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

2024-01-11 08:11: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ijuanlily2009”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

篇1: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中各自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平;效率;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02-0238-01

价值取向对于任何法律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任何一部法律最终目的都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为维护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做出保障,并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进步也意味着社会的进步,法律被赋予了自己的价值并且将自身的价值发挥出来才具有意义,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对公平与效率有不同的影响,在公平与效率的共同作用下法律工作才能正常有效的开展,最终达到维护人民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

一、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一)公平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由于人之差异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简单来讲,公平是责任和义务的统一,个人而言应承担他应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社会来讲,公平应该是一种环境,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在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的利益分配及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上。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的意义为人们提供了保障,也帮助人们树立了公平正义的`意识,鼓励人们依法追求公平正义,构筑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

(二)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社会经济活动、日常生活中充满了矛盾,人们的利益往往发生冲突,在双发或者多方无法协同达成共同意见时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法律来解决,此时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的重要性凸显,同时,也需要效率的协作,否则事态将无法控制。法律规定了社会原则、行为准则,在条条框框的约束下,社会机制正常运作,在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无论是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需要被约束,规则化的流程大大提高了法律效率,保证高效有序的进行每一项社会活动并保持着稳定。效率这一法律价值不仅仅影响法律的执行情况,其对经济来说更是极为重要,就经济活动而言,资源的利用效率就是关键,法律的规范作用使得效率的效果得到加强。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对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体现

民商法只指民法与商法,两者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民商法实行高位公平的原则,民法注重公平、安全,商法注重效率。公平原则下,民商法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在社会活动中,个人的创业、工作、购物等经济行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在个人与个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的来说形式上和机会上的平等正是民商法在公平上的价值取向。个人利益的实现体现了民商法在效率这一价值取向下的现实成果,在民商法的约束和规则下,个人不断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微观的个人进步汇聚成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实现了经济有效率的发展,而民商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是效率的表现形式,这极大的保证了人们私有财产的安全,在此基础上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才能极大化,因此,民商法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经济法对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体现

法律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经济法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规范与调整,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对经济进行调整时,会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并在自然垄断行业极易产生垄断的种种弊端,经济法的实行对维持市场公平,保证市场运行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是:注重维护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公平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整个经济体的公平,是一种更广义上的公平,是对经济环境的一种描述,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下,适用同样的经济规则、提供同样的经济信息。经济法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调节,避免市场失衡,提供必要的国家干预,这是经济法中效率价值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异同

民商法与经济法都离不开发挥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两者有着相似点,都以公平原则保障个人利益,追求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最终目的,也都追求效率原则,高效有序的调节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两法也有各自的侧重点,民商法公平原则是其精髓,经济法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面对对象上,民商法更关注对人们私权的保护,而经济法更关注社会和整体的公平;在实行手段上,经济法更多的涉及宏观调控、国家干预,民商法更具体到个人角度。同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有时相悖,需要协调发展。

四、结语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也存在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与社会的稳定。法律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民商法与经济法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又息息相关,处理好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将两者有效地结合,对我国经济实现中高速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曹勇.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法律价值为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2(3).

篇2: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文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一的界定。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更不是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几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面的价值优于排在后面的价值。虽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然而,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里,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

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比较法律价值之前先比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首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人身关系的调整。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管理关系或者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表现在其主体主要是集体类的企业或者组织, 甚至还包括国家机关, 当然也存在部分主体是个体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个体户。再次是两者不同的调整方式, 作为民商法的大民法归类, 民法属于私法, 强调自由平等, 而民法的调整方式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则, 常说的社会契约论, 拥有权利的一方也必定具有对等的义务。商法尽管被囊括在大民法的部门之内, 但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免会存在国家调控的现象, 也就是说不免会兼顾公法属性。与民商法不同, 经济法兼顾公法与私法属性, 存在国家调控, 也遵循市场规律。所以,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却也不乏意思自治的因素。最后, 是正在研究的价值取向的不同。本文重点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语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二) 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公平与效率是法律价值的两个方面, 可谓互相促进, 互相制约。公平价值是正义的衍生, 效率这一价值原本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 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 追求效率成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首先, 二者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公平重点强调的是平均、一致, 效率则更加注重强调发展、快速, 因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法理学角度来讲, 公平价值位阶应当优先于效率成为法律的首要原则, 为了追求效率而损害公平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在经济法中, 二者之间的关系很明确地被定义为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由此可见, 在经济法价值中二者之间的.位阶是效率高于公平。其次, 效率与公平价值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是这种冲突不是绝对无法克服的, 二者可以达致统一, 可以协调发展。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的法律价值

每个学者对公平价值都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正义即公平”,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含义就是平等”,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正解应该是合理的分配正义”。关于公平的最终定义, 众说纷纭, 不一而足。马克思说:“古罗马人与希腊人的公平就是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存在”。由此可见, 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理解。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 世界两大法系, 各国不同的法律中, 公平依然有不同的解读, 目前我国的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在全部的法律价值中, 公平价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描述出来的, 更不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直接演绎出它的真实模样, 而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变迁进行不同的定义和规范, 让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达到平衡的状态。

(四) 民商法与经济法效率的法律价值

法律关系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综合体现。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们之间的矛盾, 就是因为法律可以平衡社会关系和冲突, 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因此, 法律与其说是一种调整, 不如说是一种平衡和协调。通过将人和人或者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平衡, 最终实现法律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的都是利益。”因此, 法律就是在人和人之间, 人和社会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然后将人和人以及人和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可见, 利益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总和。而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把个人利益合理化、社会化, 并且将这些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民商法之所以是私法的代表, 就是其尊重个人追求效率的本质, 而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也是因为它可以将个人的行为不断的转化, 让个体效率迅速地靠近社会整体效率。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同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部门法, 不同的是,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而民商法实际是大民法体系下, 将民法和商法相结合的一个统称。就此而言, 商法部分的价值位阶就更靠近民法。民商法作为一个整体, 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二者是市场经济下调整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两大部门法,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保障, 更是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最佳后盾。在民商法体系中, 公平价值的位阶要高于效率, 更是民商法体系的精髓所在。这一切都是由民商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任务即追求目标就是公平原则, 公平可谓是民商法的灵魂。同样的, 无论在民商法还是在经济法中, 效益价值都很重要, 但从制度设计上而言, 二者都是以实现社会利益和实现经济利益为间接或直接目标的, 即最终目的完全一致, 从而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进而推动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民商法从平等角度入手, 通过利用个体财产的公平交易原则获得终极利益, 在商事法律中, 更加强调效益价值, 经济法则是通过利用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 提高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因此, 无论是经济中的个体调整即商法, 还是经济中的集体保障和管理即经济法, 都是经济体中的一部分, 更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从调整方式上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两者价值取向不同的根本原因。民商法注重个人角度出发, 而经济法的大部分出发点都是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再细分到其他方面的价值, 二者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保护不同

这主要取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价值产生的基础不同。民商法比较注重的公平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这就注定了民商法更加注重对私权的保护。经济法的公平理念是当商品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衡的时候, 国家从“守护人”的角色转变为主体之一加入市场经济中, 这种产生的基础决定了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同, 法律价值取向自然有所区别。

2. 侧重点不同

在公平价值的追求上, 民商法的公平更加追求平等的身份环境以及相同的经济地位等, 由于这种追求得出的结果相对而言更加公正, 那么保护个人私权的目标就更容易达到。经济法则不同, 它更加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会牺牲个人私权的一部分利益。

3. 实现方法不同

民商法通过对平等原则的应用, 就对所有权的相应制度和私权保护乃至社会契约论等私法制度进行了认同。导致最后的结果就是因为追求公平交易而对市场规则进行了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价值的实现。经济法则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一只大手, 通过制定相关的准入制度和建立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利益实现公平的宏观调控手段。

4. 内容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价值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在内容上是不同的, 这也是从产生基础就决定了的, 因此民商法的公平趋于形式上的公平, 个人之间的公平, 而经济法则强调结果是实质的公平和社会整体的公平。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取向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方面, 包括两点:一是在利益的强调上不同, 二是效益和效率关系上的不同。首先, 关于利益的强调, 民商法以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为重点, 从而利用个体推动整体。而经济法则强调的是整体社会利益。其次, 关于效益和效率的不同, 效益并不是效率的低层次概念, 而是整体和个体的概念。民商法保障的私权具有趋利性, 是个体的效率, 因此无法与整体效率发生直接的联系。即使个体效率有所提高, 也不会带来整体的效率提高。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是直接追求整体的效益与效率的。

综上所述,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体现, 也是矛盾的两个方面, 二者互相依存, 互相影响, 缺了任何一方都不完整。而公平与效率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价值取向, 需要合理地有机结合, 不能单独使用, 这样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 更好地发挥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 不仅可以有利于保障私人的权利, 还能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到侵犯, 将各自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篇3:构建社会和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关系论文

构建社会和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关系论文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长时间的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中,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的政府不得不出面进行干预,当前市场的协调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这一突破口在法律方面则主要体现在经济与民商法的协调上。下面将对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进行详细的讨论。

一、民商法及其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

民商法事实上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法与商法之间都属于商品经济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民商法在调整对象上比较重视自治性,作为司法中的一种,要求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决定其内容和行为,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性管理。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首先,在市场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来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一定要当事人主动进行诉求才能实现,是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反应,与资产阶级的%管的少就是好政府的思想之间相同。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逐渐发生变化,民商法当中的平等性和自愿原则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民商法中民法和商法都是用来进行规定市场主体中活动的形式。同时其实质表现主要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权益。其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之前是紧密相连的,同时也以法律的为言行和公正性来维护这种经济体制。民商法当中看重社会的公平性对一些交易当中的非合理性进行了否定。但对于非特定交易,当前阶段民商法中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体系建设方案。

(二)价值取向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这个社会中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民商法的存在也是如此。通常来说在民商法当中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中的强弱关系是不予考虑的,给市场中的不同主体以相同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民商法当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民商法有着任意性规范的特点,强调市场当中的机制内部化,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将得到切实的发挥,并引导市场逐渐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并提升经济效益。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来说,不仅有效的发挥了基础的经济调整作用,同时在商品的经济关系当中也起到了协调的作用。民商法体现出的对社会财富的调节功能,主要在于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保障。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很多的市场秩序单靠自我调控已经很难起到作用,而民商法的存在恰好为其提供了基础上的保障,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市场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的概念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性质,即高于协调和稳定同时也需要将二者合二为一。当前社会中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的发展中所探讨的重要课题。构建起一个和谐的社会是当前人们所期盼的最高生活质量。在和谐社会当中包含着: 民主性法制性、公平正义以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等内容。法制建设是当中的基础部分,只有加强的了法制上的建设和管理才能进一步的保证社会其他方面正常运行,社会的秩序才不会混乱,人民的生活也才能正常的进行。同时在和谐社会当中也要求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和谐性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制社会的构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同性,二者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共同进步。因此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观念,只有在法律维护的基础上来展开其他的社会活动才能真正的起到促进国家发展的目标,这在当前也是我国的和谐社会中构建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中所包含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既要求在物质文明等方面做到协调发展,同时也要求在精神方面和自然方面的协调发展。虽然和谐社会只是一个概念,但其当中所包含的内容真实含义确实不容忽视的。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所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只是一种在观念上的体现,更加需要将其纳入到实践当中去,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首先在建立法制国家中应当先建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只有在正确的思想观念引导下才能进一步的进行发展和推行。其次,依法治国是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体现出的是中更高层次的政治文明,与当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之间相辅相成。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实施中一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其中,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国家社会能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并得到更加持久的发展。

二、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

法律是促使一项工作高效准确进行的有力工具,因此,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可以有效解决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首先,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是必不可少。我国当前针对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过于疏散,而且太过笼统,难以达到法律本身应具有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可以使刑罚的执行规范化、高效化,增加法律的公正度。此外,统一刑罚执行机构极为重要,分散而各自为政的刑罚执行机构使得本身准确明晰的刑罚执行变得复杂,多元化的职责分配导致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性大大降低,造成刑罚执行的混乱现象。另外,建议人民法院拥有执行变更的唯一权利,这种权利的唯一确定性使得人民法院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免除了因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等机关单位施行监外执行所造成的违法现象。

(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

刑罚执行的监督体制是保障刑罚执行正确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晚上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无可厚非。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方面,设置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是重中之重。只有确立专门且专业的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才能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规范性,与此同时,提高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效率。除此以外,建立专业制度以规定派驻检察与上级巡回检查同步也极为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刑罚执行的监督体制,才能保障刑罚执行人员的高素质、高水准,从而提升刑罚执行的水平,稳定社会发展。

三、总结

我国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方面已较为成熟,然而,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只有不断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解决工作难题,才能建设公正和平的小康社会。

篇4: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

完善的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是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有效开展和进行的重要前提。民商法注重社会公平,讲究个体条件平等,可提供自由的市场交易环境,提升个体效益;而经济法重视社会整体效益,采用经济法手段进行经济干预,从而实现市场的持续发展。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主体意思限度不同

针对民商法而言,作为私法进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按照自己个人意志对行为内容进行决定,对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强制进行有效的排除。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进行选择,看其适用于否。在进行诉讼提起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是需要当事人对权利进行主动行驶才能够实现的。而针对经济法来说,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出发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社会整体平衡以及收入分配公平这些公共利益的体现作为调整的主要目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利用,对于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一定给以限制,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争取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限制,对社会发展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扩宽。实质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进一步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但是针对社会权利而言,本位所需要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限制个人的权利。

2.稳定性不同

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基本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进行确定,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有效的确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经济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例如:鼓励外商进行投资的法等,对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预测,对计划法进行引导,国家并且以法律强行的手段对原有私法财产进行改变,如:国有化法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3.效率价值两者的表现是不同的

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级层次,效益以及效率这两者之间不仅有个体之分,同时也有整体之分,民商法进行保证的主体驱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低层次的效益追求,是个体效益和个体效率,但是它们的追求不一定就会对整体的效益以及效率进行提高,在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就是整体效益和效率。

4.目标内容不同

民商法的方法论及其个人主义的观念是其具有个人本位的特性,这些表明民商法除了重视个人经济的短期利益之外,还鼓励积极追求更大的自身财富,就像个人主义倡导的:人是一种具有自我意志的高级动物,可以自己决定利益的选择。所以,民商法更加重视个人的利益,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与之相反,其所注重的是整体的、长期的.利益效果,经济法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只有社会整体强大,个人利益才会提升。因此,经济法注重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长期发展,其目标是实现全人类的大发展。

5.权利保护的特点不同

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以及其它一些组织合法民事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受到民法的保护,不仅组织不能够进行侵犯,其个人也不能侵犯,对所有人赋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要是从国家角色、企业角色以及个人角色之间的不同进行区别的对待,也就是按照市场主体的经济境遇以及地位的不同,对其赋予不同的权利以及义务,主要表现在:垄断行业中企业与普通行业企业、消费者等。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联

1.两者在调整对象交叉

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的根本取向,民商法和经济法同样如此。民商法赋予各个市场主体同等程度的保护,同时给予每个人相同的权力与义务,而不会受制于不同市场主体关系强弱影响。而经济法却会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实力给予不同力度的权力与义务保护。虽然民商法与经济法分别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为主,但个人本与社会共处于同一个整体之中,两者相互交叉而又趋同,都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的共同目标而努力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在维护社会平等中各自扮演重要的角色,各自维系各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更好地维护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权益。在这个市场经济日益繁盛的时代,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他们相互依托共同肩负起构建和谐市场的重任。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

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经济法它属于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市场机制的外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具有干预性规则、整体性规则以及政策性规则等,对市场的失灵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在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中,有些要素不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用,同时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通用。

三、结语

针对经济法而言,它属于一种新兴法律部门,由于其发展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在其中有着比较多的问题值得去探讨以及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接触相对比较近的法律部门,因此,他们之间必然有着一定的联系。民商法和经济法它们就像一对同胞兄弟,它们之间不仅有着共同的血脉,同时也有着不同的性情。由于微观上利益的实现以及宏观利益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各司自主,各得其所。他们的利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社会文明提供法律保障。

篇5:文化差异与广告设计的价值取向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文化模式与传播方式深刻变化的现状分析,试图解读广告传播中跨文化交流所面临的文化差异和文化冲突的障碍和原因,以广告创意独特的符号解码为实证,探索当代西方广告设计的文化语境和价值取向。

[关键词]广告设计 文化差异 价值取向

广告设计是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品牌战略翻译成词汇和画面,让抽象理念落实为具体可见的传达符号,以便公众产生认同。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催生下,以“读图为主”的感性视觉符号传播系统,正向以“读文为主”的理性传统语言符号传播系统发出挑战。这一变化不仅标志着人类思维模式的转换正在形成,也标志着广告设计传播理念的拓展——在时空变更的转换中催化着不同地域的消费者认知符号的共享,在人类情感的交融中固化了不同民族的消费者认知符号的共享。

一、广告设计与视觉文化传播

伴随着千百年商品交换的发展,绝大多数广告是通过视觉进行传达,视觉成为交流广告信息的主要通道。人们在充斥于环境的各种符号中容易迅速识别,加以记忆。

文化是一个民族或群体在精神气质方面的集体性特征,在同一群体中往往存在着某种共识。作为一种文化传播活动的当代广告设计也不例外,当代广告设计的目的早已不再是单纯处理具体的商品信息,而是关注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广告设计者为了能使人们广泛接受广告,达到预期效果,常利用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共享符号因素。

历史形成的文化氛围每时每刻都在塑造人,改造人;每个个体也以自身的心智去建构、维系、支撑各种文化的平衡与存在。人在既定文化环境中保存、再造着文化。人们的政治态度,宗教情感,人生理想,艺术审美,价值评判乃至思想,生活、行为诸方式,都浸透着文化的影响。文化基质总是以某种心理积淀和生理遗传的方式贮存在人的心理、生理机制之中,构成较为稳定的个体生理模态。在这一模态中,人能自我更新,依靠内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来维系。前代人通过一定渠道把物质和精神的遗产留传给下一代,并世世相传。

在当代广告设计中,文化作为约定性的符号占有显著的地位。文化是在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长河里形成的,文化的背景在于其地域,历史和民族,同一地域,历史背景,民族心理决定文化的认同。原文化不易被异文化所吞噬,而表现出相当的内聚力和排它性。从横向上看,文化是一个民族共有的一致的生活方式总体;从纵向上看,文化是凝聚在一代代人身上和历史财富中的生活方式。正因为如此,凝聚在一代代人身上的生活方式之总和形成民族性格,构成文化遗产。

文化的渗透力与感染力随时随地在社会成员彼此间散发流动,个人不仅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跟随者。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商品之间的质量差异日益缩小,企业在产品质量的竞争上越来越趋于同质化。为了争夺消费者,同行业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爆发了激烈而残酷的广告战。在越来越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会朝着简洁化的视觉表达为主的方向发展,广告视觉符号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快节奏生活方式的重要沟通语言。它可以打破不同民族间的语言隔阂,促进不同肤色不同人种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融合,加快各种信息的传达。当代西方广告设计十分重视利用符号语言中表征物和被表征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清晰而简洁的图形语言和沟通技术,使不同地域的消费受众产生认同。

二、文化差异与消费受众认同

在当代,文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流动和重组,使其呈现出全球化、标准化和一体化的特征,也促进了不同地域之间文化传播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是跨文化传播所面临的客观事实,它必然引起人的思维方式与文化价值观念的转换,甚至出现文化发展的趋向性。这就如同见到执拨浪鼓并伴有吆喝声的货郎担出现,人们就会自然而然聚集在一起,纷纷选购自己所需要的日用品。有的设计师就巧妙地运用了“拨浪鼓”的符号意义,营造着广告沟通与融合的生成意义,用图形语言成功地传递着现代商品的信息。很显然,人类带有共享特征的符号形式一直影响到了今天。

当代广告在其国际化的传播过程中面临着各国各地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其中最难逾越的障碍便是文化差异。现今社会的许多产品和服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为不同市场所共有,其存在的意义却因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异。尽管麦当劳走到哪里都采用相同的经营模式,但这些表面上看起来一样店面,却拥有不完全相同的消费含义。在美国,麦当劳只是一种快餐而已;在莫斯科,它意味着特权和等级。可见,文化差异影响着消费观念。 在探讨文化差异性的价值观方面,荷兰文化协会研究所所长霍夫斯坦特(G H0tstede)先生曾做过专题研究。20世纪80年代,霍夫斯坦特先生曾提出过四项描述民族文化差异的观测点,即权力距离、不确定性避免、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和男性度与女性度等。此外,克拉克洪和斯托贝克等学者也从人性、人与自然、时间、行动,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分析了文化差异中的价值导向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在当代西方广告中窥斑见豹并得到印证:

1。权力距离指数。权力距离指数主要指弱势群体成员对权力在社会和组织中不公平分配的接受程度。由于每个国家、每个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的比较宽容,有的则比较严谨。在权力距离指数较大的国家(多为长期受王权统治的东方国家),地位象征则非常重要。在这些地方,从家庭到社会,都讲究一个尊卑有序,可以接受群体中权力分配的不平等或接受员工和管理者之间权力差距的。而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与人之间讲求的是平等,等级只是为了方便而创立的角色。比如,美国不是很看中权力,而是更注重个人能力的发挥,不接受特权的观念,因此,出现在药品广告中的国家总统并不因其位高权重而被顶礼膜拜,而是为达成广告传播效果成为调侃对象的绝妙广告创意。

2。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指数主要是用来观测个人能在多大程度上融入集体的一个衡量指标。这里的个人主义并非指以利己为出发点的道德原则,而是指基于独立的个体与构成社会本源相互关系的一项测量指标。在崇尚个人主义的国度,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松散的社会组织结构,不会过多的依赖于组织或群体,更多的是鼓励竞争。在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度中,人们从一出生就开始融入到一个结合紧密的社会组织之中,注重人际交往、彼此协作,追求集体的目标、荣誉和成就等。如针对年轻消费者的`锐步广告中,明星代言的广告词具有极强的听觉冲击力—“I am what I am”(我就是我)。而在针对亚洲地区的海尼根酒广告中,提倡“集体主义”和“团队精神”成为主要诉求点,“出头了,就该找朋友喝一杯”,以及“三人同行,就该找个地方喝一杯”则体现了与人分享的集体主义精神。

3。男性度。男性度和女性度问题是指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一种价值标准。如果一个社会中两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差别十分清楚,男人应表现得自信、坚强、注重物质成就,女人应表现得谦逊、温柔、关注生活质量,则成为男性度社会;而如果一个社会中两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得不那么明确,社会性别角色互相重叠,则称之为女性度社会。

这种价值标准在广告文化中也有所体现,如在耐克广告中人们看到的不仅是健硕、彪悍的男性球星的勇猛身姿,而是足球运动释放出来的粗犷与豪放的进取精神。在苏格兰芝华士酒广告中,主角虽为正在垂钓的男性模特,人们从中领悟着却是平静的生活态度,以及对高品质生活和友情的追求,广告画面传达的是“享受人生”的审美意境。

4。不确定性规避。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人们对于不确定的、含糊的、前途未卜的情境,都会感到威胁,从而总是试图加以防范或寻求保护。尤其是处于不确定规避度高的文化氛围中,人们往往不能容忍离经叛道的观点和行为,对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也会感到恐慌、焦虑和过重的心理负担。因此,在一些进入亚洲地区的化妆品广告或保洁品广告中,要么是以“权威认证”的方式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或以恐怖诉求的夸张形式展示其危害性;要么是以诙谐调侃的表现手法,赢得受众认同。处于不确定规避度低的文化氛围中,人们更容易接受各种不确定因素,一般包容度、容忍度比较高,并不为偏离主流文化感到紧张。

当代广告设计的价值取向是由文化模式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包括信仰体系、思维方式、价值观纬度及传播模式等等。不论中西方的文化差异有多大,但有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认知规律却是相通的。现代广告借用普遍接受的趣味性符号形式是广告创新的一种选择。

参考文献:

[1](美)拉里A。萨默瓦(Larry A。 Samovar)理查德E。波特著 麻争旗等译:文化模式与传播方式:跨文化交流文集。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3月

[2](法)罗兰·巴特康新文晓文:符号帝国。商务印书馆, 1994年2月

[3](美)布拉德福德·J·霍尔麻争旗等译:跨越文化障碍:交流的挑战。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5月

[4](美)贝纳德·格塞雷罗伯·埃伯格沈吕百黄振家译: 广告创意解码。中国物价出版社,年9月

[5](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商务印书馆,7月

篇6: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与价值取向论文

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与价值取向论文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及社会对高职院校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的教学课程、传统的教学体系已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变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融入到学生教学培养的过程中去,促进教学模式的全面化、多样化已成为高职教学的改革趋势。高职院校一方面应当明确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从多个维度展开探究,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应当明确影响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发展的因素,积极做好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匡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价值取向;匡正策略

高职院校是我国开展教育的重要场所,承担着培养社会需要的技能型应用人才的任务,因此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是,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在教学实践中重视学生的职业教育,轻视甚至忽视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这与我国当下的教育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造成学生法律素养的缺失,对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高职院校应当重视法律素质教育,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对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方式进行匡正,不断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

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的价值取向要从职业素养这个方面开展,职业素养具体指的就是个人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道德品质,比如职业道德、行为以及技能等,而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拥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能力等。高职院校的法律素质教育要在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开展,从以下三个方面就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价值取向。首先是职业素养中的意识层面,高职院校特殊的教学模式要让学生明确自己半职业人的角色,而职业意识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清职业中的'利害关系,所以高职院校要对学生展开法律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其次就是职业素养中的能力层面,新的课程教学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工作,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从根本上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最后就是职业素养中的素质层面,职业素质可以帮助学生在职场中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在法律素质教育中学生提升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

二、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施的现状

(一)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边缘化

目前,高职院校中的法律素质教育在整个教学体系架构中处于一个边缘的地位,附属于德育教学,而且在很多的思想课程教学中都有一定的渗透,导致高职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非常混杂,无法发挥出有效的作用。

(二)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需求不对等

高职院校现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在进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只是对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教学,没有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解读,造成学生的法律素质不高。还有一些高职院校由于师资、教学条件的限制导致学生法律教育很难有效的实施,无法在专业教学中渗透法律素质教育,学生对于法律素质教育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教学体系与法律素质教育对冲

现在绝大多数的高职院校的教学都是围绕职业教育以及专业教育展开的,他们迫切的希望学生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从这个层面表现学校的教学实力,促进高职院校竞争力的提升,如果引入法律素质教育就会和现有的教学体系在时间、师资等方面出现对冲。

三、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匡正策略

首先高职院校要明确教育的本质属性,设置有效合理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在教学体系中纳入法律素质教育,有序的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教学,充分认识到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职业形态上对学生展开法律素质教育,给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充分的帮助和扶持,培养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其次就是要细分好法律素质教育的作用,直接纳入到职业素养培养体系中,根据实际的社会需求对学生展开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做好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之间的结合,在教学中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浅入深的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最后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并且在每一个课程中渗透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深化学生对于法律素质教育内容的理解,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应当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对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方式进行匡正,不断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还要变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融入到学生教学培养的过程中去,促进教学模式的全面化、综合化发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单盈.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与匡正策略———职业素养的视角[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1):122-125.

[2]肖军.五年制高职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意义[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12):24-25.

[3]叶楠.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4(9):85-86.

[4]杨永华.法学本科素质教育与培养模式初探[J].大连大学学报,,30(4):121-124.

篇7: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变化特点与引导大学生就业论文

因为生活条件以及学习环境的不同,价值取向也不相同,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与学习环境之下,有着许多的因素,例如家庭、朋友、老师都会一定程度的影响着价值取向。而大媳妇儿生就业价值取向就是在就业过程中形成的,这也决定着大学生的择业方向及行为。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就业价值取向的不断变化是必然的。对此,采用行之有效的引导措施正确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去向,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变化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大学生就业中,“双向选择”逐渐成为主流[1]。在以前,大学生就业是由国家直接干涉,进行安排。在现在,大学生主动投入到市场当中,国家不参与这一过程,由大学生与用人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从而以双向选择的原则完成就业。伴随着大学生逐渐呈现“大众化”的发展趋势,大学生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多,这导致市场的发展与扩张速度与大学生人数的增长速度不成正比,就业市场中呈现岗位的供大于求,导致竞争上岗的情况层出不穷,这也是当下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因素,导致。与此同时,就业难也促使大学生更加注重自身的专业能力,必须针对自身的喜好,根据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性的培养自身的兴趣与能力,从而掌握正确的就业心态及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当中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在这一环境之下,大学生的自主责任与用人企业的双向选择就业状况便成为了大学生就业额定主要状况,大学生已经不再需要将就业方向放在传统的政府“铁饭碗”,可以迈向更多的市场和行业[2]。除此之外,针对竞争积累的`就业市场,迫于压力,许多学生就选择自主创业,并且一些创业者已经初见成效,逐渐被社会所接纳和认可。

(一)市场化特点

借助市场实现就业已经成为大学生毕业之后较为常见的一种主流现象[3]。在社会与学校的关注之下,大学生借助招聘会多途径与方式,主动进入到人才市场当中,最终就业,充分展现大学教育大众化环境之下的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市场化特征。

(二)竞争性特点

大学生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具备充足的基本能力,能够应对岗位的需求或市场的需求,强化职业素质技能,从而形成优秀的人格品质,将竞争当做是一种提升自我的源动力,构建完整的系统性知识结构,注重综合素质与自身能力的培养,

(三)能力性特点

当代大学生所需要学习的不仅仅是课本知识,更重要的是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这一种能力相对而言非常广泛,其既包括大学所教学的基本能力,也包含自我认识以及思维能力、表现能力等。能力性的特点也非常符合当前市场的发展状况,大学生必须提升自我的多元化能力,才能够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成功就业。

二、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引导措施

(一)大学生自我主观特性引导

在影响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的大量因素中,大学生的自我主观特征是最为突出的一项因素,正确调整心态,从新认识自我,调整就业的期望,并正确做到自我定位和自我在社会中的定位,积极正确的应届市场激烈的竞争,以正确的态度去面对竞争中所遭遇的失败与挫折。

(二)家庭对大学生的引导

家庭是大学生在社会化成长的过程中首先接触的社会环境,所有的家庭都是一个小型社会。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择业以及就业等多方面都或多或少的体现着家庭的影响,家庭必然会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取向。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成功就业,父母的期望着直接决定着大学生的就业价值取向。对此,就需要广大的父母正确的认识社会竞争以及自己的孩子,建立争取的就业价值取向,家庭成员应当做好表率,尤其是在享乐主义以及名誉利益方面,必须做好淡化表率,为女子做好榜样和引导,促使大学生在就业价值取向观念中获得正确的引导。

(三)高校对大学生的引导

高校是大学生的主要成长环境,国家的发展必然与高校教育有直接关系,必然来源于高校对人才素质的教育与培养。伴随着我国大学教育的地位和形式转变,大学生的招生规模以及毕业生人数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是精英化的教学理念却并没有有效的改变。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普遍会遭受理论知识充足但是实践能力较弱的尴尬情况。对此,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便是在教学过程中重新衡量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尤其是在一些实践操作较多的专业教育中,应当更加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式。与此同时,高校还应当对大学生开展必要的就业指导,在四年的本科教学中,在最后一年应当开设相应的就业指导课程,促使学生能够更加正确、准确的认识社会,并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以及专业特点,选择最为合适的就业岗位,从而最大可能性的发挥自身的工作能力,实现在社会中的社会价值,进而使高校在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中体现良好的引导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信息量需求量较大的大学生而言,网络媒体的宣传力量对于大学生的就业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显的引导作用。网络媒体的主要作用是在社会上将正确的信息进行传播,并实现宣传到基层的作用。对此,便可以借助网络媒体力量,将一些自主成功创业的大学生案例进行宣传,促使大学生正确建立积极向上、刻苦扎实的就业价值取向。

篇8: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研究的策略论文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研究的策略论文

摘 要:法学理论论文发表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以概述为: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竞争的原则以及保护弱者的原则。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看,经济法主要是对权利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体现法律正义性以及实现经济法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专业论文发表,经济法本科论文投稿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以概述为: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竞争的原则以及保护弱者的原则。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看,经济法主要是对权利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体现法律正义性以及实现经济法价值理念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价值理念与正义的概念

在许多时候,人们对于理念和价值的概念认识不够清晰,所以经常一概而论。不得不说其含义确有近似之处,但仍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分别论述。如果理念是价值最终的目标和方向,那么法律就是正义的信仰,也可以说正义是法律的概念。正义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整体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重要作用。而法律价值理念则是法律与其他制度存在差别的部分,其具有重要的价值含义,也具有对社会的全面约束力。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法律价值解释的回应

经济法的基本规则,与经济法律本身的价值也存在一定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基本原则是其承担者。而所谓的承担,就是应该对法律价值中所阐述和解释的内容,及时的给予回应和反馈。另外二者的`区别也可以定义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抽象性,且很多时候依据人们心中不同的衡量标准,会略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原则则具有更为明确和具体的特点。将其应用到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体现。

(一)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

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实际上就体现与回应了经济法对于自由以及法律价值的阐释。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只要是参与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个体,都应该受到国家相应的干预。而法律在国家干预个人行为的过程当中,起到了保障和依据的作用。因此从某种程度来看,法律都应该是国家干预的直接结果。在法律体系当中,民事立法实际上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只是其反映的大多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只有在市场规则上升阶段才可以成为正式的法律规则,以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相比,更能够反映出国家直接、强烈的主观能动性,且对经济的干预原则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国家的统一干预之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会受到限制与抵制。而国家的意志可以直接体现在对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当中,且相关的经济领域和行为也必须遵循宏观调控的要求。其二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也体现在干预具有有效性,包括干预的前提、限度、范围都有着明确规定。所以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可以有效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也就是说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也从侧面反映出对经济的适度自由原则。经济法对于社会的敢于情况以及对于基本原则的体现,只是为了实现适度的干预与适度的自由,维持市场相对和谐的状态。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在社会的组成以及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社会的利益体系由诸多利益组成,这其中包括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许多时候这些利益之间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与矛盾,但是往往又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发展的。但由于国家对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区分不那么明确,所以往往会出现一些概念的交叉。二者的区别可以从其他利益冲突的时候体现出来,比如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很容易出现矛盾,而这个时候社会公告利益往往就会起到调节的作用。社会公共利益犹如一种力量,可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同时也避免个人因为一己私欲导致对私人权力的无限膨胀。所以在经济法的规则当中,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回应,可以体现为对特定群体或者个体的保护,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对消费群体的保护。也可以体现在经济法对于全局以及公共性社会关系的一种把控。最后可以体现在经济法规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通过法规的建设,实现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打造。

(三)保护弱者的原则

经济法对于弱者也具有一定的保护性,主要体现在对弱者有一定的利益倾斜。只有弱者产生了实际应有的关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当热在当今社会对于弱者的界定相对比较模糊,整体来看,在社会资源以及资产当中,所、占有的比例相对较少的个人或者是组织,都可以被称为弱者。例如消费环节中的消费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雇工、社会中大量的失业者、残疾人等,均可以成为弱者。经济法对于他们的利益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目前社会经济法当中体现出保护弱者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这些均在本质上体现了弱者保护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

三、结语

市场中需要有经济法这样的法律进行社会价值的体现以及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约束。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基本价值的回应与反馈,有利于实现法律本身的原则性,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现代法学,,05:118-122.

篇9:中国现代园林与社会价值取向探析文化论文

中国现代园林与社会价值取向探析文化论文

摘 要:自古以来,园林就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载体。它体现了统治阶级价值意识,其内容和形式也受到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首先,园林必须满足社会与人的需要,园林的发展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深刻影响,并随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另一方面,优秀的园林设计反过来刺激和完善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会促进当地的经济、文化的提高。研究现代园林与社会价值取向,就是要克服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急功近利和过度盲从思想,创造出符合社会与人需要的园林形式,寻求现代园林发展的方向,创建出符合时代精神,符合全球化战略要求的新园林。试从影响园林发展的几个方面,来探求现代园林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价值取向;全球化;中国古典园林

1 中国古典园林的起源与特征

我国造园艺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大约从公元前11世纪的奴隶社会后期直到19世纪末封建社会解体为止,在三千余年的漫长的、不间断的过程中形成了世界上独树一帜的风景式园林体系。

最早的园林形式是“囿”,园林里面的主要构筑物是“台”。“囿”是蓄养禽兽的场所。有史可证的皇家园林是商末殷纣王所建的“沙丘苑台”和周文王的“灵囿”、“灵台”、“灵沼”。秦灭六国,建上林园苑。汉武帝信方术,在建章宫内开凿太液池,池中堆筑方丈、蓬莱、瀛洲三岛,形成“一池三山”的布局。

我国古典园林的形成主要受统治阶级的思想及佛、道、绘画、诗词的艺术影响,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争和社会动荡,国家呈分裂状态,加之道、佛盛行的影响,人们崇尚玄学、逃避现实,寄情山水,对我国园林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这时的士大夫,或欲享乐,或洁身自好,或遨游山水,导致了自然审美观的形成,治园特点多为自然情趣的田园山水。也就在这一历史时期,由于佛教传入中国,当时立寺成风,有着“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风雨中”的壮观。同时私家园林异军突起,叠山理水,使园林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的意境。

而到了隋唐王朝,园林达到了全盛时期,隋代洛阳的西苑、唐代长安的大明宫、华清池、兴庆宫都是著名的皇家园林。士大夫私家园林发展也较快。著名的“辋川别业”即由王维亲自规划。

到了宋元明清时期,园林建筑体系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基本定型,造园艺术和技术已经达到了最高的`水平,而且形成了地方风格,北方以北京为中心,江南以苏州、湖州、杭州、杨州为中心,岭南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并形成了《园冶》等专门著作。

2 园林社会价值取向反映当时社会主流思想自古以来,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造园艺术,园林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必然受到当时主流美学思想的影响,而美学又是在一定哲学体系支配下产生、发展的。

在西方,十五世纪初叶,意大利园林随着文艺复兴思想在欧洲大陆广为传播。到了十七世纪,法国的天才造园家勒・诺特尔(Le Notre)在吸收了意大利文艺复兴园林的许多特点的基础上,开创了一种新的造园样式,被称为法国巴洛克式或勒・诺特尔式,逐渐风靡整个欧洲。从十八世纪初风景园思想萌发之后,工艺美术运动的提倡人威廉・莫里斯(W.Morris)认为,庭院必须脱离外界,决不可一成不变地照搬自然的变化无常和粗糙不精。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新艺术运动”席卷欧洲大陆,它强调曲线、动感、装饰的浪漫主义,创造了大量基于矩形几何图案的建筑要素,如花架、几级台阶、长凳和铺装。受新艺术运动的装饰特点的影响,铺装中出现了黑白相间的棋盘格图案。植物通常在规则的设计中被组织进去,被修剪成球状或柱状,或按网格种植。

在中国古典园林的构造,主要是在自然山水基础上,辅以人工的宫、廊、楼、阁等建筑,以人工手段效仿自然,其中透视着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文思想,特别是诗、词、绘画的思想境界。

在我国古代不论是皇家苑囿或私人园林多以自己欣赏和生活,极明显反映出主人的意识价值取向,或炫耀气势唯我独尊,或夸耀显贵光宗耀祖,或避世取幽修身养性。这些园林的设计修建思想无一不是当时统治阶层的思想反映,折射着当时社会人为思想。园林已成了文人士大夫心理上审美联想的结果,这种绘画与诗文的影响,直接反映当时文人的思想,反映着当时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表达了人们在特定历史时期对自然、社会的认识,符合当时社会的哲学要求。

3 现代园林中的社会价值取向

现代园林是当代社会的产物,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思想、现代艺术、园林水平及人们生活方式。

园林的起点与规模的发展,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如在建国初期,我国的园林建造基本上走平民化道路,即使是纪念园,也都是走游园的形式,这就符合了当时特定的文化背景。当时建立的多是封闭式综合公园,并且多有圈养式动物园,还有一些简单的游乐设施。这是与当时较低下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一致的。随着经济、文化、艺术及现代科技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游乐,还对精神需要有了更多的追求,这样就出现了各类不同的园林形式:主题公园、专题类公园、近民式的小游园、适应不同活动要求的广场,甚至高尔夫球场等,这些园林形式是同当前人们追求回归自然,讲求生态效应,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这一深层次上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现代园林与社会发展是相互影响的,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决定园林发展的形式与内涵的同时,园林也要变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反过来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提高。在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将园林绿化的发展作为改变城市面貌,改善投资环境的先期性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 运用科学的价值观来指导现代园林的发展明确了意识形态中的价值取向对园林建设的影响,要求我们在运用现代观念造园中,进一步全面了解社会价值体系,进一步明确园林设计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力争避免我国现代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燥动思想,避免急功近利和过度盲从。

用健康的价值来指导园林的发展,现代园林不能一味强调好看,也不能过份强调其国际性与旅游效用,应着力于现代社会的人文要求,满足社会与人的需要。我们在建园林过程中,一定要符合人们对自然融合的迫切要求,要通过造园来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引导人们回归自然。生态型园林就是顺应这种趋势产生的。

现代园林形式是多样的,在符合生态效用的同时,还应着眼于当地的人文与自然历史,应具有地域的特异性。现代园林应在生态经济与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与人们普遍要求回归自然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应立足于现代、高于现代着眼于社会发展和人们享用的公共环境来辅助城市建设以求城市生态进步,造福人类的空间。

5 在现代园林中融入全球化战略全球化战略是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指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文化等融合过程。现代园林的全球化战略实际上就是东西方园林思想与技巧的高度融合过程。时代的变化推动园林建设全球化,这不仅是园林发展的客观趋势,更是时代的要求,在国外建设园林不能简单的抄袭或者迁移而是在新的条件下创作,既要适应时代的需要,又要具有典型的传统风貌。那么,园林设计的全球化,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本国园林的世界认同性,二是对世界园林思想、方法的认知性。

近年来,在国际广泛交流的推动下,园林建设与发展的新视点、新思维大量涌现。在城市园林建设总的指导思想上,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花园城市观、森林城市观、山水城市观。这些新的观点,也大大超越了人们以前的园林观念将城市园林引向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全面了解园林建设的全球趋势,就能在深层次上了解影响和制约园林发展的各种社会因素,认识促进园林建设的根本动力。

比如在公园建设中,我们在强调民族特色、地异域性的同时,适度地融入异域民族风情,积极应用多学科成果,必能将公园建设成具有包容性、感染力、创造力、风格鲜明的新景区。

在城市园林规划方面,应整体综合考虑,建立必要的框架,掌握延深的角度与层次,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共存空间,而摒弃中国古典园林的单一成体,就无法研讨中国园林历史与文化,其园林生命、园林生态、园林文化就不能永续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在园林建设中既考虑继承传统,又考虑有所创新。既考虑中国文化,又考虑世界发展,积极吸取中国古典园林的造园精髓,保留中国古典园林的人伦空间和“天人合一”精神,克服她老的功能缺陷和过分封闭的文化负面效应,使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文化艺术,更好地将中国园林建设推向新的高潮。

参考文献

[1]H.H.阿纳森.西方现代艺术史,80年代[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2.

[2]L.本奈沃洛.西方现代建筑史[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3]胡先祥,肖创伟.林规划设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篇10: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反思与建构论文

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反思与建构论文

对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对于研究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对于提升这门课程的研究价值也有很大的影响作用。随着我国的基础教育发展到现今,由于社会与学生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对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刻不容缓的。所以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是论述反思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意义以及关于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特点,进而将在最后为如何反思与建构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提出三个措施。

一、反思与建构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意义

众所周知,主体依据自身的发展需要而自觉进行的价值选择就是价值取向,在价值取向的过程中既能体现主体追求价值的自觉性,又能反映其价值观念[1]。价值取向对于促进个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在未来社会中的行为发展与思想观念的变化,这是价值取向的重要性,从中可以清晰看到了对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的必要性。中学生是一个还不够成熟的个体,在价值取向时需要有正确的观念来对其进行引导,而这一功能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中学政治课程的作用,所以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学生个体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社会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与要求,对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对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对于追求课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反思与建构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既能够从课程发展的实际出发来对政治课程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又能引领和指导政治课程对与哲学、价值的探讨,这样有利于促进政治课程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其价值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特点

总的来说,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主要具有丰富性、历史性以及客观独立性三个特征[2]。丰富性是指中学政治课程中的需求主体、客体是丰富的。需求主体既包括中学生需求,又包括国家意志需求和社会需求,不同的需求主体又有着不同的要求与需要。客体的丰富性体现在学习的内容之上,例如。在初中的政治课程中学生要学习自我、社会、国家的相关内容,而到了高中阶段则要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的内容。历史性是指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进行变化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更新客体内容来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要求。至于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客观独立性则是由中学政治课程本身的客观属性以及主体需求的客观性影响产生的,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中学政治课程的发展虽然会被人和社会改变,但是这并不妨碍其价值取向的独立客观发展,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构成要素——主体及其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其意义也是客观的,因此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具有客观性[3]。因此要对中学政治课程进行反思与建构需要建立在其丰富性、历史性以及客观性之上。

三、反思与建构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措施

针对以上对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特点以及重要性的分析,接下来将对反思与建构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过程中应该采取的三个措施。第一个措施是把握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演进过程[4],研究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对于反思与建构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充分了解中学政治课程演进发展的过程,把握这一演进过程中的逻辑关系,明晰社会发展对其的影响作用以及掌握中学生的主体作用,才能对于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情况有所掌握,才能更好地对中学政治课程进行更好的建构,才能满足课程发展中提出的'新的要求。第二个措施是正确认识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复杂性,在中学政治课程中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但是这一价值取向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逐渐呈现出其复杂性来,不仅要从观念上,还要从行为上进行展现,因此要对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时必须要对其复杂性有所认识,脱离以前单一性的思维发展模式,建立和完善核心价值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反思与建构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效果,确保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发展[5]。第三个措施是树立批判意识和超越理念,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状态之中,社会结构逐渐开始产生变化,而当前的文化形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在对中学政治课程进行重新建构时是必須要树立批判意识与超越理念,既要对于过去不好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批判与创新完善,又要敢于超越过去,根据实际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预测,在社会多元价值之下进行鉴别与判断,为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做好准备。以上是教育工作者对中学政治课程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对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将对推动课程改革的发展,对于日后学生的思想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与建构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教育工作者对于学生的思想发展、中学政治的课程演进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反思与建构的过程中既要把握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演进过程,又要正确认识中学政治课程价值取向的复杂性,还要树立批判意识和超越理念,达到促进中学政治的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让其适应未来的社会的发展,进而对中学生的发展产生正向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孙峰.当代中国德育价值观的变革[D].陕西师范大学,.

[2] 范涌峰.新课程改革的人本路向检视[D].西南大学,2010.

[3] 房慧.经验学习的反思与建构[D].西南大学,2010.

[4] 段俊霞.我国中小学社会科课程统整研究[D].西南大学,.

[5] 马蕾.思想政治课生成性师生互动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篇11: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浅析论文

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浅析论文

一、引言

信息的不对称历史悠久,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是以一种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但是关于信息不对称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近几十年。学界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并不是很深入。大致只是将其描述为市场失灵的突出表现。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只有经济法才有能力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其它法律并没有这个功能。但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民商法中也有少量的涉及。本文旨在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度与解析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遵循的原则

(一)交易活动的成本原则

无论是利用信息工具和非信息工具去解决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制度成本与交易成本。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的成本在不断的降低。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情况中,总是分为处于优势的一方与处在劣势的一方。这些成本不光要包括占优势一方向占劣势一方发送某种信号的成本、占劣势一方分析信号的成本,还包括一些社会成本。

(二)遵循比例协调分配原则

不管是立法还是遵守法律规范都要遵循一个比例协调的分配原则。这样才不会产生一些成本大于利益的产生的行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一定要坚持一个合适度,将成本降到最低,可能产生的伤害降到最小。

(三)最优组合原则

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复杂、难易层度不同,规制工具需要达到一个最优的组合,这样才能够将每个规制工具的潜能发挥到最大。这其中,不同的非信息工具之间可以组合,不同的信息工具可以组合,甚至是,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也可以到一个最优的组合状态。

三、信息不对称的历史发展

信息不对称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但是,信息不对称的发展并没有如同人类社会一样日新月异。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息不对称的发展是比较缓慢、比较微弱的。直到工业发展,企业产生之后,信息的不对称才开始加速发展的。工业革命时期,企业规模较小,还未出现“代理”这一概念。这一时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不是很明显,人们懂得制定一些简单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垄断市场。一些大公司开始实行了称霸商界的计划。企业中的合同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甚至合同加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将消费者置于一个极度弱势的位置。传统的理论己经无法再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各方都在努力寻求一个平衡,力图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四、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规制

民商法遵循的是自治和平等原则。民商法也一直在试图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是民商法通常采用的都是非信息工具去解决问题,且属于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主要包括解除、撤销合同,旨在保护劣势一方的利益。民商法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努力主要表现在产权保险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我国《合同法》、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法典都明确规定了“错误制度”。因为一方对另一方产生误解而签订的不合理的合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甚至是撤销合同。用这种方式来挽救不合理的合同对劣势一方造成的重大损失。

信息不对称又分为主观信息不对称和客观信息不对称。主观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由于一方自己的误解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客观信息不对称主要是对方对有关信息的刻意隐瞒、欺骗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合同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主要是由其中一方拟定,同另一方商定。

五、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经济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与信息工具去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经济法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民商法有许大的不同。除了前面提到的,民商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而经济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与信息工具两种规制工具,工具组合较为复杂。还有一点即民商法公权干预很少出现,而经济法中,公权干预明显增多。此外,民商法主要是时候补救措施,而经济法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措施。

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的灵活。补充了传统规制的不足,对民商法具有一种补充效果。但也应该注意到,公权干预不可乱用,不然将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例如在经济法中的‘冷静期制度’就运用得很成功。所谓“冷静期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的非信息工具。简而言之就是一种“后悔权”。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如果后悔了,可以单方面的取笑合同,只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制度主要是运用在一些保险合同、网络销售合同、金融交易合同中。

但在前面笔者也提到过,这种冷静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可以适用于每一种合同中。比如人寿保险中可以运用冷静制度,而在财产保险制度便不适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时间较长,而财产保险时间跨度比较短所决定的。

六、结语

信息的不对称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产生之后,需要不断的去解决信心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然而,信息不对称这一概念的提出却是在最近几十年,并且,学界对信息不对称这一研究并不深入。在工业革命以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是比较微弱的,而在当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不对称的研究应该是刻不容缓的,这样更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相关文章:

1.民商法论文

2.学前教育改革价值取向思考论文

3.价值取向与跨文化交际失误

4.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变化特点与引导大学生就业论文

5.民商法方向论文

6.高校体育课程理念及价值取向论文

7.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论文

8.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趋势的实证研究论文

9.价值取向的系统内函

10.自考教育制度的教育价值取向

下载word文档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