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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政超越权论文

2023-03-20 08:12: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还不够努力”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议行政超越权论文,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议行政超越权论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议行政超越权论文

篇1:议行政超越权论文

议行政超越权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中明确规定了论文范文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议行政超越权。

与此同时,行政超越职权与行政滥用职权这两种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却没有在立法、司法中给予明确说明。这个问题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一直倍受青睐,却没有统一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都将行政超越职权与行政滥用职权列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控制的对象。

行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涵义

行政超越职权,简称为超越职权或越权。比较法视野中,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历史背景、法律传统、法学理论等差异,对行政超越职权的理解不尽相同。在法国,越权之诉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指当事人的利益因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越权之诉的理由包括: 无权限(包括积极的无权限即作为的无权限和消极的无权限即不作为的无权限); 形式上违法; 权力滥用; 违反法律。比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无权限”与“超越职权”相对应,“形式上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相对应,“权力滥用”与“滥用职权”相对应,“违反法律”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相对应。在美国,超越职权指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限度或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力。与“独断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同宪法规定的权力、权利、特权、豁免权相抵触”、“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没有事实根据”这四种情形并列为违法行为。在英国,行政越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法院判例为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内含,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超越法定范围,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包括: 违反自然公正的原则; 程序上越权; 实质上越权。与我国相比,英国行政法之越权不限于“行政超越职权”,可以说涵盖了我国行政法上所有的违法情节。

不难发现我国行政超越职权与外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可比性不强。现对我国行政超越职权定义的不同观点做如下归纳:第一种观点超越行政权限说。“超越职权是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行使了不应由自己行使的权力。”

此说是该观点最具代表性的说法,即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外行使职权的行为。支持此说的一些学者还将越权主体扩大到除“行政机关”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可成为行政越权的主体。这种扩大是否科学,将在下文“行政超越职权的判断标准”一节中详细阐述。第二种观点超越行政职权说。行政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包括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包括实体越权与程序越权。上述两种观点的最大区别在于:超越行政权能是否属于行政越权之情形。行政职权由行政权限和行政权能二者构成。权限是行政职权的平面范围界限,包括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层级管辖权;权能是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越权的范围限制在“超越权限”内,否定了“超越权能”也属于行政超越职权的情形;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行政行为只要超越了法定职权,无论是权限还是权能的超越都构成行政越权。笔者认为,权限与权能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概念,共同构成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没有权限的职权将无施展之地,没有权能的权限亦无实际意义。第三种观点超越“无权结合说”。该说扩大了行政超越职权的涵义,认为行政机关在根本无权限的情形下行使职权也属行政越权。这与法国越权之诉的理由一致,但是笔者认为法国的越权之诉不能与我国的行政超越职权理论相对应,明显法国越权之涵义广于我国。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形,根据越权的主体范围不同,此说又作如下区分: 行政机关超越说。该说强调行政超越职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可能成为超越职权的主体。认为超越职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行使了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政权力,或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是一种“实体上的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该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就构成行政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结合说。“行政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律、法规赋予其的权限,实施了不属于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无授权或无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亦属行政超越职权。”该说认为行政超越职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非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外部行政机关与内部行政机构结合说。支持此说的学者认为: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行使其职权,还要求行政主体内部各机构和人员也必须在法定职权内行使权力。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其人员相互之间逾越权限。 该说基于行政机关内部依职权所进行的机构设置与权力再分配,如果不承认内部机构及成员之间越权的违法性,那么这种权力的分配设置将失去其意义。

篇2:行政越权论文

行政越权论文

摘 要:行政越权行为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分析行政越权行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它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同时行政权由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转化为国家作为权力主体。所以,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不能任意地进行权力的扩张。

一、行政越权的界定

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职权,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行政权在全世界范围为内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概念。

行政越权行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超越职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行政越权界定时,我们要分清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我国新修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次条规定说明超越职权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二)、行政越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行使了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就可以说是越权行为。因为行为主体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将这种越权行为归到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还要是越权行使。

(三)、行政越权所越的权力只限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有它的行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独占性,即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任何其他机关如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权。当然,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同时其在行使行政权时身份已经不是其他组织,而是行政主体。还应该说明,行政机关仅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权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权进行处分。所以,只有行政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被超越,才构成行政越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越权不仅是超越了管辖权,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权。

二、防止行政越权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行政越权行为,我们应在可能造成权力越权的地方,积极采取对策,做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一)从行政权的来源上看,我们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严格的行政权设定。这是防止行政越权的有效途径。

行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形式,它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存在依据,正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客观的权力而不是主观的权力行政权力。法律在对行政权的范围作出规定时一般都与其它权力划清了界限,即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立法权的范围下,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行政权的范围之下,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有些国家则采取概扩的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方式虽然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意义,即行政权是法律化的权力。这也是立法机关制衡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所以,我们要做到从权力上控制行政权。

(二) 从行政权力的实施上看,提高权力行使主体的素质,对权力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约束,这是防止主体超越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主要制约手段。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权由于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权利,因此,它不能仅仅已维持社会秩序为宗旨,还必须推进社会的发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进行创新。行政权的主动性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主动地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并以法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三)从行政权力实施的结果上看,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权是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权力。所谓行政权的专业化,是指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技术准则的制约,必须服从个方面管理事态的客关规律,行政管理机关本身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机关,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人员,甚至是受过系统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识的专门训练人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随意性,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较高的公正性和较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我们讲三权分立时,都是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而论的。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是指行政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的,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应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使各级法院都能独立审判,这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这主要是指行政权的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从社会意志和社会利益中派生出来的,其来源于社会,扎根于社会,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符合社会意志,并接受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所以,我们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法律深入人心, 还要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公开政府信息,最终实现阳光政府。

三、结语

综上,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对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权责不清,使行政权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实践中因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而不断发生纷争。(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曾小晔.论行政越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11

[2] 王学辉,宋玉波等.行政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46.

[3] 曾洁雯.论行政越权及其法律后果.韶关学院学报..01.

[4] 方世荣.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法商研究.第2期.

[5] 杨临宏.行政越权论.思想战线.第1期.28卷.

[6] 谢晖.论行政越权[J].法律科学.1992.(6).

[7] 梅达成.关于行政越权的理论探究.社科纵横.2011.05.

[8] 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5).

篇3:浅议行政越权

浅议行政越权

行政越权作为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一直备受各国立法者和法学者的`关注,但是基于各国对“行政越权”本身内涵理解上的差异,学者们对行政越权的界定仍莫衷一是.应通过对行政越权理论的深入探讨,界定其内涵.

作 者:丹艳 Dan Yan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刊 名: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P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年,卷(期): “”(6) 分类号:B920.1 关键词:行政越权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  

篇4:议班级管理论文

议班级管理论文

初二年级是整个初中教育承上启下的时期,也是学生各方面发展最迅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控能力,使他们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并注重发现每个学生的优点,通过各种途径给每位学生施展才能的机会,增强自尊、自强、自信的心理,避免因受外界消极因素影响而产生的不求上进的学习下滑。同时,还要经常了解学生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矫正,把不良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要正确认识学生的心理特点,引导学生走出心理误区

现在的中学生以张扬自我,追求快乐为目标,他们对自己喜欢的事情会乐此不疲地去做,而对家长和老师所强调的一些事常常无动于衷。由于他们这个年龄段正处于世界观形成阶段,他们对许多事情的看法往往不是很成熟,因而做起事来往往是非不分,自然也就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所以,班主任在工作中就要深入了解自己学生的全面的情况,以便对学生实施针对性的有效的帮助和教育。这里说的针对性意思是班主任不仅仅只是以朋友的身份找学生聊聊天、谈谈话、常常进教室看看学生、主动参与学生的活动就行了,而是要更深层次的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例如对男女学生之间的感情问题、学生有无痴迷于网络问题、学生考试当中的诚信问题,、同学间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学生家庭情况等这些方面如果了解不全面的话,班主任的教育就会感觉心中没底,教育学生就会缺乏针对性,学生就会不服从老师的管理。对待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不能只注重暂时的、表面的现象,还应该注意事情的结果和后续的效果。只有全面深入了解学生,并对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并加以引导解决,我们的教育就不会只是隔靴搔痒,而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要对学生充满爱心,学会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

爱心是教育成功的基石。因为有爱才有教育,有爱才有魅力,有爱才有威望,有爱才有成功。所以,要赢得学生的尊重,靠的是教师人格的力量,慈爱善良的心地,高尚纯洁的品德,渊博的学识,聪慧的才智,适度的幽默。现在的中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他们在家里至少受到两代人的宠爱,很少经受过挫折。因而,往往会以自我为中心,在与同学,老师的交往中,经常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磨擦。这就要求班主任在工作中一定要有耐心。当学生出现问题时,教师不要歧视他们,教育学生不能只是板着面孔、只讲大道理,据调查这种方法是学生很反感的。教师要学会用根雕艺术家的眼光去看待学生,尽量发现他们的优点,要给学生多一点人文关怀,即使犯了错误,也不要一棍子将他打死,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待学生,给他改正错误的足够时间。这样,学生就会把你当作他们中的一员,久而久之,学生也会将老师当知心朋友,无拘无束地推心置腹地和老师交流。这样也就为教师的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教师的教育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要采用民主的管理方式,指导学生学会与人交往

当今学生中的许多问题,集中反映在与同学的交往过程中不善于沟通和交流。鉴于此,在工作中宜采用民主的领导方式,组织和指导学生交往,指导学生正确判明特定交往情境中的交往原则、交往伙伴的.需要、性格、交往风格和当时情绪以及与本人的关系等,同时,班主任要将这项工作落实到建立新型的班级人际关系之中。新型的班级人际关系表现为:学生热爱班集体并在集体主义原则指导下作到个人服从集体;师生关系融洽,民主平等,尊师爱生;学生之间团结友爱,互助合作,非正式群体的目标与班集体的目标一致成为实现集体目标的积极的辅助力量。只有这种新型的班级人级关系建立起来,一个良好的班风的形成也就为时不远了,此时班主任也就步入了教育的阳光正道。

四、要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培养一支良好的学生干部队伍

教会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班级管理制度是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集体的重要保障。而班干部是班主任的喉舌、左膀右臂,也是班级的核心,班风、学风好坏与班干部作用的发挥有密切关系,所以班干部的选拔、组成、指导、培养以及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组合是班主任工作中的关键内容。班主任的工作计划要得以实施,必须得到班委会成员的大力协作。因此,班主任除了要选好班干部外,更重要的是要指导班干部如何去开展工作,使他们在明白如何处理班主任与学生的关系的同时,更要使他们明白如何去处理自身与同学间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学生间容易沟通的优势,大胆的鼓励班干部开展工作,使学生在工作中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行解决学生当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这不仅要锻炼学生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让学生融于班级这个“大家庭”,在班级展现、张扬自我,在与同学的合作中,学会包容、忍让、相互学习共同健康地进步成长。

班主任要相信,没有一个孩子未被赋予天舐。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并非每个人都能成为学者、作家、演员,并非每个人都能发明火药,但每个人应当成为自己行业上的能手――此乃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们的学生就如要开采的宝藏,要琢磨的美玉,只要精心开凿,他们就会越来越顺眼。所以管理学生不应只是压制,更应是尊重理解。

篇5:行政论文

行政论文初稿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行政论文初稿,请参考!

行政论文初稿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1]李季.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4):92-98.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

[3]刘冰.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3):41-43.

[4]邢秀芬,张玉华.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吉林教育:教科研版,2017(10).'

篇6:行政论文

摘要:频频曝光,背后的权益错综复杂。权力联手暴力在一个个小范围内形成强制力,形成自己的规矩,架空国家的法律,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人民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加强立法,执法,行政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制约地方黑恶权势的介入,实施有效的人民监督和明细的惩罚机制,以期解决激化的民众逆反心理。

关键词:地方政府 法社会学 制度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各地政府都会投入大量的警力、财力整顿脏乱差的进街道。但是现象层出不穷,暴力抗法现象也屡禁不止。前两年电视上有两则报道:一是开种子商店的农民用硫酸泼了工商执法人员;一是,一位残疾青年身泼汽油,抱住主持清理非法运营摩托车的某局长。这样真实的案件时时上演,类似的事件曝光更多。网络上流传一段关于广州某城管中队的执法视频。视频显示,一名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踢翻小贩摊位,还涉嫌殴打用手机拍摄视频的路人,甚至语出惊人地对小贩称,“那你去死吧,这么多人,死你一个两个有什么问题?”众所周知,城管形象之不佳,已有时日。甚至有顺口溜这么描摹城管:“一声霹雳一把剑,一群猛兽是城管,抢必狠,打必烂,砸掉摊位再罚款!”这种定义虽有偏颇之处,但城管在坊间有如此恶劣形象,还是值得反思的。

二、我国联合执法机制

联合执法是我国很特殊的一项行政管理机制。一般由政府行政命令再由区城管局组织,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办,派出所,环卫所、以及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通力合作的联合执法行为。

虽然名义上执法主体是各个行政机关,但是,大部分联合执法机关都雇佣临时工进行实际执行。雇用临时工的行为在我国学理上属于行政委托行为。但是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中包括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性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由现实状况来看,在拆迁,清场等行为中需要强制执行时,参与执行的临时工大多不具备这种权利能力和素质。甚至由实践可知,参与执法的部分人员是地方组织的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显然这样的行政委托对象是不适格的。但是,为何有些地方机关会联合这样的不适格社会力量去参与执法。

三、机制滋生的权益

本文也要探析为何事件在全国各地屡屡上演却屡禁不止。首先,被雇佣执法者多是当地地霸,比行政机关更了解每条街的情况,当没有程序限制时,他们可以用各种方式迅速的让这些商贩搬迁,当出现不配合时也可以使用各种方式包括暴力方式,促使他们拆迁,充分显示了效率性。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责任由这些组织承担,执法机关不需要承担任何行政责任。执法机关认为每次清理完这些违章帐篷或板房就是完成了任务。每次刚刚清理好的街面,不到三天即死灰复燃,到底是谁让人民这么心安理得,踏踏实实的重新拉电,搭帐篷,而且也确确实实的安安稳稳的度过一年又一年不检查的日子呢?这背后的权利屏障让人深思。“地方政府黑化”这一名词折射出一些利益链条的脉络。

走访小商贩我们就会知道有自称是城管的管理者按时收取管理费和摊位费,管理供电设施。假若他们真的是城管,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假若他们不是城管,那么假冒城管的行为更是违反刑法的。但是抛开假冒城管这一行为不谈,存在这样的一个固定组织在小范围内部进行的管理行为确实具有一些社会学上社会控制的性质。他们所实施的管理规责及惩罚规则(即不服从安排,就丧失占地经营权)本身具有社会制度的特征,这些规则是自然的适应的演进,是人们在长期地相互交往和不断地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不断地经验试错而逐渐、自然地形成一些调整、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并沿袭下来而形成的小型局部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为社会主体提供普遍的、确定的行为标准和交往模式,指示和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使其行之有据。另一方面,制度为社会主体划分明确的行为界限和相应的后果,对合乎规则的自主行为予以肯定与保护,对逾越界限和违规的行为则明确惩处,由此激励社会主体遵循规则,积极有效地追求和实现制度肯定和保护的利益。制度通过对人们交往模式、行为程序及违规的惩罚性后果的昭示及执行,强制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按事先的规则和程序行事。由此联想到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说:“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所以在这个小的社区内部,这样约定俗成的,带有暴力威胁的要求,此时充当了法律的角色。这样的规范在埃利希那里就是所谓“活的法”,即直接产生于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与社会同时出现和发展。控制着权力所能辐射到的最大范围。至于在西苑这个小小的街区,就是当有第三方试图侵占既得利益的小商小贩的地盘时,他会以此社会规则对抗第三方。获得其他群体越轨行为者的支持,保证自己的利益。当然这个第三方不包括政府。

那为何这个第三方不能包括政府?因为,在目前我国的权力结构中,性质组织的权力,不能离开国家权力的包庇或者纵容。这样的利益链条,使性质组织不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怎样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终,他们也受公权力限制。这也是为何,当行政机关需要整顿,清查时,他们会积极配合。但是,这样的国家法的社会控制与性质的社会控制掺杂之后,损害最大的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例如,事发后当询问被拆的商贩,对政府每年这样的行为如何看待,这些商贩及其谨慎的怀疑询问者的身份并回答“我们是自愿拆的。”其他商贩,则是习以为常的说:“拆一下,我们交些钱,政府拨些款,有些人从中赚些钱,我们三天后就能恢复营业了,没关系。每年都这样。”这样的言论,无疑跟我们昭示着,以下几点,第一,乱搭乱建帐篷及板房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集体越轨行为。这一行为已经由一种社会习惯力量及的强制力在控制。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第二,性质的社会组织在实现社会控制的时候,过分运用自己的权力,暴力压制人民,欺瞒政府。二者联合执行整顿行为后,行为恶性后果由政府完全买单。人民认为政府一年一度的整改行为,不过是部分官员的面子工程,也是搜刮民脂民膏,基层执法人员骗取政府专项拨款的大好机会,而对此类违规行为本身是持纵容的态度。自己的行为既然获得政府的默许,当然具有合法性。如此一来,政府花费人力财力物力的整顿行为,防火安全,卫生安全的一切设想,都只不过是群众心中的幌子。政府行为的正义性丧失。这些后果造成的原因离不开行政机关内部部分人员贪赃枉法,利用制度上的缺陷与不法社会力量共同牟取私利。而政府本身也未能协调好国家法与其它社会控制形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在国家法尚能控制对象及范围时,放弃了对社会的控制权。这种放弃不是积极的放弃而是消极的被蚕食,例如,在西苑街区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规则,这个规则瓦解了人民和政府的牵连。而创造这个规则的管理者,一方面用暴力威胁指导人们怎样去遵守他们的规则,一方面也带领这些人民共同规避国家法的干预。从而形成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法的国家控制的影响正在这个行业范围内缩小。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社区是国家法应该干预的行政区域。假若国家的行政权一步一步被侵蚀,必将损害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四、政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若干建议

(一)首先,小商小贩的生存权必须首要考虑,同时必须兼顾公共安全。

我国小商小贩大多外来务工人员,还包括一些下岗无业人员,数量庞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14533万 ,总数达2.42亿人,预计会达到2.44亿人左右。这些小商小贩属于农民工的一大部分。他们的的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首要保护的对象,也是我国民生问题的关键。政府不应该让社会管理权与人民的权利发生冲突,而是秉持政府只是人民的守夜人的理念,管理权转变为服务义务。兼顾协调各方利益,统筹规划城市管理,合理优化权力格局。

(二)整合、强化、完善社会控制系统。

1.首先,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尽可能地使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也就是要实行“社会的综合治理”。而不是政府权力让位于社会私力,无为不治,不敢治,一味的对地方恶霸力妥协,或者相互退让,甚至让这些私利群体同流合污,架空法律,使法律折扣执行或者法律悬浮。从而使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正面实际效果,法律效力预设值也不能实现。即使表面看上去,没有大的影响,现状稳定,当那也只是短暂的,强权暴力下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更尖锐的社会矛盾,打砸事件的一次次曝光足以说明这一点。基于中国社会的国情来看,全力打击地方街霸,地痞,组织团伙,净化行政机构内部人员的素质是走出行政灰色困境的唯一出路。2.其次不仅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各项制度,改变现有利益结构,也必须通过行政和执法将立法调整的利益结构付诸实践。通过立法完善公共选择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公务员选拔制度上,必须保持高门槛,高薪金,高责任的姿态。提高公务员法治理念,执政执法专业化文明化,全力保证问责机制细致化。在行政立法中出现违反立法法和宪法或者上级法律法规的地方行政法规,必须予以废止,同时追究立法,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以此杜绝地方土政策架空国家法的状况。通过行政和执法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机制。首先政务公开,加强行政事务透明化。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阀”机制。所谓社会安全阀机制其实就是安定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采纳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这样一来,使人民的利益诉求达到满足,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实实在在的为民办实事。人民与政府在交互往来的沟通中确立最适当的制度机制。以此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例如,在整治乱搭乱建,占道经营问题上,政府可以考察当地实际状况,合理安排公共资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改“围堵”为“疏导”,就近建立集中的自由贸易市场,完善电力,卫生等基础设施,尽量少收或者免收管理费用,形成坚固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而不是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来劳民伤财,还使人们每年上缴大量管理费给地方黑恶势力。3.加强执法监督的实际效果,不要再流于形式。公民直接参与执法监督,一旦发生贪腐,推诿,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不落实具体的法律措施,敷衍规范,只开会,下达文件,贯彻执行停留在领导视察的那一两天的情形,立即投诉,实现真实投诉必罚,对违法违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公开处罚。

结语

随着事件的多次曝光,政府高层也应该对此类事件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从政府内部体制改革做起,逐步建立,高效、完善、便民的司法,执法机制。不仅做到依法执法,也要做到文明执法。只有人民与公正开放的政府相互沟通,理解,共同抵抗社会黑恶势力,才能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意欲不劳而获的懒惰者,失去贪婪的庇护者,也终将改邪归正或者被正义社会所抛弃。体制不仅要经得起逻辑的检验,更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刘焯:《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徐昕著:《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版。

篇7:行政论文

行政论文范例

摘要:人类社会生活的改变,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所决定,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日益凸现,信息科学技术作为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体系中的前导要素,它所引发的社会信息化则将迅速改变社会的面貌、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信息技术 公共行政 影响

一、信息技术概述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信息技术的学科结构十分复杂,但具体来看,信息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门技术:感测与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施用技术。

信息技术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进而改变着人们生活的环境。信息技术的影响渗透到经济增长方式、人类社会时代、思维方式、教育方式、生活方式等等方面。公共行政是信息技术方方面面渗透并影响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将简述信息技术对于公共行政的影响。

二、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影响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而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点:提供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平、实施管制、宏观调控。因此,公共行政对于人的生活以及国家的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公共行政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组织与人员、行政公文、行政环境等因素,下面我们将就这些因素分别论述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积极影响以及消极影响。

2.1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推动促进

(一)促使公共行政中管理模式的更新。为迎接信息社会的挑战,推进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全面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已成为全球范围追求的新的政府管理模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为提高国际竞争优势,相继推出基于网络构建的“电子化政府”,作为提升政府效率的重要措施。所谓电子化政府是指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设施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用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双向沟通。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传递信息、政府网上办公、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信息技术的这一应用实现了精简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开支、提高政府效率以及更好的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二)促使公共行政中主体人员的自身进步。行政人员是公共行政中的主体人员,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有利于其提高自身素质。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公共行政人员的知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方式的更新也为行政人员学习管理识、开阔视野、全面发展节约了时间,提供了便捷的方法。有助于行政人员了解最新的公共行政管理趋势,不断地接触新鲜事物,了解世界形势,充实自己,提高个人的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

(三)更加准确定位行政目标,使行政方法更加便利。从公共行政的概念可以得知,其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因而行政决策的目标必须围绕着社会公共事务来展开,一切应以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满意为决策。因而决策过程必须民主公开,最大程度的让民众参与决策,集合众力准确把握目标,减少失误。而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政府于人民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沟通交流方式,有利于增强处理公共事务的凝聚力,也使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相对提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化政府”越来越完善,这就促生了新的行政方法。改善现有行政方法的信息基础和信息通讯手段。电子会议、远距离控制,分布式工作等新方式的产生大大便利了行政方法的实施。

2.2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消极影响

(一)增加了政府以及个人信息的不安全因素。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大量信息以及文件记录的电子化,网络化。网络中众多不安全因素如病毒,黑客等极可能导致信息的冗余,篡改或是丢失。同时对于行政公文还有诸多不利因素:文件记录的原始性、凭证性受影响。电子文件的可随意复制和编辑使其原始性难以确认:重要的原始文件容易丢失。由于电子文件形成过程中只考虑其现实作用,不具备传统文件的~整套严密的管理流程,这导致大量电子文件流失;由于存储设备状况的未知性也致使许多电子文件的丢失同时由于存储设备的'不断老化和更新致使大量文件的冗余或是不可再用。

(二)公共行政的信息化、公开化在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同时也弱化了行政机构的主权。在社会的注视、舆论的监督和外部干预的影响下,行政机构对于事务做出决定的自主性日益受到削弱。 三、小结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必然会使人类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影响力渗透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行政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使行政人员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使政府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给公共行政的完善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公共行政要紧随时代发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谋求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志红,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未来走势浅析[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

[3]李传军,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J],中国行政管理,

篇8: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论文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论文

19世纪末期以戴雪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对行政法怀有一种“近乎顽固”的偏见,认为行政法与英国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来日益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戴雪等人的观点显然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误解,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已经基本上为英国法学界所接受。

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P5、P6)可见,控权,无论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这一点与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脉相承的,也可见戴雪的“偏见”全然不是谬误。不过韦德并不因此认为应当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大亮红灯,相反,人们必须正视“行政国”之到来这一事实。所以,一方面,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控制,没有绝对的、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政府要受到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平衡”(P7),“对自由裁量权所加的限制则有程度上的差别”,“法院必须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与需要保护的公民免受行政专断之间作出平衡”(P26)。

缘于英国的传统及法律特性,英国行政法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因此英国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法治、议会主权和独立的司法权等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之上,英国行政法派生出了对行政进行司法控制的总原则――越权原则,“几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这一原则上”(P9)。

韦德分析了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

首先是法治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它有几层含义: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则。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实有法律授权,则当事人克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即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代政府不能不具备许多自由裁量权,但如若无限制的行使这种权力,则必不符合公平行政、保障民权的要求,因此,行政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外,还必须依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进行。三是“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政府和公民”,不能给予政府在普通法律上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四是“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完全有独立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既要保证司法对政府的高度独立。

其次是议会主权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支柱。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超越一切法律控制的,所有的公共权力均要从属于议会的法律,因为主权立法是不受限制的,它因自身和有效,不屈从于任何更高的权力,所以政府只能依议会的授权而行事,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不得质疑议会的立法。英国从来就没有实行过人们一般认为的那种严格的三权分立,也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英国法官不具有美国法官那样的宪法地位,无权进行违宪审查。但是,由于法院适用法律,而且有权解释法律,议会也从来未反对过法院的解释,所以实际上“法律的一切问题最终总是法院说了算”,“他们的宪法服从地位并不影响他们创造性地发展行政法原则”。

再者是政府服从法律。这也是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必有之义,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普通法的适用。法院在处理涉及政府和公共当局的争议时,通常是将公共当局视为与一般私人一样的当事人,适用普通法。公共当局超出其权力范围行事,就要向私人当事人一样对其行为负责。二是公法救济。对政府实施的一般私人不可能从事的行为,依普通法不能管辖时,法院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体公共法救济,让公共当局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三是司法审查与上诉制度,这是保障征服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在这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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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论文]议费改税的必要性

我国收费制度形成于80年代初,当时为增强国家行政管理手段,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解决财政经费不足的问题,允许少数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初时收费项目不多,且大都纳入财政管理。但随着利益的不断增大,一些部门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没有收费权的单位想办法挤进收费行列,有收费权的则想办法扩大这种权力。而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财政经费越来越紧张,财政要供养的人员过多,入不敷出,就希望通过收费解决人员开支,这种情况更助长了收费的气焰。在这种恶性循环下导致了目前乱收费、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不良后果。费改税即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这项新的体制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收费混乱的情况,减轻人民的负担,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费改税加强了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的立体调节作用

收费导致了分配立体的混乱,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门化的格局。收费大量涌入国民收入分配领域,众多部门以政府名义插足国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门、多头分配,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资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权削弱的情况。据调查,收费养人的问题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费部门,70%的管理人员靠收费开支,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的65-70%的管理人员依靠收费开支,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职能被大大削弱。费改税从此入手,界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拆庙赶和尚是收费改革的根本环节。

二、费改税改变了以往混乱的收费秩序收费扰乱了分配秩序,是国家财政困难的主要症结。

收费名义上是政府收入,但实际上收费的流向主要在预算外,大量收费必然形成对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的挤占和分割。事实上由于以费挤税,财政预算外资金膨胀的过程就是财政收入削弱的过程。在一些地方,收费种类和收费数额都已超过了地方税税种与税收收入规模,这种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为,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短缺的现状。费改税将归还税收收入的主导地位,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控制预算外收入的规模。

三、费改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农民等纳税人的负担

由于用行政办法强制收费,往往费代表权、税代表法,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费比税多,收费部门多、项目多、层次多,如广西省某市某镇猪肉行51户个体户每月付出的各项收费为1500元,各项税收为710元,费、税分别占总体负担的67.88%和31.12%,收费是征税的两倍,这种情况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对此,企业、城乡居民都极为不满。费改税取消了一切不合理收费,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之列,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篇10:议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论文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但近年来由于企业竞争的激烈,使许多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多给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和门槛,促进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从内源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

(1)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内部资金比率”普遍偏高,而且在外源性融资中,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

(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

(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高成本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差,经营状况不佳,导致金融机构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通常会增加许多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提高融资成本。

(二)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国家“抓大放小”的.政策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拓宽融资渠道一是中小企业要注重改善自身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必须加大自身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在融资时还要做到积极还债、适度负债、按需负债。

二是中小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要跳出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误区,在充分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同时,要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

1、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加强互助合作,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

2、加大兼并与联营、合资的力度。中小企业应积极进行联营或合资,通过与实力雄厚的企业联营可以解决其自身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学习外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金融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应继续拓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丰富贷款品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二是建立和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评级制度,以信用等级作为判断贷款信用可信度的标准。同时必须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

四是建立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贷款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应对非公有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投入力度。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减税、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以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针对中小型企业量大面广,布局分散的特点,政府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优胜劣汰,采取适者生存的竞争性措施。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优先扶持。

(四)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制定不同的融资策略中小企业在各发展阶段应该选择不同的融资策略,防止企业因融资不慎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1)创业期。可选择股权资金、创业基金以及抵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2)成长期。企业可着手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金的支持。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很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会降低借贷的门槛。

(3)成熟期。要思考战略投资的问题。由于原有的业务已经发展成熟,而新业务还没有为企业贡献利润,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已经大不如前,所以,此阶段的企业获取发展资源时,尽量使用自有资金。

(4)扩张期或衰退期。通过制度创新,运用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及新的管理方法。

合理地进行投资,并谨慎地进行资本运作,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推动债权融资市场的多元化。

通过发展专业化的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业,这是企业进行长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来说,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成本比贷款低、风险较小,而且其方式灵活、方便,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受较少限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租赁公司的规模很小,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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