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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3-03-20 08:04: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不要说话”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后的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供大家阅读。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篇1: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八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精品课)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优惠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两门选测科目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博雅计划)、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入选资格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国防生和定向生录取线参照北京大学统招生调档线执行。若出现志愿率不足的情况,可适当降分录取,其中国防生最多不能超预估统招生调档线20分以下,定向生最多不能超过预估统招生调档线10分以下,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招收同类别生源地区招收。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国防生(含“双学籍”飞行员)、定向生、“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外语(课程)类专业只招收英语(精品课)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55622

招生监督邮箱:jwbgs@pku.edu.cn

北大招生网:

下面是小编给您推荐的招生章程的

篇2: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本科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两种形式。

提前批次招生按综合评价办法录取,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言文化能力测试,具体招生简章学校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专业可招收任何外语语种考生,但入校后二外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上海考生要求以原始成绩投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的考生,由于该专业全英文授课课程较多,高考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卷面满分值的85%。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和高校专项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学费为3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址:joinus.bfsu.edu.cn,招生办公室E-mail: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8816259。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3:北京工商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商大学 国标代码:10011

北京工商大学是在6月由北京轻工业学院(1958年成立)和北京商学院(1950年成立)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条 学校总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合1230.6亩),分为良乡校区和阜成路校区。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内,阜成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11)号。原则上我校20入学的学生在良乡校区学习。

第三条 学校专业优势突出,覆盖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和历史学等多个学科门类,培养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复合性应用型高级人才。普通本科层次招生类别包括文史类、理工类、艺术学(设计学类)等。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根据培养要求,我校商务英语专业原则上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要求口试成绩合格(达到满分的60%)。设计学类专业参照我校2015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有关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照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有关要求;面向北京考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等按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将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无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分专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其 他

第十四条 目前我校学生按学年交纳学费,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其中商务英语专业学费为5000元,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为10000元,统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风险和精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50000元,其它专业学费为4200元或4600元。如果实行按学分收费方案,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的规定,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阜成路校区标准分别为550元或900元,良乡校区标准分别为750元、1200元和1500元)的住宿费用。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100048

咨询电话:(010)68983272、68984711、68984682、81353997

监察电话:(010)68984687、81353212;价格举报电话:(010)12358

学校网址:www.btbu.edu.cn

招办网址:zsb.btbu.edu.cn

篇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大学20招生简章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学校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

办学目标:北京科技大学发扬“学风严谨,崇尚实践”的光荣传统,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特色突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国家培养高质量、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校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北京市朝阳区管庄校区(高职生)。

第三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科技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科技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2至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我校设定理科为物理,文科为历史,等级要求达到AA。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按照A+A+、A+A、AA的顺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考生和各类特长生在达到同样等级条件时,方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专业(艺术类)参加艺术类提前本科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重点本科批次录取。

艺术设计专业(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艺术设计专业招生简章》进行。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①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需参加当地的英语口试,要求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日语、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德语为零起点),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

②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其次为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国防定向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国防定向生招生简章》进行。国防生录取工作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进行。

第十六条 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理科实验班:

学校为了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创新型人才,经教育部批准,从开始招收理科实验班。理科实验班前两年执行特别制定的具有特色的培养计划,第二学年末,主要根据学生志愿分专业,第三学年进入相应专业的自然班学习,并配备由资深教授担任的学术导师,同时进入课题组重点培养。完成实验班教学计划的优秀毕业生具有保研资格,实行本、硕、博连读。理科实验班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考生高考实际总分高出我校在本省录取最低分20分以上。

第二十条 大专业与大类招生:

①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按材料科学与工程大专业统一招生,两年后由学生自主选择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成形与控制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功能高分子材料、表面科学与工程七个专业方向之一进行学习。

②经济管理学院按三个大类进行招生,分别是“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和“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包括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两个专业,“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会计学两个专业,“经济学类”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两个专业。新生进校一年半后开始分专业学习,专业选择的原则基本是自愿与学院协调相结合,需要考虑学生在校前一年半的学习成绩。

③机械工程学院的机械工程及自动化、车辆工程两个专业按机械类统一招生,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两个专业按能源动力类统一招生。按大类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实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半后学生将根据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学习。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设计专业(艺术类)每人100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5000元/学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商务日语专业每人75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6000元/学年(中日合作交流班国内学习费用为0/人学年(其中:学费6000元/人学年,特别培训费用及出国相关手续费用14000元/人学年))。如果国家调整2011年学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情况:我校针对本科生设立的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和5000元;人民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金额从500元至5000元;我校设立新生入校奖学金,对于考入我校的新生,奖励在本省入校新生中排名前3%的学生每人5000元(要求获奖者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理工科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80分,文科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50分);社会奖学金为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有宝钢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等近二十种,金额从3000元至10000元;除此之外,学校还设有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体育之星奖学金等。以上所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达50%。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问题,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中海油助学金、曾宪梓奖助学金等多种助学金;设有贷学金和困难补助,并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为学生联系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高招咨询: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5294  62332893

学校网址:www.ustb.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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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2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化工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肩负着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以及原创性高新技术开发的使命。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北校区和西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涧路29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统计和分析录取新生数据,为学校招生决策提出参考意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8.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10.完成学校交办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北京化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配原则和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约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只认最高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提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依次安排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2022年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3.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至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4.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校工商管理类(新文科经管法)、英语、设计学类等专业(类)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5.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2)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考试。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高考成绩进行投档,并参考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6.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化工与制药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精英工程教育试验班)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专业均参加各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合作办学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只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时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7.学校推进书院制改革,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开设工科试验班(宏德书院),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非综合改革省份原则上考生投档成绩应在本省(区、市)投档给我校学生成绩的前50%。

8.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针对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及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招生简章。

9.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10.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学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政策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2022年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设计学类(含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每学年10000元/生;化工与制药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精英工程教育试验班)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40000元/生,国外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执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50000元/生,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60000元/生,国外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专业每学年5000元/生。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对于品学兼优学生,学校设有不同层次、类型和级别的国家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诺不让学校任何学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除国家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之外,学校还设有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社会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 64435706

招生办公室咨询邮箱:zsb@mail.buct.edu.cn

招生办公室传真:(010) 64414824

本科招生网站:goto.buct.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10) 64434762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邮箱:jiwei@mail.buct.edu.cn

2022中国最好大学排名

第一名:清华大学(清华大学)(010-62793001,始建于1911年北京,初称清华学堂,中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中国著名高等学府,综合性/多科性工业大学)

第二名:北京大学(北京大学)(010-62751407,创办于18,初称京师大学堂,十大名牌大学,211/985国家重点建设院校,中国较早的国立综合性大学)

第三名:浙江大学(浙江大学)(0571-87951111,前身为创立于18的求是书院,十大名牌大学,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高等学府,开设有特优学生组成的竺可桢学院)

第四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021-54740000,前身为创办于18的南洋公学,教育部直属,十大名牌大学,涵盖理/工/医/经/管/文/法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第五名:复旦大学(复旦大学)(021-65642222,创建于19,原名复旦公学,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综合性研究型大学,211/985国家重点建设高校)

第六名:中国科技技术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0551-63602553,创建于1958年北京,有中国“科技英才摇篮”之称,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兼有特色管理和人文学科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第七名:南京大学(南京大学)(025-83593186,前身是创建于19的三江师范学堂,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八名: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中央直管副部级高校,国家首批“双一流”、“985工程”、“211工程”、“2011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111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入选高校。

第九名:中山大学(中山大学)(020-84112828,建于1924年,中国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重点实验室,“211”“985”国家重点建设高校,研究型/学术性的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十名: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哈工大(HI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入选“2011计划”、“珠峰计划”、“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为“九校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卓越大学联盟”、“中俄工科大学联盟”、“中国-西班牙大学联盟”主要成员,设有研究生院,拥有研究生自主划线资格,享有“工程师的摇篮”之美誉。

高考分数线是如何划定

各批次院校的控制分数线控制分数线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按略多于某批院校计划录取总数划定的一个“分数”。

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录取,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根据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过程中将上线人数再按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由招生院校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篇6: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监察处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监察处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设置1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等效基准分为考生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分),优先录取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自主招生要求为2B+,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圆梦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认可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篇7:山东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四条 学校本部和青岛校区为同一本科招生院校代码,威海校区拥有独立的本科招生院校代码,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青岛校区招生学院包括: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

第五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山东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监督学校普通本科各种类型招生工作;在学校本部和威海各设立一个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两个招生领导小组共同遵守并落实招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并于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分别向招生委员会汇报各自招生工作。

第七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山东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山东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精品课)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 山东大学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3-4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我校在提前批次人才培养试验班招生、山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时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我校青岛校区20招生专业原则上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我校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大学期间不允许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精品课)授课,外语(课程)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专业志愿。

3.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对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在安排专业时,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我校在该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 在等效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国防生按国防生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7.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类招生、体育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简章要求进行录取。

8.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及我校制订的体检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在线:,咨询电话:0531-88364787,传真: 0531-88564787。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31-88364345。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本科招生信息网:咨询电话:0631-5688282、5688902。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推荐的关于学校招生章程的

篇8: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重庆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University。学校共有A、B、C、虎溪四个校区。A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B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C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31号,虎溪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5号。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国家“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入选高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本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重庆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工部、纪委监察处、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为确保本科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本科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九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十一条 2016年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教育、国家专项、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少数民族预升本、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香港免试生、港澳台联招等。

第十二条重庆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重庆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十三条 2016年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预留计划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

1.录取时,平行志愿第一批投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投档分)级差办法,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即专业顺序1-2、2-3、3-4、4-5之间的级差分别为2分、1分、1分、0分)。其中:江苏省、上海市的专业级差为1、1、1、0。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当有效分(扣除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以下原则优先安排专业:①专业志愿优先;②当专业志愿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理科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外语、语文,文科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4.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按照先投档分(含加分)后等级原则录取。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

对于上海市考生,我校科目要求为:3+物理/化学/生物。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含加分)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没有级差。

5.因学校生源不足进档的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缺额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属于中外联合办学类项目,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考生,若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联合办学类专业,将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该学院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本校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各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国防生体检标准执行军检标准。普通学生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报考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软件工程、会计学(ACCA方向)、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因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外籍教师教学,非英语语种慎报。

第二十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学制五年,报考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和专业潜质。

第五章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入学报到期间,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五条本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文理科各专业4000-6250元/年之间,其中:英(日/德)语、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6875元/年;软件工程专业1、2年级5625元/年,3、4年级15000元/年;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11500元/年;舞蹈、音乐专业13225元/年;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15000元/年;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五年)学费共计约6万美元(前四年学费:重庆大学15500元/年,辛辛那提大学6000美元/年,第五年:辛辛那提大学约2.6万美元)。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学生公寓每人1200元/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争取资助奖励。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大量的勤工俭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创先,学校设立了包括综合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第七章招生纪律

第二十八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3-65106714、13132371850(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示平台和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特别申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生章程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联系方式:

(一)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5102371、65102370

(二)重庆大学主页:

重庆大学微信公众号:cqdx19291012

篇9: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南京大学20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和国家“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为了选拔录取符合南京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本科新生,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大学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招生计划

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为了培养各行各业的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结合我校“三三制”本科教学改革,南京大学继续实行按院系和按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2011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600人,分省分专业(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二、报考条件

凡取得高考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外,作如下补充: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新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复检,结果异常者按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

2.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实行按志愿录取。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实际高考成绩应不低于当地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专业(专业类)录取设定分数级差,级差分为2、1、1、0分。

4.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若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且最高加分不高于20分。取得南京大学加分承诺的考生,可与教育部规定的加分叠加。

5.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南京大学承诺和相关规定录取。

6.获得南京大学优秀学生推荐资格且高考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的第一个志愿)报考的考生,若高考成绩达到南京大学在当地的调档分数线,则加分参与专业排序,具体分值以推荐表中注明为准。

7.除国防生外,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考生报考所学语种专业。

8.保送生、应用文科强化班、基础学科理科强化班、数学基地班、艺术类专业、国防生、定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南京大学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9.对于江苏省考生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要求;

(2)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安排专业,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参与专业排序;

(3)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

(4)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学费:4600元/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68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6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南京大学通过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特困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现设有校级奖学金30项、系级奖学金40项,各类助学金37项,奖、助学金获奖金额高、授予面广。

五、组织机构

南京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南京大学成立由纪委、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六、信息公开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南京大学在今年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及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警惕招生诈骗。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3592888

招生网站:bkzs.nju.cn

电子邮箱:aonju@nju.edu.cn

通信地址: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93

八、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篇10:复旦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复旦大学年本科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复旦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订复旦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高等学校全称:复旦大学

2、校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邮政编码:33

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本科、研究生

4、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复旦大学

6、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机构设置

1、复旦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3、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复旦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4、复旦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三、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复旦大学2011年招生总数为3080名,其中本科2840名、高职240名。我校201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a. 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b。对投档的考生兑现我校优惠加分政策(仅限部分省市);

c。以专业级差分1分、1分、1分、0分、0分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00%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除签有预录取协议的学生之外);

d。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e。对于签署有专业直取协议表的学生,按协议进行录取。

3、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成绩不低于我校已投档平均分、并且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五、自主选拔录取等政策

1、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在上海市和浙江省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简章》(以下简称《试验简章》)执行,我校在江苏省自主选拔预录取试点办法参照《试验简章》执行。

2、我校继续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和《复旦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执行。

3、我校继续招收艺术特长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艺术特长生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4、我校继续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六、加分政策

1、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招办)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2、我校在部分省市给予部分考生优惠加分政策,但仅适用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不含提前批次录取)

a。经我校审核确定为“重点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15分参与专业录取。

b。经我校审核确定为“优秀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10分参与专业录取。

c。经我校审核确定为“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5分参与专业录取。

七、提前批次录取政策

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护理学专业以及非通用外语语种专业

我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护理学专业以及非通用外语语种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并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鉴于专业培养的特殊性,录取至非通用外语语种专业、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2、国防生

我校招收、培养武警国防生。招收经军队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男性考生,按军事院校提前批次录取;若生源不足,可以将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3、保送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我校招收的各类保送生分别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保送生选拔测试方案》、《复旦大学2011年外语类专业直推保送生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八、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九、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各专业预收标准:

a。大部分本科专业5000-6500元/学年・人;

b。软件工程专业四年学费为31000元/人,其中爱尔兰班为43000元/人;

c。高职:7500元/学年・人。

2、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约1200元/学年・人。

3、综合资助平台:我校提供奖、勤、贷、助、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经济资助平台,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都能获得不同方式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4、新生奖学金:

学校为2011年录取的学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细则见《复旦大学2011年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有关我校各院系、专业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了解:

1、复旦大学网站:www.fudan.edu.cn

2、复旦大学招生网站:www.ao.fudan.edu.cn 或www.ao.fudan.sh.cn

3、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5566 6668

4、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admission@fudan.edu.cn

5、复旦大学招生监察电话:021-6564 2212

十一、招生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

复 旦 大 学

2011年4月

(

篇11:西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西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西北大学20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为做好西北大学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西北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 一、学校概况

西北大学坐落十三朝古都西安,是一所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学科齐全、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现为全国重点综合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国家西部地区“一省一校”计划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和陕西省共建高校。学校创建于19,总占地面积236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81万余平方米,现设22个院(系)、74个本科专业,是国家批准的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博士后流动站建站单位,具有教授资格审定权和自行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权。现有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7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89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5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及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1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并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现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涵盖5个二级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2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西北大学历史悠久,名师云集,英才辈出,以“公诚勤朴”为校训,形成了“团结、进取、民主、奉献”的优良校风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是培养人文社科人才的基地,培育科学家的摇篮,我们热诚欢迎有志之士报考西北大学。

二、报考

? 凡取得报名资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男女生比例、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不作特殊规定。

三、录取

(一)本科录取原则:

? 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并作如下规定:

? 1、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 2、实行按志愿录取,在一本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西北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在高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 3、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选择。

4、美术类专业:在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英语成绩不低于45分,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统考成绩与校考成绩均合格,且符合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所在省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英语成绩不低于50分,结合本人志愿,兼顾地区平衡,按照专业课考试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各省级招办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高职录取原则: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执行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实行按志愿录取,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加分或减分的考生,按照加分或减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外语语种限英语。

艺术类专业:在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结合本人志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一)本科收费标准:文史类385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4950元/年;美术类专业99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21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4950元/年,三、四年级按学分收费。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减、助、补)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二)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文史类、理工类6050元/年;艺术类9900元/年。

(三)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文史类、理工类9000元/年;艺术类9900元/年。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北大学

六、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高职学历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9-88302211(本科) 88302744(职业技术学院) 88363633(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网址:www.nwu.edu.cn ?

电子邮箱:zsb@nwu.edu.cn

邮编:710127

校址: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太白校区);

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1号(长安校区);

西安市高新四路15号(桃园校区)

? 八、本章程解释权在西北大学

(

篇12:中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中南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1年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南大学,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英文译名:Central South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0083,招生咨询热线:0731-88830555,88830995,88830804,传真:0731-88830630。中南大学招生在线网址:zhaosheng.csu.edu.cn。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经国务院批准,中南大学由原卫生部部属湖南医科大学、铁道部部属长沙铁道学院与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合并组建而成。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现分三个校区,即校本部、湘雅医学院和铁道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32所大学之一,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水平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创新型高级工程人才试验班和部分专业(以下简称A类专业)在湘单招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学科大类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考生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由学校组织报名资格选拔考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保送生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测试,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进行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二十条国防生的招生政策以当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为准。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广州军区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国防生进行体检、面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高于120%,但须高于10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生源情况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创新型高级工程人才试验班设在提前批次录取,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第一志愿考生投档最低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大类招生,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及本人志愿对进档考生实行学科大类志愿分数级差为1、0、0的办法予以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即仅在第一、二学科大类志愿间设置1分的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同等条件下:有优惠分者优先;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外语类口试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和理工类各学科大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有选考科目省的考生的优先顺序见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考生所有学科大类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学科大类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学科大类。若不服从学科大类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录取依据。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AA”,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考生投档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对于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确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学科大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安排学科大类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除分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学科大类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学科大类外,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 除分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生源所在省的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第一批次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数学成绩计入总分。美术类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居生源所在省报考我校美术类考生中前三名者优先录取;其它考生的总成绩为专业测试成绩与高考文化考试成绩之和,优惠分不计入总成绩,学校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美术类文理兼招。音乐表演类的录取原则: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音乐表演类招艺术(文)考生。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而未单独组织校考的省份,其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如生源所在省无明确规定,我校按联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惠分不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次重点大学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其艺术特长水平还需经我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我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自主选拔录取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国防生、综合评价录取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招生政策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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