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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问题探究

2022-10-11 08:35: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校服侠曹瓦拉”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问题探究,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问题探究,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问题探究

篇1: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问题探究

摘要 现阶段,我国要立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实,大力培育以职业农民为依托、专业型农户或家庭农场为骨干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农业的首要战略目标,根据不同省区的资源条件和生态类型,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对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的必要性、基本形式、主导模式等进行探究,并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形式;主导模式;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互动和融合明显增强。在此背景下,农村劳动力流动出现新动向,青壮劳力大规模、长时段地离开农村走向城镇,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造成农业产业链基础环节软化、松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生产经营从业者老龄化、兼业化趋势加剧,进而不断降低农业经济素质,影响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基于农业生产经营环节对农业经济运行的决定性作用和农业从业者素质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如何从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实际出发,选择正确的经营形式和主导模式,培育符合国情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增强我国农业经济活力,走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5]。

1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

1.1 农业从业人员结构发生新变化

农业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在农业诸要素中,劳动力是最基本的要素,是其他生产要素运用、发展和创新的主体,因而在农业生产力中最能动、最活跃,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当前,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形势下,社会经济结构发生相应变化,第二、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增大,经济比较优势较强,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脱离第一产业。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从业人员为2.55亿人,较1991年最高值的.3.91亿人下降35%;农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从1991年的59.7%降到20的33.3%,下降26.4个百分点,年均约下降1.3个百分点。以来,农业从业人员年均减少1 200万人左右。根据发达国家现代化发展规律,农业从业人口趋减、农业从业人口比重下降是合理的,而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看,留在农村的主要是老人、妇女,他们现已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力。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对农业新技术应用、精细管理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导致本就脆弱的农业产业素质进一步降低,从而迟滞现代农业建设,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正面临着什么样的人来生产经营、如何生产经营的新选择。

1.2 农业资源条件对农业经营效益提出挑战

我国农业经济最大的现实是人多地少,农业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耕地面积达到1.22亿hm2,人均耕地只有1 200 m2,全国有1/3以上的省

篇2: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

作者: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课题组

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第09期

在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城乡居民消费不断升级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深入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了解各地新型主体的实践情况,我们赴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实地调研,获取了详细资料,总结归纳了其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相关影响要素。

一、当前新型主体发展的总体情况

(一)新型主体的总量快速增长

新型主体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培育和发展起来的。伴随着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的积极扶持,各类新型主体的数量快速增长。

专业化生产形成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蓬勃发展。近十多年来,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大量增加。在浙江、上海、吉林等地方,在当地政府推动下,形成了一大批家庭农场。据农业部统计,截至年末我国共有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270多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及重要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必要而且迫切。在农业部确定的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和服务试点的33个省区,目前共有家庭农场6670余家,主要集中于中东部政策配套较好、家庭农场发展较早的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安徽等地,家庭农场大量涌现,发展很快,并且多以种植业为主。目前,浙江全省经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有5121家,经营土地面积55.9万亩。江苏省专业大户数量为23.5万户,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 81.5%;家庭农场总数为3.4万家,经营土地363万亩,其中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户均规模208亩,主要集中在100―500亩之间的超过5000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共经营土地1308万亩,占全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63.5%,已经成为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黑龙江省2012年种植大户有8.7万个,户均规模经营面积达200亩以上,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多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8。符合统计条件的家庭农场98077家,其中经营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达911个,这与该省耕地面积大、人均占有土地多、土地集中连片有直接关系。

组织化协作催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茁壮成长。在农民强烈需求和政府积极推动下,农民合作社发展呈现加速态势。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急剧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出现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国家工

篇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

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体现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备不足。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篇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05-0026-01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必要性

1.基本情况

商城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全县土地总面积211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0.34万亩,山场202万亩,水面21.95万亩,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河南省粮食核心区建设重点县。全县辖17个乡镇、4个管理(办事)处、1个工业聚集区, 370个行政村,总人口75.45万人。

2.专业队伍现状

近年来,商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虽然得到不断加强,但因多年欠帐,仍不能满足现阶段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调查全县拥有农业(种植业)大中专院校毕业技术人员134人,其中:农业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68人(包含退休人员18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48人,平均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还达不到3人。-,商城县农业局共新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3名。二是工作缺经费。县财政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农业部门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下乡缺交通工具、培训缺设备等问题比较突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依附于乡政府,也没有自己独立发挥空间,县乡两级都没有专项经费用来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三是培训无场所。

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可行性

商城县农业生产以优质粮油、畜禽、蔬菜、水产品、茶叶、蜂蜜、中药材等为主,全县已有40万亩土地用于规模经营,拥有各类种养大户、流通经营大户近6000人,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07家,其中: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家、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32家、县级示范社34家;省级龙头企业7家,市级龙头企业15家;家庭农场26家。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上都是各产业的代表,他们既有规模的办公场所、生产基地、机械设备,还拥有大量的实用技术人才,软硬件水平都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可以承担起农民技术推广服务的重任。

商城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它可以实现上联县、乡农业推广单位,下联组织成员,把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在农业新品种推广、技术集成、机械使用等方面起着示范带动作用,弥补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断层”问题,成为农业科技入户的有效载体。

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几种形式

1.通过农业部门技术人员指导农业生产参与技术推广

县、乡两级农业技术人员指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进而将先进技术扩散至全县,是现阶段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主要形式。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上和农业部门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县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生产经营给予指导、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有的'生产经营主体从成立到壮大都伴随有农业科技指导人员的辛勤汗水。另一方面,科技人员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生产操作平台,可以不断开发、引进农业新技术,推动全县农业技术实现跨越发展。

2.通过直接从事农民科教培训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农民科教培训工作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学员

实训基地。商城县农广校每年都会根据开展的农民科教培训工作,选择一批综合条件优良的生产基地供学员实践,生产基地为学员提供教学设备并指导学员实践活动,农广校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生产基地一定的培训经费。二是被选拔为农业科教培训基地,直接承担学员培训任务。

3.通过实施农业项目来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实施农业项目是目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另一重要方式,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可以有力提升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水平。例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粮油高产创建,这两个农业项目已在商城建设多年,项目涉及乡镇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家庭农场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有力地提升了全县农业科技综合水平。

在当前农业生产越来越依靠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央逐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之际,农业部门的项目建设正加快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整体水平基本上代表了这个县的农业科技水平。

4.通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促进农业技术推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专业服务公司等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人才、机械等资源优势为普通农户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可以让农业科技的提升惠及到商城县山区广大农业生产农户,尤其是在当前农村越来越空心化、老龄化,普通农户通过购买社会化、专业化的农技服务,农村“3860”部队种好田也不会只是梦想。商城县有国家级示范社高科农机农艺公司,该公司建有大型的育秧工厂,组建有专业的农机服务队伍,为全县农户提供育秧、机械作业社会化服务。

5.通过出售生产资料来推动农业科技推广

现阶段,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示范下,农民的种子、农药、化肥、机械等生产资料逐渐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渠道来购买,有些产供销一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能收购到品质好的农产品,都选择将优良品种和先进的生产设备提供给农民,并传授农民适用的生产技术,这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农业科技的推广。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著.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 上海三联书店,

[2]高启杰主编.农业推广学[M].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3]罗伟雄,丁振京编著.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制度[M]. 时事出版社,

[4]郝建平等编著.农业推广原理与实践[M]. 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

篇5: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 ― ―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 征和组织属性,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

一、 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 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 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 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 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 出台政策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 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迅速兴起。据农业部统计, 目前全国种粮大户 * 有 68. 2 万户, 生猪、 肉鸡、 奶牛规模养殖户* * 数量占比均超过 50%, 农机户达到 4192. 3 万户。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 87. 7 万个, 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

98. 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 许多地方认为,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 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今后“种养专业大户” 可能逐步向“家庭农场” 转化, 但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

― ― ―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年国家颁布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和 年中央 “一号文件” 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 股份合作等多元化、 多类型合作社。截至2013 年 6 月底, 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82. 8 万家, 实有成员 6540 多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25. 2%;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 45. 9%, 养殖业占 27. 7%, 服务业占 18. 6%。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01 年中央提出 “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 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12 万家, 其中种植业、 畜牧指南方经营耕地面积 50 亩以上、 北方 100 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指年出栏 100 头以上生猪养殖场, 年出栏 只以上肉鸡养殖场, 存栏 20 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 千瓦以上(含)的农用动力机械, 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农业收入为主,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 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 100 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 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 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DOI:10.13246/j.cnki.iae.2014.01.001业、 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 56. 9%、27. 4%和 6. 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 辐射带动全国 40% 以上的农户和 60%以上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已成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 进入农业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 ―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方兴未艾。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明确,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目前, 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 15. 2 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超过 100 万个, 在农机作业、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进展很不平衡, 面临的问题还不少。从内部运行看,

新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 发育不足, 带动能力不强;自身运行不够规范, 甚至存在“空壳 ” 、 “冒牌” 现象, 有的享受了扶持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外部环境看, 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不足, 目前尚未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一些地方盲目推进, 重数量轻质量, 甚至不顾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 搞简单的“垒大户” ,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当前,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各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 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积极性高、 势头好, 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扶持发展, 又要引导规范;既要注重数量, 又要提高质量。要边发展边规范, 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切忌违背规律拔苗助长,搞一阵风、 一刀切。

二、 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从事专业化、 集约化生产经营, 组织化、 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 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 以专业化为手段、 以规模化为基础、 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 、 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从事专业化生产、 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 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 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 包括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 包括专业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 包括龙头企业、 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 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 也无高低、 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 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 组合, 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 正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既要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不厚此薄彼;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 协同发展, 不单打独斗。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特性, 加强分类指导, 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因地制宜明确各类主体的标准和管理服务办法, 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

三、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不能忽视、 排斥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兼业农户仍将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相当比重, 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共存, 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 更不是把农民挤出农田。对农民要带领, 而不要“代替” 。任何时候农民都处在 “三农” 的核心地位, 发展现代农业, 培养新型经营主体, 既要解决农业问题, 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 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 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广大承包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 将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 承包农户是基础, 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但会随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是骨干, 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 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中坚, 是带动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的重要力量, 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引领, 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 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支撑, 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 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我们的工作指导中, 一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既要重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又要维护承包农户的基础地位;坚持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判断标准, 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 又要提高土地产出率, 把握好规模经营的“适度” ;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 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 又要通过市场选择、 优胜劣汰;坚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在共同发展中让更多的农民分享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果。

四、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由于农业各行业、 各产品的特性不同, 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特征也不同, 因而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形成的优势各不相同。― ― ―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 其劳动对象是活的生物体, 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 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 对生产全过程负责。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 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 劳动责任心强、 主动性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 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既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 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 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 的弊端,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应当把他们作为种养环节的主要培育方向。

― ― ―农资采购、 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 未来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营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 解决单家独户办不了、 办不好、 办起来不划算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些环节。当前, 各地重点是在农资购买、 产品销售和农

机作业、 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 特别是一些地方创造的, 在农机服务基础上, 扩展为承包农户的代耕服务、 土地托管服务, 既不动产权, 又实现规模经营, 效果很好。同时, 为满足成员多样化、 多类型合作需求, 合作社也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创新合作方式。

― ― ―农产品加工、 物流环节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 重点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制经营在这些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为农户、 合作社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 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引导其通过订单收购、 二次返利、 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与农 户、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有效对接, 形成“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 合作共赢” 的紧密联结关系。农户为更多分享到农产品加工、 物流等环节的增值收益, 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步开拓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 所占份额也将会越来越大。从地方实践看, 不同产业和产品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方式和规模化路径不尽相同。粮棉油糖等大田作物生产, 为实现高产高效, 选择规模经营户(种植大户、 家庭农场) + 社会化服务的较多。果蔬茶等园艺产品生产, 为提高品质、 形成品牌, 选择规模生产基地 + 合作社的较多。养殖业生产为保障安全、 生态, 选择规模养殖场 + 龙头企业的较多。我们要根据产业特性和经营主体特征, 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 明确优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点, 充分发挥好各类经营主体的自身优势, 各就其位、 各得其所。

五、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当前, 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 ―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守住 “三个不得” 底线, 建立土地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有效机制, 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平稳流转。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防止土地 “非农化” 。

― ―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健全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明确家庭农场与农户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完善合作社、 龙头企业、 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订单质押、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 大型农机设备抵押、 畜禽圈舍抵押等适合于新型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各地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 为新型

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

― ―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 重点面向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经营者、 合作社带头人、 农民经纪人、 农机手和植保员等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建设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加强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和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吸引毕业生兴办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 ―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建立示范性家庭农

场名录制度, 明确标准和条件, 研究制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推动完善合作社登记办法, 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社、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以及合作社联

合社的登记办法。研究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篇6:新型农业经营培育工作简报

3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玉玺、副主任巩中带领市人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行到涡阳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县委副书记万瑞年,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丰霄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雷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亳州温氏牧业有限公司、涡阳农家女兔业合作社、安徽菇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源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涡阳秀芹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地。每到一处,实地查看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及专业合作社发展、运营情况,听取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情况的介绍。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始终坚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强化各项措施落实,以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全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规范化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大大增强,在三农工作和美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日益显现,截至底,我县已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3408个,比上年增长26.3%,家庭农场1622个,比上年增长32.4%,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3家,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主体15家,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家,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建设优质麦、蔬菜、药材等生产基地220万亩,全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总量达到5188家,家庭农场共流转土地60多万亩,15.2万农户成为各类专业合作社成员,我县还进一步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举措,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先后编制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农业农村工作十大行动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提高了农民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工作的积极性,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调研组对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发展给予了好评,认为我县力度大,措施得力,希望继续保持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态势,加快工作步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7:新型农业经营培育工作简报

9月6日至7日,农业部经营总站副处长郭娜英带领调研组调研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省农牧厅农经处调研员杨玉杰、市农牧局副局长向国科、县委副书记郭立平陪同调研。

调研组先后深入南湖镇浓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水洛镇拥琪苹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朱店镇郑山村李玉红家庭农场、水洛镇贺庄村拥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详细查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基地、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用工合同、财务管理、产业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并与理事长、农场主亲切交谈,详细了解合作社规范建设和创新发展情况,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等基本情况,成效和作用,存在问题和困难,农民成员入股信用合作的意愿,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做法。

通过调研,农业部调研组对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调研组认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具有明显特色,政府高度重视,部门注重示范创建、示范引导,以苹果、洋芋、畜牧产业为主导产业,以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为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创出了一条适合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新路子。

截至目前,全县已审核认定一般性家庭农场507个,认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5个,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73个;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489个,创建国家级示范社6个,省级示范社5个,市级示范社29个,县级示范社73个,今年申报市级示范合作社19个,合作社成员达1.5万户,带动农户2.8万多户,为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打下了坚实基础。

篇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深入了解这类农业“精英群体”的现状特征与政策需求,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4月19日至5月28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研究”课题组的12名研究人员,分赴浙江10个县(市、区)、36个镇(乡)、96个村,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主要结果反映如下。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

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出现了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分天下”的新格局。其中,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数量和辐射带动效应来看,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呈现出超过其他两类经营主体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还探索出了“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得到不断的发展。调查还表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个体特征、就业及培训经历、土地经营规模及流转、生产技术水平、产品销售渠道、信息服务方式、生产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显示出了自身的特征。总的来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基本上摆脱了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发展困境,而且也展现出了年轻化、知识化、组织化、规模化、科技化、品牌化、信息化、企业化等特征,他们在我省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核心、示范与辐射作用。

二、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需求 。

1、关于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需求

(1)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授信担保的政策需求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农民申请贷款必须要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相关部门提供授信担保,而这对于一般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刚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农业专业大户来说,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村委会进行贷款担保,或以合作社在上下游生产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实际上,从农民的社会信用归属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2)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简化的政策需求

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农业贷款手续还显得过于繁琐,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他们的贷款成本很容易因为贷款手续的

繁琐而大幅增加。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出台简化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的扶持政策,对于那些距离县城较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优惠的政策需求

调查表明,在绍兴、嘉善、余杭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些

针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优惠政策,例如县(市、区)财政直接将一笔专项扶持资金划入当地信用社的账户,专门用于补贴农业项目贷款的利息优惠。但是,在松阳、常山、苍南等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几乎没有任何用于农业贷款利息优惠的专项扶持资金。因此,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财政扶持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2、关于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方面的政策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解决设施用地”列为第④、第②和第③位的重要政策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办公管理用地需求

随着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日常业务管理、召开会议、产品分级包装、储运、设备安放等方面的业务越来越频繁,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场地才行。尽管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

[]73号),已经要求对合作社的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杭州余杭区余杭茶叶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他们因为无法在茶山上建造用于茶叶包装的临时用房,只能取消了购入数台大型茶叶烘干、包装设备的计划。

(2)农机服务主体的农机设备存放用地需求

上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专业大户一般都拥有数十台的农机设备,实践中,这些设备的存放用地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进而制约了这类服务主体的发展。例如,成立于的鄞州区五产镇力邦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但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这就大大地减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3)粮食生产主体的粮食仓储用地需求

与农机服务主体的用地需求类似,上规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粮食烘晒期间、粮食销售之前都需要仓储用地,而且,与农机仓储用地相比,粮食仓储用地还需要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仓储用地的选择余地很小,用地需求得到满足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例如,据苍南县马站镇的粮食种植大户施成钏反映,去年他生产的粮食中有1/3需要长时间的仓储,迫不得已,他只能临时租用了一个大型仓库,增加了5000多元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粮食生产积极性。

(4)鲜活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冷库建设用地需求

种植保存时间较短的水果或养殖海鲜产品的经营主体对于冷库建设用地的需求比较强

烈,但是这类用地比起一般农业配套“临时用地”的审批更难。另外,由于冷库的建设还涉及到用电、用水设施的安排等,各种审批手续也更加复杂。例如,温州的状元杨梅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由于没有冷库等保鲜储藏设施,杨梅的采摘和销售时间就不得不缩短,进而大大影响到杨梅的销售价格和收入。

(5)淡水养殖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需求

养殖鳖类、观赏鱼等需要保温、引水等设施的经营主体,对于养殖设施用地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些设施的建造必然需要硬化一部分河塘水面,而这些做法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例如,松阳县老伟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扩大养殖规模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是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申报、审批,他们还是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复。

3、关于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方面的政策需求

专业大户和合作社负责人分别将“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列为第③和第④位的政策需求,并且特别强调在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扶持政策。而且,提出这方面政策需求的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对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和对疾病防疫要求较高的畜牧产业。例如,松阳县的一位养猪专业大户反映,他所在乡镇现在只有一位已经临近退休年龄的老畜牧兽医员,生猪疾病防疫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该镇的养猪大户较多,一旦发生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在养殖规模较大的`片区建立疫病信息观察点,定期向上级防疫部门提供信息,以便及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疾病防疫工作。此外,目前的畜牧区还存在一些倒卖死猪、病猪的交易黑市,这些流入市场的坏猪肉很容易引发更多的传染病,并危害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养殖大户们还建议上级畜牧防疫部门建立定期低价收购死畜、病畜的制度,并就地集中消毒焚烧,力争将疫病的传播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关于土地流转服务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土地流转服务”列为第⑥、第⑥和第⑧位的政策需求。尽管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土地流转的纠纷仍普通存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5、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农业保险”列为第⑦、第⑦和第⑤位的政策需求。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作物、投资周期较长的香榧等特种经济作物以及疫病风险较大的畜、禽、水产品等行业,而目前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种猪和作物果实可以作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对象并获取政府的相关配套补助资金。对于企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农产品保险的回报率太低,甚至存在巨大的亏损风险,

所以他们通常都缺乏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在动力。我们认为,至少对于粮食、猪肉等重要农畜产品来说,政府应当为其参与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

6、其他方面的政策需求

关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不少经营主体对特种农产品生产很感兴趣,但是却苦于缺乏相关的专项扶持政策。例如中药材,因其特殊的药物用途和生长环境,一些地区的农户在申请组建中药材合作社以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工商登记、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对中药材这类特殊农产品的认识方面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例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中草药专业合作社和和苍南县玉龙中花材专业合作社都遇到了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这类经营主体对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特别强烈。

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零散的政策需求,主要是:(1)农机设备目录更新的政策需求。目前政府提供的可以给予补贴的农机设备购置目录,还无法满足一些在特殊土地类型,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的农户购买需求。(2)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需求。在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中,还普遍存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农业用电费用的情况。(3)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需求。在与超市或工商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额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4)农资价格、品牌、质量等监督的政策需求。农资价格波动较大、农资品牌鱼目混珠、农资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基本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为我省农业结构的优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农民收入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但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其次,传统的农业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合作社办公等用地纳入农业用地范畴,予以支持。

再次,调查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身份来源主要涉及五大类,即“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种养能人”、“农村干部带头人”。尽管他们都有条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他们的个体特征、创业背景以及优势劣势却不尽相同。因此,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中,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为上述五类群体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创业条件,并且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1、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

“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是“年富力强”的农村创业者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在社 会实践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希望。这类主体的成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最关键的是,他们都还很年轻,再过若干年,当那些年长的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业时候,他们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两类“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要研究农业进入机制,为他们进入农业提供便利,鼓励他们组建合作社或注册成立公司,并为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方面的补贴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2、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

由于在生产资本、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家”是最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经营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投资或开发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因而对周边农户或相关产业农户的带动效应比较大。因此,从现实经济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类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他们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当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面比较广,与资源环境联系紧密,政府应及时掌握他们的运行情况,在扶持的同时,要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和损害农户利益等事件发生。

3、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

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一般是来自于传统农户,大多是“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的转型与发展不仅对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不是很大,但是他们的出现,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又可以维系一大批农业经营者的热情。因此,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当特别关注这类“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鼓励他们发展成为特色专业大户,或者鼓励他们组建能够吸纳分散小农的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包括信贷、技术、保险、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篇9: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三农”问题成为与会代表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由于分散的农户难以成为拥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因此,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就成为应对WTO挑战、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调查发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实行“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模式是卓有成效的。由于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都掌握充分的市场信息,拥有比较雄厚的资本、技术、人才优势,能直接参与并有效地组织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因而是最强有力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当前扶植农业和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应是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功能,培育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联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首先,要采取“扶优、扶强、扶大”的政策,按照“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的原则,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支柱型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如何,决定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和销售能力,决定了农户与市场联结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区域经济的水平。可以说,农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拥有资产的规模普遍偏小,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和辐射力有限,抗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与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和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有规模才有效益,龙头企业只有达到合理的较大规模,才能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我们应当以“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为基本要求,以“扶优、扶强、扶大”为基本政策,加快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要鼓励和吸收海外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和乡镇企业大规模向农业产业化领域转移,使这五支力量形成合力,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只要形成比较完善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体制和畅通的流通渠道,只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只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规模经济效益,只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技术,只要具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不论所有制形式如何,不论经营方式如何,都应予以必要的扶持。力争在“十五”期间培育一大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支柱型农业龙头企业。

发展龙头企业,应坚持内外并举。一方面要着力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方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鼓励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聚优质资产,实行强强联合,扶持龙头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和改善经营管理,通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来应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另一方面要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广泛寻求合作伙伴。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项目,在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合作领域,谋求共同发展。在招商引资的形式上,各地应因地制宜,立足本地区实际,关键要突出地区优势。在利用地区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企业优势,选择龙头企业中的优势项目和名优品牌,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利用农业基地优势,与外商签订合资合作项目,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要注重营造政策环境优势,在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上狠下功夫,使国外的大集团、大公司引得进、留得住。

开拓国际市场,是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以往的“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公司+基地+农户”的龙头企业发展模式,忽视了国际市场的重要作用,加入WTO之后,国际市场的地位显得更为重要。于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市场+企业+基地+农户”的`龙头企业发展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国际市场+企业+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是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一头向国际市场延伸,加快区域经济与国际市场对接,一头向生产领域延伸,带动农民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这是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理想模式,也是实现农业国际化的必由之路。应引导龙头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确定企业的生产方向,并通过协议购销、合同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结成稳定的协作和合理的利益关系,把农民与国际市场连接起来,把农业推向国际市场,加快农业的国际化步伐。

其次,要坚持“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我国“入世”之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种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整体进入市场,也是迎接挑战,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需要注意,建立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是以自愿为原则,以产权为纽带,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民利益与合作组织利益联结起来。尤其要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在农业产业化程度和农民组织化程度都比较低的地方,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难度,选准载体十分重要。目前,以政府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供销社为依托,以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为依托,或者以农业技术人员为依托,创建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可以尝试的方式。但是,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淡化“官办”或“半官半民”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但在启动期间,政府的引导也是必要的。可以围绕主导产业,采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把合作经济组织“扶上马、引上路”。在合作经济组织步入正常运行后,政府应逐步地退出来,做到“管理不包办,扶持不代替”,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制企业发展。

兴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定要规范运作。规范运作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我们一是要借鉴国际上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以产权为纽带,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登记、照章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二是要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为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确立法律地位,明确其法人资格,让农民在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引下自我组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三是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科学民主的管理机制。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应建立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调节机制和分配关系,确保农民从合作组织的服务中得到利益、合作组织通过服务获得收入的“双盈”结局。应坚持科学民主管理,坚持民主选举、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透明的各项制度,确保合作组织成员和农民的共同利益。作者:易炼红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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