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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2-11-18 08:33:0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未蓝”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1:《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

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下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给于正面的鼓励和支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部门,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提出比较概括的建议。综合《指导意见》,通过三个部分:第一、从金融管理的宏观层面给互联网金融正名分、确定支持态度;第二、从监管的分区划片、条线上明确管理部门和权利、责任;第三、从宏观管理、行业管理、企业建设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规制。

第一部分解读

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给于明确的肯定,并以非常明确的鼓励、支持态度,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种方面的具体支持,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支持(产业投资、上市融资)、管理支持、财税支持、信用基础建设支持、相关行业支持。从《指导意见》的支持表态和支持方式看,可谓不遗余力,寄托了对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的要求,并进而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就业寄予厚望。从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监管层延续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并对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给于了宽松监管的明确态度,并呼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这应该是符合中国金融改革和完善的总体规划,以比较合理、温和姿态支持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创新。当然支持并不是无原则的,整顿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有恶果的行业不良应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说的陈词评论没有根据!

1、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1.1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意义:对现有金融业态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深刻影响,客观上实现了弥补传统金融覆盖领域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构建;

1.2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弥补现有金融对小微企业覆盖面不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并进一步在目前政府大力倡导的的创新、就业、发展中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2、积极鼓励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创新融合:

2.1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2.2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金融: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3、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3.1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3.2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3.3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保险+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4、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

4.1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支持;

4.2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5、管理支持:

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

5.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2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5.3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4立法配套支持: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5呼吁地方政府政策支持: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5.6科研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6、财税政策支持:

6.1适用优惠政策:互联网金融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2完善税收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6.3税收扣除政策:落实互联网金融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信用基础建设支持: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7.1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7.2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7.3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7.4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7.5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8、相关行业支持: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部分解读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之一部分,明确金融监管的立场和态度,并明确适用宽松监管政策,为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分别监管。划归片区、条线的管理权限以及责任,与之前的讨论分析并无太大区别,但对于股权众筹公开在网络融资的规定,属于大胆创新,应该是具有突破性的管理调整,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相当意义。

1、明确金融监管、促进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2、宽松监管政策: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3、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律师说明:互联网金融实现融资的快捷、低成本、高效,离不开互联网支付的支持;互联网支付业务既有支付服务的性质,也有与银行管理类似的金融安全的控制需要;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资金支付的隔离一般,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管理必然也不仅仅是支付企业自身的业务问题,人民银行的监管也是必要的,但是否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快捷、高效以及低成本等问题,要看未来如何监管以及如何设置业务成本分摊,有待细则明确。

4、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4.1明确网络借贷的两种分类: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4.2个体网络借贷

4.2.1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特别说明: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延续原有的法律体系规定,没有作新的调整规定,应该理解为出借人为自然人,借款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有些解读认为此处的“个体”没有明确自然人,是政策上将企业作为出借人予以放开。本律师认为上述说法缺乏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规定的支持。

4.2.2个体网络借贷性质:属于中介平台;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4.3网络小额贷款

4.3.1网络小额贷款的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提供贷款);

4.3.2网络小额贷款法律适用: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特别说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有所变化,但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借道互联网发放贷款的方式,并不能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面的限制。

5、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1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5.2众筹平台: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

5.3股权众筹的主要服务方向:创新创业企业、小微企业;

特别说明:

一、公开股权融资一直是政策、法律监管的红线,无论从证券监管、非法集资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公开向不特定对象融资一直是一个明确的犯罪构成。本次《指导意见》以明确的形式对股权众筹融资给于法律定位和支持,是金融管理体系的重大内容调整,这也是真正股权众筹的创新所在;

二、从某种意义上讲,股权众筹的破冰,应该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管理开放。互联网+金融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就是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得到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满足,p2p满足了债权融资的平台支持,而股权众筹实现了股权融资的平台开放。

三、进一步讲,股权众筹之下,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可以实现其ipo。当然,目前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如何限制、投资主体的数量如何限制,尚没有完全确定。

四、股权众筹的开放,对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当然,在现有的法律生态环境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良现象,股权众筹打开的新市场如何监管自然需要更多的下文,有待在发展中规制。

6、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6.1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6.2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6.3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7、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7.1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7.2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8、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8.1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8.2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第三部分解读

是关于对互联网金融宏观管理的框架建设,针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市场需要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但政府管理必然是在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下规制。综合市场需要、宏观调控、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因素,细化管理制度、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是总框架的内容。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监管两个方面,这也是历来呼吁政府管理的民间提法;第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建设提出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完善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建设;第三、对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上强调反洗钱和金融犯罪。

1、互联网行业管理

1.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1.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互联网金融客户资金监管制度: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1第三方存管制度:

2.2分帐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3、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3.1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3.2风险提示: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4、消费者权益保护

4.1消费者教育规划、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4.2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3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5、网络与信息安全

5.1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6、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6.1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6.2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

6.3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7、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7.1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7.2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综合评价:

A、从目前格局看,民间金融借道互联网(p2p)实现了吸引民间个人资金,投资于各种民间融资需求,以及与各种传统金融产品的嫁接,已经是民间融资参与金融大棋盘后的进步;股权众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网络实现公开股权融资,是《指导意见》最大的开放和创新;

B、在法规和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太明确和严格的限制,正是互联网金融一个相对发展的创新空间,只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把握好平台运作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应该有较大发展机会,总体上《指导意见》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利好。

C、支持、促进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指导意见》后的市场也是有门槛的,除国家队参与靠规模大占优,互联网公司靠数据占先,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有靠创新商业模式,或者利用传统民间金融的天然土壤发展。许多评论认为《指导意见》后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已经结束,如果没有《指导意见》的市场是野蛮市场,那应该说在野蛮市场得到成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不是靠野蛮成长的!有《指导意见》后时代的互联网金融更加需要精细商业模式和创新推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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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促进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等,推动旅游与中医药的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极为迫切。利用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中医药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是中医药服务业的延伸和旅游业的扩展,体现了生态健康的内涵,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对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是加快中医药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中医药作为我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有利于宣传中医药健康知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在维护和增强人民健康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是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

目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转型升级期,中医药健康旅游作为旅游与中医药融合发展的新兴旅游业态, 对整合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我国旅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将成为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

(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养生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消费群众极为广泛,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有利于游客深入体验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文化推广与资源展示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于普及中医药知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突出特色、市场主导、多元发展、管理规范”的总体要求,发挥我国中医药旅游资源的优势,倡导中医药健康旅游新观念,推进旅游与中医药的融合发展,开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新模式,构建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体系,传承我国悠久的中医药文化,打造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快速发展,推进我国旅游业的转型升级,提升旅游和中医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元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各地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宗旨,把提升人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逐步完善中医药健康旅游配套设施,提高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水平。

市场主导,政府扶持,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朝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各地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在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上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的发展,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的供给,大力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构建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体系。

突出特色,打造品牌,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项目的特色化、品牌化。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中医药资源特色和我国中医药传统文化,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项目,加大中医药健康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开拓,扩大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

加强管理,规范发展,提升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各地要加强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管理和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标准化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加强与国际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和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的健康旅游理念和方法,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国际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初步形成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体系,中医药健康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初步构建起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体系。到年,中医药健康旅游人数达到旅游总人数的3%,中医药健康旅游收入达3000亿元;在全国建成3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20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企业(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体,培育出一些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企业和知名品牌。

到2025年,形成类型丰富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体系,中医药健康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形成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体系。到2025年,中医药健康旅游人数达到旅游总人数的5%,中医药健康旅游收入达5000亿元;在全国建成5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50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企业(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体,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企业和知名品牌。

三、重点任务

(一)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

发挥中医药优势,使旅游资源与中医药资源有效结合,形成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体系。针对不同游客的需求,大力开发中医药观光旅游、中医药文化体验旅游、中医药养生体验旅游、中医药特色医疗旅游、中医药疗养康复旅游、中医药美容保健旅游、中医药会展节庆旅游、中医药购物旅游、传统医疗体育旅游及中医药科普教育等旅游产品。面向国际市场,大力开发以提供高端中医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医疗旅游产品。鼓励旅行社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及推出中医药健康旅游主题线路。

(二)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

发挥中医药健康旅游资源优势,整合各级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养生保健产品生产企业等资源,引入社会力量,打造一批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为核心,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发掘我国传统中医药文化内涵,提升中医药健康节庆文化品质,培育一批参与度高、影响力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庆品牌,举办中国中医药健康旅游年,支持举办国际性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展览、会议和论坛。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形成一批集健康体检、中医高端医疗和中医养生于一体,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

(三)壮大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

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养生保健产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中华老字号名店以及名胜古迹、温矿泉、博物馆等,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企业(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体。加快中医药健康餐饮开发,打造一批中医药药膳餐饮连锁企业。促进住宿与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的结合,打造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度假酒店。加快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商品,积极做好中医药保健品、中医药文化旅游商品、中医保健器械等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打造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延伸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链,建设中医药产业园和中医药产业集聚区,支持中医诊疗设备、中医健身产品等相关中医药健康产品研发、制造和应用,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旅游部门与中医药管理部门合作协调机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旅游与中医药的融合发展。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跨地区、跨部门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结合实际,将中医药健康旅游纳入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整体布局中,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

制定中医药健康旅游引导政策,出台有利于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融资、税收、土地等政策。逐步增加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扶持企业、社会资本等多元投资。各地要深入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规范行业管理

加强中医药健康旅游的规范管理,建立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的监督机制,规范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引导市场公平竞争。研究制定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的行业标准,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篇3:促进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篇4:促进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推动网络文学健康有序发展,对繁荣文学创作,引导文艺创新,提升数字出版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出版产业新的增长点,丰富网络内容建设,激发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网络文学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追求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紧跟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始终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推出更多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使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和积极向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发展;把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相统一;坚持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并重,规范管理与扶持引导并举,形成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生动局面;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运用,以精品战略、品牌战略和重点项目为带动,激发网络文学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创造热情,构建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的产业格局。

(三)发展目标。用3至5年时间,使创作导向更加健康,创作质量明显提升,陆续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网络文学精品;使运营和服务的模式更加成熟,与图书影视、戏剧表演、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形成多层次、多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在网络内容建设和文艺创新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培育一批原创能力强、投送规模大、覆盖范围广、管理有章法的网络文学出版和集成投送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数字出版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四)把握正确导向。引导网络文学创作者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创作表现的主体,作为审美的鉴赏者和评判者,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内容创作和传播的出发点、落脚点;引导网络文学创作植根现实生活,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倡导网络文学创作塑造美好心灵、引领社会风尚,使网络文学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等方面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实施精品工程。引导网络文学企业把出版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努力推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引导网络文学企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中国文化独特魅力;倡导网络文学企业把创新精神贯穿创作生产全过程,不断增强网络文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推动设立“网络文学精品工程”,支持网络文学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点出版工程项目,在选题立项、作品生产、评选、评奖、表彰和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六)不断提升作品质量。把内容质量作为网络文学的生命线,积极引导网络文学讲品位、重格调,弃粗鄙、戒恶搞;建立网络文学内容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作品抽查、阅评制度,完善符合网络文学作品出版特点的审读流程及管理办法;支持网络文学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有利于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编、审、发出版全过程质量评估体系和控制机制。

(七)健全编辑管理机制。完善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管理机制,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名注册、责任编辑及出版单位署名等管理制度;以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责任追溯为重点,加强网络文学编辑人员内容导向判断和艺术水准把关的发稿能力建设,加强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引导企业建立有利于落实编辑责任制的考评办法和激励机制。

三、保障措施

(八)开展网络文学评论引导。充分发挥文学评论褒优贬劣、激浊扬清的作用,在艺术质量和水平上实事求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表明立场,说真话、讲道理;遵循网络文学创作传播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文学作品内容研讨和评论,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认可作为衡量标准,综合作品价值取向、艺术水准、审美情趣、读者口碑,凝聚社会共识,逐步建立科学的网络文学作品评价体系,切实改变文学网站单纯追求点击率倾向。

(九)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大推动网络文学与新媒体的融合力度,创新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多种内容资源、媒介渠道、技术应用、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优势互补;支持网络文学企业加快信息应用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产品技术标准等高新技术的研发研制及应用推广;鼓励网络文学在选题管理、制作生产、内容表现、编校审读、作品传播、增值服务等诸多环节的技术更新,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版权保护。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建立规范的版权资产登记、使用、流转等环节管理制度,提高存量版权资产评估和增量版权资产使用水平;加快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技术及标准研发和运用,逐步形成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产业链各环节及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版权保护意识。

(十一)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快推进网络出版监管属地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强管理部门网络出版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发挥“扫黄打非”综合协调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利用网络文学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的打击力度;大力整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利益等行为,引导网络文学产业链各环节建立透明、诚信的收益分成机制;督促网络文学企业加强对签约、注册作者和自由撰稿人的规范化管理;搭建数字化社会舆论监督的便捷通道,简化读者举报受理流程,探索引入公众参与监督的便捷途径。

篇5: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篇6: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下面是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

篇7: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各县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建设局,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瑶海分局、庐阳分局、蜀山分局、包河分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加大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竞买保证金); 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 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

二、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达到总地价款的70%后,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手续。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国土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暂不收取。

四、适当调整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90平米以下套型住宅停车指标调整为0.5车位/户;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500米范围内小区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宅及其他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为0.85。居住小区已经预留地下机械停车设备安装空间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后,可以允许其分期建设。

五、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允许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商业设施四周应当有明确的界线。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大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2.5 %。

八、鼓励银行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

九、拓宽房地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

十一、完善房地产业统计制度;建立房地产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理性投资和理性消费;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涉房矛盾纠纷处置力度;加强对房地产领域的宣传规范和舆论引导,杜绝虚假不实信息,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虚假广告等行为。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1年。期间国家、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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