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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2022-12-01 08:25: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还是不吃拉面”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篇1: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一、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地所有权有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和土地所有权利两层涵义。前者是指不同类型、根据统治阶级意志规定的一定土地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实质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动用法律武器维护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后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系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在事实上地支配权,即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基于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对自己土地的利用权,通过对土地的使用,可以满足土地所有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创造出新的物质财富。收益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取得自己土地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和利益的权利。处分权,就是指土地所有人对自己土地命运决定权。

土地所有权利的特征是:

.具有一定有限性。它同其他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同,以它的限制只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设定,例如: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成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关于此项限制的规定是明确的。

2.具有独立自主性。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3.具有排他性。它是土地所有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一经产生,即与周围一切不特定的人构成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都必须承担义务,不实施妨碍土地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4.是一种完整意义的物权。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这与只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中部分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大不相同。

二、我国土地权利的历史和现状

土地是十分重要的资源,而且是有限的资源。中国更是人多地少,稀缺性更为严重。从历史上来讲,政治上很多的**,很多的革命都同土地问题有关,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这些年来,围绕土地问题,社会上很多矛盾在那里集中,是中国不管政治上、经济上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的地藉管理,局限在土地行政管理,就是怎样用行政手段去维护土地的秩序,后来也意识到光这个已经不够了,因为从70年代以来,中国的土地权利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土地由“公有公用”转为“公有私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第二,土地由“不可流转物”变为“可流转物”,地产市场出现并迅速发展。土地资源已经脱离了计划分配或公用的轨道,现在土地已经到了个人或到了单位,由法人来使用土地,土地利益已经个体化了,土地利益个体化后,就要形成个人之间在利益分配格局上的权利,要求建立土地的归属和利用的秩序,因此要从土地民事权利的角度来阐明这个问题。

三、我国土地权利的体系及其特点

1.维持土地公有的情况下,强化用地人的使用权地位。中国要搞物权法,土地权利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但中国的现实是动态的东西,我们不能看到今天的格局,按这个格局来写,还要看历史阶段的发展,从文革结束到改革开放,我国的土地权利格局有两个最重要特点,一个是土地“公有公用”转为“公有私用”,现在无论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都是私人在使用,这是很大的变化,但土地的终极归属――公有制没有变,这就是目前的格局;第二个特点就是土地开始进入市场,地产市场开始形成。通过市场来调节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

从总的趋势来讲,从公有私用角度来讲,重点是保护私用。在维持土地公有前提下,靠强化私用,也就是靠强化用地人的使用权地位来实现一种私有化、半私有化这样一种东西。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土地使用权,获得物权法上一种产权地位,只有有了产权载体的时候,它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科斯理论认为,产权是交易的前提,产权在法律上要不清楚的话,很难进行正常交易,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是比较模糊的。如农村中承包经营,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很多人认为,这是合同上的权利。农民为什么拥有土地?因为有一个承包合同,有一天发包方终止这个合同,农民就得不到保护了,发包方可以发给所有人,他凭物权与债权的地位在你的土地上采取这种那种行为,所以这个问题涉及到土地资源利益格局,应当把它明确起来,重新构造土地权利。

联产承包制实行后,开始形成个人用地,或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使用。这样的格局强化了使用权。实际上,1986年起,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看成是一种物权,但没有用物权这个词,而用财产权和与财产权相关的权利,如他物权、用物权,法律机构没有明确地把土地经营权看成是物权,一个很大的理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有一个向前发展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进行登记的时候,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权是不登记的,这就意味着不予明确确认,因

为各国对物权都是登记保护的,没有登记意味着你的权利地位不确定。所以现在我们需要有一个土地权利结构体系。

2.土地所有权非市场化,由土地使用权充当市场交易的权利载体。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处在一个非常突出的地位,它基本上是与土地所有权相提并论的',就是说,它代表了这么一个趋势:现实中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不会进行国家土地公有权调整。因为,公有权理论有它意识形态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有它现实的理由,就是主张取消土地所有权公有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在目前中国现实条件情况下,还做不到土地私有化。在没有这个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承认在土地所有权公有下,把土地所有权的内在功能移出来,把它放在另外一个权利载体上,放进土地使用权里面,把它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放进土地使用权里面去,让土地所有权很多情况下处于休眠状态,或者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然后把土地使用权活跃起来,让它在市场上充当土地所有权本应充当的角色,名义上土地公有,实际上土地私用本身也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利本身也是所有权一种标记。拥有的使用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方面也是一个所有者,丝毫不妨碍把土地推向市场,这是有先例的,英美法制中的地产权,土地归国王所有,美国是州所有,但你也拥有一种权利,就是可以不受任何人干扰,受到法律保护,也可使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实际上满足了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它所有的功能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出租、可以抵押、可以转让,国务院条例承认这一点,而所有权本身是不能周转的,法律把它冻结起来了。而通过使用权方式把所有权的各个功能都分解到民事主体的头上去了,国家所有权就是一个名义了,这样一来,实际上原来的公有就变相私有了,只有走到这一步,才能形成土地市场,才可能形成土地利益,利益得到政策保护,产权才可能形成。

3.两种土地所有权并存的体制。一部分学者主张土地全部国有化,从理论上说,土地全部国有化,有它的道理。现在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你说它是公有,其实集体是一个小单位,它是一个小公,而不是大公,在南方很多地方集体是以一个村为单位,而有的村最后变成了一个公司,有很多地方集体组织实际上是名存实亡,所谓代表集体的是那几个村干部、乡干部,你问谁代表土地集体所有权,就是那几个村干部、乡干部,而其中有些人利用土地所有权,作为欺诈压迫农民的手段。

要鼓励农民爱护土地,安居乐业,最好的办法就是土地归他自己,但是私有化也很难。国有化后再出租给农民,这实际上是倒退到几百年以前去了,那么怎么办?只能顺其自然,承包经营后,形成了现在这么一个格局,那么最好顺着这个格局,把农民承包经营权强化,强化以后使他获得一个类似的物权,或所有权,通过这个予以逐渐地强化,如果将来某一个时候,水到渠成,集体所有权已没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了,那么就不妨把土地使用权界定为所有权,或者就这么个格局维持下去,也没有什么不可。?为了把使用权强化起来,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最大的一个限制就是坚决贯彻土地所有权非市场化这么一个方针,因为土地所有这个格局一下子改变不了,如果允许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拿土地到市场上去交易的话,那么就会形成利益的冲突;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冲突。从法律上讲所有权是高位的,它有可能去做有利自己的事情,这会导致私有私用格局被逐渐削弱。然后政府又开始分配土地,导致计划经济时代划拨土地做法的复活。

4..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双轨制”。有一部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一部分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使用土地,效率是非常低的。在现实关系中,划拨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如果要进入市场,必须转换成出让的土地,然后再进入。

今后双轨制的意义在于,公益性的用地可以无偿取得,办医院、学校、国家机关采取无偿划拨,那时候这部分土地再进入市场,就要从严查处。但是,自1991年发布土地出让条例后,需要大量用地的人,千方百计想从国家那里得到划拨,因为成本低,而且有法律的空子,正常的规范的土地市场很难发展建立起来,受到了土地不规范的隐性市场的冲击,这对我们今后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作较大限制。国务院1991年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6.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指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他物权,从理论上说,它进一步突出了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关于土地他项权利,目前我国还在发展变化中,很多东西还不确定。

四、现有的土地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农村土地问题研究从财产权界定到土地制度研究,确权问题已成为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瓶颈和焦点,它涉及土地登记制度建设、权属纠纷处理和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涉及能否保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和建立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的大问题。

目前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依据问题。就法律而言,乡、村、组所有权是按四固定时的状态确定的,但实际中有的界线、面积不详,有的现有地形地物变化太大已无法辨认。此外土地详查时权属确定只做到行政村一级,一些地方因存在争议只划了工作界线,权属矛盾搁置下来。二是四荒地权属问题。它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争议,广东提出“实际使用耕地五年、园地十年以上的归农民集体所有”,值得研究。从政府“退出”角度看,凡可耕作、种植的无主土地应归在该土地上劳作多年的农民集体或国有农场所有,但涉及到具体使用年限标准的确定需要经过大量的调研后决定。三是乡镇企业权属问题。这涉及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如何依法有序流转。目前这方面问题很多,需要深入调研。此外,我国加入WTO后,乡镇企业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投资的目标,因为它可以借乡镇企业破产、重组之机低价征购甚至无偿占用土地。对此也需要预先制定有关政策。

五、我国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迄今为止,中国所有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的措施都倾向于稳定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如维持家庭承包制度基本不变;在原有的承包期快要到期的时候,让农户在承包期基础上再承包土地30年;“生不增田,死不减田”;禁止基层组织随意调整土地权;明确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等等。但是,所有这些举措实际上都无法触动土地问题的关键所在。海内外的农村问题专家们曾经提出,为了解决中国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应当引入一种土地永久使用权制度。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应当是所谓的15年、30年、也不是50年、70年、1,而至少应当是能够横跨好几代人的制度安排,甚至永远如此。目前农村的地权制度有两大类问题,第一类是农民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当不完整。如现存的粮食定购体制(粮食供应压力大,强制性的种植计划,低价格的农产品收购),是一项全面制约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在这个盘剥农民的制度下,农民种植作物的选择权、生产决策权,农产品的收益权和处分权都是不完整的。如果不引进永久土地使用权制度,农民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被割裂的情形仍然无法解决。

能够解决第一类型地权问题的药方不是土地永久使用权,而是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限制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诸因素,最大限度地拓展和延伸现实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和外延。使“单一使用权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调查,目前农村中渴望永久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基本上是以粮食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从整体上讲,农民最感兴趣的是土地的收益权、转让权,农民对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尤其感兴趣。如果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是完整的,农民当然可以将土地进行转让、转包、租赁、继承、抵押、让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家,稳定的承包权还能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财产利益,例如,比较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如果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拥有这些权利,土地私有化方案未必便是最好的地权制度改革选择。国际上的经验表明,土地不实行私有,只要建立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也能够激励投入和积累,也有条件提高土地实际利用效率。

如何使界定清楚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成为法律下神圣的权利是目前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能很好落实,重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土地承包权、使用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的确需要神圣化,否则,农村的第一步改革便没有最终完成。但是,权利的神圣化或者记载权利的法律的神圣化,全然不是宣示的结果,权利的神圣性归根到是一种力量对比所引出的后果而已。

在台湾,农业改革的两大成就是:土地改革和农会建设。土地改革的功能界定了土地的产权,农会制度的建设则使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在农民的集团力量之上。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权利和群体的权利就是建立在这种多元的集团力量之上的。总而言之,中国农村地权的问题的根子出在农民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关系上。农民太弱小,政府太强大,农民既无法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更无法在政府侵犯法律界定的权利时去捍卫权利。产权界定的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能力,如果无法限制政府行为能力,产权界定便是徒劳。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亟待创新,以下是较有可行性的几个思路和措施:

1.明确提出在全国完善第二轮土地制度的要求。一方面,在没有开展或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地方,由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督促尽快按政策和法律要求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另一方面,在“已经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可以采取“复查”等方式依法纠正不合法承包合同和其他错误做法,同时为农户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证。使“两证”发放率达90以上。

2.尽快出台《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法》。用法律对土地承包制度有关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强制约束农村按法律进行土地制度安排。

3.农业土地制度按排必须强调公平优先,尤其是起点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解决效率问题,这是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

4.必须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排他性,让所有者、使用者都有能力屏蔽非法侵权行为。严禁在产业结构调整、综合开发、规模经营中非法侵犯农民集体和个人土地权益。

5.必须采取得力的法律和制度措施保证妇女与男子在事实上有平等的土地权。

6.“四类荒地”承包经营的矛盾大于耕地,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四荒地”,从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上进行规划。

7.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与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紧密相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篇2: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王卫洲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的特别保护概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严格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规定的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外,占用基本农田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8、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一)用途管制。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的只能占用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地,需要占用农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使用权管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允许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其他各类 建设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9、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层次。

我国集体的所有权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表现为小产队、生产小组等各种形式。这就是以前我们产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0、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一是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关于村民小组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然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篇3: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邹建辉1玉东平1谢文华2

(1.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中共南宁市委办综合处,广西南宁530012)

[摘要]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即与经营绩效分析角度出发,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绩效不理想的根本出路是合理的制度创新。

篇4: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02―0028―04

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所代表的资产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

1.总体上说,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各种资产重组方式中业绩提升最快的。上市公司各种方式的重组中,以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影响程度最大,,采取这种方式重组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平均为30%和68.77%,远高于并购和投资参股的20.88%和22.09%。上海本地的14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利润增长超过100%。其业绩大幅度提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股权或资产的转让,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或大幅度降低公司负债;另一方面,被注入的新资产又往往给公司带来一笔丰厚的利润。

2.部分亏损企业负担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才能改变其状况。连续两年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于负担特别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其状况才能有根本的改变,即通过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来增加业务收入,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相应大幅度降低了。

3.股权转让中主业发生改变的业绩增长优于主业未发生改变的。股权转让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重大的改变,如长城特钢、深特力、广西虎威、湘火炬、株州庆云等,这类公司的业绩变化不明显。另一类控制权转移后,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都作了重大调整或改变,这部分公司的业绩是明显的,如:山东兰陵集团成为环宇股份化的第一大绝对控股股东后,经过资产重组,将原来环宇股份化的鲁南大厦,人民商场和国贸公司以1451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山东兰陵集团,同时分别以3631万元、3765万元、7116万元的价格获得兰陵集团下属二个酒厂及一个股份有限公司20.6%的股权,实现了主业由商业向酒业的彻底改变。19实际每股税后利润0.30元,而为0.01元。

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取得了一定的绩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不应过分乐观。

1.关联交易多,公平交易规划受到破坏。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带来的业绩提升大部分是得到其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这些控股股东把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把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包袱”背起来。对国有企业来说,被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是从一个“篮子”里被装到另一个“篮子”里,问题并没有解决,最后的负担还是国家承担,要么银行破产,要么国家出来核销呆帐、坏帐等等,这种关联交易短期是救活了上市公司,但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样是国有企业,别的上市公司为什么就没有同等的待遇?

2.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风险意识弱。既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能带来效益,一些微利、亏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年年在重组,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年之内可以变换三次,有的当年置换过来的所谓优质资产次年又被作为劣质资产转让出去,其经营业绩总是绩优变绩劣绩劣变绩优,这种大起大落式的所谓重组,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我国证券主管部门对这种短期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措施和严厉的制裁。同时一些公司风险意识薄弱,盲目进行资产的买卖置换,不注意加强企业的主营业务,最后造成巨额的亏损。

3.突击性重组,“报表重组”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的重组,特别是资产剥离,资产置换有明显的“年末效应”,越到年末,频率越高,有明显的时间特征。这种年底的突击重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配股资格或避免步入亏损行列,突击重组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报表的重组。资产置换的原意是通过双方资产交换,重新聚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资产置换往往成了编制年报会计报表时合并报表的问题,原来合并在控股股东下的,现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以此来提升公司业绩,这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有事后审查制度,但处罚不严,因而也不构成太多的约束。

4.国有资产有流失之虞。上市公司不良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对上市公司来说有积极的意义,但对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并没有增加,而目前资产却出现流失的问题,因为仅仅针对原来就存在的不同质的资产进行换位,一方利益的取得肯定会以损害另一方利润为前提。

面对我国资产市场自有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上市股权运作中的业绩低下的现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将成为必然。而这种制度创新目前只有由政府适度干预,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才能实现。具体说这种制度变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权的有限性和公司治理的法人性。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政府为产权主体。虽然经过企业化的改革,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即明晰了产权,但是,由于这种产权明晰的基础不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而是政府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仍然达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要从根本上实行政企分开,只有经过产权的多元化,国有资产从多数行业中退出所有者的角色,才能使政府的行政干预缩小到少数企业的范围内,也才能使政府真正从过多所有者角色的纠缠中摆脱出来,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职能,解决企业深层次的问题,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多元化包括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这两个同时并进的战略选择。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产业中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重组将国有资产从低效率的小型企业和一般竞争性部门中转移出来,集中到战略性的部门,这些部门包括:(1)关系国家安全的军事、航天、造币等工业;(2)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大江大河、森林保护、沙漠治理;(3)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

国有企业的退出不会导致私有化,它的结果是推动了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形成,其依据是:(1)国有企业的退出是一种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只改变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不管是股份制、出售拍卖、联合与兼并、破产清算,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有偿方式。因此只是资本存在的不同形态之间相互转化;(2)国有企业退出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国有经济无所不在的地位,从表面上看似乎加强了国家的经济主体地位,但实际上这种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限制了国有经济优势的发挥,国家无力筹措、满足庞大数量的国有企业资金需求。因此公有制主导地位应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掌握国家经济的命脉上;(3)国有企业的退出只意味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内部职工持股(ESOP)等,特别是采取将国有企业转为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既降低了退出成本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和所有者身份问题,有利于形成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产权多元化的另一战略选择是要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就必须做到:(1)清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别待遇,非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以及价格、税收、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律平等;(2)除极少数特殊行业以外,拆除种种行业进入的限制和壁垒,允许不同的企业自由进入,平等竞争;(3)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各个层次,鼓励支持多种非国有经济成份包括个体经济、合伙制经济和其他民营经济的发展。

2.重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谁对国有资产负债、如何负债、谁来监督。改革以来,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有了各种形式的改变,但仍未从根本上理顺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这已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运营效率,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确保国有资产所有人负责,有人监督,行政职能及所有者职能分开的新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为垂直一体化的领导。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既是地方政府中的一个部门,受地方政府块块领导、又受国家国资局的条条管辖,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需打破地方的块块分割。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垂直领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家国资局行使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全国分设几大分部(如按大地区建制、分为九大或十大分部),由国家国资局派驻,任免分部国资局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国家国资局主要职责是:(1)拟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政策、法规;(2)建立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有资产运作状况的信息系统;(3)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巡查和评审;(4)对地方国资局人员业绩考核和奖惩、调配。各地区分部国资局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局的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考核和人员任免。

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实际上是国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其职能是:(1)国有资产的经营;(2)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派出和管理;(3)对控股公司下属的合资、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各地方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所在区域的国家国资局分部负责,后者对前者的考核依据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定期评估结果,其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是其业绩体现,它是企业化经营的法人。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是国有股股权的直接代表,派出代表担任控股企业的董事,并通过董事会来掌握和控制企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进入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必须处理好四种关系:国家证券主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2)中央证券主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3)政府监督机构与证券市场的关系;(4)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关系。理想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应是中央集中管理下充分发挥证交所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功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市场调节手段实行统一管理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体制。

处理好四种关系,涉及方方面面,主要有:(1)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线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做到以法治市;(2)注重培育市场,避免行政过度干预――市场机制在微观资源配置方面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拥有最有效的手段,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失效”的现象存在。这时,政府的干预就显得必要,但这种干预必须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超过这一界限,政府的干预就可能是过度的,因而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3)加强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监管――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结合,政府管理重点是在政策法规制订或产业指导宏观等方面,而大量的具体事项应交由自律组织如证券业协会管理,它应有权制订和执行自律组织的规则并行使惩戒功能。

篇5: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邹建辉1玉东平1谢文华2

(1.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中共南宁市委办综合处,广西南宁530012)

[摘要]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即与经营绩效分析角度出发,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绩效不理想的根本出路是合理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资本市场;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0)02―0028―04

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所代表的资产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

1.总体上说,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各种资产重组方式中业绩提升最快的。上市公司各种方式的重组中,以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影响程度最大,年,采取这种方式重组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平均为30%和68.77%,远高于并购和投资参股的20.88%和22.09%。19上海本地的14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利润增长超过100%。其业绩大幅度提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股权或资产的转让,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或大幅度降低公司负债;另一方面,被注入的新资产又往往给公司带来一笔丰厚的利润。

2.部分亏损企业负担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才能改变其状况。连续两年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于负担特别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其状况才能有根本的改变,即通过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来增加业务收入,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相应大幅度降低了。

3.股权转让中主业发生改变的业绩增长优于主业未发生改变的。股权转让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重大的改变,如长城特钢、深特力、广西虎威、湘火炬、株州庆云等,这类公司的业绩变化不明显。另一类控制权转移后,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都作了重大调整或改变,这部分公司的业绩是明显的,如:山东兰陵集团成为环宇股份化的第一大绝对控股股东后,经过资产重组,将原来环宇股份化的鲁南大厦,人民商场和国贸公司以1451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山东兰陵集团,同时分别以3631万元、3765万元、7116万元的价格获得兰陵集团下属二个酒厂及一个股份有限公司20.6%的股权,实现了主业由商业向酒业的彻底改变。1997年实际每股税后利润0.30元,而19为0.01元。

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取得了一定的绩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不应过分乐观。

1.关联交易多,公平交易规划受到破坏。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带来的业绩提升大部分是得到其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这些控股股东把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把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包袱”背起来。对国有企业来说,被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是从一个“篮子”里被装到另一个“篮子”里,问题并没有解决,最后的负担还是国家承担,要么银行破产,要么国家出来核销呆帐、坏帐等等,这种关联交易短期是救活了上市公司,但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样是国有企业,别的上市公司为什么就没有同等的待遇?

2.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风险意识弱。既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能带来效益,一些微利、亏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年年在重组,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年之内可以变换三次,有的当年置换过来的所谓优质资产次年又被作为劣质资产转让出去,其经营业绩总是绩优变绩劣绩劣变绩优,这种大起大落式的所谓重组,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我国证券主管部门对这种短期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措施和严厉的制裁。同时一些公司风险意识薄弱,盲目进行资产的买卖置换,不注意加强企业的主营业务,最后造成巨额的亏损。

[1] [2] [3] [4]

篇6: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论文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论文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邹建辉1玉东平1谢文华2

(1.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中共南宁市委办综合处,广西南宁530012)

[摘要]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即与经营绩效分析角度出发,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绩效不理想的根本出路是合理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资本市场;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02―0028―04

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所代表的资产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

1.总体上说,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各种资产重组方式中业绩提升最快的。上市公司各种方式的重组中,以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影响程度最大,,采取这种方式重组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平均为30%和68.77%,远高于并购和投资参股的20.88%和22.09%。上海本地的14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利润增长超过100%。其业绩大幅度提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股权或资产的转让,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或大幅度降低公司负债;另一方面,被注入的新资产又往往给公司带来一笔丰厚的利润。

2.部分亏损企业负担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才能改变其状况。连续两年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于负担特别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其状况才能有根本的改变,即通过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来增加业务收入,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相应大幅度降低了。

3.股权转让中主业发生改变的业绩增长优于主业未发生改变的。股权转让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重大的改变,如长城特钢、深特力、广西虎威、湘火炬、株州庆云等,这类公司的业绩变化不明显。另一类控制权转移后,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都作了重大调整或改变,这部分公司的业绩是明显的,如:山东兰陵集团成为环宇股份化的第一大绝对控股股东后,经过资产重组,将原来环宇股份化的鲁南大厦,人民商场和国贸公司以1451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山东兰陵集团,同时分别以3631万元、3765万元、7116万元的价格获得兰陵集团下属二个酒厂及一个股份有限公司20.6%的股权,实现了主业由商业向酒业的彻底改变。19实际每股税后利润0.30元,而为0.01元。

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取得了一定的绩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不应过分乐观。

1.关联交易多,公平交易规划受到破坏。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带来的业绩提升大部分是得到其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这些控股股东把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把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包袱”背起来。对国有企业来说,被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是从一个“篮子”里被装到另一个“篮子”里,问题并没有解决,最后的负担还是国家承担,要么银行破产,要么国家出来核销呆帐、坏帐等等,这种关联交易短期是救活了上市公司,但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样是国有企业,别的上市公司为什么就没有同等的待遇?

2.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风险意识弱。既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能带来效益,一些微利、亏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年年在重组,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年之内可以变换三次,有的当年置换过来的所谓优质资产次年又被作为劣质资产转让出去,其经营业绩总是绩优变绩劣绩劣变绩优,这种大起大落式的所谓重组,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我国证券主管部门对这种短期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措施和严厉的制裁。同时一些公司风险意识薄弱,盲目进行资产的买卖置换,不注意加强企业的主营业务,最后造成巨额的亏损。

3.突击性重组,“报表重组”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的重组,特别是资产剥离,资产置换有明显的“年末效应”,越到年末,频率越高,有明显的时间特征。这种年底的突击重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配股资格或避免步入亏损行列,突击重组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报表的重组。资产置换的原意是通过双方资产交换,重新聚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资产置换往往成了编制年报会计报表时合并报表的问题,原来合并在控股股东下的,现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以此来提升公司业绩,这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有事后审查制度,但处罚不严,因而也不构成太多的约束。

4.国有资产有流失之虞。上市公司不良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对上市公司来说有积极的意义,但对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并没有增加,而目前资产却出现流失的问题,因为仅仅针对原来就存在的不同质的资产进行换位,一方利益的取得肯定会以损害另一方利润为前提。

面对我国资产市场自有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上市股权运作中的业绩低下的现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将成为必然。而这种制度创新目前只有由政府适度干预,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才能实现。具体说这种制度变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权的有限性和公司治理的法人性。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政府为产权主体。虽然经过企业化的改革,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即明晰了产权,但是,由于这种产权明晰的基础不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而是政府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仍然达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要从根本上实行政企分开,只有经过产权的多元化,国有资产从多数行业中退出所有者的角色,才能使政府的行政干预缩小到少数企业的范围内,也才能使政府真正从过多所有者角色的纠缠中摆脱出来,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职能,解决企业深层次的问题,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多元化包括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这两个同时并进的战略选择。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产业中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重组将国有资产从低效率的小型企业和一般竞争性部门中转移出来,集中到战略性的部门,这些部门包括:(1)关系国家安全的军事、航天、造币等工业;(2)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大江大河、森林保护、沙漠治理;(3)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

国有企业的退出不会导致私有化,它的结果是推动了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形成,其依据是:(1)国有企业的退出是一种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只改变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不管是股份制、出售拍卖、联合与兼并、破产清算,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有偿方式。因此只是资本存在的不同形态之间相互转化;(2)国有企业退出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国有经济无所不在的地位,从表面上看似乎加强了国家的经济主体地位,但实际上这种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限制了国有经济优势的发挥,国家无力筹措、满足庞大数量的国有企业资金需求。因此公有制主导地位应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掌握国家经济的'命脉上;(3)国有企业的退出只意味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内部职工持股(ESOP)等,特别是采取将国有企业转为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既降低了退出成本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和所有者身份问题,有利于形成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产权多元化的另一战略选择是要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就必须做到:(1)清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别待遇,非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以及价格、税收、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律平等;(2)除极少数特殊行业以外,拆除种种行业进入的限制和壁垒,允许不同的企业自由进入,平等竞争;(3)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各个层次,鼓励支持多种非国有经济成份包括个体经济、合伙制经济和其他民营经济的发展。

2.重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谁对国有资产负债、如何负债、谁来监督。改革以来,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有了各种形式的改变,但仍未从根本上理顺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这已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运营效率,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确保国有资产所有人负责,有人监督,行政职能及所有者职能分开的新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为垂直一体化的领导。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既是地方政府中的一个部门,受地方政府块块领导、又受国家国资局的条条管辖,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需打破地方的块块分割。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垂直领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家国资局行使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全国分设几大分部(如按大地区建制、分为九大或十大分部),由国家国资局派驻,任免分部国资局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国家国资局主要职责是:(1)拟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政策、法规;(2)建立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有资产运作状况的信息系统;(3)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巡查和评审;(4)对地方国资局人员业绩考核和奖惩、调配。各地区分部国资局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局的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考核和人员任免。

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实际上是国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其职能是:(1)国有资产的经营;(2)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派出和管理;(3)对控股公司下属的合资、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各地方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所在区域的国家国资局分部负责,后者对前者的考核依据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定期评估结果,其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是其业绩体现,它是企业化经营的法人。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是国有股股权的直接代表,派出代表担任控股企业的董事,并通过董事会来掌握和控制企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进入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必须处理好四种关系:国家证券主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2)中央证券主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3)政府监督机构与证券市场的关系;(4)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关系。理想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应是中央集中管理下充分发挥证交所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功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市场调节手段实行统一管理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体制。

处理好四种关系,涉及方方面面,主要有:(1)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线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做到以法治市;(2)注重培育市场,避免行政过度干预――市场机制在微观资源配置方面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拥有最有效的手段,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失效”的现象存在。这时,政府的干预就显得必要,但这种干预必须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超过这一界限,政府的干预就可能是过度的,因而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3)加强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监管――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结合,政府管理重点是在政策法规制订或产业指导宏观等方面,而大量的具体事项应交由自律组织如证券业协会管理,它应有权制订和执行自律组织的规则并行使惩戒功能。

篇7: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创新初探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创新初探

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是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但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普遍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业生产成本过高,从而使农民增收进展缓慢.虽然政府重投入、轻管理的管理体制是一方面制约因素,但传统的投资体制障碍造成的投资资金短缺是最直接的制约“瓶颈”.因此,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是改变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现状的关键.

作 者:徐克勤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三农办公室 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 英文刊名:NONGCUN CAIZHENG YU CAIWU 年,卷(期): “”(3) 分类号:F3 关键词: 

篇8: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创新初探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创新初探

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是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但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普遍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业生产成本过高,从而使农民增收进展缓慢.

作 者:陈秀芝 侯军岐  作者单位:陈秀芝(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侯军岐(莱阳农学院,山东莱阳,265200)

刊 名:农业经济  PKU英文刊名:AGRICULTURAL ECONOMY 年,卷(期): “”(5) 分类号:F3 关键词: 

篇9:我国环保投融资体制的创新思路

我国环保投融资体制的创新思路

我国当前的'环保投资有限,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以至于环境治理和恢复速度远远落后于环境的破坏速度.必须完善我国的环保投融资体制:合理划分各投资主体的环境事权,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促成融资格局多样化;完善市场机制和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建立有利于预防污染的投融资机制.

作 者:胡元林 赵光洲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昆明,650093 刊 名:统计与决策  PKU CSSCI英文刊名:STATISTICS AND DECISION 年,卷(期): “”(14) 分类号:O211 关键词:环境保护   投融资体制   市场化  

篇10: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摘 要]农村集体土地是维持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土地制度因分散经营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对于共同富裕奔小康目标的实现,其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对农村集体的土地依照市场法则统一进行有效经营、形成规模效益是在农村实现小康目标的主要措施,这也是我国已经实现小康目标农村的普遍作法。但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统一经营尚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以及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中央已经明确城乡统筹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应该与城市土地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三农”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社会保障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土地历来被视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成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使众多的农村人口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农村土地承包制决定了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未形成普遍的规模效益,抗拒自然风险的能力较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给予农业的补贴很少,因而有时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其实,以农业占GDP的比例之小就不必指望以解决农业问题为突破口来解决全部的“三农”问题。①于是,为缓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矛盾,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环节,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才能积累、充实和增加农民集体的财产,以此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互助合作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的,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变革。[1](P27-52)当初建立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初衷是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第一次变革的标志是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将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阶段至1953年中共中央宣告土地改革已经完成而结束。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但也出现了“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为了执行“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通过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土地的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过渡。这一阶段从1953年开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结束,最终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模式。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中,生产队的生产经营活动总是受到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制约,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无偿调拨生产队资金和劳动力的情况普遍存在,人民公社经常无偿征用生产队所有的土地。[2〗(P110)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地方在同一块土地上存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三个所有权,这种现象与“一物一权”的民法原理是相矛盾的,土地的利用效率无法充分发挥,也势必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于是,从1983年起,中央决定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中央要求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保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与群众商定,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到1985年,全国政社分设工作全部完成。绝大多数地方在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解体后,相应组建了不同层次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国家通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进入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三个时期。其结果是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民首先富裕了起来,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农村贫困人口,加剧了广大农村地区的贫富分化现象。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供农民维持其生存的,只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农民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具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人役权的性质。[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但这种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也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分散经营的特点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仍不能使我国农村的土地成为维持和提高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了发展农村的公益事业,需要农民上交“村统筹”和“乡提留”,这是建立在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之上的,而农民收入的增加,必须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来实现,目前各地发展农村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土地所得。为了应对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减轻广大农民的生活负担,党的十六大将解决“三农”问题摆到重要位置,提出共同富裕奔小康的战略目标。

通过历史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当初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为了全国广大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尽管现在看来当时有些激进,但总的来说是正确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思路必然是利用有限的农村土地维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成为独立的法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宪法》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第8条第1款)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很多,各地并不统一。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是村民委员会,至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

要做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就

必须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也就是民事主体。若从民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所谓“集体”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民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可以适用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法人合伙也可以适用法人的规定。如果将“集体”看作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那么该如何认识它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它的决策者与其成员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直接将“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列入《民法典》?对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传统民法理论加以解决,将很难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功能。为了解决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的温饱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相对独立成为必然,由此产生了经济学界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实际价值,从而使如何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门话题。

根据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在农村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11月4日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完整的规定是关于村的规定,所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必要统一为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层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应该具备法人的资格,当然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法人。国内权威学者早已提出关于合作社法人的概念,认为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法人”,是一种“自助性经济组织”。鉴于合作社法人的特殊性,我们无法将其纳入现行法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草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社法人”,但为合作社法人预留了适当的位置。第71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非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所谓非营利法人,包括传统分类的公益法人以及介于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法人。作为自助性经济组织并对社员实行非盈利原则的各种合作社,正是这种中间状态的法人。合作社法人的具体规则,则应由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合作社法》加以规定。考虑到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经济组织,有许多共同之处,《合作社法》关于出资、社员大会、董事、监事、破产、清算等,均可准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4](P339-348)有关合作社法人的概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7月5日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建议稿》第2条规定:“合作社,是指以城乡劳动者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上谋求互助合作或有关服务的自助性经济组织。”第4条规定:“对社员实行非盈利原则”。所谓“对社员实行非营利原则”,仅指合作社的内部关系,并不代表合作社的对外关系,因而不能否定合作社法人的营利性质。合作社的概念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一致的,所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合作社法人为基本发展模式。在农村逐渐走向城镇化的今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担起为集体组织全体成员谋福利的重任,将其塑造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合作社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营利法人。必须指出,关于合作社法人的规定应该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协调起来,如果按照合作社法人的概念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就应该成为执行机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是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应该是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相对发达的农村一般都实行村企合一的组织形式,例如作为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典型的南山集团是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一家村企合一的企业集团。南山村的村民家家都有一本“加成手册”,所谓“加成”,其实就是一套特殊的分配机制:集体组织成员领取工资、年薪后,由集团再追加同等金额的报酬,作为“第二年薪”,这笔钱不发现金,而是记入“加成手册”,计息参与集体流动资金,每年发“利息”,当村民因买房、购车、办喜事等需要大笔开销时,可以申请动用。按照集体财富的积累程度和村民个人对集体的贡献,在“加成”的基础上,村民还可以获得5至10倍的“股份”,作为个人对集体企业的内部持股。但“加成”不是“铁饭碗”,若成员有重大失误,则立即取消“加成”,也意味着失去了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当然,若能以功补过,则仍可以重新加入村籍,“加成”从零开始计算。[5]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成为企业法人也能达到全体村民共同致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

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思路

鉴于目前我国城乡分治的状况,在农村普及社会保障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的基础,通过农村土地的有效经营进行原始积累是在农村实现小康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基本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物权,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但由于农业税只针对土地征收,有地征税,无地不征,地多税多,地少税少,粮农的负担并没有根本解决,再加上劳动条件、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仍有许多农民生活贫困,有的甚至因欠债而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或者抵押,从而又失去了土地。事实上,我国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相比,所创造的价值比例很小。农村大量过剩的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的状况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加入WTO后,面对农业生产遇到的重大冲击,农村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农村许多地区还要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这些地区农民的生活问题除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外,尚需农村集体组织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以单个农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小规模分散经营,在每个农村居民只占有1亩多耕地的条件下,即使不顾客观经济规律而把农产品收购价提高一倍甚至几倍,农民的收入水平也难有大的提高,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也难有大的改善。因此,应该鼓励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扩大规模的做法之一是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特别是要在更大程度上允许土地的流转,允许不在农村的农民把土地转让给他人,但保留自己的相应股份,并按股份获得土地的收益。这样操作自然会使单个农户耕种的土地面积扩大,带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对于一些全部农转非的地区,可以吸引现代化的企业对土地进行现代化的农业经营,这也是扩大规模的有效方式。土地经营的规模化程度高了,也会带动农产品的质量提高。

解决“三农”问题最主要的障碍就是我国城乡隔离的传统做法,对此学界已有共识。“城乡统筹、一体规划”意味着农村城镇化是一种发展趋势,于是,城乡土地法律规范的一体化成为必然。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一般均是为城市制定的。只有将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适用于农村,

才能为农村土地的有效经营提供可能。在城乡土地法律法规一体化的前提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以下调整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

第一,从民法角度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目前国内各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中最活跃的因素,乡镇企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②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同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分为合作社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类。乡镇集体、村集体与村民小组分别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界线必须严格界定,以防止“一物二权”的现象发生,也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合并与重组提供正式的法律依据。

第二,村集体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合并,提高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程度。例如,南山集团的前身是前宋村,前宋村先富起来以后,从1994年到,后隋、西马、达沟、南张家、西涧、曲家、上观、刁崖8个贫困村先后加入了前宋村,使前宋村的土地总面积由1平方公里扩大到20平方公里,,前宋村改为南山村,南山村通过对这些土地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名符其实。从民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符实而成为虚有权。1)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但国家却可以根据所谓公益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强制征用,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2)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仍须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批准权。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是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还是申请新的集体土地建房,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批准权。因此,若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名符其实,必须赋予其处分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能够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其自身状况,在执行土地规划、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生产的前提下,通过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效经营农村土地,不断积累集体财产,以此作为集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严格限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疯狂占用农民耕地的现象就是滥用土地征用权的表现之一,既破坏了国家有限的耕地资源,又危及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因此,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直是立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旧《土地管理法》第21、22条的规定,国家征用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征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征用的条件基本上有两条,一是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才能征用土地;二是必须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新《土地管理法》虽然进一步严格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但是关于征用土地的规定仍有缺陷。一方面,征用目的过于含糊,难以明确,容易导致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将征地对象确定为集体,忽视了征地行为其实主要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利益,使得因征地受到损害的个人无法主张权利。另外,建设单位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法定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法真正补偿被征用者所受损失,而建设单位又不一定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的划拨条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对土地征用目的作限制性解释,另一方面应该按市场价格对被征地者给予补偿。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对于征地目的一般采取列举性规定,具体而明确,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至于征地补偿问题,发达国家或地区均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6](P173-179)

第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的壮大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意义重大,所以应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继续发展的空间。根据客观需要,也可以扩大农村集体使用土地的面积,应该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农村集体使用国有土地,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已有明确规定,当然,这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南山集团在距本村约15公里的渤海海滨买下了13.5平方公里的荒滩,建设南山集团东海高新技术开发区,使南山集团今后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可能综上,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特殊地位,所以有必要在《民法典》的主体部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若为合作社法人,则适用《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若为企业法人,则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在物权法中将城乡土地制度统一起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规划、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根据发展需要出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并应沿用《民法通则》第80条的规定,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有关使用费和期限的问题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定统一起来。

注释:

① 据《中国统计年鉴》记载,20我国农业占GDP的比例为15.2%.

②《乡镇企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创新[M].海南:南海出版公司,。

[2] 王琢,许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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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关涛

篇11:我国农业制度变革的根源与思路

我国农业制度变革的根源与思路

制度安排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同样资源禀赋、地理环境和生态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说属于制度安排.在此,我们首先回顾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接着分析双层经营和深化改革的任务,然后讨论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

作 者:谭洪江  作者单位: 刊 名:社会科学论坛 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2 “”(12) 分类号:F3 关键词: 

篇12: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思路与对策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思路与对策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及农民增收难的因素分析

自1978年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广大农民得到了许多实惠,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农民的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了的2253元,增长近16倍;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由2.5亿人减少到3000多万人;恩格尔系数由0.681下降到0.491。但巨大成就的背后还存在十分令人担忧的问题,“农民苦”的突出问题已日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农民苦”,从总体上看,并不是苦在原来意义上的缺吃少穿,而是体现在农民收入增长慢,农民经济负担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广大农民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日益丰富的现代文明生活。从近年的数据看,―20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5458元、5888元和631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2162元、2210元和2253元。年农民人均货币收入只相当于1990年城镇居民的水平,整整落后十年。从改革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轨迹看,1979―1990年,农村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增长9.9%,高于城镇居民增长5.9%的水平,城乡差距有所缩小;1991―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年均增长4.5%,低于城镇居民年均增长6.8%的水平,城乡差距再次拉大。尤其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速持续减缓,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加悬殊。1998―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52倍、2.66倍和2.79倍。如果按货币收入比较,再考虑城镇居民事实上存在的“隐性收入”因素,则城乡收入比至少在5:1(邱小华,)。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就是其中之一①。①外国学者称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世界最高。中华工商时报,8月16日按国际一般情况,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1000美元阶段,其他国家城镇居民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的1.7倍,而我国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且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我国农民增收难,是由多种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1)近一时期农产品相对过剩、价格走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等市场供求和价格因素的影响;(2)受资源配置中长期形成的农业产业结构比较优势不突出和产品结构不合理限制;(3)我国农业劳动力就业不充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4)农民家庭的非生产性和非生活性负担支出超出其承受能力;(5)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收入再分配政策惠及不到农民,农民处在边缘化的地位。在众多的因素中,我认为农民增收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均耕地面积锐减,农村剩余劳动力激增,农业劳动力就业不充分,从而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低,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2000年,我国农村劳动力总量已达47962万人,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达32797万多人,占总量的68.4%,占全国从业人员的46.1%。而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所占份额仅15.9%。整个“九五”期间,我国农村劳动力共增加了2920万人,年均增加约584万人。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1/3,这是农民单靠农业难以保持收入增长的根源所在。如果不开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径,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充分就业,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就难以实现。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现实依据和推动转移的思路

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其依据主要是:(1)不同产业收入的差异是造成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内在推力。(2)非农产业快速发展对劳动力的不断需求是形成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外在拉力。(3)农民渴望提高生活水平和追求自身发展是形成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动力。(4)科技进步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推动力。(5)保持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促进力量。

从我国现实出发,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思路是:

(一)寻找发展乡镇企业的新契机,增加就业机会当前,由于乡镇企业发展中面临了许多问题,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受到了制约。在新的环境下,尤其是面临加入WTO的挑战,如何对乡镇企业进行准确的定位,以便寻找发展乡镇企业的新对策,进而保证乡镇企业持续增长和就业容量不断提高呢?

1.理念定位。(1)市场主体观念。即乡镇企业只有树立市场主体观念,依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以市场经济主体的身份敢于创新、勇于竞争、善于经营,才能赢得市场,获得发展。(2)“农”字为本观念。即乡镇企业脱胎于乡村集体企业,虽然我们不能过于强调它的出身,但是,必须承

认它与农村、农业、农民有着天然的“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主要体现“农”字特色,如果离开了“农”字,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3)创新观念。当前乡镇企业要战胜诸多挑战,再创辉煌,必须进行二次创业,而二次创业的关键就是创新,即要进行精神创新、知识创新。所谓精神创新就是要建立起有胆有识、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不断认识自我、战胜和超越自我,要善于以自己的新产品打败自己的老产品,以企业的新机制淘汰原有的老机制。知识是创新的源泉,知识创新是企业成功的基础,知识创新者是永远的学习者。进行知识创新就是要求企业及其成员要从企业实际和经营竞争的需要出发,有方向、有目标、创造性地不断学习。

2.制度定位。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朝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前进。任何想要发展壮大的企业都绕不过现代企业制度这道门坎。只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才能在产权主体多元化、责任权力有限化和公司治理法人化的基础上迅速成长、发展壮大。从我国目前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现实选择应该是股份合作制。即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信息、劳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它是界于这两者之间,在我国农村新产生的一种公有制的重要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造原有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构造出一种更加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是一种制度创新。

3.市场定位。包括:(1)产品市场定位。乡镇企业的产品市场定位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农”字为本。乡镇企业的产品定位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主要在“农”字上做文章。第二,高起点。乡镇企业的产品必须高起点定位,这主要包括观念高起点,要么不干,要干就争创一流。(2)生产要素市场定位。指乡镇企业要树立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的资产经营观念,进行高效资产经营。资产=有效资产+无效资产=(高效资产+低效资产)+(闲置资产+流失资产),所谓资产经营就是指乡镇企业要充分利用生产要素市场,通过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使资产流向最需要、最适合、最能发挥增值作用的位置,即变无效资产为有效资产,变低效资产为高效资产,尽可能消除闲置资产,避免流失资产。(3)产权市场定位。要求乡镇企业树立资本经营的观念,通过改制、转让、合并、兼并、参股、控股、联盟、上市、拍卖、租赁等产权流动组合形式,实现企业资本的优化、扩张和增值。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或者具有某种核心优势的乡镇企业要勇于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其他企业,实行优势扩散和规模扩张,从而迅速发展壮大自己。规模较小、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乡镇企业更要敢于让别人参股、控股、兼并和联合。

4.企业家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造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者的定位问题。乡镇企业起步晚、规模小、底子薄、人才匮乏、职工素质较低,更应该选择优秀人才从事企业经营工作,以领导和带动企业员工更快、更好地创业图强。因此,乡镇企业工作者都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者岗位,无论董事长、董事,还是厂长、经理,它们都是一种职业,都要求德才兼备的经营专家来担任,这些经营专家就是极富创造素质的企业家。

(二)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空间和载体

1.坚持走大中小城市并举的路子,抓紧搞好城市规划,着力促进小城镇建设。我国农村城市化,应走大中小城市并举和发展城镇的道路,中小城市要发展,大城市也要发展。要通过吸纳农村人口,使更多的中等城市发展为大城市,使更多的小城市发展为中等城市。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以县城为中心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2.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拆除城乡壁垒,给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城乡隔绝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彻底改革。国务院已批准公安部提出的一份户籍管理改革方案,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长住户口。这一改革是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目前的改革只是在县及县以下的小城镇层次,农村人口要迁入大中城市仍受限制,将来还应逐步放开大中城市户口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居民移居大中城市。大中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容纳能力相应规定一些移入条件,但从长远看,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最终要取消。

目前,农村居民移居大中城市的唯一道路就是通过升学来摆脱农民身份,在毕业分配时留在大中小城市。将来,除这种“精英移民”外,还应有“财富移民”和“劳工移民”两条路子。所谓“财富移民”,即指凡是在城市有能力购买住房,并有稳定职业的农村居民,应该给予长期居住权利和市民待遇。这样可以给农村居民一个只要发家致富就可以进城的机会,给农村居民一个导向。所谓“劳工移民”,即指凡是长期在城市打工,有了固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以及已经嫁给城市居民的打工妹,也应给予长期居住权利和市民待遇,包括在就业、上学、医疗、养老、住房分配等方面,不能再歧视。

3.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降低农村居民的进城成本。农民进城,可以出售、转让土地的经营权,保持自己土地资产的收益权,同时为将来在城市遇到就业、养老等困难时留一条后路。此外,农村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应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将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在乡镇企业职工迁入城市时,可以出售和转让自己的股份,取得收益。这样一种产权安排,可以使农民带着价值化的财产进城,从而降低了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的成本。同时,在城市,也要为新移民创造良好的入住条件,要把他们作为新的纳税人而不是争夺城市人饭碗的人来对待,新移民将购买城市住房,进行新的创业,有可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城市在商品房价、建设费用收取等方面应对新移民采取优惠措施,以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4.吸引乡镇企业向城市和中心城镇集中,办好工业园区。吸引乡镇企业向城市和中心城镇集中,是形成产业和人口集中,推进农村城市化的有效途径。为此,一是要搞好城镇规划,在县城和中心城镇建设工业园区,搞好基础配套设施,为乡镇企业进城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二是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城市和中心城镇的工业园区搬迁,降低搬迁费用,聚集产业和人口,提高规模效益。搬迁的乡镇企业占地要尽快复耕。三是今后凡上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一律不再建在村里,而是集中到工业园区。凡建在城市和工业园区的乡镇企业,今后不再称之为乡镇企业,而是同城市企业一样看待。四是鼓励乡镇企业兼并村庄。在乡镇企业发达地区村企合一的地方,要通过民政部门批准,取消行政村的建制,保留企业建制。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也可以直接兼并村庄。通过这种兼并,使农村居民变为企业职工和城市居民。

(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应纳入国家统一的劳动就业规划

1.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按照“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外来劳动力,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代理等一条龙服务。特别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在乡镇设立终端系统,建立与省、县(市)实时联网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拓展网络覆盖面,建立健全纵向到乡镇、社区,横向到国内主要大中城市,本市各主管部门、企业的、全方位覆盖的劳动力信息网络系统。

2.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在目前劳动力需求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培训调整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以适应劳动力需求结构的要求。要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总体规划,按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职业培训基地或培训集团,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体系,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特色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对口培训。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并与职业技能鉴定挂钩。将“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受益面延伸覆盖到农村劳动力,调动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3.全方位开展农村劳务输出,降低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率。建立地区间劳务协作交流机制,开展多种劳务交流活动,特别要定期交流地区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信息。在做好国内劳务输出的同时,要抓好发达国家劳务需求量大、国际经济合作一体化发展和我国已经“入世”的.机遇,积极开展境外劳务输出,拓展输出行业。推进劳务输出的产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输出模式,通过建立以培训机构为输入系统,职业介绍机构为输出系统的联合运作方式,扩大劳务输出的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

4.健全农村劳务输出和城市流动就业的配套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劳务输出有序化。转变农村劳动力自发、松散的劳务输出形式,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组织地开展输出。对进城的外来劳动力,既不能一味消极地去“堵”,也不能敞开大门,毫无控制地“放”,要树立“引导”的思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疏导外来劳动力就业,促进外来劳动力有序化流动。要坚持长期动态管理,继续实行流动就业证(卡)配套管理制度,与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扩大管理覆盖面,加强对输出密集地区、行业的重点控制,掌握流动就业的动态。建立劳务型企业,大力发展弹性就业和阶段性就业。开展全方位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解除农村(外来)劳动力的后顾之忧。要加强劳务输出和流动就业的管理和服务,事前进行信息引导,组织培训,事中实行统一领导,提供劳动保障,事后开展跟踪服务活动,分析反馈信息,总结经验,促进管理系统的良性运行。

认它与农村、农业、农民有着天然的“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主要体现“农”字特色,如果离开了“农”字,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3)创新观念。当前乡镇企业要战胜诸多挑战,再创辉煌,必须进行二次创业,而二次创业的关键就是创新,即要进行精神创新、知识创新。所谓精神创新就是要建立起有胆有识、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不断认识自我、战胜和超越自我,要善于以自己的新产品打败自己的老产品,以企业的新机制淘汰原有的老机制。知识是创新的源泉,知识创新是企业成功的基础,知识创新者是永远的学习者。进行知识创新就是要求企业及其成员要从企业实际和经营竞争的需要出发,有方向、有目标、创造性地不断学习。

2.制度定位。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朝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前进。任何想要发展壮大的企业都绕不过现代企业制度这道门坎。只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才能在产权主体多元化、责任权力有限化和公司治理法人化的基础上迅速成长、发展壮大。从我国目前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现实选择应该是股份合作制。即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信息、劳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它是界于这两者之间,在我国农村新产生的一种公有制的重要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造原有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构造出一种更加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是一种制度创新。

3.市场定位。包括:(1)产品市场定位。乡镇企业的产品市场定位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农”字为本。乡镇企业的产品定位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主要在“农”字上做文章。第二,高起点。乡镇企业的产品必须高起点定位,这主要包括观念高起点,要么不干,要干就争创一流。(2)生产要素市场定位。指乡镇企业要树立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的资产经营观念,进行高效资产经营。资产=有效资产+无效资产=(高效资产+低效资产)+(闲置资产+流失资产),所谓资产经营就是指乡镇企业要充分利用生产要素市场,通过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使资产流向最需要、最适合、最能发挥增值作用的位置,即变无效资产为有效资产,变低效资产为高效资产,尽可能消除闲置资产,避免流失资产。(3)产权市场定位。要求乡镇企业树立资本经营的观念,通过改制、转让、合并、兼并、参股、控股、联盟、上市、拍卖、租赁等产权流动组合形式,实现企业资本的优化、扩张和增值。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或者具有某种核心优势的乡镇企业要勇于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其他企业,实行优势扩散和规模扩张,从而迅速发展壮大自己。规模较小、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乡镇企业更要敢于让别人参股、控股、兼并和联合。

4.企业家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造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者的定位问题。乡镇企业起步晚、规模小、底子薄、人才匮乏、职工素质较低,更应该选择优秀人才从事企业经营工作,以领导和带动企业员工更快、更好地创业图强。因此,乡镇企业工作者都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者岗位,无论董事长、董事,还是厂长、经理,它们都是一种职业,都要求德才兼备的经营专家来担任,这些经营专家就是极富创造素质的企业家。

(二)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空间和载体

1.坚持走大中小城市并举的路子,抓紧搞好城市规划,着力促进小城镇建设。我国农村城市化,应走大中小城市并举和发展城镇的道路,中小城市要发展,大城市也要发展。要通过吸纳农村人口,使更多的中等城市发展为大城市,使更多的小城市发展为中等城市。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以县城为中心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2.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拆除城乡壁垒,给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城乡隔绝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彻底改革。19国务院已批准公安部提出的一份户籍管理改革方案,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长住户口。这一改革是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目前的改革只是在县及县以下的小城镇层次,农村人口要迁入大中城市仍受限制,将来还应逐步放开大中城市户口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居民移居大中城市。大中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容纳能力相应规定一些移入条件,但从长远看,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最终要取消。

目前,农村居民移居大中城市的唯一道路就是通过升学来摆脱农民身份,在毕业分配时留在大中小城市。将来,除这种“精英移民”外,还应有“财富移民”和“劳工移民”两条路子。所谓“财富移民”,即指凡是在城市有能力购买住房,并有稳定职业的农村居民,应该给予长期居住权利和市民待遇。这样可以给农村居民一个只要发家致富就可以进城的机会,给农村居民一个导向。所谓“劳工移民”,即指凡是长期在城市打工,有了固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以及已经嫁给城市居民的打工妹,也应给予长期居住权利和市民待遇,包括在就业、上学、医疗、养老、住房分配等方面,不能再歧视。

3.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降低农村居民的进城成本。农民进城,可以出售、转让土地的经营权,保持自己土地资产的收益权,同时为将来在城市遇到就业、养老等困难时留一条后路。此外,农村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应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将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在乡镇企业职工迁入城市时,可以出售和转让自己的股份,取得收益。这样一种产权安排,可以使农民带着价值化的财产进城,从而降低了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的成本。同时,在城市,也要为新移民创造良好的入住条件,要把他们作为新的纳税人而不是争夺城市人饭碗的人来对待,新移民将购买城市住房,进行新的创业,有可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城市在商品房价、建设费用收取等方面应对新移民采取优惠措施,以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4.吸引乡镇企业向城市和中心城镇集中,办好工业园区。吸引乡镇企业向城市和中心城镇集中,是形成产业和人口集中,推进农村城市化的有效途径。为此,一是要搞好城镇规划,在县城和中心城镇建设工业园区,搞好基础配套设施,为乡镇企业进城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二是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城市和中心城镇的工业园区搬迁,降低搬迁费用,聚集产业和人口,提高规模效益。搬迁的乡镇企业占地要尽快复耕。三是今后凡上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一律不再建在村里,而是集中到工业园区。凡建在城市和工业园区的乡镇企业,今后不再称之为乡镇企业,而是同城市企业一样看待。四是鼓励乡镇企业兼并村庄。在乡镇企业发达地区村企合一的地方,要通过民政部门批准,取消行政村的建制,保留企业建制。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也可以直接兼并村庄。通过这种兼并,使农村居民变为企业职工和城市居民。

(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应纳入国家统一的劳动就业规划

1.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按照“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外来劳动力,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代理等一条龙服务。特别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在乡镇设立终端系统,建立与省、县(市)实时联网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拓展网络覆盖面,建立健全纵向到乡镇、社区,横向到国内主要大中城市,本市各主管部门、企业的、全方位覆盖的劳动力信息网络系统。

2.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在目前劳动力需求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培训调整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以适应劳动力需求结构的要求。要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总体规划,按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职业培训基地或培训集团,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体系,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特色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对口培训。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并与职业技能鉴定挂钩。将“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受益面延伸覆盖到农村劳动力,调动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3.全方位开展农村劳务输出,降低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率。建立地区间劳务协作交流机制,开展多种劳务交流活动,特别要定期交流地区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信息。在做好国内劳务输出的同时,要抓好发达国家劳务需求量大、国际经济合作一体化发展和我国已经“入世”的机遇,积极开展境外劳务输出,拓展输出行业。推进劳务输出的产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输出模式,通过建立以培训机构为输入系统,职业介绍机构为输出系统的联合运作方式,扩大劳务输出的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

4.健全农村劳务输出和城市流动就业的配套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劳务输出有序化。转变农村劳动力自发、松散的劳务输出形式,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组织地开展输出。对进城的外来劳动力,既不能一味消极地去“堵”,也不能敞开大门,毫无控制地“放”,要树立“引导”的思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疏导外来劳动力就业,促进外来劳动力有序化流动。要坚持长期动态管理,继续实行流动就业证(卡)配套管理制度,与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扩大管理覆盖面,加强对输出密集地区、行业的重点控制,掌握流动就业的动态。建立劳务型企业,大力发展弹性就业和阶段性就业。开展全方位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解除农村(外来)劳动力的后顾之忧。要加强劳务输出和流动就业的管理和服务,事前进行信息引导,组织培训,事中实行统一领导,提供劳动保障,事后开展跟踪服务活动,分析反馈信息,总结经验,促进管理系统的良性运行。

篇13:改善我国农村水环境的总体思路和建议

改善我国农村水环境的总体思路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农村水环境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归纳总结了国内外改善农村水环境的经验和进展,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研究提出了改善我国农村水环境的'总体思路和“十一五”期间的行动建议,以期启动实施全国农村水环境改善工程.

作 者:杨继富 李久生 Yang Jifu Li Jiusheng  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刊 名:中国水利  PKU英文刊名:CHINA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 “”(5) 分类号:X5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   水质   污染监测  

篇1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构想

杨维芝,冯 毅(哈尔滨商业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

文摘编号:1005-913X( 2010)12-0032-CA

摘要: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农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与此同时,也在许多地区存在着增产不增收,农民的实际收入增长下降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性缺陷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强化和优化政府供给的主导地位,以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为辅助,引导农民形成新型合作组织并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经济选择。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创新;制度缺陷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0)12-0032-02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下移

长期以来,从我国农村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上看,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地方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来承担,本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落到乡政府和农民头上。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除大型水电建设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交给县、乡政府,不再通过拨款加以支持。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县、乡政府,由于财政紧张,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锐减。如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但这些事权目前主要由乡政府以及村承担。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乡镇政府事权大于财权。另外,全国的乡镇多数财政困难,无力承担和提供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总量供给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总体在不断增长,但不论是生产性的基础设施还是生活性的基本保障,供给都相当薄弱。我国许多地方的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陈旧老化,勉强维持运转。供给的不足主要是由于财政投入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决定了在资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财政有明显的非农偏好,资金更多地投向了城市建设上。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二元结构

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经济形成了非常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体现更是非常明显,公共产品的供给政策长期向城市倾斜。如城市基础建设全部由国家承担,农村基本上是由农民自筹解决,即便是农村生产与生活急缺的中小型基础设施投资,实际上也主要依靠农民自己集资举办,有关数据显示,历年用于农业支出占全国支出的比重还呈现递减的趋势。此外,城市居民和职工一般享受公费医疗与养老保障等待遇,而农村居民医疗则基本上属于自理和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对政绩的偏好,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时,往往愿意提供一些短期内见效快,容易出政绩的产品,而对于需要大量长期投入具有战略性,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却不愿提供。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财政支农投人中用于农业科技的部分比重一直偏低,在7%到8%之间徘徊。目前大部分农村急需良好的大型水利浇灌设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以及良种的培育,但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相当匮乏。这主要是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一和强势,提供公共产品的各个公共服务部门不存在竞争导致的。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差距是二元经济社会最典型的表现形式,这种差距表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明显的是城乡收入差距。2004年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过数年跟踪所做出的一份全国性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世界最高。由此可见,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依然存在一条鸿沟,在国民收入分配上依然是重城市居民而轻农村居民。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继续扩大,使农民在农业上的收入还是低微。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进行制度性变革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扩大内需,拉动农村市场消费

作为占总人口绝对数量的农村市场应是未来消费市场的主力。但近些年来,由于公共产品财政投入不足且主要由农民来承担,农民负担比较沉重,导致农民收入增长比较缓慢,这直接抑制了农民的消费能力,使农村的相当一部分潜在消费需求无法转为现实消费需求。从而影响了国家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增大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改善农民的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给农民形成一种良好的心理预期,可以有效扩大内需。

(三)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虽然近年来农民收入呈现恢复性增长,但增速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落后的制约,相应地农民收入增长也就受到一定制约。而各项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为农业增长提供有利条件,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良好的教育服务、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畅通的农业信息渠道将帮助农民提高素质,获取市场经营与管理经验,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构想

(一)强化和优化政府作为村公共产品制度创新的主体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是一件复杂工程,涉及面广,牵涉的部门众多,制度的创新会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会受到已有的利益集团的阻碍,政府所具体的权威性将大大减少制度创新成本。因此,政府作为创新主体,将有利于新的制度安排向现实的转化,从而大大节约制度创新的实施成本。

(二)实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应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和性质,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对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由于其受益范围局限于农村区域,外部性大,属于纯粹公共产品,适合于中央政府公共提供。乡村道路、农村电力、通讯、农业科技教育与推广、市场开发及提供市场信息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鉴于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为主,农村社区、私人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供给为辅的形式。

(三)引导农民形成新型合作组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民应该是规模最庞大的一个利益集团,但由于人数众多,组织松散,难以形成有力的“特殊利益集团”,从而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较小,其利益常受到侵害,各种负担沉重。这就需要政府引导农村成立合作组织。有效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和低效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了功能类似于农协的这种合作组织,但一般规模小,力量薄弱,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与帮助。

(四)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我国财政在继续增加对教育投入总量的同时,对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人体制应进行力度较大的调整和改革。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视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重视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大量培养各类农村职业技术人才,新建、扩建或改建农村职业技术学校,为职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和实习基地,推广新的技术手段和运用新的教学方法。鉴于此,我国应统筹兼顾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使农民不会因贫困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高度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做法无疑是最值得借鉴的。一方面通常以立法形式明确供给的责任主体,明晰财权与事权。如德国的联邦基本法、各州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力。因此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非常明确,政府间的权力关系清晰、责任关系。另一方面是专门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立法。如日本,在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间就出台了《农业振兴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三十多个涉农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高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张蕾.日本农协及其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启示叨,农学通报,2007(3).

孙南萌.从需求角度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走向,[J].农村经济,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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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鑫,冯毅.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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