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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成就对我国的启示

2022-12-10 09:07: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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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成就对我国的启示

篇1: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成就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成就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特殊教育立法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及特点,以及其先进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给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带来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注意立法质量,提高特殊教育法的层次等诸多启示.

作 者:侯俊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25 刊 名: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年,卷(期): 28(12) 分类号:G769.712 关键词:美国   特殊教育立法   启示  

篇2: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遗产税的特点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上普遍征收而且历史悠久的税种。遗产税起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期,由于修造金字塔和战争,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对财产继承人课征遗产税,直接用于军事支出。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于17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18废止。南北战争期间,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除。直到19,遗产税才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开征至今日。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于1924年开征。现行美国遗产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总遗产税制,并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和独立财产。

尽管遗产税的名称较多,如死亡税、继承税等。但从税制上看,世界各国遗产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它的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继承人,课税对象是遗产总额,税率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但不考虑继承人的纳税能力。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如果不能交纳遗产税,则不能继承遗产。目前,除美国外,英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采用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遗产,税率一般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在遗产处理上,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采用“先分后税”,即先分配遗产,再征税。日本、德国、法国及韩国实行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上述两种税制综合,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它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对分配到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超过一定标准的遗产再征税。在遗产处理上,采用“税一分―税”,即先交税,再分遗产,超标准部分再交税。目前,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实行总分遗产税制。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单独开征赠与税,只是规定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若干年内的赠与财产视为遗产进行征税。赠与税可分为两类: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总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即财产所有者,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分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受赠人,即接受赠与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的财产。采用总遗产税制的一般选择总赠与税;而采用分遗产税制的也往往选择分赠与税;美国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目前,美国赠与税并不单独开征。

美国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communityproperty)和独立财产(separate  property),对于共有财产,无论在谁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财产,不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对于独立财产,在死亡者名下财产全部是遗产,在配偶名下财产,不属于遗产。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并相应降低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

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和抵扣额是一体的,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税率和抵扣额是相同的,称为统一抵扣额(Unified  tax  credit)。它把财产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赠与的财产,扣除统一抵扣额,超额部分纳税,以后年度的赠与财产和以前的赠与财产累计计算,扣除以前已缴纳的赠与税,剩余部分纳税。因为连续累计计税较复杂,现在已采用相当免税额(applicable  exemption  amount)方法。由于赠与税的免税额最高为100万美元,而遗产税的免税额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的,的相当免税额为67.5万美元,(见下表)。所以,美国政府将在后改变这种统一的计税方法,而采用分离计税。

美国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及相当免税额

年度 最高边际税率(%) 相当免税额(万美元)

50 100

49 100

48 150

47 150

46 200

45 200

45 200

200945 350

废止 废止

3.对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无论其财产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均为遗产。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境外的财产不作为遗产。如果死者持有绿卡,但不在美国居住,在纳税申报表中可填为居民也可报为非居民。另外,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由美国公民配偶继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继承扣减;由非公民配偶继承的遗产,原只抵扣10万美元,调为11万美元。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不论由美国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继承,只享受11万美元的抵扣额和6万美元的'相当免税额,即超过17万美元的部分课征遗产税。

4.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税成本较高,财政职能弱化,争议较大。

由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转移,往往难以核定,为此,美国遗产税设置了许多条款,以避免税收流失。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可以说,美国现行遗产税是美国公认的最复杂的税种。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成本,以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遗产税一直是美国的一个小税种,收入有限,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不强,一般只占税收收入的1%左右。这一点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是相似的。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方面,受供给学派减税主张的影响,要求废除遗产税的呼声一直不断。布什总统20废除遗产税1年,从2002年起又按的旧税法执行;另一方面,要求保留遗产税的也大有人在。年,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巴菲特、索罗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可见,美国对遗产税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难点

对于我国而言,开征遗产税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填补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空白,而且,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美国现行遗产税的现状提醒我们,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遗产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面临的问题往往是难以解决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法的完善程度、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技术手段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下列难点。

1.不动产的转移难以

核查。

尽管美国有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但是,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没有很好解决。相比之下,我国尚未建立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监控体系,大量不动产的税前转移将侵蚀遗产税的税基。

2.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低。

这一问题不仅美国如此,英国、日本、德国等也面临这一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三、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

总遗产税制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方式,可以减少征税成本,便于征收管理。另外,单独设立赠与税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及财产监控体系作为依托,而我国是无法在短期内完善上述制度和体系的,所以,不应单独设立赠与税,而应将赠与税并入遗产税中。

2.在纳税人的选择上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惯例。

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纳税人应为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并依据国际惯例,考虑到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时,应以地域管辖权为先。所以,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是:我国公民及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居民,其死亡后的全部境内、境外财产为遗产;不在我国居住或居住不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非公民及居民,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

3.课税对象的确定要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应是死亡者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具体应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机动交通工具、存货等。不动产应具体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财产权利应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债权、保险权益等。课税对象的确认、尤其是估价是遗产税计征的关键环节,在这个问题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为此,应按下列方法来进行:

(1)按国际惯例确认遗产。根据国际惯例,动产、不动产应以所在地为准,但机动交通工具,应以使用证照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如果登记机关所在地未开征遗产税,则机动交通工具作为遗产可并入上述不动产中。财产权利应以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

(2)财产的估价应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值为标准。世界各国一般都以死亡者财产市值为标准,我国也应如此,并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经税务机关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核算,最终由税务机关确认。财产的具体估价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账面价值法。当财产的市值与账面价值基本―致时,可采用该方法;二是现行市价法。当财产的市值与账面价值相差较大时,可应用此方法;三是收益现值法。一般财产权利和不动产等可适用此方法。当未来财产收益有年限时,可以将未来收益折现,其公式为:

附图

上式中,V[,0]为财产收益折现,R[,t]为第t年度的财产收益,i为折现率。

如果未来财产收益没有年限限制,可采用资本化方法对财产进行估价:

V[,0]=财产预期年收益额/平均财产收益率

4.税率的设计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且税率级次不宜过多。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供给学派的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的税收中性化主张逐渐被世界各国认同。目前,世界各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平均在50%左右,而且,税率级次大多在4-5级左右。所以,我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不宜超过50%,税率级次也应在5级以内。

5.税前应考虑必要的扣除,并鼓励进行公益捐赠。

一般来说,下列支出应在税前进行扣除:丧葬费用、财产所有者生前应偿而未偿的债务和抵押财产、遗产管理费和公益捐赠。其中,公益捐赠是指用于慈善、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捐赠。而且,必须通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作为中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有效凭据,才能进行抵扣。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扣除数额,以鼓励财产所有者进行公益捐赠。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

【参考文献】

[1]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3:美国新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新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新经济”一词始见于90年代中期的美国,与之伴随的是美国经济123个月的持续增长。美国经济进入巅峰状态之际,新经济潮流迅猛,势不可挡。然而,新世纪开局,美国及世界经济遭遇增长减缓之痛,特别是“9・11”事件的发生将美国经济推进了阶段性调整的灰暗之隅。进入今年,美国经济以强劲之势走出低谷,出人意料地实现高增长,而对其背后成因的研究重新唤起世人对新经济的兴趣,其未来走向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依笔者之愚见,新经济只是大潮初起,其生命力蓬勃旺盛,前景看好。同时,新经济的发展亦对我国提出了诸多严肃的课题。

与美国经济的起落相伴随

12月30日,美国《商业周刊》首次提出“新经济”概念。2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以官方语言确认了新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概念。虽然目前国际上对何为新经济并无统一认识,但综合有关学术资料,可以初步将新经济归纳为:新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以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环境技术和管理技术等7大高科技产业为龙头的经济,其核心是观念的创新、运行模式的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新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技术样式,其对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的发展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高新技术的运用带来劳动生产率的较大提高,弥补了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抑制了通货膨胀,从而减弱了经济增长、通货膨胀间的关联度。

其次,企业利润、信贷和投资成为新经济的重要支撑点,而高科技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可迅速进行投资战略调整,增加应对市场供求的灵活度。

第三,通胀率和物价水平被控制在较低范围,从而弱化了货币政策干预经济的效能,且政策时滞较前拉长。

第四,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诸多因素有效结合,提高了传统产业及其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并使传统经济的生产、运作、管理模式出现新的变化,较有力地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发展。

新经济的迅速成长,极大地推进了美国工业制造部门、服务部门和流通部门的发展。1990年到19的8年时间里,美GDP增长了26.7%。其间,电子和电力装备产业产值增加了224%,机械工业增加了107%,商业服务、通讯、流通和交通产业产值的增幅亦均在42―68%之间。20,美国GDP达到99657亿美元,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上升到31.54%。2001年,持续增长近十年的美国经济开始出现周期性调整的迹象,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在此影响下,作为信息产业经营状况晴雨表的纳斯达克指数出现急剧波动,高新科技企业利润下降、库存增加,企业裁员、倒闭现象急剧上升。而“9・11”事件的发生则使美国经济雪上加霜,导致股市再次暴跌,缩水达6.5万亿美元,其中在股市重开的第一周,纳指就下跌16.1%。美国经济遭受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创击。但是,“9・11”事件发生后不久,美国经济,其中包括新经济即出现反弹势头。2001年第四季度美国经济增长率由第三季度的负1.3%摸底回升至1.4%,全年经济增长1.3%。进入今年以来,美国第一季度经济增长率即攀升到5.8%。美国总统布什年初宣布“美国新经济依然健在”,并且预计在未来内,美国劳动生产率可年均增长2.1%,与整个90年代相同。业内专家评称,各种迹象显示,新经济依然生机盎然。

存在即合理?

对新经济,褒之者有,贬之者亦有。贬之者以新经济缺乏存在与发展的.科学理论为由,将其列为后工业时代的一种泡沫现象而难以为继。“9.11”事件后,这种持否定的论调更是甚嚣尘上。但是,从新经济兴起以来的十年进程综合分析,新经济的确具有较为广泛而牢固的理论基础。

从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经济发展原则来看,分工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而分工所能达到的程度取决于市场规模的大小,市场规模的大小则又取决于市场交易的成本。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使市场规模扩大,分工更趋细化与合理,经济效率大幅度提高。此外,根据熊彼特所提出的著名的“创新理论”,新经济绝不仅仅是个技术概念,它不简单等同于技术上的发明和应用,新经济之所以发展迅速,一个重要原因是它通过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等的广泛普及,创造了包括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在内的新的经济运行体制和组织管理体系。

从迈克尔・波特的管理学理论来分析,新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大大降低了产品成本;高新科技的运用使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多彩,可以满足消费者千差万别的需求,企业更加容易利用差别化赢得比较优势;微电子、软件与网络等高新科技产业的巨大发展要求进行大规模生产,实行高度分工协作,产业聚集成为必然,并且上升为加速经济变革的一种工具。

前景令人看好

虽然美国新经济尚未走出阶段性调整,但是可以预计,新经济依然令人看好,其发展前景广阔。

首先,十年来推动美国新经济成长的现实条件依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革命。虽然信息产业在去年底出现了阶段性调整,但美国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却为技术革命推动经济发展提供了持久而强劲的动力。与历次美国经济衰退不同的是,美国劳动生产率并没有受到严重创伤,依然保持连续增长,现仍维持在5%的水平。这表明,无论是在新经济的繁荣期还是调整期,技术革命创造的高水平劳动生产率依然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二是经济全球化浪潮。尽管经济全球化引发了新一轮的南北矛盾,但全球化作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运动的客观现实无法回避。在当前形势下,国际商品、资本流动、信息技术扩散和国际化经营继续得到发展,欧盟、北美、东亚等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稳步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已使以信息产业为中心的新一代工业体系出现新的变化,全球生产力要素组合与生产力布局出现新的特点,在全球化浪潮中,企业正加紧进行结构调整,在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市场制度与企业制度的创新亦正在加速进行。经济全球化不仅使美国企业在全球产业结构调整中占据有利位置,而且在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中,将自身优势与国外广大市场和廉价劳动力进行利润最大化的“合理配置”,谋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其次,新经济为美国成功实现产业结构大调整,赢得先发优势创造了牢固的物质基础,美国将会继续从国家利益的战略高度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美国信息技术革命最初得益于80年代里根和老布什政府的减税政策,减税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新经济的全面发展准备了条件。目前,布什政府正面临使美国经济摆脱低迷和推动经济全面增长的双重任务,其在经济政策上沿袭了共和党“务实”和“自由放任”的传统特征,这将为今后新经济的走强注入巨大活力。布什政府以“里根经济主义”为依据,再次提出供给学派理论,认为生产和供应能创造需求,自行调节经济。主张削减联邦政府权限,弱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其中包括减少对作为美国经济基础的私人企业的干预,政府依靠企业进行决策,不断扩大私人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应有作用;实行大幅

减税;限制货币供应量等。去年,布什政府已向国会提交了减税1.6万亿美元的方案,该方案将有助于政府扩大预算盈余,刺激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此外,美国政府为有效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还在政策、法规制定,人才培养,资金投入与科研部门协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此外,90年代以来的企业购并和重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发展为新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新的基础。它反映了在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对抗性竞争正逐步被协作性竞争取代,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战略正发生新的变化。尽管近一两年来,企业购并和重组出现了一定降温势头,但总的发展趋向没有逆转。它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资源的综合利用,巩固了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了重复劳动,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且带来了不同经营发展模式的相互接近与融合。由于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特有的收益递增性容易造成经济的不稳定,因此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为维持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走大规模兼并之路无疑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更重要的是,将为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坚实的组织基础。

对我国的若干启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年均增长约30%,其增加值的增幅约为制造业的2倍多,已经初步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企业群体。在信息产业方面,已建起了贯通全国,连接全球的世界第二大立体通信网,电子政务、商务等重大工程已经或即将上马。但是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的差距依然明显。据国家统计局对各国信息能力的测算,美国得分为71.76分,而我国仅有6.17分,居世界底层。如果说我国在信息技术的应用上正在努力缩小同发达国家的差距,那么在基础技术、核心技术方面的差距则仍在扩大。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忧患意识,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以求在新一轮的全球竞争浪潮中赢得有利地位。

第一,要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网络,构筑面向新世纪的国家信息产业基础设施,抓住世界信息技术革命的机遇,对网络建设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

第二,在信息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自主创新、结构合理、规模经济的科研生产体系。

第三,以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全面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通过一系列上网工程,全面推进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

第四,加大政府投入与宏观调控,适当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与监督力度,形成依法行政、高效运转、配套完整的行业管理体系。

第五,加速信息人才的培养与开发,使信息技术发展后继有人。

第六,大力推动作为信息产业核心的软件产业的发展,争取在该产业率先赢得世界领先水平。

第七,努力开拓信息市场,实现产业化的信息服务,建立合理的市场信息结构,以利于不同种类信息商品的流通等。

总之,对于已经基本实现小康目标的中国来说,大力发展新经济将是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赶超发达国家,实现下一步战略发展目标的上佳选择。

篇4:美国新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新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新经济”一词始见于90年代中期的美国,与之伴随的是美国经济123个月的持续增长。美国经济进入巅峰状态之际,新经济潮流迅猛,势不可挡。然而,新世纪开局,美国及世界经济遭遇增长减缓之痛,特别是“9・11”事件的发生将美国经济推进了阶段性调整的灰暗之隅。进入今年,美国经济以强劲之势走出低谷,出人意料地实现高增长,而对其背后成因的研究重新唤起世人对新经济的兴趣,其未来走向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依笔者之愚见,新经济只是大潮初起,其生命力蓬勃旺盛,前景看好。同时,新经济的发展亦对我国提出了诸多严肃的课题。

与美国经济的'起落相伴随

1912月30日,美国《商业周刊》首次提出“新经济”概念。192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以官方语言确认了新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概念。虽然目前国际上对何为新经济并无统一认识,但综合有关学术资料,可以初步将新经济归纳为:新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以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环境技术和管理技术等7大高科技产业为龙头的经济,其核心是观念的创新、运行模式的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新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技术样式,其对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的发展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高新技术的运用带来劳动生产率的较大提高,弥补了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抑制了通货膨胀,从而减弱了经济增长、通货膨胀间的关联度。

其次,企业利润、信贷和投资成为新经济的重要支撑点,而高科技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可迅速进行投资战略调整,增加应对市场供求的灵活度。

第三,通胀率和物价水平被控制在较低范围,从而弱化了货币政策干预经济的效能,且政策时滞较前拉长。

第四,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诸多因素有效结合,提高了传统产业及其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并使传统经济的生产、运作、管理模式出现新的变化,较有力地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发展。

新经济的迅速成长,极大地推进了美国工业制造部门、服务部门和流通部门的发展。1990年到的8年时间里,美GDP增长了26.7%。其间,电子和电力装备产业产值增加了224%,机械工业增加了107%,商业服务、通讯、流通和交通产业产值的增幅亦均在42―68%之间。,美国GDP达到99657亿美元,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上升到31.54%。,持续增长近十年的美国经济开始出现周期性调整的迹象,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在此影响下,作为信息产业经营状况晴雨表的纳斯达克指数出现急剧波动,高新科技企业利润下降、库存增加,企业裁员、倒闭现象急剧上升。而“9・11”事件的发生则使美国经济雪上加霜,导致股市再次暴跌,缩水达6.5万亿美元,其中在股市重开的第一周,纳指就下跌16.1%。美国经济遭受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创击。但是,“9・11”事件发生后不久,美国经济,其中包括新经济即出现反弹势头。20第四季度美国经济增长率由第三季度的负1.3%摸底回升至1.4%,全年经济增长1.3%。进入今年以来,美国第一季度经济增长率即攀升到5.8%。美国总统布什年初宣布“美国新经济依然健在”,并且预计在未来11年内,美国劳动生产率可年均增长2.1%,与整个90年代相同。业内专家评称,各种迹象显示,新经济依然生机盎然。

存在即合理?

对新经济,褒之者有,贬之者亦有。贬之者以新经济缺乏存在与发展的科学理论为由,将其列为后工业时代的一种泡沫现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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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美国爱国主义教育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爱国主义教育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内容丰富性、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其爱国主义教育经验对于我国改进这方面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 者:许彩萍 XU Cai-ping  作者单位:青海大学,青海,西宁,810016 刊 名: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ANGL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8(4) 分类号:G40-059.3 关键词:爱国主义   教育   美国  

篇6:浅谈美国新经济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美国新经济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末,美国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尽管从120个月的经济持续增长到“纳指”暴跌后经济逐渐衰退,人们对新经济的呼声由强至弱,褒贬不一,但普遍上仍认可了高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对美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21世纪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本文结合现状,指出我国高科技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

作 者:李向民 任宇石 徐兰英  作者单位:辽宁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1 刊 名: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5(1) 分类号:F113 关键词:新经济   高科技产业   传统产业  

篇7:美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是影响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鉴于现代化生产方式对人类环境的巨大冲击,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本国环境的监控和管理.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的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建立了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本文旨在对其进行简单介绍,以期对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环境保护管理改进有所裨益.

作 者:马英杰 房艳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刊 名:全球科技经济t望 英文刊名:QUANQIU KEJI JINGJI LIAOWANG 年,卷(期): “”(8) 分类号:X3 关键词: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环保局  

篇8: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摘 要:德国的坏境立法与我国的环境立法历来是我国法学界对比研究的课题之一。立法目的一致性、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和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也一直困扰着学者。德国立法由失败到成功到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也对我国环境立法有很大启示。我国应以德国现行行政环境法为基础综合土地、农业、水利、环境等各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化”环境行政法。

关键词:德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行政法;中国环境保护法

德国的环境法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较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虽然起步并不算晚、经历的时间也不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德国立法的先进水平。无论是以前失败的德国“环境法典议案”,还是德国现行的环境行政法,都能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能够从德国环境法的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其失败中获得教训,从而更好地引导我国环境行政立法。

一、德国的环境立法及其经验教训

(一)德国早期环境立法“法典化”探索的过程

1.“法典化”①立法。

虽然说,在经历了多年的推动发展之后,“法典化”的构想最终破灭,但是这一过程留下丰富的经验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存在着联邦立法机构和州立法机构的两层立法体制。在立法方面分为联邦独占性立法权和联邦与各州共享的竞合性立法权。经由联邦法律的明确规定,联邦各州的立法机构能够对除了竞合立法之外的联邦各州独占的立法事项进行自己的立法,以及对联邦没有规定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调整。这种立法有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存在偏离性。德国原来的联邦框架性立法在的联邦宪制改革遭到了废止,同时改革对联邦立法权限进行了重新划分。州级偏离性立法权及与其相呼应的分期立法制由此诞生。

州级偏离性立法制度是联邦宪制改革的重大调整,各州享有的偏离性来源于竞合性立法。各州有权通过设置各州内部的法律对联邦法律作出偏离的规定,包括了最重要的自然与风景保护和水资源管理④,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自然与风景保护。对于这些偏离性的规定,就是在涉及规定中的事项时,联邦与各州的法律取舍可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但是,不论从法律的效力还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偏离性立法权并不都意味着各州可在任意时刻行使偏离性立法权来代替联邦法律。

无论是从规范内容、立法范围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偏离性立法都必须来源于联邦环境法的相关政策,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内在的立法精神。一般来说,地方的偏离性立法权不能在包括宪法、有关联邦法律、欧盟法和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括号内罗列的除外事项上得以体现。所以说,各州的偏离性立法权限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的。

2.德国环境立法失败的教训。

(二)德国新环境行政法的成功经验

环境法典法案失败之后形成的德国新环境行政法共分为四个部分:新《水资源管理法》、新《自然生态保护法》《非离子放射防护法》《环境法规清理法》。

1.环境行政法的范围更加具体化,职责明确。

在德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有关水资源的管理事项属于州级偏离性立法的权限范围。就理论而言,各州应当再行立法(除与水资源及设备以外)然而,这部统一的法理论上来说已经从足够专业的角度满足各州的需要,各州没有必要进行多余的立法。

(2)新《自然生态保护法》整合了各种立法的资源。德国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在已经被替代的联邦框架性立法权下产生的,联邦宪制改革后,融入了竞合立法体系中。这部生态保护法是联邦法和州法结合的产物。该法的意义:能够将各种立法的资源广泛的整合在一起;由于自然生态保护属州级偏离性立法范畴,因此,宪法规定的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立法中不得偏离的一般原则亦须予以具体化;能够保证代际自然生存基础和生物物种多样化的实现。

(3)《非离子放射防护法》填补了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的空白。该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对于其纳入的环境法典草案的理解,联邦议会的主张是由于对非离子放射防护一直存在法律漏洞,而且环境立法在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有着很大的空白,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人为的紫外线辐射危害有关的法律的欠缺。民间自发组织的防护活动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成效,因此,有必要进行该项立法。

(4)《环境法规清理法》确立了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从名字上来看,可以看出该法并不是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的用途就是清理废止一些由于社会的发展或者是法规的变动而造成的已经不具有意义的联邦法律法规。联邦宪制改革废止了框架性立法是这部法律产生的主要根源,而先前的框架性立法涉及的法规的量是很庞大的,具体相关的法律有辐射防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法、环境污染损害法、环境救济法、建筑法、基因技术法、爆炸材料法、环境统计法、联邦环境局法、联邦废弃物法、废水排放法等。

2.新环境行政法的进步。

四部行政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法制工作做出了要求。其中三部是内容上的,新的《水资源管理法》和新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对水资源以及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作为环境立法的两大基本法域的水法和自然生态法在这个系统中达到了实质性的统一。《非离子放射防护法》是德国环境立法的一个创新,同时也体现出了环境立法方面的新想法,我们能够看出其代表的环境立法的发展方向便是与时俱进,与科学俱进。最后一部《环境法规清理法》与前三部有着很大区别之处的,并不是对环境作出的实体性的规范,这种对已过时的法律进行清理,保证了现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的实施并为将来进一步的环境立法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环境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如从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立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立法、文件与我国19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特别是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执行,我国环境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但这些成果在当今法制国际化社会背景下仍显得有不足之处。

(一)环境立法的目的不合理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一切改善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为最终都是为了发展经济。从一定方面来说那边可以这么讲,既然是为了发展经济,那么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甚至有关环境的保护会阻碍到经济发展时,便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这似乎违背了环境法本来的意愿。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的发达国家基本都是经历了在破坏环境中发展,然后在发展达到一定高度时再回过头来治理环境的过程。我们都知道,整个大自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一旦一个环节遭到破坏,整个系统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治理对于环境来说,只能算是延缓其毁坏的速度。治理相较于预防来说,成本和功夫都要下的大得多。而德国环境保护的目的更多是对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加以保护,同时强调环境保护是为了保护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二)环境保护管辖的权限分配不到位

德国宪法、法律和其他的规章对环境保护的权责都有明确的区分规定。德国环境法将其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首先,联邦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一般环境政策的制订、核安全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及跨界纠纷的处理。其次,州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环境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包括部分环境政策的制订等。联邦在环境政策制订及立法方面起到主心骨的作用,州在环境执法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在与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地方对当地的环境问题有着一定的自治权。在我国环境法中,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环境保护法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管理,同时,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的保护方面有着监督管理的权限。在此情况之下,环境保护出现了14个执法的主体。如此多的主体就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各部门争着管辖,造成执法的混乱;另一种情况,在遇到棘手的问题的时候,各部门都不想管辖相互推诿,环境问题如何能够得到解决?!

(三)环境保护权责分配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虽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个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和责任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要采取有关的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方面做出分配,即哪个部门、哪个人应当对哪方面的事项承担责任。在德国,联邦对整个环境法的执行进行宏观掌控,州和地方则根据其不同的情况灵活实施。州能够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实施联邦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联邦在化学品、废物越境转移、基因工程和排放贸易等大的环境活动方面掌握着部分或者完整的执行权力;而州则是在联邦的监督之下对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等方面代表联邦执行法律法规。在立法权责、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权责、环境规划的权责、环保投资的权责四个方面,联邦、州和地方的环境管理职责都有具体的分配。

(四)环境执法问题突出

我国环境执法方面面临着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强、环境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无原因:首先,由于在环境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政府无法将所有的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放在环境执法上来[7];其次,环境立法的相关配套设施,即相应的法规政策出台的也相对缓慢;还有,由于法规政策的撰写者多为学者专家,对于实际操作情况不是很了解导致了一些法规在真正运用到实际中时出现种种难以克服的问题。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导致环境执法过于混乱行政资源浪费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在德国等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将环境法制的贯彻重点转移到了环境执法当中,并将环境执法的`地位提升到环境立法相当的层次,更有助于环境执法的实施。德国联邦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德国还专门设立了环保警察这一新的职位。环保警察隶属于德国联邦内政部。每一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而他们的工作便是在发现环境污染时,及时采取补救行动。这一项创新是德国重视环境执法的体现[8]。

(五)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环保法第二章对于监督管理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仅规定了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来制定具体的规划,以及企事业单位违法的监管。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会导致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监督,地方环境执法在缺乏监督之下很容易出现“软执行”的情况,所以在加强地方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其权力的监督。德国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环境管理监督机制。州是环境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中央对州的监督主要是依靠法律和司法途径,然而州对地方的监督有着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和财政监督等监督方式。与此同时,为了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州直接负责着对企业环境违法的监督。

三、德国环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又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成两个阶段,“法典化”时期以及后来法典议案失败后形成的新环境行政法时期。从德国的环境立法失败到位居世界前列,对中国环境立法有如下启示:

(一)环境立法应实现“法典化”、系列化

德国环境法面临的体制问题在我们国家来说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在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各地方并没有像联邦制下的德国各邦所拥有的立法权限,地方只能在中央赋予的权限之下进行各类活动。消除冲突便是统一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将各类复杂的专业立法统一而言,由于我国环境法发展没有德国那么完善,所以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摸索中将尽可能多的专业领域纳入其中,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典。

(二)必须制定和实施环境行政法

与德国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法还是比较落后的。从内容上来说,我国环境立法偏重于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而在自然资源和能源保护方面则有欠缺。这同样体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思想意识上的差距,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法避免的,是一定会经历的阶段。而从德国新环境行政法来看,四部环境法思路极为清晰。两部环境基本法在自然资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加以规制,环境法规清理机制在中间起到纽带桥梁作用,与其他的部门环境法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完备的环境法体系。从这一方面来看,中国应该注意在未来的环境法立法中,突出自然资源保护和能源保护利用法律的环境基本规制工具的地位,同时保证环境污染防治。在立法的技术层面,吸取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失败的教训,避免理论和实践的分离、立法跟行政的脱节。

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在环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应当树立以环境为中心的理念。环境建设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其主要对象,同时以改善好、治理好环境为主要目标,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不能让环境保护单纯的成为经济建设的垫脚石[10]。

(二)在环境职责分配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具体的环境职责应当有确切的划分,将环境责任明确的分配到各个部门甚至人的身上。同时,对于各项环境责任都应当有承担的主体,即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能够明确知道到底这一项由哪一部门来管理。

(三)在环境执法方面,完善其法律规范,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严格要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并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做到发现污染,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同时,对于环境执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应当明确区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从而使得由于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权力太过分散引起的环境执法混乱的状态不再出现。

(四)完善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需要常态性监管,而政府监管不可能做到时时监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力量不够,政府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现象。而我们的公众监督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公众监督要比政府力量多得多,覆盖面也要大得多。我们应该注意发展公众监督,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当中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的全面修订展现了环境优先的高度,修订后,除其他事项外,加强执法和处罚规定,对污染给予公众监督更大的机会,并明确措施来应对合规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数据的篡改和非法倾倒污染物。

注释:

①法典化,是指根据一系列的判例形成的不成文规则编撰并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过程。

②教授法案,受德国环境部的委托,从1988年到1990年由四名法学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完成的包括169条条文的环境总则部分的草案。从1991年1993年,以《环境法典》总则草案为基础,由八名教授组成的另一个教授委员会完成了399条分则草案。这样,一部全面的《环境法典》工作的清晰框架便形成了。

③与此相关的联邦立法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产权、海岸保护与农业、土地权与建筑管理、大气保护、自然资源与风景保护、空间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

④这里所说的自然与风景保护是除了自然保护的一般原则、物种保护或海洋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除却了与水资源或设备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恒远,常纪文.现状、问题与走向:中国环境法治30年之评析[N].中国环境法治报,-04-30.

[2]常纪文.环境法治:现状与任务[N].学习时报,2007-08-27.

[3]戴双玉.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32.

[4]曹明才,刘学彬.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方法的创新探讨[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49.

[5]胡涛,李丽平,田春秀.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启示[N],中国环境报,-05-10.

篇9:美国农业政策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美国农业政策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中国入世在即,随着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及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就农产品市场开放谈判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必须及时有效地制定“十五”期间农业发展政策,积极应对入世冲击,加快农业发展。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农业贸易伙伴之一,分析研究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对我国“十五”期间农业政策制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发展状况分析

美国农业政策由来已久,早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外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国内外市场收缩和严重的生产过剩,美国农业经历了空前严酷的危机。为了避免农业部门的全面崩溃,从1933年罗斯福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农业政策,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到这些政策和技术进步使生产发展大大超过需求增长时,政府转而制定扩大内外需求的政策。所有这些政策的汇集,成为战后历届政府推行的联邦农业政策体系。该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展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政策。

1.发展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20世纪30~60年代,政府累计农业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

2.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联邦政府通过各地建立起来的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的持续提高。此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获得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3.提供农业信贷和农产品保险。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农户。农产品信贷公司则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则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它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1981年《农业法》把这种紧急贷款作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农户的主要方法,取代了70年代的直接补助。政府还为保险费用提供多至30%的补贴。

4.税收优惠。农户可以在收益多的年份提前支付开支,收益少的年份提前出售农产品,以少缴所得税。此外,农户还享有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5.补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资助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为保护土地,政府还出资修造递田,按等高线平整土地,施用石灰,等等。政府补贴的结果使农户在不增加农业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收成。

(二)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

1.价格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着手实施农业价格支持计划。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两项。“直接收购”是指农产品信贷公司为了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准备以最低保证价格(即支持价格)从市场上收购任何数量的剩余农产品。“无追索权贷款”是指农户以农产品为担保从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多为一年之内),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贷款,农户可以还本付息,重新得到他的农产品以投放市场;反之,在贷款到期时,则可以用担保的农产品来抵偿,而不必归还本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总可以让农户获得高于市场的售清价格(即长期均衡价格),获取利益。

2.限制生产。价格支持政策只是使剩余的农产品转入政府仓库,并不能根本解决生产过剩问题。为此,政府又出台了限制生产的三项政策:限耕、限售和休耕。限耕主要是限制农户生产某些农产品的最大面积。限售即“配额销售制”,每个农户的销售配额按历史销售情况决定,从而使有关产品的生产结构固定化,政府亦可以防止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所有限耕和限售的规定农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要受到政府严厉处罚。休耕则是把限制生产与水土保持相结合,保持生态环境。

3.保证供应。为了满足20世纪70年代出口增长的需要,联邦政府担心“贷款率”(即支持价格)会限制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于1973年制定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便使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两重目标分离开来。70年代中期,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政府担心库存不足而引起价格剧烈波动,又于1977年出台了《食品和农业法》,建立起新的农产品信贷计划――“农场主储备”,以刺激农产品生产。

(三)扩大需求的政策。

1.扩大内需。由于“农场主储备”政策效应,农产品生产过剩,产品销售成为农户面临的首要任务。政府为保护农户利益,推出最庞大计划――“食品券计划”,即向低收入者发放只能购买食品的“食品券”、“学校免费午餐”等政策,以扩大农产品的国内需求。

2.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根据1954年的《480号公法》实行的“食品用于和平”计划,美国政府把减少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库存同开拓国外市场和推行对外政策结合在一起。向第三世界国家赠送剩余农产品,或者向那里低价销售,换取当地货币转作援助资金或美国驻那里的官方机构的开支。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粮食出口几乎有40%是通过《480号公法》进行的。为了维护国内农业集团利益,《480号公法》对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和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出口补贴来减少库存农产品,但由于受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限制,该政策不可能大规模进行。80年代以来,为了迫使其他出口国(尤其是欧共体)减少出口补贴,美国政府开始采用“混合贷款”和特殊补贴的办法来扩大出口。所谓“混合贷款”就是把无息政府贷款同有政府担保(或无担保)的商业贷款“混合”提供给买主。仅在1981~1983年三年间该项贷款金额就由15亿美元增加到48.7亿美元。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也起到出口补贴作用。通过“目标价格”压低市场价格,以刺激农产品出口,农户因价格下降所受的损失则可以从“差额支付”中得到补偿。据联合国统计数据,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小麦的出口补贴率为5.4%,水稻为30%,烟草为23%。在进口方面,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政府对某些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限制,例如,规定每年进口的乳制品不得超过国内市场的2%。其他实行进口配额的农产品还有食糖、棉花和花生等。在牛肉贸易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主要对美出口国实行“自愿限制”,否则美国也将实施进口配额。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和欧美农业摩擦的双重影响下,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制定和实施生态农业、科学技术、信贷支持、信息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农业支持政策。

首先,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政府早已意识到生态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向农户讲述改进土地使用方法,聘请水土保护工作人员为农民讲解新技术。此外政府还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及改进土壤、改善环境的资金。例如,目前美国农业中广泛使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率的功效,美国目前还具有耐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基因改性农作物。它们已占到全部农作物的67%。这些作物的开发极大地降低和取代了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化学品的使用,直接改善了生态环境。

其次,在科技信息支持方面,政府允许农户使用GPS,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辅助生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通过地面接收装

置,接收卫星信号,来确定地面方位的设备。这项技术是美国在海湾战争中打击伊拉克时才运用于军事上的一项新技术,而目前在美国已有15%以上的农户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农户可以依据定位系统测得的有关土壤的技术数据对耕地“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施肥、浇水,大大提高了整片土地的生产率。目前以基因工程为核心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正在推动美国农业的高速发展。

再次,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对农业投入更加巨大。由于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发展,农户已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加之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农户提供贷款,因此,政府承担起农业信贷支持这一重任。目前美国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70%以上的农场每年需要借款来维持与扩大生产。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它包括12家联邦土地银行及地方联邦土地银行会(向农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提供中、短期贷款)、12家生产信贷公司以及由他们组成的地方生产协会(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以及13家合作社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推出出口信贷担保,即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各类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使美国农业出口商和银行避免出口销售货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出口信贷担保,即在进口商未能付款的情况下,按美国出口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担保;设施和设备担保,即向进口商提供为销售农产品而设立的仓储、分拨、加工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的信贷担保。

最后,在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方面,政府更是大力协助。农业部下设“经济研究所”、“农业合作局”、“食品安全和技术服务局”、“食品和农产品出口检验局”、“农产品贸易和销售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农户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农产品政策、出口对象国贸易政策、环境、运输、检疫、卫生标准等多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扩大生产与出口。此外,农业部下属的“美国促进出口办公室”还负责向出口的农户提供关于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安排、国外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出口咨询和世界各国市场准入状况的分析,同时负责为农户出口牵线搭桥,使之与国外买主直接建立联系。

美国作为最大的农业现代化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高度重视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被广泛应用于农业,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美国农业正在发生一次新的革命性变化。我国与美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美国农业扶持政策仍有许多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内容。

二、目前我国农业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将融入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中。这种竞争虽然表现在农产品价格上,但其核心却是农业生产条件和综合生产能力的竞争。改革开放使我国农业生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无论在生产能力还是在发展水平上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

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1.2亩,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一二类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1%,79%的耕地属于中低产地。不仅如此,耕地面积还因自然环境变化及人为因素正在逐年减少。每年因灾害废弃的土地在600万亩以上,每年干旱、半干旱地区沙化面积拓展达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水资源严重缺乏,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l/4,是全球13个缺水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极强,农民到现在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状况。

(二)我国农产品结构单一,品质低。

我国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品质不高,且更新换代周期较长。低质产品充斥市场,而优质产品供给不足。小麦以生产面筋含量不到30%的软麦为主,面筋度超过35%的硬质小麦仅占国内产量的20%左右。专用小麦品种较少,能与美国、加拿大硬质小麦相比的品种仅十余个,产量不足总产的8%,且价格高于国际市场30%。我国现有的二百多条专用小麦加工生产线所用小麦几乎全部依靠进口。玉米蛋白质含量、含油量、赖氨酸含量均低于美国,含水量高于美国2~3个百分点。油料的芥酸、硫代物含量均高于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很难走向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综合优质率仅占1596左右,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粮食品种质量过于低劣,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市场,在国内也找不到市场。

(三)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美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积极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并实现了机械力对人力和畜力的替代,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全面机械化,进入90年代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于农生产中,农业工人的装备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产业工人。而我国仍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但人力、畜力以及传统的耕作习惯和耕作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据《国际统计年鉴1998》统计,我国平均每个经济活动人口占有耕地面积0.2公顷,仅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4.1%,占美国平均水平的0.7%;每千人拥有收割机1.4台,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8.8%,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0.1%;每千人化肥施用量64.6吨,略高于亚洲平均水平,但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67.5%,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2%。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虽逐年增加,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份额只占27%一35%,较美国等发达国家低四十多个百分点。

(四)农业生产力水平落后,劳动生产效率低。

由于我国尚未普及机械化耕作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农业生产效率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据世界粮农组织统计,按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的实物计算,1994年我国为1194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1%,日本的33%,意大利的10%,美国的1.25%。可见,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极大差距。

(五)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每年我国受灾害面积都在8亿亩左右(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3以上),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都在400亿公斤以上,经济损失每年都在600亿元以上。近两年灾害不断加重。1999年,中国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异常,沙尘暴发生频繁,且范围广;降水北少南多,大部分地区冬春连旱,夏季南涝北旱,秋季旱涝并存。北方地区降水出现了建国以来的`最小值,江淮、黄淮、华北等地大部分地区夏旱严重。2000年旱情持续加重,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旱灾,加上调整种植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的因素,全国粮食减产450多亿公斤,减幅达10%以上。如受灾较重的河北省春季受旱面积56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5.9%;秋季粮食成灾1740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绝收553万亩,占播种面积的24.1%。由于干旱少雨,河流和地下水得不到及时补给,全省372座水库干涸(占全省水库总数的1/3),48412眼机井出水不足,765万人(占全省总人数的12%)和70万头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以我国目前农业发展

现状,很难应对人世冲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我国如不能在人世之前,及时有效制定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必然会使我国农业发展承受更大压力,面临严峻挑战。分析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尽快制定“十五”期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三、“十五”期间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应加大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为改善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每年都出资兴建维护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休耕、限耕等措施改善土地品质。要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条件,改良农作物品种。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现状,政府应出巨资兴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在干旱时期通过蓄水工程或人工降雨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解决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缺水困难。政府还应定期拨款改良土质。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拥有几十年的经营权。但对于土质的改良等生产要素的资金投入,政府仍然有责任负担部分投资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准确、快速的信息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仅要注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要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有线电视网络为基础,尽快建立上下畅通、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体系。同时,全面开发利用国内外信息资源。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因特网,加快以因特网为代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业的步伐,让农民通过因特网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解决自己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业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险机制。

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减少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应首先制定灾害救济制度。

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生产的再投入。其次,政府可以推行多种灾害保险制度。每年由农户自愿申请参加多种灾害保险,农户缴纳一定费用给政府作为保费,如果本年度农业生产状况良好,政府不退费;如果本年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天灾人祸,则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偿还农户全部损失。此外,政府还可以对农业保险实行多种形式的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

(三)发展农业教育与科技进步。

近年来,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革命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被运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使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的直接控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21世纪农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农业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为适应21世纪农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新,使教科农紧密结合。政府应专门拨出经费,形成农业教育、科研、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各地区应设立至少一所农业技术学校(推广站),承担本地区农民的技术普及教育。技校还应承担起当地农业科研任务,把平时的科研成果及时用于当地的生产中,提高技术转化速度。此外,技校科技人员还应深入到田间地头,随时解决农民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与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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