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

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

2023-08-24 08:42:2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阿鳍”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希望您能喜欢!

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

篇1: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

一、国际宏观调控状况总览

在世界两大阵营之中,宏观调控问题的解决可谓是“殊途同归”。首先,在资本主义世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时期。美国罗斯福“新政”的历史性胜利,使“国家干预经济”在美国、进而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被当作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以“滞涨”为特征的新一轮经济危机的爆发之后,取而代之的“混合经济”理论开始独占鳌头,八十年代初,经济法体系的重心开始发生转移,逐渐实现了自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向“宏观调控法”的转变。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了“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的趋向。反观发展历程,从“政治国”、“经济国”进而到“法治国”,从消极片面的“夜警国家”到全面干预的“国家之手”,从“弥补市场缺陷”的国家干预经济到“塑造国家的未来”的现代宏观调控,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在规制国家行为过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现代法治国家,宏观调控法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从体系架构上讲,各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现代意义上的计划法;第二,政治意义上的经济决策法;第三,各种作为调节手段的法律,可以细分为财税、金融、土地、外汇管理、信贷等方面。在制定法律、构建体系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有所相通,但也各有不同。德国市场经济采取的是社会市场模式,形成了以金融决策及其立法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日本市场经济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形成了以计划法、产业决策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英国与美国市场经济采取的是消费者导向型模式,形成了以财政与货币决策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二、美国模式的经济法评析

在经济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都会或多或少地干预市场的运作,差别在于这种干预的力度与方式不同。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政府将传统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方式赋予了明确的法律效力,将财税、金融、外汇等法律化、制度化,进而打破了先期“放羊式”的消极管理模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二战后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备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宏观调控立法”逐渐成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起主导作用的组成部分。在房地产领域,美国政府同样采取了许多积极的调控措施,集中表现在:

1、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  美国没有中国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概念,严格的说,应该从美国宪法规定的国会调控权来理解有关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在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依据是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的“贸易条款”。从联邦法律来看,美国宪法有关贸易的条款经过最高法院的逐步解释,使联邦的经济管理决策权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重要领域,房地产领域就是一个典型。  在房地产财税立法方面,美国非常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并以之作为调控房地产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征收环节来看,大多数国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而在房地产经营环节征税相对较少。一方面,极大地鼓励了不动产的流动,刺激了土地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高额的房地产保有税率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地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繁荣,又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在金融方面,为了保障货币政策的实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倾向于制定一系列与金融决策相适应的金融法规。191x年,美国颁布了《美国联邦储备法》(即中央银行法);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从金融领域着手大规模地干预房地产市场;193x年,《住宅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预设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趋向。   在土地方面,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通过环境保护立法的方式部分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问题;州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调控地方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有关“促进海岸开发”的法规,又如州政府通过颁布建筑、划区、环保等法规加强其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权;州政府还会通过法定的房地产税征收权、房屋征用权强化对土地的管理。

2、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决策  论文摘要:美国享有宏观调控职权的组织、机构有:白宫办公厅,财政部,商务部,决策发展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以及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等,在性质上属于联邦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并未排除了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合法性。  美国政府相继建立了预先批准制度,加强了对进入房地产经纪业的限制;同时又采取一系列住房优惠决策,对购房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颁布、实施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法规,加强了政府对土地的控制;通过设立土地使用价值税、土地填空税收优惠、选址地价税等房地产税收决策,限制房地产商的投资、开发行为;通过提供政府补贴住房等优惠决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利益;此外,收集、管理房地产的基础数据也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三、美国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  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与法的融合,是现代国家机器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当社会本身的力量不足以在私法的第一次调整中维持下去,国家担当起第二次调整的重任。无论是作为“国家战后的疗伤器”,还是“经济危机的救急方案”,当其他一切调控手段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发挥作用,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建立宏观调控立法体系成为大势所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法有一种天然的渴求,这种渴求落实在对GDP做出巨大贡献的房地产业之上,即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

2、选择适合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模式  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各国社会经济模式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宏观调控模式。美国受凯恩斯理论的影响,更侧重于对财税调控和货币调控手段的运用,调控目标上更关注于对购房消费者弱势群体一方利益的保护;德国受社会法治国家理论的影响,更青睐于以金融调控手段和立法手段的运用,调控目标上更关注于经济实效。而即使在同一类型的社会经济模式之下,宏观调控模式也各有特色,例如,日本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同样是计划法主导型,日本同时重视产业决策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而当时的中国过分强调了经济总体的计划性,严重影响了产业经济的良性发展,最终权力的膨胀遏制了法治的进步。

3、找准规律,活学活用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  在不同宏观调控立法模式之下,同一调控手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功能仍是相通的,区别在于运用手段的力度不同。例如,在多元化选择之下,“财政决策”得到了各国的一致认可,“金融决策”次之,然后是其他投资决策、消费决策等,这是由各种决策功能的不同决定的。财政决策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决策利于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成为各国宏观调控的首选。而在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手段的运用也是灵活、易变的。例如,处于经济赶超时期的国家更加重视计划手段的运用,或者同时擅长运用产业决策的调控方式;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稳定期或者成熟期的国家,调控的重心转向财政决策法,进而与金融决策法综合运用。

4、淡化意识形态,回归经济法价值诉求  首先,不同意识形态之下的法治之治,在理念是共通的。例如,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无论是美国“资本权力+国家权力”的干预模式,还是中国“劳动权力+国家权力”的干预模式,再到德国对“资本与劳动”的一视同仁,资本主义在“正义价值”层面耦合了社会主义对“公正价值”的追求。   其次,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或者说是实质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在宏观调控领域,首先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如果分配格局导致差距过大,则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通过财政法和金融法来调控,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再次,对“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理念的强化。马克思将人定义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意味着任何法律关系问题也都可以最终归结为人的问题。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与个体利益的保护并不冲突,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一脉相承的。

最后,提高政府调控的“服务意识”。正是由于服务理念的缺失,才导致了政府行为的失当。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法课题,它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篇2:经济法与宏观调控论文

经济法与宏观调控论文模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吕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南风,(20).

[2]段凯.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10):191-193.

[3]粟一.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J].科技展望,2016,26(31).

篇3: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论文

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论文

一、宏观调控法相关概念

(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4)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5)统计法。统计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会计法和审计法。纵向分层理论是从宏观调控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经济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宏观调控法体系。

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目标、程序、协调运作等综合问题的法律。这些分类均从某一侧面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国民经济这个复杂的大系统的特点来看,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构成,以及它们通过市场相互联系制约,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宏观调控目标,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调控手段来看,宏观调控法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研究及现状

(一)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理论学说的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的纷繁庞杂以及尚未形成一致共识,所以在有关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研究中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的研究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学说是讨论得比较多的热点。现阶段的具体学说大致有举例说、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以及分层说等等。

(二)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学说的几次构建模型

(1)横向分支理论模型。这种理论模型是从宏观调控法的构成要素出发,来对宏观调控法体系进行界定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具的由调整对象论、具体内容组成论、目标功能论、调整方法论几种基本观点组成。

(2)纵向分层递进理论模型。这一模型是从宏观调控制度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所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自证体系。具体的代表观点包括有轴线分层系统说、分层系统说、功能分层系统说、目标分层系统说和宏观调控立法系统说等。

(3)多元标准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是针对单一的划分子部门法的标准没有办法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构进行多视角的全面阐述而产生的.理论模型。其代表性学说包括多元标准说、综合与手段标准说。这种理论模型将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宏观调控手段法、经济杠杆法、宏观调控监督法。可以说这种理论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其对宏观调控法体系得涵盖范围的认识狭小且不完整,导致此理论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综上经济法学界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的各种学说的模式化分析,我们便会发现在学说体系下难以发现的问题,即各种理论学说都有其侧重和忽视的一面,有的学说观点相比较后会发现其相当的互补性。总之,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立及研究,无论是对经济法学理论的完善还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各个层面来讲,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应当坚持不懈的加大研究力度,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努力学习、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对宏观调控法体系予以完善。

篇4: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论文

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论文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确立以来,其发展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讨论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将有利于深化经济法的意义,使其更好地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当代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篇5:宏观调控环境保护论文

宏观调控环境保护论文

1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1.1环保准入不够完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系统完整的适应省情的地方准入条件。准入条件中的建设规模、技术水平的规定多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为基础,缺少针对山西省地理环境、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的布局要求,生态功能区划尚没有在其中发挥应有作用;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指标缺少合适渠道纳入环保准入要求,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末端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缺少适应省情的规定,环境监管规定也缺乏地方特色,环保准入的闸门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1.2环保基础能力支撑不足落实环境保护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科研、咨询等基础支撑能力尚显不足,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如环保部门,尤其是市、县两级存在着专业人员数量不够,职业素养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围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准入等开展的基础研究太少,环评咨询服务市场缺乏规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咨询市场中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问题时有发生等。

2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2.1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要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转变,必须在新型工业化和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立足省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开展战略环评,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先导”“优化”“助推”等作用,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各规划中,为政府宏观决策、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2.1.1扩大规划环评范围建议应将区域发展战略、政府重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政府规划等纳入规划环评范围,其中战略和重大政策环评应积极尝试,选取投资、消费和外贸等领域的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环评,探索战略环评的管理模式与技术方法,增强参与宏观调控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重点协调生态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的统一性,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外在向上层扩展规划环评范围时,对规划环评条例中未做具体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也纳入规划环评范围,按照上一层次相应规划环评的要求进行环评,体现出规划环评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2.1.2完善规划环评技术及方法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各主要部门、行业规划环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等的技术指南、规范,针对部门与行业、工业园区特点,推荐合理的预测和评估方法,为规划环评的具体实践提供技术支持,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的规划环评审查要点,规范规划环评的有序开展;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审查机关、规划编制单位要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及早介入,与规划编制协同推进。

2.1.3完善规划环评作用机制提高规划环评的执行力,确保规划环评提出的规划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规划环评放在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位置,研究出台推动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制度,并将其纳入政绩考核机制,逐步将问责制体现和运用在规划环评执行上。同时,环保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尽快推动建立成型的协作机制,促使部门联动,规划与规划环评互动;另外应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和跟踪评价机制,强化规划环评中的总量控制、产业准入、循环经济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效力,全方位提高规划环评的'震慑力。

2.2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环境准入制度是环保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使用各种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符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切实发挥好环境保护的闸门作用,促使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2.2.1制定符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依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环境强制约因素,选择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制定适应省情、严于国家的标准。生产规模与装备水平方面应瞄准国际领先水平,助力重点优势产业的全面升级,推动重点产业兼并重组,有利于重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资源能源消耗和回收利用方面,针对山西省实际,应制定最为严格的节水和废水回用标准,促进焦炉煤气、高炉荒煤气等各类废气资源能源利用,提高各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末端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要建立满足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又有利于促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的地方排污控制技术和标准体系,针对山西水环境问题,应进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标准体系创新,制定排放浓度标准和废水排放量控制标准。另外制定基于环境容量和管理总量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在实施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聚集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强化经济手段对污染物增量的约束作用。

2.2.2制定合理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在产业布局方面,应从控制环境风险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首先应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生态对特定行业规模、结构和布局的约束和不同行业的环境污染特征,细化不同功能区下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规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等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同时针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重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现象的焦化、化工等行业,要根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核定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要通过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估,划定风险控制半径,以降低产业布局的环境风险,减轻工业生产的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影响范围,确保环境安全。

2.3强化环保基础能力建设面对新形势要求,环保服务须顺应新形势,再拓新思路,从体制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路径,强化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2.3.1优化环保行政效能各级环保部门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识和公共服务思想,按照统筹协调、宏观调控、执法监督、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定位,强化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与宏观调控。狠抓保障行政执行力的制度,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对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节点管理”,即明确每个事项办理步骤、环节以及每一步骤、每一环节具体的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尽量缩短审批时间;争创环保行政审批服务示范窗口,进一步加强办事窗口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与监察,提高环保审批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效率。将环保管理的办事程序时限、准入审查条件和审批办理结果予以公布,保持环保工作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环保行政效能,提升环保服务水平。

2.3.2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优化省级管理机构的同时,重点完善市、县管理机构。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之中,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环评科学管理水平,着重加强其对宏观经济、法规标准和环评技术导则等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增强队伍的宏观管理能力。鼓励和引导环保科研及咨询机构加强环评、环境准入相关基础研究,重点开展规划环评技术方法以及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环境准入条件的研究,完善环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适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为环境保护参与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结束语

以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为抓手,提高环保参与决策的能力,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为手段,发挥环保倒逼机制的传导效应,以环保基础能力建设为举措,为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提供能力保障,强化环境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完成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强化规划环评作用和提高环保服务水平等重点任务,提高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必须通过完善法规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落实。建议组织制定地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与审批细则等。

作者:秦艳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篇6:经济法论文

最新经济法论文

则公司裁员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名刚刚被辞退的员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包括他在内确实已被辞退,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他还向记者透露,建福宫的“私人会员”制度实际上还仅是一个尝试,到他离职为止,还没有人真正办理过入会手续。关于故宫豪华会所的传说,集中在网友爆料的开幕典礼富豪名单、高达百万元的会员费设置以及“500席位全球发售”。特别是一张包括电影、时尚、传媒、投资界等诸多知名企业家在内的名单一出,引来网络疯狂,更有网友认为,这个名单或许就是建福宫这个豪华会所的会员名单。国家文物禁地,变身富豪餐厅,故宫“有关部门”浑身是嘴也很难撇干净。在舆论的群轰下,故宫颜面丢尽,为惩罚爆料者,不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可以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2、公司所称“临时帮忙”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3、公司是否可以“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三、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然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四、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解决。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篇7: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对财税取向的探讨论文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对财税取向的探讨论文

摘要:房地产业市场机制失灵,政府调控房价应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调整结构性减税政策,降低房地产业税费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政府应按照市场需求加大居住房供应量,控制购房信贷投放。相关政策实施后,必将使房价在平稳中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实际购房能力逐步相适应。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税收

财税政策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政策工具和保障,因此应不断考量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适时作出政策调整,以适应和推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使财政分配效率与公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

一、房地产税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房地产业的土地出让收益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构成,未来征收物业税也是地方财政的重要补充。

1。房地产税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发达地区推行全域城市化,相应增加建筑用地供应量,土地出让收益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越来越大。房地产业不仅能带来非税收收入,如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耕地补偿等,而且能对房地产建筑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1],在出售或转让阶段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物业税又称财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课税对象主要是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额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攀升而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越多,获取的非税收收入和税收收入越大,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的积极性就越高。

2。房地产税收的利与弊

城市房地产业发展既能带来地方财政收入,又能增加金融信贷规模,吸引大量建设资金,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改善居住环境质量,正效应作用明显。然而,房地产税收越高,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就越大,中低阶层个人税负重,对生活保障部分收入造成一定的削弱,使得剩余可支配部分较少,弱化了个人投资和消费能力。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向主要是城市公共基础建设,不注重对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和扶持。建筑用地虽然不断得到扩张,而土地竞标价格却持续上扬,土地及建筑等税费占开发商成本比重较大,是商品房价格很难抑制之根本所在。虽然土地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对物价上涨、房价居高不下所起到的负效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材料包括钢材、建材、沙石等价格上涨,加之物价上涨,劳动力成本随之上涨,导致建筑成本增加。由于商品房供给弹性较小,面对旺盛的购房需求,不平衡的矛盾逐渐加大,造成房价持续上涨。房价不确定性对地方财政危机链条如图1所示。

图1 房价不确定性对地方财政危机链条3。房价调控政策减持房地产税费在我国居民住房需求旺盛时期,应加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逐步缩小住房供应与需求之间的落差,采取土地出让和商品房双向限价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应对购买商品房的适应条件、范围和额度进一步收缩。一是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刻教训,把金融对居民购房信贷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二是通过信贷收缩控制购房消费欲望和购买力。以上举措并进是稳定或逐步降低房价的必然趋势,将会相应减少土地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对社会保障的作用机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房屋销售价格全年呈现先扬后抑,年均增幅9。99%,而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年均增幅13。67%,4月份增幅高点达到17。3%,年末回落至8。5%。下半年房价开始降温,彰显国家调控政策初见成效,房价调控总水平波动约束在物价稳定可容纳的空间。

1。房价政策调控效应

国务院房价调控“新国八条”颁布实施以后,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和居民住房实际购买能力,向社会公布了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价调控政策既有刚性措施,也有弹性政策传导。房价控制水平是保持小幅增长,还是稳定或回落,这是各地方政府抉择的难点和重点,也是平衡税收增长、调整税收结构、保证地区财政收入既定目标顺利完成所必须要作出的抉择。与房价调控相配套的保障性住房、经济实用性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被纳入各级政府责任体系。全国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层层分解到各地区,保障性住房同比增长70%,从中央到地方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推进指标和具体目标任务。保障性住房的大量建设,必然要扩大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适用范围,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也要进一步放宽,这是调控房价的基本途径。廉租住房进入门槛也要不断降低,积极筹措建设廉租住房,提供更多的面向保障对象供应的房源,是城市有效吸引或留住外来人才和务工人口的重要途径,也是为城市经济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的重要保证。房价调控政策的主要构件如图2所示。

图2 房价调控政策的主要构件

2。房产投资与消费税负效应加快居民住房保障战略调整,要着重处理好房产投资和消费的问题,而抑制房产投资和消费的有效调节手段之一是增加税负成本。征收居民住房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是对保有房产的征收。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是缩小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正确引导居民投资和消费的重要措施。通过税收调节杠杆,促使居民合理选择投资对象及适宜的住房面积,有利于节约和抑制用地。

上海市和重庆市作为全国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对居民房产税作出不同的规定。上海市居民房产税主要针对新购房产、人均面积等限制条件而征收,税率为累进税率,房价越高、人均面积越大房产税率越高;重庆市居民房产税侧重高档楼盘、别墅和投资性购房的征收。居民住宅房产税征收对房价过快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别是对投资性和消费性购房,通过增加税负进行调控,可以使投资和消费购房回归理性。房价是宏观调控政策传导的重要媒介,房价调控政策工具是由于房价过快增长凸现出来的,与房价相互作用共同发挥调节效果。

三、房地产的财税维性与趋向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地区、不同区域,在不同时期其内涵是不同的。在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一旦经济社会大环境发生变化,社会保障体系同质化必将发生联动效应,对社会环境程度的共同呼应加剧,必然引起社会利益的调整。

1。社会保障有待公共财政均衡化

社会保障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政府为社会提供最基本、最现实、最低保障标准,最终使社会成员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居民住房保障属于社会保障的基本范畴,住房保障成为当前政府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反思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价的政策,对房价宏观调控起到一定效果,但效果仍不够明显,其主要根源就是土地财政收入及管控体制存在问题。地方政府既是城市土地的经营主体,又是管理主体;既要保值又要增值,追求地价收益的最大化。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土地出让制,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土地批租制[2],实行有偿使用。发达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相当严格,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主要是调控房价。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分配比例大,地方财政分配比例小,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上找到了增加财政收入的途径,土地出让对地方财政收入起到重要作用。土地出让应纳入国家指导定价范畴,按照统一政策调控要求限价征用土地,开发商要服从国家调控要求,把房价在竞地中降至最低。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土地财政收入实行划分,增强中央财政的社会保障供给能力,促使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政府要加强土地的有效供应与管理,严格土地规划使用,运用土地相关政策,参与和服从宏观调控土地价格,合理确定地区房价水平,为居民住宅提供政策支持和市场有效保障。

2。税收杠杆是房价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属于分配范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支点,是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政策干预所采用的必要的经济手段。税收杠杆以动态方式发挥调节功能,引导市场供需平衡,维护效率和公平有序的统一,是税收政策的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我国税制效率优先、公平滞后,刚性较强、灵活不足,不利于充分挖掘税收杠杆的潜能,不利于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再平衡。税收贯穿于经济活动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房产经济不稳定,将使房产消费和投资减少,增值税、营业税增长受到削弱,结构性减税趋势明显。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个人收入降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也将随之减少。房产交易减少,将使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收入降低。房地产经济波动直接影响税收增长,因此应针对我国税负现状,转变税收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税制结构,降低总体税负水平,促进效率与公平的集聚效能。税负发展到新的阶段,结构性减税调整势在必行。结构性减税植根于房地产经济,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手段。政府调控房地产的重要目的是纠正市场失灵。房价的上涨带动了物价的上涨,这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严重失调,政府必须采取坚决的调控措施加以扭转。市场失灵体现在分配不公、竞争性不强、公共物品的供给和经济波动等诸多方面,调整税制结构主要体现在调整产业结构和收入结构的深层次矛盾之中。结构性减税应转向增税调节,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收入分配,转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税负结构调整,税负总体水平降低,中低阶层人员收入水平增加,有利于刺激消费,提高消费水平。房地产税费结构性减税费,降低房产税负成本,是稳定和回落房价的重要因素。

四、结 语

价格杠杆就是政府与市场参与者的博弈工具[5],因此应严格信贷控制,加大住房建设供应,土地出让限地价后限套型,竞低房价者为中标开发商,保证保障性住房与限价商品房的有效供给,使人民居住基本需求和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应建立严谨、严密的房地产政策执行与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经济决定社会保障能力,财政收入结构制约着房价波动时期的税收增长空间与增长幅度。因此,政府应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扶持改造和提升制造业,培养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地方财政收入转型,保持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性。

加快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调整,降低房地产税费收入比重,加大房价调控力度,对于降低房价、合理确定地区房价水平、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具有重要作用。

篇8: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及宏观调控建议

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及宏观调控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长,我市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基本合理,价格水平保持稳定,金融支持及监管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适度,投资结构基本合理,宏观调控初现成效.但潜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对我市房地产市场作出认真分析的'同时,提出相应调控建议:

一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增长,住宅建设速度加快。一是房地产总投资额持续增长.上半年,全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4505万元,同比增长39%;二是住宅建设速度加快,20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达32.72万元平方米,同比增长37%;商品房竣工面积31.49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商品房住宅新开工面积24.57平方米,同比增长48%;商品房住宅竣工面积23.7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

(二)商品房供求结构趋于合理,价格基本稳定.1、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增加,价格趋于合理。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预售商品房面积18.4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5.94%,而实际销售面积达21.1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63%,销售金额达22443.4万元,同比下降18.93%,且中心城区的申报价格稳定在850元/平方米左右。2、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势态良好,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住宅预售面积为16.57万平方米,占预售商品房总量的89.22%,而实际销售面积达17.9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6%,销售金额为14572万元,同比增长30.11%。3、商品房空置率有所上升.2004年上半年,全市累计空置房13.5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但空置房主要集中于营业用房中,且营业用房在可售商品房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小,故其空置比例仍基本合理.4、商业营业用房需求量下降。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销售商业营业用房面积达2.0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5.27%,销售金额达7491.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9.15%。5、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1---6月共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突破12万平方米。6、廉租房建设步伐加大。《六盘水市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目前正处于逐步实施阶段。

(三)房地产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1、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等业务大幅增长。1---5月共完成产籍管理归档2138宗,面积10.37万平方米,交易金额13410.74元,同比增长62.01%,且其它相关业务量也呈现不同层次的增长。2、继续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创先达标活动。3、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违规企业给予了处罚。4、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作出认真分析,2004年上半年共完成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篇.

(四)房地产金融放贷力度稳定,为房地产市场建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2055宗,抵押贷款面积34.37万平方米,抵押权利价值28304.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16.67%和66.50%。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实力弱,规模小、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自有资金不足,对金融机构依赖性强,风险防范能力差.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度慢,住房补贴资金的财政供给体制不健全,存量房物业管理工作难以配套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潜在的住房需求没有充分调动.

(三)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大,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意义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建议

(一)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稳定房价,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1、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一是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供应比例,对高档商品住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施分类别供应的政策导向,

篇9: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及宏观调控建议

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及宏观调控建议

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及宏观调控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长,我市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基本合理,价格水平保持稳定,金融支持及监管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适度,投资结构基本合理,宏观调控初现成效.但潜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对我市房地产市场作出认真分析的同时,提出相应调控建议: 一   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一) 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增长,住宅建设速度加快。 一是房地产总投资额持续增长.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4505万元,同比增长39%;二是住宅建设速度加快,2004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达32.72万元平方米,同比增长37%;商品房竣工面积31.49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商品房住宅新开工面积24.57平方米,同比增长48%;商品房住宅竣工面积23.7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 (二) 商品房供求结构趋于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增加,价格趋于合理。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预售商品房面积18.4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5.94%,而实际销售面积达21.1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63%,销售金额达22443.4万元,同比下降18.93%,且中心城区的申报价格稳定在850元/平方米左右。 2、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势态良好,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住宅预售面积为16.57万平方米,占预售商品房总量的89.22%,而实际销售面积达17.9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6%,销售金额为14572万元,同比增长30.11%。 3、商品房空置率有所上升.2004年上半年,全市累计空置房13.5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但空置房主要集中于营业用房中,且营业用房在可售商品房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小,故其空置比例仍基本合理. 4、商业营业用房需求量下降。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销售商业营业用房面积达2.03万平方米,同比 下降55.27%,销售金额达7491.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9.15%。 5、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1---6月共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突破12万平方米。 6、廉租房建设步伐加大。《六盘水市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目前正处于逐步实施阶段。 (三) 房地产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 1、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等业务大幅增长。1---5月共完成产籍管理归档2138宗,面积10.37万平方米,交易金额13410.74元,同比增长62.01%,且其它相关业务量也呈现不同层次的增长。 2、继续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创先达标活动。 3、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违规企业给予了处罚。 4、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作出认真分析,2004年上半年共完成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篇. (四) 房地产金融放贷力度稳定,为房地产市场建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2004年上半年,全市共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2055宗,抵押贷款面积34.37万平方米,抵押权利价值28304.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16.67%和66.50%。 二  存在的问题 (一) 企业实力弱,规模小、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自有资金不足,对金融机构依赖性强,风险防范能力差. (二) 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度慢,住房补贴资金的财政供给体制不健全,存量房物业管理工作难以配套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潜在的住房需求没有充分调动. (三)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大,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意义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建议       (一) 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稳定房价,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1、进一步  完善住房供应政策。 一是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供应比例,对高档商品住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施分类别供应的政策导向,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二是合理确定住房对象,高档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少数高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广大中等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双困户。 2、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一是认真落实《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和《六盘水市住房分配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二是坚持经济适用房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八项因素,核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三是结合我市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对象征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划分收费标准,确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四是经济适用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运作的模式,实行项目招投标,并严格控制户型面积. 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适度控制营业用房及高挡商品住房建设。 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提高其市场供应比例;二是合理确定营业用房、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比例,提高营业用房和高档商品住房门槛, 严格控制营业用房、高档商品房项目审批,适当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4、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双困户”发放租赁补贴。 (二)加大金融支持和监管力度,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房地产信贷管理 1、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加大对运作规范、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尤其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重点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要求。二是加强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审核和管理,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开发企业贷款要严格审批并重点监控。.三是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团结对信贷资金的监控,妥善处理各种违规贷款,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2、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职工购买力。 3、逐步建立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一是鼓励成立独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二是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吸收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等民间资金的介入,鼓励其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三) 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蚕食土地收益、无证或越级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缩水、虚假广告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t,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信息网络系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入库工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形成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行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职业道德。二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稳定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 一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指导各开发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二是严格控制开发企业的数量,对无开发实力、业绩较差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取消其开发资质;三是积极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培育龙头企业。 4、深化房改工作,积极活跃住房二级市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市场和统一物业管理原则制定合理政策,鼓励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市场化,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 5、规范发展市场服务。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及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严格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为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和改进对房地市场的指导和监管,搞好房地产市场的综合治理工作 1、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因地制宜,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统一思想、狠抓落实,明确重点、区别对待,深化改革、完善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避免和防止房地产开发中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的发生。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各级计划、规划、建设、国土、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从大局出发,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互通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方面的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篇10: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

(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

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劳动能力和生产力的进步,保持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是目前在我国,受到长久以来形成的经济模式影响和不良环境影响,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多年的经济模式下,我国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在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一时间难以改变这些问题,这样就造成了我国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不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漠视这一消费者基本权利。[2]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管理难以企及的地方,市场存在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机制和法规政策保障,同时也存在监管层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真正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被滥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这一词汇频繁被经营者使用,成为某些拒绝行使知情权的借口。我国早在1993就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其中明确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在消费者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品的一般属性和服务的基本性质都存在信息不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很多时候,商家和经营者都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选择性的无可奉告。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界定,可是经营者任然以此为借口,不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消费纠纷方而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由于长久的消费习惯和社会风俗,我国的消费者大多不愿意因为一些小事情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如果不是特别严重,也不会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消费者文化程度低,对于法律不了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候,也不会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消费纠纷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害特别严重时候,必然会需要进行法律维权。[3]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难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后果比较轻薄,从侧面也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四、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市场规制法还需要通过很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完善。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和只有参与者,必须对消费者权益加以重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我国这一方面的条款还不够完善,有必要增加有关法律条款已达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作为市场的强势方,对于他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应该加大惩戒力度,进而将他们肆无忌惮的侵害行为加以遏制,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工作。[4]简而言之,在市场规则法律体系建设中,一方面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夸大适用范围和处罚程度,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强化政府职能,增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从政府角度出发,要厘清自己的职能和方向。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投诉途径畅通,反馈机制得当。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处办法,从质量抽查制度出发,加强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定期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鼓励人民监督举报,加强对于违法商家的曝光力度。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健全,比如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方面的诉讼费用问题减免或者公益群体诉讼的诉讼费用支出;从立法视角出发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保护出发制度构建,构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制度;而且对于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关于证据难举证的问题,可以在法官同意下,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加强证据证明力,进而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5]此外,还有必要加强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是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视域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和难点,但是针对这些现象,采取有效而且合理的措施十分重要。但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这是一项庞大而且系统工程,而且不可能只从保障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还涉及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修改。所以,在构建系统的市场规制法和有效的执法机构系统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诉讼问题的支撑。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将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法进一步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篇11: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性,在经济法这一重要的法律部门中起到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引领作用,是整个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的指导原则。

在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以及法治实践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独有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引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以及法治实践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最高指导原则和价值指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一)必须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最高指导原则和价值指引,因此其应当体现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但是如果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有所不妥,因其体现不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这一重要特征,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独特性、现代性、地域性。

独特性,简单地说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统领原则,只对经济法适用,而不适用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律部门来说也不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具体的条文有着显著区别,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比具体的法律条文更为密集地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反映出来。

现代性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满足经济法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具体适用和发展的要求。除此之外,不同国家之间的国庆具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在各国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在不同的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和作用方式都有很大的区别。

比如,德国对于经济的干预就比较积极、主动,经济法的内容也都是关于国家对于经济的统制;美国却相反,比较的消极和被动,主要以反垄断法和饭限制竞争法等形式鼓励自由竞争,促进自由市场的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不同国家的国情相适应,体现出地域性的特征。

(二)宏观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同,并不是规定经济社会关系中某个具体的细节,而是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统领作用,对于所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进行概括抽象,从而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经济法的普遍价值,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宏观性,从宏观上对于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不是针对某些微观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具有宏观性,但是也不能只利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所有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会关系中所产生的问题,还必须适用相关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同时,也不能把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条文当作唯一的调整标准,忽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违背基本原则。

(三)普适性标准

经济法的一般法律条文只适用于其所调整的方面,对于其他方面则不适用,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与其不同,具有极强的普遍适用性,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所有领域。

从一各方面来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普遍的指导行的原则,必须认真地在经济法所有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进行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一个环节;就另一方个面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不是只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的局部,而是要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的全部。

在经济法的各个部分中都会有一些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原则只适用于其相应的领域,不能适用于整个领域。虽然这些原则也是法律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价值性标准

价值是指在外界客观存在的事物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所具备的正面的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部门的统领性的原则,应当由其必备的价值。对于基本原则而言,指导价值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基本原则没有指导性的作用,具体的规则也就无从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如果说具体的法律规则及法律条文必须具有具体使用的价值的话,指导性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必须具备的价值,如果没有指导性的价值,即使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也不能称其为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条文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使得新增加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不至于违背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为其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且,对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说,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是一个重要的指引,体现了经济法的指导价值。

篇12:经济法价值论论文

经济法价值论论文

一、经济法价值诸说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学界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效率说,此说认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二是公平兼效率说,此说认为经济法追逐的目标是社会公正,它反映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其主要任务是清除妨碍实现经济主体经济民主的障碍,它反映的不是单个经济主体的利益,而是全社会的利益,即实现社会利益的均7衡社会公正是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民主目标,效率是经济法追求的另一目标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三是公平说,此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性价值社会公平应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经济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原则的分配。

上述观点在强调效益(或效率)时并不排斥公平,强调公平时并没有忽视效益,从他们各自所强调的重点来看,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笔者认为他们有以下不足:第一,他们把公平与效益都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只是主次不同而己这样就会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模糊认识,以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的万能之法。人类社会的文明史就是一部公平与效益相争的血泪史如果经济法将二者都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经济法就难以成为“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二者只能选其一;第二,他们把公平与效益放在同一层次或范围加以论述由此可推论出市场经济的追求目标就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这样就把法和经济两个不同领域且本质上有重大区别的学科价值相混淆;第三,他们谈公平时避开效益,谈效益时避开公平,或者把公平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时,没能彻底说明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以及所处的地位,一般只是笼统地概括。因此,笔者拟在以上观点的基础上作些肤浅的探讨。

二、追求公平价值的经济法

笔者认为,公平是经济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效益是经济法追求公平价值的客观结果。也就是说,经济法是以公平的调整手段引导、促进规范,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从而产生高效益,市场经济的高效益是经济法公平地调整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结果。没有公平就无效益而言,有效益但不一定公平。“公平与效益既统一又矛盾对立性表现在:1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有效益不一定有公平;2社会出于公平的目的救济弱者会损害效益;统一性表现在:1公平是提高效益的必要条件;2效益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所以,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出发点,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为归宿进行立法。

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市场经济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方面市场经济指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另一方面是指一种经济制度。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而言,市场经济本身就有一种效益功能,它通过市场价格自发地均衡供求并调节供求,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但是,这种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益功能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能否体现以机会均等为前提的制度所以,效益是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合理机制,公平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正常进行的一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内部运作机制,促使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模式是有秩序的,但经济主体在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时可能导致市场无序,因此需要国家对其干预国家调节经济时:“它通常以经济计划一一经济政策一一调节手段为轴线进行,”⑦以经济法为调节手段消除市场经济运行外部的不经济行为,使其处于一种合理有效的运行状态之中,客观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内部效益机制,并在效益和公平之间构筑了一座桥梁,使公平和效益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公平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经济法是在竞争无序,社会经济缺乏公平竞争机会的条件下,以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第一,从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首次使用来看,经济法思想的鼻祖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和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把“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一类放在同一章都充满了公平的思想=摩莱里认为,法律应该力求达到一个目的,即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秩序,恢复被破坏的原始公有制,立法者的理性所负的任务就是要认识自然法则,并且找出一种能够使人最不容易脱离自然的制度显然,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是以基本的自然法则为指导,在实行集中制的社会里,依据计划经济思想,国家用经济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生产和分配关系德萨米认为,由于极端的个人利益,生产是在极端的无政府状态下进行的。到处是竞争和垄断,到处都在互相倾轧和吞并。最大的资本巨头“把一切食物一切产品集中到自己手里而加以垄断,小企业每天都在不断地破产。垄断和竞争这两个怪物必然会搞乱一切,最后直至他们之间相互吞噬。”⑧可见,德萨米使用的经济法一词,也是着眼于国家用经济法律的手段调整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关系。

第二,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逻辑来看,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一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着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一一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效益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一一经济法经济法一经产生便作用于市场和政府,以公平的法律手段使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不能随意伸进市场经济运行之中,以防破坏其运行机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来间接地作用于市场经济。

第三,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条件来看,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法1617世纪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阶段,重商主义适应其发展需要应运而生,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发展重商主义主张的中心在于借助国家权力帮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加速成长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思想为经济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打下了基5础18世纪重商主义己不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带来了严重障碍,重商主义在英国受到抨击,但国家并未放弃干预经济。20世纪初,垄断己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特别是由于垄断造成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灾难性的经济萧条,生产大幅度下降这时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采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増长一一凯恩斯主义于是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基础,对经济生活进行大量干预但国家干预并不是经常有效,且出现了“滞胀”这就要求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手段一一经济法主要任务就是禁止垄断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有序的竞争状态一方面限制意思自治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破坏。

另一方面防止和避免对国家干预的滥用以及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而对国家干预规范化在我国,特别要对行政垄断严格限制,以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就是保障市场和国家公平有序地配置资源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调节手段一是市场调节,二是国家调节。这两种手段各有其缺陷,市场有失灵,国家干预也有“滞胀”所以,经济法既要救剂市场失灵,又要防止国家干预过多。因此,经济法应着眼于市场和国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公平状态或有序。只要有公平,就有秩序,必然产生效率,没有公平就无效率而言,效率总是以公平为前提的在法律领域,普遍的效率取向应视其为法律规制的原因,而不能视效率为法律规制的目的。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道德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仰、意识形态各个方面的承受力。即便是市场经济,也不能单纯以经济的合理性作为法律的主导性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形式,无疑是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因此,相对于效率而言,公平更能体现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综合调节功會能。

国家调节经济以社会公平为其目标,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其价值“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规范化经济法绝对不能创造和促进效率,它只是在追求公平的前提下以调整“国家之手”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证而己市场中的“经济人”一般按照市场法则行事。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但市场机制在经济调节中存在着重大缺陷由于垄断的出现,经济主体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等导致市场失灵,使资源不能合理流动和配置,使市场处于无效率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些确信市场失灵论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有缺陷又不能依靠市场来解决,那就留给政府去处理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指出:“在一个现代的混合经济中,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确立法律体制,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1在谈到关于法律体制问题的职能时又指出:

“这些法律的制度与其说是依据精炼的经济成本一一效益分析,还不如说是对广为接受的关于公平的价值及其观点所作出的反应”可见,国家干预经济是坚持公平观点的因此,经济法把公平作为其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

三、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含义和特点

当代西方新价值论法学的代表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所谓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只允许给最不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因此,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体包括:一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公平,主要指经济主体在生产活动?占有劳动成果和获得成就方面的权利平等,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中的选择机会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平等,交易规则和分配原则的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最有效益的经济,但充分竞争的前提是竞争主体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要公正,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二是社会公平,指社会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济弱者。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干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时,首先采用税收的办法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悬殊,其次建立救济金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帮助没有收入的人,最后政府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从而有效地调动经济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对社会公平的责任感平等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处于中心位置的问题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在详细考察了亚洲一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从经验来判断,显著并在増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证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成效和发展的强大势头事实上,看起来更可能是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强烈地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从而防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

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特征有:一是全局性或整体性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整体看始终是公平的,经济法主要是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自身无法获得的基础经济条件,从而引导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顾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二是协调性经济法以公平的方式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相长社会不公平必然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丧失或下降,如果经济收入集中化会妨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比如,贫困人口低下的生活条件会损害他们勤奋工作的意愿和能力,结果只会使生产停滞不前,大大降低效率同时,社会不平等的现状助长了国民的无责任化倾向,因为民众寻求更大的平等背后,是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既它在社会公正方面有种独立的价值,对国家凝聚力具有健康的作甩。

四、效率论或效率优先论的理论误区

误区之一:把经济学中的'经济’与经济法学中的'经济’混为一谈,使经济学的价值等同于经济法学的价值

1994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我党适时地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具体国情在经济领域提出的一项分配政策这项政策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不是经济法的原则丄不能把经济领域中的价值追求当成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中的'经济’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经济’。经济学中的经济主要指经济主体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经济法中'经济’是指一种经济制度,引导经济主体依据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提倡经济主体按经济规律安排自己的活动,禁止经济主体违背经济规律和破坏经济良性运行的行为因此,效率在经济领域是合理的,在经济法中就不一定合理经济主体即使效率达到了最大化,但若违背了经济规律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就必定要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不能把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价值。

误区之二:效率价值论者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所追求的价值也各不相同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概念一一效率统帅其研究的,并力求使公正观念等值于效率观念而经济法学属于法学范畴要阐明公平和效率在市场经济中所处位置,揭示经济法的价值,就应从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上来考察经济法的价值法学是用公平和正义指导其研究的,所以,经济法应当用法学的价值观念一一公平和正义指导其研究,以区别于法律经济学。

误区之三:把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就会模糊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效率又称配置效率,指“一个经济的资源和技术为既定的条件下,如果该经济组织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种商品组合,那么,这个经济就是有效率的”1显然,效率是市场经济主体本身的追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自发地追求着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某个法律所促进的。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改革理论家奥塔。锡克指出:“没有市场机制,就不可能有效率高的生产。”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必然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伦理道德沦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效率在市场经济内部是合理的,但通常在外部表现为一些不经济或非理性行为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而非公平经济,其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这就需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使其处于一种有效的运行状态。经济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以公平为其价值,赋予市场经济一些社会伦理因素,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如果经济法把效率作为价值取向,那就会导致经济畸形发展,形成不平等或不均衡的经济格局这种局面在社会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也会妨碍效率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才有市场经济的效率可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只能是公平。

篇13:经济法教学改革论文

经济法教学改革论文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面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因此,经济法的课程非常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要求知识的深度,可以作为学生法律的启蒙书,为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是各个专业都可以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同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 《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修。(二)提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

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

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篇14: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

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时,首先应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1]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顾功耘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4]邱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单飞跃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安全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和交叉公平原则。[5]鲁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6]程宝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则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应当体现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构成。

(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

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则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不足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7]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个人主义为指导,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经济主体,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公平,它对实质性的社会正义问题,如贫富差距、垄断等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目标出发,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的这种公平,称为实质公平。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相关文章:

1.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论文

2.房地产网络营销论文

3.房地产营销策划论文

4.房地产税制论文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文

6.浅谈经济法中的经济法责任论文

7.美国社会公共政策论文

8.美国饮食文化的论文

9.经济法习题

10.经济法试题

下载word文档
《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