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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

2022-07-18 08:13:4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墨子渔”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方便大家学习。

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

篇1: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

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

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金融监管的话题不绝于耳,业内多数人认为,既然同为金融机构,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想当然地借鉴间接融资的监管逻辑和框架,更有甚者认为直接套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框架也是必然选择。

事实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存在着本质差异,直接套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思路不仅抑制直接融资的发展,同时也会造成监管无效。

1、直接融资的起源。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相对应的概念。其最早源于 1955 年《美国经济评论》刊发的论文《从金融角度看经济增长》,在该文中作者定义“直接融资”为资金盈余者与短缺者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商或者在金融市场上由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资金融通活动。“间接融资”则为资金盈余者通过存款等形式将闲置的资金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贷款给资金短缺者的资金融通活动。

国际惯例一般不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Market-orientedFinancial System) 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Bank-oriented Financial System)。

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指以金融市场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直接融资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基础的金融体系。总体来说上述两组概念上是对应的,但也存在一定差异,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更多指的是融资增量 ;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更多指的是规模和存量,可概括为融资存量。

一般认为直接融资就是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交易,间接融资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不直接交易。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重要区别在于间接融资通过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中介,其中资金中介以负债的形式筹集资金,资金所有权转移至金融机构,而直接融资中并无承担资金中介作用的金融机构。相应地,这些金融机构本身不是证券(或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而是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代理人,致力于便利资金供给方的交易,提升市场效率,金融机构仅起到供给双方代理中介作用。

2、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经验教训。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确立美国直接融资的监管逻辑。1929 年股灾之后,为通过可靠信息和明确的诚信交易,恢复投资者信心,美国制定直接融资监管基础的《证券法》,从法律上将所有带有融资性质的合同确定为证券,其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是要求对于公开销售的证券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财务和其他重要的相关信息,二是禁止欺骗、误传和在证券销售的其他欺骗行为。这和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第一个常识不谋而合,在此目标下,通过发行方披露重要财物信息的注册制实现。这些信息使投资者而非政府做出是否购买一个公司证券的决策。同时,美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信息要准确,但并未对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进行保证,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不准确而造成购买证券的投资者受到损失,法律支持其求偿权。

依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美国国会成立了证监会(SEC),依法赋予 SEC 在证券各个行业的监管权,其中包括经纪商、移交代理公司和包含国家证券自我监管组织、交易所及结算机构的注册,调控和监督。同时该法案对超过 5% 的股权收购及内部交易做了详尽的规定。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基于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两个常识性理念,是美国直接融资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确立了美国近百年直接融资监管的逻辑。后续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基本是在外围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上述两部法律坚守理念和监管逻辑的强化和加强。

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债券类型证券的发行,保护国家公用利益及投资者的利益,使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负责任,1939 年美国出台《信托契约法》,首次将债券类型证券发行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受托人的资格、职能和义务。

1940 年为系统地规范共同基金(mutual fund)和投资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国会相继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将资金汇集投资公司并聘请投资顾问。作为基金治理的重要内容,《投资公司法》为最小化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该法案要求投资公司在销售证券之初随后时间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策略,法案的重点在于向投资公众披露基金的信息和投资目标以及投资公司结构和运作情况。《投资顾问法》主要监管投资顾问,除某些例外之外,该法案要求公司(或合伙人)的从业人员对其他有关证券投资的建议进行补偿,且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以保护投资者。

年安然和世通公司因粉饰财务报表被曝光并相继倒闭,使美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 年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旨在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财务信息披露并和公司及会计欺诈作斗争,以保护投资者。

年以来,发端于美国,然后迅速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重创美国和全球的金融体系,而且导致全球性经济衰退。为重塑美国金融体系,通过改善金融体系的问责制与透明度以促进美国金融稳定,终结“大而不能倒”,通过结束紧急救助以保护美国纳税人,防止滥用金融服务业务以保护投资者, 年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将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纳入注册,接受监管。

为便利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成长,通过《企业创业促进法案》,同时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则,完善监管体系。

该法案规定小额公众筹资必须通过专业经纪人或集资门户来进行,同时对上述专业机构行为进行限定,即上述机构仅可以从事经纪业务而不能从事交易业务,同时必须经过注册,当然上述条款对应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从美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历程来看,1933 年通过总结 1929 年股灾的教训确立的两个常识性认识成为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逻辑起点。随后出台的法律规制,都是在这两个常识问题进行深化和改进。

3、当前直接融资的监管问题及建议。

一是对直接融资概念和内涵缺乏科学的理解。当前,一些人认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无本质区别,并将直接融资监管和间接融资监管等同,忽视了直、间接融资的本质区别,特别是将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同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同,错误理解上述机构的定位,造成认识误区,并误导实践操作。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本质区别在于直接融资没有承担资金中介的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仅仅是资金供需方的代理人,是代理机构。理解直、间接融资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因此势必要明确直、间接融资的概念,科学地理解概念的内涵,以指导实践。

二是套用间接融资监管逻辑监管直接融资。金融机构是间接融资的监管对象,核心是用金融机构充足的资本补偿其负债的风险,故而监管的重点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负债成本和资金投向。由于间接融资的核心和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存在本质区别,监管的重点和核心本应不同,现实监管中存在套用间接融资监管直接融资的问题,将直接融资监管内容等同于间接融资,对直接融资代理机构实施资本金等监管而非行为监管,忽略两者的区别,造成监管无效。

三是多头监管造成监管竞次引发监管套利。目前针对直接融资,各个监管部门均发行法律属性和经济功能极其类似的产品,但在产品属性定位、募集方式、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由于规制标准不同造成的监管竞次、分割监管进而形成监管套利,极大地扰乱竞争秩序,掩盖金融风险和杠杆程度。

因此,要厘清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界限和本质区别,科学定位直接融资金融机构的代理中介地位,对直接融资实施科学的监管方式。明确直接融资的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方法,吸收国际直接融资监管经验,建立与之适应的监管体系,并在保护投资和利益前提下采用与间接融资不同的行为监管。针对目前直接融资监管的乱象,利用监管改革,还原直、间接融资产品的本质属性,回归对口监管,解决监管套利。

篇2: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目前,我国主要有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督检查、推广鉴定、质量认证等10项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其基本功能分别是: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对涉及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实施生产许可证;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控制新产品的盲目发展,提高质量安全和使用性能实施低速货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质量调查;对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的产品市场打假;对农机产品“三包”和售后服务质量,解决消费者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监督制度;有政府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荐的国家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鉴定;认证机构证明推荐的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认证机构证明推荐的符合国际通用质量管理标准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作 者:刘旭 马玲娟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刊 名:农机质量与监督 英文刊名:AGRICULTURAL MACHINERY QUALITY & SUPERVISION 年,卷(期):2010 “”(7) 分类号: 关键词: 

篇3: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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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什么是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问题:什么是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是什么意思?

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前一种办法只适应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则无法利用这种办法,而后者受制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情况,目前作用有限。 HacK50.com-,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

债务重组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 但也伴随着一定的破坏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

良好的市场运营秩序、完善的会计与法律规则,是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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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直接融资的成本有什么

目前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真实融资成本是怎样的?

目前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大多需要有抵押物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少数企业能得到银行的纯信用贷款。如果通过房产土地抵押只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若通过担保公司则需要额外付出担保费和保证金。

当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大部分银行至少上浮30%,有的甚至上浮50%,以30%为例在6%的基准利率上在加上1.8%,上浮后的贷款利率为7.8%。更多时候由于企业不符合银行授信要求,需要担保公司担保才能获得银行贷款,这样又给企业增加了融资成本。具体如下:银行贷款利率不变还是7.8%,担保费在3%~4.5%不等,其次根据实际情况会要求企业提供10%左右的保证金。

假设企业一年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基准利率上浮30%,担保费率为3%,保证金比例为10%,那么他需要支付利息39万,担保费15万,表面上看企业综合费率为(39+15)/500=10.8%,但实际上由于企业只拿到了450万,实际费率为(39+15)/450=12%。

这仅仅是银行贷款,不包括小贷公司和民间拆借,根据各家银行利率不同,担保公司费率不同,中小企业目前融资直接成本大约在11%~13%之间。

如何去评估你的融资成本?

如何评估融资成本

“我不在乎钱是不是我的,我只在乎钱能不能为我所用!”

——王建林

这句话说的是一个金钱的时间和空间使用度的问题,讲究的是借用别人的企鹅给自己下金蛋,通过融资来生财。不过如果融资成本太高,而投入产出太低的话,迟早变成刀锋舞者某跃亭。

所以,必须关注融资成本。

融资:

可以分成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可以分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融资成本又分为:

表面成本和实际成本

股权融资太复杂,虽然给我估值1500万,但不融到几千万仍然算不上有经验。

所以我们只说债权融资;

间接融资成本一般偏高,中介不是太坑就是心太狠点位收的出奇的高,所以我们只讲直接融资,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先说说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常见的是这两种

(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但根据还款方式不同,还有很多种。

先息后本、先本后息、到期还本付息

还有黑的放款先扣手续费,借一万到手给你七千,每个都略有不同。

在民间最常见的是到期还本付息,10万元,1分利,一年后还本付息,年化利息12%。

其次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机构贷款最为常见,下面就说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然后再说透表面成本和实际成本。

一、等额本息法

等额本息法最重要的区分点是每月还款日的还款金额是恒定的,剖析等额本息的计算逻辑就是。还款金额中本金的比例逐月递减,利息比例则逐月递减,月还款本金恒定不变,就是每月的还款金额再“本金与利息”的占比中不断偏移,在还款前期每月还款的利息比重大、本金比重小,还款周期 过半之后将反转比重本金比重大、利息比重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应还数额=[本金乘以月利率乘以(1+月利率)贷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每月应缴利息=剩余本金乘以贷款月利率

还款总利率=贷款额乘以贷款月数乘以月利率乘以(1+月利率)贷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额

还款总额=还款月数乘以贷款利率乘以月利率乘以(1+月利率)贷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注意:再等额本息中,贷款的金融机构一般会先收取剩下本金参生的利息,而后再收取本金,所以利息的比重在每月还款金额中的占比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少,本金在每月应还款金额的比重变多,月还款总额保持不变。

等额本息适合人群

等额本息由于每个月还款金额相同,因此较为适合有消费计划的个人和家庭,尤其是适合年轻的白领/工薪族,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加薪和职位加成,会增加稳定的收入。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如果选择本金法的话,在前期还款的压力会比较大。具体往下看。

二、等额本金法

等额本金法的特点就是每月应还款的金额,在待还款期数中的金额比例逐月下降;核心算法是将总贷款本金按还款的总期数平均分,在计算上一期的带还本金的利息。这样就计算出了每一一期应还金额,所以在等额本金的计算下。发生首月的还款总金额会相对比较多,但是优点是还款数目,越还约少,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本金/还款月数)+(本金-累积已还本金)乘以月利率

每期本金=总本金/还款期数

每期利息=(总借款金额-累计已还本金)乘以月利率

还款总数额=(还款期数+1)乘以贷款额度乘以月利率/2+贷款额

注意:在等额本金法中,我们每个月还款的金额数目中都是恒定的,而利息伴随着剩余本金的减少而下降,所以每月的还款金额逐步减少。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在一般的情况下,等额本息所支出的总利息比等额本金要多,而且贷款期限越长,利息相差越大。

等额本金适合人群

等额本法在前期的还款首月总金额大,往后每一期逐渐递减。相对适合在前期有一定还款实力的人来使用,当然也适合上了一定年龄的人选择,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面对的是退休或者收入减少的风险性。所以适合在前期偿还能力足够的时候,先行偿还。

直接融资成本真的很廉价吗?

许多投资人士都明确的感受到,频繁股灾发生的动力源正是来自于“不断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的中央金融政策。

“傻子都知道直接融资成本最低。”------这是许多专家的见解

如果按照中国股市之前的监管规则说,股市融资是成本最低的融资平台。成本低的原因就在于无需分红,无须资产质量,无须稳定的实业、产业经营业务,只要有疏通监管、审查就能实现上市融资。“创业板何以成为欺诈发行的重灾区?”一文解读了中国股市的变态金融问题。

“但在中小板推出之后,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之后,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铺天盖地而来。如此一来,《证券法》明显就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了。可以说,《证券法》迟迟没有修改,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一直都在分享着国有企业的政策红利。于是这就有了民营企业、家庭制企业欺诈发行行为的发生。由于创业板的政策性红利又远远超过中小板,创业板因此也就成了欺诈发行的重灾区。”寥寥数语,道破不仅仅是中国股市的监管问题,中国股市的政府办股市中存在的政绩替代法规问题既不容忽视。

寥寥数语道出了中国股市的重大原则问题,国企可以享受金融市场上的政策红利,这不是官办股市是什么?

即中钢集团巨额债务无法履约偿还,试图用债转股方式湮灭巨额腐败投资问题之后,东北特钢47亿巨额债务又进入了担保怪圈,无力清偿。令人惊愕的是又有官员高管们想到了债转股方式抹平重大经营问题。

政策可以主导企业从股市白拿钱,无须尽一切义务,这是金融交易市场吗?辅之以社会投机资本的运作,这只能叫拿来市场。

谁是证券市场的主导者?这个问题至今仍然被一批官员高管们视为这是官场权力的话语权范畴的事,一些专家甚至提出了“新股发行无需对业绩有限制”“不宜强行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财报季分红”等荒.唐建议。

一些没有价值的商品卖给你,搁你你会买吗?市场会给没有价值的商品交易机会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专家、学者、官员最起码的公务从业道德底线。

“只有完全不懂证券市场规则的人才认为直接融资成本最低。”------这是敬业专家的见解

安然公司只为高价减持股票,平息公司资本问题而释放了一则虚假信息,在股民和媒体的检举下,监管司法双重介入,很快弄清事实,高管坐牢,公司赔偿股东损失,股票终止交易。

英国石油公司还低漏油事故导致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半年期红利无法兑现,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谢罪,求得股东原谅许可。

这才是责权利相统一的公平交易证券市场------没有固定期限的,真金白银的利润回报你就下岗(退出交易)。

我们的证券市场有多少长期不分红,长期隐瞒业绩的上市公司?如果债券市场上有不付息的债券,这个债券还会有买家吗?

这里不难发现美欧金融市场的融资成本层级:融资成本最低的是银行贷款;其次是发行债券,利息高于贷款;融资要求最严苛的正是股票市场,有一次解决资本金的条件,但必须接受所有融资条件,投资者以承担较大风险换来的是更高的投资收益,诚实守信、定期红利回报是所有上市公司绕不开的成本。

我们的市场监管规则差距在哪里?上述实例说明了问题症结所在。

如果股票红利仅相当于银行存款利息,承担企业经营业绩波动就是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资本就会选择把钱存入银行,安全获息。同理,债券投资的风险介于股票与存款之间,如果债券给予的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就没有意义承担企业经营导致的付息违约风险,接受银行综合平衡投资风险之后的利息收益自然也是投资者的选择。

一个浅显的道理由此导出,我国股市长期大起大落的表现其实就是投资回报缺失法规保障的衍生现象,许多投资者都已经适应了投资回报从股价大幅波动落差中去找回来。

“只有没有资格上市融资的企业才会去银行贷款”,这一国际金融规则告诉投资者们,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们追求的是比银行利息更高的投资回报,也只有符合盈利分红能力高于银行专业金融业绩的企业才有资格在股市、债市融资,长期使用解决生产(科研)固定资金投入问题。

市场规则告诉我们,没有足够的业绩创造能力你就只能去争取成本最低的融资;能够履行大股东义务,如期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才有资格正式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只有能够长期履行股东承诺,如期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才有资格在股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创业企业的天地在创业市场上挂牌交易的条件不能比主板市场有任何宽松,持续较高的退出机制是只有竞争取胜的机会,没有坐享市场资本的资格。

水皮:“美国股市屡创新高 为什么A股还趴在3000点?”

真正的原因不在于市场资本的流向问题,而在于市场规则监管的公平问题,这些我们都没有做到,更谈不上做好,我们的市场活力从何而来?只能依靠投机交易,欺诈交易,内幕联手交易这些有悖证券市场公平原则,水火不能相容的方式,只能获得交易利润,无从谈起投资收益。

中国证券市场上目前主板市场有近两千只股票,包括被稀里糊涂称为中小板的深市大量大公司股票,例数起来具有长期价值投资的股票不足50只,从股价长期表现看,这其中有长期投资收益的股票不足10只。

不妨直言不讳,长期缺乏价值投资的股票导致了长期投资资本的严重缺乏,从众效应又导致大部分具有价值投资的股票难逃大起大落之灾。稳定股市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又一再打压投机资本,这就是水皮先生疑惑的美股高歌猛进,中国股市原地踏步都步履薄冰的机制原因,这个解释与水皮先生的解释可谓南辕北辙,真假分明。

我们的股市长期不涨的原因不在资金流向问题,而在于官员高管的乱指挥,乱插手,一直把直接融资强行解释实施为成本最低的融资,企业(尤其是国企、金融企业)可以反复再融资的市场资本挥霍平台,成为腐败问题导致的国之命脉资本缺失的买单市场。且不说是谁给了懒惰、贪婪执政者这样掠食民财的资格、权力,长此以往,导致大量社会资本不敢涉足股市,也就促成了证券市场价值、责任、义务长期颠倒的市场混乱问题,成为了社会恶意投机资本的乐园。

民间资本的操盘手没有白吃饭的,更少有“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只要不逼良为娼,至少相对于国有企业资产、券商(国企底子)资产经营监管而言很少,公正合法金融交易的担子非证监会这个机构莫属,金融证券的立法起草权是证监会的,证券金融交易监管的责任也是证监会的,由谁来任职监管?人才素质至关重要,其它官员绝无涉足资格,排除干扰,专家治市、专心治市,责权利相统一的治市规则绝没有以权压法,以权融资的余地。

篇6:直接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直接融资方式有哪些?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直接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消费信用: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民间个人信用: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为什么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导致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造成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在银行体系高度集中,金融体系缺少足够的弹性,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强烈影响。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直接融资比例在不断上升,但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仍不协调。融资主体结构不平衡,中小企业利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十分有限。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就包括提高资本市场股票、债券直接融资比重,逐步降低银行间接融资比重,在引导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同时,加快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

直接融资比率的提高能解除公司对银行贷款、货款拖延的过分依赖。

发展直接融资会带来企业股份化、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新和成通过参股、控股形式来组织生产和进行市场运作,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配置效率。

发展直接融资还可以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负债风险,形成一种更合理、更富效率的融资结构。

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消费信用

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民间个人信用

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直接融资的方式

篇7:浅谈我国银行理财监管

浅谈我国银行理财监管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加、居民理财意识、理财意愿日益增长,中国进入全民理财的时代。与此同时中国理财市场发生很大的变化,资产质量和数量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创新发展动力逐步增强。银行理财新产品层出不穷,理财市场空前的繁荣。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银行理财监管理财产品

一、银行理财业务概念

银行理财业务是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是指理财师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制定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设计方案并帮助客户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增值。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现状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变化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且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也就是说,此时的理财产品仅仅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二)理财业务不断推新,产品种类增多

目前,商业银行推出的在市场上流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结构性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QDII)等。伴随着股市、政府政策及投资者的变化,从与黄金、汇率、利率、商品等挂钩各种基础资产挂钩的理财业务到信贷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理财业务飞速发展。

(三)理财业务规模持续扩张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深化下,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发生了相应转变。银行推出的信贷类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理财产品的缺乏,并迅速成为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加大了关注和重视,使得债券和货币市场理财产品总数占到了市场总量的22.9%。总的说来,理财业务投资方向不定,但其规模仍是扩大的。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较弱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在该体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空间受到极大的制约。而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包括投资规划、合理避税、遗产管理、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不仅能提供顾问型理财服务而且能够依照客户的理财需求进行委托投资理财与深层次服务。因此,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二)专业理财人员匮乏

理财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不仅要求客户经理全面娴熟地掌握银行业务与营销服务的技巧,而且要求其掌握证券、保险、信托、税收、房地产、收藏品鉴赏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从前台柜员中选拔产生,经过简单的相关知识培训就走上工作岗位,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滞后。

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型的银行业务,蕴涵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项风险。我国诸多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仍处于粗放型的管理阶段,大多数中资银行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与技术,少数商业银行对风险疏于管理甚至漠视风险的存在。

(四)运行机制不适应发展需要。

由于理财业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业务与人员仍隶属于个人银行业务部,运行机制也和其他营业分支机构相差无几。但是,与普通营业分支机构相比,理财中心面对的`是少数贵宾客户,这些客户往往要求更为快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而现有的运行机制容易导致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一站式”服务根本无从实现。

四、银行理财主要监管措施

(一)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从表外转入表内

通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能够将部分贷款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从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存贷比考核以及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信贷业务的约束。转表要求是减少监管套利活动并降低其对审慎监管有效性和信贷调控效果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结构

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纷繁复杂,它们可以是利率、债券、票据、信贷资产、股票、衍生品、黄金等。与转表要求相似,缓解理财业务对审慎监管有效性和宏观调控效果的负面冲击也是监管部门对基础资产结构限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限制或禁止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根本。在存款利率受到管制和负利率冲击之下,通过理财业务来挽留客户和发展新客户成为银行开展存款竞争的重要手段。在银行理财业务的不同阶段,银行存款和其他负债可以在表内表外“游走”,这为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来变相高息揽存,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了空间。结果导致银行存款余额在月初、月中、月末出现较大的波动,提高了流动性风险。

(四)严查违规操作,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8月28日正式颁布,旨在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是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面对转变经营模式、拓展收益渠道的压力,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银行唯有加快理财业务发展的创新步伐,通过负债结构与收益结构的转变,形成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联动效应,才能在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运行监测报告[R].上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郭田勇,陆洋.监管新规促银行理财产品回归稳健[J].西部论丛,2009(9):52-53.

[3]柴效武.个人理财产品研发的构思与设想[J].海南金融,2009(11):56-60.

篇8:宣传栏监管制度罚款

宣传栏监管制度罚款

、挂图内容:

突破

超越自我,是一个信念,是一个精神寄托,是一个不断向前无限延长的终点。只有超越了自我,才懂得怎样去衡量别人的价值;只有超越了自我,才明白如何接纳自己以外的一切。

2、此系列挂图的优点和长处:

本组挂图共6张,从挑战、拼搏、倾听、突破、团结、专注六个方面说明个人素质问题,体现一个人如何提高自己,超越自己。企业领导者都希望自己的.员工不仅是个将才,而且也希望他们是个有素养的人。挂图大师通过图文并茂的挂图形式为办公族们制作了该组挂图,目的是让在忙碌工作中的员工们不要忘了提高自己,时刻提醒自己,学会挑战自己,团结团队,专注做事,不断成长,从而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

3、挂图延伸:

一个人从学校走向社会,从工作再走向创业,有一句话说得好,“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战胜别人容易,但战胜自己却难。”突破自己其实就是让自己“凤凰涅盘,浴火重生”,说得更直接一点就是淘汰自己,自己为自己设定更大的挑战目标,凤凰明知“浴火”不好受,它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因为它知道只有淘汰原来的自己,才能让自己重新获得新生。

4、此系列挂图适合安装的位置:

本组挂图适合张贴于办公室、办公区域、职员区、公司宣传栏、走廊过道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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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

超越自我,是一个信念,是一个精神寄托,是一个不断向前无限延长的终点。只有超越了自我,才懂得怎样去衡量别人的价值;只有超越了自我,才明白如何接纳自己以外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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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电脑公司员工监管制度范本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

二、员工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四、上门维修电脑时必须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仪表注重,衣帽整洁。

五、待客必须有礼貌,有敬语,有五声;说话诚实,认真积极的解决顾客的电脑故障;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定,保证顾客满意,任何场合下都必须讲普通话.

六、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分钟,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

七、认真听取每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财物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八、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客户(您好!电脑公司欢迎光临!请~!)。作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了解各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工作中---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走路轻、说话轻)

3、工作后---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麻烦您对我们的服务多提宝贵意见!跟单!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九、工作时间:

1、冬季:,夏季:;

2、一个月可休天,无特殊情况的连休不能超过天

3、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或早退分钟者算迟到或早退

4、迟到或早退分钟者算旷工天

十、员工奖罚规定:

每月奖金:元,全勤奖元

1、当月无迟到、无早退、无投拆、无违反相关规定可获得满额奖金

2、当月无迟到、无早退、无投拆、无违反相关规定并未休公司规定的每月天假天可得全勤奖

3、迟到或早退或被投诉及违反相关规定者一次扣奖金元并不能获得全勤奖

4、当月公司所放的天假天未休者可得满额全勤奖,休天者只能获得元/天的加班补助

5、每逢大型节假日公司均有红包发放

十一、离职条件:

1、员工离职,必须归还所有维护工具及公司所配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2、离职后不得再以电脑公司员工的名义自居,如有违返本公司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3、员工合同期满后方可离职,离职将发放所有工资与归还押金;

4、未满合同期如需离职者必须提前个月提呈辞职报告,书写详细理由批准后方可离职,离职发放所有工资与奖金,扣除%押金;

5、未满个月无特殊原因要离职者,扣除%的押金;

十二、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1、每月旷工累计达天;

2、拒绝公司指派任务;

3、泄露本公司机密;

4、当月被投诉次以上者含次

5、偷盗公司财物者;

6、私自收取客户费用;

十三、入职条件

1、进入公司试用期个月

2、正式进入公司后

1、正式进入新联电脑公司需交纳押金

2、经试用需交纳培训费的,交纳培训费

3、进入电脑公司后,公司统一配置

十四、员工正式入职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镇办企业监管制度范本

2.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本两则

3.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4.物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5.最新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6.公司员工管理规范制度范本

7.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本

8.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本精选

9.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篇10:上审批监管制度

上审批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上行政审批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当事人将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从网上发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网站,审批单位在网上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进行办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第三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并通过网上或其它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审批单位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堪测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测的时间,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审批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转嫁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严禁有不廉洁行为。

第六条 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第七条 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予办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篇11: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全文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全文

一、食品广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应贯彻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坚持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一)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

(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四)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的广告。

(五)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六)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的食品广告。

三、食品广告监管应围绕食品广告的发布前规范、发布中指导、发布后监管等主要环节,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审查责任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落实食品广告的审查责任。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媒体单位落实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监督检查。

(二)对广告审查人员开展食品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承接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审验、广告内容核实审查、客户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对由于广告审查措施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发布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广告媒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的`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

(一)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媒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对重点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

(二)坚持集中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告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将监测发现的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制度。按照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公告力度。

(一)对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违法食品广告发布的动态及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告提示,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三)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等多种方式,采取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典型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示、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告频次和曝光力度。

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发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广告,以及需立案调查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迅速果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有关食品广告的发布:

(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所涉及的广告。

(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需立案查处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区、多种媒体发布或者违法广告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多个主体的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工作制度。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不同媒体发布的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交办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应将有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应通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由本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九、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按照总局《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案责任,及时查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通报以及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的本辖区内的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机关,通知其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跨省移送或者通报的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总局督办。

(二)建立健全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效率,落实监督职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依照总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总局交办、转办的食品广告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报告,总局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各地广告案件查办落实的情况。

十、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广告市场退出机制。

(一)对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部分食品或者全部食品的广告发布业务。

(二)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暂停其食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按照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一)支持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广告市场监管机制。

(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围绕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规范食品广告发布活动。

(三)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据自律规则,对实施违法食品广告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劝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广告发布媒体全面监管,全面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致使辖区内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发生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重大广告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围绕食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及时将广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涉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线索,通报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

十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持和完善广告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食品广告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进行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与实效。

篇12: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

浅析关于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问题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近几年刚刚开始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部门规章制度为主、各监管主体为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法制建设不健全,还存在诸多问题。

1.监管理念过度保守。一是监管过于密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近几年刚刚发展起来,并且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所以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制实质上是一种高强度的监管。但是,监管过度会导致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和金融衍生品品种较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机构监管模式降低监管效果。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模式主要以机构监管为主,由于衍生品本身的设计信息披露较少。因此对于多数为跨市场、跨地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难以全方位覆盖。

2.监管主体不够高效。一是多头监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分业监管,中国银行、三会两市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都拥有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权力。多头监管可能出现同一部分由多个部门监管,相互掣肘,导致监管复杂且难以协调。二是监管主体缺乏科学的沟通机制。监管主体容易发生重叠,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协调制度至关重要。三是自律监管不足。由于缺少合理合法的授权,各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交易规制不易实行,自律效果缺乏约束,加之过度的行政干预,造成协会自律效果无法展现。

3.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是各类规范效力层级低。我国监管体系多以部门章程、暂行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缺乏法律具备的强制性和稳固性。因此,监管体系无法适应跨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需求。二是缺乏监管衍生品市场的法律。目前,我国已有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的针对性,无法对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进行统一的规范,也无法做到对风险的有效提示和规范,这与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三是监管漏洞依然繁多。

二、对金融衍生品监管难的原因

1.金融衍生品是部分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其中主要原因是在创造高利润率的同时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因此,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有效武器。因为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新事物的产生,所以监管部门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完全掌握金融衍生品的内容实质,之后才能进行流程规范,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极易留下监管漏洞。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之上,全球金融快速结合,金融创新更迭速度不断提升,致使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顾此失彼。

2.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当中,国内的金融机构同时面临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压力。这推动了其投机行为的产生,金融衍生品是在此条件下形成的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因此,金融机构不得不在稳定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创新金融衍生品,竞相追逐高盈利的工具。同时,导致次贷危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的投机行为。

3.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能力,收益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更高,因此能够获得国际投资者的竞相追逐。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本身具有风险,投资巨鳄可能会隐藏其真实的投资想法,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或利润。另外,如果资金流转于多国之间,那么投资者的意图更加难以察觉,进而获取额外的利益。这就导致了更多的金融衍生品存在于多市甚至是多国之间。同时,这种跨市和跨国的交易特点对监管提出了严苛的挑战。

三、关于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及高杠杆性。如果引发问题,将会对投资者、甚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科学全面监管刻不容缓。

1.树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思想。从金融行业的发展史来看,金融监管一直在不断地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发展成熟。审慎的方式是金融管理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同样也应该成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金融衍生品应首先确定合理的监管范围,减少其带来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是要开放金融衍生品的种类限制。合理有序地开放金融衍生品的'品种限制,优化其质量。在适当的时候,开放金融衍生品市场,让市场有充分的空间选择优秀的金融衍生品品种,促进各类优秀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规模。二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场内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差异性区分,区分不同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实现合理科学的监督。三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应转变为以赋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加强对金融领域的引导作用。四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包括其设计条款并针对不同的特性面向社会给出专业权威的指导意见,逐渐取消金融市场的以准入机制代替监管机制的模式。

2.对监管权力进行科学分配。当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相对混乱,经常出现多头领导,同一领域多种管理制度的现象,多头负责、权责不清。因此,分配权力的不科学性严重限制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由同一部门进行主管协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多级监管制度,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这一相对过激的建议难以实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刚刚起步,应以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为基础和保障,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是为了确保划分权力的科学性,需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等级。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消息的实时共享和沟通机制,保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二是需要加强金融各协会的自律管理的权限,发挥自律管理的全面性和覆盖性,不断扩大自律组织对监管的话语权。三是需要引导社会媒体和其他机构加入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当中,形成外部有效的社会监管方式。社会媒体力量的加入有助于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实现快速直接的散播作用,有效地完善监管实时性和专业性,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力量。

3.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法律的制度性建设以及相关法规细节的处理。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等级比较低,多处于参考意见或通知等层面。在法律层面上缺少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全面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一是在合适的条件下,对零散杂乱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改,清理不具有合理合法性的行业部门规章制度,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确保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全面区别不同金融衍生品,形成具有条例科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并以此为依据规范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和监管主体。

篇13: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王卫洲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的特别保护概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严格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规定的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外,占用基本农田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8、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一)用途管制。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的只能占用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地,需要占用农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使用权管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允许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其他各类 建设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9、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层次。

我国集体的所有权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表现为小产队、生产小组等各种形式。这就是以前我们产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0、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一是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关于村民小组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然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篇14: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买卖流程的一种描述,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的作用、交易中介的组成和作用、交易价格的形成、交易的交割和结算、交易系统的组成和作用等内容。在学术层面上,证券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制度和报价驱动制度。而报价驱动制度中,做市商制度是比较重要的制度。

1、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2、报价驱动制度

(1)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有: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

(2)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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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买卖流程的一种描述,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的作用、交易中介的组成和作用、交易价格的形成、交易的交割和结算、交易系统的组成和作用等内容。在学术层面上,证券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制度和报价驱动制度。而报价驱动制度中,做市商制度是比较重要的制度。

1、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2、报价驱动制度

(1)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有: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

(2)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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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融资融券相关法律责任制度

一、我国融资融券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融资融券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可概括为“1+1+1”:即法律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行政法规层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层面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中各有一个条文。具体是:《证券法》第205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我国融资融券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责任不足

综观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两者本质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权利义务,包括违约责任理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单位和个人本不应予以置评,但是融资融券合同又是一类特殊的契约,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都对格式合同给予了特别规范。因为格式合同的双方名义上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由于在综合实力、订约经验、订约机会等方面都存在极大悬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只能被动接受,其平等订立合同的能力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将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因此国家公权力应对失衡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予以矫正,使其重新恢复平衡。

就融资融券合同而言,虽然客户可以选择与证券公司签约或不签约,但对合同内容基本没有谈判能力,这有可能会导致:一、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如有的证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时可以自由选择处置的品种、数量及平仓顺序,同时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这样,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中的权利极大,而客户的权利可能面临被损害的危险;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由于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处于主导地位,客户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客户给证券公司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但这通过维持担保比例、逐日盯市、强制平仓、债权追偿等制度可以有效得以控制,但证券公司给客户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如业务系统差错、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平仓明显不当,甚至有可能是工作人员恶意违规,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这本应通过违约责任事前明确约定,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的《合同范本》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几乎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未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出现这些情况时,如何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又没有约定,这必然导致客户权利受损时,难以有效维护其民事权利。

正如有学者指出:“民事救济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根本区别在于,违法者是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而不是向制度支付罚金,因而它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监督违法违规的积极性,使违法违规行为人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最终切实提高监督效率。”融资融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民商事活动,客户从事融资融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倘若民事责任不彰,客户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必将挫伤其积极性,任何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用脚投票,选择离场,最终将伤及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责任不完善

前述我国关于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的三个条文,均是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罚款、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还规定了责令改正、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行政监管措施。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法规对行政管制格外重视,但这绝不意味着相关行政责任的完善,稍加分析,即可发现现行关于融资融券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仍有如下不足:

一是证券法第205条多层指代,易生歧义。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涵盖很广,将证券公司所有违反《证券法》向客户融资融的活动都纳入了规制范围,但问题正在出在“违反本法规定”上面,通观《证券法》全文,与融资融券相关的条文也仅第42和第142条,第42是关于交易方式的,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留了一个伏笔;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件》中关于融资融券的内容应属“国务院的规定”,那么《证券法》第205条的适用范围是否是:(1)违反《监管条例》从事融资融券的行为;(2)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的行为?如果这样理解,违反《监管条例》的行为,有轻有重,一律按《证券法》第205条严厉处理,似乎过于严苛,有违公平原则;再对照《试点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显然,该条将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规定的”,这应理解为具体业务规则,其处罚是“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即可;另一类是“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这显然相当严重,因此按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可见,按《试点管理办法》,只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才适用《证券法》第205条。综上,似应理解为,违反融资融券一般业务规则的,不应适用《证券法》第205条,但这样又与该条的文义相悖。因此,我国《证券法》关于融资融券的行政处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应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是行政处罚过于严厉、单一,缺乏应有的梯次。《证券法》第205条对融资融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两类,对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罚款;对责任人员: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该规定没有区别违规具体情形,一律适用上述措施,显得过于严厉,使行政处罚的程度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失去了对应关系,违背了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须知,对于一个机构来说,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无异于宣告了其业务的终结,截至目前,我国在证券行政处罚中,也仅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对风险证券公司使用过撤销业务许可的处罚;对一个证券从业人员来说,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也宣告了其证券职业生涯的终结。因此,如此严厉的处罚显然要少用、慎用,对于大多数一般性违法行为,不宜适用。但我国证券法中关于融资融券的行政责任仅此一条,没有构建一个不同层次的处罚体系,使得行政处罚缺少应有的梯次。

三是义务与责任对接落空,行政处罚无所依归。“仅有义务而无责任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证券法》却存在许多义务与责任失衡的情况,即对某些行为作出了义务性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但却找不到证券公司违反该项受托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对照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列举相当详细、全面,可谓不厌其烦,惟恐有所缺漏。

(三) 刑事责任缺位

我国《证券法》和《刑法》上均未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犯罪行为做出刑事处罚,这不利于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妨对比世界有关国家的规定:

美国《1933 年证券交易法》第78 条之32节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8 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交易所等的高级职员于下列场合,处30万以下的过失罚款:(一)……违反第49 条第一项(有关信用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或者……违反第162 条第(1)项(信用交易的规定)”;第197 条规定:“符合下列各条所列之一者,处3 年以下徒刑或300 万日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七)违反第156 条之三第(1)项规定未经大藏大臣许可而经营该项规定的业务(即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尚借款借券)。”《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5 条规定:“违反…… 43 条第一项(信用交易方式的规定)……第6 0 条第一项(信用交易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以下罚金。”可见,对于严重的融资融券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这是较普遍的做法,我国证券法中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有刑事责任,这对于打击违规是不够的。

(四)自律管理责任弱化

自律管理本是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重要的管理形式,自律监管相比行政监管而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更专业、灵活、及时的优点。英国是证券自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它的自律管理机制,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协会、 证券业理事会和收购与合并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其中,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承担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能。证券自律监管职能主要由两类机构承担,一类是证券交易所,另一类是行业协会。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阶段,证券业协会很多情况下成为“二政府”,证券交易所也被看作证监会的下属单位,这两个机构的高管人员都是由证监会任命或安排的,且证监会对其工作人员也是根据需要予以调配任用,这就决定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较浓,而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不发达,行业自律管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自律管理的权威性不够、专业性不足、独立性不强等方面。

就融资融券业务而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规范管理、风险管理和会员管理,具体体现在:(1)设计标准化的融资融券协议范本;(2)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平台的技术标准;(3)组织参与各方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证券交易所是融资融券交易的一线监管主体,其自律管理主要体现在:(1)规定标的证券范围、担保证券种类、 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率;(2)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专用交易席位;(3)对信用交易进行实时监控;(4) 建立信用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管理信息披露。总体来看,自律组织的权威性仍然不足,沪深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并未对自律处分措施做出规定,即使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了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定,交易所仍然很难做出处罚;何况在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下,行业协会、交易所都要仰证监会之鼻息,即使意欲对某会员做出自律处分,最终仍要取决于证监会的意志。综上,当前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中自律责任基本也是缺失的。

三、融资融券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探讨

(一)关于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法律性质问题

如前所述,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此处所谓“行政监管措施”属于何种性质?与行政处罚是何关系?其效力如何?应遵守什么程序?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中, 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 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做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上述条文中所指的监管措施即属于此类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从名称上来看,该类措施确实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同,然而, 是否只要从名称上看不能归入上述几种处罚类型的, 就不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 如果某种行政行为从名称上看不能归入上述几种处罚类型, 就不能被认定为行政处罚的话, 那么行政机关就很容易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 自行创设一些名称上似乎无法纳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措施, 从而规避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最终导致行政处罚法成为一纸空文。因此, 一种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不仅要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类型上去判断, 更要从其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去判断。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将上述所谓监管措施与现行行政处罚措施对照,不难发现,所谓“警示、公开警示”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并无实质不同;“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难道不是同一性质的惩罚?再如,“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与行政处罚中的“吊销许可证”亦属一性质。对这些名称上虽不同,但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均极为接近的措施,如果认为其性质上一者是行政处罚、一者不是行政处罚,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由上可见,上述所谓“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不具行政处罚之名,而有行政处罚之实;只不过证监会不视其为行政处罚,其设立未严格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其适用未严格依行政处罚程序,这不能不说是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关于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问题

证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值得探讨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如何?按照基本的法学原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有大量这样的情况:法律法规仅对某一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由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了细化,制订了具体的操作性细则,问题是,违反了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与违反法律法规属同一性质?

美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赋予规则、规章普遍的基本法效力制度,这样违反了证券基本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依据证券法基本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规则、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美国《1933 年证券交易法》第14 节(a)款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该属于违法。”国会通过使用“……应属违法”的字句,赋予了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 节(a)款制定规则的法律效力。台湾“《证券交易法》”也赋予规章、规则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第177 条规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一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可或并科10 万以下罚金:“……(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61 条(信用交易的具体制度的授权规定)所为之规定者。”笔者认为,基本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要依赖更大量的下层法规、规范性文件予以进一步落实,因此,如果不认可依据证券法律法规制订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则证券基本法也势将落空。但也要防止另一类倾向,即下层的规范性文件超出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甚至与上位法相冲突,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认可其效力。有学者认为,“为了有效地对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有必要赋予规则、规章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对于大量的证券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制订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应视其具有等同于法律法规的效力,违反该类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明确授权的,虽认同其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对于违背法律法规宗旨、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应认定其无效。

(三)关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明确规定,其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依诚实信用的民法一般原则所应承担的典型义务是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教育,妥当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客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知识水平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度相匹配。金融产品有不同的风险系数,而客户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客户投资了与其本身风险承受度不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则其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也蕴藏着潜在的风险。因此,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适当性管理是各国的通例。我国资本市场在近年来的创新业务中都推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创业板、股指期货、基金销售等,融资融券也是这样。《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证券公司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风险揭示义务,依民法原理,应认为其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对客户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我国融资融券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

关于证券惩戒体系,有学者指出:应以市场自律和民事救济为基石,刑事处罚则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经常是备而不用,行政处罚则介于两者之间。对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而言,首先要完善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引导和规则,大部分的纠纷由其自行协商处理;其次应是完善自律监管体系,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违反此类规定的应承担自律责任;再次是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进行行政处罚;最后是刑事制裁,作为最严厉的手段,尽量少用、慎用。

(二)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

本文认为,融资融券民事责任可分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我国应分别进行细化完善:

1.缔约过失责任。如前所述,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的,应认为其未尽相应保护义务,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相关法规则应予明定。

2.违约责任。融资融券本质上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意行为,因此违约责任是重点,由于证券公司居于主导地位,客户的担保资产始终处于证券公司的掌控之中,证券公司随时可依约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讨论违约责任的重点应当是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未按约提供资金或者证券、未及时履行相应通知义务、违反约定实施强制平仓、违反约定处理客户权益等,具体如下:①证券公司未按约提供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未按约提供资券,将会影响客户的投资行为,错失投资的机会。②未及时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如有关管理部门调整保证金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或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达以警戒线、平仓线时,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以便客户相应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③违反约定实施强制平仓。如果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或规则等规定的条件、方式、时间等进行平仓,强制平仓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如果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或规则等规定条件、方式和时间强制平仓的,显然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按照约定或规则等规定条件具备时,证券公司并没有及时强制平仓而扩大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其理论基础是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④违反约定处理客户权益。作为担保证券名义持有人的证券公司享有该股票非财产权益,如果投资者因为证券公司懈怠行使或者不行使非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虽然非财产权益不能以金钱数额进行衡量,但却造成对投资者的不公平。证券公司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非财产权益给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目前的《试点管理办法》和《合同范本》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实践中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也多对此语焉不详,建议中国证监会及时修订《试点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应负有的义务和责任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进一步予以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时修订《合同范本》,完善相关违约条款的设置。

3.侵权责任。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侵权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补充存在。当《融资融券合同》中对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时,客户可以证券公司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中的义务、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证券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应规范化、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

如前所述,我国融资融券行政责任的完善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建立法律义务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融资融券的强制性要求,完善相应的行政责任,避免仅有义务而找不到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尴尬状况;2.合理设置行政责任,建立轻重适当的行政责任体系。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身的轻重程序,分别合理确定各自的行政责任,避免笼统规定,造成行政责任畸轻畸重。3.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对现行的证券行政监管措施进行梳理,分析其法律性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理应按行政处罚对待,其适用也应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总之,不能因为这些监管措施的名称与现行行政处罚不同,而简单认定其不是行政处罚。通过以上措施,对证券行政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四)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

我国《刑法》没有涉及非法融资融券的相关刑事责任的罪名,建议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笔者建议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具体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进行非法融资融券,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融资融券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情形:①证券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②违反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可用于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规定,情节严重的;③证券公司违法处分信用交易担保品,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④证券公司业务人员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客户的信用账户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⑤其他与上述情形严重情况相当的违法情形。在刑期的设置上,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最高刑分别是10年、3年、2年,笔者认为,关于经济类犯罪的刑期不宜过长,3年左右较为适当;另外处以较为严厉的财产刑,可以起到震慑该类犯罪的作用。

(五)进一步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

纵观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监管,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仿佛两个轮子,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成为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机统一体。融资融券业务中也要进一步培育自律管理,实现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和基础性。证券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明确自律管理和惩治规则,强化协会的业内监督职能,树立其权威,使其对违规会员具有警告、罚款乃至开除会员资格的权力。要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划清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赋予交易所更多的权力,如人事自主权、规则指定权、违规惩戒权等,保障自律监管权威。值得强调的是,在当前“强行政、弱自律”的现状下,证监会要有培育行业自律管理的主动性,守好行政监管的本位,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发展起我国的证券业自律管理。

结语

本文比较分析了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指出我国当前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上存在的不足:民事责任不足、行政责任不完善、刑事责任缺位、自律责任弱化,并对当前行政监管措施的不适当性进行了阐述,分析指出“非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管措施”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到相应法律的调整、规则。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中未尽到相应风险提示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建议我国当前应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尤其是要建立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侵害客户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应进一步规范,尤其要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确立对融资融券中的犯罪行为刑事制裁;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通过完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的自律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证券自律责任制度。

篇16:融资融券制度有哪些

一、开户授信规则

1、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营业部开立实名普通A股证券账户,账户规范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2)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3)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超过50万元。

(4)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最近三年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并处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和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2、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客户:身份证

(2)机构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开户授信流程:

(1)递交申请:

●携带申请材料到营业部。

●由工作人员为您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同条款和业务规则。

●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如实填写征信信息。

●申请办理开户授信手续,仔细确认相关信息。

(2)公司电话回访,向您核实相关信息。

(3)根据您在我公司的证券资产和征信评估情况,公司下发授信额度。

(4)接到营业部通知后,到营业部现场办理第三方存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及时前往银行办理开通手续。

二、资券管理

1、融资融券收费种类及计算公式:

(1)融资利息:是指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的利息。融资利息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融资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日融资利息=当日未偿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

(2)融券费用:是指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证券的天数计算的费用。融券费用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融券费用计算公式为:

每日融券费用=当日未偿还融券金额×融券费率/360

(3)客户未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偿还债务的,须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费用。逾期利息费用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逾期利息费用计算公式为:

每日逾期融资利息=当日逾期未偿还融资金额×逾期融资利率/360

每日逾期融券费用=当日逾期未偿还融券金额×逾期融券费率/360

2、利费的结转收取: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融资利息、逾期融券费用等依据息费计算公式每日计算,在合约了结时或(及)定期结转收取。

3、利费率遇调整的处理:

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被调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自调整之日起适用新利(费)率,之前仍适用原利(费)率,不追溯调整。

4、利费公示:

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及其收费标准、息费结转方式发生调整时,均会在我公司营业场所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目前我司融资基准利率:8.60%;融券基准利率10.60%。

5、融券权益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向我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三、保证金、担保物、特殊情况处理、权益处理(投票部分)

1、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2、担保物: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3、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证券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4、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的情况;

(2)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停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3)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的情形;

(4)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况,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5)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6)出现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或是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时,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终止合同的情况;

(7)双方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了结融券交易,清偿相应融券负债等特殊情况。

发生以上特殊情况时,将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5、投票权益处理:

(1)网络投票:投资者若有投票意愿,可向证券公司提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申请,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汇总统计参与投票的所有投资者表决意见,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分“同意”、“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表决。

(2)现场投票:投资者若有意愿自行前往现场参加投票,可向证券公司提出现场投票要求,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会为投资者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表明证券公司授权投资者仅代表其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投资者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四、交易规则、强制平仓、债务清偿

1、交易规则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1)提交担保物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会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客户可以提交的保证金包括现金和可冲抵保证金证券。

●现金:客户可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现金。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委托公司,由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担保证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担保证券需符合公司公告的可冲抵证券范围。

(2)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买入时,客户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卖出时,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3)融资融券期限

根据交易所规则,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客户合约到期前,可向公司申请合约展期,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4)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5)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资的利息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客户偿还融资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费用率乘以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客户偿还融券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6)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7)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融资负债偿还:

卖券还款。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直接还款。客户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金额加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融资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与利息。

●融券负债偿还

买券还券。通过申报“买券还券”指令,买进与融券证券同品种的证券后,在结算时偿还融券证券。客户买券还券的申报数量不得高于融券余量+100股(份)

直接还券。客户从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或直接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直接还券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余券返回。因分笔成交、送配股等原因,导致客户融券合约出现零股,但买券还券必须以100的整数倍,因此产生的余券公司会于T+1后将多还的证券通过余券换转的方式返还给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

(8)提取担保物

由于客户以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融资融券的担保,因此,当客户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出资金或从信用证券账户转出证券时,受到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限制,即只有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部分的资产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且转出后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9)追加担保物

当客户账户T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130%时,公司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包括偿还部分负债或追加保证金),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T+1日交易时间)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T+1日客户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警戒线(150%),否则面临强制平仓。

2、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等,公司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偿还其所负公司全部或部分负债的行为。

客户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平仓指公司卖出客户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融资负债;融券平仓指公司买入客户信用账户的融券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的融券负债。融券平仓中,客户信用账户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强制平仓主要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日(T日)投资者信用账户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公司于T+1日前(含T+1日)发出补仓通知,若投资者未能在T+1日内使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150%(含)以上,公司于T+2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2)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投资者未能足额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公司于到期日次一交易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3)投资者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其履约及偿债能力,或者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公司实施强制平仓。

(4)法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公司执行强制平仓,优先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5)其他情形。

3、债务清偿

公司通过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融资平仓)或证券(融券平仓)用于归还投资者所欠公司的债务。如果强制平仓所得资金或证券仍不足偿付债务,公司将限制投资者普通账户资产的转出,同时向投资者继续追索债权。

五、通知与送达

1、您提供的联络方式应当真实、可靠,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公司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及约定的送达时间:

(1)电话通知:通话之时起视为已送达;电话拨出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送达。

(2)短信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自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起视为已送达。

(3)自行签领、邮寄书面通知:自您至营业部自行签领书面通知时,或公司书面通知信函发出后24小时起,视为已送达。

(4)公告通知:自公司在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之时起视为已送达。

篇17: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工作总结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自__年__月__日开展以来。我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开展了_个村(社区)党代表联系群众活动。收集了群众意见和问题__件(交转县级部门办理_件、镇级部门办理_件、村社区办理_件),目前,交办给镇级部门和村社区办理的事项,已办结并反馈_件,已启动办理_件,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解释说明的_件。基本做到了群众反映事项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形成了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事事有人回的工作局面。现将工作作如下工作汇报: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为了把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开展,我镇高度重视,深刻明白开展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了由__任组长,__、__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站,负责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头戏,为了让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深入人心,我镇加大了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宣传。一是:制作了党代表接待群众工作流程图。二是:召开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办公示栏,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群众知晓率达85%,党代表知晓了党代表接待群众工作流程,明白了工作职责。群众了解了自己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渠道、时间、地点、办理时限、反馈办理信息的单位及个人等内容。营造了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良好氛围

三、健全制度、有章可循。

1、建立了__镇党代表联系群 众工作制度;

2、建立了__镇党代表接待室工作职责;

3、建 立了__镇党代表接待室工作人员职责

4、建立了__镇党代表 接待党员群众工作意见办理制度;

5、建立了__镇党代表接待党员 群众活动意见办理反馈制度。

四、职责明确、责任首问 党代表接待群众反映事项交转办时,明确了责任部门、责任人;各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凡办理党代表接待群众反映事项不及时、不反馈,首先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五、跟踪办理、严格考核 镇纪委、组织办对党代表联系接待意见建议反馈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对发现有不联系、不落实、不有效反馈等情形的,及时督办和催办,并以书面形式提醒责任部门(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及时有效处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经多次督办和催办,仍不及时办理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奖惩兑现。

篇18: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工作总结

按照县委工作部署,今年我办“挂包帮”的对象是__乡__村和__镇__社区__部分楼栋。为进一步深化党群干部关系、加强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县委编办扎实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扎实推进部门“挂包帮”活动,现将半年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于后: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委“挂包帮”工作和党员干部联系社区工作安排以后,县委编办立即成立“挂帮包”和党员干部联系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编办主任任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副主任任副组长,是直接责任人;各股室干部为成员;综合股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做到了责任、任务、措施“三个落实”:即:落实了部门挂包帮和联系社区责任人,形成了由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头;对“挂包帮”和联系社区工作制订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并对任务目标制订实施计划。将“挂包帮”联系社区工作列入编办重要工作,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与绩效工资挂钩。

二、联系服务工作进展顺利

1、召开了“挂包帮”座谈会。县委编办“挂包帮”工作组到坝底乡__村和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__村两委主要领导召开了座谈会。__乡党委政府、__村两委明确表示要支持编办的挂包帮工作,编办负责同志明确表示要严格按照县委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挂包帮职责,在__村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硬件建设等方面,切实帮助__村做成几件实事。

2、召开了“挂包帮”村两委会。县委编办召集召开了村“两委”班子成员会议。会上,编办向村两委班子成员传达了县委关于挂包帮工作的主要文件精神,听取了村两委班子关于村两委的情况汇报,交流了工作思路,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对能够答复、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做了明确表态,对于涉及坝底乡工作全局、__村发展、重大项目进行了探讨。

3、召开了“挂包帮”贫困户和贫困党员帮扶会。共有11名贫困党员、群众参加了会议,县委编办工作组对贫困户和贫困党员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对致贫原因作了深刻了解,并深入各户,认真制订了帮扶计划。

4、加强“挂包帮”工作的扎实推进。编办召开了__村“三会”后,经常通过电话联系和交流“挂包帮”计划任务的实施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5、加强对“两委”工作的指导。编办经常保持同村干部的联系,了解村两委的工作情况,了解村上的发展情况、存在困难和村上的需要协调解决事项,切实加强对两委工作的指导帮助。

6、在联系__镇__社区工作中,县委编办与所在社区党总支、党小组进行了对接,就社区和支部党建工作交换了意见;县委编办重点走访了___栋的群众,收集了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并作了相应的妥善处理。

三、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进驻社区,解决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一是帮助再生育对象办理孤儿收养手续。____9栋居民____夫妇的子女在“5.12”地震中不幸遇难,震后收养了一名婴儿,但一直未能上户。通过结对帮扶,县委编办了解了他们的这一困难后,积极向县民政局相关股室咨询收养政策,及时向他们提供《收养登记指南》。目前,相关收养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二是帮助贫困户争取就业。_______栋居民__,丈夫在“5.12”地震中遇难,现在与儿子一起居住,反映新县城分配安置房时,儿子未能分到住房,感觉很不公平。通过“走基层、访民情”专项活动,县委编办的党员干部通过拉家常、听诉求等方式,面对面的向她讲述了分房的相关政策,安抚了她的情绪。___对于外债难以偿还的问题,编办党员干部开导她:要积极生活,教育好子女,让子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要自力更生、不得不靠、努力工作,争取早日还清债务,并走向富裕。

(二)__村帮村工作初显成效。

1、协助做好拆迁工作,推进新区建设。召开了__村两委干部、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的新区拆迁动员会。讲解了拆迁政策、拆迁有关要求、街房建设规定,并通过举例子、对照各地发展讲了场镇新区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澄清了该村部分群众对拆迁的错误认识,进一步统一了拆迁群众思想认识。

2、制订了__村近期发展实施计划:

一是针对__村所处的区域位置、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家现行林业负责有关政策,将原来规划的_00亩核桃种植规模调整为__00亩;

二是争取国家项目,积极落实“五小”水利工程后,采用“果蔬间作”模式,扩大蔬菜优势品种.种植面积__00亩;

三是结合场镇新区建设和动员部分居住偏远、水电路基础设施差的农户,实施“乡内移民”到场镇新区落户;

四是加快劳动力转移,每年计划输出劳务人员__00人以上;

五是结合新区建设,提前谋划经营方式转型,拟发展商业个体经营户__0户。

3、衔接落实了产业发展项目。一是与县水务农机局联系,补充申报“五小”水利项目_0余处,切实改善该村群众人畜饮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困境;二是与县林业局联系,将该村__00亩核桃种植项目列入多经产业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在明年全部实施,可实现产值_120万元,人均增收_00元;三是结合__5A级景区打造项目和新区开发项目,争取规划落实了民族风情旅游一条街”项目;四是大力实施高山蔬菜项目,计划在__组种植高山蔬菜__00亩。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__村农网改造工程迫在眉睫,编办及时同相关部门进行了立项工作的联系,力争早日动工进4行农电网络改造,确保群众安全用电;二是将___组群众人畜饮水困难挤进“五小”水利项目,切实帮助解决好人畜饮水困难户的生活生产用水问题。

5、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安全管理。对__三社地质灾害点,落实了监测人员,加强预防、预报,严禁发生地质灾害事故,并同县国土局联系,争取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6、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编办同村两委干部一起对该村不稳定因素进行了排除摸底,对重点人口加强监管教育,对重点问题加强落实。

7、对贫困户和贫困党员户落实联系帮扶措施。本次对贫困户__户、困难党员__户,分别制定了帮扶计划和落实了工作措施。计划帮扶发展蔬菜__0亩,帮扶落实化肥__袋,帮扶发展生猪__头,发展经果林__亩。

篇19: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委“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干部直接联系群众覆盖面的通知》(_办〔__〕_号)、中共_市委开展“四群”奇偶碍于实现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干部直接联系群众覆盖面的通知》(_办〔__〕_号)和中共_县委开展“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干部直接联系群众覆盖面的通知》(_通〔__〕_号)要求,_镇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四群”教育工作,紧紧围绕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任务,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注重针对性,突出实践性和时效性,对干部联户不实,干部联系扎堆等问题进行不定期排查,保证“四群”教育扎实有效开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坚持学习、领会、运用的原则,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学习《论党的群众工作—主要论述摘要》、《_省“四群”教育学习读本》和市、县两级关于“四群”教育活动的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县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积极贯彻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会议等方式渲染推广学习“四群”教育活动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镇党委及时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在镇党政办。认真分析镇情,采取领导干部联户包村制度,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副书记、副镇长各包_,其他镇干部根据自身情况,每人包3-8户,为全面铺开“四群”教育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及时收集、报告和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镇党委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既率先垂范,带头深入实际、深入村社、深入群众,安排专人负责收集上报相关资料并安排有相应工作经费确保“四群”工作有序开展,重新建立了联系台账,并拓展了联系对象,目前共新建立“两卡一台账”(《民情联系卡》、《民情登记卡》和《民情台账》)共__,走访群众__,收集民情意见_条,解决问题_个,撰写调研报告_,撰写民情日记_篇,带去惠农资金_元。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为切实加强开展“四群”教育,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舆论宣传,我镇利用小广播、讲座、远程教育设备、板报等大力宣传开展“四群”教育以及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及时的总结、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镇党委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以“四群”教育为抓手,以建立干部直接向群众制度为突破口,采取联户与包村并举,干部与部门共抓的方式,大力推行“零距离”工作法,建立一帮一扶制度,积极帮助群众做好保人饮,促春耕,促发展,保稳定等系列工作。

五、严格要求,强化考核

_镇开展“四群”教育工作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以来,严格工作要求,注重求真务实,注重督查考核,采取不定期检查措施,对联户不实,多名干部同时联系_群众、联户“扎堆”等问题排查,坚决发现一起,整改一起,确保联系群众的覆盖面不减,实效性不减。挂点干部坚持轻车简从、不打招呼、不扰民,直接到村,到户,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六、健全民情督查制度

镇党委成立“四群”教育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检查民情责任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

七、存在不足

农村底子薄、气候差、经济结构单一、交通不便等难点问题较多,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需求,利益诉求,社会纠纷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各种矛盾集中呈现,错综复杂,信访总量特别是非正常上访居高不下,都给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带来了一定困难。

八、下步打算

下步工作中_镇全体干部职工将始终以 “四群”教育为契机,结合_镇实际,继续充分发扬献身、务实、奉献的精神,沉下身子,不惧艰辛,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篇20: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论文

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优化市场结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场准入制度是塑造市场主体的核心环节,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基础性的经济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准入属于特殊市场准入中的经济性市场准入。

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越发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也日益多样化,基于此现实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研究金融机构改革,制订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3月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根据1998年7月23日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1998年11月又专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伴随上述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作为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仍缺乏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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