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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3-06-17 09:06:3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小可爱的小可爱”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简称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年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共奖励项目7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60项左右。

第五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土资源部将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组织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在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八个方面开展评奖工作。具体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推 荐

第八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限额推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国土资源系统的学会为推荐单位。

推荐报奖项目须经推荐单位科技专家委员会初审,并按照推荐指标申报。

第九条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

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的报奖项目(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除外)应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科普作品和论著的公开出版时间不低于两年。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十二条 申报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项目,如果以相同项目内容再次申报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秘书长组成。主任由专家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专家委副主任担任。

篇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终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仲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提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建议;

(四)为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办公室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具体情况,从具备专业评审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报专业评审组组长批准。专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有三分之一比例的调整。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报奖项目的审查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有争议的请奖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

(三)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专业组评审结果。

四、评 审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审”制评审产生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指专业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会。“三审”指推荐单位申报审查、专业组评审审查、奖励委员会终审审查。

第十八条 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网络审阅打分、会议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项目答辩、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办公室提出补充人选,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以投票方式表决产生。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如当年是报奖项目完成人的或与报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 示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提出,超过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初审后的报奖项目,应在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应在国土资源部媒体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应在国土资源部媒体上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备案。

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对报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本年度暂不授奖。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项目,须由项目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交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同意方可退出评审。

六、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条 公示后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已评上的项目不予授奖,取消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三年。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取消推荐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主管和其它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评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合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个人及其团队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七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别为六项、十四项、二十八项。

第八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对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其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由市政府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月8日发布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的作用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篇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30%;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2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主要作用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篇5: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类别:

(一)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评奖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评委),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市奖评委办公室设在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市奖评委由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奖评委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第六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七条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八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上报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组织不同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应当按照海口市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奖励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第十二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向市奖评委报告,由市奖评委进行综合评审后,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审定。

第十三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奖评委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布的项目、人选或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并应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四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项奖金20万元。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7万元。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每个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口市财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获得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重大问题的,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作为他人骗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报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20日起施行。1993年8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海府[1993]71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的作用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篇6: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体现客观、公正、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在奖励活动中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的公民。

篇7: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经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和科学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并运用于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7人、5人和5人,

第三章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篇8: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同行业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并已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和参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处理。

第十七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授奖。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八条 获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10万元。

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项目发给奖金: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九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6月19日五届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篇9: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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