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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

2023-02-23 08:11: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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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

篇1:怎样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

怎样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

“别人的思想对我来说,是不是客观存在?”对这一问题,《中学政治教学参考》1997年第1~2期上发表了郭吉星同志“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一文,(以下简称“郭文”)提出了新的看法。文章认为:在本体论范围内,别人的思想不是客观存在,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的东西,而“郭文”认为,“在认识论领域,在分析具体的认识过程时,我们可以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我们认为如此理解“客观存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会在哲学基本问题及认识论的一系列问题上带来混乱,我们对“郭文”的第二部分有不同看法,特与郭吉星同志商榷,并就教于各位学者同行。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郭文”的第二部分认为:在认识论领域,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不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路线,因为“我们已从本体论的角度同唯心论的先验论划清了界限”,“超出本体论的范围,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的认识对象,转化为认识的客体,而‘客观存在’也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和内容,即有了特殊的规定性”。这实际上割裂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统一,以为只要在本体论上同唯心主义划清界限,就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了,殊不知历史上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者不正是在本体论上是唯物的,到认识论领域和社会历史领域就成了唯心的了吗?

恩格斯说:“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20页)这是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即在回答“世界的本原是什么”这个问题上,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对立才有绝对的意义,“郭文”也引用了列宁的论述来证明这一点:“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为什么是相对的?因为关于哲学基本问题还有第二方面,即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我们能不能在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表象和概念中正确地反映现实?”(同上)就是说作为主体的人能否认识同他相对立的客体,能否正确地从认识客体的表象进而达到对客体的本质的认识。针对唯心主义认识论和历史上形形色色的不可知论及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恩格斯说“对这些以及其他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同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坚持从物质到意识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论,从而科学地解决了认识论的根本问题,克服了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缺陷,彻底批驳了唯心主义认识论和各种不可知论。

因此,把思维与存在关系的两方面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是本体论,是“第二方面”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前提;“第二方面”是认识论,是“第一方面”的实际表现,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认识论从属于本体论,所以,认为认识依赖于实践,来源于客观的物质世界,就是在认识论中坚持了唯物论;认为认识是一个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飞跃到实践的辩证过程,正是在认识过程中坚持了辩证法。由此不难看出,在认识论领域,“把别人的思想看成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是割裂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统一,在认识论上陷入了二元论,最终抹杀了物质和意识,思维和存在的质的差别。

二、认识对象或客体不等于客观存在

作为认识的对象,既可以是客观的物质世界,也包括思想、思维等精神世界。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意“郭文”的观点。“郭文”的第二部分指出:“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素质、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显然在这里的认识对象不再完全是客观物质现象,而且也包括经过人类数千年积淀业已形成的认识成果、文化成果等精神现象,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这在认识论上对今天的实践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郭文”则说:“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请注意“客观存在”,我们这里并非抠字眼,“客观存在”是指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我们的思维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把精神现象看作是不依赖于我们意识的客观存在,实质上是把精神现象混同于物质现象,把两者都看成是客观实在的东西,否认了二者的本质区别。同时,也等于承认认识有两个来源,一个来源于物质客体,一个来源于精神客体或思维客体。我们说精神客体或思维客体是认识的对象,但却不是客观存在,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否则我们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就会陷入二元论,回到柏拉图的理念论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为什么精神现象可以是认识对象而不能是客观存在呢?我们认为,人类文化、科学知识不等于人们的主观心理状态,理论也不等于对理论的主观理解,人类文化作为认识客体对于主观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今天随着实践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理论的提出和一切科学幻想、待征的'假说对主体的活动产生愈来愈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更广阔的空间和更深层次的领域指导着主体的实践活动。例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产物,是改革开放实践的产物,是精神产品,人们学习它,把它作为认识对象,正是为了更深刻地领会其精神,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但是把这个理论或其他一切精神产品看成是“客观存在”,就意味着把客观意识(如“郭文”所列举的思想史等一类的科学)“实体化”,即把客观意识和主观意识本质上的联系割裂开来,取消了客观意识的“反映”的本质特征,把客观意识等同于客观存在。我们认为,思想客体虽然存在于具体的认识主体的主观意识之外,但它并不是一个实在的世界,它与客观意识不是分属两个彼此独立的世界,而是同一精神世界的现象,区别仅仅在于一个存在于人们的主观意识中,一个作为主体意识凝结成的精神产品成为我们所面临的环境的一部分,弄清了这一点,在认识中就贯彻了唯物论。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弄清“存在”的含义,“存在”不等于“客观存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驳杜林的“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存在”这一折衷主义命题时指出:“世界的统一性不在于它的存在……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并且指出:当我们说到存在,并且仅仅说到存在的时候,这个存在不是作为思维和意识的对立面的存在,而是与无相对立的存在。因此,关于“存在”有两层含义:一是相对于思维而言的存在,是物质的同义语。唯物主义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思维是第二性的;唯心主义者则认为思维是第一性的,存在是第二性的。二是指有(存在的东西)同无相对立,既包括物质的东西,也包括精神的东西。由此不难看出,“郭文”把“精神现象看成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说精神现象是存在的,那也只能是主观存在。例如: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作为认识是实践的产物,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它们存在于我们的思想意识之中,而绝非在思想意识之外,理论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人们研究理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根本上是实践发展的需要。

三、正确把握主观精神现象到客观认识对象的转化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体与客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的对立只有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即所有客体都不依赖于某个具体的主体而存在。但并非说到了认识论领域,“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存在的认识对象”,而是说主体与客体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统一的。主体是指认识者,即有意识有意志的人,客体和主体相对立,作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一方面作为客体,它必须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并受主体所制约。物质的世界和精神的世界都可能成为客体,但由可能性的客体转化为现实性的客体要受到主体实践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作为同客体相对立的主体,并不是消极被动地适应客体,而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能够逐步认识客体,并积极改造客体为人类造福,人类的认识史和实践史都证明了这一点,作为客体无不打上主体的印记。现在自然界已从史前的“洪荒之世”演变为“人化自然”,对《红楼梦》的研究已不再是《红楼梦》本身,鲁迅先生说过,1000个人看《红楼梦》就有1000种想法(大意如此),因此客体不再是纯粹的客体,应当说它们对象化着主体的某种性质,即可以看作是主体的对象性存在。上述是统一、转化的真正含义,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唯心主义虽然看到客体依赖于主体,但却片面夸大了主体的能动作用,把一切客体看作是主体的产物;而“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16页)这就是说旧唯物主义只承认客体不依赖于主体,却不了解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作用。因此,马克思把实践引入认识论,找到一条连接主体与客体的桥梁,主体通过实践认识客体,改造客体,主体是否符合客体,实践是检验的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主体与客体达到了统一,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其他一切认识论的本质区别。所以,不能把精神现象转化为认识客体理解成主观的精神现象转化为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

总之,“郭文”的结论有合理的一面,我们是赞同的,即认为精神现象、人类的文明成果可以是人们的认识对象或认识客体,这一点已被客观事实所证明,不再赘述。而传统的理论则认为,认识对象或客体只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但是,“郭文”把作为认识客体的精神现象看作是客观存在,我们是不能苟同的。一方面,它会在理论和教学上带来混乱,甚至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如上帝是否存在?按“郭文”逻辑,在本体论范围内是主观的东西,而在认识论范围内,相对于某个“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认识对象”,因此,每个人都有理由相信,上帝是客观存在的。另一方面,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人们在想问题、办事情过程中不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可以把他们的思想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从书本出发,唯书唯上不唯实。我们的观点是既要实践,又要读书,既要把客观的物质世界作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又要认真研究、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和文化遗产,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服务于现代化。“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篇2: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

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

在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学生不止一次提出这样的问题:对我来说,别人的思想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在讨论中,争论双方看法不同而又不能说服对方。如果认为别人的思想是客观存在的,则回答不了“别人的思想属于意识还是物质”这样的发难。认为属于物质显然不对,承认是意识又似乎同客观存在的含义相矛盾。如果认为别人的思想不是客观存在的,又反驳不了“难道别人的思想不是在你的意识之外存在的”这样的诘难。

争论双方实质上都是简单地把“客观存在”与“物质”完全等同了起来,从而认为观念的东西不能用“客观存在”去规定。如果教师也这样理解,那么,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同样不能摆脱二难推理。

其实,在不同的领域,“客观存在”这一命题有着不同的规定性。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范围,“客观存在”的含义和内容就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只有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才能真正科学地把握它的全部含义,合理地解释和说明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

(一)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们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些观点,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导致唯心主义。我国古代思想家朱熹认为,“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演化出形形色色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在实际工作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表现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要在实践中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使实践获得成功,就必须处理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际。所谓实际,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决定我们的方针、政策、计划、工作方法等主观的东西。与此相反,如果在工作中不是力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是从主观出发,用主观去剪裁客观,必然会违背客观规律,导致实践的失败。

显然,在本体论领域,在涉及世界的本原是什么的问题上,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同主观的意识现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在这个范围内,别人的思想当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的东西。

(二)

在认识论领域,“客观存在”除了泛指作为总体认识对象的物质世界外,还具有特殊的规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先认为,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同实践活动相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主体和客体作为一对范畴,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规定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是统一的。

首先,认识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主观的思维和意识,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作为社会基质的物质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统一体。

其次,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对认识的客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物质世界的无限广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由于一定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物质世界不可能全部进入现实的实践过程而成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能够成为认识的客体总是有限的。第二,同认识的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认识的客体,除了各种自然现象、社会物质现象外,还包括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和传统习俗等精神现象。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的认识对象,马克思称之为“思想客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页)。

把精神现象看成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的观点能够成立吗?当然能,因为实际情况本来就是这样嘛!比如,思想史一类的科学,诸如哲学史、文学史、经济学说史等,就是把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作为研究、认识的对象。虽然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本身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是,它们一旦形成,便又成为一种认识客体。我国古典名著《红楼梦》成为遍及全球的红学家研究的对象,你能否认它是认识的客体吗?心理学是以人的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科学是以人的思维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思维科学认识的客体当然是精神现象,而不是物质现象。我们常说思想政治工作要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如果否认人们的思想对思想政治工作者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依赖于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意识而存在的认识客体,那么,这是从何而来的“实际”?总之,“思想客体”也是认识的客体,尽管它本身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现象,只要它在实践中同认识的主体相联系,就成为认识的对象,即认识的客体。就“思想客体”来说,人们接收它所储存的信息,在实践中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认识,其目的在于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认识论领域,在分析具体的认识过程时,我们可以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

这样理解会不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路线呢?不会!我们已从本体论的角度同唯心论的先验论划清了界限。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就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而言,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的界限是不会也不容混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是对世界上两大类现象各自的共同本质的抽象。物质范畴是对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概括,意识范畴则是对物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即精神现象的概括。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派生的。但是,一旦进入认识论领域,进入对具体认识过程的分析,物质和意识的界限就不再是绝对的了。列宁曾经指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列宁选集》,第2卷,147~148页)超出本体论的范围,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的认识对象,转化为认识的客体,而“客观存在”也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和内容,即有了特殊的规定性。

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为主观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范围则为客观性的东西。这表现了转化规律的普遍性。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矛盾双方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是客观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同一事物,分析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这正是我们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内在依据。

篇3: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们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些观点,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导致唯心主义。我国古代思想家朱熹认为,“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演化出形形色色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在实际工作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表现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要在实践中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使实践获得成功,就必须处理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际。所谓实际,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决定我们的方针、政策、计划、工作方法等主观的`东西。与此相反,如果在工作中不是力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是从主观出发,用主观去剪裁客观,必然会违背客观规律,导致实践的失败。

显然,在本体论领域,在涉及世界的本原是什么的问题上,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同主观的意识现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在这个范围内,别人的思想当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的东西。

篇4: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

在认识论领域,“客观存在”除了泛指作为总体认识对象的物质世界外,还具有特殊的规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先认为,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同实践活动相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主体和客体作为一对范畴,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规定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是统一的。

首先,认识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主观的思维和意识,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作为社会基质的物质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统一体。

其次,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对认识的客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物质世界的无限广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由于一定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物质世界不可能全部进入现实的实践过程而成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能够成为认识的客体总是有限的。第二,同认识的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认识的客体,除了各种自然现象、社会物质现象外,还包括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和传统习俗等精神现象。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的认识对象,马克思称之为“思想客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页)。

把精神现象看成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的观点能够成立吗?当然能,因为实际情况本来就是这样嘛!比如,思想史一类的科学,诸如哲学史、文学史、经济学说史等,就是把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作为研究、认识的对象。虽然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本身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是,它们一旦形成,便又成为一种认识客体。我国古典名著《红楼梦》成为遍及全球的红学家研究的对象,你能否认它是认识的客体吗?心理学是以人的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科学是以人的思维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思维科学认识的客体当然是精神现象,而不是物质现象。我们常说思想政治工作要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如果否认人们的思想对思想政治工作者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依赖于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意识而存在的认识客体,那么,这是从何而来的“实际”?总之,“思想客体”也是认识的客体,尽管它本身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现象,只要它在实践中同认识的主体相联系,就成为认识的对象,即认识的客体。就“思想客体”来说,人们接收它所储存的信息,在实践中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认识,其目的在于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认识论领域,在分析具体的认识过程时,我们可以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

这样理解会不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路线呢?不会!我们已从本体论的角度同唯心论的先验论划清了界限。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就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而言,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的界限是不会也不容混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是对世界上两大类现象各自的共同本质的抽象。物质范畴是对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概括,意识范畴则是对物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即精神现象的概括。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派生的。但是,一旦进入认识论领域,进入对具体认识过程的分析,物质和意识的界限就不再是绝对的了。列宁曾经指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列宁选集》,第2卷,147~148页)超出本体论的范围,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的认识对象,转化为认识的客体,而“客观存在”也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和内容,即有了特殊的规定性。

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为主观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范围则为客观性的东西。这表现了转化规律的普遍性。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矛盾双方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是客观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同一事物,分析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这正是我们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内在依据。

篇5:如何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论文

如何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论文

(一)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们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些观点,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导致唯心主义。我国古代思想家朱熹认为,“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演化出形形色色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在实际工作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表现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要在实践中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使实践获得成功,就必须处理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际。所谓实际,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决定我们的方针、政策、计划、工作方法等主观的东西。与此相反,如果在工作中不是力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是从主观出发,用主观去剪裁客观,必然会违背客观规律,导致实践的失败。

显然,在本体论领域,在涉及世界的本原是什么的问题上,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同主观的意识现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在这个范围内,别人的思想当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的东西。

(二)

在认识论领域,“客观存在”除了泛指作为总体认识对象的物质世界外,还具有特殊的规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先认为,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同实践活动相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主体和客体作为一对范畴,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规定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是统一的。

首先,认识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主观的思维和意识,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作为社会基质的物质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统一体。

其次,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对认识的客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物质世界的无限广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由于一定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物质世界不可能全部进入现实的实践过程而成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能够成为认识的客体总是有限的。第二,同认识的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认识的客体,除了各种自然现象、社会物质现象外,还包括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和传统习俗等精神现象。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的认识对象,马克思称之为“思想客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页)。 

篇6:辩证地对待错误

人的真谛,本在于一个“真”字。生活中,唯真才善,唯真才美。这个道理,我是从一次犯错中获得的。

那是一次数学考试。时间仿佛故意与我作对,走得极快,眼看只剩下十多分钟就要收卷了,可我还有几道题没做!怎么办?怎么办?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突然,一个歪点子浮现在我的脑海中:不如,看一眼同桌的答卷吧。但心底另一个声音马上反对:不行,抄袭是可耻的行为!但那个坏念头又开始作乱:如果你不抄,恐怕这次很难及格了。再说,就抄这一次,就一次,没什么大不了的。我在这两种选择之中苦苦挣扎着,迟疑着,突然心一横,就抄这一次吧!

还真让我抄着了,就在同桌把脸扭向旁边的`十秒钟时间里,我把他的答案草草地搬到了我的答卷上。我努力保持一副镇定的模样,生怕同桌发现了我的“小动作”。还好,他转过头来时,似乎什么都不知道,我心里悬着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这时,收卷时间到了,看着组长从我手里抽走答卷的那一刻,我突然觉得心里空落落的,好像有什么东西随着那张试卷一起从我的心里抽走了。

毫无疑问,那次数学考试,我取得了好成绩。可不知道为什么,我竟然一点也高兴不起来。这张轻飘飘的答卷也好像有千斤重似的,压得我喘不过气来。下课后,我独自坐在桌前沉思时,忽然听到了我后面一位同学的话:“虽然这次考试只得了八十多分,但我觉得还是很不错的,毕竟,这是我的真实成绩,也让我找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我听得脸热心跳,觉得他好像是在暗地里嘲讽我,令我羞愧难当。

是的,我手中这张答卷的分数再高,也不是真实的,它是我凭着抄袭他人的成果得来的。有些东西,不是自己的,即使你把它占为己有,也是不会感到快乐的,只有真实的东西才最美。

原来犯错并不可怕,这次犯错经历让我明白:做人的真谛,就在于一个“真”字。只有拥有一颗诚实、正直的心,才能走稳人生路,才能不被路边的石块所绊倒,然后一步一步,走向成功。

篇7:辩证地看待维修资料

辩证地看待维修资料

前段时间维修了两辆汽车,奇瑞和现代各一,故障也简单,纯电路问题,不过两次维修时费了不少周折.

作 者:戴万卫 庄崴  作者单位: 刊 名:汽车维修技师 英文刊名:AUTO MAINTENANCE 年,卷(期): “”(3) 分类号:U4 关键词: 

篇8:如何辩证地看待语法教学

兰化一中

新颁布的英语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此次英语课程改革的重点就是要改变英语教学过分重视语法和词汇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忽视对学生实际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的倾向,……”。在课程改革的新形势下,淡化语法教学的呼声又日益高涨之势,主张淡化语法学习重要性的文章不时见诸于各类相关学术报刊。因此,如何用辩证的观点去看待语法教学是我们英语教师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语法在语言教学中的地位

语言学家认为,语法是语言发生作用的框架;没有语法,人们公认的交流思想形式就没有一致性,就无法组织语言,人们也就无法进行交流。实践性强的语言知识,特别是语法知识,可使学生越学越明白,越学越容易,越学越轻松,从而能激发学生深层的、持久的学习兴趣。语法教学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阶段都不能淡化(胡春洞,2002)。

国内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表明:1、正式场合的言语精确率仅依靠实践,难以达到较高的程度,需要进行语法讲授;2、伴有语法讲授的学习效果优于仅靠交际式的学习效果;3、讲授语法对特殊语言特征的学习有直接作用。

语法教学的实质是在语言教学的过程中指导学生对语言现象进行分析和归类,掌握其规律,训练学生正确和熟练地运用语言。但是,为什么受到众多语言学家首肯的语法教学现在会遭到冷落甚至排斥?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外语语法教学实践作一简要回顾。

二、语法教学的现状

在平常的英语教学中,教师讲解语言点的活动多,让学生理解文章内涵的活动少,让学生积极主动思维和开口的活动则更少。语法教学限于教师讲、学生记或中英文互译的单调授课模式压抑了学生的个性和学习的积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教法单一、陈旧、缺乏趣味性

尽管教材一变再变,但教师的教学观念却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大多数教师不能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设计教学,在教学设计和策略上仍不能摆脱陈旧的方法。例如,脱离现行教材,不仅阅读课上讲语法,在口语课和听力上也大讲语法,语法课上更是实施“灌注式”教学,绝大部分时间教师唱“独角戏”,不重视学生的口头交际,更忽视对其语言运用技能的训练。在这种教学中,学生的许多需要都得不到满足,体会不到学习的乐趣,也激发不了学习的兴趣。

2、忽视了语法知识结构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训练方法机械、落后,国内流行的教材主要是根据交际功能的理念来编写的。尽管教材编写者注意了语言知识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原则,却忽视了语法知识结构的连贯性和系统性,比如,一个语法项目常被分成若干个子项目分散在几册书中教授,内容过于分散,配套练习又缺乏针对性,达不到精讲、精练和突破难点的目的。这不仅加重了学生记忆的负担,导致学习时间和精力大量浪费,同时也使学生的学习意愿和学习的主动性受到挫伤。

3、语法课堂教学改革无人问津

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化,高中英语阅读课和对话课成为改革研究的重点,并探索了一些新的教学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高中英语语法教学改革却无人问津。

三、语法教学改革的一些建议

1、对话法

在对话和阅读教学中,不少教师常组织开展学生与学生或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对话活动。在语法教学中也可以用对话的方式。例如,在教学prefer一词的用法时,我先提问一个学生:

Which do you like better apples or pears?

S: I like apples better.

T: Good! That means you prefer apples to pears. What does he prefer , class?

S:He prefers apples to pears.

我又提问另一个学生:

T:Which do you prefer, English or maths?

S:I prefer English.

T: What does she prefer , class?

S:She prefers English to maths.

T:She prefers to study English rather than study maths.

经过几个小对话后,我在黑板上板书写了与“prefer”相关的短语“prefer sth to sth和prefer to do sth rather than do sth.”最后,我又设置了一些情景,让学生运用“prefer”短语编成小对话。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很高,课堂的气氛十分活跃。下面是一组学生自编的对话:

A:Tomorrow is Sunday, What shall we do ?

B:I’ d like to go shopping .I want to buy some fruit.

A:I prefer apples to bananas.

B:How shall we go there?

A:I prefer to ride a bike rather than take a bus. What about you?

B:I prefer to ride a bike too, because of SARS.

采用对话方式教学语言知识点不仅让学生学得生动、有趣,而且能够使学生通过参与实践活动,运用所学的语法知识,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语法教学方法。

2、叙述法

在对话课和阅读课上,教师常让学生就课文内容进行复述。我在教学语法时所采用的叙述法就是从这里悟出来的。例如,在“Britain and Ireland”这一课中多次出现了把地点状语或方位状语放在句首进行倒装的句型。教学该句型时,我首先根据自己所在的位置作一简单叙述:“On my left stands the door. On my right sits Lin Tao .In front of me is Liu Haifeng. Behind me is the blackboard.”然后,让学生模仿教师的叙述向同桌描述自己座位周围的情况。待学生对该句型基本了解后,我启发学生找出所说句子的共同特点,并总结出“当地点状语或方式状语放在句首时主语和谓语要倒装”这一语法现象。接着,我让学生运用该句型向同学介绍自己的家乡。

采用叙述法教语法知识点不仅能让学生在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中积极动脑,合理展开想象,还能使其自如地运用所学的语法知识表达自己的思想。此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以上是我在讲解语法时所采用的常用方法,有时我也采用图片、朗读、归纳、运用等方法。除此之外我还采用了淡话语法背景下的语法渗透教学,在阅读教学中渗透语法知识,用语法知识促进阅读理解。

Caught in a shower on his way to his house in LIoyd Road,a tall English gentleman,a teacher of English in one of the most flourishing private schools in Singapore, began running, with some books under his arm, in order to catch a bus going at full speed about twenty yards ahead of him.

教学生阅读上段文字时,就能够渗透进几点语法知识,如该句为简单句,基本结构是A tall English gentleman began running.有过去分词短语caught in a shower on his way to his house in LIoyd Road作状语的结构;a teacher of English in one of the most flourishing private schools in Singapore 是gentleman 的同位语;with some books under his arm是独立主格结构作伴随状语; in order to catch a bus going at full speed about twenty yards ahead of him 是不定式短语作目的状语。

3、在写作教学中渗透语法知识。

学生写作的主要不足是在语言运用方面,主要表现在:就单个的句子看,成分残缺或多余,搭配不当,不合逻辑,结构混乱等;就一个段落看,话题不统一,表达不连贯,陈述对象不一致,主动与被动错用等。究其原因,一个主要原因是欠缺语法知识,前者是欠缺单复句的有关知识,后者是欠缺句群的有关知识。因此,在写作教学中渗透语法知识,可以帮助学生促进书面用语的规范化。在学生练习中发现过这样几个句子:

1) Everyone agreed to his suggestion which we should hold a meeting to talk about the problem.

2)Cotton feels softly.

3)After half an hour the astonishing servant decided to ask the man the question.

4)Hardly had he reached the cinema than the film began .

句1)学生混淆了同位语从句和定语从句,which不能要引导同位语从句应改为that,讲解时可以渗透同位语从句和定语从句的区别;

句2)应把softly改为soft,教学过程中一发现学生犯类似错误,就应穿插降解联系动词的有关知识;

句3)所犯的错误在中学生中非常典型,分析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对“ing”形容词astonishing/ interesting/ surprising/tiring…和ed 形容词astonished/ interested/ surprised/ /tired…进行对比归纳,并给以例句训练;

句4)属于搭配不当,由此可以引入Hardly …when…和 No sooner…than…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它们的用法问题。总之,在对学生习作中的病句分析时, 恰当地进行语法讲解,可以让学生从理性层面了解比病因,避免经常出现的一些语病。

语法在语言教学中是无法回避的,淡化语法的倡导者避难取易,不敢用改革教学的途径来解决现实矛盾,势必阻碍学生对语言的深层学习和理解。语法教学应该运用各种方法将语法教学与听、说、读、写等技能训练融合起来,让语法知识自然渗透在其中。只有这样,语法教学才不枯燥、不乏味,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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