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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解析论文

2023-03-29 07:58: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朴志晟功人士”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解析论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解析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解析论文

篇1: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解析论文

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解析论文

摘要: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既体现为直接劳动耗费;又体现为对自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正是经过人类劳动,在资源的开发、培植、修复、保护、再生中凝结了价值在这个价值决定的价格基础上,加入由资源所有权垄断而决定的那部分价格,构成了资源价格的全部内容。 关键诃:自然资源;价值;重置劳动

自然资源包括经人类劳动加工的人化自然资源和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发的原生自然资源。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永续利用自然资源,一方面,通过劳动开发自然资源,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劳动重置这些被消耗了的资源,以延续其存在,才能保证人类的可持续利用和人本身的持续发展。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不是来自于其本身的价值或价格,而是来自于人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曾说“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四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

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看,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劳动耗费,例如开采矿产投入的劳动;二是对内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由于自然资源的独特性质,使其必须不断地得到重置,即被再生产出来。无论是可再中资源还是可耗竭资源,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都是有限的为,维持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消耗掉的自然资源也该僻到补偿或替代。其中,可再生资源只有在其利用速度超过冉生速度时,才需要人力资本的投入进行强制性恢复;而可耗竭资源则只能依靠替代品的研发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因此,重置可再生资源(复原型重置,即把资源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水平,更新型重置,即重置后的资源强于重置前资源的规模、功能、状态或水平)和可耗竭资源(替代型重置,即用新的资源代替已消耗的资源)的劳动耗费及其相应的各种投入必然是该资源价值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一切商品,包括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不仅是其直接劳动耗费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其重置劳动耗费的结果。马克思指出:“价值不是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能够被生产的那段劳动时间或者说再生产所必须的劳动时间。”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神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赈订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和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改变了条件再生产同一物质资本一般需要加倍的时间,或者相反,只需要一半的时间,那末货币价值不变时,物质资本价值及利润加倍或减半。”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在现有产条件下,再生产资源而消耗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原始自然资源一的价值是按照再生产该资源所预期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决定的。

生产物质商品、提供服务或再生自然资源等创造价值的劳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社会形态等条件下是不同的,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即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范围是不断扩展的。凡是开发、创造、增加、转移和保存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必然形成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开发使用价值是指通过劳动把物品潜在的使用价值显性化。创造使用价值是指通过劳动把生产要素转变为一种人们所需要的一种新的使用价值。增加使用价值就是指通过劳动使原有使用价值的功能得到提升或使用范围得到扩展。转移使用价值,一是指使用价值的存在状态的转移,即通过劳动使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变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二是指使用价值存在空问转移,即通过劳动把使用价值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保存使用价值包括一是延续性保存,即通过不断附加劳动使原有劳动成果随着生产过程的延长而不断地得到延伸、保存,如钢铁工人把采矿工人的劳动保存在其劳动产品中,制造工人又把钢铁工人的劳动保存下来,随着劳动过程的'延长,价值和使用价值保存的链条也不断拉长,特别是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中,价值和使用价值保存的链条很长,甚至很难寻找到它的源头,也无法计量它的价值;二是存在性保存,即要保存使用价值而不得不附加新的劳动,增加价值,如文物的保护。在自然资源的劳动中,无论是直接劳动耗费还是重置劳动耗费都具有创造、增加、转移和保存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属性,即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属性,从而使资源及其产品具有价值。在商品的价值组成中,除了劳动价值外还包含了原料、资本、技术等各种投入要素价值,使其各种投入要素价值得以补偿。

正是经过人类劳动即对资源的培植、修复、保护等在资源及其产品中凝结了价值,在这个价值决定的价格基础上,加入由资源所有权垄断而决定的那部分价格,构成了资源价格的全部内容。对于可再生资源而言,其价值不仅取决于生产该资源及其产品的耗费劳动价值,而更重要的是再生产该资源的预期劳动耗费,在资源越来越稀缺,人类生态赤字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资源的再生产越来越困难,而使其价值不断增加,再生产价值远远高于生产该资源及其产品的耗费劳动价值。对于不可再生资源而言,其再生产价值由其替代品的生产价值决定,当替代品价值低于当前资源及其产品价值时.替代品就会被大量供给,反之则使当前供给产品的价值上升。与一般商品价值的创造一样,决定资源及其产品价值的劳动,从投入角度讲由活劳动和资本、技术等死劳动耗费构成;从活劳动的支出形式看,创造资源及其产品价值的劳动有开发、创造、增加、转移和保存资源及其产品的劳动形式。可见,资源及其产品价值由劳动价值论决定,从而把劳动价值论贯彻到底。当然,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基于供求关系状态和交换双方对未来预期的讨价还价过程,而使其价格的决定和形成更为复杂。

篇2:浅谈自然资源价值补偿

浅谈自然资源价值补偿

本文论述了自然资源价值与自然资源价值补偿的概念,分析了自然资源价值补偿的三个主要原因,即自然资源具有价值、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垄断,并提出了自然资源价值补偿的.内容应当是自然资源的全部价值和实现自然资源价值补偿的过程与方式.

作 者:刘智平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资源环境科学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科教文汇 英文刊名: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 年,卷(期): “”(23) 分类号:X37 关键词:自然资源价值   价值补偿   所有权  

篇3:劳动价值论新探论文

劳动价值论新探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是笔者一篇研究价格文章的缩写,分析了价格中个别利润、行业利润和普遍利润形成的原因,从商品交换和价格形成的角度肯定了劳动形成价值的一元性与合理性,同时增强了劳动价值体系的解释能力。

关键词:价值:价格;劳动量;利润。

一、竞争条件下的交换标准只能是劳动量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开始出现少量相对剩余,这样交换便出现了。在刚开始时,交换偶然发生,交换比例也是偶然决定的。但随着交换规模的扩大,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换市场形成以后,人们在交换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出现了竞争,这时候一种商品的价格便不再是偶然决定,而是慢慢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如某人赶一只绵羊到市场上去换粮食,而市场上有足够多的羊和足够多的粮食。如羊的主人用他的羊交换到了十五公斤粮食,等到若干个用羊来换粮食的交易都以十五公斤粮食每只羊的价格成交后,十五公斤粮食就成了一只羊的市场价格。

那么,这样的价格到底是怎样确定的呢?

在这里,要素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是站不住脚的,这一点李嘉图先生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已作了较多论述(第196-203页)[1],这里就不多说了。因为在有足够多的竞争条件下,价格会无限向人们耗费的成本靠近,作为对所有人免费的自然物,并不包含在成本里面,所以在竞争条件下不应该对商品的价格形成构成影响。而对于商品的效用,因为它是因人而异的,如果是由商品的效用来决定价格,那么这个价格也应该是因人而异的,多种多样的,价格应该表现出偶然性,但是在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却是相对固定,有一个较稳定的数额。这就说明市场化下的商品价格也不是由商品自身的效用决定的。

因此,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应该是以劳动为基础来决定的。也就是说上文中,必须要15公斤粮食和1只羊当中凝结的人的劳动量大体相当,市场体系内的交换行为才会发生,人们交换的实际上就是劳动量。

二、个别利润、行业利润和普遍利润

(一)个别利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验、技术不断丰富,出现了一部分人特别擅长于农作物的种植,而另一部分人特别擅长于放牧牛羊,这样就出现了社会分工。并且由于在同一行业内部,智力水平的不同,经验、技术、生产工具的不同,人们劳动的差别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在同一行业内,人们付出相同的劳动,往往会获得不同数量和不同质量的产品。所以在这个时期,劳动的效率差和产品的效用差对商品价格的影响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同样劳动一天,甲生产了三把斧头,而乙只生产了两把。显然在相同的市场价格下,甲和乙付出了相同的劳动会获得不同的报酬。在这个时期,虽然个别交易中效率差会对劳动的收益产生影响,但从行业全体来看,商品的价格应该仍然是由劳动量来决定的,不过这个劳动量不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量,而是平均劳动量,也即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36来决定的(因为在假设劳动强度相同的条件下,劳动量和劳动时间成正比,为了在表述上和传统理论统一,以后均以劳动时间来代替劳动量)。在这个时期,由于商品价格由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决定,在同一行业内的劳动者付出相同的劳动时间,效率高于行业平均效率者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收入的报酬,而等于行业平均效率者获得行业平均报酬,低于行业平均效率者获得低于行业平均收入的报酬。假设相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时间为t,假设甲的效率为平均效率的150%,产品数量为A1;乙的效率为平均效率的100%,商品数量为A2;丙的`效率为平均效率的50%,产品数量为A3,则有:

A1=150%t,A2=100%t,A3=50%t ;

显然有:

A1-A2=A2-A3

如果这些产品在是场上单位价格相同,则甲高于行业平均收益部分正好等于丙低于行业平均收益部分。这样,整个行业的收益正好等于全行业的总劳动时间,也即行业平均收益等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收益。

但在这时候,我们看到在行业的内部出现了收益的差别,这种差别的原因是由于劳动的差别性引起的。这时人们决定商品价格大小的根据依然是劳动时间,但这个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行业和社会的平均劳动时间,在这个平均劳动时间里,由于劳动差别性导致效率差的出现,在同一市场价格下,人们获得不同的收益。这就是贫富差距出现的最早经济根源---劳动的差别性。这时便有:

商品价格 = 社会平均劳动时间 = 个别劳动时间 + 个别收益(2・1)

上式中个别收益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超额利润[3]134,本文中所说的个别利润,它可正可负,主要是由行业内效率差造成的。

(二)行业利润

再接下来,由于人口和需求的不断增加,便因为强权、技术或天然的原因出现了稀缺和行业垄断。这些行业的产品由于在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价格时出现需求大于供给,会在需求方的竞相购买下,促使价格上涨到一个需求与供给大致平衡的位置。这时,这些垄断的行业便有了一个高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收益的收入,暂时将它称为行业收益。于是便有:

商品价格=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行业收益=个别劳动时间+个别收益+行业收益(2・2)

在这个时期,虽然出现了行业收益,但从社会总体来看,商品的价格依然是由社会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因为当一个垄断行业产品的价格高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价格时,则相当于和这些行业进行交换的社会其他人的产品价格相应地低于了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收益。也就是说,这一行业在和其他人进行交换时不再遵循等量劳动时间的产品交换等量劳动时间产品的原则,而是必须要其他人付出更多的劳动来换取该行业的包含劳动时间相对较少的产品。而全社会的总劳动量是一个既定值,某些行业占有的社会劳动量多了,其他人占有的社会劳动量自然就相应地减少了。

假设全社会总的劳动时间(劳动量)为A,共有n个行业,每个行业的劳动总时间(劳动量)分别为:a1,a2,…an ;不考虑行业收益时各行业都按自己的劳动时间来决定本行业的总收益,则:

A = a1 +a2 +…+an①

在考虑行业收益以后,假设各行业的行业收益为:V1,V2,…Vn ;由于社会总劳动时间不变,则有:

A =(a1+V1)+(a2+V2)+…+(an+Vn)②

合并①②得:

a1 +a2 +…+an =(a1+V1)+(a2+V2)+…+(an+Vn),得出:

V1+V2+…+Vn=0

这就说明了从全社会来看,社会总行业收益是为0的,行业收益对全社会商品价格总量不会构成影响。这时虽然某些行业出现了正的行业收益,使该行业商品价格上涨,从而使行业收益高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收益,但相应地一些行业也同时会出现负的行业收益,使该行业商品的价格下跌,从而使行业收益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收益。所以,这时虽然个别行业的的商品价格不再由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单一决定,而是由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行业收益共同决定。但从社会总体来看,社会价格总量依然是由社会劳动总时间来决定的,因此单位商品的平均价格也依然是由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决定的。

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劳动对个别商品价格的形成具有核心作用,对社会商品价格的形成具有决定作用。

(三)普遍利润

在货币及货币发行系统出现以后,货币发行系统便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经济系统内注入一定量的货币额,但无论是依赖信用发行的货币还是依靠权力发行的货币,这些货币提供给经济系统都不是免费的。虽然存在各种不同的发行方式和途径,但它们在实质上应该是一样的,都需要经济体系提供相应价格的商品用于交换,不然,这些货币就无法进入经济体系。

通过货币发行,经济体系内就有一部分商品流入了货币发行系统,而相应的货币量流入了经济体系。这样,经济体系内的货币量因为货币发行就多于价格总量了。假设新发行货币前,经济体系内的商品价格总量为A,货币总量也为A,现在货币发行系统新发行的货币量为a。则货币发行后经济体系内的货币总量变为了:A +a 。;而商品价格总量则因为向货币发行系统支付了价格量为a的商品,变为了:A-a这时,如果a大于0,则有:

A +a >A Ca

因此,这时经济系统的货币总量就大于价格总量了。

经济系统中这个多出来的货币量并不能被某个或某些企业所独享,而是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在经济系统内所有生产者中进行分配,这就会在社会所有生产者(包括非物质商品生产者)中形成一个普遍的货币收益,而这个普遍的货币收益可能就掩盖了前面所提到的人们的负个别收益和负行业收益,使社会中几乎所有的生产者都感觉得自己获得了利润。这时候,商品的价格公式就变为了:

商品价格 = 个别劳动时间 + 个别收益 + 行业收益 + 普遍收益

或:商品价格 = 社会平均劳动时间 + 行业收益 + 普遍收益 (2・3)

以上便是现代商品价格的构成。这样,个别收益 + 行业收益 + 普遍收益也就构成了现代商品生产者的利润,为了在称谓上和习惯统一,将它们分别改称为:个别利润、行业利润和普遍利润。于是上述公式就分别变为了:

商品价格 = 个别劳动时间 + 个别利润 + 行业利润 + 普遍利润 (2・4)

或:商品价格 = 社会平均劳动时间 + 行业利润 + 普遍利润

另外,在社会商品生产中的普遍利润还有一个内生的来源(或者这是现实生产中更主要的普遍利润来源),那就是社会生产效率提高。因为效率提高,则单位商品的价值降低,产量增加,当劳动者真实消费水平不变时,系统内的剩余产品便会出现增加,这时假设单位商品的价格不变,则社会的总货币利润率会增加。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如果社会普遍性的出现克扣或节俭,则社会的成本支出减少,储蓄或者用于非劳动者(如生产资料资本所有者)的消费也增加,从而也会出现一个社会普遍利润,但这种普遍利润率的提高是以牺牲劳动者现有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础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由于节俭或者克扣形成普遍利润的情况,即使在前面所讲到的物物交换时期也可能存在,但这个普遍利润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而非现代经济中的货币利润,为了叙述的简明,在上面的叙述中便把它略去了。

参考文献:

[1]李嘉图 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卫兴华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36页;

[3]王花球 西方经济学概论 [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134页;

[4]王花球 西方经济学概论 [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第134页;

篇4:基于哲学视角的自然资源价值透析论文

基于哲学视角的自然资源价值透析论文

摘要:

自然资源是商品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开发和利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对自然资源的价值问题的认识,基于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唯物辩证法的发展的基础,对自然资源价值进一步分析。提出自然资源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并对哲学上的价值理念与自然科学的融合做出分析。

关键词:自然资源;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的形成,为天然产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创造了条件,人们开始意识到自然物质是“资财的源泉”,从而形成自然资源的概念。

《辞海》把自然资源的定义为:天然存在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壤、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也称之为“资财之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给自然资源的定义是: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大英百科全书》把自然资源定义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及生成这些成分的源泉的环境和功能。于光远把自然资源定义为:自然界天然存在、未经人类加工的资源,如土地、水、生物、能量和矿物等。

基于研究领域和研究角度的差别,自然资源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里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的总称。自然资源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以人类利用为标准的。

狭义自然资源则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实体性资源,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或生态价值,并能提高人们当前或可预见未来生存质量的天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其关键与核心在于“能够产生价值”。

二、自然资源价值的特殊规定性。

价值理论在整个社会科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社会科学都与价值理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目前,在价值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两种认识:一是认为价值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是由人类的主观意识来决定的。另一是认为价值一种超现实的规范或理想,事物有无价值在于观念体系的逻辑规定。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分类,抽象出其本身的特点,对自然资源的价值可以列出如下的特殊性:

1、自然资源价值具有延展性和时间性。

自然资源价值的延展性体现在自然资源不仅是人类物质文明的基础,同时也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不断发展和完善对自然资源的认识,由完全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取向,逐渐拓展到伦理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等方面。

自然资源价值的时间性,包括自然资源用途的时间变化,以及自然资源未来的发展在价值上的体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需求增加,使得单位自然资源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越来越大,单位自然资源的价值体现也越来越大,这就是自然资源在时间上的分配及其可用性在价值上的体现。

2、自然资源价值具有整体性和多样性。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就是人类对自然资源整体性的认识。自然资源是环境的构成要素,自然资源之间的互相联系不是机械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及相互转化共存共荣。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是统一可分割的整体,经济价值的不断开发必然引起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流失和缺损。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三种价值的不可分割性,取用任何一种价值的同时可能甚至必然造成其它价值的流失和毁灭。

自然资源价值内容的多样性体现在,自然资源的价值可以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可直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体现的是直接经济价值。二是虽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却具有间接价值。三是那部分能满足人类精神文化和道德需求的资源价值,体现的是文化价值。自然资源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除了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外,其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往往只具备公共物品的属性,体现的是信息和服务功能。

3、自然资源价值具有地域性和社会性。

一方面,自然资源在地区分布上具有差异性,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特征致使自然资源在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丰度,因此不同地区对同一资源的消耗在损失补偿上具有差异;另一方面,相同的自然资源在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可利用方式、程度和环境效应,因而价值体现也不相同。

自然资源是全社会、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原则上不能限制任何人享用。因此,自然资源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多数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其外部效应也多转嫁于社会。人们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水平,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重视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自身素质、社会氛围、受教育程度等社会因素有关。涉及到未来自然资源的利用、子孙后代的利益等问题大多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因此自然资源价值具有社会属性。

三、哲学视角下的自然资源价值透析。

哲学的研究不是为了直接改造具体的客体,哲学是通过改造我们的主观需要,来改造客体的。从哲学的角度,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主客体之间存在着认识关系、实践关系和价值关系。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最终体现在对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肯定或否定”,体现为一种人与社会的和谐。在商品经济时代,虽然自然资源产品具有商品性质,但却不能完全简单地用一般的价值理论分析自然资源价值。要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根据哲学中对价值的解释,结合现代科学的发展,来理解自然资源的价值。

(一)从自然科学的进步和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理解价值理论。

自然科学作为知识体系,总要求助于一定的理论思维形式;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又总是不断地从自然科学中吸取营养,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于是,自然科学的新发展,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也产生很大影响。当自然科学取得全面的发展时,唯物辩证法的形式和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它在各个科学领域中的表现形式也随着变化。

人类的历史进程就是自然界的物质系统、生物系统、社会系统在现实中自身作用、相互作用、共同作用的过程。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存在着主客体相互作用,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并且使其成为产品或者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为生产产品和服务提供条件。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反映了其作为一种客体对人类的满足和效用,这也正是哲学角度上自然资源价值的普遍意义。

(二)自然资源价值的能量通约性。

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宇宙间万物是运动的,在物质的一切属性中,运动是最基本的属性。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每一个具体的物质运动形式,都存在相应的能量形式,当运动形式不同时,可以相互描述和比较的物质运动特性的物理量就是能量,可以说,能量特性是一切运动着的物质的共同特性。由于任何物质之间的能量传递和能量变换,都遵循着“能量守恒定律”,不管物质之间怎么相互作用,总的能量不会发生变化,故可认为宇宙总的物质运动规模不变。

我们生活的地球,是一个相对孤立的非孤立物质系统。一方面,作为一个相对的孤立系统,其内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类的价值增殖过程,即不断地耗损自然能量;另一方面则是地球与太阳等宇宙天体的能量交换中,得到能量的增量补充。实际上,地球资源的再生,其大部分能量正是源于这种系统外能量的增量。生物是一种典型的耗散结构,人类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耗散结构。人类相对于地球则是一个非孤立系统,其全部价值增殖的基础,均来自于其外部的自然世界中之能量补充的获得。

自然资源是自然系统转换、贮存太阳能的一切资源;人的智能具有最高能量的能级,人智慧的创造和应用,对价值创造系统的能量,具有最大的反馈调控作用。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相互作用,使自然物质经过形式变化,被加工转化为人化自然。对于人化自然的价值来说,其实质就是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统一。能量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代表社会财富创造与积累的本质。人类社会通过各种能量转换获取不同性质的能量,来支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这其实也就是人类社会价值的深层次内涵。

参考文献:

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篇5:自然资源价值理论与理性利用

自然资源价值理论与理性利用

自然资源有无价值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和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态度.从哲学角度出发,结合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相关理论,可以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在于其满足人们的需要,自然资源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其稀缺性、开发条件和重置成本.如何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关键是对其价值计算和比较.

作 者:方大春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刊 名: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6(4) 分类号:F062.1 关键词:自然资源   价值   核算   利用  

篇6:正确认识价值是深化劳动价值论的前提

正确认识价值是深化劳动价值论的前提

对经济学领域研究的价值概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新认识,试图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作 者:孙勇 SUN Yong  作者单位: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科学系,重庆,400053 刊 名: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ELECTRIC POWER COLLEGE 年,卷(期): 8(1) 分类号:B0 关键词:价值   劳动价值论   深化认识  

篇7:当代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的本质及其实现

当代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的本质及其实现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在新形势下我们应结合国情,与时俱进,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

作 者:郭友聪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经济哲学专业,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刊 名:新疆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EDUCATION INSTITUTE 年,卷(期):2003 19(3) 分类号:A811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价值   劳动  

篇8:劳动价值理论新视野-兼评创新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理论新视野-兼评创新劳动价值论

针对目前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唯一科学的态度是坚持和发展.那么如何坚持和发展呢?在分析劳动价值论发展的所有四种可能性的基础上,认为只有两条路是行得通的`:拓展劳动概念的外延和重新划分劳动概念.创新劳动价值论正是沿着这两条路发展的,它在坚持“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点和实践需要,把劳动重新区分为常规劳动和创新劳动,同时拓展了劳动概念的外延,并进而建立了新的劳动价值理论.这无疑是在劳动价值论内部对这个科学理论体系的补充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作 者:董振华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刊 名: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3) 分类号:A8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坚持   发展   创新劳动价值论  

篇9:试析以人为本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论文

试析以人为本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论文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 劳动价值论 科技劳动 管理劳动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以人为本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重点分析劳动价值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以及如何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强调人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人是历史的主体,又是历史的客体,人本身的发展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结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源泉,现实的生产劳动是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入到经济学领域,可进一步认识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的新的时代意义。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产生与时代内涵

“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符合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理念。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著名的人类主体发展三阶段的学说,即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发展的社会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未来社会。这一学说充分体现了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思想。马克思主义把“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作为确立自己历史观的出发点,指出了人是自然界和社会之“本”,科学概括了人的历史主体地位,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和价值标准。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人能创造和使用工具,改造劳动对象,创造物质财富,而且在于,人以及人的发展是人类改造对象世界的目的本身。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赋予以人为本新的时代内涵。坚持以人为本,要更加注重发挥人主观能动性,增强人的学习和运用科技、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能力,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把以人为本落实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要求我们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本质和目的,重视人、依靠人、造就人、造福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及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博大精深,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异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直接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中撇开各种具体劳动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照等量价值进行交换。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明确指出;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马克思说:”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他还指出:复杂劳动、效率更高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效率低下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大得多。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认识到知识和科学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当时不可能详细说明这一问题。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马克思主义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也就不言而喻地将人当作了全部历史活动和现实活动的本源和中心。而人作为全部历史活动和现实活动的本源和中心又主要是通过他的劳动活动表现出来。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为人类劳动的评价体系,自然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从以下几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

1、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了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马克思一方面从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的角度揭示了人类的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又从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角度揭示出,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

2.突出的是劳动者的主体性,强调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劳动者的创造能力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劳动价值理论比任何别的价值理论都更尊重人、重视人、依靠人,体现“以人为本”的最高原则。 3、强调了“以人为本”中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社会的人。商品不仅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产品,而且是劳动交换的中介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载体。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体现了劳动者之间分工合作和交换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一是要注重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知识。二是要坚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观,重视保护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要以劳动者为核心,协调好各类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在矛盾。

四、以人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今天的社会经济环境己经和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创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时的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其变化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管理人员成为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和经营活动的管理者;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多,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日益增多。新的时代性因素要求我们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进行理论创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1、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坚持价值创造的一元论,反对多元论。科技、管理对提高生产率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并不等于科技、管理这些生产要素自身能创造价值。科技、知识是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而不是决定价值的因素。科技、知识不能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只能体现在或物化在劳动者、生产工具、劳动对象上才能参与生产。只有活劳动才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的现实的因素。如果认为生产资料、科学、技术、知识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就陷入多元论的价值论。

2、以人为本要求我们拓展创造价值的劳动种类和劳动者的范围。科技本身不创造价值,但科技内化于劳动者的能力后,科技劳动者的复杂、高效率的劳动在同一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高得多。社会分工的多样化使个生产过程由许多的劳动者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商品价值的创造也必然由许多劳动者即”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来完成,管理人员在这一生产过程链条上从事管理职能的劳动一旦凝结在商品中,就构成了生产劳动的重要部分,因此,管理劳动也创造商品价值。同时,我们要加深对不同部门劳动的认识:一是我们要明确在精神产品生产部门工作的劳动者是精神产品的生产者,也是价值创造者,虽然有些精神产品是非实体性的。二是要认识到在流通和服务产品提供部门工作的劳动者是通过创造非实体性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也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有的直接创造价值,有的间接创造价值。三是要理解在公共产品的提供部门工作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不创造经济价值,但创造社会价值。

总之,凡是直接或间接生产物质商品,文化商品和劳务产品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并将劳动凝结在商品中,其中包括管理劳动、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从事这些生产的劳动者也都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

篇10: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价值论文【1】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 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 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 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 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 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篇11:教学论文:教学价值

课改之路,我们伴携着反思之曲踏歌而行。一路来,我们曾经欣喜过、失落过,却一直带着思困之痛快乐追寻着,其间那份执着与热情毫不亚于辛弃疾当时的心境。迷茫中思寻,猛然发现孜孜不倦求索的“那人”就是被披上面纱的教学价值。

教学价值——教学行为的航标

新理念下的课堂教学,教师首要关注的是什么?是关注教师的教学行为还是学生的学习行为?“教师中心”与“学生中心”都有失激进。针对学习个体而言,学习的总体方向(“学习的轴心”)得教师把握和驾驭,这里就要强调教学行为先行;而学习个体如何围绕“学习的轴心”展开个性化学习活动,教学行为就得为学习行为服务,这里又要追崇学习方式方法的变革。因此,关注学生的学习行为、关注教师的教学行为两者都不可偏失、不能割裂,两者都应成为谋求教学双边活动深入有效开展的视点与立足点。而“学习的轴心”实质就是我们熟知的教学目标,这才应是教师要关注的第一要素。只有首先关注教学目标,对教学目标给出一个较为精准的定位,才能有效地、有目的地去关注学生学习的心理特点,学习起点。

教学目标大致可以分成学习内容(学什么),学习方式(怎样学),学习价值(为什么学)三个层面。面对新课改,“以学论教”教学理念已经纳入教师们审视自身教学行为的视野,已经促成教师们从“教什么”到“学什么”、“怎样教”到“怎样学”的理念视角乃至教学行为作以跟进。然而,对教学目标仅仅停留在对“学什么”“怎样学”两个层面的审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善于思考“为什么学”这个深层次的问题。

那么,就三维一体的教学目标而言,首要关注的又该是什么呢?如果把知识技能理解为是学习个体学力的基础的话,则过程与方法是手段,情感与态度是催化剂,价值观理应成为核心。如果说,知识技能是可以量化外显的话,过程方法则可以描述性考量,情感态度则可以体验式洞察,上述这些假如比拟为有形可循的外显目标,那么教学价值则可称之为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绽放式的内隐目标。毕竟,一种有效度的外显教学行为必然要依托于一定层面的内隐教学价值,只有折射出较高教学思想境界的教学行为才能够称得上是有价值的、有深度的。

如果用一句话来阐明对教学价值的认识,可归结为:教学价值是教学活动的灵魂与核心,是教学行为的指引和座标。

教学价值——教学思辩的基石

我们一线教师,最为缺失的不是一招一式的教学技巧,而是系统整体意识的教学思辩能力。能够并善于从数学教育哲学角度对文本蕴涵的数学主题思想、意识形态进行挖掘和提炼正是新课程对数学教师教学思辩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

为学生全方面可持续性发展服务是教学的本质与基点。就从课前预设教学框架和教学策略视角而言,首要思辩的是这节课内容能给学生主动发展带来的独特教学价值,而不是该教材的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比如,在人教版小学数学下册《找规律》一课的教学中,我们不仅要引导学生认识规律,如何去发现、探寻规律,而且要促使学生从形、声、色、数量等感性材料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感知平台:掌握变化规律,能给人类生活带来数学之美,能帮助人们依循规律预测未来。也就是说,对于学生感性经验储备已经较为丰富的“规律”,教师首先要审视“规律”的教学价值——“规律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学习找规律,它能给学习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带来些什么?”具备了这种思辩的意识流,就能抓住教学的主线“认识规律(课前)——感知规律——发现规律——创造规律——认识规律(课后)”,学生在课前初步感知什么是规律到课后一定深度认识规律价值所在的认识循环里,对规律的两度认识高度是递升的,从感性经验到理性思考,这样的教学行为才将价值观这个内隐目标得以真正贯彻与体现。

又如,《加法交换律》一课的.教学,它的教学价值在哪里?它能给学生带来什么独特的发展价值?如果你不能引领学生从“变与不变”运动变化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角度进行探究的话,你所作出的教学行为是肤浅的,教学精神境界是不高的。有位名师正是对它有了深刻的解读,采用下述教学流程:

“利用交换座位生活化实例引入——生活现象再举例感知——探寻数学中有无类似的现象,学生找到类似3+5=5+3、3×5=5×3等算式——引导学生大胆猜想规律——再度举例验证——概括揭示结论(加法、乘法都存在交换律)”

这样教师的教学行为没有局限于知识点(规律)的落实,而是适时适度地渗透辩证教学思想,成为一节既有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好课。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将“数与代数”领域里的“通过对现实世界中数量关系及其变化规律的探索,并在充满对立与统一的研究历程里促发学生从运动、变化的观点来考察认识事物,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有利于学生运用科学观认识现实世界”教育价值得以凸现。因此,我们只有加强自身专业化内功的磨炼,提升教学素养成熟度,增进对教学理念批判吸收和对教学实践反思的思辩汲取能力,深入研读课标各领域核心理念,才能在这些教学精髓的把舵下,对具体的某一文本教学价值取向作出准确的价值判断。

多元的教学价值——学生成长的维生素

在深入认识教学价值的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就某一教学文本而言,对其教学价值的诠释是多元的,不同的教学价值取向下的教学行为是各有所倚重的。也就是说,同一教材的内涵与外延,可以从不同视角去映衬,相对应下的教学行为也呈现出多元的个性化色彩。

比如,浙教版小学数学第七册《从一个数里连续减去几个数的简便计算》(减法的性质),笔者从不同的教学价值视野作以思辩,形成以下两种教学策略行为。

教学策略框架一:

1、生活引入

教师谈话切入出示信息:“实验小学学生数为1875人,宁波东方外国语学校小学部男生有525人,女生有475人。”要求学生用不同的综合算式计算表示出实验小学比宁波东方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学生数多的人数。

学生列式交流,简介列式思路:

1875-525-475=8751875-(525+475)=875

1875-475-525=8751875-(475+525)=875

2、认识发现规律,组织引导学生对上四式横纵斜交*观察

1875-525-475=8751875-(525+475)=875

1875-475-525=8751875-(475+525)=875

初步感知得出“a-b-c=a-(b+c)=a-c-b=a-(c+b)”系列性质。

3、生活化举例

4、体验简算,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生活问题,其中练习涉及到上式各种变式性质的巧妙运用。

教学策略二:

1、生活引入(同上)

2、对比计算感知、归纳规律

320-64-36=320-(64+36)=

100-37-45=100-(37+45)=

147-47-78=147-(47+78)=

187-28-87=187-(28+87)=

同桌分组计算,校对发现规律,交流概括出规律的雏形。

3、举例验证猜想

部分学生示范举例,集体验证;每位学生两分钟写类似算式,自主验证。在近两百个同类算式验证成立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发挥极限思想,最后定论,并抽象为“a-b-c=a-(b+c)”“x-y-z=x-(y+z)”等字母公式。

4、体验简算。

5、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生活问题。

上述两种教学行为,初看似有雷同之处,而内在的数学气质是有一定差异的,主要体现为:

第一种教学行为所折射出的教学指导思想立足为在生活化基础上感受体验到减法算式物化形式多样、变化而本质不变的辨证思想,引发学生从多角度思考解决问题,并从中优化。教学流程显现为着重引导观察四个算式的动态变式状况,而结论不变,并在练习中予以巩固强化,使本课的重心立足于多角度观察、体验,感受外化形式与内在本质的辩证和谐统一。

第二种教学行为呈现的是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不完全归纳法探究历程,基于引领学生深刻领悟学习认识新事物的一种意识形态和相对应的系列常规策略,这对于学习个体日后学习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的培养是极其有益的,足可作为本课的亮色与底蕴。

当涌现出多元的教学价值,又该如何抉择呢?笔者认为,许多数学素养与数学品质对于学习个体来说,都是终身受益的,不能偏废于狭窄的某一方面,更何况教学价值本无优劣之分。正如我们生命体需求的维生素那样,力求充盈、丰富、平衡、全面,生命力才能焕发出勃勃的生机;教学也是如此,教师只有全方位亲近教学价值,倾注教学价值,才能够从多维度向学习个体释放数学的力量,才能够促成学生感受到数学独特的那份亮丽底色。

篇12:幼儿教育价值探讨论文

幼儿教育价值探讨论文

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幼儿教育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的重视,近几年,国家在幼儿教育上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其发展。比如说教学手段的单一,师资力量的薄弱,城乡师资教育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而对幼儿教育的关注点也要进行转变,要在保证幼儿身心健康的基础上,适当地进行知识的学习,保证幼儿成长过程中的快乐和幸福。在解决相关问题之后,幼儿教育一定会更上一层楼。

一、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问题

1.教师的素质偏低。幼儿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有专业的文化素养,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更重要的是要有耐心,要起到对幼儿的引导教育作用。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幼师都是一毕业就工作,不仅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也缺乏专业的素养。近几年,社会新闻经常报道幼师虐待儿童的恶劣事件,不仅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而且对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因为教师自身的素质低,道德品质差,而岗前又没有接受良好的培训,所以,才会做出令人气愤的行为。

2.教学方式不恰当。幼儿的心智并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都比较弱,因此,不能像对待小学生一样对待他们,也不能对他们有太多的要求。而实际上,很多幼儿园开设的课程远远超出了幼儿所能承受的范围,甚至达到了小学的标准,这是不合理的,甚至会起到反效果。幼儿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教育要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教育,幼儿教育的关键是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不是大量的知识摄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分清主次,给幼儿造成一定的学习压力。

3.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近几年,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动,给城市带来一定就业压力的同时,自然也带来了教育的压力。我国的幼儿教育资源本来就比较短缺,在这样的条件下,压力就越来越大。资源分配也明显不合理,国家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城市幼儿教育上,忽视农村的幼儿教育,这就使原本薄弱的农村幼儿教育雪上加霜。

4.师资水平有待提高。幼儿教育是启蒙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幼儿教育教师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对他们的要求也是严格的。实际上,现有的幼儿教师普遍都是专科学校毕业,专业知识比较薄弱,没有教育幼儿的经验。在教学中,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一个幼儿都是独立的个体,需要教师去耐心教导,而实际上大多数幼师的能力有限,没有充足的教学经验,教学手段也很单一,不能通过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充分挖掘幼儿的潜质,因材施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幼儿的发展。

二、提升幼儿教育的策略

1.教师要满足幼儿的学习愿望。幼儿的年纪都比较小,对身边的一切事物都很好奇。他们的思想就像一张白纸,对于他们提出的任何问题,教师都不应该感到奇怪或者觉得问题过于简单没有意义,要耐心地进行解答,满足他们对这个世界的好奇心。因此,教师不能忽视他们提出的任何一个问题,因为也许其中蕴含着他们的某种潜质,一旦被发掘,将会给幼儿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教师也不要随便批评他们所犯下的错,那样不仅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也会打消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2.引导幼儿积极地参与学习。每一个幼儿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个性,兴趣爱好和学习能力各不相同。在学习过程中,有的幼儿接受的程度快,有的幼儿接受的程度慢,针对这样的情况,教师要有充分的耐心,要细心地发现每一个幼儿的不同。有的幼儿在绘画上表现出惊人的天赋,有的就偏爱唱歌,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学会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充分挖掘每一个幼儿的潜能,并且将他们的表现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家长一起对幼儿进行教育,这对幼儿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帮助的。

3.培养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幼儿语言表达能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组织活动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首先,教师不要限制幼儿说话,要让他们大胆地说、快乐地说,但是不要没有纪律性。教师可以组织一些活动,让幼儿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语言表达。比如说,讲故事大赛,教师可以安排一些简单、有意义的小故事,让幼儿在学习的同时,锻炼语言表达的能力。

4.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习惯对幼儿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都有重要的意义。习惯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的培养,而幼儿阶段是习惯养成的最好阶段,是打基础的阶段。在幼儿阶段的教育中,需要注意培养幼儿的各项技能,挖掘他们的内在的潜能。还有一点就是要帮助他们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旦养成了良好的习惯,将来他们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三、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论幼儿教育的价值

1.幼儿教育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幼儿教育是入学之前的基础教育,直接关系到今后教育的发展方向。幼儿阶段所学到的东西,会对幼儿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会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我国的国民素质之所以偏低,与基础幼儿教育有很大的关系,很多人认为很多事都是孩子长大以后的行为,与之前的幼儿教育无关。其实,正是因为在幼儿时期没有打下良好的基础,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之后才会成为问题学生、问题少年,长大成人之后甚至危害社会。国民素质的提升不是一个人决定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要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只有每个人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国民整体素质才会提升。因此,幼儿教育作为启蒙教育,既是基础又是关键,对提升国民整体素质有重要的意义。

2.幼儿教育能够促进妇女就业,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保障家庭和睦。幼儿的身心健康是保证一个家庭幸福和谐的前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长更加关注的是孩子的成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为教育的关键。很多妇女为了孩子放弃了事业,全身心投入到孩子的教育中。因此,提升幼儿教育能够将妇女从家庭生活中解救出来,解决后顾之忧,安心工作,使越来越多的母亲在产假之后继续工作,并有机会参与教育,学到更多的技能,改变妇女的家庭地位,能够经济独立,提升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同时良好的幼儿教育还能有效改善和提高家长的教育观念、能力与亲子关系。很多家长都是第一次做父母,对如何教育孩子经验不足,没有正确的教育手段,反而会对幼儿教育起到反效果,影响幼儿今后的发展。因此,良好的幼儿教育在促进幼儿身心发展的同时,能够改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改变家长的教育理念,促进家庭和谐。很多家庭在幼儿成长后期会出现很多的矛盾,都是因为之前没有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3.幼儿教育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很多幼儿由于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原因,一出生就会有心理不平衡的感觉。但是幼儿时期的他们,大脑发育尚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良好的幼儿教育可以打消他们对社会、对家庭的不满,以积极、健康、乐观的心态去面对未来的生活,长大之后减少社会犯罪,提升自我价值,帮助这些儿童在认知、语言、社会性等方面获得更好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4.幼儿教育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科学研究表明,幼儿时期不良的环境和习惯会影响幼儿的大脑结构与发育水平,使幼儿表现出反常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甚至会影响其整个青春期的发展,严重的会诱发犯罪。而良好的幼儿教育能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建立健全的人格,改善幼儿早期的不良行为习惯,提高幼儿的社会性和自控能力,降低之后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幼儿教育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幼儿教育是教育的初级阶段,是打基础的阶段,幼儿教育的成败关系到其今后的发展,关系到入学后学习的质量。很多良好的学习习惯都是在幼儿阶段养成的,因此,幼儿阶段的良好教育能够帮助幼儿今后的学习,为其今后的就业增加一份机会。前期的幼儿教育是投资最小的教育,但是未来的回报却是巨大的,在幼儿阶段培养的人才今后可能为国家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带动经济的增长,增加财政与税收收入。因此,良好的幼儿教育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结语

幼儿教育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教育手段,对幼儿今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幼儿教育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教师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采用适当的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教育,充分挖掘他们的潜能,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从小的方向说,幼儿教育可以促进家庭和谐,从大的方向说,良好的幼儿教育可以促进国家今后的发展。因此,国家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资金支持和资源分配,幼儿教师要承担起相应的教育责任,共同促进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篇13:商法价值论文

商法价值论文

一、为什么用商法价值为题

觉得商法价值也好,商法理念也好,商法精神也好,都没有多大差距。查了一下最基本的意思,精神一般指生物体脑组织所释放的一种暗能量,哲学意思是过去事和物的记录及记录的重演。理念是一种思想,说的是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里面留下概括的印象。价值除去其他非相关含义主要指的是有作用,包括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这里运用商法价值并不是否定了其他的用词,纯属是想从能动的角度谈论商法功能层面的意义所在,在这里应该是有一些面向未来的暗含。商法精神和理念是在过去或是现实表象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对现在商法领域的架构的一种内化支撑,过去的已经过去了,有他的存在理由,无需多言。在这里要说的是商法在未来是否需要价值更新,这种更新的紧迫性何在?

二、直面问题——效率优先的商法价值的隐忧

(一)轻易地误读

当提到效率的时候就会轻易地想起以最小的成本换来最大的产出,但是这种效率追求并不会使得社会状况变好,因为强调成本产出的时候,人们更加倾向于把目光放到产出与成本之 间的差值上,那么效率的高低并不一定就产生了交易所想要的收益结果,可能只会说明商主体以怎样凶残的方式对社会大众进行着剥削,因为差值的大小与产出与投入的绝对值并无关系。

(二)潜在的忧虑

在商法上其实强调的效率更多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简便迅捷,商法为商事交易活动提供定型化设计,为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简单快速,然后就是节省成本,实现商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效率的归属也在于保证营利这一商法本质特征,这样看起来没有问题的。但是就是基于这种理解也不得不产生种忧患,商法追求的效率并不会产生一种善意,也不能保证商主体的营利性产生一种延续性营利。保证商事交换活动的快捷立意前提就是有交换活动可以进行,那么要是商法不能催生一种让商事主体提供新兴产能的能力,那么简便交易也是形同虚设,或者说要是一种交换活动本来就是劣等淘汰产业,那么使得产业交换活动得以更高效率的促成也就是助纣为虐了,这样的效率只会侵占掉优势产业可以利用的资源。

那么要把效率概念引向效益的角度是不是会好很多,也就是说,商法坚持的效率价值要体现人们在交易的迅捷的同时也就是产出上升时候不会有人因此而状况变遭。那么状况变遭的标准要怎么评价呢?要是变遭的评价也视为一种成本的话,那么也就是说,我们所考虑的效率不仅仅要考虑因为一种产出而投入的成本,而还要考虑为了这种产出所要付出的其他的代价,那也就是潜在的成本,这个潜在成本的意思是其他人状况变遭所要预防的潜在危险。那么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潜在成本是不是可预见的,意思是潜在成本是事先可以认识的还是事后突发的,事后突发的诸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不需要考虑了,因为有风险风散规则比如保险制度来预防,同时要商家承担这种完全意料之外的事件导致的损失确实强人所难。那么要是实现可以认识的潜在风险成本呢?比如要开一家餐馆,在一家可商业用的居民楼内,而事实上该餐馆有卫生上的问题,同时也导致了周围一定程度的污染,那么商家的卫生问题就是潜在的风险成本,就像一颗随时会爆炸的炸弹,一旦出问题商家和消费者都会承担毁灭性责任。但是要是以营利性为前提,一种对效率的痴迷为前提来保障商法的运行,在风险没有爆发的时候,这种潜在危险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为得到商家的产品已经支付了让其可以为继甚至让其可以膨胀的对价,然而却让其承担额外的风险,这是丧尽天良的选择。但是一旦东窗事发,两者都要承担责任,商家以商誉和经济利益为代价,消费者以生命为代价,所以这种代价之间差距未免太大。但是有一点前提还是要质疑的,那就是商家真的会为其交易对象承担毁灭性责任么?这些姑且就算不重要了,现在重点是每个人不能因为所谓的发展而使得状况变坏,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这种风险就不应该存在,那么怎么预防就会摆在我们的眼前了。

(三)延伸的毁灭性

在这里要说的是,一味地强调效率以及其追求的营利性不能激发优势产能,也不能造就一种持续性营利,要是商法主要的参与者因为商法的理念而得到不经意的悲惨的削弱,那么商法的价值就完全失去了。针对上面提到的情况,一般来讲,政府难辞其咎,政府需要为此设立预防,那就来强调下政府的作用吧。一般来说,善良的人们要是遇到上面所说的潜在危险爆发事件,一般来说就要开始反思政府管控是否严格,政府是否有所作为,所以在此就会建立许多风险防范机制,也就是安全机制,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安全本来也是对营利性的良好保证。但是这种善意的出发点是否就会收到善良的回馈呢?也就是说政府参与是否就会是的状况变好?政府一般来说要参与监管笼统的说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事前准入管控,事中过程监督以及事后结果评价,这也使得商法明显出现公私合一性质的原由。

事后结果评价在这里先不谈,事前准入控制是可以很容易实现的,但是要做出事前准入的标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准入控制立意就在先前提到的风险的防范,最终实现一种效益。准入控制就算能够指定一种可以明晰的标准,那么还是能够轻易的知道进入者与未进入者之间并没有竞争可能性,而要是以效率為前提的话就要避免资源浪费,那么重复性设立行为就最好抑制,这种抑制使得在这里进入者是一个有限的维度,而未进入者是一个无限的维度,而要是因为进入就可以获得一种优势的话,那么可以为之进入的标准本身就是一种获得优势的资源,而要是标准足够明晰的话,那么把控标准的人就是一个可以努力的对象了。而要是法制的努力最终是把重点放在执行标准的那个人是否是善良上面的话,法制本身就是一层面纱而已。对于过程监督也好不到哪里去,要是把重点都放在政府作为上,无疑是希望政府官员们都拿个小板凳坐到企业中去更加细致的监督,但是当监督主体而且是可以决定生死的监督主体为少数的时候,那么这种监督是否有效就值得质疑了,因为监督对象倾向于认为搞定少数监督主体是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加之监督主体的威慑力因为居于高位而可以有所震慑,但是要是朝夕相处结果就会把监督转化为一种博弈式的运作。这样对于政府来说问题又何在呢?那就是政府事实上为企业作了一个担保,那就是既然政府在先前行为和过程行为中施加了较强的作用力,那么这种商主体的行为就是政府的一种默认,那可不可以由此说商主体的恶性行为也是政府默认的,人们总是认识局限的,两件事情要是先后发生总会习惯性的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就算是政府尽到了最大努力也会因为商主体不当行为以及政府事中和事前参与行为而吃哑巴亏。要是以这样的恶性循环走下去的话,严格的管制只会导致管制者自己累累伤痕。

三、解决思路

(一)回归基本面

在上面讲到了商事交易活动以效率为导向追求营利本质的隐忧以及针对隐忧所做出的努力所带来的恶性循环式的损害。所以在这里要讲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的最初形态所要达成目的。人类最初的交易活动产生于行业分工,而这种行业分工事实上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这个意思是把最初行业分为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是一件很粗枝大叶的事情,其实农业内部本身就可以分出很多门类,但不管怎样理解重要的要点在于运用行业分工的思想引出了一个关于交换的目的,那就是运用交换得到我们所缺少的。那么在最初的部落交换中,人们并没有营利性动机,因为此时的交易对象并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商品,只能称为一种物品,那么得到我们所缺少的并不是赚取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差价,而是得到我们所缺少的由此可以使得我们可以达到一种自足的状态,最初的自足是一种生存的自足,这里的要义就在于要是把商家和购买者放到如最初交易状态下交易的双方的时候,那么交易倾向于使得自己可以维持,而营利性特征只是持续维持的种手段,那么古代时候对商道的崇尚,也是期望建立一种商誉的前提下对自己交易的可信度和交易物上一层保险。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这层保险由商家转移到了政府身上,而原因就在于商事交易活动违背了其最初追求的单纯性,因为市场化偏向将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区分开来,企图寻找属于自己可以独立的特色,但是要是这种追寻本身违背了最初的优秀傾向追求,那么无疑这种生硬的独立思维无疑就成为了背叛。

(二)最初的追寻

在一个自由交易的环境中,人们更加容易获得自由,因为要是可以自由交易,那么就可以以一种出卖购买行为逃避一种依赖,但是这种自由交易本身也是以自由交易为前提的。最初的交易行为以获得一种自足为前提,自足就是让自己可以获得一种超越依附的独立,这种独立运作就在于对于生活共同体能力的确认,也就是说这个共同体可以以一种交易行为获得独立运作,以期获得一种可以自我满足的安全感,对延续性生活获得一种预期,而当这种能力达到足以使得个人维持自足的时候,那么个人自由就提上了日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自由的追寻不应该成为幕后过时的产品,而自由在市场经济时代所具有的价值就在于竞争的自由,竞争的自由无疑是对无限制重复行为的容忍,让他们自生自灭,因为比较之中自会有优劣的区别,自会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而意义并不止于此,真正的自由竞争的要义在于,通过相互竞争,能够发现人们追寻的善意。商主体的生命力在于他的服务对象买不买账,那么企业要想生存就要特定化自己的服务,寻找人们缺乏的空白点提供人们所需的服务,那么也就是说通过自由竞争才能把商家的注意力引向他们所要服务的对象,那就是他的产品接受者。但是自由竞争本身不可以摆脱恶性竞争行为,但是要是政府插手并不会使状况变好。其实重点不在于是不是要插手,而是在于要在哪里施加力,把重点放在哪里。先前并没有讲到事后结果评价,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保证过程和进入的自由,而且对于管控的不分阶段是致命的,一管就死就在于进入和过程控制太过严重,一放就乱就在于结果评价松懈。在这里强调的自由竞争就在于准入和过程评价上有更加合适的角色,这样也才能摆脱政府为企业作担保的不合理现象。而结果评价的自由竞争要义在于要把竞争引向一个善良的方向。

篇1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总体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总体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

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是体力劳动价值论 十九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根据当时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任务,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理论”,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他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作 者:陈延宏  作者单位: 刊 名:理论界 英文刊名:THEORY CIRCLE 年,卷(期): “”(5) 分类号:A8 关键词: 

篇15:自然资源的价值管理:理论、实践与创新

自然资源的价值管理:理论、实践与创新

摘要: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障碍即为自然资源瓶颈,如何推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自然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值得思考.笔者提出,应当以资源价值补偿理论创新自然资源的`价值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应当实现自然资源价值的宏观补偿和微观补偿衔接与一体化,以真正实现自然资源的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资产化管理.作 者:张宏亮    谭益民    ZHANG Hongliang    TAN Jimin  作者单位:张宏亮,ZHANG Hongliang(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长沙,410004;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

谭益民,TAN Jimin(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长沙,410004)

期 刊:城市发展研究  PKUCSSCI  Journal:URBAN STUDIES 年,卷(期):, 14(3) 分类号:X196 关键词:自然资源    价值管理    资源耗减(补偿)成本    可持续发展   

篇16:不间断原则借鉴价值论文

不间断原则借鉴价值论文

摘要:

在目前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每个案件常常需要开庭数次乃至多次,每次庭审之间往往间隔过长,由此造成了“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并引发多种弊害。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开庭审理应连续进行的规定,法官在决定开庭期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过大。对此可引入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审理原则以为矫正。

关键词:

苏联法民事诉讼职能原则不间断原则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继受苏联法,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创建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60年代以后苏联法在形式上即不再对中国法发生直接影响,但此前吸收的苏联法“基因”已经被深深地植入当代中国法律之中,并成为新中国法律源流的一个重要分支而无法轻易抹去。当前,我国正努力实现法制现代化之目标,在此进程中,就学界而言,许多学者已经较为熟悉西方国家的法律并力求加以合理移植,但于此同时对苏联法律后来的发展则关注不够、知之甚少。我们认为,从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应然态度来看,这显然多少是有些情绪化或非理性化的现象。其实,从渊源来看,苏联法与大陆法系本身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方面也与我国现行法律有着颇多相似之处,故其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借鉴作用,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即为其中一例。

一、“不间断原则”之规定及其涵义

按照前苏联以及其他东欧国家的法学理论,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原则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决定诉讼程序之组织基础的原则和直接适用于审判活动的原则,前者称为组织原则,后者称为职能原则。适用于案件庭审过程的不间断原则即属于职能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对每个案件的开庭审理都要不间断地进行,只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才可予以暂时停顿。案件的审理从开始到结束(或者到案件的延期审理)之前,法庭无权同时审理别的案件。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有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由不间断原则出发,具体衍生出以下规则:

其一,审判组从审理案件到作出判决应不加更换。若某一审判员离去的时候(例如因病),案件就必须延期审理,并且应当以新的审判组重新审理;

其二,由于某种原因必须延期审理案件的时候,本案就应当从头开始重新审理;

其三,在案件审理中断期间,该审判组不能审理其他案件;

其四,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应当立即作出判决。

从以上规定分析来看,不间断原则的确立,在于使审判人员能够根据其从案件审理活动中得出的鲜明的认识来作出判决,即对一个案件只要还没有作出判决,审判人员就不应当分心去审理别的.案件,否则将会因为此种分心而直接影响对该案件的正确判决,且会使得审判的进程因为不连贯而变得疲沓乃至迟缓。由此可见,不间断原则既有助于保障诉讼公正,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双重意义。

当然,对于法庭审理的不间断原则,有些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允许在适用上有一种例外,即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法庭可以延期作出说明理由的判决,期限三天,而在这个法庭上只宣布判决的主文部分。从宣布判决起到作出最终形式的判决之前这段时间,法庭则有权审理其他案件。

二、“不间断原则”对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借鉴价值

(一)无人关注之“审限内的诉讼迟延”

就现行立法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开庭审理应不间断进行之规制。从审判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每个案件常常需要数次乃至多次开庭,每次庭审之间往往有相当之间隙,其间审判人员普遍同时穿插审理其他数个乃至十数个案件,故无论何种诉讼案件,能够在一次开庭审理后迅速结案的实属少见。对此现象,迄今虽然未见直接的负面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并非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具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延期审理的诸种适用情形,但实践中不仅“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且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亦非普遍。至于不少当事人为施“缓兵之计”而以“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更非其单方愿意所能奏效。事实上审判实践中各次开庭审理间的前述中途停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法官“惰怠”、“独断”之结果,而非当事人等程序参与之实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此类停顿并非诉讼之必须,而属审限之虚度,故“审限内的诉讼迟延”由此而生矣。在此背景下,仅以普通程序为例,我们不禁要问:六个月的审理期限并不算短(鉴定期间等还要剔除在外),但直接、间接地用在案件审理上的有效时间是否有60天呢?答案恐怕是不言自明的。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除少数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审理期限之延长(最长总计可达15个月),恐怕便不是那么必要、那么合理了,因为其有违诉讼经济之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不仅承办案件的法官理直气壮地视此为天经地义,就是诉讼当事人也对此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和十足的“耐心”。对此,我们认为这本身便是一种异常。

(二)“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主要弊端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普遍超出法定期限之问题,因其违法性质显而易见,故此极易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时常招致广泛批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9月28日专门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此后,超审限问题虽然尚未因此而得到根本杜绝,但确实已经大有好转,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由于“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故迄今为止除了显而易见的外显弊害也即延时耗日、成本徒增等之外,更多的内隐弊害则仍然未能被人们所充分认识。鉴此,显有必要一一透析,从而为“处方”的给出提供“确诊”之“病灶”。

1、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上的不经济乃至不利益。众所周知,当事人之所以进行诉讼,显然系以追求实体上之利益为目的,故此为实现此类利益所需之程序运作即不应当过于“闲适”乃至时断时续而“无所事事”,这样未免太过“奢侈”,从而给当事人造成诉讼程序上非理性的“高消费”也即不经济乃至不利益,进而影响到对其实体上利益保护之效果。事实上,当事人如若经过“成本核算”认为收支难以平衡或者明显处于“收不抵支”之窘境,则完全有可能会在日后放弃诉讼维权之机会。

2、有违民事诉讼所奉行之言词和直接原则。所谓言词原则,系指法院与当事人之诉讼行为均须以言词方式为之;所谓直接原则,则指作出裁判的法官应当是此前直接听审的法官,也即只有亲自参与了调查证据以及听取了当事人双方之法庭辩论的法官才可以作出本案裁判。上述两项原则乃是现代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对于防止法官擅断、实现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之下,对诉讼案件多次间隔开庭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案件承办法官对数度搁置之涉讼事实的记忆模糊,从而不得不借助查阅卷宗来“恢复记忆”,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这样一来,其实质已经与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无甚差异。

3、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这是因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人为分割不仅使得法官对前期庭审过程中所形成之心证变得模糊不清,而且也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对相关事实的记忆衰减乃至于完全丧失,从而使得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困难重重。

4、在间隔性多次开庭的情况下,往往易使当事人和诉讼人产生疲沓感而失去参加诉讼之激情;对于绝大多数旁听者来说,同样无法忍受审理过程的不时中断,故往往只得中途而退。这样一来,法院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必将会在实际效果上大打折扣。

5、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并不理想,司法腐败尚未根除,故法庭审判活动的不时中断以及庭审过程与裁判形成之间隔,客观上为某些心术不正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且极易使案件承办法官受到外界干扰,从而直接障碍司法公正之实现。

(三)“不间断原则”对“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矫正功能为了尽量避免并无实际意义的上述间隔性多次开庭所引发的“审限内诉讼迟延”及其在各方面的弊害,我国法院不应该再续现行实务之偏颇操作,主要由案件承办法官凭借自由裁量来决定搁置法庭审理之事由以及下次开庭之期日。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应对方案,引入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之不间断原则应当是极有针对性的。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直至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应当自始至终不间断且在不更换承办法官的条件下来进行,在法庭审理从开始到终结(或者依法延期审理)的整个过程中,本案承办法官应当一心专用而不得分心审理其他案件。总之,案件的不间断审理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常态,而中途搁置(例如延期审理)则应为例外。如此这般,则“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所有弊害均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三、导入“不间断原则”之相关制度保障及现实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之该项职能原则与其自身的某些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故在审判实践中其实施效果也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由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故此案件常常需要延期审理,而延期审理后重新恢复审理时又必须从头开始,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另外一种情况下的诉讼迟延。就我国情况而言,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中亦有因当事人于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而需作延期审理之规定,但是,随着20xx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之施行,这一情形已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的矫正。该项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与实施,一改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据此,若当事人在自行商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不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便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产生证据失权之法律效果。鉴此,既然案件审理所需之相关证据事先已经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并且法官还可以(或者应当)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整理争点,那么开庭审理的集中化也即对争点集中展开证据调查便已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在此基础上,通过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即结束审判之应然目标已经有了付诸实现的制度性保障。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民事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诉讼法学理论来说,我们均认为,为了合理加快诉讼进程,限制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期日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借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时增加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集中、连续进行之规定,无疑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现实可行性。

通过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即结束审判之应然目标已经有了付诸实现的制度性保障。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民事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诉讼法学理论来说,我们均认为,为了合理加快诉讼进程,限制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期日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借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时增加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集中、连续进行之规定,无疑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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