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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2-07-26 08:13: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二郎腿毛”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篇1: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扎赉特旗20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养殖小区、种猪扩繁场场址选择

1、场址应选在地势平坦、高燥、通风的地方,雨后场内不积水,保持干燥。

2、水源充足:在干旱或结冻时期要满足猪对水的需求、水质良好。

3、电源方面:距电源较近的地方建设猪舍,保证机械(饲料粉碎机、拌揽机、青贮切碎机等)用电及照明用电。

4、公共卫生:猪场距离住宅区一般应在1000米以外,距离交通要道、牛场、羊场要在500米以外,距主要河流、工厂要在1500米以外,距风景旅游区要在米以外。

5、养殖场选址必须经旗生猪产业化猪场建设管理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小区建设标准及补贴方式

(一)建设标准

1、小区猪舍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并严格按照全旗统一设计图纸构建,如有改动,需报旗生猪产业化办公室批准进行设计变更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验收。

2、小区土建完工,按猪舍面积每20平方米引进1头能繁二元母猪,并经畜牧部门鉴定合格的可繁优良种猪。

3、年出栏商品育肥猪1000头以上(含1000头)是指从引进种猪后一整年所出栏商品育肥猪数量。

4、母猪妊娠舍、产仔舍、仔猪保育舍均为全封闭,且有保暖设施,育肥舍可选择全封闭或半封闭。

5、舍内饮水器、产床、料槽、仔猪保温箱,配种栏、生长育肥栏、仔猪培育栏等配套设施齐全。

6、猪场有消毒室,猪舍内有通风换气窗,排污设施齐备。

7、猪舍按建设标准土建完工,引进可繁母猪数量达到标准的,猪舍按建筑面积属全封闭的每平方米补贴80元,属半封闭和采用氧化镁锌材料建设的.每平方米补贴50元。

(二)补贴方式:

1、按标准土建完工,引进可繁母猪达标的兑现补贴资金的50%。

2、一年内每存栏50头可繁母猪、出栏商品育肥猪1000头的补给剩余部分。

三、规模养殖户建设标准及补贴方式

建设标准:新建猪舍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上、引进可繁优良种猪10头以上。

补贴方式:按照猪舍建筑面积属全封闭每平方米补贴30元,属半封闭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一次性兑现补贴。

四、对新建种猪扩繁场的建设标准及补贴方式

建设标准:建设面积为5000平方米(全封闭)且为砖混结构、引进祖代可繁基础母猪300头。

补贴方式:按照猪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80元,种猪每头补贴500元,一次性兑现补贴资金。

利用现有房舍改建、扩建的养殖小区、种猪扩繁场不享受建设补贴。猪场的生活管理区建筑不予补贴。

本细则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与扎赉特旗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同步实施,由扎赉特旗生猪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

为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1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旅游局、文体新局、审计局、工信局、统计局、政务中心、CBD办、金融办和各街道(园、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一)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旧楼宇提质改造成商务楼宇、新建立体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所建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并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其楼宇入驻企业工商税务关系注册落户在我区占入驻企业的80%以上,商务面积使用率达到6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五星级酒店入驻商务楼宇的,其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2)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新建停车场的项目需提供停车场原规划用途、停车设备供货合同、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结算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若为社会公共立体停车场还需提供该停车场所服务的楼宇或区域相关情况资料);(3)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认证资料。

(二)隆平新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201月1日以后,在隆平新区投资新建工业楼宇、投资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效益。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新建工业楼宇或标准厂房项目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3)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4)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凭证;(5)三种类型项目均需提供项目纳税凭证。

(三)文化产业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 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文化类公司或投资建设的文化类项目(具体定义参照国统字[]24号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的独立法人或投资主体。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产业项目开发的有关批文及相关情况说明;(2)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项目)纳税凭证复印件;(4)注册公司和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相关财务报表。

(四)引进金融机构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自1月1日后引进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入驻我区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总部: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法人机构。

全国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的湖南省分行(外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长沙分行。

独立纳税的市区支行:由以上银行依法设立的具备单独纳税资格的分支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总部: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证监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全国性总部法人机构。

证券公司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总部法人机构。

基金管理中心、股权交易中心: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经相关部门核准成立的基金管理中心及股权交易中心。

以上被引进金融机构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须落户我区并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1)申报奖励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自身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规划建设或物产权的有效凭证;(2)被引进金融机构税务登记所在街道(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3)被引进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确认被引进金融机构具备奖励资格的证明材料;(5) 确认被引进金融机构引进过程的证明材料;(6)调整变更经营业态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终止租赁或退租协议、入驻合同及证明引进金融机构实际经营面积的有效资料。

(五)引进企业总部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月1日后引进企业总部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申请总部企业引进奖的基本条件:(1)被引进的企业总部法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在芙蓉区;(2)符合芙蓉区产业发展规划;(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4)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5)实行统一核算,并在芙蓉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种类型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一个省域以上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其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一个省域以上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境内外大型企业: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批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入驻我区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总结算资格的大型企业总部。

3、申报资料:(1)需提交申报奖励的业主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产权凭证;(2)被引进企业总部税务登记所在街道(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3)被引进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被引进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以及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证明资料);(5)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书面承诺内注册地址不迁离芙蓉区,不改变在芙蓉区的纳税关系。

(六)引进品牌企业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引进品牌企业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奖励办法》中的“国标五星级酒店”是指符合国际标准的五星级酒店。

国标五星级酒店:指最新进入《HOTELS》杂志全球酒店300强或国家旅游局授予的五星级酒店(集团),注册入驻我区投资创办或经营五星级酒店实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际品牌经营企业:指引进国际品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或设立直营旗舰店。

规模型现代服务业企业:除金融业及房地产业外的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行业中规模、档次、水平领先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50万元以上。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指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在国内外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1)需提交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产权凭证;(2)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被引进企业注册登记时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4)被引进企业证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资料或证书;(5)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出具企业在国内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6)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说明材料;(7)一级物业公司另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主要业绩资料。

(七)引进文化产业奖(文体新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引进文化项目和文化企业的业主单位或个人。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要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文化项目和文化企业。

3、申报资料:(1)新注册公司或项目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产业项目开发的有关批文和相关情况说明;(2)缴纳区本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注册公司和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相关财务报表;(4)由被引进公司或者产业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金融机构入驻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的省域(级)及以上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

2、认定条件:执行本《实施细则》“引进金融机构奖”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

3、申报资料:(1)申报新入驻奖的金融机构需提供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人事任命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资料;(2)申报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3)申报租金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4)金融机构自建经营用房的,需竣工投入使用才予以奖励,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

建房、购房、租金补贴均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一次性核定授奖额,分三年平均发放。

(九)企业总部入驻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新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

2、认定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企业总部奖”中关于总部企业类型的认定标准。

3、申报资料:

购买商务楼宇的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3)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以及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证明文件);(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自建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所建房屋产权证;(3)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办公面积的70%的证明材料;(4)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同上);(5)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票据。

租赁总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发票;(3)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同上);(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建房、购房、租金补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一次性核定授奖额,分三年平均发放。

(十)品牌酒店入驻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的获得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的宾馆酒店。

2、认定条件:

国标五星级酒店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引进品牌企业奖”中关于国标五星级酒店的认定标准。

入驻我区的国标五星级酒店,正式营业并缴纳区本级税收。自纳税之日起,仅累积计算区本级税额,待取得“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后予以累计颁发奖金(2011年12月30日前入驻我区的国际五星级酒店仍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3、申报资料:(1)酒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证明为国标品牌五星级酒店的相关资料;(3)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获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十一)工业企业入驻奖(工信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新入驻隆平新区的工业企业(不含更名、股改及原属本区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新入驻隆平新区的工业企业指在隆平新区新创办或由区外新转入并依法注册登记,自申报纳税之日起第一、二、三个纳税年度实缴区本级税额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补欠缴税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入驻审批登记表;(3)区外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二)文化企业入驻奖(文体新局)

1、奖励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新办或从区外迁入的,符合《奖励办法》界定的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服务项目投入正常生产经营。

3、申报资料:(1)新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公司运营情况的相关说明材料;(2)实缴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新注册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

(十三)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

2、认定条件:当年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报表并经区统计局认定。

(十四)企业创品牌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认定条件: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湖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在所获品牌证书有效期内,实行一品牌一奖励。

3、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获奖品牌(商标)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五)楼宇提质升级奖(CBD办)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对陈旧办公楼、商业裙楼、综合楼的功能业态提质改造为商务楼宇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对上述旧楼宇提质改造为商务楼宇后,引进符合《奖励办法》七、八、九、十条与本《实施细则》对应条款界定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品牌企业、文化产业等企业入驻的。

3、申报资料:(1)调整变更前、后入驻业态及企业的相关证明;(2)《奖励办法》七、八、九、十条对应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申报资料。

(十六)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局)

1、奖励对象: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

3、申报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 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七)科学技术奖(科技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授予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3、申报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3) 申报成果转化奖的需提供发明专利产品销售税务发票、上年度及本年度区本级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统计局认定的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产值统计报表。

(十八)企业上市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并已经营两个年度以上,依法缴纳区本级税收,成功上市正式发行股票。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3)提供湖南省金融证券办关于年度进入省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正式文件;(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九)工业发展奖(工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纳税的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销售产值按照统计部门年终公布的统计报表认定。对销售产值突破20亿元后的企业,按照销售每新增产值10亿元,奖金增加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新创数字化企业“七个一”的达标认定,按芙工信字[2012]3号文件《关于在全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考核认定。

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部门考核认定。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3)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5)企业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事迹材料、证明资料;(6)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二十)商贸发展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认定条件:

市场改造提质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1)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主体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向市、区统计部门汇总报送常规统计报表,报表率100%;(3)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诚信赔付机制完善,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4)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1)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1)年内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3)规范管理,企业按制度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3、申报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年和当年的年度统计报表并经区统计局认定;(3)市场改造奖还需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经市、区统计局认定的相关证明资料;(4)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还需提供市、区统计局的相关认定资料。

(二十一)企业发展贡献奖(原税收贡献奖)(财政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银行除外)企业。

2、认定条件:

计税口径:申报当年1—12月份所缴税额。

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补欠缴税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包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新落户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区外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4) 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常驻企业还需提供上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十二)“两型”示范创建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两型”示范创建单位。

2、认定条件:2011年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示范企业”、“两型示范商店”(市场、商场、酒店)、“两型示范建筑”称号的创建单位。

3、申报资料:(1)“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并予以奖励表彰的文件资料。

(二十三)街域经济发展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区属街、园、局。

2、计奖办法:按年度实际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总产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新增规上(限上)工商企业、协税护税等五大项工作实绩,分别由商务旅游局、工信局、发改局、统计局和财政局负责考核,以100分制计奖(上述每大项工作实绩各占20分),每分计奖1万元。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计分方法(隆平高科技园只考核招商引资指标,分值12分)

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任务占14分:各街道、湘湖管理局社零指标按完成率(满分10分)和贡献率(满分4分)综合计分。完成率=实际完成年计划百分比×10分。贡献率计分方法:实际完成10亿元以下的,计1分;实际完成10—40亿元的,计2分;实际完成40—70亿元的,计3分;实际完成70亿元以上的,计4分;②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占6分:合同外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计算,满分1分);市外境内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3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3计算,满分1.3分),市外境内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2分(按完成任务月份数/12×1.2计算,满分1.2分);省外境内到位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3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3计算,满分1.3分),省外境内到位资金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2分(完成任务月份数/12×1.2,满分1.2分)。

(2)规模工业总产值指标计分方法(此考核指标隆平园分值28分)

①规模工业总产值指标完成数基本分占10分(隆平园分值20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0计算,满分10分;②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占6分(不包括隆平园),按Yi=(Xi/Xmax)×6计算,其中Yi表示街道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Xi表示各街道实际完成值,Xmax表示各街道中完成值的最高值;③日常工业运行调度工作,安全生产、信息化等工作占4分(隆平园分值8分)。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计分方法

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任务基本分占10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0计算,满分10分;②指标贡献分占4分,按Yi=(Xi/Xmax)×4计算(其中,Yi表示街道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Xi表示各街道实际完成值,Xmax表示各街道中完成值的最高值);③项目启动拆迁、建设情况占4分,按(实际启动项目数/计划启动项目任务数)×4计算;④两型、能源等工作开展与推进各占1分,按实际工作进行考核。

(4)统计工作考核计分方法

①新增企业户数指标完成值占10分,若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计10分;若指标完成值<平均值,按指标等分=(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该指标分值计算得分(指标完成值为2012年季度和年度单位申报中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房地产、限额以上服务业的企业数);②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占10分,根据芙统字〔2012〕3号文件《2012年街道、园、局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百分制计分,根据年底得分/10换算得分;③统计工作考核得分按新增企业户数和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两项工作完成情况合计得分,其中上半年完成情况计总分值的30%,年终完成情况计总分值的70%。

(5)协税护税工作考核奖励方案由财政局负责,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本项奖金由街道(园、局)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作为对经济部门及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专项奖励。

(二十四)楼宇优质服务奖(CBD办)

1、奖励对象: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2、认定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所服务的楼宇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为入驻企业服务满意率(以书面问卷测评为准)达95%以上;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开展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房产税的清查和征收工作;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及所在街道收集新增“三上”企业资料,并及时提供符合“三上”标准的相关企业情况,楼宇企业中“三上企业”报表率和收集率达100%;积极协助区政府招商引资,督促和协调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证,入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率达95%以上。

3、申报资料:(1)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楼宇《规划建设许可证》;(3)入驻楼宇企业管理台账;(4)楼宇租、售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的凭据;(5)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入驻企业填写的楼宇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十五)融资服务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缴纳区本级税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2、认定条件:(1)为区内企业实际融资(贷款)额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2)按省、市、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业务、合格规范,经区金融办年度考核排名前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小额贷款公司。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公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与区内中小微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或贷款合同及相关中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4)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票据(放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十六)优化经济环境奖(政务中心)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区直部门和市垂直管理部门。

2、评定方法:由市民评议政府领导小组和群工办对被评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别取排名前三名的3个区直部门和排名前两名的2个市垂直管理部门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称号。

三、奖励的申报、核实、审定

1、申报:由企业向所属街道(园、局)提出申请,各街道(园、局)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分类报送各奖项的区直责任部门。

2、初审:区直责任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即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报奖项进行初审,做到奖当其功,适用标准无差错;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并负责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初审情况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

3、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初审资料后,即组织综合审核组成员单位对初审合格奖项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退回责任部门,复审合格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复审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申报奖励的企业有涉及《奖励办法》第三十二条约束条件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扩大旅游投资,加大石门旅游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拓展旅游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石门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县内各等级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县内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本县各乡镇(街道、区场),有关新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县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生效。于每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五条  游客招徕奖

旅行社招徕县外团队游客(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散客不列入),游览我县景区或参加我县举办的重大旅游活动,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旅游人数奖。全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达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按一日游每人5元、过夜游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超过1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5万元,超过5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20万元。

2、旅游大巴专列奖。组织旅游大巴或旅游专列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200人奖1万元,400人奖2万元并以此类推。

3、自驾游车队奖。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100人奖0.5万元,200人奖1万元并以此类推。

一日游和过夜游需游览至少1个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门票的景区,过夜游住宿饭店需证照齐全、符合团队游客接待条件。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算奖励。旅游人数奖须每季度一次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须在行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

游客招徕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见附件)、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游客入住饭店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旅游活动奖

1、举办活动奖。各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连续自行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从第三年(届)起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2、参与活动奖。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举办活动单位须先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并审批认可。

旅游活动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节庆活动相关证明文件(如申请报告、活动方案、新闻稿件及图片、影音资料、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旅游宣传奖

1、旅游广告宣传奖

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自行在县外发布石门旅游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按实际广告宣传费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旅游媒体宣传奖

(1)对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的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石门旅游新闻。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5万元;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3万元。

(2)对全年在市级及以上媒体(自媒体平台除外)发表的原创旅游新闻信息和新闻专题进行评选。评选“优秀旅游新闻”前三名和“优秀旅游专题”前三名,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对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自主承办专业宣传石门旅游二年以上自媒体,关注人数在8万人以上的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固定补助5万元;对在自媒体发布石门旅游正面宣传信息获点击量5万人次以上的,一篇奖励0.2万元,上不封顶;对持续发布石门旅游信息的新媒体,年发稿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旅游宣传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合同及费用发票复印件,稿件刊发、发布到各级媒体的原稿,现场提供新媒体粉丝数量及点击量的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红色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或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为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优秀奖和参与奖除外)并批量投放市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7、旅游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级旅游部门专项表彰的,经审核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旅游品牌创建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品牌创建或表彰官方文件。

第九条  旅游招引奖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品牌的本地企业或个人,经审核评定后,给予5―10万元奖励。

2、对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县内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旅游招引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品牌落地的开工证明文件(如场地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品牌授权书或品牌认定书等。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奖励受理与申报

本办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20日前按奖励申报资料要求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与拨付

奖励审批: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拟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与县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奖励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1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件以上的奖励对象,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景区名单以县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门县旅游促销和宣传奖励办法》(石政办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篇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三)是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成果应当具有应用广泛的证明。在本单位或只在一个单位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包括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士),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授奖项目总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按行业比例分配到各专业,最终名额比例由评审委员会协调,以控制评奖总数。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取得重大突破”是指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所属行业处于最高水平。

第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已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五条 《办法》中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市长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并具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具有全部或部分原创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发明专利、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

该项目申报时应阐明创新及发明的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实现的技术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所列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较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医疗、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申报还需考虑以下情况:

(一)医疗技术上的重大成就应提供推广应用的情况,同时须在临床上得到广泛应用并证明确实有所突破才能申报;

(二)新药研究应具有国家药监局的许可证方可申报,医院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三)医疗器械研发项目必须具备市以上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度。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8个;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一21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一5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药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技和信息局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分类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确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深圳市科技成果(项目)评价专家库中挑选,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地聘请。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同时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直接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每年度可以3人共同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因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等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证书(文书)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定当年未授奖的项目,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的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并经过初步评议后,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经讨论及无记名投票产生各专业组推荐的市长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奖及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和缓评及不评的项目;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拟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推荐为市长奖的侯选人由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在答辩会上做出介绍)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答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介绍该成果的意义、主要创新点、达到的水平、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先投票表决一等奖并在会上公布后依次再进行其他等级的投票表决);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推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四十八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四十九条 对同一内容或是类似课题做出改进重复申报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定。

无重大实质性改进的,视为重复申报,取消本次评奖资格。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人民币50万元。

深圳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每项奖金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等应当设立专项财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每年的经费开支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评审工作将逐步推行电子化,以便更加客观、科学、准确、公正地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5: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通过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通过集成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经5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的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

(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

(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四)中央在京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奖励办申报。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 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条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评审:

(一)每个推荐项目确定二名主要评审员(简称主审员),主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申报一等奖成果,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并组织主要完成人答辩。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到会评委须超过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成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奖励办负责将处理意见提交复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做出的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对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在国家限定的数量内择优向国家推荐。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举报。 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应当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告知举报组织或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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