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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权属证明

2023-01-04 08:03: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烟否”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宅基地土地权属证明,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宅基地土地权属证明,供大家参考。

宅基地土地权属证明

篇1:宅基地土地权属证明

宅基地权属使用人: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 ;土地所有权人:新蔡县余店乡二宋村民委员会;使用的宗地坐落在新蔡县余店乡二宋村民委员会赵庄村民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宅基地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来源类型:二宋乡村集体划分,使用土地起始日期: ;土地使用现状宅基地。附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填写:本村村民、本村外出人员、本村华侨、外来人员等。

2、土地来源类型为:户*年*月村(队)分地、未经队安排己使用(占地)、村内调整置换、*村民与*村民置换、赠予、继承、有偿购买、其他。

3、使用土地日期:*年*月划分、调整置换等。

篇2: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的作用:

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或变更)土地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委托代理申请的,持代理授权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权属来源及证明材料,主要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下发的用地文件、图件及其他资料;法院判决书、房产的赠与、继承、分割等有效证明;土地登记人员收取上述材料后,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2、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认定权属界线时,被调查宗地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相邻宗地权属人的法定代表应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3、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指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

4、颁发土地证书:

权利人应携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初始和变更登记个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的,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关于发布土地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行政行为及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篇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我们这要进行城镇地籍调查,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归属来源证明,我们属于未经登记的个人土地,请问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可以包括哪些?因为已经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经遗失,可以提供其他证明吗?

可以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0)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2)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3)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4)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2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属沙坪城区控制范围国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务窗口),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篇4: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明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宅基地证与房产证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区别在于使用权的权限: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国有建设用地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

如何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一、工作程序 [1]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篇5:农村宅基地 证明

农村宅基地 证明

农村宅基地 证明

1.各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两级批准建设宅基地的审批文件;

2.各乡政府或农场颁发的建房许可证(照);

3.各乡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4.因房屋买卖、继承、赠予等由区、乡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及契约;

5.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判决、裁定、纪要、文件及附图;

6.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后,各种土地房产所有证、照(老地契);

7.对无法提供以上权源证件的,由申请人出具宅基地来源说明及具结承诺,村委会及四邻对出具的证明进行确认。

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效益的重要举措。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工作是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即按权利人(使用人和他项权利人)申请及其提供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建筑物产权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单位及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万宁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权属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土地调查、登记制度,万宁市全面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成立了万宁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办公室组织30人分为地籍测量检查组、权属调查检查组、数据库检查组三个检查小组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工作成果进行了内外业检查。

1 地籍测量检查

成果检查分为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内业对提交成果进行100%检查;外业按10%的比例抽查,包括各级控制点选埋情况外业巡查、观测成果外业复测。

1.1内业检查

1.1.1 E级GPS控制测量检查

观测记录手簿、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表、展点图以及点之记100%检查。首先检查观测记录手簿记录是否规范、整洁,控制点编号是否正确,将控制网与影像图资料叠加后检查控制点密度是否满足要求,网形是否合理,点之记是否符合规范。再检查数据质量,评定数据精度,包括基线双差固定解解算、重复基线检核、同步环检核、异步环检核、无约束平差和约束平差。

1.1.2 图根控制测量检查

观测记录手簿(纸质或电子)、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表及展点图100%检查。主要检查观测记录手簿记录是否规范、整洁,控制点编号是否正确,控制点密度是否满足要求。再检查数据质量,评定数据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3 地籍图检查

以街坊为单位的地籍图、标准分幅地籍图和分幅接合表100%检查。主要检查拓扑关系是否正确,界址线是否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图层、图斑数量是否达到要求,界址点是否存在空隙,地籍图中是否存在无效图斑,界线内图斑面积与界线面积要一致。数学要素(包括大地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地物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地籍要素(街坊线、界址点、界址线、地类号、地籍号、面积、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等)以及分幅图结合表是否完整、正确。

1.1.4 宗地图检查和界址点坐标表

宗地图和界址点坐标表100%检查。界址点数量是否齐全,坐标表是否准确,要素表达是否全面,四至关系是否准确,四至名称是否与地籍图一致,房屋属性结构、空间关系是否正确,界址点编号、点序、个数是否与地籍图一致,是否有多、漏、重,宗地图和坐标表上图幅号是否一致。

1.1.5 面积汇总表检查

以街坊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街坊与镇两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100%检查。主要检查面积量算的`方法是否正确,量算的内容是否齐全,量算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1.1.6 文字报告检查

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报告、权属调查工作报告、成果自检报告、有效的测绘仪器检定资料、成果检查验收报告均100%检查。

1.2 外业检查

外业检查包括GPS点检测、图根控制点复测、地籍测量精度检查,均按10%的比例抽查。

1.2.1 GPS点检测

利用6台双频GPS接收机按E级GPS点观测要求,对E级GPS检测网进行观测,并进行基线解算及平差计算,将计算结果与作业队伍所提交数据成果进行比较,较差控制在规范容许的范围之内。

1.2.2 图根控制点复测

利用双频GPS接收机,按图根控制测量要求,按10%的比例复测图根点,再作出比较,看较差是否在规范容许的范围之内。

1.2.3 地籍测量精度检查

包括界址点精度检查和界址点间距精度检查。利用全站仪实地测量界址点,并与作业队伍提交的地籍图进行对比,要求界址点精度符合规范要求。利用钢尺现场量边并记录,再与作业队伍所提交的地籍图进行比较,要求较差在规范容许的范围内。

2 权属调查检查

从权属调查工作过程的合法性和权属调查成果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出发进行内外业检查。外业主要检查调查人和指界人身份是否合法或合乎规定,确权过程中指界依据、界标设置、签字盖章、争议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权属调查资料是否齐全,宅基地确权中对“户”的把握是否正确,本村外出人员和非本村人员的认定是否完善。内业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2.1 资料完整性检查

检查以自然村为单位宗地档案和统计表上的宗地数是否一致;收件是否齐全;宗地档案袋内指界通知书回执、户主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表、各种权属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等是否有缺失。

2.2 权利人名称的一致性与正确性检查

检查核实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和数据库的权利人名称的一致性,做到逐项核对,不漏项。

2.3签章正确完整性检查

检查地籍调查表签章栏、宗地图与数据的一致性,逐项核对,不能有错字、漏字、白字等。检查是否有漏签章情况,以及界址线起讫号是否正确,签章是否与宗地图、草图、数据上的四邻权利人名称一致。

2.4 土地坐落的一致性与正确性检查

核实地籍调查表与土地实际坐落的一致性。

2.5 图幅号的一致性与正确性检查

核对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图、坐标成果表上图幅号的一致性。

2.6 土地来源证明材料的检查

核对权利人、土地来源类型、证明单位、用地时间、取得方式的正确性。

2.7 界址点线的一致性与正确性检查

检查地籍调查表、成果表与数据的一致性;界址线类别和位置与宗地图及数据的一致性;相邻宗地界标种类同点是否标注一致、其界址线的类别是否一样、位置是否矛盾。检查宗地图上墙属只加栅栏、围墙、篱笆,不用加墙壁的情况,如墙壁和围墙间没有设界址点的,则这条界址线上的墙壁随围墙加墙属。

2.8 宗地图与地籍图、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检查

检查四至名称是否一致,房屋属性结构、空间关系是否正确。

2.9 其他检查

检查户籍录入是否与户口本一致,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填写是否一致。

3 数据库检查

数据库检查包括拓扑检查、数据库一致性检查、数据库完整性检查。

3.1 拓扑检查

主要是基于Autodesk Map进行对象数据库建立和进行拓扑检查。首先导入数据,再进行图形清理,然后建立拓扑关系和对象属性表,实现图形与属性库连接后,就可以进行拓扑检查了。主要检查街坊号与宗地号是否正确且没有重复;检查宗地界指点空隙、缺少、房屋自相交、地类图斑重叠、空隙;检查图形实体的正确性,属性块中的面积与图形面积是否一致,以及宗地是否存在交叉重叠问题。

3.2 房屋属性检查

首先利用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开发的二调程序对图面上的宗地进行房屋关联检查,如没有图斑填充,即未关联属性(注:破房、简易房、非农村宅基地房屋等不需要关联属性);再利用程序进行房屋图形与属性库一致性检查,检查数据库中房屋情况表信息与图面房屋标示是否一致。

3.3 地类统计

利用信息中心开发的二调程序检查图面宗地内属性块数量与权属线数量是否一致。

3.4 数据库一致性检查

主要利用信息中心开发的二调程序检查数据库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图、面积表的权利人名称、面积、的一致性,户籍编号、档案编号是否重复,做到逐项核对,不漏项。

3.5 数据库完整性检查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表中地籍号与调查表编号、地籍调查表中宗地登记类型、地籍调查表中的共有选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表中地籍号与申请表编号、地籍调查表的宗地数与界线表的宗地数是否完整、一致、正确。

4 结束语

通过上述各方面的全面检查,基本保证了万宁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数据成果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对其他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检查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5 检查的技术依据

A.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

B.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C.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1993)。

D.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E.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F. 《海南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农村部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02月)。

G.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7〕4号)。

H.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全面检查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

篇6:无宅基地证明

无宅基地证明

无宅基地证明

因为牵扯的问题比较大,不敢贸然回答,看看这个能不能帮你

1、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分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2、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2)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3)村民翻建住宅用地审报表;

3、属于易地新建的,应报送:

(1)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2)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迁入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批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查及处理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查

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查时,其审查内容为: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或建设用地拆迁,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②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③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

④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3)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当地宅基地审批标准。

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于以下情况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不予受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2)出租、出售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3)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

(4)户口虽已迁入,但并不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5)户口虽然批准迁入,但原籍住房无土地、房产部门批准转让及宅基地无退交集体重新安排等合法证明的;

(6)户口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7)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三)宅基地管理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潮。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要求使用土地。

篇7: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我两年前我家出钱以舅妈的名义在街上附近买了我舅妈他们村里的178平方米的土地建房子,现在宅基地的使用证上的名字是我舅妈,我想把我舅妈的名字改为我的,请问有关专业人士,我该如何办相关手续啊?如果我让舅妈签一份证明合约证明那土地使用权是我的,我该如何起草证明文书?请知情人士帮我起草一份范本!谢谢!

土地的权属,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使用权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享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必须依法进行。就算你舅妈写一份证明,在法律上也是不认可的`,是无效的,如果将来发生争议,你还是会败诉。同时,还要注意,那块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你们之间可以进行买卖。如果是集体土地,就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不能私下买卖。因为这样会产生很多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没有房产证,且房屋登记簿没有登记的情况下。

除非你能证明房屋建造是由你们夫妻所出的钱。否则,宅基地使用权人被视为该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权人。

除非你公公同意,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人改为你们夫妻,或者你们之间协议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作公证。

否则只有在你公公百年之后,发生遗产继承。有你婆婆和你丈夫,妹妹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该房屋的1/3部分,并发生所有权变动,并获得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

已作回答,希望采纳。

你好:在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过程中要有好几道手续的,你要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审批,和你相邻的邻居签字,最终才可以拿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

追问

我有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但没有领到宅基地证能否证明我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回答

你家的房子建好了吗?如果建好了,不是和邻居闹矛盾要当做证据称给法庭,你的审批手续也可以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是你家的。但是要到法院就不好说了,我不知道你的审批手续到了那一步,审批最后一步是你建好房子后你的审批表格上要有你邻居的签字,除非你没邻居。还要镇政府或者县政府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因为你振幅的管理人员要最后实地测量才算合格

追问

房子没有建好哪?只有县政府的审批手续,结果该处宅基让另一户抢建了房子。

回答

那你找村委会和那家人协商,你批到宅基地是不是放置太久了,所以被其他人重批了。如果是,你就别找了。

追问

没有被重批,我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建,我能否告他侵犯我宅基地使用权?

回答

不管你因为什么原因,只要宅基地批示到你家名下后,2年不使用,就当你是自动放弃使用权,如果那家间房子的人已经建了部分房屋,他就可以去合法审批,

追问

没有超过2年,他家房子就趁我没在家建起来了,我能否赢这场官司?

回答

那应该可以,你的审批手续要完整,因为你没有建房子,所以你领不到证,因为农民只有使用权,你的审批手续就是使用权证,,你要确定那家人没有得到审批,你在起诉吧。会少些麻烦。我善意提醒你一下,就是到了法院,最后也只是让村里再给你批一块宅基地。

篇8: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申请书

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申请书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爱花(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申请人于是1979年11月30日向海秀公社滨涯大队第三生产队购买的240亩宅基地。该地现座落于海口市秀英区美俗村东南区。当时不仅只有《土地契》而且有交费《现金收据》(后附地契与现金收据)。

申请人南、北至界的相邻权人周迎梅、范瑞英与申请人同时购买宅基地,并与申请人有着相同的《地契》和《现金收据》(后附该俩户的地契与现金收据)

申请人的该俩户相邻权人在93年,94年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时,申请人是他们俩户地籍调查登记的指界的.相邻权人。该俩户相邻权人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清楚明确地记载着申请人王爱花名字(后附该俩户土地证)。 申请人年龄又高又是妇道人家,没有文化没有钱,当年他们办证时,儿子又长年在外地,,因此以前未能申办《土地证》。现向海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部门予以办理。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办事处滨涯社区居委会

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办事处

海口市秀英区街道办事处秀社居委会

申请人:王爱花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申请表 兹有本辖区王爱花,使用的宅地,座落在海口市秀英区滨涯村东南侧四至为:东至3米小路;南至周迎梅界;西至林地;此至界;使用面积240平方米;取得时间1979年11月30日;用地情况宅基地;申请时间20xx年5月16日,申请人签名:

特此申请证明

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9:土地权属协议书

用地单位(称甲方):____________

被用地单位(称乙方):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乙方农用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未利用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国用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集体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临时使用位于____________ 的`乙方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作于____________用地,具体位置以图纸标准为准。

二、双方商定该宗地使用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满前______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重新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三、在使用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及时交清土地补偿费用后,严格按照批准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和改变批准用途,乙方应按时移交土地,不得影响、阻扰甲方使用。并不得在该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甲方应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______元土地复垦保证金。甲方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经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回。

六、使用期满后,甲方不按期复垦和期满不按时退还土地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甲方复垦保证金予以没收,用于土地复垦。

七、本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内容。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区)人民政府各一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

乡(镇、区)人民政府(章):__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篇10: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王卫洲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的特别保护概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严格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规定的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外,占用基本农田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8、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一)用途管制。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的只能占用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地,需要占用农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使用权管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允许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其他各类 建设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9、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层次。

我国集体的所有权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表现为小产队、生产小组等各种形式。这就是以前我们产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0、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一是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关于村民小组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然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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