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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2022-09-28 08:43: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Youth小废柴”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后的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供大家阅读。

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篇1: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月5日

篇2: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努力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是当前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党中央 、国务院向基础教育战线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 ’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 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必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江泽民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 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委现就进 一步加强我省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教师在发展基础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 面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省国民素质提高和专门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特别是经济领域 “两个根本转变”的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对中小学 教育工作在提高国民素质中的作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全面 推进,也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办学水平的迫切要求。从这一客观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在继续全力 推动部分市、县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如期完成基本“普九”任务的同时,将全省义务教育工作重点及时地转移 到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上来 ,以适应福建推进新一轮创业对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

基础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奠定基础。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 校和广大教师应当明确,义务教育工作不能仅仅停留于满足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进校接受教育,还要努 力适应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相对平等义务教育的强烈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提高 青少年全面素质的强烈要求。应当充分了解,“应试教育”是指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 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它主要面向少数学生, 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教育内容忽视德育、体育和美育,只重知识传授,忽视能力与心理素质培养;学生课 程负担过重。挫伤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他们全面素质的提高。应当充分认识,素质教 育反映了与“应试教育”不同的教育思想,它是为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 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 育者德智体等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让学生都热爱祖国、学会做人、学会 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四有”新人,是基础教育领域的深刻变革,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教师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 未来的'高度,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质量观,正确理解和认识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对中小学教育的要求,转变 观念,从过去围绕升学为主的教育转向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教育,从过去主要精力放在办好少数重点学校转向 办好所有学校,从过去面向少数学生为主转为面向全体学生。

二、明确责任,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实施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领域里一项全方位的整体性改革,仅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的努力是不 够的,还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 。

实施素质教育,首先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发展教育事业,依法管理教育事业。当前重点是要通过依法增加教育 投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调整学校布局,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加快升学考试制度改革, 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相对平衡,均能达到规定标准;同时,要改变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以升 学作为评判标准,并作为奖励、表彰学校和教师主要依据的传统观念和做法;要关心和支持学校德育工作,优 化社会育人环境,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生产劳动提供必要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的方案 ,当好政府的参谋,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实实在在地组织实施;要具体 组织好学校和教师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制定出引导和促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要根据《普通中小学校督 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研究制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估方案,建立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 要积极改革和完善对干部、教师的评价工作,改革对中小学生的考试和评价方法,引导和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 工作遵循教育规律、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实施素质教育最终都要通过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来体现。学校和教师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方针,遵循 教育规律安排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 到全面发展。

社会各个方面,要在观念转变、舆论宣传等方面,积极支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上 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素质教育主要应由市、县、区政府和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和教师具体实施.因此,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建 立健全责任制,分解并落实各个部门、乡镇、学校和教师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在实施素质教育上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基础薄弱学校建设。

加快基础薄弱学校改造步伐,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办成规范化的学校,以体现国家给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条件。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 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 貌。要制定出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有具体措施的三年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加强领导,统一组 织实施。

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必须改变传统的建设重点学校的观念和做法,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原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不再人为地加大校际间办学条件、生源上的差 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各市、县、区政府在确定三年过渡到位的 前提下,要将少数允许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名单及其招生办法,报地、市政府严格审批,省教委备案。义务 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教委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义务 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民办校”或“校中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进行清理,严禁搞“一校两制” 。

要建立保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动态性平衡发展的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要一视同仁,特别是在学校定编、职称结构、教师待遇、评先表彰等方面做到相对平衡。 要努力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的创收进行调控,缩小学校间的 自然差距;应当统筹解决教师住房、福利等问题,缩小学校间的人为差距。

四、深化改革,建立完整的义务教育体系。

按实施素质教育要求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办学模式改革,建立起相对完整又适应多 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体系,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必要条件。

要依法建立和健全以市、县政府统筹为主,由城市的区和县(市)的乡镇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要转变教 育行政部门职能,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努力 办好每一所公办学校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健康发展 ,满足部分群众在子女教育上的不同需求,为实行公办学校不收“择校生”提供保障。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 ,支持有发展前景的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要在教学指导、评先评优、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一视同仁。

当前,推进办学模式改革的重点,一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高、初中分设,为解决实际存在的“重点初中 ”问题和建立相对完整的义务教育学校体系奠定基础。高、初中分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各市、县应当 区别不同学校的情况,以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重点完中为主,认真做好规划,制定出详细的方案,争取到本世 纪末解决好实际存在的“重点初中”问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奠定比较好的基础。二要积极推进农村初中实 行分流教育改革,在农村的义务教育中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进行“初二后 分流”的改革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扩大分流教育面。

义务教育阶段的改革,必然涉及高中阶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思 路和招生改革,制定出既有利于促进一定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对平衡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初中办学模式 改革的招生办法和措施。

五、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学校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与教书育人水平。

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校校长和教师从思想观念到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一次深刻的变革,这对学校的 校长和教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采取多 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学校校长和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意识,端正办学指导思 想和教育教学思想,提高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保证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得到具体落实 。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是保证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和促进 中小学校长摒弃以考试成绩和升学多少作为评估和管理教师的办法,研究建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 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估和导向机制;要帮助和引导他们按素质教育要求,遵循教育规律,科学管理学校 ,科学地安排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各类课程所需的时间和条件,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形成鼓励 和引导全体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和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改变过去以“应试”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 ,要更新知识,掌握现代科学知识以及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要增强各方面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活动的质量和 效益。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具体实施,围绕这一要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教 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引导教师自觉学习、主动提高自身素质的机制。当前的重点,一是要放在加强师 德建设上,教育广大教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高度的责任感和崇高的敬业精神,为人师表,坚持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遵循儿童、少年的身心 发展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二是要放在加强薄弱学校教师培训上,薄弱学校并不是说所有教师都薄弱,而是 要与充实、调整相结合,从加大改造薄弱学校力度出发,优先保证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三是要放在培养骨干 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认真组织一批勇于改革的教师进行专门培训,通过培训 、实践、研讨、总结相结合的途径,总结和创造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经验,

在做好现有教师培训工作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办好师范教育,使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围 绕“培养和造就精于从事素质教育的师资”这一根本任务,大力探索新形势下师范院校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经 验,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毕业生的适应性;要制定必要的措施,引导优秀师范毕业生到薄弱学校任教。

六、勇于实践,努力探索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办法。

学校教育和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课程、教材、教学过程的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核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教育行政干部、教师进修院校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在第一线工作 的校长与教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探索、总结、创造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的办法 ,推广一批经实验证明有明显成效的教改成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研究办好每一所学校与形成学校特色、面向全体学生与发展学生个性的关 系,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鼓励和引导学校与教师开展创特色和做好因材施教工作。要研究实施素质教育 对学校教育和课程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并使之体现于评估和导向机制中,落实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要全面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增强实效性。研究整体规划学校的德育体系,把德育的总体目标与中 小学不同阶段的德育要求结合起来,科学规划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 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 和行为规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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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为基础,常抓不懈、常抓常新。重视利用革命传统和我国优秀文化、道德传统对青少年进行教 育,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的育人网络,认真组织社区共建,探索在新形势下 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劳动教育。不断改进和完善文明学校建设,进一步 完善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中学毕业生制度。

要积极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在全面执行国家有关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前提下,要根据区域 特点、学校具体情况和学生实际,研究学校课程体系安排的科学性及其教学内容的针对性。要研究适合素质教 育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授课模式,从抓课堂教学入手,提高每一堂课的质量与效率,在课堂教学中努力体现学 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爱学、乐学、会学,培养能力,全面发展自己。要根据课程计 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随意扩大教学内容、增加难度,严禁违反规定的各 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改进中小学生成绩评定办法,控制考试次数及其深度与难度,减轻课业负担。

要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国防教育和美育工作,不断提高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增强国防意识,提高审美 能力。

七、扎实工作,分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实施素质教育是一项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长期性工作。我省不少市、县、区在实施素质教育上进行了各种 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验。为做好 这项工作,省教委决定选择10个不同类型的市、县、区作为联系点,加强指导,共同总结经验,重点探索建 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有效的导向机制、有力的制约机制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县(市、 区)政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学校开展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一步为全省面上推进创造经验 。各地、市也应有自己的联系点。其它市、县、区都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开展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实施素质教育的组织工作,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做到既统一认识,统一步骤, 又分别实施,分工协作;都应当成立由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经常 开展实施素质教育的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当地实施素质教育的办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基本 要求,努力构建当地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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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各省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国办发[2014]31号)相关部署,现就推进电能替代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电能替代的重要意义

电能替代是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的能源消费方式,如电采暖、地能热泵、工业电锅炉(窑炉)、农业电排灌、电动汽车、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蓄能调峰等。当前,我国电煤比重与电气化水平偏低,大量的散烧煤与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是提高电煤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扩大电力消费,提升我国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同时,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促进能源消费革命,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根据不同电能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创新电能替代技术路线,加快电能替代关键设备研发,促进技术装备能效水平显著提升,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电能替代,引导电能替代健康发展。科学制定电力发展规划,主要通过可再生能源和现有火电满足电能替代新增电量需求。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技术、业态和运营等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区生态环境达标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用能需求特性等,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经济性好、节能减排效益佳的电能替代示范试点项目,带动推广实施电能替代。

(三)总体目标

完善电能替代配套政策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营监管机制,形成节能环保、便捷高效、技术可行、广泛应用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2016—20,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约1.3亿吨标煤,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1.9%,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约1.5%,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27%。

三、重点任务

电能替代方式多样,涉及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与消费等众多领域,以分布式应用为主。应综合考虑地区潜力空间、节能环保效益、财政支持能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交易等因素,根据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一)居民采暖领域

在存在采暖刚性需求的北方地区和有采暖需求的长江沿线地区,重点对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

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

在农村地区,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逐步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大力推广以电代煤。

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利用低谷富余电力,实施蓄能供暖。

(二)生产制造领域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重点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区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

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微晶玻璃等行业,在有条件地区推广电窑炉。

在采矿、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在浙江、福建、安徽、湖南、海南等地区,推广电制茶、电烤烟、电烤槟榔等。

在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南等农业大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推广农业节水灌溉等工作,加快推进机井通电。

(三)交通运输领域

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应用。

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

支持空港陆电等新兴项目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

(四)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

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较大的电网,推广应用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更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等,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社会用能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

统筹制定规划。各地方政府应将电能替代纳入当地能源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区用电用热需求,结合热电联产、区域高效环保锅炉房、工业余热利用等多种能源供应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电能替代发展,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

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电能替代潜力分析,明确电能替代实施方向和路径,制定电能替代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做好分区域、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

(二)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鼓励试点示范。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鼓励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实施一批“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创新引领,借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整合技术资金资源优势(1749.626, 5.04, 0.29%),探索一批业态融合、理念先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在电能替代项目集中地区,创建一批示范区(乡、镇、村)或示范园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及时跟踪、评估,确保达到示范效果。

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多种传媒方式,大力普及电能替代常识,宣传电能替代清洁便利优点和节能减排成效,为电能替代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推广复制成功经验。

(三)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严格节能环保措施。严格环保和能效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港口船舶燃油等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出台更加严格的分散燃煤、燃油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能替代的散烧煤、燃油切实压减。

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竞争,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用户选择权,降低用电成本。创新辅助服务机制,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应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优化电能替代价格机制。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并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等方式,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鼓励地方研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2113.143, 0.60, 0.03%)附加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

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电能替代技术研发予以支持。

积极探索融资渠道。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1899号)要求,配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对于新增电能替代项目,相应配电网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同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地方政府应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给予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五)加强科技研发与产业培育

加快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加大电加热元件、储热材料、绝热节能材料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投入,促进设备升级换代,进一步提高产品能效,形成产业化能力。鼓励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体制机制,结合《中国制造2025》推进实施,鼓励行业内优势企业跨领域组建创新中心,加快与智能电网技术、新一代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发展高端电力设备与增值服务,提升电能替代设备的智能化生产和应用水平。

完善技术标准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电能替代建设和运行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成果转化。制定和完善电能替代产品准入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加强质量监管,增强企业质量意识和履约能力,健全售后保障。

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业结构。探索建立商业化赢利模式,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安全、高效、智能化的电能替代产品和服务。结合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政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5月16日

篇4:《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206月28日甘肃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杜会公信力,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原则

第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备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

7.案件标的的大小;

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服务收费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企事业本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四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收费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计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每工作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并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疑难、复杂或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增加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指导标准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仲裁),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三)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

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

6.在省、市、自治区范围或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诉讼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

(四)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下列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

1.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 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3%收费;

(3)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5%;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l%;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

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一1.5%收费。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费。

(六)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500元一5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

(七)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5%一30%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

(八)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30%。

(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8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法律顾问,3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其他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指导标准收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一30%收费。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律师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也可以按照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报甘肃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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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到xxxx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通知》规定,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定价方式,国家负责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地方确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和医药费用控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通知》强调有关部门和各地都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要坚持协同配套,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要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要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协同推进改革、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看病难,看病贵”得到明显缓解,深化医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20xx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xx岁,比20xx年提高xx岁,人民健康水平总体上达到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降至30%以下,为近xx年来的最低水平。

近日,由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财政部、国家卫计委、人社部“三方五家”联合发布的.一份医改研究报告指出,20xx年至今,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基本实现了医保全民覆盖,低收入人群因病致贫的主要原因——自付费用在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下降。中国向实现全民健康覆盖迅速迈进。国家卫计委统计公报显示,20xx年我国病人费用涨幅低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速。同时,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继续下降。在全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卫生支出占xx%,较上年下降xx个百分点,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启动国家药品谈判,让患者吃药更便宜。今年xx月xx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趋同。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让医疗控费更给力。xx省实施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按病种、按人头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各统筹区实行按单病种付费结算的病种达xx多个;新农合xx个统筹县(市)全部开展支付方式改革,xx个县作为省级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重点联系县,试点获得实质性进展。三明市推行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已实现住院费用全部按病种付费,病种数达xx种。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让看病费用降下来。深圳罗湖区有近37万居民足不出户享受健康保健、慢病预防、常见病诊治等服务,这得益于分级诊疗。罗湖区通过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组建唯一法人的紧密型公立医院集团,区级综合医院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成为医疗联合体,诊疗方案、用药目录、质量保障机制均一致,上下联动,协同服务,家庭医生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篇6:发布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商务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争取到,构建网货下乡农产品(12.96, -0.27, -2.04%)进城的网上通道。

为此,两部门将依托自治区“访惠聚”活动住村工作组,通过党员远程教育站点、文化馆(站)等基层阵地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县级运营中心、乡村站点。

到20,我区将完成搭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台、培育党建带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示范、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丰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功能等十项主要任务。

《意见》要求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精准扶贫重要载体,重点支持南疆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鼓励邮政、供销、物流企业等参与农村电子商务,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商品和服务,让农民平等分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意见》中还要求充分发挥“访惠聚”工作组、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作用。计划以返乡大学生、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各级涉农创业青年协会组织和种植大户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加强知识技能培训、产品标准化、仓储物流、快递服务等配套服务,让广大农民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面对市场,减少中间环节,带动创业就业、促民增收。并将农产品电子商务纳入援疆重点工作内容,充分依托援疆人才、资金、技术等优势资源,推进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

篇7:发布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伊犁州党委组织部、商务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破解“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新一轮发展重要作用,整合部门优势资源,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合力推动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争取到年,构建网货下乡、农产品进城的网上通道,农村网购网销快速增长;自治区“访惠聚”活动住村工作组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销售的规模逐步扩大,依托党员远程教育站点、文化馆(站)等基层阵地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县级运营中心、乡村站点全面铺开,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于农产品“上行”能力明显提升;培育选树一批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典型,形成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搭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乡村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站点、文化馆(站)等改造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网络通信、人才引进、培训交流、宣传推广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发挥孵化功能,促进网商在县乡聚集发展。

(二)培育党建带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创业致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安排组织干事、青年党员、年轻后备干部专门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一批拥有特色农产品、地产品且交通、通信、人才等基础条件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乡、示范村,带动当地农民通过电子商务创业致富。

(三)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纳入“访惠聚”活动。充分发挥“访惠聚”工作组、村组织第一书记作用,以返乡大学生、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各级涉农创业青年协会组织和种植大户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加强知识技能培训、产品标准化、仓储物流、快递服务等配套服务,让广大农民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面对市场,减少中间环节,带动创业就业、促民增收。

(四)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工作。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精准扶贫重要载体,重点支持南疆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鼓励邮政、供销、物流企业等作为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给农村带去现代生产要素和通达的营销网络,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商品和服务,让农民平等分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五)将农产品电子商务纳入援疆重点工作内容。充分依托援疆人才、资金、技术等优势资源,推进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鼓励援疆省市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产业援疆重要内容,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援疆省市在当地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新疆农产品网上分销,完善内地分仓物流配送功能,解决末端物流难题,扩大新疆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

(六)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网络。结合当地农产品资源禀赋、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积极发展网上批发和产销对接等电子商务业务,引导龙头企业、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借助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集中培育一批县域品牌、单品品牌,提升农产品精准营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

(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在内地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建设一批集展示展销、线上订货、线下配送、冷藏保鲜、物流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产品外销平台。鼓励和引导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集中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探索生鲜农产品网上直销,推动农产品规模化、品牌化经营。

(八)丰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作用,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等形式,提高群众对新技术、新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的认知水平。鼓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逐步叠加信息发布、充值缴费、快递包裹代收代发、电子结算等服务项目,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九)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依托党员远程教育、大中专院校等各类培训资源,探索建设地、县级电子商务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重点加大对政府、企业和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营销、具有创业示范作用的复合型人才。

(十)选树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典型。重点选树一批党员带头示范引领、返乡大学生创业、民族团结带动就业、农村青年带头致富、农村现代化生活方式转变、农民经营理念创新等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致富模范,挖掘一批党组织引路、培育电子商务主体、推动农产品流通方式结构性调整、创新精准扶贫新模式等方面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乡、村典型,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先进模式推广,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商务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政治引导、协调服务和组织发动等作用,多方面、多渠道统筹党员远程教育、基层文化阵地、农产品流通等优势资源,形成多部门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各地州市商务局要按照自治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聚集发展合力。各级要充分依托援疆工作机制,引导各地州、县(市)加强与对口省市的对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援助机制。整合使用好原有乡村基层阵地、宽带、电脑、快递、培训基地等方面资源,健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整体策划、专题活动、定期宣传等方式,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和关心新疆农村电子商务、了解新疆优质农产品、支持新疆农产品“走出去”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组 织 部

篇8: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吸收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广泛调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方面参与积极性,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各方参与。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益性。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

(三)严格依照法定规程操作。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恪守投保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在险种设计上要明确保险范围,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

(四)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各地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尚未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养老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的'地区,要依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稳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

(二)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当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要明确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和除外责任,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确定保费标准、赔付方式、责任限额和争议解决方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补充条款或扩大保险范围。要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实施等级费率和经验费率,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三)公开招标保险机构。各地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的设施及管理质量标准,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改进风险管理措施,做好赔偿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坚持源头治理,明确养老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服务第一责任人,以落实机构责任为重点,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执行监管。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积极引导养老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养老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二)健全协作机制。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商解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通报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和安全服务改进措施。

(三)规范资金管理。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和全国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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