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

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

2023-07-02 08:21:1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甄玉挠”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

篇1: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

今年上半年,福山区劳动保障局受理的维权案件达到300起,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但昨天,记者采访时工作人员介绍,虽然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提高了,但工伤维权还存在许多误区。

想妥协,却换不来怜悯

维权无法“内部解决”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生工伤后,许多工人为保住工作,唯唯诺诺,有的息事宁人,根本不与单位交涉,有的只向单位要点医疗费便心满意足。在福山劳动保障局受理的维权案件中,有20%的求助者是在没有得到企业怜悯的情况下,最终选择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的。

事例一:被机器“吃掉”三根手指,仅索赔一万元,单位仍不理不睬,通过司法获赔7万多元

李义(化名)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去年3月家乡受灾,家中唯一的口粮地被大水吞没,他带着妻子和孩子来到烟台打工。今年4月底,经人介绍,他来到福山一个建筑材料厂上了班。上班的第4天,李义在向机器中填水泥时,不小心将水泥袋子掉进了机器中,他迅速用手捞袋子,结果袋子没捞上来,自己右手的手指被机器搅掉了3个。

李义说:“手指刚被搅掉的时候,我真的绝望了,我在烟台举目无亲,一家三口全指望我一人挣钱养家,好在医院还给我接上了两根手指。”李义出院后已身无分文,因为没钱,手指上的钢钉一直未取出来。无奈之下,李义向单位提出了一万元钱的赔偿,除了取钢钉外,剩余的钱用在养家糊口上,因为他一段时间不能上班,家庭没有收入。李义的要求遭到了单位的拒绝,该单位领导认为,他刚上了4天班,没给单位创造一点效益,出事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在朋友的指点下,李义只好求助于劳动部门。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从中调解,但该单位坚持分文不给。这种情况下,李义起诉到了当地法院,经判决,李义最终得到了7万元的赔偿。

李义告诉记者:“现在找份工作不容易,我当初也没打算太难为单位,没想到单位无情。更让我没想到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我能得到那么多钱!”

事例二:帮同事调解矛盾受伤,索要两万元医疗费和误工费遭拒,通过劳动仲裁得到8万元

面对工伤,石先生与李义的想法相同,想“内部解决问题”,但最终还是诉诸法律。

35岁的石先生在一家公司当班长。今年4月份,公司在酒店举行宴会,他的同事刘某与人发生矛盾,被人叫到酒店外面解决问题。石先生担心刘某与人打架,便随同刘某一同出了酒店,没想到,在调解过程中被人捅伤。

石先生住院后,家里完全乱了套,3岁的儿子、75岁瘫痪在床的老父亲再加上他,所有的负担全部压在了妻子一个人身上,无奈,石先生的妻子只能辞掉工作回家照顾一家老小。

考虑到将来还要在该单位继续上班,石先生只要求单位给付医疗费和误工费2万多元,但遭到拒绝。单位认为石先生是在打架过程中受伤的,不属工伤,单位不应负任何责任。石先生却认为:“我明明是在工作中被人捅伤的,怎么能不算工伤呢?

相持不下,石先生只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最终,他得到了8万多元赔偿。

谈到工伤索赔,石先生深有感触:“员工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一方委屈、一方强硬

僵持不下,选择仲裁

记者采访获悉,在许多职工不懂得用“工伤”这个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同时,还有40%的案件,因为双方意见相差太大,僵持不下,走上法庭。

事例一:女儿双休日上班遭车祸身亡,父母索要25万赔偿,结果通过劳动仲裁只得到8万

栖霞市的小吴去年大学毕业后,在福山一家企业上班。今年4月份,她的班长辞职去了南方。小吴聪明、能干,又有学历,单位领导找她谈话,欲委以重任。因此小吴工作更加努力。

一个双休日,企业经理给小吴打电话,让她牺牲一下休息时间,到单位学习。小吴一直加班到下午两点多才回家,没想到回家路上发生了车祸:小吴骑自行车行至福海路与北四路交汇处时,被横向驶来的小货车撞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得知独生女儿出事后,小吴的父母悲痛欲绝,随即向该企业提出25万元的索赔,理由是女儿没了,给他们夫妇二人精神打击很大,要求精神赔偿。而企业负责人认为,虽然是双休日,但她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应按工伤处理,并答应付给小吴父母11万元的补偿。因双方提出的数额相差悬殊,僵持不下,最后不得不求助劳动部门。

仲裁结果:小吴的父母只得了8万左右的赔偿。

事例二:晚上加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向单位索赔30万,通过仲裁只得到6万元

同样在企业上班的宋先生比小吴幸运多了,他晚上加班回家途中也遭遇了车祸,但保住了性命。

宋先生今年39岁,在一装潢公司上班,因为单位工人少,他经常加班。今年3月17日晚,宋先生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在福山区奇泉路遭遇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出五六米远。因骑摩托车的男子没戴头盔,酒后驾车且无驾驶证,故该摩托车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

车祸导致宋先生两处骨折,医疗费花去4万多元,伤愈出院后被定为八级残疾,摩托车司机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

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宋先生向自己所在单位提出索赔28万元。“如果单位不是总让我们加班到深夜,我不可能精神不集中,更不会出事故导致工伤,并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误工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加起来,我要的这个钱数并不多。”宋先生表示。

然而,装潢公司的负责人不否认宋先生是工伤,但认为赔偿数额过大,只同意给9万元。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走上了司法程序。经过劳动仲裁,宋先生得到了6万多元。

事后,宋先生懊悔不已:“当初还真不如协调解决。”

多一些理智

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后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劳动部门的相关专家。专家建议:发生工伤后,应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理有据地向单位索赔,不要怯懦,但也不要到所在的单位闹事。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工伤事故是属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伤害的,须在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部门或公安部门申报,并向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交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或单位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出具工伤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人或单位没有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工伤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伤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工伤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2:加班维权需要走出的三大误区

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原因,保安、商场售货员、司机、值班门卫等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大多不能正常上下班和休假。那么,这些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发现,在实践中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特殊工作岗位与普通岗位的加班费制度是有区别的,对此,很多人的认识存有误区。

误区一: 8小时以外上班都算加班

【案例】小李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按照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他的工作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天工作11个小时对小李来说时有发生,有时周日也得上班,可公司却没有发过加班费。几年后,小李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加班费。

调查中,法院发现,物业公司对小李等保安实施的都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即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法院计算后,认为小李的实际工作总时间并没有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小李不应再获得加班费。

【法官说法】实践中,劳动者基本都了解我国目前实施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是并非所有的工作岗位都是按照上述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的,除此之外还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实施上述两种特殊工作制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即使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双休日上班了,也不一定能像采用标准工时制的普通劳动者那样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不过,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误区二: 特殊工作岗位没有加班费

【案例】小张是某单位领导的司机,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工作就是每天接送领导上下班,临时有事也会通知小李出车。这样忙活了几年,小李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单位领导解释说小李的岗位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岗位,不存在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小李确实存在部分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的情况,于是判决该单位对小张超过标准工时总时间部分的超时加班费。

【法官说法】如果特殊工作岗位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或者在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就超过部分索要加班费。同样,不定时工作制也仅仅是借助弹性工时制分散工作时间进行机动作业,劳动者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确定劳动定额。如果此类劳动者每日工作总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间超过了40小时,同样应当获得加班费。

误区三: 在上班地点呆着就得算加班

【案例】小王是某大学公寓宿舍的值班门卫,其与该大学签订的是实行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上岗后不久,小王就觉得工作辛苦而提出辞职,并以自己每天工作12小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加班为由索要加班费。

法院调查后发现,大学门卫行业虽然需要让门卫值夜班时呆在值班室,但晚上通常可以休息7小时,不需要提供劳动,综合计算小王的总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时间,于是只判决支付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法官说法】当前,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承担的,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审判实践中,对于加班事实的认定标准,需要强调加班的有效性和被动性,即加班必须是有效的提供劳动的过程或经批准同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对加班的有效性可以提供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被动性可以提供加班通知、加班批准单等。

篇3:维权:农民工工伤

长期以来,农民工维权一直是我国劳动者维权工作的难题之一。农民工群体的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工伤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人们熟知的几大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对于他们尤其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有半数以上农民工不知道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保率长期在较低水平徘徊,通过法定程序索赔成为一项重要的维权手段。但是,受自身文化和经济水平限制,再加上极其繁琐的索赔程序、相关单位的消极配合,工伤索赔的漫漫长路便成为受伤民工与死神之间的赛跑。

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低 索赔耗时36个月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在到的五年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占民工总人数的比例仅上升约5个百分点。20,我国农民工总数超过2.6亿,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仅为7千多万,约占总人口的27.3%.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有56.5%的农民工没听说过工伤保险,有64.1%的人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明确知晓单位给自己上了工伤保险的人仅占17.4%.工伤保险不仅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低,而且其赔付率往往难以抵消巨额的医疗费用。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该如何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呢?

遗憾的是,普通工伤案件的法律程序十分复杂。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数据,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经历3个法律程序,排除司法机关审查、送达等时间因素,最长需历时18个月。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普通工伤案件,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计算,如将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前后需历经12个程序,耗时36个月以上,而如果是职业病案件,经历的程序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个,耗时也将更长。在这套繁琐的链条中,即使工人千辛万苦通过通过法律程序,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拒绝的工人不得不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进一步延长了自己的工伤索赔时间。

一旦农民工遭遇工伤,整个家庭极易陷入赤贫状态,而极长跨度的工伤索赔带来的隐性损失,又有多少人能承受呢?统计显示,工伤处理程序最长需要1514天。如此苛刻的条件下,很多人还未走完这条路便已不在人世。

篇4: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

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

陈宁

一、工伤认定的实体问题

工伤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况,二为视为同工伤的情况。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对前述三大要素的理解不能机械化,应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从宽理解。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含用人单位围墙内的所有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应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围。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如厕方便不仅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其受伤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所致。再如夜班期间,劳动者因生理需求打瞌睡时遭受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致伤。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即预备性工作是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的。譬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预备性活动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若在开展预备性工作途中又转而去办私事,则与工作无关联,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劳动者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到达办公室,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

收尾性工作,须是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且与与工作有关。如矿工、环卫工人等从事比较肮脏工作的劳动者,以及从事纺织、玻璃等粉尘较严重工作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就是必要的,应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如商场保安在看到窃贼现场行窃时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对保安进行攻击,保安因此受到的伤害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劳动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种情况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在外出差期间,劳动者因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的伤害,不在此列。“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娱乐,则以到达的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包括劳动者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劳动者采用非机动车交通方式但遭受其他机动车撞伤的情形,非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劳动者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自行车的行人相撞导致受伤,则不构成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强调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不涉及抢救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

对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突发疾病的时间,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不属于此类情况;二是是否经过抢救,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三是死亡时间,即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四是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及时死者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里未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工伤要素,只要劳动者是在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中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应视同为工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劳动者,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虽与现行工作无关,但也应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认定不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其内部规定对违章操作的劳动者给予处分的权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劳动者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需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一是与劳动者的伤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劳动者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即应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般饮酒或者醉酒与伤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践中,自残与自杀的认定属于难题,一般情况,若自残者或自杀者没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残或者自杀意图的物品时,很难认定构成自残或自杀,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自残或自杀,则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

(一)工伤处理流程图

(二)大连市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市内四区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2、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3、关于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

(2)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期间,招用的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均按生产经营所在地管辖;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认定的案件;

(4)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管辖。

(三)工伤认定程序要点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在工伤认定之前,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属于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2、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6)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1)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2)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3)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4)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5)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6)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7)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8)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9)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10)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11)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一)工伤待遇标准(大连地区)

伤残等级工伤待遇项目工伤待遇标准待遇数额支付单位备注

一级至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41160元工伤保险基金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本人工资为工伤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1715元为例)。

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7730元

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34300元

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30870元

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1543.5元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1457.7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1372元

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1286.25

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个人

五级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27440元工伤保险基金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24010元

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1200.5元用人单位仅针对不能安排工作的情况。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1029元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为1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848元用人单位职工提出解除、终止合同时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以2803元为准)

六级为1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9242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为28个月本人工资48020元

六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41160元

七级至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20580元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17150元

九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13720元

十级为6个月本人工资1029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060元用人单位职工提出解除、()终止合同时支付

八级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5元

九级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030元

十级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015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34300元

八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27440元

九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20580元

十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13720元

篇5:遭遇工伤,该如何维权

题要:近日,工人柯师傅向本报热线反映,他在市区一工地干活时,突然从工地架子上掉下,摔成重伤,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包工头拿出5万元钱作为医疗费,后来再不愿意出钱。无奈之下,他找到工程承包方,要求解决医疗费问题,但协商无果。这让他十分困惑。

近期又有不少工人向本报热线反映,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工人们在小包工头手下干活,没人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出了严重工伤事故后,巨额医疗费用小包工头又无力承担。

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近日,记者就此走访十堰市劳动部门和相关法律人士。

反映:遭遇工伤索赔难

前面提到的柯师傅,在本市一工地上做临时工,该工程是由一家外地公司承包。去年12月1日,也就是柯师傅来到这个工地干活的第3天,他不幸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全身多处骨折,当天被送进市区一家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后来,包工头个人拿了5元作为医疗费,柯师傅认为承包商也应出钱,但承包商却予以拒绝。柯师傅的儿子找承包商协商无果后,又去找包工头,包工头拒接电话,人也不知去向。柯师傅说:“从前期治疗到现在我已经花了6万多,把病治好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这几天还要做手术,但相关责任人都找不到。我想请律师打官司,但律师称,当初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处理起来很麻烦。”

无独有偶,郧县的吴师傅也有类似的遭遇。吴师傅也在一个小包工头手下干活,主要是在建筑工地铺水泥板。上月12日,他在卸水泥板时,不幸从车上摔下来,造成肋骨骨折,现在还住在医院。吴师傅已经花了3800多元的医疗费,小包工头只拿了2000多元。现在工程已接近尾声,吴师傅联系小包工头,但对方说管不了,吴师傅希望晚报能关注此事。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投诉的这些案例中,多数都存在用工方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赔偿难。

调查:未签劳动合同,工伤难以认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一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一个鉴定标准来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些私人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建筑行业是工伤纠纷的高发领域。虽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置之不理。

同时,记者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往往担心自己提出签约,会遭到对方拒绝,而忍气吞声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成为造成工伤事故赔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农民工不懂劳动法律法规,加上他们流动性较大,一些企业也不愿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史鹏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劳动部门就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也就难以将事故认定为工伤,导致索赔困难。

警示:用人单位不缴工伤保险,或处3倍罚款

史鹏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出了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出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缴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费用,用人单位只需出很小的一部分。”史鹏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出了工伤事故后,原来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工伤严重,赔偿额很高,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记者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获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遭遇工伤,一定要收集好证据

来自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一项数据显示,,全市共受理1850起工伤纠纷,完成劳动鉴定850人次,其中一些轻微工伤纠纷,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劳资双方已自行解决。“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人作证,导致劳动关系取证难,是目前一些工人遭遇工伤后难以获得赔偿的主要原因。”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表示,不少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他告诫农民工,平时应多学一些劳动法律知识,并注意收集保存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卡、出入证、考勤表、押金条、工作服等,万一不幸出了工伤事故,也能更好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不幸遭遇工伤时,受伤职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保存好能证明工伤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是将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关键。

那么,当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后,该如何寻求工伤赔偿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可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6: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背景故事:

来自湖北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卢某是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某企业员工。2014年11月30日,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卢某家属找到高新区总工会求助。在区总、企业工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卢某的工伤申请得到了区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可,卢某亲属将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约60万元,卢某年仅8岁的孩子和年迈的父亲将享受规定年限内合计13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出于人道方面的考虑,同意承担卢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区总还向卢某遗孀刘某转交了一笔慰问金。

近日,肇庆高新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驻站律师郑静霞以此案为例,详解“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法律贴士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案例中,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非事故的过错方,因此卢某应视同工伤,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特别提醒

提前下班,在合理期限内在途中遇车祸也可算工伤。提前下班问题应由单位予以纪律处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若要申报工伤,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并不能就此断定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的其他证据,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或本人负次要责任,就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

【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相关文章:

1.走出习字教学的误区

2.走出中国式英语作文三大误区

3.走出化学多媒体教学的误区

4.三级英语经验走出三级英语的考试误区

5.走出高三英语学习的三大误区

6.走出政治新课改的三个误区论文

7.走出职业销售经理培训的误区

8.走出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评价的误区

9.走出放任型家庭教育误区蓝天教育网

10.少男少女如何走出青春期的五大心理误区

下载word文档
《走出工伤维权的误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