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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科学技术奖励一瞥

2023-06-06 08:49: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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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科学技术奖励一瞥

篇1:法国科学技术奖励一瞥

法国科学技术奖励一瞥

根据巴黎市负责科技事务的'副市长Danièle AUFFRAY女士介绍,法国政府至今没有在国家层面颁布与中国一样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颁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作 者:蒯强  作者单位: 刊 名:全球科技经济t望 英文刊名:QUANQIU KEJI JINGJI LIAOWANG 年,卷(期): “”(12) 分类号: 关键词: 

篇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

国务院关于xx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xx】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决定,对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xx签署,授予闵恩泽院士、吴征镒院士xx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热河脊椎动物群的研究”等39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卫星新型姿控储能两用飞轮技术”l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王码五笔字型”等50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9409工程”1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成套技术”等19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海水循环冷却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等235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英国地球物理学专家李向阳、美国材料科学与工程专家刘锦川、俄罗斯地学专家尼·列·多布列佐夫、德国生物学专家彼得·格鲁斯和国际水稻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闵恩泽、吴征镒两住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xx-)》,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3: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x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卤醇脱卤酶的基因工程菌构建制备及催化应用关键技术”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一逆变桥拖动多台电机实现输入功率同时随负载和转速变化控制系统”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电炉炉底镁橄榄石干式料及其制备方法”等5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黄磷清洁生产新工艺及应用”等8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深层地下水降度净化贮存工艺在原酒提质中的应用”等17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全悬挂耐高温锅炉灰渣刮板输送机”等29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授予“三峡库区茶叶品种筛选与示范”成果科技成果推广奖二等奖;授予“xxx地区核桃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及应用”等3项成果科技成果推广奖三等奖;授予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科技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加速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特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4: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科技创新,加快新区建设,根据《xx市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黄政发〔xxx〕46号),决定:

授予崔云龙、张新功金星奖。

授予“生物计算理论及其在系统生物学中的应用”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两亲嵌段共聚物的胶束自组装及其载体应用”等3个项目为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海洋天然气水合物热力学研究”等6个项目为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授予“一种衣康酸连续热结晶的提取方法”等3个项目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节能高效多功能空气源热水热泵机组”等7个项目为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一种新型蓝莓果干的生产工艺”等15个项目为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授予“悬浮填料循环流动强化硝化系统的研制与应用”等5个项目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晚熟出口大花生青花1号选育及推广应用”等10个项目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海藻保健型仿真素肉的制备技术”等20个项目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授予“被动房关键技术集成应用及xx气候带研究”等5个项目为国际科技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大力弘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勇于创新、敢于突破的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为加快“实施海洋战略、率先蓝色跨越、建设美丽新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5: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卤醇脱卤酶的基因工程菌构建制备及催化应用关键技术”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一逆变桥拖动多台电机实现输入功率同时随负载和转速变化控制系统”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电炉炉底镁橄榄石干式料及其制备方法”等5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黄磷清洁生产新工艺及应用”等8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深层地下水降度净化贮存工艺在原酒提质中的应用”等17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全悬挂耐高温锅炉灰渣刮板输送机”等29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授予“三峡库区茶叶品种筛选与示范”成果科技成果推广奖二等奖;授予“x地区核桃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及应用”等3项成果科技成果推广奖三等奖;授予湖北老巴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科技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加速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特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x年度x市科学技术奖励获奖目录

x市人民政府

x年2月3日

篇6: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鼓励技术创新,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个类别。

第三条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暂行规定,负责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为科教兴市和莆田市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实施推广后使莆田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提升莆田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八条莆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或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或超过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项目研究中,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七)在科学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莆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九条认为符合莆田市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推荐申报。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条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篇7: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

(一)初审: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获得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奖金额度。具体标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后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次申报莆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撤销奖励的个人,四年内不得申报莆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缔。

第十八条参与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各县(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莆政综120号《莆田市科技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篇8: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简称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年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共奖励项目7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60项左右。

第五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土资源部将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组织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在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八个方面开展评奖工作。具体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推 荐

第八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限额推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国土资源系统的学会为推荐单位。

推荐报奖项目须经推荐单位科技专家委员会初审,并按照推荐指标申报。

第九条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

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的报奖项目(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除外)应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科普作品和论著的公开出版时间不低于两年。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十二条 申报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项目,如果以相同项目内容再次申报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秘书长组成。主任由专家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专家委副主任担任。

篇9: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终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仲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提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建议;

(四)为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办公室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具体情况,从具备专业评审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报专业评审组组长批准。专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有三分之一比例的调整。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报奖项目的审查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有争议的请奖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

(三)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专业组评审结果。

四、评 审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审”制评审产生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指专业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会。“三审”指推荐单位申报审查、专业组评审审查、奖励委员会终审审查。

第十八条 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网络审阅打分、会议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项目答辩、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办公室提出补充人选,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以投票方式表决产生。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如当年是报奖项目完成人的或与报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 示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提出,超过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初审后的报奖项目,应在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应在国土资源部媒体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应在国土资源部媒体上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备案。

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对报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本年度暂不授奖。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项目,须由项目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交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同意方可退出评审。

六、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条 公示后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已评上的项目不予授奖,取消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三年。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取消推荐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主管和其它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评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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