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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

2023-09-25 08:21: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中文伴女”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

篇1: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

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

学术自由和社会责任是现代大学的追求与现实的统一体,大学追求学术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是大学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明确二者的内涵与关系也是大学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

作 者:韩业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部,吉林,长春,130012 刊 名: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16(4) 分类号: 关键词:大学   学术自由   社会责任  

篇2:学术自由与学术评价

学术自由与学术评价

近三十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空前繁荣,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哲学界的真理标准问题讨论、历史学界的现代化问题探索、经济学界的市场经济问题争鸣、法学界的法治国家问题研究等,都直接指导着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以致于我们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每一个重大成就的取得都是理论先导的结果.就学以致用而言,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学者总体是幸福的,从某种程度上找到了与自然科学学者一样的感觉.但这种幸福中蕴含着痛苦,这种痛苦的内在根源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学术自由未能完全实现.外在表现是不利于学术研究的学术评价体系(本文所说的“学术评价”特指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评价).

作 者:程乃胜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刊 名:社会科学论坛 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7) 分类号:G30 关键词: 

篇3:知识创新与学术自由

知识创新与学术自由

大学知识创新程度的高低主要依赖学术自由含量的大小.在各种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大学要正确处理好知识创新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并善于抓住机遇,敢于面对挑战,能全方位地发展自己,力争成为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

作 者:唐晓明  作者单位: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北仑分校,浙江,宁波,315800 刊 名:学理论 英文刊名:THEORY LEARNING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40-011 关键词:大学   知识创新   学术自由  

篇4:大学教师与科研学术责任的论文

【论文摘要】

现代大学教师承担着教学与科研为主的学术责任,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和大学管理制度深入发展的现实面前,由于学术观的理念认同、大学运行逻辑、学术责任保障机制等因素的负向影响,大学教师在教学与科研上的学术责任已存在各自内部结构、彼此关系定位失衡的弊端,为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厘清学术责任观、以学术自觉实现学术自律、制度上设计教学学术性操作、管理运行环境改革等解困措施,有力促进大学教师学术责任的协调与整合。

高校是一种以学术为根基的知识共同体与组织机构,作为其中发展主体的高校教师,结合现代大学职能要求,主要承担着教学责任、科研责任和社会服务责任,就学术特性而言,教学与科研是大学教师最为主要的日常学术责任。一方面,对学生发展负责是大学的主要使命,教学便也成为教师的主要学术职责,另一方面,随着大学功能的扩展,科研在大学组织活动中占据了日益重要位置,大学教师作为专业学术研究者的价值日渐突显。在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背景下,研究教学与科研的学术特性及关系定位,并通过制度创新协调教师的学术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失衡――大学教师学术责任结构与关系定位

从西欧中世纪大学人文主义为主的教学开展,历经德国教育家洪堡创建柏林大学并崇尚“学术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两大原则,大学组织制度的创新进程也不断影响着大学教师的角色,大学教师的责任也出现多元化趋势,教师不仅是教学者,担负培养人才的职责,而且也是研究者,担负着科学研究的任务。理论上看,“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是大学教师应有的学术责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但在大学组织运行和教师业务开展的实践中,随着学科专业日益分化、大学教研管理及建构不断改革,教师学术角色内部、之间也产生了必然冲突,相应大学教师学术责任已经呈现程度不一的失衡趋势。

(一)教学责任的失衡

依托专业平台,凭借知识积淀,仰仗人格魅力,以课堂内外的教学与指导培养人才,理应是大学教师教学责任的最大特点。不论是研究型大学,还是教学型大学,教学工作始终都处于学校各项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工作也是大学教师的一项基本任务。但在大学教育扩张同时努力培养创新人才要求的历史使命下,传统的大学教学行为,总体上看已呈现教师失责、失范的问题。

从教学理念上,教师教学科学性、现代性不足。计划经济条件下,大学的相对独立、学生的毕业分配等因素,均使得大学教学以知识以本位、以应试为特征、以分数为指标的理念较为突出,现代市场体制下,学生最终需要接受社会的筛选与评价,大学教学的人才培养理念也呈现综合化,已逐步趋向以能力为本位、以适应为特征、以胜任为指标的时代特点。而当今大学教学中,只注重传授知识、不注重启发和方法引导,只关注学生课程学习、少注重学生全面成长的教学理念仍有很大生存空间,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善于学习、协调发展、个性鲜明的大学教学理念还未能完全树立,大学教师的教学责任,不仅体现在传授知识,理应更强地体现在激发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和产生思想上。

从教学实施上,教师教学适应性不足。适应学生与适应时代是大学教师开展教学的必备条件。多年来我国高校教学较普遍地存在适应性不足的问题,如教学内容上更新不足,知识体系流于一般乃至滞后僵化,书本知识较多,实践训练较少;教学方法上灌输大于参与、结论多于问题、继承大于创新;教学评价上共性标准多于个性体现,课外的教学指导、教学反馈与学生信息跟踪更是较为稀缺等。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上影响大学教学的有效性与学生的学习风气与学习状态,制约着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从教学规范和境界上,教师教学也存在一定问题。大学教学不仅以科学为基础导向,也应重视人文气息的树立,教师的教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责任都与实际的教学活动息息相关,育人的责任也是大学教师教学必须顾及与履行的学术要求。由于社会功利思想、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影响,一些大学教师并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作为教师应当负有的责任,上课不备课者有之,任意压缩课时和教学内容者有之,教学严重依赖多媒体课件缺乏活力者有之,教学态度不严肃者有之,只教书不育人者有之。大学教师这一层面的学术责任缺失,其危害是严重的,既不利于学生、学校和社会,也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师道尊严”与大学教师肩负的历史使命也受到严峻挑战。

(二)科研责任的失衡

科学研究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大学不仅应向学生传授已有知识,还有创造知识、创造未来新文化的任务,这是高等教育区别于基础教育的根本标志。无论是大学学科改造与建设,还是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等,都离不开大学教师为主体开展科学研究。当科研在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动中已经越来越重要和频繁,与之对应的科研责任也是一个值得认真审视的问题。大学教师的科学研究责任主要包括发现和创造新知识的责任、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责任、理论的实际应用和关注学科前沿的责任以及维护学术自由与规范的责任等。在生成中发展的总体趋势同时,当前大学教师科研责任的失衡也不容忽视。在科研定位上,功利性较为突出。研究的最大意义在于立足现状,发现问题,生成思路,建构措施,对知识的更新与再造,研究是最为重要的手段,但理应的沉潜、持续甚至甘于寂寞地开展教学课题与研究,对很多大学教师来讲却并不突出,应付专项检查、职称评审等即时、现实、功利性目的占据多数,在总体上,研究积累的过程性与连续性不足,是制约很多大学教师科研水平提升的问题。

在科研实施中,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关系失衡。往往呈现大的理论研究过多、重复性结论过多,小切口问题关注有限,可操作、创见性实施策略有限的弊端,马克思曾说过,“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多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因此科研的实际应用价值、影响力与辐射力,也是大学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学术责任理应关注的问题。

在科研规范上,滥用与失范已经不容忽视。现有管理体制下,大学行政资源和高级职称教师掌握的科研资源较为突出,利用资历、职称、地位等优势,滥用学术自由权力,已经产生了必须正视的学术失范现象。同时大学内部的学术不端行为逐渐增多,侵占、抄袭、剿窃他人学术成果,修改实验数据造假等行为已经受到学术各界强烈关注,这严重地导致了学术规范的底线下降,影响了大学教师学术责任的应有声誉,学术自由权利的“自我丧失”危机也已呈现。

(三)教学与科研关系的失衡

大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学术性组织,大学以其智慧资源服务于学生和社会,同时也对学生和社会负责,从大学组织的运作机制来看,大学的责任主要由教师来承担,教师通过履行教学与科研职责来实现大学对社会与学生责任的承诺。教学或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核心任务,大学科研活动不仅要完成独立的研究任务,还应服务于教学或人才培养工作。但理念的“应然”追求并不等于大学组织行为的“实然”现状,实践中教学与科研之间的矛盾时常表现为教师相应学术责任之间的冲突与失衡。

一方面,大学教师的教研角色分离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既表现为一些教师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作为高校学者应当负有的科学研究、创新知识和维护学术自由等责任,只满足于教好书,不愿意从事科学研究,或认为科研对教学更多具有的是“挤占”、“冲击”作用,也表现为教师从事科研过程中,并未及时将研究成果与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以研促教,实现教研相长,而是“两张皮”的教、研活动方式,正如,曾任文理学院院长并对哈佛大学改革起重要作用的亨利?罗索夫斯基指出:“科研和教学是相互补充的,大学等级的教学如果没有科研提供新的思想和启示,其教学水平是难以提高的,……”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大学生的科研水平进步和创新意识发展。

另一方面,大学教师重研轻教的'学术责任失衡现状有愈演愈烈之势。涉及管理体制、激励导向、评判标准等因素,大学教师作为教学者的角色日渐被边缘化,相应的学术责任意识也趋于淡化,教学投人与科研投入日益失衡,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为大学生发展负起真正责任、把足够精力投人一线教学的大学教师由于“可贵”而变得日益“珍贵”。

二、归因―大学教师学术责任理念与路径分析

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组织,在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自身运行逻辑与外在环境的双重制约,深人分析学术责任失衡的原因,同样必须结合大学教师发展坚守的学术责任理念与赖以维系的制度环境等因素。

(一)内在运行的角度上,教学与科研的各自责任失衡,主要归因于学术观的理念因素

唐纳德・肯尼迪在其《学术责任》一书中,把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归结为培养的责任、教学的责任、指导的责任、服务的责任和研究发现的责任等。大学教师在作为知识分子、作为学者、作为教师等不同的角色背景下,在享受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全面地履行自己多元化的学术责任。简而言之,学术责任理解多元化、学术权利与学术责任义务结合化,应是现代大学教师从根本上必须树立的学术观。对这一理念的偏差认识,进而实践,必然导致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各自责任失衡。

大学教师有结合自身特点,在合理制度环境下选择性地进行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自由权利,但一些教师只过多看到自身应该享有的学术自由权利,而没有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意识,学术自由与学术自律、学术责任以及必要的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理念并未完全树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学术责任的缺失。如教师教学有自由选择教法、灵活运用教材与组织教学等权利,但同时必须担负足够精力投入、学生指导、提供优质教学资源等责任;教师科研有自由地探索真理、课题选择、观点发表、调研自主等权利,但同时必须承担研究诚信、进程规范、社会反思与批判、独立负责的科研责任,既要服务社会,更要引领社会。以上问题内化到教学进程与研究实践中时,一旦产生并形成一种学术思想的惯性,教学内部与科研内部的各自责任失衡现象,便有了观念的背景源头。

(二)关系定位的角度上,教学与科研的责任分配失衡,主要归因于大学运行逻辑、学术责任保障机制因素

教学和科研两种学术责任理应是并行不悖的,然而现实中的教学与科研仍是难于平衡的两翼。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方面,大学教学与科研活动具有客观上的不同特性与模式。依托教学进行人才培养,具有间接性、隐蔽性、滞后性的特点,即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精力,但其效果难以在短期内准确衡量,只有在学生服务社会、展现自我价值时才能更多显现;而科研往往有着立竿见影的效用,特别是得到资助的科研项目及能直接指导教学、服务社会的科研成果,经济效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市场经济观念与大学运行逻辑的适度结合,带来学术利益的最大化,直接影响高校教师教学与科研学术责任的协调。

更重要的是,虽然大学教师确实存在着教学与科研任务在时间和精力分配上的冲突,但更应看到,现代大学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是有条件的,必须有赖于一系列制度支撑,大学制度对教师履行教学责任保障机制的缺失,以及一些倾向性的管理政策导向,制度性地加剧了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责任的冲突以及教学失责问题的产生。在遴选教师、学术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与大学教师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诸多事务中,谁也无法否认科研数量、成果级别、认可程度等指标的重要甚至关键,特别是那些急于发展其研究职能的大学,研究上的成功始终被看作教师职务晋升的“试金石”。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与“985工程”和“211工程”战略基本上是同步推进的,但后者强大的示范效应与国家大量资金投人,使许多大学在规模扩张后对科研的强调远远超过教学,学科建设、基地评审、质量评估等都以科研成就为主要评价标准,这就使大学不得不将有限的资源与精力向科研工作倾斜,通过量化“转移”,科研压力又体现在每位教师身上。尽管高等院校习惯上都要求教师更重视教学,提出大学教师的“教学中心”“教学神圣”等学术理念,但结合政策与管理导向,涉及到每位大学教师的自身发展,其衡量学术的尺度却很少考虑教学,或者教学的效果、质量评价指标功用难以得到真正看重,而是更重视“研究、发表和出版”。以上因素都影响着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在关系定位与分配上产生失衡。

三、协调与整合――大学教师学术责任的和谐提升

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教学与科研成为高校教师衔接高素质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桥梁,其学术责任同社会也与时俱进。高校教师不仅要传授和储存知识,而且要创造知识和追求真理。因此协调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并整合其结构,既是更好地保障高校教育质量的客观需要,也是高校教师显露个性、施展才智、自我实现的主观需求。总体来说,应围绕“教师个体一一制度保障”的有机结合,通过主观自觉与客观促进实现大学教师学术责任的和谐提升。

(一)大学教师对大学学术责任的认识应进一步厘清

大学教师只有学问与人格并重,具备高深知识、独立人格、高尚人格,才能担负起学术责任。首先,是作为教师应当履行的核心责任――对学生和教学的责任。具体包括人才培养、教学、学生指导和学科建设等责任。既要把足够的精力投人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专门知识,了解人生的责任和意义,形成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又要以身作则,给学生必要的指导,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其次,是作为学者应当履行的学术责任一一科学研究的责任。开展研究和选择课题要考虑社会需要,对社会负责,发表研究成果,要考虑研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对科学负责。以严谨的态度和扎实的方法投人研究,独立负责地评论各种社会问题,对不符合社会良知的价值加以质疑和反思,并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同时必须遵从起码的研究伦理与规范,大学教师只有遵守学术规范,做到正直和诚实,才能担负起学术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提倡自律,以学术自觉实现学术责任协调

师德,即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长期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理念、行为、规范和品质的总和,是一定社会对教师职业行为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是教师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的集中体现。大学师德价值既体现在教师人文精神,教师职业的诚实、尊重、爱心、良心、责任感等,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又体现在教师道德意志,保证教师在任何情景下遵循职业道德行事,自觉作出道德的选择,通过主观、内在的道德自律境界,达成道德自律,自觉实现教学与科研学术责任的协调。

(三)重视并设计教学学术性操作,实现制度激励

除了主体性的一线教师,高校管理者与政策设计者也应意识到,大学教学活动自身具有的学术性是更加不容忽视的。传授知识与探究、创新知识一样都是大学对高深知识的操作方式,需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表现出独有的个性与创造性,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也接近于学术研究评价,而不是仅仅针对教师教学工作的量化评定。过去教学工作之所以得不到应有重视,很大程度上源于绝大多数教师往往把学术等同于研究,把学术的价值理解为单一的知识创新,高校长期局限在教学与科研关系的争论,没有把教学上升到学术的应有高度,以至于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投人得不到与科研成就同样重要的评价,这是造成当前教师不能真正潜心本科教学以及重科研、轻教学的根本原因。因此在制度与政策导向层面,必须加强教学学术性操作。一方面建立多样化的高校评估标准。对于一流名校,既要重视对科学研究的评估,又要重视对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同时还要检验科研与教学的协调程度,如创新人才培养、教学内容与科研成果的结合状况等。教育部“教高[]1号文件”要求,高级职称教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予以聘任,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还要继续加强督导;对于一般地方本科大学,则重点评估教学质量与改进、教学规范情况,并把教学研究成果作为一项重要评估指标,继续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促使各类高校把工作重点和师资力量转移到教学工作上来。

另一方面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激励在教学工作一线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在教师晋升、评审标准中强调教学重要性一一教师的教学能力及其有效性评价,尤其应把教学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效作为与科学研究成果同样重要的评价指标,如增强教学学术研究以及教学创新性的评价比重,将教学研究论文、出版的教材和课件,以及所获奖励等作为教学学术评价的重要内容,激励教师在注重专业科研的同时注重对教学研究与本科教学工作的投入。

(四)探索教学与科研协调的管理运行环境

实践中,我国大学一般将教学管理与科研管理截然分开,科研部门与教务部门分别负责科研与教学的管理和任务分配,基层院系据此设置了教学与科研管理机构,二者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属于大学组织内部传统的“条块分割”式管理体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大学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传统的大学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繁重的教学与科研任务,尤其是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的导向作用逐渐减弱,教学与科研的矛盾以及教师教学失责问题逐渐凸显。

科学的管理与运行机制是保证大学学术活动正常运行和有效开展的关键。在新形势下学校可根据自身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实际状况,建立教研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虽然当前教学与科研任务分属不同的大学行政职能部门管理,但在具体承担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基层院系层面是统一的,因此大学管理体制改革应对教学予以不同程度的倾斜。如分配教研任务时,教师可统一调配、考核,一般岗位教师教学与科研工作量可以相互打通,并增加教学工作量在考核中的比重;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势学科与学术团队的教学与科研任务相互贯通,加大承担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改革成效的考核权重;改变简单量化的科研成果评价标准,探索实行代表作评审和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为大学教师理性、从容安排教研活动工作创造宽松、和谐的管理环境。

就学术责任而言,教学与科研具有辩证关系,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失衡现象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从大学存在的根本目的而论,无论大学功能以及教师任务发生怎样变化,大学教师作为学术承担者的责任应该始终得到坚守。正如科南特曾寄希望于哈佛大学教师,“我希望永远不要把我们的教师分为专门从事教学和专门从事创造性研究的两组人。不要将教学和科研割裂。”高校教师也要找到一个教学与科研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实现自身学术责任与大学学术职能的和谐发展。

篇5:社会责任与医药企业

今年对医药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好年头,尤其是“齐二药”、“欣弗”等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把医药企业和药监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犯了错的企业估计在百姓的“千夫指”中已难有翻身之日。而那些没有犯错的企业,也“沾光”倒了霉,向来是老老实实做药,不想在这铺天盖地几乎一边倒的舆论中,被冤枉的扣上了“医药企业只顾挣钱、不顾患者死活”的大帽子!真是“一只老鼠坏了一锅汤”!

也无怪乎大家的质疑,穿假名牌最多是不要去欧洲,可吃了假药结果就很难料。作为医药企业,生产的是关乎大众生命安全的药品。岂能容得半点马虎。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比其它任何企业都要沉重的多。先不说社会责任中宏大的“回馈社会”。首要的是把好基本的质量关。最近看有某药企的一则广告,广告语大意是这样―“做良心药、做放心药、做安全药”。从广告本身来说,并没有错。但笔者认为如果一个本该就凭良心做药、本该就做出放心药、本该就做出安全药的医药企业,竟然把基本该做到的事做为与其它药企的差异点喊出来,那整个医药行业就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难道这个质量关真的是那么难把吗?

1、从选料到出厂,企业严格按生产流程和标准来操作。

2、从下到上的药监部门对药品进行严格的监测。

笔者相信,以上两条,只要做到任何一条,“药品安全事件”引起的社会问题就会大大减少,

但是,为什么医药行业频发药品安全事件呢?

说到底,是个成本问题。齐二药事件是因为企业购买了假冒的丙二醇―“便宜”,欣弗事件是厂家未按批准工艺生产―“省钱”,企业是在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之间寻找平衡点。不幸的是企业没找好。而该 的药监部门也没有站好自己的岗,事发之前该检的没有检,或者说该花力气的地方没有花力气,结果就让问题药品从眼皮底下溜了出去,结果总是在事发之后才兴师动众的“严肃处理”。

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了大动作。上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查处违规生产企业20家,收回《药品GMP证书》11家,暂不发证两家,责令整改7家。组织开展了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血管支架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专项检查等治理工作。制订、修订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严格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加强药品生产动态监管。

可以预见,社会责任将会成为医药行业的流行词汇,这是好事。但这种社会责任不只要需要企业自身花成本来承担,更需要有关监管部门花大力气来引导。

别再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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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

一场翻天覆地的三聚氰胺**,让企业的责任重新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这是一个异常庞大的问题,短小的篇幅几乎不可能说得清楚。面对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或许会提供不同的答案。有些人会说是“获取利润”,确实,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体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承载了“获取利润”的历史使命,但这是企业的战略目标,而不是责任,这一点很多时候会产生混淆;或许还有另外一些人会说是“对企业成员负责,对股东负责,对股民负责。”应该说企业的成员投入了热情与青春,股东和股民投入了资金,他们的付出需要获得正当而合理的回报,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还有一些更具远见卓识的观点,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回报社会,譬如解决就业,进行公益捐赠等等。

这些观点大多看不出什么毛病,但是,这些显然还不是我们所推崇的企业责任。要知道,这些责任的受惠层面只是仅限于少数人,对于社会公众并没有普遍性的意义。企业的责任应该从一个全面的角度和更深刻的高度来看待,只有对社会公众普遍履行的责任,才是企业真正必须肩负的责任。基于这个标准,我们认为,企业最大的责任莫过于“对消费者的尊重”,这种尊重,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就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9月上旬开始,三聚氰胺这个原本生僻的化学名词成为大众普及的热点词汇,人人谈之色变,从上到下,从企业到消费者,避之唯恐不及。这个化学名词造成的社会轰动,引发了新一轮企业责任的社会思考。现在真相已经基本明朗,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三聚氰胺这种有毒物质被不法奶农(或企业)当作蛋白质添加到了婴幼儿奶粉、液态奶甚至奶糖等几乎所有涉奶食品中。原本造假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见怪不怪了,须知各行各业此类情况层出不穷。但食品不同于其它产品,是直接进入消费者体内的产品,如果出现造假,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极大,小则伤病,大则送命。也正是因为如此,每一次的食品造假才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有人甚至夸张的说中国人是在食品“中毒”中完成了化学常识的扫盲工作的,譬如我们从大米中认识了石蜡,从火腿中认识了敌敌畏,咸鸭蛋、辣椒酱中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 ,从银耳、蜜枣中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现在又从婴幼儿奶粉中认识到了三聚氰胺,外国人喝牛奶是长结实,中国人喝牛奶是长“结石”。

虽然本次涉及“三聚氰胺门”的企业囊括了诸多的奶业企业,其中不乏伊利、蒙牛、三鹿、雅士利、圣元这样为地方就业,为公益事业,为国家财政作出巨大贡献的大型企业,按常规的理解,这些企业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但我们认为,恰恰这次三聚氰胺事件的曝发曝露出了中国企业在自己到底该尽哪些责任这个重要问题上出现了普遍的认识误区,很多企业在追逐利润、回报社会的同时,忽略了自身最大的责任――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负责任的企业生产并提供产品与服务,获取经营利润,再把利润的一部份回报社会,如果以这种逻辑来评介企业的责任的话,看似天衣无缝,实际上荒谬至及。殊不知企业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责任,就是无条件保证每一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然而,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一常识。其实,制鞋行业早在前率先实践了这一定律。当1987年8月8日杭州武林门一把火烧毁5000多双温州假冒伪劣皮鞋之后,温州的皮鞋行业真正集体认清了自己的企业责任,也正因如此,才迎来了今天温州鞋业的辉煌。

只有认识到这一点,企业才可能真正尽到自己的责任,才可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才会拥有灿烂的未来!


关于作者:

张发松:麦迪逊(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品牌根据地”理论与“5A创意法”理论创建人,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最具影响力广告策划25强,中国年度100位优秀品牌专家、北京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特聘讲师,《销售与市场》等权威媒体专家顾问,服务各领域主流客户60多家,开设专栏20余个,发表论文及专著数十万字。Msn:marketing006@hotmail.com,Email:newmail@vip.sina.com查看张发松详细介绍 浏览张发松所有文章 进入张发松的博客

篇7: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价值观,更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制度。但学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它有其制度根基。

【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教授治校/法律法规

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最悠久的学术传统之一。作为一种学术价值观,它既是大学学者长期孜孜以求的学术理想,又因其巨大的学术影响力而成为现代大学组织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学术自由已经成为与现代大学共生共荣的基本组织制度。学术自由的实现需要坚实的制度根基,否则真正的学术自由就不可能实现。

一、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

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是根源于“思想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自由。现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观念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深受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影响的柏林大学,在其初创时期即把“尊重自由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和学习自由”作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原则,它赋予大学教师以充分的思考、研究、发表和传授学术的自由权利。“自由”是与“限制”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学术自由的“享有者”是毫无疑义的,但对于其“限制者”,学者却有不同的理解。《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学术自由是教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它保证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者不受政治的、基督教会的或其他行政当局的组织、戒律或指令从事其工作,不考虑他们的个人哲学观点、行为习惯或生活方式。它是授给这些个人的一种自由,以保证他们有机会为了发展知识从而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来检验和质疑各种公认的见解。《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把学术自由解释为: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和公众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讨知识以及研究的自由。而蒙罗(G.R.Morrow)在《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认为学术自由是指“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识的自由”[1]。显然,学术自由是相对于两重限制而言的:其一是社会(大学外部)的限制,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动会受到社会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势力等的干扰和干预;其二是大学组织本身对学术活动的限制。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动会受到大学管理者的粗暴干涉,持不同学术观点的教师有可能受到打击甚至解雇。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公认的,即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工作条件,既是大学教师传播与追求真理所必需的,也是大学组织为了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所必须给与大学教师的权利。大学教师之所以必须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与大学的组织个性及其社会价值密切相关。布鲁贝克教授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大概最主要的是认识方面的[2]。大学教师从事的主要是高深学问的研究,追求真理是其重要目标。而对真理的追求是一个永无止境的需要不断创新的过程。为了保证其客观性,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自由的气氛是学术研究最有效的环境,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必需条件。同时,如果“社会依靠大学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那么社会理应给予大学学术自由的权利。正如蒙罗(G.R.Morrow)所言,如果一个社会相信其繁荣与进步依赖知识的创新发展,而不赋予大学以学术自由的权利则是显著的矛盾。学术自由的存在,不是为了大学教师的利益而为了他服务的社会的福祉,最终是为了人类的福祉[3]。可以想见,缺少学术自由,大学必然无法形成“大学教员所发表之思想,不但不受任何宗教活动之拘束,亦不受任何著名学者之牵制。苟其确有所见,而言之成理,则虽在一校之中,两相反对之学说,不妨同时并行,而一任学生之比较而选择”的学术局面,和一切学术思想“自由审问、自由批判、自由探讨”的学术氛围。大学学术空气的`压抑与沉闷只能窒息学术的生命力。大学教师既无追求真理的条件,也无学术创新的动力,自然无法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既无法把真知灼见传授给学生,也无法与学生进行无拘无束的心灵碰撞与交流,自然无法培养出创造性人才。不能“生产”有价值的和有生命力的产品的大学,也自然没有鲜活的生命力,大学根本无从发展,更谈不上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可以说,学术自由作为一种悠久的学术观念,已经具有了深厚的制度底蕴,成为现代大学及学者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学术发展的有力武器。

二、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从事学术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赋予大学教师以学术自由既是学术发展之必需,更是社会进步的保证。不论是社会(包括政治组织和宗教机构等),还是大学组织本身,都有维护和促进大学学术自由之义务和责任。但由于传统的偏见和狭隘的私欲作祟,更重要的是学术自由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从历史上看,对学术自由的侵害并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德国的洪堡最早提出学术自由的原则,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洪堡创立的大学中,教授并没有享有言论与个人自由,19世纪的大学事实上并不享有这种学术自由”(《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第727页)。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也觉得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不足。他指出国家教育当局对于教授的聘用有过多的干预[4]。在最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从建立第一所“英式”学院开始,大学教师为争取学术自由从未停息反对校政当局和社会势力粗暴干涉的斗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冷战初期,不管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这一学术组织还是关于学术自由的普遍原则,都没能保护教授免于效忠宣誓和阻止麦卡锡主义把不少教授指控为共产党人[5]。在前苏联,则曾经有过李森科对孟德尔遗传学派的迫害。不难发现,对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制与侵害,不仅来自大学内部,更来自外部社会的政治经济力量。在当代社会,学术自由观念之所以能被社会广为接受并成为与现代大学共生的基本组织制度,固然与大学学术发展在社会文明进步中作用的提高,以及社会的日益民主化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大学内部和社会为保障大学学术自由而建立的相关制度,即学术自由的制度化,才是最关键的。缺乏制度根基,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遥远的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

(一)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一:学术自治

大学学术自治指的是作为学术组织的大学的自治。作为现代大学最悠久、最核心的学术价值观,学术自治源于中世纪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惯例。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指出,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Corporatec body),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它是大学成员的自由,这些成员以代表的资格而非作为个人来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它涉及的是在学校内部所必需的自我管理学者群体的权利[6]。一般认为,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教员的人事推荐及任免权;(2)对大学校长、系主任等行政管理人员的选举权;(3)大学课程编制权;(4)学位资格的审查、认可及授予权;(5)规则、章程等校内各项制度的制定权;(6)选考新生权;(7)大学设施管理权;(8)大学财政自主权等[7]。大学组织之所以必须拥有自治权利,主要基于大学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高等教育的认识论哲学为其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的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团体”[8]。

学术自治制度赋予了作为法人团体的大学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大学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它成了大学组织有效抵御外部社会力量的影响与干预的“天然屏障”,以及维护内部学术活动自由的有力武器。大学学术自治的最终目标即是为促进知识的发展,并为知识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在一个大学中,知识就是它本身的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大学将不再对它的本质忠诚,如果它变成教会、国家或任何局部利益的工具。大学是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纽曼认为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从这个角度看,学术自治即大学教师的工作环境的条件性自由。条件性自由是为大学自由服务的,是学术自由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10]离开了学术自治制度的支撑,丧失了栖身之所的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精神饰品”。欧洲大学强大的学者团体自治传统(美国学者罗伯特・伯达尔将大学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与程序性自治,据此,即使是集权的法国现代大学亦具有程序性的自治权利)是欧洲传统大学学者享有比美国传统大学学者更多学术自由的重要原因。

(二)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二:教授治校

大学学术自治虽为大学学术自由提供了组织保障,但具有学术自治权利的大学并不能使教师自动享有学术自由,这是因为社会和政府保护和尊重大学自治,肯定可以为大学教师创造比较自由的空间,避免学术自由受到过多的外部限制与侵害。但前文已经指出,学术自由同样可能受到大学组织内部的限制与侵害,她需要得到大学内部包括外行的董事会和不断扩张的行政系统,甚至少数学术寡头等的理解和尊重。美国斯坦福大学校长卡斯帕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发表演讲时指出:“学术自由也意味着摆脱大学要求一律的压力。洪堡甚至强调,知识自由不但可能受到政府的威胁,而且可能受到来自知识机构本身的威胁。这些机构在它们开始之时即采取了某个特定的观点,然后就急于压制别的观点的兴起。”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教师(包括学生)有权选择、传播、使用和探讨知识,也表现为大学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多元化。现代大学发展的历史表明,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实现程度与作为学者团体的教师群体在大学内部管理活动拥有的权利大小息息相关。“教授治校”制度是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正是“教授治校”制度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对“孪生”(twin)概念并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制度。

“教授治校”是来源于中世纪巴黎大学的一种大学内部管理传统。中世纪巴黎大学基于“学者社团”性质,形成了“教授治校”制度:大学内部事务由学者们共同负责管理,学者们既是管理决策的主体,同时承担决策的执行与监督任务。“教授治校”制度因其适应大学内部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因而有利于弘扬学术精神,调动广大教授追求真理,发展学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术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促进大学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现代社会,虽然“教授治校”制度的内涵早已发生变化,不再是中世纪大学的“正教授独掌治校大权”,但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群体作为“大学学术管理决策的主体”这一原则是一贯的、不变的。现代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不仅表现为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组成的学校各层次的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拥有大学学术领域,诸如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招生政策、学位标准、学术人员聘任与晋级等的学术评价以及事关学术发展的激励政策等的决策权,而且表现在以教授为主体的高级学术人员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大学校务会(如德国、英国)或大学理事会(如法国)的主体之一,参与事关大学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订,如大学财务政策、大学发展战略、大学学术领导人选举等,发挥大学内部管理的主体作用;同时,由教授为主体组成的各种临时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大学内部专门事务决策的咨询机构,直接以决策建议等影响大学发展。即使在以“校外人士管理体制”为特色的美国大学,尤其是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以校长为首的学术行政人员基本上是受董事会的委托,执行教授会制订的学术方针和规划”[11]的。

“教授治校”制度的确立,既是大学教师学术地位提高的结果,也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大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学术权力的突出作用。它成为阻止大学行政权力强势扩张的制度堡垒,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与官僚化,从而保持大学“学人社会”“知识性社会”的学术本色。显然,这才是大学学术自由赖以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的肥沃土壤。欧洲传统大学内部始终存在着强大的“学者团体”,始终保持着“教授治校”传统,因而不仅学术自由得以在欧洲大学产生,欧洲传统大学的教师也享有更多的学术自由权利。相反美国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是大学教授在争取学术管理权力并逐步实现“教授治校”的进程中实现的。二者的同步共进促进了美国现代大学的学术繁荣。

(三)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三:国家的教育法规与民主法制制度

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毕竟无法脱离社会孤立存在,大学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的资源支持。在强大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干预力量面前,单凭大学的学术自治与“教授治校”传统是很难保证学术自由的,因此,学术自由的长久实现必须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国家政府,用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保证其强制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政府本身)都必须遵守和维护。在现代社会,国家保护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教育法规是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最根本保障。西方各国为了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在依法赋予大学自治权力的同时,对大学解雇教师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为了保障教学、学术自由,校长、教师和部局长,不经大学自治机构审查同意,不得违背本人意愿调动工作、降职或免职。”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重申要保证避免无充足理由而解雇学术人员。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教授组织。该协会1970年规定:“正式聘用的全日制教授在退休年龄之前,其聘任期要得到保护,除非学校财务危机或教授不能胜任或道德败坏,不得解雇。”[12]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关于学术自由的规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对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

同时,大学学术自由作为思想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整个社会的民主自由环境休戚相关。正如学者金耀基所言:“学术自由是与社会的一般自由不能截然分开的,当一个社会失去了自由时,学术自由是毫无保障的。只有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学术自由才有发展的机会。”在中世纪大学中,虽然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当时的学者并无研究学术的自由可言。因为在当时由罗马教会的最高权力所担保并巩固的“教会一元化的真理体系”之下,人类的理性只能在教会有权者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怀疑和挑战,都被视为异端而加以镇压[13]。一个民主法制制度健全的社会,才可能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学术环境,大学学术自由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现代社会一般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言论及出版等方面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护,为美国大学防止政府侵犯学术自由提供了法律支持。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格雷斯俄德诉康涅狄格一案的判决书中所说:“言论和出版自由权所包含的,不仅是发言(utter)或印刷(print)的权利。还包含着研究的自由(freedom of inquiry)、教学的自由(freedom of teach)……实际上就是整个大学社区的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entire university community)。”[14]为了学术自由的真正落实,一个社会必须通过民主法制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增强社会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惟其如此,学术自由才会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呵护。正象阿什比所说的那样,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在最终意义上,都是依赖民意的。惟有当民意了解到大学是什么,并予以尊重时,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才能获得保障[15]。

总之,学术自由制度的生长、发展与成熟,既仰仗大学组织内部“教授治校”制度和学术自治制度的保障,更依赖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社会民主法制制度的支持。丧失了任何一个制度根基,大学学术自由都不可能真正实现。了解了这一点,无论是要重建大学学术自由制度还是弘扬学术自由精神,我们都必须以务实、客观的态度,从最具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入手,抓好大学制度建设与制度环境创新。只有这样,才算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参考文献】

[1][3] 金耀基.大学之理念[M].北京:三联书店,.172,174.

[2][8] [美]布鲁贝克著(郑继伟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87.42;1988.28.

[4] Max Weber on universities,edited by Edward Shil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

[5][6] 陈学飞.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当代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95,88.

[7] 王德耀,薛天祥.略论大学自治[J].上海高教研究,1994,(2).

[9][13][14]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78,199,99.

[1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高等教育学人员地位的建议[J].世界教育信息,,(5).

[11] 别敦荣.中美大学学术管理[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10.

[12] 陈列.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一个世界性的课题[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127.

[15] Eric Ashby:Universities:British,Indian,African,A Studay in the Ecology of Higher Educa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293.

篇8:中州大学:社会责任的担当与践行

中州大学:社会责任的担当与践行

7月23日,细雨,河南郑州德亿社区。 在耸立的楼影里,来自中州大学的十多名大学生又开始了一天的忙碌。有的悬挂条幅,有的发放宣传资料,有的忙着对咨询的居民进行解答。 小区居民陈军喜家电脑上网速度慢,杨凯乐等两位同学马上解决了问题。陈军喜告诉记者:“这个小区以前也来过志愿者服务团队,但都是社会上的,大学生志愿者还是第一次见到,现在的学生给人印象都是娇生惯养,中州大学的学生能做到这样很难得。” 与此同时,河南中州大学暑期社会实践基地挂牌仪式在德亿社区会议室举行了挂牌仪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王浩川介绍说:“怎样破解青年学生社会价值观的物质主义化,成为目前高校教育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中州大学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着重培养学生们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大学生带着所学知识,从社会问题出发,从实践需求出发,在市民的参与过程中进行双向的公德和责任教育。” 记者了解到,中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组织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大约15人左右,小分队成员都是计算机类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从7月9日开始,他们一方面为辖区居民提供计算机、网络设备、手机、PDA等进行维护和维修义务服务,为居民群众解决生活当中有关电子问题的小麻烦;另一方面还向居民宣传环保理念,倡仪居民爱护环境低碳生活,传播文明新风尚。 德亿社区党支部书记李得芹介绍,此次活动主要是在德亿社区管辖的非常国际小区和天裕小区开展,为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小分队分成三个小组,两组去业主家中维修,一组留下来为社区居民答疑,忙不过来时便请业主留下联系方式或把设备拿下来,同学们再利用空闲的时间进行维修。小分队的环保宣传活动以海报张贴、宣传单发放等形式进行。他们将环保海报在小区中张贴,并向社区居民发放宣传单,通过一些生活中的小技巧、小窍门向小区居民宣传节约用水、垃圾分类、绿色出行、节约粮食等理念。 李得芹说:“小分队把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社会实际生活中,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在他们的身上,我看到了当代大学生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 多年来,大学生日益面临就业竞争和社会挑战的巨大压力,现代社会要求大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还要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大学生社会服务实践活动有利于加速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培养学生的独立精神,能使他们清醒地看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从而重新调整、完善自己,以便做好从学习到工作角色的转变,实现大学生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化。 中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分团委书记张孟年轻干练,他是这个活动的现场指挥。张孟说:“中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组成自愿服务小组,为辖区居民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能使学生在成长过程中获得全面的发展,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新时期大学生成长的现实需要。” “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当代大学生只有具备了艰苦奋斗精神,才能为日后的发展铺下坚实的道路。正如王浩川对大学生所说:“如今的你们已不是父母和学校庇护下成长的幼苗,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迎接你们的将是竞争激烈的社会现实。因而,你们必须要在大学阶段锻炼自己的服务意识和坚韧性格,学会在风雨中微笑,在狂风下奔跑。”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我们感到了现实和理想的差距,增加了我们对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我们在与基层群众的接触中更加接地气,在实践中磨炼了意志,也提高了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应该是大学生志愿者张提建经过近20天的磨练后,沉淀出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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