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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思考

2024-11-01 07:36: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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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思考

篇1:关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思考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1993年底起,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针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和相应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取的是“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税合一”模式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难以兼顾会计和税法的要求。

(l)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即按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税法实行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所购货物的成本只是支付额的一部分。

(2)同一会计主体的不同财产、不同会计主体的同类财产,因计价不一,使有关信息缺乏可比性。具体而言: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看,如果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则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另外,当同一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时,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从而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看,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贷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 销售收入看,同是含税的 销售额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 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人企业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94.34元,显然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赊购货物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赊销时只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项税额就必须予以确认。这样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尤其在赊销时,还有可能产生环账损失,对企业来讲,将有可能产生双重损失。

(4)不符合赋税能力原则。按现行规定,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 销售,即使企业尚未收到货款,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但是,如果收不到货款,不仅企业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费用得不到补偿,还要垫交税款,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

(5)会计处理规定不适应税法的变化要求。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补充规定,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按财务会计的要求制定的,而增值税法规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其变更、修订较频繁。在我国目前仍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财务会计不应该也不可能频繁变动,这就必然使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难以适应税法的变化要求。

2.“财税合一”的增值税模式与其所处的宏观环境不相适应。

(l)难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世界普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财务会计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形势下,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就会使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提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也势必造成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

(2)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备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环境和条件,以“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取代“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势在必行。

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应规定,平时企业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 销售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

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到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按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及其明细科国核算。在“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下,为了体现赊购、赊销的公平性及纳税人的赋税能力,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的借方反映赊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贷方反映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的借方反映赊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贷方反映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 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

(1)购进贷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若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实现的 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 销售收入贷记“产品 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若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认和计量差异。

月末,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确认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有:购进对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有: 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

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有;①购进时收到普通发票和确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转作 销售费用,以使 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 销售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货物购进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转作 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 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确认为视同 销售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可根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十出口退税十进项税额转出一已交税额”确定应交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会计的报表列示,《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种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张报表都是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均未反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尤其是本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 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 销售时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因此,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

篇2: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会计模式的思考会计毕业论文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会计模式的思考会计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社会保障会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会计问题的研究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会计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真实、全面、系统、及时地进行社会保障会计核算,对加强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正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运动情况,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不规范,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体系。因此,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核算模式,对加强社会保障会计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

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构成

1.1 社会保障会计的概念 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

1.2 社会保障会计的分类

1.2.1 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 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并非是一个有形的组织或机构,而是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个货币形态。形态的社会保障金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一是用于社会福利、救济、优抚的资金。

1.2.2 按核算对象不同分类 按核算对象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社会救济会计、社会福利会计和社会优抚会计。从核算对象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济会计是以社会救济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是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会计是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2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

2.1.1 会计主体多样性 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只有一个会计主体。而在我国,在已颁布的有关制度中,社会保险基金与其经办机构是不同的,基金经办机构是一个经济实体,它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基金经办会计必须分设,从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2.1.2 会计要素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不同于企业会计要素,它应能反映该基金的特点,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收入(主要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五项,这样就划清了资产和负债之间、收入和支出之间、资产和权益之间的界限,体现了社会保障者的合法权益。

2.1.3 核算方式独特性

①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

②分设“收入户”“支出户”,收支分别核算。

2.2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2.2.1 会计科目不一致 会计科目按基金分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混乱,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会计科目不完整,因而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保值增值金分配业务进行核算,也不能对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2.2.2 会计报表不统一 现在填报的会计报表,既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人事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还有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年终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一套会计报表。

2.2.3 收付实现制不适应经济发展 所谓收付实现制,是指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或支出的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是考虑社会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

3 改革思路

3.1 建立健全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统一记账方法 根据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实际的经济活动业务事项,我们可将社会保障会计账户设置为五大类,即资产类、负债类、净资财类、收入类和支出类。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会计主体经济业务事项的特点,我们便可对现存的社会保障会计科目体系作出科学的修改和完善。

3.1.1 社会保障基金需要运营,必然会有不同的资产形态,如对外投资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形式,日常管理中必须要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需要折旧、修理、报废,这些都要有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因此,资产类一级科目中应按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各种资产形态增加一些科目,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其他资产等。

3.1.2 负债类一级科目中,主要应增加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本金、应付社会保障调整金、应付社会保障增值金、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等。

3.1.3 净资财类一级科目中可将原有的明细科目,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统一归类为一个实收资金科目,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资金、资本公积、本期利润、增值金、利润分配等科目。

3.1.4 收入类会计科目是按照社会保障金运营过程形成的收益进行设置的,因此,可以增设存款利息收入、运营投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3.1.5 支出类会计科目是按照社会保障金运营过程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设置的,因此,同收入类一样,支出类也应增设管理费用、运营投资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以前年度利润调整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借贷记账法,以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2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 社会保障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主体内、外部使用者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要系统地、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社会保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就必须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因此,与上述会计科目体系相适应,社会保障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和口径也应进行统一调整,尽快建立既可供保险部门统一填报,又可供其他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使所有部门需要的社会保障数据都能从这份报表中反映出来,从而使全国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情况变得一目了然。

3.3 变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就是说凡应当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不应当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3.4 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还很突出。为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法律化、规范化,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强制性的、主要靠税收维持的再分配系统,以税收确保基础保障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实施。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支出,与一般税相比,它具有累退性、有偿性和内在灵活性的特点。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实践证明该税种具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并且是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一个有效手段。

4 结束语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阶段,会计模式及会计核算方法的适应与否直接影响着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经济发展的会计模式和核算方法的建立健全对整个社会保障会计事业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静.我国社会保障会计模式的构建及会计核算研究.当代经济科学.,1:84-88.

[2]王莉卿.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研究,财会论坛..8:17-19.

[3]郭亚雄.我国社会保障会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当代财经..2:73-76.

篇3: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

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税金,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降低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对投资起到直接而强烈的限制作用,进而阻碍经济的增长或防止经济过热。特别是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这种作用更加突出。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分期扣除,但从技术上说,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因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将付出额外的社会成本,即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提高,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是低效率的,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全部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相当于仅对全部消费品征税,从而将产生刺激投资的作用,资本的形成将刺激经济的增长。

3.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同,现代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都希望扩大出口,限制进口。因此,对本国产品的出口,为避免重复征税,要实行出口退税:在进口时,为保护本国生产商的利益,要征收进口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研究

(一)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来分析:特定的经济政策必须与特定的经济运行状况相适应,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经济政策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毫无疑问的。实践证明,生产型增值税发挥了预期的作用,在抑制非理性投资,治理经济过热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从加入WTO与对外贸易方面来分析:加入WTO使我国关税壁垒严重弱化,加上非关税壁垒的严格限制,使得这些传统措施对外贸的保护作用日益减弱。面对加入WTO的经济挑战,国内增值税政策必须进行改革,消除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保护作用。

1.在出口环节:我国自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现今,只有除机电产品等少数产品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转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对出口商品实现全额退税,有利于出口商品不含税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值税转型对外贸有强烈的促进作用,由此扩大外需将大大降低对扩大内需政策的压力,配合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在进口环节: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从而使国内企业失去竞争力。

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提高税率。对于国内产品而言,增值税转型不会增加税负:而对于进口产品来说,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都是进口总值,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就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对国内产品的压力。并且,这种改革完全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又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通行的做法,完全可以被国际社会接受。

(三)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发展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方面来分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基础产业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它决定着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承受较高的税负。从实际情况看,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使得这些企业所承受的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高科技行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其结果将会加剧我国产业结构失衡。

三、增值税转型的可能性研究

任何改革举措的出台,既要分析其必要性,又要分析其可能性,即这项措施实施的条件在现实中是否具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项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或者说增值税转型会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的冲击?

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与当时我国的财政状况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CDP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有限,导致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为此,1994年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能够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正是满足该目标的手段之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财政状况逐年好转,“两个比重”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C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7%上升至的14.0%,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已达55.7%,并稳定在50%左右。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加快,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税收收入在连续几年较高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20全年完成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5万亿元,达到15172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增收2511亿元。此外,2001年中国每个月的税收收入均超过1000亿元,国税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了可能。

(二)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能否达到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

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也是与当时我国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当时的征管情况令人担心:征管手段以手工征收为主,全国只有3.7%的基层分局应用计算机,应用领域主要是内部会计系统,基本未涉及征管信息监控;现代化的征管模式未形成,实行专管员分户管理;税务人员不足的矛盾异常突出。同时税务机关也不具备对企业经济信息充分监控的基本条件,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刚刚出台:多数企业经济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控。面对如此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的生产型增值税,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以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全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四、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已经势在必行。在转型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

以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先在一些行业中试行,如在高科技行业中试行,这既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又可以缓解财政的压力且征管困难较小。

(二)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提高征管水平。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税务部门应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

(三)改进仅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实行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征收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唯一合法的扣税凭据,这也是现行增值税问题倍出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将现行的抵扣制度改为凭“账簿法”计算税款,将专用发票只作为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的依据,不再作为唯一的抵扣依据,淡化专用发票在抵扣税款中的作用,限制利用专用发票偷税犯罪。

(四)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该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现在征收营业税的经济活动。但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所以这种扩大应分阶段逐步实行。建议第一阶段应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对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五)综合配套,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应加强宣传舆论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活动。

【参考文献】

[1] 李万甫.商品课税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卜祥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 杨君昌.财税体制改革研究文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4] 陆炜,张震.中国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0,(9).

[5] 从加入世贸组织看我国增值税的改革[N].中国税务报,2000-03-09.

[6] 中国生产型增值税的现状研究[N].中国税务报2000-07-27.

[7] 论增值税的转型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N].中国税务报,2000-03-07.

[8] 增值税类型实证研究[N].中国税务报,2000-07-13.

篇4:对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思考

对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思考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达到了改革目标。但是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其中,新税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更是颇受非议。一些人主张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本文仅就现阶段我国为什么要选用生产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谈些看法。

一 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 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 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走软。受此影响,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明显回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拟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生产型增值税对此是否有所影响呢?首先,政府这次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勘探采矿等。这些产业大多不在现行增值税征管范围之内,若非扩大征税范围,采纳生产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不大。其次,这次政府扩大投资有一部分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内,生产型增值税对其是有一定影响的。但它影响的并非有效投资,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从税务筹划方面看,生产型增值税促使企业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设,真正转变观念,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彻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3 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失业率为6%,一九九七年失业率为7%,而将有更大的突破。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已高达22%,当然这包括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再就业”成为19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4 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

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中国国有企业上万个,其他企业更是数不胜数,但是单个企业规模极不经济,效益低下,税务机关面对如此众多的经济核算主体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更增加了征管难度。选择消费型、收入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业务相当复杂,再面对如此众多的纳税人,我国现有征管水平难以应付。

1994年以来我国在部分城市进行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征管模式的'试点,试图提高我国低下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中介素质不高、稽核能力有限而陷入困境。其一,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建国后我国流行的非税论及长期实行的低工资制,使居民对税收非常陌生;同时税法宣传也明显不足。其二,现行税务中介素质欠佳。现在我国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税务代理机构,其执业人员大都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但由于缺乏健全的再教育机制,职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慢,很难跟上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其职业道德素质也令人担忧,全国现有上述三类事务所上万家,行业内竞争基本呈现无序化状况。某些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拉到并笼络客户,违规操作,按照客户要求审核帐表,从而使虚假会计信息合法化。税务师大多为前税务官员,他们深知税制的缺陷、税务征管及稽核的漏洞,在税务代理过程中为客户大肆偷漏税款。其三,税务稽核能力明显不足。由于税务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稽核水平上不去,同时由于地区封锁,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全面税务稽查也就成为空谈。以这种征管模式应付生产型增值税尚且不足,则更难以适应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

总之,在短时间内,我国应继续沿用生产型增值税,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现有增值税制是完美无缺的。相反,我国现有生产型增值税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二)对推崇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观点的看法

一些作者推崇在我国立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颇有代表性的论据就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大部分国家诸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及韩国、秘鲁、墨西哥等国均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少数国家实行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并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所说的“凡是不彻底的增值税都会产生问题”作为否定我国现阶段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似乎只要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制就完美无缺了。笔者认为,这种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何种经济政策、实行何种税收方式,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本国的国情和政府财力。时下,财政状况拮据,经济状况、经济结构不佳,这就决定了别的体制改革方案多为用钱的方案,用钱去换取一个结构合理,用钱去换取一个社会稳定。相比之下,税制改革方案只能是增收的方案,任何减收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注定行不通的。增值税转型问题也是如此,税制改革效果如何,收入是第一个衡量标准。一切从国情出发,这是增值税转型、完善面临的最大国情。至于别国如何如何,我们只能借鉴,不能照搬。如果按照某些作者的这种观念,美国这一当今世界的经济强国至今未实行增值税,岂不是经济上落后于美国的其他国家实行增值税均是不合适的了。中国经济就象一艘巨大的“航空母舰”,其航向的调整及航速的加快,不是可以一步到位的,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过渡期;这一过渡期不是几个月,也不是一年、两年,而是需要较长时期,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立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是不现实的。

(三)对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利弊分析

增值税由生产型一步转向消费型,难度很大。有的作者提出可先由生产型过渡为收入型,最终转为消费型,并认为这才是积极稳妥的办法。有的作者干脆提出收入型增值税是我国理想的增值税类型。其论据大致有: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将会刺激投资、鼓励新技术的使用、有利于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这种观点确有可取之处,从理论上可以消除增值税的重复课税问题,但从技术操作上分析,并不科学严谨,是不可取的。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分期扣税,或按折旧额扣税。实际上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其一,企业固定资产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是作为生产用购进的,有的则是用于消费和福利,后者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实际工作中不少时候,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无论是实物形态上或是价值形态上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就是生产用固定资产有时也同时为多家纳税人共同使用,在股份制大面积推行,核算单位划小的情况下出现的更多。其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高低不等,折旧方法也不相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快捷的计算折旧额,公平企业间的税负十分困难。

收入型增值税为现代税收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所不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更不存在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必须经过收入型这一过渡期。主张增值税分步转型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技术上和操作上增加了增值税规范的难度。对这个问题必须澄清,否则,增值税的转型问题要走弯路,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很多,计有110个,但采用收入型的很少,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利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

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有待完善,其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型增值税固有的缺陷,如重复课税、抑制投资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狭窄、纳税人划分对经济运行的干扰等。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硬化投资约束,为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1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从国际上一些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如韩国把农、林、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餐饮业,旅游业,运输、仓储、交通业,租赁业、代理业、中介和委托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如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就把劳务服务全部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小企业大多都采用了简易的办法征税。但由于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行,按现有标准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众多,其经济总量相对较大。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已视同于税率(增值税相当于销售税),税率的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致使他们逆增值税设计思想而行,这样,增值税的有效运行自然就变的困难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小规模纳

税人的征税率,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二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帐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如有必要,可以采取会计代办与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行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的处理,不是一定要消灭小规模纳税人,而是要将其活动限制在不影响增值税制正常运行的范围内。

2 强化税收征管。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被迫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同样是由于征管水平的问题,致使我国增值税制在运行中漏洞百出。要实现现有增值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3 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4 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的作用。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我国也应该且又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2)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3)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

5 改革投资体制,硬化预算约束,发展经济,提高两个比重,增强财政的改革承受能力。前文已经提到,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受制于软约束的投资体制,是由现实的财政承受力所决定的。因此,要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我们首先要改革投资机制、建立起理性约束及风险控制体系,保证投资的有效性,降低其盲目性。同时我们要不断发展经济,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降低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

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至少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再以前可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先允许按一定比例抵扣税款,应注意鼓励高科技企业和基础产业的资本投入。通过这种措施,积累对资本品扣税的经验。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处理的经验,如荷兰1969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实行分年度逐步抵扣,抵扣比例依次为30-30-60-67,到1973年以后则全部抵扣。联邦德国1968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资本性货物征收特别投资税,税率由8%逐年降低,直至取消。我国可以在20到按照合理的抵扣比例对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进行抵扣,使财政逐步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运行。同时在税收管理方面制定出消费型增值税抵扣所适用的一整套办法。在此期间也开始对征收特别投资税的制度设计作出试点和安排

篇5:对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思考

对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思考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达到了改革目标。但是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其中,新税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更是颇受非议。一些人主张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本文仅就现阶段我国为什么要选用生产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谈些看法。

一 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 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年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 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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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思考论文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思考论文

一、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模式

我国农业经过建国六十多年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特别是通过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近四十年的全方位的发展,我国农业的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已经愈来愈显示出其发展空间和经济效率方面的局限性,于是关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模式的讨论也就越发被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所重视。关于世界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类型,主要有所谓的“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两种较为典型的划分。

这两种模式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已经成功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中比较极端的两种情形,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则是沿着这两种模式的中间的某种程度的状态和轨迹来发展本国的现代农业的。“美国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大而粗”的土地和资本双要素密集型的“大农场经济”模式。所谓“大”是指美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大规模的种植园农场,这是由美国“地多人少”的基本国情和自然禀赋决定的。所谓“粗”是指美国的“大农场经济”模式的现代农业是一种较为粗放型运作的农业模式,农业产出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土地要素投入的增加和以大型农业机械被代表的农业资本投入的增加来实现的,而对于单位土地的产出的提高则较为轻视,这当然是由于在美国拥有极为富裕的土地资源,土地的价格较为低廉,所以通过增加土地要素的投入来提高农业的产量显然要比通过提高单位土地的产能来提升农业的产量要更加具有吸引力。这样,在土地和资本的双要素驱动下美国形成了典型的“大农场经济”模式,而美国的农业人口在英文中则被称为“farmer”即“农场主”较为贴切。“日本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小而精”的劳动和资本双要素密集型的“小农经济”模式。所谓“小”是指日本的农业生产单位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小,这主要是由于日本“岛国”的自然禀赋严重制约着日本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程度,全国都难以找到较大规模的平原地区,并且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同时也是日本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已经成为了日本的工业中心,土地资源极为稀缺,所以在日本很难有农户能够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像美国那样规模的“大农场经济”,而只能选择较小规模的生产模式。所谓“精”是指日本的农业生产模式在土地和劳动力的配比上相对于美国来说极其的偏重于对劳动要素的投入,以与其“人多地少”的国情现状相适应。

日本的平均每个劳动力所能够耕种的土地面积在1980年时是美国的二十五分之一,而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贡献的产量在1980年时只是美国单位农业劳动力产量的六点五分之一。但由于是“小而精”的生产模式,在1980年日本农业每亩的单位产量则是美国同期的六倍之多,而在1970年则甚至达到了惊人的十倍之多。就土地要素和劳动要素的配比来说,日本的农业模式是典型的“劳动要素密集型”的,由于其单位劳动力所能够耕作的.土地面积较少,所以虽然其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业产量较高,但当其与美国这样典型的“地多人少”的“新大陆”国家比较单位劳动力的产量时,自然会显得单位劳动力的产能是非常低下的。

二、对于我国又快又好的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几点建议

对于我国目前现代农业的发展策略来说,首先应该划分清楚现代农业的迥然不同的两种产业领域。首先,针对传统的较低单位土地面积产值的基础粮食种植产业而言,其现代化的进程必然是向着“地多人少”“、大而粗”的美国模式靠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的降低粮食生产的单位成本,才能使最终产出的粮食能够在日益全球化的粮食市场上取得竞争力。所以,针对我国像东北、华北这样的传统的粮食主产区,其农业现代化的路径必然是走美国这样的“大农场经济”经济模式,即通过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使耕地愈来愈集中于数量不多的少数大规模农场中,使得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对于像华东、华南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多年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高速发展,相对于这些地区非常稠密的人口而言,其土地资源已经非常稀缺,传统的粮食生产在农业中的比重已经降到了非常低的程度,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与日本农业生产的情形较为相似,所以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这些地区应该以日本的“小而精”的“小农经济模式”为参考,大力发展“设施蔬菜”“、林果种植“”花卉、养殖”等“高值农业”的产业模式,通过不断提升农业的产业附加值来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值,从而实现这些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路径的讨论,期中一定要遵循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必须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实际来研究制定该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式和路径,特别要将该地区的自然禀赋作为考虑问题的首要因素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探寻出符合当地客观实际的最优的现代农业发展路径,才能为我国农业的全面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7:我国会计模式系统的构建

我国会计模式系统的构建

对我国会计模式系统的概念、构建原则以及构建的'基本框架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会计模式系统构成的五个子系统,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作 者:樊进科  作者单位:太原重型机械学院经济管理系,030024,山西,太原 刊 名:系统辩证学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YSTEMIC DIALECTICS 年,卷(期):2003 11(2) 分类号:F23 关键词:会计模式系统   原则   基本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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