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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刍议

2022-11-23 08:20: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二二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刍议,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后的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刍议,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刍议

篇1: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刍议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刍议

[摘要]在整个风险投资活动中,风险投资机构是起着融资、投资作用的核心主体,它所采取的组织模式和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它运行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本文运用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有关基础理论,分析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模式的利弊,通过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 组织模式 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 风险

投资机构是指专门经营风险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创业的金融组织,它依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运用风险投资基金及其他基金在内的多种现代金融方式,通过实现金融资本和高新技术产业资本的结合,将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高收益性、低流动性以及特殊的投资领域使得风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一、风险投资机构的一般组织模式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体可分为: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准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小型私人投资公司。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3.

Sahlman W A.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capital organizations.Journal of Finance Economics,1990,27(3):473-521.

篇2:探讨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

探讨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

探讨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

[摘要]在整个风险投资活动中,风险投资机构是起着融资、投资作用的核心主体,它所采取的组织模式和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它运行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本文运用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有关基础理论,分析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模式的利弊,通过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 组织模式 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 风险

投资机构是指专门经营风险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创业的金融组织,它依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运用风险投资基金及其他基金在内的多种现代金融方式,通过实现金融资本和高新技术产业资本的结合,将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高收益性、低流动性以及特殊的投资领域使得风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一、风险投资机构的一般组织模式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体可分为: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准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小型私人投资公司。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1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3.

[2]Sahlman W A.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capital organizations.Journal of Finance 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管理研究,.

[4]余文鑫。美、日、欧风险投资模式比较与借鉴“.科学管理研究,,19(6)。

篇3:我国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评价与选择

根据笔者对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以及湖北等销地及产地水产批发市场、超市、饭店以及水产养殖户、合作社等的调查,按淡水鱼流通过程中各功能主体之间的联结方式(包括资本、协议、合同),可把我国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分成市场交易型、联盟合作型和企业产运销一体化型三种。

市场交易型指淡水鱼流通过程的各功能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各主体之间没有协议或合同,一般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随机进行对手交易。

根据流通过程经过的渠道环节不同,我国淡水鱼市场交易型流通组织模式目前主要包括四种:水产生产者――销地批发商――水产零售商――消费者、水产生产者――水产贩运商――销地批发商――水产零售商――消费者、水产生产者――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水产零售商――消费者、水产生产者――水产贩运商――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水产零售商――消费者。

联盟合作型指淡水鱼流通过程的各功能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各主体之间以某种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分工,形成长期交易联盟关系,实现了淡水鱼供应链风险和利益共担合作机制。

根据流通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主体属性,我国淡水鱼联盟合作型流通组织模式目前主要包括三种:以水产优势产区的名特优淡水鱼生产合作社为核心的合作社主导型:以产地批发商和销地批发商为核心,有效连接各自上游供货商(生产者、贩运商等)和下游零售餐饮企业的批发商主导型:以超市、餐饮企业或星级饭店等为核心,直接与产地养殖户建立订单农业或与水产贩运商、产地批发商或销地批发商等形成稳定的长期联盟合作关系的定点零售餐饮企业主导型。

企业产运销一体化型指淡水鱼从生产到消费的流通过程各功能环节均由企业同一个主体完成。

这种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生产环节实施一般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养殖,运输环节生产者自建流通配送中心,销售环节自建连锁专卖店或专卖区,甚至参股零售餐饮企业的经营,流通更快、更准、更优。

目前这种模式多见于品牌化经营的水产企业或合作社。

篇4:我国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评价与选择

我国淡水养殖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第一。

淡水鱼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淡水养殖品种,养殖历史悠久。

种类繁多,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丰富而质优的蛋白源。

目前,我国居民淡水鱼消费具有鲜活性、连续性、规模性,且消费品种已从大宗的淡水鱼,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等,扩展到黑鱼、鲶鱼、鲈鱼、鲑鱼、罗非鱼、鲟鱼、鳗鱼、鲳鱼等。

而我国淡水鱼的养殖区域则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江苏、江西、安徽、四川、浙江、河南、辽宁、山东等省,生产具有季节性、小规模养殖的分散性以及区域性等特点,因此,我国淡水鱼产销间存在着南方北方、东部西部、城市乡村等区际的大量流通。

淡水鱼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主要是生活消费领域)的流通过程,一般包括淡水鱼的集货(出塘、暂养、装车)、运输、批发、零售等一系列功能环节。

淡水鱼流通组织就是参与淡水鱼流通过程,承担集货、运输、批发、零售等一系列功能活动的相关流通主体。

由于各相关流通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联结方式,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

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不同,其运行的效率也不尽相同。

如何评价不同的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的运行效率,并找出影响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以此提出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选择策略,对解决我国水产品季节性、区域性的供求平衡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篇5:我国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评价与选择

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运行绩效的高低,应依据其满足相关主体的需求程度而定。

淡水鱼流通过程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市场流通主体(如水产品经销商、贩运商等)、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

流通主体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消费者追求的是质优价廉且安全充足的淡水鱼供给,政府追求的是保证淡水鱼食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效益。

故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评价可从流通组织的质量保障能力、数量保障能力、成本竞争优势、快速供应市场能力和节能减排优势五方面进行。

(1)质量保障能力及其作用机理

保障淡水鱼质量是消费者和政府对淡水鱼流通最基本的需求。

这包括保障淡水鱼流通过程中安全、卫生、鲜活、营养等。

淡水鱼质量越高,营养、鲜活度、安全、卫生状况越好,给消费者及政府带来的满足程度就越高。

由于淡水鱼质量受流通各环节主体行为的共同影响,只有各环节主体采用协调的行动,才能保证淡水鱼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若淡水鱼流通过程参与主体越多,不可控因素就越多,淡水鱼质量受损可能性就越大,质量安全性就越低。

故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质量保障能力可由模式中参与主体多少来衡量,参与主体越少,质量保障能力越高。

(2)数量保障能力及其作用机理

数量保障能力是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产出和规模的体现,可反映其满足消费者数量需求的程度,这也是政府为保障生鲜农产品市场稳定供应的基本要求;另外,在满足消费者质量和数量需求前提下,充足的市场供应,也会提高流通主体获益水平;当然,过大的市场供应,则会降低流通主体的市场快速反应。

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的数量保障能力主要依赖于淡水鱼生产主体的生产量,参与淡水鱼流通运输的主体数量以及消费者对淡水鱼市场需求量。

若淡水鱼消费者需求量大,生产供应量大,就会吸引较多的淡水鱼运输主体参与淡水鱼运输,流通组织的数量保障能力就会越强。

(3)成本竞争优势及其作用机理

淡水鱼流通过程中费用支出水平的高低,不仅可以反映消费者剩余的多少,也可反映淡水鱼流通过程的管理效率及各利益主体的盈利水平,当消费者对价格较敏感时,较高流通成本,会减少消费者剩余,进而会降低产品竞争优势和参与主体获利水平;而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敏感度高于价格敏时,则形成高质量的高成本以及高价格,会提升产品价值和各参与主体的获利水平。

淡水鱼流通过程的成本高低取决于淡水鱼运销主体的初始运销设施投资,以及运销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若淡水鱼流通运销主体初始运销设施投资高,运销过程参与主体多,经过环节多,各主体为寻找适宜合作伙伴,需花费大量搜寻费用和甄别费用,则淡水鱼流通的成本高,成本竞争优势就低。

(4)快速供应市场能力及其作用机理

淡水鱼在流通中耗用时间越短,鲜活性越强,

周转速度越快,流通主体的获利能力就越高:同时,运输时间的缩短还可以保证跨区域运输的顺利进行,以及市场上淡水鱼稳定快速的供给,进而保证了居民日常生活中稳定的水产品供应。

淡水鱼流通过程从产地到销地的距离越近、经过环节越少,运输路线设置越合理、运输道路越通畅、运输设备效率越高,流通时间就会越短,快速供应市场能力就越强。

(5)节能减排优势及其作用机理

淡水鱼从起鱼到消费各环节的'运输过程中,运输设备的能源消耗状况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不同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采用的运输设备各不相同,消耗的能源和排放量也不相同,因而对环境的影响也不相同。

在淡水鱼流通中,产地到销地的距离越短、经过环节越短、使用运输设备越先进,产生的污染排放和使用的能源消耗就越少,节能减排优势就越明显。

篇6:我国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评价与选择

(1)大宗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选择

大宗淡水鱼主要包括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和鲂鱼等品种,是我国人民在食品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水产生产的主要品种构成。

从消费看,大宗淡水鱼价格低廉,消费群体以广大家庭为主;从生产看,大宗淡水鱼养殖面广,主要分布于我国的东南、华南和华中等区域,市场供应量大,持续性强;从流通距离看,大宗淡水鱼主产区一般也是主销区,少部分品种会在区域间流通,运输距离中短途为主;从运输设备看,大宗淡水鱼运输大多使用较为简陋的设施装备,比如低端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等,稍长距离的运输则会采用中型活鱼运输车,而大型进口集装箱式活鱼运输车在大宗淡水鱼中很少见到。

作为我国城乡居民食品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宗淡水鱼,其流通组织模式满足各评价指标的次序依次为:消费者对数量需求、消费者和政府对质量要求、流通主体对运输成本和运输时间需求以及政府对流通能耗指标的需求。

因此,针对大宗淡水鱼流通,市场交易型模式是优选模式,企业产运销一体化与联盟合作型模式则是其未来发展的方向。

(2)特优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选择

特优淡水鱼是指具有地方特色或养殖技术特点,或肉质细嫩、味道鲜美、营养丰富,优质优价的淡水鱼,例如鲈鱼、鳜鱼、罗非鱼、黄颡鱼、斑点叉尾鲴、鲟鱼、虹鳟鱼等。

这些品种是提高我国居民淡水鱼消费档次的重要品种。

从消费看,特优淡水鱼价格高,一般居民消费频率低,主要以饭店消费为主;从生产看,特优淡水鱼养殖对水温、水质等具有独特性,产量相对较少;从流通距离看,特优淡水鱼除自产自销外。

一般会运至全国各大中城市,流通运输距离属中长途;从运输设备看,由于消费群体对价格不敏感,以追求高质量为主,为保障长途运输鱼体的鲜活性,特优淡水鱼运输大多采用中型活鱼运输车或高端的大型进口集装箱式活鱼运输车,许多情况下会委托给专业物流公司进行。

由于特优淡水鱼单价高,消费层次高,消费量相对大宗淡水鱼低,其流通组织模式满足各评价指标的次序依次为:消费者和政府对质量要求、流通主体对运输时间需求、消费者对数量需求、流通主体对成本要求、政府对流通能耗指标的需求。

因此,针对特优淡水鱼流通,联盟合作型模式是优选模式,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次之。

(3)品牌化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选择

品牌化淡水鱼一般是指由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的无公害、有机淡水鱼,并由企业打造品牌推向市场。

从消费看,品牌化淡水鱼的无公害、有机特性,其价格相对大宗淡水鱼高,一般以高级酒店或礼尚往来为主,或以经济收入较高、对质量很敏感的家庭为主;从生产看,品牌化淡水鱼养殖企业一般在不同水产养殖区,分别进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以供应当地消费市场;从运输设备看,由于消费群体更多追求的是质量,对价格不敏感,为保障运输水产品的鲜活性,企业一般自建物流配送中心,利用专用运输设备进行运输。

品牌化淡水鱼企业为塑造品牌,其流通组织模式满足各评价指标的次序依次为:消费者和政府对质量要求、消费者对数量需求、流通主体对运输时间需求、流通主体对成本要求、政府对流通能耗指标的需求。

因此,针对品牌化淡水鱼流通,其组织模式选择中,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是优选模式,其次是联盟合作型模式。

海水鱼与淡水鱼的差异【2】

众所周知,海水鱼终生生活在汪洋大海里,而淡水鱼则终生生活在江、河、湖泊和溪涧的淡水中。

在生物进化的几千万年间,鱼类生息繁衍,代代相传,造就了生活在不同水域的两大体系。

一般说来,地球上海水的含盐浓度为16~47(一般为35),而淡水的含盐浓度只有0.01~0.5,两者相差悬殊。

按照鱼类耐盐变化适应能力的大小,可将鱼类分广盐性和狭盐性两类。

广盐性鱼类能耐受盐度较大的变化,观赏鱼类中的射水鱼、蝙蝠鲳、黄鳍鲳、金鼓鱼等就属于广盐性鱼类,既能在谈水中空运,也能在海水中生活,这是与众不同的特点。

至于狭盐性鱼类,则经不起盐度的轻微变化,盐度的突变,常常是导致狭盐性鱼类死亡的重要原因。

美丽的珊瑚鱼即属于狭盐性鱼类,它经受盐度不足1的变化,这也正是珊瑚鱼好看而不好养的原因。

海水鱼鱼体组织的含盐浓度比外界海水的含盐浓度要低得多,由于海水中有大量盐分,故比重高、密度大。

根据渗透压原理,海水鱼鱼体组织中的水力,将不断地从鳃和体表向外渗出。

为了保持体内水分平衡,海水鱼便不得不吞食大量海水,以弥补体内的失水。

然而,由于大口大口地吞食海水,进入鱼体内的盐分也大大增加了。

这样,海水鱼除了从肾脏排除掉一部分盐分外,主要还是依靠鳃组织中的“泌氯细胞”来完成排盐任务。

此外,也有一些海水鱼(主要是软骨鱼类),如鲨鱼则将代谢后的氮化物以尿素形式贮存于血液中,使血液浓度增高,渗透压也变得与海水相当,这样也就不存在吞水和排盐问题了。

淡水鱼与海水鱼大不一样,淡水鱼鱼体组织的含盐浓度比外界谈水的含盐浓度要高,也就是说淡水的含盐浓度低、比重低、密度小,根据渗透压原理,外界淡水将不断地大量进入鱼体,为此。

淡水鱼只有通过肾脏,将过多的水分排出体外。

根据生存竞争规律,地球上任何种生物,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和延绵不断地繁衍后代,必须设法使自身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这是必然的自然法则和进化规律,但需经过漫长的岁目。

鱼类对水环境的盐度适应性很大,各种鱼类能在不同盐度的水域中正常生活,这与其具有完善的生理调节机制有关。

但调节作用只限于一定的盐度范围内,否则将影响其生存。

篇7:我国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评价与选择

(1)质量保障能力评价

市场交易型模式下,淡水鱼流通渠道长,参与主体多,各运销主体以随机交易为主,关系极不稳定,组织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可追溯性差;联盟合作型模式虽然流通渠道可能较长,流通环节可能较多,但由于各主体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稳定性较高,可形成一定的质量追溯体系: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流通渠道最短,环节最少,只有一个运销主体直接面对消费者,可形成良好的质量追溯体系,且针对市场变化可及时调整生产规模和生产种类,对市场做出较快反应,且针对市场变化可及时调整生产规模和生产种类,对市场做出较快反应。

故从质量保障能力看,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联盟合作型模式>市场交易型模式。

(2)数量保障能力评价

市场交易型模式下,淡水鱼以广大养殖户生产大宗淡水鱼(如“四大家鱼”、鲫鱼、鲤鱼等)为主,面向中低收入家庭,运输则以庞大的个体贩运商为主,流通过程总体数量保障能力很强:联盟合作型模式下,以广大养殖户生产名特优淡水鱼为主,运输一般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或自建流通配送中心,客户多为酒店、超市以及特色餐饮企业,最终面向中高端消费者。

由于各流通主体合作关系稳定,流通过程数量保障能力较强: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下,企业主要生产大宗淡水鱼,终端客户多为超市以及特色餐饮企业,面向中端消费者,需求量相对较大。

但由于企业资金以及管理水平制约,产量扩张会受到一定限制。

故从数量保障能力看,市场交易型模式>联盟合作型模式>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

(3)成本竞争优势评价

市场交易型模式下,运销主体的初期设施固定投资一般不高,但由于产运销由不同主体控制,交易环节较多,各主体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搜寻、甄别合作伙伴以及进行价格谈判:联盟合作型模式下,运销主体设施固定投资一般较大,但由于运销规模较大,流通主体关系稳定,搜寻和甄别交易合作伙伴,价格谈判成本等费用较低;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下,同一主体涉及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期初设施投资很高,不过由于主体的单一性,搜寻、甄别合作伙伴以及谈判等交易费用很低。

故从成本竞争优势看,联盟合作型模式>市场交易型模式>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

(4)快速供应市场能力评价

市场交易型模式下,流通环节和参与主体较多,运输设备效率低,且各主体间没有形成稳定关系,随机交易,故流通时间相对较长;联盟合作型模式下,各流通主体之间有稳定的合作关系,谈判时间较少,运输路径明确,运输时间相对较少: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下,流通环节最少,运输设施先进,组织化程度高,淡水鱼在途时间最短。

故从快速供应市场能力看,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联盟合作型模式>市场交易型模式。

(5)节能减排优势评价

市场交易型模式下,流通环节多,运输主体以个体贩运商为主,运输车装载量少,动力性能较差,加之车主对车况及运输路线较少进行科学设计,能耗水平相对较高;联盟合作型模式下,由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参与,运输车辆先进,动力性强,装载量大,加之统一调度,可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总体能耗水平;企业产销一体化模式下,运输距离一般不会太长,多采用先进环保装备,并进行运输路线优化,单位能耗水平会较低。

故从节能减排优势评价,企业产运销一体化模式>联盟合作型模式>市场交易型模式。

篇8: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模式与政策研究

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模式与政策研究

一、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现实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另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私募基金总额已经超过公募基金总额,大约在~5000亿元人民币之间。(注:参见刘猛:《创业投资基金可能以私募为主》,《证券时报》2000年5月21日。)与此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亿元人民币,外汇储蓄800多亿美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正在寻找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根据调查,截止206月,浙江省可利用的民间资金量总额至少已达到5662.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居民证券投资、非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资本等),其中个体私营注册资本总数1715.77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3947.03亿元,这些民间资金很大一部分可以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此外,我国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商业性保险基金和住房资金等所聚集的社会资金也不断增长,居民增量金融资产(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差额)日趋增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

但是,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资本一直以政府资本投入为主。据浙江省风险投资协会在年5月对49家内资风险投资公司的问卷调查,在公司资本构成中,政府资本占42.9%,上市公司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占24.4%,民间资本占22.5%,金融机构资本占10.2%。政府有限的风险资本供给是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巨额权益性风险资本需求的。近些年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超过1万项,专利申请达2万多项,就因资金不足等原因而只有10%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风险资本更是面大量广,政府风险资本的支持只是杯水车薪。同时,政府投资也难以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例如,目前政府既要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不赚钱盈利,又要不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显然,这同要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获取高收益的风险投资性质是相悖的。如果国有资本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风险大,则国有资产就可能遭受损失(当然也可能取得高收益);如果不是主要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就达不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实践中这种“二难”往往造成国有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力。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则可以克服国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的局限。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民间资本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风险投资项目。现有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只有通过吸收民间资本进行整合重组,才能真正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资金筹集、项目选择、投资方式以及产权管理与交易等方面已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和探索,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产权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都为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从国际风险投资经验看,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最有效率的。但我国现有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法》对风险资本的筹集、运作、管理等要求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在吸引民间资本时,需要参照国际规范构建各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1.现有风险投资公司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在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已经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其它民间投资者可以与其共同参与和发起设立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如综合风险投资基金、专业风险投资基金、区域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的资金由金融机构负责保管,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运作。在风险投资基金有较大发展后,国有资本可以逐渐退出,并通过改革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将其转变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使基金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这是现有风险投资公司特别是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经济具有明显区域性的特征,在地方政府协调下的在本地运作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是较好的组织形式。即由当地政府出资一小部分作为引导资金,当地或外地的一些规模较大的与基金专业性相关的企业出资大部分,当地与外地的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出资一小部分,并吸收广大的私人投资者进入,组成区域性和专业性特征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以后再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当地的企业是这一基金的大股东,但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的市场化运作,专门投资于当地与专业性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促进当地专业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通过组建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吸引一部分外地民间资金和人才进入本地区,有利于当地传统产业的改造,促进本地某一行业内高新技术的发展;二是由于向本地有专业化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大股东对资金计划投向的行业较为熟悉,最后的投资决策也由他们做出,筹集民间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基金较为容易;三是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的企业对本地专长行业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都比较了解,有助于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增大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四是因为所投项目都是同本地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如果发展良好,会有许多企业拟对其进行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较为容易,风险资本退出不会存在大的问题。

2.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内部设立两类法律责任不同的投资主体:一类是有限合伙人,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提供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以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家,具体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出资一般占基金资本总额的1%,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须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的比例好像不大,但绝对额是相当可观的。1亿元人民币的1%就是100万元,这对风险投资家来说也是一笔大数目。在基金投资收益分配上,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同有限合伙人一样获取基金股份收益外,还可以依据投资利润进行较高比例的分配和获得管理劳动收入。这种基金组织形式和分配方式使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和风险同整个风险资本的营运效果直接挂钩,有利于形成对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制还没有法律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地对此作了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它们的成功做法,先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有限合伙进行管理和规范,待国家政策法规对有限合伙形式有明确规定时,再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

3.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形式。这种风险投资基金由民间投资者、作为风险投资家的基金管理者和作为资金保管者的金融机构组成。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信托契约基础之上,其中民间投资者为委托人,基金管理者和基金保管者为受托人,分别依据信托契约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运作和保管。

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①实行资本承诺制,并引入托管人监管制度。民间投资者的资本金不是一次性投入,而是承诺投入一定的数额,但要根据项目投资的进展状况分期到位。已缴付的资本金在投入项目之前由资金保管者保管,基金管理者并不直接经手收付投资者的资本金,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因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所引致的资金风险。②固定的管理费用避免了代理成本过高。基金管理者按照其管理的资金规模收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费,因而管理者代理民间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所需付出的代理成本是可预测和可控制的,一般不会出现公司型模式中经营者滥用经营权导致代理成本过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③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契约型基金管理者所寻找的项目,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由投资者按照投资契约中约定的比例进行投资。由于投资主体是民间投资者而不是管理者,因此,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只需要由投资者交纳一次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4.民营企业个人和家庭单独进行风险投资。在发达国家,民营企业与个人、家庭投资者是风险投资领域非常活跃的力量。目前我国个人和家庭自身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还缺乏良好的条件,除了一部分风险爱好者外,大多数个人和家庭尚不敢贸然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一般是通过向风险投资机构或科技型企业入股的方式间接参与风险投资的。但民营企业则可以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借鉴国外的经验,民营企业除了与其它经济主体共同参与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一是设立企业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金融性投资,以及企业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企业从事这种风险投资活动,除了可以从中获得投资收益外,还可以寻求新的产业增长点,保持对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敏锐洞察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自身直接对风险企业进行战略性投资,包括并购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最具有活力及潜力的一部分,对其进行并购已是国际风险投资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三是民营企业内部进行风险投资。一般的风险企业通常以独立的创业形式存在,不过也有一些新技术的发明者不愿意完全脱离原来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为创业活动提供内部风险资本,建立股权全部或部分归公司所属的风险企业,以此作为推动企业创新活动繁荣的重要手段。

三、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支持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发展风险投资业更离不开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针对目前我国民间投本进入风险投资业的困难和障碍,同时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我们提出以下政策扶持措施。

1.税收政策扶持。税收政策是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大力度的税收优惠,会使风险投资业获取高额利润成为可能。在高收益的吸引下,资本的逐利特性决定了会有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具体政策措施为:①风险投资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税后利润再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免除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建设过程中的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补贴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有关交易税费优惠。②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免收所得税;试行有限合伙的,允许其所得税由自然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分别缴纳,即自然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风险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形成的沉重税费;健全加速折旧制度,允许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额予以扣除。

2.财政政策扶持。财政通过资助,引导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育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除国家现在已有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如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基金等外,政府还可采取以下优惠措施:对与政府高新技术规划目标相一致的项目,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投资项目失败后,国有资本弥补其一部分损失,以减少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政府优惠政策可以极大地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

鉴于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风险大、盈利少或不能盈利的情况,财政可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一定的补贴;各级政府还可以考虑将火炬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金项目与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的财政补贴结合起来,以此提高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将逐渐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各级政府在进行集中采购时,对风险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应采取相对倾斜的政策,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拓宽产品市场,间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此外,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门的科技风险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以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促使其把更多的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机构还可以从取得担保资格或被担保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定向募集资金,从而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更好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风险资本撤出的政策支持。首先,积极开拓资本市场退出渠道。政府要按国际规范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和流通的制度,逐步改变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在国内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已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条件下,各地政府可在国家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一些发展较好的风险企业积极探索上市的可能性。政府还要加强与证券投资机构的配合,做好风险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准备工作。在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开出时未雨绸缪,将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对于有能力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已成长为巨人的企业,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其次,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和技术市场,为风险企业重组提供相关的政策优惠。地方政府可以对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改造,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一个固定的交易场所,使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及时地获得各种项目信息,降低其交易成本。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使风险资本顺利变现退出。政府还要积极鼓励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对大公司、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兼并有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及税收上的优惠,为风险投资退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通过股权回购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企业,政府要制订相关的政策予以规范。

4.风险投资的规范管理政策。政府为风险投资业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后,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会较快地发展起来。为了确保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至少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一是政府需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风险投资活动的研究、指导和监督管理,杜绝考评不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在大力扶持风险投资家成长的同时,要对风险投资

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专业资格、执业行为规范等作出严格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促使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政府在制订《投资基金法》中要对私募基金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既要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引导它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要加强风险控制,主要是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投资者范围,以及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四是政府对企业制度,特别是有限合伙制等要作出法律规范,促使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由家族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股权交换进入和退出风险投资领域。五是政府要促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使会计事务所忠实履行监督职能,律师事务所保证履行法规保障职能。资信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等要切实帮助民间投资者克服因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及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投资障碍,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正确选择技术创新投资项目,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风险资本收益。六是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各种法规,如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等等,使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和风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民主与建设出版社版。

[2] 郭励弘、张承惠、李志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与风险投资》,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

[3] 戴志敏:《9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启示》,《外国经济管理》第4期。

[4] R.L.Florida  and  M.Kenney,Venture  Capital-Financ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the  USA,Research  Policy,1988.

[5] M.Bagella,Finance,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Ashgate  Publishing  Ltd.,.

[6] Darryl  J.Cooke,Venture  Capital:Law  and  Practice,Peason  professional  Ltd,.

篇9: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模式与政策研究

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模式与政策研究

一、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现实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00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另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私募基金总额已经超过公募基金总额,大约在2000~5000亿元人民币之间。(注:参见刘猛:《创业投资基金可能以私募为主》,《证券时报》2000年5月21日。)与此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亿元人民币,外汇储蓄800多亿美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正在寻找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根据调查,截止2001年6月,浙江省可利用的民间资金量总额至少已达到5662.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居民证券投资、非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资本等),其中个体私营注册资本总数1715.77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3947.03亿元,这些民间资金很大一部分可以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此外,我国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商业性保险基金和住房资金等所聚集的社会资金也不断增长,居民增量金融资产(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差额)日趋增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

但是,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资本一直以政府资本投入为主。据浙江省风险投资协会在2001年5月对49家内资风险投资公司的问卷调查,在公司资本构成中,政府资本占42.9%,上市公司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占24.4%,民间资本占22.5%,金融机构资本占10.2%。政府有限的风险资本供给是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巨额权益性风险资本需求的。近些年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超过1万项,专利申请达2万多项,就因资金不足等原因而只有10%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风险资本更是面大量广,政府风险资本的支持只是杯水车薪。同时,政府投资也难以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例如,目前政府既要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不赚钱盈利,又要不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显然,这同要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获取高收益的风险投资性质是相悖的。如果国有资本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风险大,则国有资产就可能遭受损失(当然也可能取得高收益);如果不是主要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就达不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实践中这种“二难”往往造成国有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力。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则可以克服国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的局限。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民间资本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风险投资项目。现有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只有通过吸收民间资本进行整合重组,才能真正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资金筹集、项目选择、投资方式以及产权管理与交易等方面已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和探索,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产权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都为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从国际风险投资经验看,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最有效率的。但我国现有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法》对风险资本的筹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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