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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构架与影响:新历史学派与中国医疗保障改革

2023-07-12 09:13: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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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构架与影响:新历史学派与中国医疗保障改革

篇1:起源、构架与影响:新历史学派与中国医疗保障改革

起源、构架与影响:新历史学派与中国医疗保障改革

德国新历史学派是19世纪最主要的经济思想之一,其主要经济观点继承了历史学派的思想,代表德意志帝国的利益,其主要观点包括五大方面,主张国家享有至高权利和地位,并以法令形式巩固,而解决国内阶级矛盾也要避免完全自由主义和马克思革命社会主义.对于德国社会保障而言,新历史学派奠定了其建立的`理论基础,并指导俾斯麦政府直接建立了最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新历史学派主要思想对于转型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作 者:胡宏伟 邓大松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刊 名: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INGBO MUNICIPAL COMMITTEE 年,卷(期): 30(2) 分类号:C913.8 F091-342 关键词:新历史学派   起源   影响   社会保障  

篇2:“水”与中国法律起源

“水”与中国法律起源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法”字“水”旁出发,结合古老的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证诸神话传说和文化人类学材料,认为“法”字的“水”最初洋溢着神判的灵光,经过上古先民治水活动,从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间,由超人的神明裁判方式变成了权威统治者强制他人服从的暴力工具。“法”字“水”旁有关的传说故事悄悄传述着中国法律的来历,让我们发现了中国法律起源的独特道路和文化内涵。

关键词:水神裁判  治水  法律起源20世纪30年代陈寅恪在读过沈兼士《鬼的原始意义试探》后,致函沈氏说:“依照今日训诂学之标准,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1]“法”正是这样一个字,对它的破解,即可作一部关于法律起源的文化史。本文试图从“法”字“水”旁本身表现的事实出发,结合古老的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证诸神话传说和文化人类学材料,探寻中国远古初民时代法律文化事实和观念,以期有助于理解“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关系。一关于“水”与法律的关系,从文字学的角度切入进行考察,东汉许慎的解释无疑最值得我们注意。他在《说文解字》十部上“D”部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D]去。法,今文省。”“水”旁在“法”中的意义是“平之如水”的象征,这一解释高度凝聚了秦汉时期人们的传统认识,并影响后代中国人的理解。          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作了解释,在“水”下注曰:“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段玉裁是信服和支持许慎的解释。可见“平之如水”的解释既能长期沿袭流传而不被怀疑,确实是有一定的认识依据。从造字结构来看,古“”字是由“水”、“D”“去”三部分合成的,对照出土的钟鼎文和秦基竹简可得到证实。许慎的认识依据可以进一步检索《说文解字》:“水,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凡水之属皆从水。”由此可见在许慎生活的时代,“水”的主要指示特征为“准”,参照段玉裁注可知,“水”当时普遍取“平”“准”之意。    但是关于法字中的“水”旁是“平之如水”之说受到当代少数学者提出的怀疑和新的解释的挑战。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三种:一、蔡枢衡先生认为,“水”当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2]二、武树臣先生提出“水”的原始功能是禁忌与流放,本义是消除犯罪和确保平安。[3]三、苏力先生以为“水”旁,可以理解为古人强调法象流水是自上向下颁布的。[4]他们均怀疑“水”表示“公平”“正义”的抽象含义。    以上诸家大胆怀疑,又小心求证,使我们对“法”字的认识挣脱了迷信经典的好古传统,进入了一个重新思考探索的阶段。    许慎在观念上没有突破时代流行看法的情况下,又缺乏上古材料验证(证明或证伪)他的解释,可能犯了以他生活时代的认识代替“法”字发生时代的事实的错误。对于“法”字中无意表现的事实,可算得没有参过水的古史材料,可能作了“参了水”的解释,因而出现若干疑点,而且他忽略了“法”对于探寻法律起源的价值,对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现在,随着地下考古发现的增多和科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我们对于中国早期文明有了更生动、更确凿的认识条件,从而可能恢复“法”字所隐涵的.古史原貌,并可见“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关系。二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辞有“御D”的字样,周代的铜器铭文正式出现“”字。周初彝器《盂鼎》、《师酉簋》、《克鼎》、《恒簋》铭文均刻有“”字。由于金文所用质料和书写手段的关系,其象形程度往往高于甲骨文,金文“”字更有利于我们探索造字取象的原始意义。 通过比较金文“”字的几种写法,可以确证,“法”是由“水”“D”“去”三部分构成,但三者位置并不固定,是一组形象的组合。这三者构成“”字的原始依据。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追寻“水”的故事,找到在上古初民生活中“水”与“法”的原始联系。“水”在中国文明发轫时期给初民留下了惊心动魄的记忆,也激发了中华民族最初的意识觉醒。康有为说:“洪水者,大地所共也。人类之生皆在洪水之后。大地民众皆区萌于夏禹之时。”[5]丁山明确提出“《尧典》洪水即中国历史的起点。”[6]透过中国古老的经典我们仍可以管窥一些上古“洪水”的消息:    “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尚书・尧典》)    “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尚书・益稷》)    “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诗经・商颂・长发》)      由于洪水规模浩大,声势威

猛,先民们无不为之震恐色变,惊惧不已。洪水泛滥,山林丘埠都被淹没,“大益横流,无有丘阜高陵,尽皆灭之。”人们的生存空间剧减,大家纷相奔走河岸、争夺山头,原有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式的氏族分立的社会秩序被打破,争战时有发生。      在中华民族的众多民族中都有类似的洪水故事。放眼世界,大洪水可以说是每个民族历史记忆中一个可怕的梦魇。对照全球各地古老民族开创史的传说,无不是从洪水谈起,如巴比伦最早的文献《吉尔加美士》记载的历史,就是从追述“大洪水”开始的,希伯来名著《旧约・创世纪》也是从洪水中的诺亚方舟开始。他们都描述了古老的洪水故事和在洪水面前战战兢兢、震慑恐惧的心理状态。      由于“水”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如此重要,而水的神威又如此超乎人的想像,中华民族把水奉为文明之源。在古人眼里看来,洪水等自然力的巨大威力不可捉摸,他们只好归之于神灵的行为,并乞求神灵保佑,于是原始宗教和神话产生了。水既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命根子,而洪水又是如此可怕,人们普遍认为江河湖海都有神主宰。“水”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神物。中华族对水的崇拜似较其他民族更甚,于是人们想象出超人的水神、水伯、水母、龙王等等,。    水神:“集于天地而产于万物,产于金石而集诸生,故曰水神”(《管子・水地》)    水伯:“朝阳之谷,神曰天吴,是为水伯”(《山海经・海外东经》)    水母:“玄武步兮水母,与吾期兮南荣”(王褒《九怀思忠》)    由于水神有着超人的智慧和力量,当人们遇到难以决断的争执纠纷时,就求诸水神--投诸于水,让水神裁判。这也许是“水”与“法”建立起的最初最直接的联系。    中国最古老的经典之一《周易》记载:“或跃于渊”、“利涉大川”、“不利涉大川”。就透露出“水神”裁判的信息。《乾卦》“或跃于渊,无咎”,反映了古代跳入大河深渊作为神明裁决的习惯。《需卦》“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说的是对俘获物的亨有发生争议时,可以用跳入大河的神明判决手段来判断是非。《讼卦》是诉讼的专卦:“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川”,即对俘获物的占有发生争议不能和解,应投诉于大人,不要使用跳入大河的神明裁判,亦可见《周易》制作时代“水神”裁判渐渐衰落之势。[7]     对照民族学、文化人类学调查资料,许多原始部族都存在类似的借助“水”神进行裁判和惩罚的法律现象。水神裁判应该说是古老的神明裁判中流行较广的一种,我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也有调查记录,如景颇族遇到疑案,难以决断,可请山官等人主持,以“闷水”决曲直:当事人双方各沿一竹竿潜入水中,以在水中停留时间最长者为胜。[8]非常类似在南洋的尼亚士族人中流行的沈水神判也是这样进行的:纠纷是双方均沉于水中,最久者得胜,淹死者即有罪,死是神对他的惩罚。[9] 由此可以推测,“法”字的“水”,是根据原始宗教还处在自然崇拜阶段形成的“水神”裁判习俗的取象。“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法最古老的渊源。因此,“水神”的神明裁判可以说是“水”在法律起源阶段的主要意义。三上古洪水灾难的挑战是推动中华文明起源的强大原动力。大禹治水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传说,从洪水到大禹治水,与中国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有着至为紧密的关系。诚如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指出:中国文明起源和国家起源,“从文献与考古结合考察,洪水与治水传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中原地区的文明起源要从洪水到治水谈起。”[10]事实上,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我们可以说是上古洪水和治水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国法律的起源。     国外学者过去认为“文明起于大河”,主要指两河流域及尼罗河流域的灌溉水利工程的兴修催生了文明。但是,在中国古代则意味着江河带来的洪水灾难,江河灌溉水利工程没有那么重大的意义。      尧舜禹时代治水主要是为了对付洪水灾难,而不仅仅是兴修水利工程。组织抗洪救灾更重要的是一项社会工程。为了生存而治理洪水,导致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还处于氏族社会阶段的各酋邦,不得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组织起强有力的治水机构DD从治水联盟到治水联合体,最终催生了超经济的国家的出现,即如苏秉琦先生指出,“中原地区国家的最终形成,主要是在从洪水到治水的推动下促成的,这是超越社会大分工产生政治实体的推动力。”[11]中国国家和法的产生是以上古洪水和治水为契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治水导致中国法律的早熟。现代西方著名思想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非常重视治水对中国文明的影响,在《儒教与道教》中他多次提及治水,并强调:“治水的必要性,在中国与在埃及一样,是一切合理、经济的决定性前提。回顾一下中国整个历史,便不难发现治水的这一必要性是中央政权及其世袭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关键所在。”“在中国,如前文所述,某些根本性的命运(对我们来说则是史前的命运)也许是由治水的重要意义所决定的。”[12]韦伯的学生、美籍德裔著名史学家卡尔・魏特夫在其代表作《东方专制主义DD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更明确提出“治水社会”的系统理论。但是他主要是从灌溉农业的认识出发,认为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条件决定了它的经济形式是治水农业,“治水农业包含特殊类型的劳动分工,它促使耕作加强,它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合作”。[13]治水社会的统治者为了有效地管理庞大的人力、物力,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政治权力网,必须确立严格的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于是必然产生专制主义。

治水导致了公共权力的诞生和完善。治水的英雄赢得了人们的支持、尊重和崇拜,成为了公认的权威,他们进而取得了凌驾于民众之上制定法律和规则的神圣地位。     “尚书独载尧以来”。相传尧部落地势低洼,最易受水患。大面积泛滥成灾的洪水超越了单个的酋邦部落的范围 ,为了防治水患,尧部落积极活动,与黄河流域的其他部落组成治水联盟。《尧典》说:“(帝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大致地说明了尧创建治水联盟的经过。尧主要地是运用神权和族权,建立起 治水联盟,成为最高首领,但是对于参加治水联盟的各部落“未有分职”,治水联盟的组织建设尚不完善。他对于治水也拿不出什么办法,于是“ 咨四岳”,“四岳谓四方诸侯”(《汉书・百官公卿表》),四岳应是各部落首领,四岳一致推荐鲧主持治水,尧舜只得同意,说明尧舜的权力,还没有达到专制擅断的地步。     “舜之践帝位,载天子期。…十七年而崩,…禹亦乃让舜子,如舜让尧子,诸侯归之,然后禹践天子位。”治水需要更为有力的组织,舜组织治水联合体。舜基本上承袭了尧的地位,继续领导治水联盟抗击洪水。由于治水是当时首要的大任务,舜上台以后第一把火,就是严惩主持治水而无功,反而给一些参加治水联盟的部落带来严重灾难的鲧,“殛鲧于羽山”,并且将一些不合作的部落酋长加以惩治。接着重新整顿治水联盟,“设官分职”,任命禹为司空,主持治水,任命皋陶为士,主管刑罚和治安,契为司徒,主管思想教育,弃为后稷,主管农业,…实际上,舜已经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把治水联盟改造朝着治水联合体迈进。      为了加强治水联盟的联络和沟通,尧舜时期是天子巡狩,至于大禹而变为诸侯朝会,“五载一巡狩,群后四朝”(《尚书・尧典》),“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左传・哀公七年》)“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国语・鲁语》)     因为治水中不同部族各自的利益不一致,禹不得不发动频繁的武力征讨,统一治水各方的利益,保障政令畅通。据古籍记载:“禹攻有扈”(《庄子・人间世》),“禹伐有苗”(《墨子・非攻下》)。“禹伐共工”(《荀子・议兵》)。“禹伐曹、魏、屈骛、有扈,以行其教”(《吕氏春秋・召类》)。“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汉书・刑法志》)“防风氏后至,禹杀之”。“禹有功,抑下鸿,辟除民害,逐共工。”(《荀子・成相》)“禹征有苗的直接原因,与治水有关。”这大约是“刑起于兵”的历史原形。过去史家只反复致意“刑起于兵”是中国法律起源的路径,却没有注意动兵的原因,因而未能深入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治水活动在其中的影响和作用。     禹动员九州数万百姓,从而把整个社会的力量都集中与洪水搏斗。治水联合体的组织进一步加强。“夏后氏官百。”(《礼记・明堂位》在氏族基础上建立了的整个酋邦治水联合体社会,国家政权的雏形开始形成,出现专职司法官员,最高司法官员为“大理”基层司法官为“士”或“理”并且建立了监狱,称为“圜土”。    《周易》称:“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洪范》为中国最古老的法典,相传为大禹治水时上帝所赏赐,以后夏商周皆遵用此法。《尚书・洪范》:“维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王乃言曰:‘呜呼!箕子,惟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我不知彝伦攸叙。’箕子乃言曰:‘我闻在昔,鲧湮洪水,汩陈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彝伦攸怿,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农用八政,次四曰协用五纪,次五曰建用皇极,次六曰义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洪范》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中国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是中国法律文化史上的宝贵文献。     从上古洪水到大禹治水的传说也许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联系。     通过以上材料,我们隐约可以看到,“法”字的“水”最初洋溢着神判的灵光,经过上古先民治水活动,从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间,由超人的神秘力量(“法”)变成了权威统治者强制他人服从的暴力工具(“刑”)。“法”字本身却以它“无意表现出的事实”,将“水”有关的传说故事联系起来,悄悄传述着它古老的来历,让我们发现了中国法律起源走出完全不同于西方的独特道路和文化内涵。


[1] 转引黄巽斋:《汉字文化丛谈》,岳麓书社版, 第3页。 [2]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页。[3] 武树臣:《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学习与探索》第1期。[4] 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第7期。[5] 康有为:《孔子改制考》,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页。[6] 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页。[7] 参见《中国学术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周易》条,复旦大学出版社版,第3-6页。[8] 有关更多情况,可参见夏之乾:《神意裁判》,团结出版社19版,第82-85页。[9] 埃德文・梅耶・列布《苏门答腊的历史和人民》,林惠祥译,《南洋问题资料译丛》(季刊)1960年第3期。[10] 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联书店版,第158,159页。[11] 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联书店19版,第158页。

[12]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第39页。[13] 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篇3:论中国自然辩证法学派传统与特色

论中国自然辩证法学派传统与特色

研究传统是学派存在和发展的基因.中国自然辩证法学派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传统,它包括以人工自然为核心的本体论、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方法论和以服务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为核心的价值论.相对稳定的逻辑结构、巨大包容的.学术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不断开拓的研究领域是这个学派的学术风范和中国特色.

作 者:程志波 张善信 CHENG Zhi-bo ZHANG Shan-xin  作者单位:程志波,CHENG Zhi-bo(邢台市委党校,河北,邢台,054000)

张善信,ZHANG Shan-xin(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刊 名: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9(3) 分类号:N031 关键词:研究传统   基因   中国自然辩证法学派   中国特色  

篇4:多媒体技术与新历史课堂的构建教育论文

多媒体技术与新历史课堂的构建教育论文

为了解决当前历史教学中出现的教学形式单调、教学方法枯燥等一系列问题,笔者尝试在多媒体的帮助下将文学与历史紧密结合,让学生享受人文主义的滋养。

一、实现情感教育目标

培养学生的情感也是历史新课标的一个重要目标。高中生正处于由少年向青年过渡时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时期。中学历史课应成为实施情感教育的主阵地,然而在课堂教学中只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很难使学生产生共鸣。通过引入多媒体功能,运用其声像效果和感染力强的特点为学生营造一个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历史情境,再现历史场面,亲自感受历史时代的氛围,通过内心体验,引起情感共鸣,自觉地接受熏陶。

如讲到旧中国主权遭到践踏,国土沦丧时联系了闻一多的七子之歌,让学生聆听饱含激情的配乐诗朗诵,让他们体会山河破碎,骨肉分离的锥心之痛,再让他们从语文课本《别了,“不列颠尼亚”》中体会香港回归,扬眉吐气的光荣与自豪。前后强烈的对比让学生增强了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二、突破疑难,加深理解

历史是人类过去的实践活动,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重演。这个特点使学生对历史的理解、掌握和巩固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一些不易说明,头绪较多的历史知识点,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具体形象地加以描绘,也给教师教学带来了困难。多媒体技术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化抽象为具体,变无声为有声,能以多种方式向学生提供学习材料,屏幕显示的内容可以随意重复和迅速更换,可以表现事物的动态变化,使某些难以表现的教学过程得以实现。同时能够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做到视听并用,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学习。

在讲“新航路的开辟”时,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迪亚士、哥伦布、达・迦马、麦哲伦四位航海家的航海路线,使用多媒体课件,分别演示四位航海家的航海经过。在路经重要地点时,课件能自动、醒目地显示所经地点的名称,再配以声音讲解。学生看了演示后大多能讲清楚四位航海家的航海路线。

历史教学中,难度较大的是对历史材料的理解和分析,这和学生接触的材料较少有很大的关系。

在传统的教学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在课堂上只能用书本上的材料,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而多媒体教学的优点就是能将大量的历史材料在课堂上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通过课件向学生提供一些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自然、人文等资料,扩充学生的视野,对大量教学信息进行优化处理,就为学生多看、多读、多听、多练提供了操作平台。

三、文史合一,百家争鸣

笔者曾经在学生中做过一个调查,同样的内容学生更倾向阅读文学作品而不愿读历史课本,这表明大部分同学感觉历史的语言重在叙述事件,而文学中更多一些情感和联想的空间。实际上文学与历史同属人文科学,它们之间有着很多共同之处,中国文学史上的一些史、传类作品更是将二者完美结合,比如《史记》就被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历史的许多重大问题都可以从语文课中得到加强,如果能恰当地用学生已学过的相关语文知识来启发学生,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文学与历史“亲密接触”时,单调的历史变得灵动起来,不再冰冷得让人抵触,学生一方面学习课本上的历史知识,一方面参照阅读大屏幕上的文学作品,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很多学生在心中将历史学习与死记硬背画上符号,产生厌烦和畏难情绪,但对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和百家讲坛类的.历史节目却很乐于接受。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汉武大帝》、《康熙王朝》、《百团大战》、《莫斯科保卫战》、《珍珠港》等影视中的相关片段放映给学生欣赏,将百家讲坛中有关历史的内容,带到课堂组织学生进行交流讨论,最后让他们也开讲坛,谈历史,百家争鸣。很多学生通过上网等方式查阅大量的资料,在不知不觉中收获了很多。

四、感悟历史,体悟人生

学习历史的终极目标绝非单纯的了解和识记,学习历史是为了古为今用,站在历史的高度看问题,更好地把握现在。上课时,笔者会带着学生拿当今的政治、改革与历史相比照;拿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远古时期比照;拿如今的社会现象与历史问题相比照。让学生跳出“故纸堆”思考:中国几千年领先于世界的原因是什么?明清时期的中国又落后于世界的原因是什么?当代“改革开放”的伟大意义是什么?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如何能更好的实现?很多学生情绪无比高涨,思维异常活跃,整个身心投入到壮阔的历史长河之中。

历史不是泛黄的书页,它是积淀锤炼的智慧;历史不是冰冷的面孔,它是深沉内蕴的情愫;历史不是掩埋的故事,它与现实血脉相连。在现代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教师要解放思想,不断开拓,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带领学生拨开迷雾,发现美、感受美、创造美。

篇5: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

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

「正文」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财政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主要表现在:建立和完善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收体系,实行并不断完善了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1994-,中国的财政收入从5218亿元增加到18904亿元,8年增加了2.6倍多;加大了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通过相机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丰富了运用财政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践;加强了财政法制建设,促进了依法理财。

今年以来,在新一届政府领导下,中国财政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为抗击非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财力和政策保障,积累了建立公共风险应急反应机制的经验。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中国财政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迅速出台了非典防治的资金保障措施,特别是明确了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体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对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及时出台了针对民航、旅游、餐饮等受非典冲击比较严重的行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部分税、费、基金和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困难行业尽快走出困境,恢复经营,有力促进了经济稳定发展。二是制定方案,出台政策,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为根本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上个月出台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总的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等。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必将对中国外贸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三是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势头。虽然今年以来相继发生了非典及旱、涝等灾情, 但1-9月份,全国财政收入仍达到16131.85亿元,比20同期增加2961.95亿元,增长22.5%O.这些成绩表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向好的形势下,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这种生机和活力,必将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和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战略部署。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中国的公共财政改革和发展任重道远。今后几年,我们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继续积极深化财政改革,努力做大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蛋糕,加快构建较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

一是进一步健全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年以来,中国政府连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综合分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中国政府决定在保持积极财政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 根据当前民间投资增长逐步加快等新情况,适时适当调整政府投资的方向和力度,适当减少规模,调整结构。在继续安排政府技资进行青藏铁路、南水北调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并支持财税体制创新,引导和促进投资、消费增长,努力扩大内需。

二是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方面内容很多,我着重介绍两项:第一,今后我们将按照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原则,研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研究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第二,今后几年,中国政府将根据加入WTO的关税减让义务,继续逐步降低关税税率,到,中国关税总水平将按照承诺降到10%.三是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完善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税制。

四是继续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稳步提高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五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规范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国家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社会公共需要的保障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六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财政管理现代化水平。

楼继伟

篇6:中国公司法的与改革

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

(一)大势所趋:中国公司法修订与改革之必然

中国公司法的成就世人注目。20世纪80年代起始,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和实践总结经济 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传统理论和先例,经过十几年的积极努力,到90年 代后期,基本建立和形成了中国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理论和原理。与此同时,公司法的 立法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较 为完备的中国公司法的体系。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

中国的公司法理论与立法本来就是在参考和借鉴国外传统理论和立法先例的基础上形 成的,但近些年来,我国对国外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却缺少充分的了解和跟踪,既往的信 息资料已显陈旧,同时,对于某些法律原理的吸收和某些立法先例的仿效又呈现出表面 化的倾向。事实上,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几十年来, 国外的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在许多方面都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如一些国家从实行 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改采灵活的授权资本制,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从原来坚持公司的社 团性、要求公司必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到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大陆法国家从简单、刚 性的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向美国实行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转变等,都是 公司法适应现实经济生活所作的重大变革。而中国的公司法在改革和创新的国际潮流面 前却表现出过于僵化和封闭的状态。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 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 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 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 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公司法实务部门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立法机关近年来一直在酝 酿公司法的修改,有关行政机关根据自身执法工作的情况和需要,已颁布许多补充、甚 至修正公司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公司法的修订提出了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 地方法院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一直在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的方式解决现行立法的 欠缺和不足。公司法学者总结实务和司法工作的经验,跟踪国外立法的发展,也已就公 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开始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公司法的修订已 有了基本的思想准备、宝贵的经验积累、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良好的社会条件。如果 说90年代中国公司法的颁布是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今天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则可谓水到 渠成、瓜熟蒂落。

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意义重大,将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以及 公司法理论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在立法上,它将改变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 制度和规则,引进和建立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立法上 的漏洞与空白;对司法和执法来说,它将整合、协调部门规章中的彼此冲突和互相矛盾 ,维持公司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公司实务部门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建立更符 合其实际需求的实务运行规则,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法律支持;而在理 论上,公司法的修订将在总结和评价公司法领域具有创新性兼具实用性成果的基础上, 借鉴各国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对某些 法律原理作出新的阐释和说明,寻求理论学说上的突破和制度上的创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

也许,在情感上,我们还不甘承认公司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公司法落伍于现实的事实 ,我们还总认为公司法实施的时间尚短,希望它能再稳定几年,然而,正所谓形势喜人 、逼人、不等人,我们正在面对的尴尬局面是,一方面公司法的修订按兵不动,另一方 面,各种单行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地突破公司法的道道禁令,司法机关 的解释、批复和具体裁决也在不得已地担当着造法的功能,许多公司的实务活动则常常 是在法外运行。

其实,已经颁行十年的公司法,实施时间既不算很长,亦不算很短,对于民法、刑法 、诉讼法等部门基本法,也许十年太短,但对于象公司法这样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市场 主体法,尤其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剧烈调整、经济组织形式不断变更的中国 公司法,实施十年保持不变,法律的稳定性已得到充分体现。但法律的稳定性从来都是 相对的,而适应现实需要的应变性却是绝对的,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市场经济在迅速 发展,市场规则必定要随之跟进,不能亦步亦趋,但也不能被抛之夭夭。公司法虽说不 一定要与时俱进,但顺应时势进行修订和更新的要求确是比其他法律来得更为强烈。在 美国、英国,在欧洲大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法都是改革形象非常突出的 法律领域,各国公司法无不表现出经常更新的活跃天性。在美国,通过判例进行的公司 法律规则创制当然比复杂的立法程序来得便捷灵活;在英国,从19世纪末形成了每隔二 十年左右就对公司法进行全面审查修订的惯例,而近几十年的修订更为频繁;即使在历 来形象保守的日本,受欧美公司法的影响,公司法的一些制度也在进行一些重大的变革 ,如对一人公司的最终承认、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等;在台湾地区,2001年进行的“公 司法”修订已是第12次,其修订内容涵盖公司组织运作、资本结构及资金供给、经营架 构调整、行政监督、成本精简及效率提升等等,其修订幅度之广、力度之大令人瞩目。 在经济社会之全球化发展和公司法国际改革浪潮背景之下,中国公司法只有变革创新之 求,断无墨守成规之理。公司法的修正和改革绝对无损于公司法20世纪已有的成就,需 要努力的是再创公司法事业21世纪新的辉煌。

(二)基本思路:中国公司法修订与改革之要点

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当然不是盲目的追崇时尚。十年的公司法实践,使我们对公司法 的制度和规范有了真切的体验,也有了理性的思考。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是立法者、实 践者和法学者都大有作为的领域,已有的理论研究表明,至少对公司法以下重要方面的 改革已经有不少颇有见地的立法意见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初步的共识:

1.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目前以“资本信用”为基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理念,提出 以“资产信用”替代资本信用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质疑“资本确定、资本维 持、资本不变”三大原则的合理性,建议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状况的分析、外部中介机构 的评价、社会信用、担保手段等多种工具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为了鼓励公司的 繁荣和资产的有效利用,具体建议:(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扩大股东出资 形式,允许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出资;(3)股东出资缴纳采折衷授权资本制;(4) 确定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

2.充实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成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健 全公司法有必要完善和充实公司设立制度:(1)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现行立法上对 于筹建中的团体的权利能力没有规定,建议借鉴德国“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规定,增加 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等;(2)简化公司设立 程序。除国家

限制或控制经营的行业、企业,其它公司设立应采准则设立的原则,建议 明确公司的法人资格与公司的经营资格的划分,以解决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公司的行为能 力问题;(3)合理规范公司章程内容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规定。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 造性,明确公司章程、细则对董事等权限的限制与对外公示的效力问题,明确发起人、设立人之间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规范效力问题。

3.完善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和调整。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进行持续性经营的主体, 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良性稳健运营的前提,也是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公司规模,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明确董事所 负载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评价规则,评析当前引入的英美法系独立董事制 度与我国按照大陆法系中法国公司模式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移植与冲突问题;(2)增 加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救济和对控制股东权利的制约措施,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强制购回 股票制度、衍生诉讼制度、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制度、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等;(3)增加规定对集团公司法律规范的调整,引入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 的规定以防止资产虚增,借鉴英国“影子董事”和法国“法人董事”之规定,引入“法 人董事”的制度。

4.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直观反映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因此,财务会计不仅属于企业内部的事情,还关涉到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的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决策,有必要修改《公司法》 中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加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2)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的监 督管理,赋予监事聘用外部审计的权利;鉴于股份公司所具有的公众公司特点,为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应增加规定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义务。

5.增加有关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权利、义务及其程序规则。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法人资格 的消灭,而公司在存续期间进行的运营活动构建了多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清算,了结 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公司的人格方能消灭,因此清算的程序及效果意义重大。现行《公 司法》只是规定了公司强制解散的几种情形,清算程序简单,权责不清,许多公司不知 如何合法有效地清算公司,需要补充规定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及效力,明确清算的主体 、清算中公司的地位、清算组的地位、清算的规则、公示催告的后果等。

(三)核心问题: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

在上述问题中,犹为重要的是资本制度的改革。资本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中举足轻重, 资本信用是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基本依据,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 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在公司法学理上,公司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分,然而,资 合公司所谓的“资”,究竟是公司的资本还是公司的资产,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在于公 司的资本还是公司的资产,却是一个颇值细究的问题。

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及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都表现出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 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设立、公司的运 营直至公司的终止等各个过程,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调控角色,严格、僵化的法定资本 制及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为原则所打造的资本信用的神话被无限夸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其弊端已明显地暴露。公司法的修订首先应对现行公司资本制 度及与之直接关联并体现其要求的其他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检讨,其中特别是对以下 制度和规定进行检讨:

1.最低资本额制度及其具体资本限额。此制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设置了门槛,但这 一门槛是否过高,其限额规定是否合理,甚至是否有必要对所有的公司都有强制性的最 低资本的要求,都是颇值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2.资本一次性缴纳的实缴资本制度。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请巨额出资,导 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在此制度方面,对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 要求上内外有别,三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中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不 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中资公司的发展,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3.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化及其五种形式的严格限制。只允许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几种有限的出资形式,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具有经营 功能和财产价值的权利排除在外,一方面不利于鼓励投资、促进财富利用的最大化,另 一方面也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关于公司出资形式允许宽泛灵活的趋势相悖。如美国、德国 等。

4.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此种限制在日益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已经严重影响 了技术密集型公司的设立,影响了技术、尤其是高科技技术的充分开发和利用,抑制了 科技人员和脑力劳动者的创业和积极性。

5.股东退股禁止与抽逃出资的责任。这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和限制发生着尖锐 的冲突,一旦投资于公司,除非通过股权转让,几乎没有任何股权退出的机会和机制, 尤其在股东之间存在尖锐矛盾、公司经营效益低下、而部分股东又无法参与公司管理的 情况下,导致极不公平、合理的结果。

6.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转投资是公司的财产支配和自主经营行为,本应服从公司 经营战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但基于严格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为了维护资本的稳定和不 变,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对外转投资的比例亦予以限制。这一限制不仅违背了公司经营的 客观需要,而且与中国股份制改革和国企公司化的实际情况完全脱节。几乎多数国有企 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都不能不突破这一比例的限制。

7.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在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维持原则之下,股份的折价发行等于注 册资本的不实,并进而影响资本信用之下的债权保障,因此当然不被允许。但如果就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公司自身需要而言,某些情况下折价发行的合理性也许应给予考 虑或留出余地。

8.股份回购和抵押的禁止和限制。正在发展的股份或股票期权制,是充分发挥公司管 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但其中的股份回购 却与现行公司法完全抵触。同时,对股票期权制的予留股份和资金安排构成严重法律障 碍的还有资本的一次发行制度和公司的盈利分配制度。

9.公司减资程序的严格要求。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使减少公司资本的变更程序过于严 格,造成操作成本过高;同时在现实中又存在着普遍的'违法情形,如国家工商局虽然要 求“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当进行登记”,但由于企业 的资产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得不到遵守,从而使得此类规定变成 空文。

10.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使整个社会长期以 来对“资本”的担保功能存在误解,人们做生意只关注对方的注册资本多少,而疏于了 解其真实的资产状况,不习惯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评价公司资产和使用各种担保手段;司 法机关审理案件只关注当事人的出资是否到位、是否达到最低标准,而对于公司成立后 资产的不当移转、侵吞公司资产等异常情况不予干预,从而使得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功 能落空。

公司立法、司法及理论所构筑的资本信用体系和制度,培养了一代中国

人果断而质朴 的资本信用意识,建立了一个简单而表面的信用标准,复杂的公司信用判断被简单而表 面的公司资本数额所取代,严格的责任追究止步于已出资到位的资本数额。资本的作用 被神化了,十余年来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 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难以摆脱的信赖或依赖。似乎对方的资本真实, 己方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似乎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巨大,其履约或支付的能力也就同样 巨大。这的确是中国民商法制度建立以来,整个社会所陷入的一个最大的误区。

其实,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也许起着 更重要的作用。公司是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自身的独立责任为其根本法律特征,而 公司的独立责任恰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 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虽然公司的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重要部 分,但二者确有极大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 的差额越大,以至于资产与资本完全脱节,从公司资本无以判断公司的资产,从公司的 资产也无以判断公司的资本。而公司赖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恰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 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的数额就是公司财产责任和清偿能力的范围,公司的资本再大, 不能扩大公司的责任范围;公司的资本再小,也不能缩小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从实 际的清偿能力而言,公司的信用是以公司的资产为基础,而非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公 司的责任能力既由公司资产决定,因而维护公司资产的稳定和安全就具有了更重要的意 义。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功能即在于此。事实上,对债权人利益的威胁, 不在于公司资本或资产的多少和规模,而在于公司资产的转移和流失。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是公司法发展的一个历史现象,是中国公司法正在发生和形 成的发展趋势。资本信用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桎梏 ,面对资本额的障碍和出资方式的限制,我们常常会感到作茧自缚和削足适履的苦恼和 无可奈何的屈从。突破了资本信用,我们失去的只是一个假想的观念,而获得的确是对 投资者的解放和对债权人更有力的保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突出的法律 意义不在于设计多少新的法律制度和需要增加多少法律条文,而在于对现行公司法制度 的变革,在于取消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制度和约束, 改革现行的资本制度和出资制度,发展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实现对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将意味着整个公司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战略性调整,将 使我们的注意力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 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化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 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对债权人的利益而言,需要的绝不是空洞抽象的资本,而是公 司优质的资产结构、合理的资产流向和充分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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