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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视野下的性别差异问题浅谈

2023-09-28 07:56: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等待流星”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女性主义视野下的性别差异问题浅谈,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后的女性主义视野下的性别差异问题浅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女性主义视野下的性别差异问题浅谈

篇1:女性主义视野下的性别差异问题浅谈

女性主义视野下的性别差异问题浅谈

21世纪的今天,我们周围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产生的原因多为社会传统观念对女性的误解、偏见.在传统研究中,有关性别差异的研究也多是基于男子的理论,而把女性仅仅当成男性性别的参照现象来加以研究.本文从阐述女性主义自身出发,在女性主义的视野下来论证女性在性别差异中并非只处于弱势,女性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显示自身作为社会化群体的独特魅力.

作 者:郑莹 Zhen Ying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院,中国重庆,400715 刊 名: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KANGDING NATIONALITY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4(5) 分类号:G04 关键词:男女平等   自尊   自强  

篇2:价值视野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价值视野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从价值视角来审视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人类关注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基本思维方式.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传统价值视野片面强调人类的主导作用,使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失衡,严重阻碍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新的世纪,人类应以多维价值视野重新看待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平等和谐地发展,从而保障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 者:牟永福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哲学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刊 名: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XI COLLE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年,卷(期): 16(4) 分类号:B018 X22 关键词:价值视野   人与自然   价值关系   可持续发展  

篇3:生存哲学视野下的女性问题

生存哲学视野下的女性问题

把女性的生存作为人类生存的一个领域来开掘,说明生存哲学的`前提是男女两性的生存同属于人的生存,论证了女性的生存是自然生存、精神生存与社会生存的有机统一,指出了在生存哲学视野中男权主义和女权主义的错误是异曲同工的.

作 者:吴宁 吴树新 Wu Ning Wu Shuxin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武汉,430074 刊 名: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C91 关键词:生存哲学   女性   女性生存  

篇4:消费文化视野下的工艺美术问题探讨论文

消费文化视野下的工艺美术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

工艺美术是我国文化产业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模性较大,同时也是文化事业的体现,在整个文化产业运行的过程中承载着中国人民的文化价值。文章对消费视野下工艺美术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旨在实现工艺美术的经济化运行。

关键词:消费文化;工艺美术;问题分析

消费文化主要是在社会文化发展中某一时期的特定产物,同时也是人们在物质生产、社会生产以及消费活动中所展现出的一种消费形式。因此,消费文化视野下的工艺美术作为一种消费形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及价值,虽然在文化层面上与现实文化存在着不同,但是由于时代背景的不断变化,充分展现了其存在的艺术形态,这种文化形式的出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行为方式。

一、文化消费视野下的宫廷工艺美术

随着文化事业的多元化发展,宫廷风格的工艺美术保持了技术高超性的特点,并将传统美术工艺作为传承的主体,使旧的工艺形式以及艺术形态得到了有效的表达,而且在整个工艺美术技术应用的过程中,采用了高超性的艺术形式,保证了产品设计的基本价值。旧有时代的工匠会受到统治阶级的管制,在艺术创造的过程中会将艺术价值本身进行艺术的再创作,但是,在文化发展的今天,很多设计人员在作品创作的过程中会重视其商业性的.价值。所以,旧有时代的宫廷贵族艺术逐渐演变成当代社会中的“商品”价值。对于这一类美术工艺品而言,可以将其分为收藏品以及装饰陈设品两种,首先,收藏品不仅具有投资价值同时也具有“文物”价值,收藏者主要重视商品的文物价值以及潜在的增值能力。其次,装饰陈设品主要是一种文化传承的符号,通过旧有宫廷工艺的商品转换为另一种文化形式,为使用者提供一种文化品味。而在现阶段宫廷宫廷美术创作及优化的过程中,缺少专业性作品鉴赏人员,一些作品只要被国家机构的工艺美术大师评定为最具收藏价值的作品,其价值会数以十倍的向上增长,从而导致很多工作美术作品的评选成风,出现了一些唯利是图的艺术消费行为,导致传统工艺产品的质量逐渐下降,为文化艺术的传承及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文化消费视野下的城市工艺美术

对于城市风格的工艺美术而言,主要是将中产阶级的市民作为工艺美术的主体,通过对中产阶级人们价值观、生活观等价值的分析,所呈现的一种市民工艺类型。历史中人文产品的工艺设计包括紫砂器、明式家具以及住宅建筑设计等工艺形式。城市中产阶层由于其经济实力、政治地位等内容逐渐成为工艺文化的核心内容,但是,在现阶段城市工艺文化分析的过程中,其正处于未定型的新兴阶段,基本的文化形式也正处于模糊阶段,其形态的判定以及消费价值很难得到系统性的分析。而在消费视角下可以将这种工艺形式定义为创意、综合以及世俗化的工艺美术形式。其中的创意主要是通过对城市人民生活经验以及生活需求的分析,所创作出的美术工艺,例如,家居装饰等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联的设计形式。市民工艺中的综合性主要包括了创意、技艺工艺以及设计等,例如“陶吧”等工艺场所的构建,城市居民可以在这一环境中将自己的创意、技艺以及设计等技术形式进行充分性的结合,从而实现其综合能力的提升。

三、文化消费视野下的民间工艺美术

民间工艺美术主要是将农、牧民作为主体的乡村工艺形式。在现代化文化形式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工艺的生存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其生活化、原型化的艺术形式却得到了有效传承。随着消费文化形式的出现,一些具有民间工艺的农耕文化呈现出不断消失的状态,主要是由于民间工艺是一种生活化的工艺形式,其实用性的工艺会随着人们的生活状态不断改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出现,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准城市居民,使人民在生活的过程中由农村到城市的环境转变,而且其基本的生活环境、生活用品以及生活方式都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所以一些民间工艺品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导致传统的美术工艺形式逐渐淡化。而且随着消费文化的呈现及发展,乡村的生活逐渐改变了旧有的生活方式,民间工艺自给自足的社会生活条件逐渐瓦解,使一些极具民族特色的工艺被“开发”出来,成为旅游商品以及纪念品等。

四、文化消费视野下的艺术工艺

艺术风格的工艺美术主要是专业工作者所创作的工艺形式,对于这些作品的创作人员而言,大部分都经过专业艺术院校的教育,其艺术素养以及创意能力相对较强,所创作的工艺品有陶瓷、陶艺、漆艺等。对于这些专业的工艺美术创作者而言,其作品的设计具有现代化的理念,所以他们所创作出的工艺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以及原创性。与此同时,由于设计的多元化发展,消费者会寻求一种全新的途径,将其自身与消费文化进行统一性的融合,并为大众传播以及艺术创作者提供了交流的途径,使创作者可以通过对人们需求的分析进行工艺作品的设计,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传媒图像以及现代化的生活进行工艺的创新,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视野下非物质形态商品以及物质形态商品的消费。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消费文化的不断发展,消费文化对美术工艺的影响是相对较大的,美术工艺逐渐形成了文化形式的创造,同时呈现出现消费视角下美术工艺形式的变化。由于其文化形式来源于生活,因此其产品的设计与消费文化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其工艺美术的创作不在局限于纯粹的创新,而是应该在消费的基础上实现其身份的认同,并在最终程度上呈现出工艺美术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立新.中国工艺美术研究的价值取向与理论视阈——近年来工艺美术研究热点问题透视[J].艺术百家,,04:114-118.

[2]李砚祖.关于消费文化视野下的工艺美术诸问题[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84-88+127.

[3]荆雷.中国当代手工艺的核心价值[D].中国艺术研究院,.

篇5: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的建构问题探讨论文

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的建构问题探讨论文

关键词:刑法论文发表,发表关于刑法的论文,法律法学论文投稿

一、社会秩序得以建构的根源:社会决定论视角下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

在涂尔干看来,个人与社会是双重建构的。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是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双重建构中,社会具有先在性及实在性——社会外在于个人的确实存在且具有相对个人的强制力量。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递进剖析其社会决定论视角并通过这个视角理解他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模式。

(一)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方式——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是涂尔干诸多著作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在理解涂尔干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思路时务必要列出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社会是事实的,是外在于个人的,个人与社会才具备双重建构的条件。

涂尔干建构了先于个体生命而存在且比个体生命更为持久的特殊研究对象——社会事实,并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采取了类似自然科学家在分析自然现象时的处理手法。在《社会分工论》之后的著述中,他也不断在为这一判断的合理性提供佐证和依据。在涂尔干看来,社会事实具有同自然现象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规律,具有同样客观的研究地位,且社会事实作用于人的意识,在不自觉状态下产生无法逃避的影响,形成属于这个集体的共同意识、行为规范,并对“挑战集体感情”的行为定义“犯罪”,实施惩罚。

社会先于个人而存在,“社会不仅是一个整体,还是一个有机团结的整体,它不仅在结构上集合和结合了各种细胞和组织,而且在功能上也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社会始终是以主体的姿态出现的。”涂尔干正是通过肯定了社会的客观存在,进而以实证的方法将社会事实当作“客观事物”研究,从而实践自己主张的实证主义并极力避免社会学传统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但是,对于社会存在先验的判断,本身就构成了涂尔干实证主义的矛盾方面,这一点在稍后会继续探讨。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社会决定论

涂尔干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思考最典型的即为社会决定论。社会决定论也是涂尔干的主要理论之一。

为了理清涂尔干眼中的个人与社会,以及以此形成、建构的社会秩序,我们先对社会决定论思想进行梳理。

社会决定论的基本观点包括:(1)个人依赖社会,社会控制个人,个人与社会是相对应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实体。(2)社会现象不仅具有外在于个人的独立性,还具有对个体的强制性。

而涂尔干所强调的,即是这样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这些对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思考,在《社会分工论》中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通过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解释自杀的原因,涂尔干提出: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这具体的三个命题也完全可以与《社会分工论》中“个人通过各自出让一小部分利益而获得彼此的共识”共鸣。

由此我们可知:正是因为集体意识,个人才能够得到集体赋予并承认的身份,即正是因为社会,个人才成为个人。进而,社会并不是人思想观念所形成的一种意识化存在,相反,个人是由社会分化出来的且不可避免的带有社会的烙印。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既参与建构了有限个人,个人又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个人与社会最终实现了双重建构。

二、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尔干极力强调社会不是观念性的,而是一个具体的存在,因此社会秩序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这正是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重要手段。

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属于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我们通过考察它的社会作用,才能全面彻底的了解社会事实。”同时,“要想使团结具有一种可以把握的形式,社会的后果就应该为其提供一种外在的解释。”“外在的解释”即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几种手段,这些手段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和考量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即为法律。

(一)法律的意义

涂尔干认为,社会的结合是一种道德现象,研究社会不可能从其内部进行,而必须考察他的外部表现,而法律就是社会结合最稳固、最明确的外部表征。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可能存在离开法律的社会团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可以揭示社会的变迁。通过法律来考察社会秩序并以此对社会进行二元划分是涂尔干创造性的社会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社会性”在他看来,“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

(二)法律的划分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社会分类与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对应,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即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进而证明了法律随社会的变迁而变迁,作为一种单独的社会事实表征着“社会“这个抽象的表达。“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内在事实是社会团结、社会秩序,外在事实即是法律等与社会相应的社会秩序调控手段。“尽管社会团结是非物质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种纯粹的潜在状态,而是通过一种可感的形式表现出来。”涂尔干显然将法律等社会秩序调控的手段认作了社会的“可感形式”。

在涂尔干的视角下,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团结的工具,也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的。综合《社会分工论》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章节,我们可以综述:在机械团结的社会,法律主  要以打击反抗、维护集体感情的压制性法律为主。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则以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恢复性法律为主。“恢复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识,那么它所确定的关系就不会不加区分地针对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它并不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恢复性法律将个人意识维系于社会意识是需要中介的。”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这种有机团结社会中恢复性法律的中介诉诸于法团。法团的行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互动。

(三)习俗与法律的关系

在维护社会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带有明显强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习俗也是一种他律手段,只是表达方式相对温和一些。“一般来说,习俗是不与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当然,有些时候在这一基础之上并没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会关系也只能根据某些来源于习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规定。”但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会的现状相吻合”的特殊情况。涂尔干说:“如果某种社会团结单纯是由习俗表现出来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种次级秩序。反过来说,法律表现出来的社会团结是本质的。”,也就是说,一般习俗与法律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或者说,习俗更多的已经融合进法律里,在每一个法律手段的背后实际都包含着一定的习俗意识、集体意识。而当且仅当在法律的手段进入了无力、空白的领域,习俗便成为公认的他律手段。

当然,社会秩序建构和整合的手段还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赘述。

综上,对社会秩序的探讨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梳理,但理论的价值更在于指导实践,经典著作在当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现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当代背景下,产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尔干社会秩序建构思想是否能为中国现实社会提供理论可能性?

三、当代背景下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

涂尔干思想曾经引起西方世界的广泛讨论,近年中国对涂尔干的讨论比西方世界更热烈。笔者揣测原因一方面是根据客观情况,中国引进涂尔干思想比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涂尔干的相关社会学思想在中国有比西方世界更为契合的连接点。我们分别对两种社会进行探讨,从而找到涂尔干思想在中国地域的生命力及现实意义所在。

(一)西方个体主义上的集体发展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世界个体主义倾向盛行,强调每个人都更关注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而个体主义与涂尔干所强调的社会与个人关系理论始终有一种张力——不能完全称反比关系,但有负相关性。这也是在现代西方世界,涂尔干理论有被边缘的倾向原因所在。虽然涂尔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个体充分发展的有益之处,但其所强调的社会先在、共同意识和集体感情,都更着力于社会的作用,强调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社会事实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与个体主义相对盛行的现代西方内化了的冲突。

(二)中国集体主义下的个体发展

无论是西方的个体主义盛行还是古代中国的集体主义过于严重,涂尔干的理论都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然而,当代中国的国情与涂尔干社会决定论视角下社会与个人的双重建构有着高度吻合的连接点:既有历史文化传承的集体主义和个体又受西方文化影响开始充分发展。这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理论对当代中国现实最为符合,也就相应具备极强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法]涂尔干著. 渠东译.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

[2][法]涂尔干著. 渠东等译.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

[3][法]涂尔干著. 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

[4]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社会学研究.1999(1).

[6]朱伟珏. 社会学方法新规则——试论布迪厄对涂尔干社会学方法论的继承与超越.浙江社会科学.(5).

[7]王林平.涂尔干的社会学思想百年研究综述.学术交流.2008(9).

[8]葛洪义.社会团结中的法律.外国法学研究.2000(4).

[9]李楠.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探析.青海社会科学.(2).

[10]王新,谢敬磊.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认读.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11]李荣荣.从有机团结思考社会现实——读《社会分工论》.西北民族研究.2008(4).

[12]恒之.晚近国内涂尔干研究综述.中国思想论坛.2008.

篇6:简论公共政策视野下经济适用房发展困境及问题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的现状进行了解,查阅相关文献,对获取的资料进行处理与分析,阐述经济适用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以“互动理论模型”为主要理论依据,就如何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规范经济适用房提出一些可行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共政策;经济适用房;互动理论模型

我国自开始,国家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以经济适用房为重点的房地产业,提出要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较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的住房供应体系。经济适用房也就此进入中国城市居民的视野,从最初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到以后定位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推行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为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这一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而提供典型模式,是我国政府干预住房市场一种方式的积极探索。

一、经济适用房的内涵及其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供中低收入者居住,享受政府政策优惠的住房,它与市场价商品房均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受政府控制并限价销售。它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准商品房”,兼具行政性和商品性,其行政层面关注社会公平和福利,商品层面则追逐利润最大化。其具体内涵可参考王洪春学者的《住房社会保障研究》一书中提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特点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而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保障政策,是我国住房政策领域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产物。实施经济适用房这项政策,其特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功能满足了公平和效率的统筹兼顾,是实现居民住房需求的有效方式,它与其他的住房保障形式共同构成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适用房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是重大的利益调整,是施惠于民的善举。由于商品房的售价比经济房要高出很多,中低收入人群根本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现成为他们的首选,很多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群体在国家的补贴下能买得起经济适用房。同时经济适用房在克服收入方面不平等引起的住房问题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涉及住房的资源配置和流通、消费,经济适用房在扭转此中富者愈富、弱者愈弱的趋势向社会公平倾斜里边担负着重要角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促进了住房公平,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共住房政策目标。

(二)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

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通过结构调整存进了商品房开发的理性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健康发展轨迹,确保商品房的投资结构与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基本一致,此外,经济适用房由于其经济性特征,相比其他商品房价格要低得多,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关注,给商品房市场带来一定压力,不得不相应作出价格调整。

(三)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

推行经济适用房它不仅可以让许多中低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进入消费者的行列,同时还会促使商品房降价放量,是启动内需,刺激经济的重要选项。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双龙合璧”是以自主需求为特征的大批量的消费行为,它不同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它产生的是真实的、持续的消费,可以拉长消费链,带动生产链,其能量不可低估。既可在破解房地产僵局上一展身手,又能在挑战经济危机中建立卓越功勋,成为启动内需,扭转危局的关键之举,其效能将超过已经出台的诸多措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困境及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经济适用房或许是住房改革中强调保障性和强调商品性两种改革思路并存的产物,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适用房更像是一种试验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政策设定初衷而言它本身是为社会中低经济收入的家庭设计、建设的,现在却表现出不“经济”不“实用”的一面,值得我们总结、反思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违规超标,建设出现“高档化”现象

经济适用房缺乏具体标准,使得经济适用房建设容易陷入一个逻辑上的怪圈——越造越大,日显贵族气息。这是因为经济适用房定价相对同区域内的商品房来说较低,利润有限,大多数开发商只好将房屋面积扩大,以此来降低成本,造成目前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主流产品在140m2左右,100m2以下的房子甚少。在实际中,一部分高收入阶层通过不正当渠道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使得经济适用房成为出租或炒卖的投资品,造成了经济适用房的旺销和供不应求,诱使经济适用房越盖面积越大,越盖越豪华,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本应保障的对象——中低收入者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只能望房兴叹。

(二)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合理,出现弃购现象

虽有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各地的价格,但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由于项目规划设计和使用的建筑材料上档次,经济适用房品质有所提高,加上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从过去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交叉合建的模式转变为形成纯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及因经济房价格较商品房低,消费者争相抢购,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导致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与规定的购买价格存在出入。因此虽然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冲着低的房价去,最终却因其实际规定价格而未能如愿购房。经济适用房价格过高,超过中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承受能力。

(三)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缺失化”

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商品房,其出发点是经济、适用,设定为只提供给中低收入者,受成本和地价约束,经济适用房往往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带,一般建设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太完善的地块,加上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电、供暖、供水等部门的低效率,消费者入住后生活上出现诸多不便,这与经济适用房的出发点违背。

(四)发售过程存在黑箱操作,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按最初的制度设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很难准确获得,人们普遍认为大多数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了,而很少落到真正的穷人手里。由于定价较高、支付能力和运作不透明等原因,有相当部分出售给了收入偏高甚至是高收入家庭,他们从中获得的住房资源甚至超过了最困难的廉租住户,导致政策优惠未能真正落实到那些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反映出供应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许多经济适用房在未正式销售之前就已经被税务、建设、房管、规划等与房地产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买走,开着私家车去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也不鲜见,一栋楼排在前十几名的都是有“门路”的人。

(五)转租、转让现象明显,监督管理失控

按规定,经适房在拿到房产证3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一些转让者也有其对策:出售经适房的人在房屋租售中心登记后,遇到合适买家,双方私底下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一些开发商利用经济适用房监管缺失,以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得土地,以纯粹商品房性质开发出售,扰乱市场秩序。另外对于如何确定中低收入者标准难以确定。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能长期在保障房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不是因为政府没有发现它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而是由于政府对住房保障本质属性和改革路径的认识的游移不定。鉴于麦克拉夫林对政策执行实践中提出的“互适模型”,对政策的执行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以麦克拉夫林的互适模型为分析工具,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麦克拉夫林通过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说明政策执行是执行者与受影响着之间就目标或手段做相互调适的一个过程,他认为这应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政策执行是否有效取决于两者互适的程度。如下图所示:

(一)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的需求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的需求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基于双方在政策上的共同利益,彼此经过说明、协商、妥协等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执行方式。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中,政府与中低收入人群之间的需求并不一致,从当初提出经济适用房至今,这项政策就处于不断的调适状态,为的就是能够保障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实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相互调适的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

相互调适的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而不是传统的上令下行单向流程。传统的交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的要求,对于政府—房地产商(市场)—中低收入人群这三方面来说,更侧重的多方的交流。

(三)政策执行者的目标和手段可随着环境因素、受影响者的需求和观点的改变而改变

随着经济适用房叫停的声音不断出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大规模扩建,越来越多的人看重的政府的监督执行力度上如何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群体利益。

(四)受影响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将反馈到政策上

受影响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将反馈到政策上,从而影响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对于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出现的黑箱操作以及住房质量、配套设施等问题都是根据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进行调整。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经济适用房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当前的环境下,我们不应对经济适用房抱着“一刀切”的态度,经济适用房应该是可进可出的,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行一种动态的管理和分配是当前满足市场上对于经济适用房需求人群的一个重要途径,要保证达到各区域的住房保障的要求和任务。应该在不断修正和规范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保持推进其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当廉租房和公租房等多样式的住房保障形式建立起来的时候,经济适用房就可以功成身退的淡出大众的视野。

(一)规范标准,符合政策对象需求

家庭收入水平式衡量是否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重要指标。应该根据职工工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房租水平等因素,拓宽审核参照对象,综合界定购房目标群体,计算并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面积及其在总的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比例也应做到因地因时制宜,规定具体的住房标准,在构建时严格落实各项细节,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需求层次越高,消费者就越不容易被满足。经济学上,“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消费者获得的满意度”也就是说,同样的住宅,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层次越高,消费者能接受的定价也越高。

(二)进行政府干预,多种方式进行补贴

经济适用房类属于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由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干预,在补贴方式上向住房补贴转变,减少保障面。一般的,住房保障水平随着收入结构发展呈倒U型曲线,其保障规模也趋于下降。政府注重在整体价格上的微调工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的经济水平情况不一,因地制宜,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持续发展水平,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不攀高商品房,不损伤开发商的利益,维持与中低收入群体的平均值相平衡。

(三)合理规划选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要满足到入住群体的交通便利问题,需要从其建筑选址上入手,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应在充分考虑居民需求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所建之处应搭建好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标志牌,在道路交通处构建更能达到交通方便;要选“熟地”市政、管线、道路等配套齐全;从成本方面考虑,要选拆量不大的地,同时应加强市政、生活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人为本,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情感生活交流需要,建设花园、活动区等作为沟通平台,对于居民生活痛苦指数的缓解起到帮助作用,是新时期下构建人本社会的要求,是安居工程进一步落实的 体现。

(四)执行问责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明确界定在住房问题上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落实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培育、引导和干预市场,确保通过市场满足大部分居民住房需求,利用规划、土地供应、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对市场供应与需求进行引导及调控,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比例要求。制定住房保障的长远发展规划,分阶段制定不同的住房保障目标,并落实布局,具体项目和交付日期等,按年度对社会公布。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保障资源的高效率供给与配置。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因而政府必须在住房保障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如经济适用房规划设计和保障对象资格审查环节,都需要政府制定标准并严格管理。涉及到户型和建设标准,要依据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划实施建设;在其分配环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者应实行严格的审查。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行力度

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买人员,扩大公示范围,延长公示时间,对骗购经济适用房者进行包括经济上大额罚金和行政处罚在内的重罚和公示;及时的经济适用房情况的信息公开,从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到始建,再到申请人群的获批事情,相关部门的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利于政府负外部性的扭转,实行其行政性质。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平时开盘销售活动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通过开展现场政策解答、销售信息公开检查、现场监督房源投放、售后管理明查暗访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经济适用房销售监督管理力度,尤其针对“捂盘惜售”现象,市监察局应联合市房产部门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开展房源投放管理现场监督,对经济适用房开盘各流程实行驻场监察,全程跟踪,重点对房源是否全部投放、选房结束后剩余房源是否清点登记封存并在下次开盘时再次投放等事项进行监督,严查暗箱操作行为,确保申购户排队选号选房的公平公正。开展信息公开现场检查,重点加强对开盘现场申购户信息、房源信息、销售流程等资料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示内容是否完整、公示地点及形式是否合理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购户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经济适用房还不宜盲目取消,其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展开调查找出病因,对症下药,摸清楚究竟是哪些环节有问题,哪些法规有空白点,哪些监管链条有盲点,只有深入调查,才能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才能对各方面加以防范,以便使得政策发挥最大化的效力。如果停建经济适用房,不仅不能使中低收入人群真正得到最大好处,反而会造成房价愈发高涨,百姓无力购房,政府财政吃紧的局面,甚至将导致更多问题的出现。政府应该正视问题的存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解决好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更好地分配社会资源,真正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

篇7:全球金融危机视野下的自我伦理问题及其化解路径的论文

全球金融危机视野下的自我伦理问题及其化解路径的论文

笔者在《从全球金融危机看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伦理之维》中论证了“研究特定经济运行环境中的人”[1]已经成为从根本上化解金融危机的“历史与逻辑的双重必然选择。”因为,“任何经济发展模式本质都是由一定的人与社会关系所支撑的”,[1]而在现时代的中国,“人”则以更加不可替代的身份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因。因而,现时代中国经济运行体系中人的问题的消解路径选择框架,必将深刻影响中国经济未来发展趋势。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自我伦理危机

当下的全球金融危机以空前的破坏力涤荡着人类的物质生活世界,经济滑坡、工厂倒闭、工人失业、通货膨胀严重地困扰着人类的物质生活世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危机所危及到的不仅仅是这些看起来纷繁芜杂的物质生活世界,它还以一种更严重的破坏力危及到了人类的精神生活世界,一场空前的自我的伦理危机正在不期而至。问题在于,是什么导致了现代社会的物质财富、科学技术的高歌猛进并没有自然带动现代人的精神境界得以相应提升呢?在马克思或福柯看来,殖民主义性质的财富增长或科技进步方式不但不可能带来人的精神境界提升,相反则有可能使人与自身之间的鸿沟愈陷愈深,进而将人类卷入一场空前人与自身极度分裂的自我的伦理危机。所谓自我伦理危机指的是由于人类自我主体价值的被剥夺或重构,所造成的人与自身(灵与肉、身与心、主体性与客体性)内部伦理秩序的混乱状态,换句话说,就是由于人类自我权利驾驭失控造成的精神折磨或肉体纷扰。由此可见,自我伦理危机一方面表现为理性屈从于欲望、经验所造成的人对自身主体价值缺席的焦虑,另一方面又表现为被欲望、经验重新塑铸的人对自身客体价值有限性的焦虑。事实上,所有焦虑的实质并不在于获得、占有或经验多少“最为丰富的外在善和过度”才能获得人类自我的满足感,而在于人类应如何在道德层面摆脱由于自我权利驾驭失控造成的精神或肉体困扰,进而达致“灵魂的宁静与肉体的无纷扰”,实现人与自身的和谐。这些问题构成了现代人进行自我伦理规划所要解决的核心议题。可以说,当下日益加剧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的.人类自我的伦理危机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当下,自私、虚荣、嫉妒、贪婪、背信弃义、股市非理性繁荣等现象的流行难道不是最有力的明证吗?最困难的问题在于,其消解路径应该如何构建。

二、自我公正:自我伦理危机的道德化解路径

就自我伦理危机的产生原因而言,自我伦理危机的化解是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合力共同应对方可奏效,但就作为人类终极自我关怀的伦理规划视角而言,自我伦理危机的化解则需要诉诸于人的内在德性力量。那么,怎样的德性才能起到化解自我伦理危机的功效呢?纵观人类伦理思想史,在自我权利驾驭方面的德性是什么问题上,各种伦理学派莫衷一是,各有千秋。笔者在综合美德论、功利论两大伦理学派关于自我权利驾驭方面的道德理论基础之上,认为消解自我伦理危机的德性应该是自我公正。虽然美德论与功利主义论伦理学体系中都没有直接提及自我公正这一概念,但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代表作品《尼个马可伦理学》关于公正的“总体德性”与“具体意义上的”[2]区分;穆勒的伦理学代表作品《功利主义》对作为“作为正义的一项义务”的公正研究中间,关于这一概念的思想已经初见端倪。

实际上,美德伦理学派中的自我公正指的是“在比喻和类比意义上”相对于“总体德性”的“具体意义上的”公正。那么,什么是“具体意义上的”公正,它与“总体德性”的关系怎样,“在比喻和类比意义上”的自我公正又是什么呢?美德伦理学派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的’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2]“事实上,这种守法的公正是总体的德性,但它不是总体的德性本身,而是对于他人关系上的总体的德性。由于这一原因,公正通常被看做德性之首”。[2]“然而,公正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不公正不是恶的一部分,而是恶的总体。”[2]

由此看来,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总体的德性”实质是一种相对于人与自身关系相对的“对于他人关系上的”德性,但亚里士多德也指出,研究“总体的德性”只是为研究“具体意义上的”德性提供一种理论铺垫,后者才是他的真正研究目标。那么“作为德性的一部分”或者“具体意义上”的“公正”是什么呢?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德性”或“道德品质”就是“一个人在积极和他人之间分配时如果对于那些有益的事物,不是自己获得较多的一份、使他人得到较少的一份,而对于那些有害的事物,不使自己受损害过少,使别人受损害过大,而是使彼此达到比例的平等;如果在其他两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时也这样做,他表现出来的品质就是公正。”[3]因此,美德伦理学派的自我公正实质上应该是保持作为体现人类自我主体价值的理性对于自身非理性部分相对优势或优先地位的一种道德张力。

在功利主义学派理论体系中,自我公正指的是“个体正义”的“一项义务”,即每个人保持其所得与“应得”之间平衡的一种道德行为品质。问题在于,公正为什么是“正义”的“一项义务”,自我公正又是在何种意义上成为“个体正义”的“一项义务”呢?

在功利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穆勒看来,公正是正义美德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在涉及权利时,保持公正毫无疑问是义不容辞的,但其中体现的只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赋予每个人权利的义务。”穆勒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公正”具有“坚持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的原则,即以善报善和以恶治恶”的特征,因而“司法的第一美德,公正,作为一种正义义务成为履行其他正义义务的必要条件,部分原因便是基于上述内容。”[4]但穆勒也指出,公正之所以是正义美德一项义务,最根本的原因还不在于上述理由,而在于公正是功利原理的最高道德原则的体现,即每个人的幸福与所有人的幸福都具有同等价值。因为,“倘若根据‘应得’信条以善报善和以恶治恶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那么必然意味着我们对所有应当得到我们同等待遇的人都一视同仁(当没有更高层次的义务来禁止这种行为时),同样社会也对所有应得到它的平等对待的人(即应当得到绝对平等对待的人)一视同仁。这是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最高抽象标准。一切社会制度、所有有德公民都应尽最大努力向这一标准靠拢。然而,事实上这种伟大的道德义务基于的是一种更深的基础,即它直接源于道德的基本原理,而不是某些从属或衍生教义的逻辑推理。由此涉及的便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的确切含义。功利原理之所以成为具有理性意义的原理,最根本的一点是承认一个人的幸福与其他人的幸福拥有完全平等的价值(在程度上被视为是同等的,种类上允许有所差别)。”[4]综上所述,在穆勒看来,公正能够成为正义的一项义务,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它体现了每个人的道德价值的同等性或不可通约性。那么,自我公正何以成为了“个体正义”的一项义务呢?穆勒认为,“个体正义”的“最高抽象标准”在于整体意义上的即“所有应当得到我们同等待遇的人”的公正,但是其逻辑起点在于每个人对自我的公正。也正是在这一层面,笔者以为,自我公正被赋予了“个体正义”的一项义务的含义。

从笔者对美德论与功利论两大伦理学派在自我公正概念思想史层面的梳理当中不难看出,在这一概念应该成为自我权利驾驭方面的道德的认识层面,两者保持了高度一致性。但我们在研究当中也发现,在对这一概念理解方式方面,前者带有明显的动机论色彩,而后者则带有明显的效果论倾向。因为,在亚里士多德所著《尼个马可伦理学》整个理论体系来看,作为一种德性的自我公正实质上只是“灵魂”的“合乎理性的”“实现活动”,即精神领域的。因而,美德伦理学派的自我公正不像功利主义学派一样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而在穆勒所著《功利主义》一书整个理论体系中间,作为“个体正义”的“一项义务”的自我公正,也只是在个体行为效果层面才具有合理性依据。因而,与美德伦理学派相比较而言,功利主义的自我公正缺少了含情脉脉的道德情怀。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道德的合理性依据应该是动机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在这一层面,笔者以为,所谓自我公正,就是人类自我在驾驭权利时保持的自身主、客体价值之间内在平衡方面的一种张力,这种平衡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优势地位的保持,而是一种主客双方的和谐状态。就是说,自我公正德性对自我的伦理危机的化解需要社会公平正义呵护,更需要人类自我内心信念坚守,因为这种坚守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社会秩序的和谐,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提供了一种使深陷于现代社会泥淖中的自我为自身更好地构建起美好精神家园的现实路径。

综上所述,就作为经济发展根本动因、目的的人而言,全球金融危机对人类精神生活世界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消解,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对驾驭自我权利失控所需要的自我公正德性涵养,其可能性在于它是人性需要。

参考文献:

[1]齐小军.从全球金融危机看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伦理之维[J].改革与战略,2009,(7).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王旭凤,陈晓旭译.尼个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 [英]查尔斯·库利,包凡一,王源译.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4][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叶建新译.功利主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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