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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2023-06-06 08:42: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Basier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欢迎参阅。

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篇1: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缺陷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2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3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3.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3.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篇2: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篇3: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影响论文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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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蔚蓝,李轩,李双红《.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甘肃金融,2015,10(08):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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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惠连.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12(24):105-108

篇4:存款保险制度对百姓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还可以要回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存款保险能赔多少?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现意外时,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会得到赔偿。央行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此外,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

篇5:存款保险制度对百姓的影响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咦,是不是怕了呀,感觉好危险的样子!实际上,正好相反,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篇6: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带来了什么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对我国带来的影响

积极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消极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从而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转。

篇7:浅谈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模式论文

浅谈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模式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完全具备了排他性、可分割性以及一定的可转让性,因此,从理论上讲土地权利可以作为与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交易的标的;经验数据证实了农村土地产权的融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形式的农户贷款模式对于缓解农村地区的资金“瓶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户最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政策上的不可抵押性,要深入挖掘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功能,创新设计能够被农村金融机构认可和接受的贷款模式,鼓励其提高对农户的贷款额度,从而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有助于对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认识,同时也有助予研究农村土地产权的抵押担保条件。新中国建国初期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度,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 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在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对拥有的土地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完全排他性、可转让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户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开始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随后,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土地产权流转制度重新进入试验期。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启动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四次变迁,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涉农物权抵押担保的一系列规定,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一定的铺垫作用。

2.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逐步变迁,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涵盖的各项权利的界定也逐渐明确,这对于搭建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合作非常重要。理论上讲,只有当产权及其各项子权利都是可以转让和分割的,这些权利的每一项或每一项的不同部分才可以与不同个人或团体之间相互交易。因此,以农村土地产权为切入点研究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首先就是要在理论上明确界定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否具备了如上所述的排他性、分割性和转让性,这是前提,需要运用产权模型加以分析;其次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农村土地产权能否充当链接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贷款合约的有效抵押担保标的,这同时需要经验数据的支持。假设上述两项均存在,那么就可以以农村土地产权为抵押,进行农户贷款模式的创新设计,从而缓解农户资金需求缺口矛盾。

3.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模式引致的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实现抵押贷款后将引致两个问题:农户违约风险和农村金融机构对抵押债权的变现风险。前者是指一旦农户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经营失败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那么农户将失去对土地拥有的产权,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后者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在现有土地制度框架下按照贷款合约依法顺利地变现抵押债权,弥补贷款损失。

4.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的创新思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流转形式顺利进行的基础平台和前提条件,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市场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很有价值的资产,农民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如果能够作为抵押担保物权向银行申请贷款,将不仅是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且对于解决农民遇到的资金难题也非常有利。一般来说,非农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的土地依赖程度越低,土地抵押贷款后农户承受的风险越低,财务风险越小。因此,用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的60%对农户类型进行划分,对农村金融机构确定授信农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篇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综述论文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综述论文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

从理论上说,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社员自愿出资,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但从现实情况看,却不是如此。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涉及的股东数很多、人均持股金额较少、股权分散。其次,由于农村信用社从创建开始就带有浓重的政府主导色彩,由政府来来决定管理权,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金融所倡导的民主管理方式并没形成,社员没有对企业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发言权,利益权利缺乏有效保护。

(二)资金外流严重

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就是为了起到支持农业生产活动的作用,让农民的剩余资金在农村内部流动。但是在我国,有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的不协调的现象,尤其是县级以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存款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贷款增长速度,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存款会不断增高,但贷款却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同时,较高的存款额,导致金融机构要上缴高额的存款准备金,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此外,由于农业的利润率较低,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缺乏有效的约束,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借给资本收益率较高的行业,致使大量资金流出农村。

(三)缺少竞争能力

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为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为完成行政贷款任务,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背负着大量的不良贷款。虽然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资不抵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仍然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期的历史包袱无法摆脱,自有资本不足,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此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直依靠着政府运营,运营思想僵化,致使其经营管理能力弱,更加缺少有效的市场竞争力。

二、促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制度是最具市场活力的金融制度,同时,农村商业性金融是一个广阔的市场,且大有可为。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已经从的13家增加到337家。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也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首先要继续扩张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尤其是最基层地区。目前我国最基层的农村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大多止步于县级,村镇银行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基层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其次,引导商业性金融回归服务“三农”。由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与农业经济弱质性的矛盾,导致商业性金融业务发展背离“三农”主体。农村商业性金融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农村商业性金融的设立之本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产权安排和经营策略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应结[:请记住我站域名/]合农村合作金融的特点,基于差异化的法律基础原则进行监管。由于缺乏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项立法,使相关领域无法可依,法治建设十分薄弱,应当通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而在制定监管政策方面,也应实行差异化。只有农民才真正了解自己的情况,所以主要应依靠当地民众和当地组织,发挥农民或集体组织的监管力度,可以考虑聘任农民或者当地人大代表作为监管员。此外,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应该设立专职机构垂直监管不受地方行政部门过多的干预。通过差异化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多样性。

(三)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改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起初都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组建的,产权名义上是谁出资谁拥有产权,但是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和管理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或监管部门手中,社员的私人产权被集体产权所代替。以来,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农村商业银行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深化产权改革应该是以农信社引进战略投资者,继续推进股份制为方向的银行化改革,应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信社产权改革模式。同时,地方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改革工作,利用自身优势为股权改造,增资扩股等工作提供便利,为改革提供帮助。

篇9: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摘要: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在侵权行为法内部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的发挥上。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中的普遍应用,使得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呈现良性互动、共存的关系.]

关键词:责任保险 侵权行为 救济 无过错责任原则 功能 互动 共存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发展。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归责原则到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并存,可以视为是一种新的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过程。

此一过程,标志着一种合理性的危机,也预示另一种合理性的诞生。

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与保险制度密切相连的,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事故造成的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中的普遍应用,已经对侵权行为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功能的局限性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奉行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是是否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首要前提。

这导致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功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在诉讼中的局限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要确认的首要要件是原告与被告究竟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及范围。

在通常情况下,认定事故并不难,但要认定过失及其相关问题通常是令人困惑的。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之一是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依附于围绕过错而进行的相互谴责的最后结果的话,那么,受害人则完全有可能成为竞争的失败者而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救济。

2、侵权行为归责发展的局限性

无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如何发展,归结到一点它并不能使受害人获得确定的赔偿。

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两极格局,使得受害人补偿要求受制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侵权行为赔偿以成立侵权行为为前提,他首先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事故的加剧,侵权行为法已经难以承担补偿大量的、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任务,只有突破个人责任的传统教义,采取社会化的方式,由此更加便捷、更有保障的给受害人提供赔偿救济。

3、过错原则自身救济的局限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引入无过错责任的首要目的,在于对过错责任的不足予以救济;对受害人利益予以保护,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但是,在过错原则下,由于诉讼的拖延和诉讼行政成本的高昂,使得受害人的需求并不能到保障。

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其一,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引入无过错责任,这是违背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的;再者,即使我们假定在所有案件中都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于侵权行为人控制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使许多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这样,在法律结果上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侵害赔偿,但实际上,人们却得不到赔偿的事实。

二、保险制度——侵权行为责任的救济

侵权行为责任的扩张,只是从救济原则上的不足,转换到实施救济履行不能的不足。

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自身来说,如此替代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根本的、彻底的。

1、侵权行为发展过程中的新现象

侵权行为法自身演进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是显见和必然的。

这种进化在侵权行为法内部表现为,责任保险已经接管了侵权行为责任提供赔偿的大部分功能。

这是因为责任保险比侵权行为责任更适用于履行此种功能。

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法,在自己受到损害时,得到责任保险的救济取代相对较大的、偶尔出现的损害赔偿的方法,是可行的。

这样,在逐渐缩小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同时,在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无事故领域、环境事故侵害领域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实行社会赔偿,而不再主张哪一方应该承担责任,而一律由受害人的机动车事故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即使受害人完全无辜,也由其保险公司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2、对侵权行为法功能学说的思考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保险制度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把保险制度与侵权行为法联系在一起的是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学说。

很多学者将补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首要目的。

依照普通法学家 Jean 等人的理解,在民事责任领域,主要是补偿问题。

不仅如此,还有一种道义补偿,认为正义要求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偿。

如果以过错作为侵害赔偿的标准,不仅因为侵权行为人无过错而免除了赔偿责任,而且因为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能得到赔偿。

此种举证责任对于受害的原告来说十分困难,即使举证成功,侵权行为人仍可以提出抗辩事由。

基于此,有人认为过错责任体现的道德价值值得怀疑,

3、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渗入

由于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现代法学家普遍认为,“离开对保险事实和程度的关注,就难以理解侵权行为法的运作”。

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仅仅是因为被告已经加入了保险这一事实,才使得案件值得提起诉讼。

同样,许多企业之所以加入保险,也是由于担心他们遇到自己的资源无力偿付权利请求。

一个基本问题就此摆在面前,这就是在保险制度涉入事故的赔偿领域之后,侵权行为法已经发生了潜在的变迁,这些变化既有侵权行为法自身的,也有与诉讼程序相关的。

有鉴于此,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保险制度填补侵权行为法赔偿功能的缺憾。

在民法传统国家,出现了保险立法;在普通法传统国家,则通过先例制度,确立了多种赔偿制度共存的赔偿机制。

三、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的影响

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侵入,在侵权行为法内部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的发挥上。

在法理意义上,一个保险单就是一个契约,他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

侵权行为法所关注的是在契约法之外对他人造成的非法侵害的法律救济。

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民法中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然而,在责任保险领域,通过民事责任这一纽带,两者实现了某种关联,侵权行为法介入了契约法。

1、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关联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合同,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无法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

此种责任的成立,完全取决于原则,即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制度前提,没有侵权行为责任的存在,也就没有基于侵权行为之上的责任保险。

但是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行为法毕竟是现代赔偿制度中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

就责任保险而言,一方面它以侵权行为责任为前提,另一方面,它又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这在责任保险的法理中两个方面都是缺一不可的。

但是,在责任保险制度下,所有的赔偿都是以保险单的存在为依据,而责任保险的保险单的标的就是侵权行为责任,没有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存在,也就没有责任保险的存在。

2、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在不断增加的对侵权行为法的讨论中,美国的 John Fleming和德国的 Moller等著名学者曾建议用保险取代侵权行为法,以便实现侵权行为法的变革。

同样,由于责任保险的优势,它在法国一出现,很快就得到他国的仿效。

现在保险公司为大多数人身伤害和死亡侵害案件提供赔偿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责任保险给侵权行为法确实带来极大影响。

1)归责原则

保险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私人契约,由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危险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补偿。

侵权行为责任主要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侵害,根据法定条件,加害人是否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

在保险制度介入侵害赔偿领域之后,过错在赔偿中的功能发生了潜在的变化。

责任保险制度下,侵权行为不再由造成侵害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是没有过错的,它之所以承担此种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不再是取决于侵权行为法所确认的过错,也不是特定条件下的无过错责任,而是受害人已经加入了此种责任保险的事实。

在与无过错原则相关联的责任保险领域,比如机动车法定责任保险领域,司法推理已经不再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推理了,而是责任保险制度上的了。

在这里强调的中心不再是因果关系,而是造成侵害这一事实。

现代有些国家所采用的机动车意外事故赔偿计划,其立法理念同侵权行为法相去就更远了。

2)直接诉讼

根据契约相对性原则,在侵权行为诉讼中,原则上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起诉保险人,受害人不享有直接诉权。

直接诉讼是指即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无契约关系,当侵权人就其所致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责任保险时,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人所担保的危险损害时,就其损害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应当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直接诉讼是两大法系均认可的一种制度。

在法国,1930 年制定的有关保险契约的法律,规定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直接诉讼的方式,法国司法在 1939 年的判决中亦确认了此种诉讼方式的有效性。

在英美国家,英国同样在 1930 责任保险法对此作了规定,它认为,如果被告购买了责任保险,在被告被确定要对原告承担责任之前或者之后破产,则那些破产的被告根据责任保险的契约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原告享有,它可以据此直接对保险人提起侵害赔偿诉讼。

许多案件之所以值得提起诉讼,其基本理由就在于被告已经加入保险这一事实。

3)法律推理

现如今,广泛认同的保险、保险单的形式、以及保险单的发展和保险实践已经极大的改变了侵权行为法的实际运作方式,以至于在现代的司法推理中,在判断是否应该由一个人承担向遭受损害、损失或者损伤的另一个人赔偿之法律责任的场合,相当流行的观点是法律应该考虑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加入了责任保险。

在侵权行为法中,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被告必须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损失或者侵害负赔偿责任;被告是否加入责任保险这一事实有助于回答他能否偿还损害这一问题,而与被告是否必须被命令来支付损害这一问题不相关。

4)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

依照这一制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而招致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的权利,依照公平正义之原则,被保险人应将该权利让渡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代被保险人行使相对于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使得被保险人经由他们的保险费,支付依照法律应由被告承担的损失。

四、社会保险对侵权行为的影响

上个世纪的过失概念所强调的目标是威慑制止,损害赔偿本身是次要因素。

现在的中心已经发生了变化,转移到了赔偿方面。

社会开始要求确立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侵权行为法已经稳定的由过错基础转向以社会保险为基础。

保险制度给受害人提供的赔偿,就其属性而言,已不再具有传统的伦理价值,即它不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基础,而是以侵害发生这一事实为基础,成为一种促成受害人维持社会所认同的基本生存需要得以实现的技术。

1、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的功能差异

1)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就其功能而言,是多重的。

它表现为预防、赔偿、惩罚等。

侵权行为法所隐含的个人主义精神,浸透了社会对个人自由行动和自由决定的要求,它最终使过错归责原则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主导原则。

侵权行为法中“责任人是过错的必然结果的规则,实际上已经从一个普通法的规则变成了一个自然法的规则。”侵权行为法通过责任的加强,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使人们不致再犯类似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的行为;通过向受害人支付适当数额的赔偿金,把损失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这一赔偿行为本身就体现着惩罚的性质。

2)社会保险的功能

在社会保险的理念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关注的只是侵害已经发生这一事实,对此,它的基本回应是对损害所殃及的人在经济上予以赔偿,而不考虑此种侵害是由过错行为引起的,还是由不幸事件引起的。

由于它不以造成侵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基础,因而,使得这种赔偿失去了惩罚性的功能;也由于造成此种侵害的事件或者行为,都是社会风险意义上的,它们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预测性,比如交通事故、工业事故等,都是人的意志无从控制的,也使得这种赔偿失去了预防功能。

如此社会保险所提供的赔偿在属性上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赔偿遭受损失的人,使他们得以生存下去,并维持社会所认知的基本生活水准。

2、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的在法律技术上的差异

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以校正正义为基础,法官在审案时关注的是侵权行为法只接受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源分配,并决定是否应该改正原告资源的减少。

社会保险则不同,它以分配正义为依据,目的在于减轻一种侵害或者疾病,而不考虑它是如何造成的。

由于可供分配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社会保险几乎很少提供完全的赔偿。

这种救济的实现是通过国家设立的特定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福利基金实现的。

3、社会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适用领域

不容置疑的是,侵权行为法、社会保险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各自规制着社会生活中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制度介入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多数学者认为,在人身侵害领域可以用社会保险上的赔偿计划取代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制度,而在财产侵害案件中则不能用社会赔偿计划取代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制度。

人身侵害需要社会连带。

在一个尊重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权实现的时代,对人身造成的侵害被视为一种集体责任。

当一种侵害发生后,受害人的医疗、康复和生存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主要目标。

在财产侵害的某些特定领域,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计划也取代了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机动车意外事故侵害案件就是此种情景极好的例证。

不过,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险关注的重心不在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恢复,而是人的生存条件的维持,这些条件包括受害人医疗、康复、继续生存等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免受生活中的危险,如果把它推向极端,社会保险可以给所有人提供一种完全的防御疾病或者侵害的保护。

由上可知,在财产侵害领域,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仍将发挥主要的调整功能;在人身侵害领域,尤其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侵害领域,最有可能成为社会保险活动的空间。

但是,即使在这一领域,由于社会保险计划自身的缺陷,也使得这种期待存在问题。

五、建立侵权行为法与保险制度共存的法律体系

(一)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

1、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目的相同

责任保险与传统的侵权行为责任关系密切,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行推进了责任保险的产生、发展和发达,而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发达又保障了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的实行。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均将责任保险的目的从过去担保责任人责任的目的转为确保债权实现的目。

正是由于责任保险和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相同,它们始能共同发展。

2、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的互动

1)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的积极作用

责任保险对所涉及到的三方当事人无疑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对于受害人而言,责任保险可以对其损害赔偿提供极大的保障,如果它能成功的胜诉的话;对于致害人而言,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过错侵权,责任保险意味着它不会因此而破产;对于保险人而言,他们因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获得利益,在他们对受害人支付了损害赔偿以后可以通过代位方式而取得受害人的权利。

但是如果因此而认为责任保险取代了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则是言过其实的。

2)侵权行为弥补责任保险的不足

责任保险的作用虽然越来越重要,但是,责任保险不可能取代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责任为前提,如果被保险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但是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则保险人不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责任保险本身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对侵权受害人的保护不力。

在现代社会,虽然法律对某些危险活动采取强制性保险的方法,但是,并非每个司机都购买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和排除责任条款众多,受害人不能获得全部的损害赔偿;所保险的责任仅仅限于致害人有过错而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形;损害所造成的数额可能会超过责任保险所担保的总额;担保契约的期限与受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期限不一致。

在中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范围已经基本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在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环境侵害、高度危险作业等领域,都将为侵权行为责任的落实,提供不可估量的帮助。

但是,责任保险在基于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中的有效性,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完全取代侵权行为责任。

(二)社会赔偿与侵权行为的互动

1、社会保障对侵权行为的积极作用

社会保障是事故损害分担的一种方法,是在社会控制事故总成本的范围内增加快速、高效的权利实现途径。

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得到适用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第一,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并不等于主张要用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取代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也没有国家试图在各个领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大多仅仅是在交通事故、工业事故这两个特殊领域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第二,社会保障是否会导致人们责任心的下降和肇事率的上升,在经验方面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上,即便实行社会保障,受害人的赔偿由某些机构承担,但是,最终承担责任者仍然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社会保障的实行不会导致责任注意义务的懈怠。

2、侵权行为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及侵权行为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仅仅对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而不对财产损害提供赔偿。

第二,社会保障仅仅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进行支付,对于小额的赔偿请求,有关的机关不受理。

第三,通过社会保障取得的赔偿要比通过侵权诉讼方式少得多。

总的说来,虽然侵权行为的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也许的确存在着诸如程序缓慢、代价高昂的弊端,但是,它在对受害人的保护方面是强而有力的,尤其是它所贯彻的完全损害赔偿的原则能够确保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全部赔偿,而适用其他非侵权程序,受害人的损害仅仅能得到部分赔偿。

有学者设想,在人身侵害领域,由社会赔偿计划完全取代侵权行为制度,但是,由于社会赔偿计划内在的弱点,在此一问题上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因为社会赔偿计划从来都没有设想对受害人提供完全的赔偿。

参考文献:

[1]袁宗蔚著.保险学—危险与保险[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第547页

[2]杨立新著.侵权法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版,第37-41页 [3]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法律出版社,19版,第28页

[4]吴荣清著.财产保险概要[M].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23页

篇10: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将健康银行和问题银行分隔开,对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良好作用,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应采取强制保险、限额赔付等方式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作 者:马郧  作者单位: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财税系,湖北,武汉,430077 刊 名: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年,卷(期): 16(3) 分类号:F840.682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比较分析   启示  

篇11:我公司对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正常,根据总行及县人行要求,我支行集中开展“存款保险知识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安排

支行在收到总行及县人行相关通知后,即刻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执行此次活动要求,成立了以王新华行长为组长,分管业务行长为副组长,会审部及网点负责人为成员的存款保险知识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支行会计审计部,以网点为主要活动开展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相关知识,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存款保险条例》的平稳顺利运行,维护金融稳定。

二、认真部署、积极动员

依照活动要求,支行安排了前期培训学习、网点宣传和户外宣传、新媒体宣传等系列内容。在宣传开展前,支行围绕《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宣传读本》等有关宣传内容,对网点人员开展了1次“存款保险知识学习会”,并要求各网点于每周例会及每日晨会,组织各网点人员开展相关宣传内容的学习和宣传方式的讨论,从丰富员工自身的金融基础知识出发,扎实推进此次宣传活动,保障活动取得成效。

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活动期间,在各网点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另一方面,在营业大厅设置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展示区,摆放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宣传揭示,同时安排大堂经理对来我网点办业务的客户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宣传。

篇12: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及影响论文

摘要:近年来,农村生产力大幅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农村经济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基础设施不完善、经济管理有很大漏洞等。探究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影响的因素,对于改进农村经济现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农村企业;农村经济;贡献;影响因素

1农村经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很大的比重,农村经济也是全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发展中的重要的一环。农村经济的发展体现着我国民生基础的巩固,其甚至不仅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甚至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不容小觑的贡献。在党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的战略目标背景下,农村经济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尤其以生产发展作为基础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更是凸显了发展农村经济对于构建整个农村和谐体系的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1)农村交通条件比较落后。农村与外界联络的道路不通畅极大程度地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阻碍了物资运输、人才交流等。

(2)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除了交通条件外,农村的许多基础设施都需要改进,例如网络、通讯,还有最基础的物质保障:水、电等。如果连最基础的物质条件都不能保证、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那么想要推动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将会十分有难度。

(3)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相对落后,尤其经济管理存在漏洞。农村经济结构十分单一,各种农业资源的利用率也较为低下,尤其经济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资金管理缺乏规范性。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以及待遇限制,导致专业的经管人员大量缺失。

篇13: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及影响论文

2.1提高农业生产率,稳定农业经济

随着农村企业的发展,农业的机械化进程也进一步加快。农机机械的工作效率明显高于手工劳作,尤其在一些大规模农作物耕作中,其所体现的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农村企业的发展所带动的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能够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时间,缓解务农人员繁重的工作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其次,在以往农村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时期,农产品产量不太稳定,尤其面临突如其来得自然灾害时,农民往往束手无策。而农村企业的发展为稳定生产力水平提供了保障,日益成熟的机械设备也可以进一步抵抗自然灾害,保证农村经济的稳定性。

2.2增加农村人口收入,缓解就业压力

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针对农村经济现状的良好政策也不断涌现,农村企业也在宽松的大环境下飞速成长。农村企业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各企业的效益、产值也在不断提升,这便吸引了大量人才的积极加入,对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提供一条顺畅的道路。

2.3推广农业新技术,促进农村经济现代化建设

农村由于交通条件及各种设施条件的限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与外界隔绝,不利于各种资讯的流通与新型技术的引入与推广,使农村经济发展也受到了限制。而农村企业的发展,能够作为一个良好载体,同时为各种讯息与技术交流提供依托,便于何种新型技术的推广与传播,促进农村经济向现代化发展迈进。

2.4开启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农村经济整体发展

目前的农村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较为落后,面临着企业产品质量有待提高、技术含量较低、发展规模较小等诸多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提出,农村企业也将会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技术含量以及实现规模化、集成化生产上多下功夫,在国家何种惠农政策的扶持下,加大对农村企业的投资与帮扶力度,农村企业也将成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点。

篇14: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及影响论文

3.1人才结构的影响

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经济的高速发展都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的支持。在过去,相比于城镇先进的经济建设体制,农村的人才配置结构不够合理,同时也缺乏优质的技术型人才。人才队伍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薪资分配。农村企业应该更看重绩效,脱离平均主义思想的禁锢,才能真正利于农村企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

3.2技术水平的影响

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也是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核心价值力的.体现。因此发展技术水平、提高技术含量,对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有极大益处。然而。想要真正提高技术水平也需要农村企业从多个方面着手:(1)提高人员的技术创新意识。首先要提高人员自身的文化水平,具有对技术创新的自信与意识,及时引进与学习最新科技技术。(2)健全科技创新体制。农村技术创新体制的不健全也导致了农村技术创新缺乏积极主动性,相关部门的管理组织不到位,使得技术创新活动不能顺利开展。因此,各农村企业大力发展科技水平对于影响农村经济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3.3观念和重视度的影响

农村企业的发展越好,越能引起国家和各地方部门的重视及支持,越多的优惠政策同样也会使农村企业发展更顺利。因此,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能够加深国家及全社会对农村经济的重视程度,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综上所述,农村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同时也肩负着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任务。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农村企业,有助于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农村企业的建设也从人才、技术、观念多个方面影响着农村经济,更好的建设农村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姜军.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影响因素[J].黑龙江科学,2015(8).

[2]高艳书.探究农村企业对农村企业发展的贡献及影响[J].商,2015(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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