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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公司制度范文

2024-02-01 08:46: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步兵”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完善的公司制度范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完善的公司制度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完善的公司制度范文

篇1:如何完善公司制度建设

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法规性保障,没有制度的企业很难想象会乱成个什么样子。可现实中我们见到的制度要么是过于完美了,要么是过于呆板了。

有的公司花很长时间辛辛苦苦制作出厚厚的一本制度,就是执行不下去,员工都不买账。这是为什么呢?多数情况下原因出在理论合理,实际没用。就是说理论上是合理的,是考虑到企业利益的,但不可能执行下去,因为并不适合企业实际。

搞理论上的东西很容易,只要想想企业大概需要哪几方面的内容,然后分细就行,这种东西不可能有什么用的。如果制定者把企业需要的都能“想”出来,那他就应该老板,因为他什么都想到了,所以跟着他肯定发大财。

一部完善的制度应该反应在两方面:适合企业实际,最大激发集体的创造潜能。做到第一方面其实不是件容易的事,想做到第二件更难!首先要求人们改变对制度的狭义思考:它不仅仅是约束性的东西,也必须是有激励作用的。有时我们看到一些企业的制度里几乎全是如何罚,如何奖的很少,这就是狭义思考的结果了。中国人都不喜欢被人管着,即便你管他也得表现出来是在帮他、拉他,这样才能让他对你心服口服,管理上的策略是这样,制度制定上是一样的。这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不一样的地方。

企业制度的制定要从以下几方面出发综合研究,就能搞出适合企业实际的且能激发集体创造力的本子了。

一、结合企业文化

制度是灌输和贯彻企业文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例如强调“奉献”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私利,打击因私损公,而倡导公的内容;强调“沟通”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自我封闭,打击地盘主义,而倡导团队凝聚的内容;强调“创新”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固步自封,打击过份经验主义,而包容某些失败,倡导学习的内容……反过来讲离开了企业文化的`制度就没有生命力了。有时会听到员工在底下这样议论:唉,都这样。我工作过好几个企业了,他们都这样……这就是离开了企业文化的反应。企业在强调产品差异化、品牌差异化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制度差异化,因为既然你想搞差异,你在运作上就必然和别人不一样,你也就需要不一样的保障了。

二、与企业发展阶段的适应性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会面临不同的阶段性任务,相应地就不可避免的要应对不同的问题。制度这时的作用是就保障企业在这个阶段的运营,圆满完成阶段性任务。例如在成长阶段的企业中大多强调销售,这时的制度应该偏重销售方面,“能抓住老鼠的猫就是好猫”,而其他的某方面是应该包容;而在发展已经成熟的企业中,更加注重整体协调,所以制度就必须考虑全局,注重综合治理。

三、与企业资源的适应性

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不断促进企业资源的完善,而不是无谓消耗资源。就拿人才来说,当企业处于人才缺乏时期的时候,在制度的某些方面就必须考虑到包容性,不要人都让制度罚走了、吓走了,谁还为企业做事?而在人才充沛的时间,就要考虑到对人的综合要求――现在是要质的时期了。

四、充分考虑到市场因素

这是很多企业制度中所缺乏的,所以一线工作人员常常会有所抱怨:领取某物料要签N个字……每个企业因自身业务组合、主力业务及赢利模式等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作业流程。制度在这里的任务就是充分保障作业流程的顺利实施,就是说手里拿着笔,眼睛却要盯到市场上去,盯到一线去,这样出来的制度才不会成为效率的绊脚石,而且将促进效益提升。

五、服务于员工的理念

前面讲过了,中国人是最不服管的,所以你不能讲你是管他的人,你只能讲你是帮他、拉他的人,他有什么困难都可以找你。制定制度是一样的,要确立服务员工的理念。首先就是制度本身要易于理解,要简化,让员工很快能看明白,这样也容易记得住了。至于简化这点在西方企业就不适合,因为那边就是法(制度)来管人,法(制度)是最高的,没有能超越它的东西,所以西方企业的制度很厚;但中国人是讲理(合理)、讲情(感情)的,不仅仅讲―法,只跟员工讲―法他就不愿意、不接受了,因为他在想这件事不是我愿意的,而是有原因的……这就是中国人,所以制度要简化,不仅仅是易记,更重要的是留下合理权变的空间。没有这个空间,你权变了,员工会认为制度根本没用,有了这个空间,员工会认为你讲理讲情,即便罚了,也服了。再有就是考虑到执行层面,能签两个字绝不签三个,多的那个字是制造员工的麻烦,是浪费管理者的时间,是消耗企业的资源。

六、共同制定

就是要发动所有员工对制度的建设献计献策。也许您已经尝试过了,直接跟员工讲让他们提意见他们是不理会的,这种心态很普遍:你搞吧,你搞出来了我们再否定。所以不能直接跟他们讲提意见,而是采取一些策略探测他们的内心。例如我们就这样做过:在为某企业制定制度前,我们让每个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者写一篇东西,就是如果给他机会做一个企业,他会怎样去创建。当时采取的匿名打印投箱的征稿形式,加上之前又做了一些动员工作(当然没告诉他们真实目的),所以参与的热情都很高,而从汇总的结果里面确实找到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七、有罚必有奖

前面我们举过一个例子,就是某企业罚太多而基本找不到什么奖的制度。这是不对的,中国人最善于思考了,这么明显的“不公平条约”摆在他们面前还能看不出来吗?很可能一些人在看着这样的制度同时就想着如何找个新工作离开了。

其实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错的反面就是对,罚的反面就是奖。当然实际制定的时候真的完全这么做就太呆板了,不同的事情上奖和罚的比例肯定是不一样的。注意到整体比例就好了,45:55或者55:45都可以,不要失调。

八、治病救人的心态

西方企业制度是“杀人”的,你干的好留下,出差子了走人;中国企业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更人本。有一个企业曾经用过这样的办法:三个业务员没有完成月销售任务,按规定是要扣工资的,后来工资也确实扣了,但又给他们加了一条罚:让他们去看《羊皮卷》,连续一周的时间内每天早会上讲他们的感悟。后一个月,除一个人量很接近任务未完成外,另外两个都完成了。原因很简单,就是治病救人,多救一个企业多一个可用之人。当然,也有那种“扶不起的阿斗”,那就请他回家了。

九、奖罚手段创新

其实上面的例子已经谈到了创新手段。这里要指出的是,很多企业的制度里面到处都是钱:罚XX元,奖XX元。这并不好,会让员工觉得就是种金钱交易。变种方式,首先会让人感到新奇、有兴趣,其次只要变到点子上,比单纯金钱手段有用。怎么就到点子上了?员工不想做、不愿做的是什么,不想失去的是什么,这些就是罚的点,当然一定要合理的;员工想做、愿做的是什么,想得到的是什么,这些就是奖的点,当然也必须是合理的。

十、实时更新

制度不能是死东西,一成不变最终肯定变为形式主义了。就象杀毒软件几乎天天都要更新,因为天天都有新病毒;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员工队伍、企业组织相应的也是变化状态中,企业制度要注意实时更新,当然并不是要天天变、月月变,这就不是制度了。当外界发生的变化导致企业自身在组织、管理、运营层面发生改变的时候,制度就必须变了,而且最好是变在前面,这样主动权就在企业手里了。所以制定制度肯定要考虑要制定制度的更新机制,由谁来做,怎样去做,这也是整体制度的一部分内容。

篇2:完善公司制度总结

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运作、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的规章准则。企业制度包括产权制度、运行制度和管理制度。其中,管理制度是企业进行基础管理不可替代的工具。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使企业内各项活动行之有效地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日新月异以及企业发展壮大,过于陈旧的“硬”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需求,越来越多的制度应逐渐“软”化,符合企业的变革与创新。

一、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现状

(一) 强制制度

麦格雷戈的“X理论”以及泰勒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天生是懒惰的,没有责任心,只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劳动,甚至不愿意工作。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管理者在制定管理制度时,也只会考虑到以怎样的方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所以,在工业经济初期,管理制度是强制性的“硬”要求,严格规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甚至对员工完成某项工作的动作都有要求。这种程序化的管理制度完全没有对员工的关心,只是一味地以提高生产效率为目的,员工迫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只能服从这种强制制度。

(二) 约束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周围环境的改变,员工渐渐会反抗过于苛刻的制度,争取自己的权利。相应地,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修改的制度,出现了“软化”的趋势。正如“人际关系之父”罗伯特。欧文提出的改善工作条件、制定童工法、缩短工作时间等管理方法,都是前所未见的。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措施的提出,已经不再把人当作“经济人”,而是一种“社会人”来看待了。此时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对人本身有了关心和思考。

现在国内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制度。从员工来看,管理制度就是一只无形的手,约束他们的行为,若有违反便会受到处罚;但另一方面,员工对这种约束制度并不是特别抵触,制度中也有对人际关系的关注和对劳动环境的改善。从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管理制度对员工的约束不能过紧,否则会如强制制度那样压榨员工,使员工心存不满。此时的管理者不再把人和机器等同,管理制度也不会像机器的使用说明书那样严格教条了。可以说,现在的这种约束制度在管理制度上还是有一定的软化的,但无论从力度还是范围的角度看,都有一种“杯水车薪”的感觉。

二、软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企业的发展,陈旧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看似“严格”的管理制度却不是一种科学的管理制度。国企改革几经波折,终于逐渐确立了以 “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责权明确”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制度的一种,管理制度也将随着企业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沿袭了多年的管理制度终究不能再顺应企业的需求,而将渐渐成为企业的'绊脚石。因此,软化企业制度、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企业环境的变化决定了软化制度的必要性

1. 外部环境。企业如同生物体的细胞,不是孤立存在的,并且,它的生存和发展还必须紧密依赖外在环境的变化。近几十年来,企业所处的政治、经济、科学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能再用一成不变的制度管理企业,否则企业必将被错综多变的外部环境所淘汰。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现在的超市都是用电脑结算,顾客不必等很长时间,收银员也比较轻松。但如果某个超市仍采用前商店的收款方式,要收银员用算盘一项一项地算,那这家超市恐怕是无人问津的。

2. 内部环境。企业内在的环境是指企业自身的各种内部因素。如果说外部环境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影响作用,那么内部环境对企业来说则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同时,内部环境也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这种变化同样要求管理制度的软化。例如,库存是企业生产运作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库存管理制度不能适情况而定,则要么付出不必要的成本,要么影响生产,导致流水线的停工。所以,内部管理制度也是一定要软化的,根据内部环境、条件的不同而随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人需求的改变决定了软化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有5种需求,从低到高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经济人”的假设仅仅为了满足人的生理需求,而“社会人”的假设最多也只满足到人的社会需求。如今,现代人追求的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需求。人首肯的是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在现代社会中有一席之地,这种“天生我材必有用”的想法促使现代人有一种自我表现的欲望,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周围人的认可。在现代人这种自我实现需求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制度也必须有逐渐软化的趋势。如果还是以一种硬制度强制员工的行为,员工则要么消极怠工,要么抗议,甚至跳槽,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没有任何促进作用的。正是由于需求引发动机,动机又决定行为,如此看来,只有满足了员工的需求,才能促使员工真正地发挥才干,为企业服务。

(三)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决定了软化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制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逐步向厂长制发展,以前的政企不分、企业完全是一个行政单位的企业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中,体现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具有独立财产权力、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业制度。同时,“质量为上、效率优先”逐渐成为各个现代企业追逐的目标。在生产方面,企业希望的上是降低成本;在销售方面,又希望提高利润。兼顾两者的企业,必须以适应其目标实现的制度做为指引企业行动的“风向标”。制度不是僵硬的,而是应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创新,制度制定地得体,进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一个企业的发展,成败不仅仅在于它的技术,而在于管理制度,因为制度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也是核心竞争力,只有制度合理,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引入“引导”机制的实现方式

企业管理制度的软化,实质上是要求企业引入一种“引导”机制。现存的企业管理制度,“强制”也好,“约束”也罢,都是对员工行为的束缚,说到底还是由管理者制定并要求员工无条件服从。而现代企业倡导的应该是这种“引导”机制,管理者扮演的角色既不是生产的指挥者、调度者,也不是人际关系的调节者,而是一个引导者、领路人,他们的主要任务在于向员工说明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引导员工向规范的行为方向发展。在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只需要“抛砖引玉”,真正实现管理体制创新的还是员工。企业对于“引导”机制的引入,应视环境、发展状况而定,总的来说,是让员工体会到一种氛围。这里对于“引导”机制的引入方式有几点建议:

(一) 以道德为导向,倡导人文精神,实现人性化管理

1.以道德为导向。管理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管理中不仅有理有法,更要体现情的存在。正如现在倡导由以法治国向以德治国转变一样,企业的管理制度也应以道德为导向。管理者犹如一场音乐会的指挥,在工作中只有统筹各方、协调发展,才能使工作顺利进行。

2.人性化管理。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是综合运用各种资源,使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管理过程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人,任何工作都无法进行,更谈不上管理了。正如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所说:“企业是否对社会有所贡献,从而蓬勃发展下去,关键取决于人”。所以,人的作用是万不可忽视的。在倡导人文理念的今天,对企业的管理更要提倡一种人文精神,强调人性化管理的方法,甚至可以说,人本管理意识是企业的管理之本。企业管理实际上是一种综合管理,它必须调动人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对人的关注去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人性化管理便要求管理者在工作中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将现有的“约束制度”甚至 “强制制度”软化,让员工在企业中切实感觉到有“人情味”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才干。这种人性化管理在企业内不难做到,现在许多公司都会在员工生日时送上一份礼物,这一小小的举动便会让员工倍感温暖,因为他认为收到的不仅是公司给予的礼物与祝福,更是公司对自己的肯定,在日后的工作中定会更加努力地回报公司。相反,强制的硬制度会让员工对工作失去耐心,甚至对企业失去信心。

(二) 员工参与制度的制定,实行自我管理1.标志着员工地位的提升。现代企业中,员工的地位越来越高。工业经济初期,员工只是企业的受雇者,甚至仅仅被看作是劳动机器,而现在许多企业认为员工是企业的主人。这种地位的提升,一方面是企业倡导的,另一方面是员工希望得到的。然而这种变化不应仅仅是口头上说说就了事的,员工的确从内心希望成为企业的主人,这不仅是一种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是企业对员工自身价值的肯定。因此,让员工参与制度的制定是大有裨益的。

2.制度制定妥当,便于自我管理。以往的制度由管理者制定,但实际的一线工作中必然有一些困难是管理者了解不到的,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容易让员工认为管理者不了解一线员工的疾苦,对制度不免产生抵触情绪。如果让员工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便可以使各种难处得以体现,制度制定地恰如其分,员工也便于自我管理。在制定制度时,可以向企业内的员工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或是成立一个由员工组成的制度委员会,及时了解员工对制度的感受。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让员工更容易接受。

(三) 营造良好氛围,创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文化管理则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层次。企业文化不单单是指企业提倡的厂旗、厂徽之类的表层文化,更应该是一种深入人心的精神。对于管理制度这种中层的企业文化而言,倡导通过明确员工的职责来推动文化的进步。企业不是在真空中发展,员工亦不是在真空中存在,只有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才能使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导致一致的行为规范,即良好制度的产生。

(四) 及时修改不合适的制度

企业是在发展的,是不断变化着的,制度也不可能是静止的。用新的情况去套用旧的制度,必然会约束企业的发展。只有按照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管理制度,才能使之与企业的运行相适应。远大集团的制度化生存,崇尚的是制度,提倡的却是创新,任何员工如果发现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都可以提出来改正。这种制度的改变也是人本管理的一种,更新制度的过程体现出的是企业民主管理方式和随机应变的管理方法。

当然,管理者在决定充分引导员工的时候,还应做好一些前提工作:设法为员工发挥才智创造适宜的条件,消除员工的心理障碍等等,这样才能使员工在进行管理与自我管理的过程中充分挖掘自己的潜力,发挥自己的才能。而前面提到的“人性化管理”、“员工自我管理”等软化企业管理制度的一系列方法,是引导机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将这些具体的工作做到位,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和变革。

四、软化企业管理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 视企业发展情况而定

这里倡导的软化企业管理制度,前提是运作了一段时间、管理制度已经比较完备的企业,并不是说任何企业都应采取软制度。对于一个刚刚起步的企业,在制定制度时就不能一味追求宽松,否则不仅制度不能建立起来,反而使管理者日后的工作难以开展。所以,在企业文化尚未初步确立,员工还没有形成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的时候,最好不要软化制度。

(二) 采取逐渐软化的方法,适可而止

企业管理制度的软化也不是说今天还在强制管理,明天就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软化管理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管理者不仅要明白何时软化制度,更要清楚软化的程度。软化的力度不够,相当于没有做工作,软化地过分,则对管理制度是一种破坏,以前建立的制度体系不仅会土崩瓦解,更会让企业呈现出一盘散沙、无人管理的局面。只有管理者把握适度,软化地恰倒好处,才能使制度真正地为企业服务。

(三) 不能脱离科学管理的大前提

制度软化,并不是说要脱离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一切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前提。从现代企业的角度看,科学管理理论是有一定的弊端,它过于忽视人本身的感受,但其提出的作业管理、组织管理等许多理论在当今的管理工作中仍应严格遵循。如果抛开科学管理谈“人性化管理”或是“自我管理”,无异于不打地基直接建高楼,其结果是不得而知的。

综上所述,企业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管理,使工作有效地进行。在管理工作中引入“引导”机制,逐步实现管理制度的软化,必然符合知识经济时代下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实现企业的全面进步。

篇3:如何完善公司福利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归属感,体现人文关怀,进一步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了以下福利制度:

医疗

公司每年为员工组织一次体检,确保每位员工以健康的身体投入工作。体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对个人体检信息严格保密。

节日津贴

按照我国的民族传统习惯,每年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三八妇女节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过节费,以寄同乐之情,妇女节只限女性享受,具体的发放标准见表。

防暑降温费

每年七月份到九月份间,公司每月给员工发放固定的防暑降温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见表。

礼金

公司要求员工激情于工作,认同于企业的发展目标。为发扬以人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公司在员工结婚、喜得贵子、生日、住院、直系亲属去世等情况发生时,向员工赠送礼品或礼金表示关怀,具体的发放标准见表。

娱乐活动

为了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加员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感,公司根据员工建议不定期的组织各种娱乐、文体、郊游活动。

旅游

公司组织一年一度的员工旅游活动。旅游经费视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分别规定:

1.进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年度旅游需自付50%费用

2.工作满一年而未满两年者,年度旅游自付20%费用。

3.工作满两年者,年度旅游无需自付费用,但最高旅游经费为每人每年 元人民币。

4.年度旅游可携带家属,其费用全额自费。

7.通讯费

根据各别工作岗位需求,实行定额报销通讯费用。

8、交通费

公司对与居住地不在公司所在县市的按不同人员每月报销往还两地路费 次,但不能超过最高报销标准。

公司所有的福利政策皆为集体活动行为,个人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作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篇4: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在全面分析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从探讨监事会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入手,本文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我国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见到监事在事前发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已是公认的事实。因此,在充分认识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的根源,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监事会监督权合理、有效行使,无疑是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首先,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委托人)关心的是自己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董事、经理(代理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译本,第303  页。)董事、经理(代理人)在代人理财的过程中,既拥有庞大的权力,又有自己的利益考虑所在,可以肯定,他们很难像企业主那样追求公司资产的有效使用,甚至可能以牺牲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不当、滥用权力乃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著名的“代理成本”(注:在经济学上,代理成本是指对委托人或对代理人而言,难以零成本(ZERO  COST  )得以确保代理人所作决策可以永恒达到委托人所希望的最佳决策(OPTIONAL  DECISIONS)。其包括三项内容,即(1  )委托人所支出的监控成本;(2  )代理人所支出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3)因代理人所作决策并非最佳决策,  致使委托人财产上所受的损失。)正是由于“代理成本”理论的提出,把如何在保证公司经营者拥有一定“弹性”权力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以减少代理成本和控制代理风险的难题摆在了各国立法者面前。在这种背景下,公司监事会制度孕育而生,并通过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

其次,分权制衡理论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分权制衡理论本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由于受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近来年,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在经营的效率化、合理化、专业化前提下,将公司权力逐步集中于直接经营的董事身上成为时代的必然,于是股东会的权力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加大。常言道: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面对权力日益膨胀的董事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无疑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西方主要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继续贯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在加强董事会权力的同时,逐步完善和强化了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防止董事会的经营管理人员拥权自重(注:日本1994年修订《商法典》时,侧重对监事会及个别股东监督权作了调整和补充。将监事人数下限从两人提高到三人,以壮大监事会的监督力量;将监事的任期从至多两年延长为三年,以加强监事的身份保障;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公司外人员,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大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除行使法定的16项权力外,还可决定监察方针,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调查方法及其他有关监督事项,以求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均衡和协调。)。正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各国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在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再次,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首先,从公司监事会的权力来源看,出资者投资形成公司法人财产,但出资者不可能分散地行使公司各项监督权,于是出资者依据分权制衡理论将监督权授予自己选举出来的机构――监事会,由监事会代表出资者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权。由此可见,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是出资者赋予的监督权,是由出资者所有权决定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其次,从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来看,一方面,监事会与董事会分别代表不同的产权主体,监事会所有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但是法人财产权如果不能正确行使,出资者的投资就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出资者要派出自己的代表来行使监督权,保障出资者所有权不受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另一方面,监事会以出资者的利益为导向,董事会以法人的利益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意定托管人,股东利益和法人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股东对董事缺乏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就有机会,也有可能做出不利于出资人的经营决策。因此,监事会作为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是公司正确经营的保障。

(二)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察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大差别(注: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版,第504―505页。)。从我国公司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机关。从理论上讲,监事会主要具有以下几项价值功效:

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众所周知,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具有一定专长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但董事并不一定是股东。我国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董事一定是股东。这样,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入选董事会,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日益扩大,他们能否妥善的保护股东利益就成为一个实际问题。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明确规定,  股东“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同时《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也明确指出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享有要案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听取报告权、行使确认权和财务处理权等权限。但在实现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增多,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股东化现象(注:周剑龙:《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督机制――  中国公司法发展之前瞻》,  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第11―18页。),股东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股东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显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经营的监督权,监督董事业务的执行情况。正是基于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依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制度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从观念到机制之检讨

在代理成本、分权制衡和出资者所有权理论基础上产生、发展并不断趋于完善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的行使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普遍出现监事会虚化现象。监事会仅作为公司的摆设机构,并未发挥其在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中应有的监督职能。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不仅包括观念上的因素,也包括体制上的缺陷,还有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漏洞。只有全面分析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的原因,才能使我们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对策,保障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进行。

(一)传统观念的束缚

首先,我国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西方国家商事公司的雏形在中世纪时期就已存在。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不但逐步形成完善的公司法律体系,而且还具有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公司内部组织的种种运作机制规范合理、为世人所熟知。而在我国,二十世纪初期,随着西方现代思潮的涌入,商事公司作为陌生事物才逐步落足于中华大地。尽管19(光绪23  年)清政府颁行《公司律》,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公司法》,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加之连年战乱,商事公司在我国并没有较大的发展。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所有法律,逐步在中国大陆建立起大批“政企合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承担了包括监督控制职能在内的几乎所有重要的企业职能。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监事会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更谈不上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了。改革开放后,尤其1994年我国《公司法》颁布施行以后,越来越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与公司化改造,公司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组建。然而,目前我国不少公司制企业仅仅徒有其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混乱,职权不清,尤其是监事会虚化现象严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要形成一种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无疑妨碍了我国公司中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及其监督职权的行使。

其次,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尚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一方面,“三权分立”、“分权制衡”作为一种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学说,在我国长期受到批判,公司监事会制度作为政治学说在经济领域运用的产物,虽然被《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但仍有不少人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本能的排斥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适用。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还不能为人们深刻地认识。有的公司将监事会搞成养老院、休养所,认为监事会只是个“橡皮图章”,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咨询机构。甚至在理论界,有的经济学家也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三者之间已经存在着监督机制,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一个监事会(注:例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在《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说:“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三个部分组成。”这里排除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无疑,这些思想和观念在公司实践过程中,不利于贯彻《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监事会顺利地行使监督职权。

(二)现行体制的缺陷

我国以往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但我国计划经济的深深印记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剔除干净的。毫不例外,在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也十分明显。体制的缺陷成为了阻碍我国完善包括监事会制度在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基本因素。

第一,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国有股“股东缺位”问题使监事会制度存在着先天不足。一方面,在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过程中,诸多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股东缺位”问题。另一方面,从所有制观念出发,为了保证公司国有股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理所当然的要保障国有股东(实际上其正处于缺位状态)选举的人选占据包括监事会在内的法人治理机关的位置,将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所有公司权力牢牢把握在自家人手中。这样不仅使公司中、小股东失去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可能性和积极性,而且也造成了公司监事会中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系,他们很难做到象关心自己个人资产那样去关心国家或法人的资产。

第二,监事的人事任免体制缺陷使监事会制度的设计失灵。首先,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

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在监事任免机制和立法对监事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保障的前提下,监督权的行使,尤其是公司职工出任监事的监督权的行使便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意义。其次,由于监事是以出资者各方推出为主,监事的组合没有科学搭配,懂经营、善管理、会理财、熟悉政策法规的人才没有合理配置,以致对公司各种业务的监督难以到位。在监事会中,熟悉经营业务者寡,指手划脚者多,监事会没有权威。

(三)公司立法的漏洞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对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但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未能通过立法确立起一种确保监事会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存在较多的漏洞是造成公司监事会虚化的最主要原因(注:赵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法律完善》,载《社会科学研究》第6期,第93―101页。)。

首先,监事会职权偏小,且法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随着董事会权限的扩大和加强而逐步扩充和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以期权力制衡。例如,《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的职权主要有:(1)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权;(2)对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监督权;(3)对公司帐薄、文件的查阅权;(4)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5)股东会的召集权;(6)部分业务决策的同意权;(7  )对董事会的起诉权(注:雷兴虎:《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载《法商研究》第6期,第23―28页。)。而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26  条虽然规定了公司监事会的具体职权,但却存在着力度不足、缺乏必要实施手段的严重缺陷。其一,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却没有监督措施的立法保障。其二,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但若董事、经理依仗权势不予纠正,该权又如何实现呢?其三,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不召开,在现实立法未赋予监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特别召集权的情况下,监事会的提议权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其四,监事会不能以公司名义对董事、经理行使起诉权,它的制约作用十分有限。其五,《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缺乏保护性规定。其六,目前我国《公司法》强调的是对公司业务管理的监督权,缺乏人事监督权,这使得监督缺乏力度,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其本身没有股东会,如果监事会缺乏必要的人事弹劾权,不能对董事、经理进行人事制约,毋庸置疑,这种对公司的监督本身就是软弱无力的。

其次,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如前所述,公司监事会监督权是由出资者所有权决定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监事本身作为出资者的代表,理所当然,出资者的利益就是监事的激励要素。在实际中,公司监事的担当者往往是公司中的工会工作人员或中层职员,要让他们对“上级领导”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是困难的,或不敢监督、或无力监督。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一个制止监事偷懒、激励监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措施。此外,《公司法》只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却没有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也没有规定对监督不力者的处置措施。《公司法》虽规定了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但对于如何负责不甚明了,更没有对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出资者损害时监督者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似乎监事会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造成公司监事会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观念上的因素,还包括体制和立法上的因素。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企业公司化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呼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呼唤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然而,从哪里入手扭转监事会工作不力的现状,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疑是一个艰难的抉择。由于从观念和体制入手,尤其是从观念入手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费时长、风险大、见效慢,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着力于填补公司立法上监事会制度的缺陷,通过立法的完善,逐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力,促使体制转变和人们观念更新,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最终为我国企业公司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我国公司监理会制度之立法对策选择

不少学者认为,从立法方面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就是指完善《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的法律规定(注:在讨论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时,有不少学者仅仅着眼于《公司法》第57、58条、124条和第  54条、  126条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的职权等法律条文的注解与完善,忽略了我国监事会虚化现象产生时其深刻的观念和体制因素影响的事实,多少有些就事论事,过于片面,与现实相脱节。)。诚然,公司立法中对有关监事会的许多重要职权、职责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我们对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也必须首先从立法方面着手,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监事会虚化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观念和体制因素的影响。要从根本上解决监事会虚化问题,必然要求我们以立法的完善促进体制与观念的变革,以体制和观念的转变推动立法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一)以《公司法》为核心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制约和规范外部监督机制的运作

监督、制衡机制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其间涉及到传统私法和公法领域诸项制度的磨合,也牵涉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督权能的互相渗透、交叉及制约。如果把《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称为“内部监督机制”的话,那么,外部监督机制则是指避免在公司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失灵时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防止公司腐败、滥用权力造成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通过公司、证券、反垄断、审计、破产、刑事等立法,在公司之外构筑的由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监控权力体系。

在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以内部监督机制为主,以外部监督机制为辅,内外部监督机制相得益彰,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仅就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言,虽因各国的法律传统、公司制度以及市场环境的不同,其规定有很大区别,但其又蕴含着诸多相似之处。一方面,西方国家的外部监督机制大多是建立在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浓厚的民商法律传统之上的。另一方面,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的自我约束和监督,而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是凭借司法权和政府的行政权对受害人以权益救济,防止公司权力的肆意,是一种事后救济。此外,西方国家的外部监督机制的启动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较少以司法权、行政权干预公司微观经济事务。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是在缺乏商事法律传统,市场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开始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因此,在公司制衡关系中,外部监督机制极其鲜明地带有传统计划经济

下企业监督模式的烙印。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体,以行政权力对企业微观经济事务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为主要行为方式,是我国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显著特征。以行政权为主体的公权监控在公司制衡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相比之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作用和影响则极其微弱。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的建设侧重于在公司外部设置行政制衡力量,  而对完善《公司法》中公司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则关心不够;(2  )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形式化,也使得制衡目的的实现不得不过多的依赖于外部监控力量(注:参见李燕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版,第298―301页。)。

毋庸置疑,公司外部监督机制过于强大,是内部监督机制,即监事会制度无法有效运作的原因之一。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借鉴国外公司监督机制的先进经验,以《公司法》为核心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制约和规范外部监督机制,作为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建设的着力点,是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必然选择。这种努力不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相协调,弥补现有体制的缺陷,而且能从根本上及时、有效、经济地防范公司权力滥用所带来的恶果。首先,在公司立法中尽快完善监事会制度,构建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例如,重新配置监事会职权,改进监事会选任和解任制度,保障监事会依法、依公司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强化监事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强化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使特定的监事会制度切实运作起来。再次,制约和规范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运作,防止外部监督机制过多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公司外部监督机制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保障是必要的,但在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通过部门立法,以所谓实施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的名义,对属于微观经济领域的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事务实施直接的部门干预,瞎指挥、乱插手、盘剥企业,又打着法律监督的旗号堂而皇之地延续其生命。这显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如果不能恰当地制约和规范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创设,可以肯定,只会造成各种公司外部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因此,制约和规范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运作,防止外部监督机制过多干预公司业务已成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先决条件。最后,在公司、证券、反垄断、审计、破产、刑事等立法中注重内部、外部监督机制有效衔接,使内外机制形成合力,组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二)修改现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

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而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赋予监事会独立的监督地位:

第一,维护监事会组织的独立性。随着现代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也被分别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了执掌上述两项公司权力的法人机关的典型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说,监事会在组织上是独立的。这就要求监事会成员与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上下级、同僚等关系。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第57条对监事任职的消极资格作了详细规定;第52条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52条、57条、58条、124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以及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然而,这些规定过于概括又不全面,更重要的是,国有股“股东缺位”和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的缺陷,难以保证监事会组织上的独立性。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建立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负责,  扭转国有股“股东缺位”的现状;(2  )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或监事会必须至少选任一名执行监事(常务监事),由其履行日常监督职能;(3)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名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的监事(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的监事不能是国家公务员,而应是具有一定财务管理经验和经济管理知识的会计、审计人员、律师等,他们的职责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状况,防止公司经营管理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立法就是采取了监事中一人以上必须为公司外人员的制度,在维护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或召集人)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不能出于同一股东单位;(4)规定监事会成员的1/3  以上由职工代表担任,(注:1992年5月15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64  条规定:“监事会成员的1/3以上(含1/3),但不超过1/2由职工代表担任”,但《公司法》中取消了这一强制比例规定,而允许公司自行由章程规定。由于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主要是大股东)制定,那么这个章程就可能使仅有的职工代表成为监事会的“摆设”,形不成制约力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1912月16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29  条,这一比例又被硬性规定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可以说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公司立法发展的趋势。),以实现职工民主管理,便于监事会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有效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机能;(5  )法律可以授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吸收一部分懂经营、会理财、通晓政策法规的社会股东进入监事会,使各种专门人才有一个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形成整体效应。

第二,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监事会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股东、董事、经理的干涉与制约,这就要求为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注:陶桂娟:《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年第3期,第37―38页。)。一方面,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赋予监事会以各项职权,但对监事会实施监督所必需的费用来源未作合理的规定。监事会无独立支配的资金,经济上不独立使得监事会不得不受制于董事会或经理,以求得资助。因此,在完善公司立法时应当规定,监事会在行使职权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协助其审查和调查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有权为执行监督业务从公司预支必要的费用,公司除能证明其不必要,不得予以拒绝。另一方面,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来看,我国采用的是监事集体行使职权制。监事行使权力的基础是监事会集体的决议,通过此决议的程序依照《公司法》第127条规定又是由公司章程来确定的,  而公司章程往往是由发起人(一般都是董事)制定的,这种机制下形成监事会去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显然存在问题。为了健全公司监事会制度,保证监事会价值功效的充分发挥,在我

国《公司法》中有必要引进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中的监察人单独行使职权制。日本商法采取的是监察人单独行使职权制,监察人同时具有业务监察和会计监察的权限,各自独立作为公司机关履行职责。在日本商法中也有监察人会议制度的规定,但监察人会议只是协调性机构,其决议对监察人的个别活动不具有限制性,监察人如果认为监察人会议的决议妨碍了自己的独立监督权限,可以无视该决议而自主行动。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的也是监察人独立行使职权制。监事单独行使职权制有利于防止部分监事和董事相互勾结而妨碍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避免监事之间的相互掣肘。

第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事责任的独立性。法律在维护和加强监事会监督职权及其独立性的同时,必须强化监事会的责任,保障监事会的责权利效相互协调。首先,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联系,有重大业绩者予以奖励;业绩良好的监事经由股东推荐,可以优先获得下届监事或董事的提名。其次,立法不仅赋予监事会职权,而且还应确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注:参见张兴、马湘君《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监事会制度的几点构想》,载《经济与法》第6期,第10―11页。)(1)监事应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如果报告内容有虚伪、重大遗漏,监事应当承担责任;(2  )监事应附署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决策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如果报告内容有虚伪、重要遗漏或令人误解等情况,监事应与董事负相同责任;(3)监事因不能及时、合理、有效行使监督权而使公司或第三人受到损失时,有关监事应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和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4)监事失职或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起诉监事。

通过修改现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使监事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权,而不受董事会、经理或其他人员的干涉,也使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分权制衡的调控作用。

(三)通过完善公司立法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扩大监督权限(注:西方学者认为,监事会权力过大会导致监督权干预、妨碍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情况出现,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等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掣肘,使代理成本上升。然而,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的实际情况并不是监事会权限大了,而是太小了,并且其监督权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造成了监事会虚化现象。相反,董事会和经理等的权力过于庞大并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以至于为所欲为。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完善公司立法过程中应当扩大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宁可企业公司化改造发展慢一些、稳一些,也不可急于求成,只有这样我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才能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少交学费,少走弯路。)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中规定的监事会制度大体被分为四种模式,即公司经营监督且参与决策模式、公司业务管理监督模式、公司财务事务监督模式、公司章程任意择定经营监督模式(注:参见梅慎实《现代股份公司经营监督模式比较与评析》,载《中国法学》19第3期,第112―118  页。)。然而,无论各国公司立法中规定的监事会制度是何种模式,法律配置给监事会的职权都是与其监督目标相一致的。我国现行《公司法》配置给监事会的职权,显而易见是无法与公司立法所预期的监督目标相匹配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公司立法加强监事会监督职权。

第一,公司业务状况调查权。《公司法》不仅应赋予监事会财务状况监督权,还应赋予其公司业务状况调查权。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有权要求董事长、经理提出有关报告。对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监事会不仅有权要求其停止和予以纠正,而且还有义务将其要求及董事、经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说明。法律还应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监事会在对公司业务状况进行调查的同时,还应依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就有关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咨询,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人事监督权。在公司立法中应当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以加强监事会监督力度。对于尽职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奖励的建议;而对于不称职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亦有权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弹劾议案。

第三,代表公司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活动:(1)当公司与董事发生纠纷时,  监事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关系;(2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有关事宜(如董事要求提高工资时,董事要与监事会交涉);(3)在董事与公司发生诉讼时,  有权代表公司谈判签约;(4)应少数股东权请求(一般为5%以上的股东权),代表股东对董事提起诉讼;(5)在公司设立、解散、增资、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新股、募集公司债券时,与董事一起代表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各种注册、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4条、  126条虽然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监事会享有的仅仅是提议权,而不是特别召集权,监事会的“提议”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此,应改变现行立法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享有的规定,赋予监事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即在《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认为必要并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的两个月内,如果董事会仍不召开股东会议的,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或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注:雷涵:《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公司法完善》,载《法律科学》年第6期,第41  ―47页。)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商事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我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通过对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现有体制和观念的变革,以体制和观念的转变推动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篇5: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摘要: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源;征管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1)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2)减免项目过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制定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④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1)依据我国国情,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2)扩大征收范围。

对于发生的每一笔所得除了司法部门已认定为非法的之外,只要是税务机关核查在先、司法部门认定在后的,税务机关都应对其征税,但这并不能说明征了税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征税之后司法部门照样可以对非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

(3)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对分类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由于分类课征项目基本为非劳务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他们一方面大部分已是所得税后的所得,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费用扣除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比例税率不宜太高,在现行20%的基础上,可考虑适当降低至15%为益,且实行按次计征。

(5)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理想的税收制度要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从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管理两个方面下工夫。主要方法有:在税款的征收上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在税务管理上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税收代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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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常青.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1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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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华香.毕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9).

[5]?舒波.个税改革济贫不劫富[N].贵阳日报,-8-28.

篇6:试析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初探

试析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初探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 调查 探讨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的抽样调查,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普遍性法律形式,亦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研究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笔者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展开了一次抽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1.本次调查范围包括该高校所属巧个不同类型单位。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方式进行。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作答,资料来源真实、可信。

2。被调查对象涵盖上述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以及其他雇佣方式的人员。被调查者主要从事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个人身份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干部、工人等,大部分具有高学历、有专长等特点。

二、现行劳动法规的执行状况

1。通过调查得知,各单位在招聘员工中具有以下共性:a.对员工的要求排前三位的分别为:学历、年龄及健康状况、个人专长;b.均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3-6个月不等,并在合同中规定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c.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均认为以下内容为必须条款:即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职工福利、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d.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具体岗位,合同期内一般不予改变,同时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被调查单位在管理劳动合同人员时的一些具体做法为:a.严格执行每周40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如工作需要加班加点,一般采取补休或给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方式;b,如劳动者被判刑或被劳教,各单位均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发生争议,各单位均倾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c.劳动合同届满时,各单位均有一整套严格的考核措施。如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可续签下一聘期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的给付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有一定的带薪假。

3.被调查单位对劳动法规执行现状的看法。a.多数单位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亦有少数单位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权利的限制不适宜。例如国家立法时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阐述较多,但对企业的合法权利阐述相对较少,没有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平等主体的地位;b.对“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这一观点,被调查单位持认同态度的约占60%。另有40%的单位则认为,现行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加强,个别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不辞而别,且动不动就以告到法院相要挟,给单位管理造成一定压力,导致成本资源损失。C.对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这一规定持赞成态度的约占70% ,另有30%的单位认为目前经济不景气,企业负担沉重,不应额外支付补偿金。

三、问题与对策

1.应依法改变单方面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现象。调查表明,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面在合同中订立试用期的情况,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因为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合意,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同时,对劳动法25条第1项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的“录用条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理解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综合要求。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作为主要用工形式。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情形。实际上,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期限的`,很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我国就业形势处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普通劳动者受到下岗和失业的压力,根本无法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主要的用工形式。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才允许使用,法律应对此有更加详细的规范。

3.应正确看待“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主要原因为:a.从财产占有上看,劳动者一无所有,用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等物质;从客观情况看,劳动力过剩是一种常态现象,因此劳动者在挑选用人单位时选择余地不大。b.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的租赁关系,劳动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租赁使用关系有利于租用方,而不利于出租方。c.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是一种长期的投资,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自己支付费用,但与回报不成正比。d.劳动力以劳动者的生命为载体也决定了劳动法要特别保护劳动者。因此,劳动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应理解为:劳动者享有劳动力所有权以及偏重保护劳动者。那种认为劳动法仅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认识是片面的。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据不同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这一问题,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认知程度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用人单位适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也是一种社会义务。广东省新近修改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终止合同时,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不属于此范围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合同其中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和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广东省这一规定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5.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必须合法。通过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乙方的义务,即应遵守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这是市场经济下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是从法律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方面。但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时,应该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要在尊重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制定。

篇7: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证监会全面部署新三板发展,七方面完善制度建设,情况下面:

导读

21世纪经济报道:这也是证监会[微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本报记者 谷枫 实习记者 赵丹 北京报道

对于新三板而言,11月20日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

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49号),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获悉,目前证监会已启动《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公开征求意见。

七个方面推进制度完善

这将是证监会层面首次发文对新三板制度建设做出全面部署。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次打算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这也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

具体而言,《意见》由新三板的定位,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等7方面组成。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证监会同时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这是证监会首次表态新三板独立市场定位的说法,对股转系统来说意义非凡,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将新三板作为跳板,而股转系统内部对这样的说法和观点非常不认可。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成长企业融资部的人士指出。

“承上启下,打通和连接A股市场和区域市场正是新三板所承担的重任。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其中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等多项内容。

至于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则明确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坚持创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分层方案敲定

此次,《意见》也明确了市场期盼一年之久的系统分层事项。

证监会表示,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据张晓军透露,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这也击破了此前市场广泛流传新三板将分为三层的谣言。

证监会还要求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

与此同时,要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分为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

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

现行情况来看,先分两层,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研究员乔誌东说。

记者也了解到,11月24日股转系统将发布分层方案的有关情况,届时市场期待已久的分层方案也将揭开面纱。

除分层外,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等有关发行层面的内容也是此次《意见》的亮点。

“如果相关政策可以推出,那么新三板在非公开发行层面就有了可以媲美IPO的制度安排。”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不过,对于市场最为期待的降低投资者门槛和连续竞价交易,张晓军表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项暂不实行。

郑立昌认为,当前上述两项制度的推出时机尚不成熟,随着新三板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运行经验的积累,逐步实施这两项制度也是可期的。

篇8:完善制度体系

完善制度体系

1、完善绩效管理制度的保障体系

(1)加强制度建设,寻求政策支持面对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奇台试验站必须重新审视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决心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机制中的不利因素,提高单位的绩效水平。在人事制度方面实施全员骋用,按岗定酬;在政策方面,争取新疆农科院试验场站试点工作,享受经费和人才方面的倾斜;在经费方面实行经费包干,为搞活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扫清政策障碍。

(2)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良好的绩效沟通能够及时排除障碍,最大限度地提高绩效。试验站的管理者要与被管理者从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始,进行不断的沟通,降低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效用的发挥。管理者要在决策过程中应积极吸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得他们的理解,建立上下畅通的言路,关注他们对某些事情的看法,就能很容易地、及时地解决与他们利益有关的一些问题,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3)使管理层成为绩效管理制度的精神支柱和行动表率绩效管理制度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决策者的支持推动,关于这一点在理论探讨中已经提及。奇台试验站的管理层需要充分认识绩效管理制度对实现单位战略目标的重要性,加深对绩效管理制度相关知识理论的学习,给予绩效管理制度持续不断的.支持和推动,在绩效管理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成为绩效管理制度自始至终的精神支柱和身体力行的行动表率。

(4)加强绩效管理制度知识的培训在正式实施绩效管理制度之前,必须就绩效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方法等问题对管理者和职工进行认真培训。使职工明白绩效管理制度对他们的好处,他们才乐意接受,才会配合做好绩效工作,做好绩效沟通。管理者明白对自己的好处,他们才愿意接受、参与和推动。因此在正式实施绩效这个工作在某种意义上重要性要超过方案设计本身。

2、通过工作分析获得准确的职位描述信息。工作分析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获取职位信息的手段。借助近期开展事业单位第二次岗位聘用工作,认真整理、分析和描述各个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基本上可以包括两大部分:职位描述和对任职者的要求。

3、构建完整的绩效管理流程。绩效管理制度的流程包括计划、实施、管理和反馈等。在绩效计划制定的过程中要重点强调沟通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双向沟通,得到充分认可的计划才能在实施中发挥效率,避免在评估时的抵触情绪。绩效实施和管理是奇台试验站在绩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今后试验站要设立绩效管理制度工作机构,采用按月“计件”式,及时记录和反馈信息,保证管理制度在管理者的控制范围之内;绩效反馈面谈是绩效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是提升绩效的重要手段。开展反馈沟通,要对照绩效考评表、岗位说明书和工作计划,就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沟通。

4、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科学合理地运用考核结果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绩效改进,二是用于人力资源的报酬分配、人员招聘、职位调整、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分配激励思路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按岗定酬、按绩取酬,坚持按劳分配,实行资金、技术和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拉大岗位、绩效工资收入差距。岗位工资与岗位聘任制度紧密挂钩,根据岗位性质及职责设立相应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和完成任务后的绩效考评挂钩。

(2)员工培训建立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的岗位培训制度,通过绩效考评的结果找出员工工作中的不足或者是需要提高的地方,有计划地协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增长知识和技能。

(3)用于个人发展计划的制定将绩效结果反馈给个人,使职工改进工作有了依据和目标。在组织目标的指导下,职工可以据此制定个人的发展计划,这有助于职工实现个人职业目标,也有助于职工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

(4)关怀与感情激励在工作中管理者须有容才之量、爱才之德,要主动地、经常性地与被管理者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职称评聘、进修深造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对身边的优秀职工要选树为典型,给予大力表彰,积极宣传,组织职工向他们学习,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

总之,试验场站绩效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环节繁琐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出现不同的问题在所难免。只有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好其制度,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制度在提高单位核心竞争的巨大作用,才能实现职工与单位双赢而和-谐发展。

篇9:完善制度工作总结

镇党委、政府在上级领导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结合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有漏必赌,有章必建的原则,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根本,把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以制度促规范,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财,很好的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稳定的工作全局,创建了学习型、实干型、勤廉型、创新型的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变了基层干部作风,提高了行政效率。

主要做法如下:

一、注重规范,很抓制度清理。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不断调整,很多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我镇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的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由党政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度清理和完善工作。

对现有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审查和归类。

共清理、审查各类规章制度52项。

结合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在广泛调研、座谈的基础上,找准机关、单位、村居等各个方面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坚持、完善、废止、新建”的要求,进行专项制度建设,继续坚持的10项,完善的32项,拟新建的10项。

二、因地制宜,狠抓制度制定。

镇党委、政府在制度清理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领导小组严把起草关、征求意见关、论证关,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行性。

力争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篇10:完善制度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为确保制度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滨州公司成立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建。

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既注重激励性制度和实体性制度,又要注重程序性制度,更要注重制度的落实。

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公司成立之初召开的制度建设专题会议,把公司员工打造成了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随着制度评审会的逐步进行,滨州公司陆续通过了《印章管理规定》、《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会议管理规定》、《纠纷管理规定》、《证照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统一采购管理规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加油站

资金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规定》、《发票管理规定》、《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加油站取暖设备管理规定》等等涉及公司各部室及加油站的一系列完整的规章制度,从工作到日常生活各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积极学习各项制度

公司各项制度评审通过后,公司运用丰富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宣传学习活动。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层面的制度进行学习,公司各部室组织本部室员工对部室层面的制度学习,在公司掀起了一股制度学习热潮。

四、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在会议通过各项规定后,公司领导把制度的落实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首先从自身做起,模范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处处以身作则,在全公司范围内起到了表率的作用。

1、严格落实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在落实制度上首先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结合“干部学习、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管理规范”的量化结果,讲评做到严肃认真,不迁就照顾。

克服“怕伤感情,怕惹麻烦,等靠上级”的思想。

其次是坚持在“细”字上下功夫。

严抓细管,注重在细小环节上比高低,以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把落实制度的质量作为一个硬指示来完成。

第三,坚持在“实”字上下功夫。

通过科学配套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公司员工工作片面,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2、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思想素质。

首先公司领导积极引导大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公司员工端正思想态度,培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引导公司员工站在大局上看问题,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增强公司员工责任感,事业心。

在20xx年的制度建设工作中,滨州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坚持从员工最关心、与公司利益最相关的问题入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规范了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了严密可行的制度体系。

20xx年,滨州公司在制度建设工作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山东公司的要求和兄弟公司相比,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滨州公司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争取更大的进步。

篇11:加强和完善财会制度会议纪要

9月12日上午8时,在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加强和完善财会制度工作会议。会议由的一个地方党委书记主持。副长、纪检委员、党委秘书付、财政所长、财政现金、土地所长、经管站长、文化站长、林业站长、农业站长、防保站长、水利站长、农机站长云、敬老院院长出席了会议。

财政所长刘成红首先传达了辽中政办39号《转发某地财政局关于加强全某地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中政办发4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某地各单位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的通知》,并指出了我的一个地方各站所财会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财会人员不健全,无财会内控制度,新老会计账交接不清,现金结余过大,收费无明细。纪检委员XX就前段审计结果指出,我的一个地方部分站所收费项目无依据无标准,有的只有一个人管理账目,没有做到一人一事一票,招待费、车费数额过大,没有按照标准执行,条子审批手续不健全,审批过程不严格。

会议分析了我的一个地方各基层站所在财会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和完善的一个地方属各站所财会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内容如下:

1、各站所在财务交接工作中,账目要衔接好,无账的站所要从新建立账目;

2、要设立财会人员,实行银行存款印鉴分离,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完善内部工作岗位职责;

3、各站所财务制度健全、管理完善,即可设立银行存款账号;

4、经管站要管理好十个村的统筹账,各村账目必须衔接好,要严格把关,坚决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的一个地方政府下发的文件执行;

5、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要有经手人、站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的一个地方长审批;财政所、经管站必须经的一个地方长审批,否则不准核销;

6、各站所每月必须向主管副的一个地方长、的一个地方长报资金平衡表;

7、十月末由的一个地方纪委牵头再度审查,主管的一个地方长要跟踪监督好所负责站所财会工作,月末听取汇报;

8、各站所财务由的一个地方财政所负责监督。

篇12: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完善

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完善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或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能随传随到而设置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但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宽泛,存在着以下弊端:

1、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是关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具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之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从而偏离了取保候审的目的。

2、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从该项规定上看,立法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随意性。这就为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利用其缺陷大搞权钱交易、违法创收、办关系“保”、人情“保”,进行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1、就“51条1款1项”的规定而言,只有当那些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的才可能适用,如果没有此嫌疑,取保候审就没有必要再用了,以充分体现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防止打击畸重。

2、就“51条1款2项”而言,只有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可适用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则不能使用此措施。

对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不得办理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3、适用刑诉法第51条第1款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高检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高法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4、为了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必须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保”责任制,错“办”追究制。

篇13:如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如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与中国证监会2005年11月1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激励股票提法、股东大会表决等四大方面做了相应修改。

取消预留股份来源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激励的股票可以是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管理办法》取消了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作为股票来源的规定。

权威人士解释,上述调整是因为新股发行与预留股份同时操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也容易在实践中发生一系列具体问题。

对于目前部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拟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支付对价同时划出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股票来源的做法,《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上述做法可以归到《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来源的`兜底条款中,即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最终如何确定还要看中国证监会的解释。

独立董事要避嫌

《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特别说明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有关人士解释,此举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当初,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审议重大事项时,独立董事能发表独立意见,如果独立董事也成为股权激励对象,那独立性可能会大打折扣,为了避嫌,《管理办法》特别指出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对股票激励的提法也做了修改,将\“股票激励\”修改为\“限制性股票\”,并对第三章内容相应做了调整。

权威人士解释,限制性股票的提法适应了国际通行的规则,明确了激励过程中使用的股票带有业绩、出售时间等限制条件,以区别于一般股票。

表决要求提高

《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经过三道程序,即董事会通过、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通过,而且将股东大会表决要求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公司法》修订中公司自治的思路,由董事会制定计划、股东大会加以决策,监管部门只是要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事中备案即可。正是由于自治权的扩大,更需要强调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保障股东权益;股东亦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事务中来,以维护自身利益。

为何选择G股公司试点

对于为何选择G公司进行试点,有关人士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因此,比较适合采取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以更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同时,考虑到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所以,试行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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