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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2022-07-12 08:16: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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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篇1: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篇2: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防范;合同欺诈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2)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曦.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J].内江科技,(12):102-106.

[2]王步云.论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识别及防范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98-99.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6).

篇3: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近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因国际贸易欺作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每年达数百亿美元,因而研究国际贸易欺作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意义重大。作为国际贾易欺作基本类型的合同欺作的形式,主要有合同主体的欺作、利用合同条款欺作、利用合同履行欺作、数量限制或强制性规定欺诈等。为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欺作,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范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几乎任何一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都要运用合同手段。国际贸易合同能够设立、变更、消灭国际贸易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是非曲直。正因为国际贸易合同应用的.广泛性,所以很多国际贸易欺诈活动都是利用合同手段进行的。我国加人wTO以后,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国际贸易合同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为了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很有必要。

篇4: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

(一)合同主体的欺作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发展的情形下,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经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有名不见经传的小商人,甚至有专门的商业骗子。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主要有:

1.虚构主体欺诈。这种形式的欺诈主要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注册、子公司未经母公司同意而打着母公司的旗号签约、合同当事人纯属商业骗子等情形。

2 . 有限责任欺诈。这种欺诈主要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进行的。由干这两种公司的法律特点之一是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给某些心怀恶意的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可乘之机。特别是象实行资本授权制的英美国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很严格,这更为从事国际贸易的欺诈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方便。这些人往往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国际贸易中浑水摸鱼。

3 . 主体变更欺诈。这种欺诈方式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通过主体变动实施欺诈。具体做法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所提履行条件往往比较优越,在合同的原当事人对第三方资信不作深人了解的情况下,易上当受骗。

(二)利用合同条款欺作许多合同欺诈的发生,都是由于当初双方们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订得不完善,给一方借此进行欺诈带来可乘之机。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品质条款欺诈。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私用合同对商品品质、规格规定的不详细不具体而对对 方进行欺诈的方式。

2.索赔条款欺诈。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往往订有索赔条款,规定如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则对方有权对其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如买方所提条件虽很优越,但给予卖方的履约时间较短,最终使卖方违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也可利用索赔条款对买方欺诈,如合同规定卖方的履约时间较长,卖方向买方交付不合格的产品后因超过合同规定的买方向卖方的索赔时间而使买方遭受损失。

3.违约金条款欺一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时,欺诈方总是在订约前充分了解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进行出口贸易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约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但履行期限又短得让对方无法履行,欺诈方即可得到大笔的违约金。

4.担保条款欺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方利用担保条款欺诈的做法是欺诈方提供担保以增强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但这种担保是无效担保或担保物易灭失或转移的担保。即使欺诈方不履行合同时,受害方终因不能行使担保权而受损失。

篇5: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探析论文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探析论文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贸易相关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对外贸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论文以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为关键点,研究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深入分析针对相关违约的应对策略,从而指导我国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经济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的交往异常活跃与频繁,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问题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问题及相关救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

(一)根本性新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所谓根本性违约,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即因为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时,违约方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可抗力是指出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无法预知该种情形的发生。因而根本违约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根据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违反约定与损害的产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丧失,即损害结果严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案例分析

例如:6月,中国A公司出售给日本B公司3000吨锰矿,合同将最迟的装船时间约定为198月26日,约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将3000吨锰矿运抵约定港口,等待B公司装船,B公司也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因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两公司决定延期装船发货。然后锰矿市场疲软,价格连续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降低货物锰矿的价格。到了年11月,双方的谈判还在进行,此时锰矿价格已经下降了30%,乙方未对信用证交货期做出修改。中国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分析中国A公司是否主张预期违约。

运用预期违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装运时表明其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经济状况不佳,表能其履约合同义务的能力发生了变化。二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货物降价才能修改信用证,表面其现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支付义务。

(三)卖方违约与买方违约

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及交货造成的违约,交货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卖方根本违约或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导致的违约。买方违约包括因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货、延迟收取货物造成的违约,以及因买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或者声明其将不履行导致的违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中违约的救济措施

(一)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但是要求买方没有采取阻止卖方继续履行的救济措施。《公约》将要求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的首要措施,表达了保证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是指卖方交付了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但是交付的`货物内容或者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时,供买方选择适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即要求卖方交付合同约定内容相符的货物。

3、要求卖方修理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修理的救济措施针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货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对货物的瑕疵部分进行修理、修补或调整,使其符合合同约定。但是请求修补的通知应当在《公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4、要求卖方减价

根据《公约》第50条的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价值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减价的数额以交货时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与合格货物的差额为准。

5、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依《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如约履行义务,买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救济选择

(1)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宣告合同无效。

三、结论展望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结合我国本土经济交易习惯及文化,借鉴地吸收国际的相关法律制度、纠纷救济措施和机构设置,推动我国违约制度在立足本土特点的基础上飞跃发展,进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主体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在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设,巩固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大国地位。

篇6: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

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任何合同均须解释,解释合同必然选择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受利益驱动,每一方当事人都希望并坚持应按其所期待的含义去解释合同用语。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他们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解释合同用语就应从探求双方当事人赋予或期待该用语的含义入手,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以免将单方的私下意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本质,并造成不公平。

双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时常与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一致。在此场合,按照该用语本身的含义解释合同用语,就是揭示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不发生复杂的问题。但双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有时与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不一致,此时解释合同用语,就不能单纯地着眼于合同用语本身的含义,以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确实不知道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存有错误,其中一方当事人应当知晓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有另外的理解,即具有过失,那么,通常以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来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即作不利于过失之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一直奉行过错归责的原则,故应如此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美国Frigaliment Importing Co. v. B. N. S. Inter——national SalesCorp判例即采上述观点。在此案中,美国出口商将炖熟的鸡肉运至瑞士,瑞士进口商接收后,以合同规定的鸡肉(Chicken)应指稚嫩的、适于烤、炸的鸡肉而美国出口商交付的却是炖熟的鸡肉为由提起诉讼。美国出口商认为,鸡肉(Chicken)有一系列含义,包括炖鸡,合同所用鸡肉应在广义上理解。法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每一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理解的词语含义,于是误解便产生了。尽管买方可从狭义上理解鸡肉一词,但并不意味着卖方也有理由知道这一点。因而,买方有责任证明鸡肉一词是在狭义上而非在广义上使用的。实际上这是难以证明的。故而应按卖方对鸡肉一词的广义理解作为合同所言鸡肉的含义。[3]该案的判决与我国合同法一贯精神相一致,可作一例证。

上述解释合同,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的规则,均属探寻当事人的真意的规则。它们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合同用语有同一理解的场合。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有不同的理解,法院的任务就更为复杂,必须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css)去判定选取哪一方当事人理解合同用语的含义,而漠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例如,合同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起草的,是抄录标准范本而成的,法院的任务就是通过一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根本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来寻求合同用语的含义。[4]所谓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确定选取一方当事人理解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发生于有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可达到合同目的,实现正当的交易利益,不违反交易安全场合。例如,在一冰糕模订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样品交货”,但所谓“样品”既未在合同中标明,又未为实物封存,结果酿成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言样品的解释不同,发生纠纷。解决本案纠纷,确定合同所言样品究竟指称何种冰糕模,就需要根据定购方已有何种模具、需要何种模具、何种模具生产的冰糕最受消费者欢迎、何种模具节约费用降低成本、供货方的库存情况、各种模具的畅销状况等因素,全面考虑,综合分析,按照一个理性人处于此种环境中应选定何种型号的冰糕模样品,来解释本案中“样品”这一合同用语的含义。因一理性人选定的样品型号与定购方主张的样品型号一样,故法官认定了定购方所理解的合同所言冰糕模样品的含义。

在双方当事人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例如,合同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起草的,而是抄录标准范本而成的情况下,所谓法院通过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根本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在我国应按如下规程运作:直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取代双方当事人未赋予特定含义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如果无此类法律规定或者适用法律规定违反立法目的及合同目的,就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选定能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

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及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违反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根本未约定某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漏洞(Gaps in the Contract)。补充该漏洞,选定补充的合同用语及其含义,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任务。

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即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标准加插入合同中的默示条款,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本应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及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违反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场合。这些都是它的优点。但这是以法官确实是“公正而理性的人”为前提的。如果在个案中法官因主客观的原因丧失公正与理性时,反倒不如以商业效用为检验标准而加插入合同中的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以好管闲事的旁观者为检验标准而加插入合同中的默示条款。看来,使法官在一切案件中均为公正而理性的人便成为关键之点,是我国合同立法规范合同解释问题必须注意的。

德国法系以任意性规范及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的理论及方法,似乎能兼顾上述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设任意性规范的目的,实际上亦着眼于漏洞之补充,而当事人对于合同上非必要之点,所以未为约定,亦多由于相信法律会设有适当合理的规定。[13]优先按照任意性规范补充合同漏洞,加入默示条款,一般都能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其次,任意性规范系立法者斟酌某类型合同的典型利益状态而设,一般说来,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衡平关系,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德。要求法官以此加入默示条款,补充合同漏洞,防止其偏私徇情,是有效的途径。

在无任意性规范可依据,或者适用任意性规范未尽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在无名合同场合适用或类推适用任意性规范违反合同目的场合,需采用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填补合同漏洞,加入默示条款。这种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The Presumed intentions of the parties)“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契约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系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于契约上所作之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而认定之,以实现平均契约正义为依归。”[14]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作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以实现平均合同正义为依归,能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衡平。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而认定,可限制个别法官的偏私徇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德。探求当事人的假设意思,未变更合同内容,非为当事人创造合同,未侵害意思自治原则。表明兼有了英美法系上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的优点。

综上所述,采用任意性规范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补充合同漏洞,或者说吸收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图的优点补充合同漏洞,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了法官补充合同漏洞的权限与意思自治原则,是适宜的漏洞补充方法,值得我国合同立法及理论、实务借鉴。

仍需指出,因公平的判断因人而异,使得法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按照法官的公平观加入合同中的条款很可能没有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观补充的合同条款更有效益。因为一般说来,当事人已是或正是经济人(Economic man),趋利避害,精于计算,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其天生本性。如果他们双方又按照公平理念进行交易,就是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而法官是法律人(Law man),未必是经济人,于是便可能出现依其公平观补充的合同条款不能带来最佳经济效益。这是在以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漏洞的具体运作中应认真对待的。

篇7:试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论文

1引言。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2国际贸易中的环保问题。

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

(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篇8:商务英语中国际贸易论文

商务英语中国际贸易论文

1、商务英语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不同国家的企业开始共同合作谋求发展,而商务英语作为贸易活动的主要沟通语言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商务英语作为一门语言,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能够熟练的掌握它并具有一定的沟通技巧可以在国际贸易中更准确的传达企业意图,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企业及相关人员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公司制度。而整个贸易活动的合同、谈判环节,都需要专业商务英语人员的参与才得以顺利的进行。因此,通过娴熟的运用商务英语,可以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最大利益,是国际商务贸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更是国际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商务英语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其区别于普通英语的特点便是商务性及专业服务性,能够使国家之间、企业之间谈判更加准确、清晰,保障了贸易活动的及时交流及合法性,是国家招商引资、海外投资的重要实施工具,避免了由于语言不通而导致贸易活动的迟缓及停滞,促进了企业间贸易谈判的达成,为国际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2、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应用途径

2.1企业间贸易谈判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国际经济的发展,企业与外企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中,都需要用英语来进行谈判沟通,同时合同条款的语言也是英语,这就需要企业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商务英语,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这里说的英语不仅需要能够准确到位的表达企业之间的意愿,更要注重语言的商务性和礼仪性,尊重他国的民族礼仪是最基本的与人沟通方式,在贸易活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熟练使用商务英语,是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取得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保障。

2.2企业的商务推广

在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想要激起消费的购买欲望,离不开产品的推广活动,包括自身商务包装和广告营销。自身的商务包装是指企业对于自身产品用英语语言进行优美、合理、引人深思的打造包装,让消费者更加形象、生动的了解产品,从而产生购买欲望,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包装的尺度,秉着真实、客观的角度,端正自己的职业态度。形象、生动不是虚假宣传,一味的夸大自己的产品只会失去客户对企业的信任,丧失与企业合作的兴趣,无异于饮鸩止渴,为今后贸易活动的失败埋下伏笔。而广告营销是指在对外贸易中,通过独树一帜的广告或者宣传片在幽默、生动的氛围下让消费者获得对产品的直观感受,进而促进贸易活动的进一步进行。不论哪种方式,都体现了商务英语运用的创新性,通过对商务英语的特点进行合理运用达到了企业的商业目的,体现了商务英语的商业价值。

2.3国际贸易中的翻译

在商务英语的学习和运用中,离不开翻译,英语翻译过程的基本原则是在忠于原文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和语境进行准确有效的翻译,根据语境进行翻译时不能掺杂个人的意愿和想象,否则容易因个人因素产生对原文意愿的偏离,从而导致贸易活动中的误解和失败。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谈判、条款的制定及函电的沟通都离不开翻译,这就对商务英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遵照原文进行准确到位的翻译,又要针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僵局进行灵活的翻译化解。求企业在商务贸易的进行前,应对对方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有效进行变通翻译的同时让对方感受到尊重,促进贸易谈判的达成。而在函电的日常来往中,电子函电的应用最为广泛,是常见的商务交流方式之一,其最明显的作用就是为贸易做出辅助,贯穿在贸易活动的每个环节。英语作为电子函电的主要语言,是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英语函电既提高了企业之间经济往来的效率,也为贸易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是,英语函电不同于普通函电,要本着礼貌、到位的原则进行书写,为双方的和谐发展提供一个友善的途径,同时,函电的措辞必须准确、开门见山,既不能浪费时间,也要将实际情况以最有效的方式告知对方,避免因用词的偏差引起误会,延误贸易的正常进行。

3、商务英语在国际经济中的应用技巧

3.1要精通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语言技巧

商务英语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日趋明显。在国际贸易的谈判中,能够随机应变是谈判取得成功的诀窍,而商务英语作为贸易活动的应用语言,不仅要将其灵活应用,还要在贸易出现临时变动的情况下果断作出选择,用最礼貌的方法取得谈判的胜利。例如:当我们期望能和客户继续合作时,可以用“Welookforwardtoafurtureextensionofpleasantbusinessrelations.”希望我们之间友好的.业务关系能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的用法既表达了对于过去合作的满意,也说出了继续合作的真实意愿,同时又不卑不亢,很好的把握住了贸易活动交往中的语言技巧。但是,在商务谈判活动中,切忌盲目的根据自己的猜测对客户不明确的话语作出判断,这样容易因为个人主观因素的误判而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甚至失去客户,如有对客户所表达的意思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在礼貌用语的基础上进行询问,如:“Couldyourepeatwhatyoujustsaid?”这样的问话方式在让对方感受到尊重的基础上进行了询问,既达到了自己的意图,又维护了双边关系。因此,应在国际贸易中熟练运用商务英语,并掌握相应的谈判技巧,让商务英语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3.2要在掌握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灵贸易

通过这一手段推动了对外贸易的进程,同时也提升了对外贸易的绩效,再者也促进了世界范围的商务英语函电的发展,贸易全球化势在必行。

3.3提高贸易效率

提高贸易效率,在当今全球化贸易中起到非要重要作用。在我们所知道的传统的对外贸易交流方式中,它们交流信息的方式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如果运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流,会使得工作效率十分低下,不仅仅耗时间,而且耗精力,而且即使当客户收到资料以后,由于信息的复杂和大量化,客户也无法快速回复,所以在等待客户回复的时间漫长,最后就会导致贸易往往很难进行。但是相比传统的交流方式,商务函电的特点不仅能使纸质文件逐渐减少,工作量变小,并且也可以简化工作难度,更容易操作,工作效率也大大提高。贸易信息也可以快速传递伴,这样也为企业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率,尤其是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种贸易之间更加频繁,提高贸易效率就是增加贸易机会,因此为了提高各国间的贸易效率,商务英语函电也正走向正轨,各国、各企业的传统贸易也逐步被商务英语函电所替代。

3.4对对外贸易的成本结构的改变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对外贸易的交易过程当中,对外贸易成本花费比较多,其中主要成本就涉及到在交易过程当中所用到的信息方方面面的查询、售后的服务和合同的决定和操作等基本开销。面对这些问题,商务英语在这些方面都有解决的办法,它可以大大节约这些工作所带来的开支。有方面调查显示:通过传统的贸易,进行一笔进出口业务,其中要处理交易相关机构的单据数据差不多要有250-300份,所涉及的业务流程甚至达到一个多月;并且,在其中所涉及的各类的成本多可打到货物价值的7%,这显然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但是商务英语函电交易比起传统的对外贸易,不仅仅可以使数据处理的程序更为方便易懂,而且在减少对外贸易的操作周期,企业的库存水平也都能简化,还有尽量避免传递过程中的人工干预等方面,更加完善,节约成本。虽然商务英语贸易在传统贸易的基础之外出现了一些技术,安全等成本,可是根据统计,使用商务英语函电贸易所需要的成本,比传统贸易所需成本降低5%-10%,总体来说还是使成本大大下降。

4、总结

自WTO以后,我国的国际贸易持续增长,引入的外资也越来越多,在贸易自由化下的世界领域和新经济的形式下,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商务英语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电子方面涉及到一些安全隐患同时也给商贸英语函电带来了困扰。由于函电中所涉及到的信息都是相当重要的文件,因此这些信息的泄露很有可能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对于这些存在的隐患,我们不能忽视,因此商务英语函电需要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更新中,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但是我相信在以后的发展当中,商务英语函电对国际贸易中扮演更为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总而言之,在对外贸易时,我们要充分发挥要商务英语函电的作用,使其改变企业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方式,降低对外贸易的成本,提高贸易的效率,扩展贸易的次数,使经济一体化的历程快速提上日程。只有使商务英语函电充分利用好并且发挥好,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助于促进沟通和交流,有助于信息及时高效的沟通,从而获得合作共赢。

篇9:国际贸易结算中问题的探讨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三十年间,经济出现飞速发展,并且与其它国家交流更加密切,而其中就包含经济贸易,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贸易结算中问题的探讨。

然而也不可忽视一点,贸易纠纷却仍然很多,并严重影响国家间的经济交流。尤其是与美及西方国家的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相对来说,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常使用的方式,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也就是说委托银行收取票款,进出口业务中,出口人出具跟单汇票,交给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人交单、收取货款。

但是价格问题不能忽视,因为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如果是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

篇10:浅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浅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摘要:介绍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及环境贸易壁垒的概念、特点及内容、形式,概述了环境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举例说明了我国创外汇较高的几个行业在国际贸易中因受环境贸易壁垒的制约所面临的严峻考验,并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相结合提出了针对环境贸易壁垒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环境;贸易壁垒;国际贸易;限制;对策。

1、引言。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2、国际贸易中的环保问题。

随着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等全球化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印证了环境污染无国界的说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1]。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2]。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3]。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3.3.4绿色补贴。

指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财税上补贴出口企业,或在出口产品成本中补贴保护环境与资源消耗的成本,或在国际贸易中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以使产品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招致进口国采取反绿色补贴的措施。

3.3.5卫生检验制度。

《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其中规定成员国人畜事务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伤害,有权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3.3.6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绿色关税指进口国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除了缴纳正常的关税外,格外加征的环境进口附加税。市场准入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措施。

3.3.7环境贸易制裁。

指对违反国际环保、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保护公约等,而导致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多样性缺失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贸易制裁措施。

4、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4.1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的影响。

我国外贸出口市场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与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其出口份额约占80%,这些国家和地区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委员会成员,现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转向了环保执法阶段。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技术标准比较高,如针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苛刻的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着缩小的危险。

4.2对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的影响。

国际上针对工业品贸易、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品和投资等提出了环境方面的规范,而这些贸易为我国外贸中比重较大的出口贸易,若发达国家对这些类的产品进口执行严格的环保标准,其产生的环境贸易壁垒,将严重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

4.3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和企业效益的影响。

环境贸易壁垒的制定影响着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要求其过程为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我国企业缺乏资金,环保技术落后,为了达到进口国家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保的检验、测试、认证和签订等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还需对产品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品广告做大幅度的调整,这势必将增加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使出口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4.4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名而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与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其中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抵制来自于区域以外的产品案例甚多,这样便形成了只有发达国家存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自由贸易区,使我国无法介入[4]。

4.5实例。

4.5.1包装行业。

1月开始执行的“环境包装制品的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这条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包装行业冲击很大。我国的一次性餐具因没有“绿色标准”而被禁止出口欧美市场,许多商品出口欧美还要支付高额的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等。

4.5.2家电行业。

国际贸易中我国家电产品进口关税被削减,国内产品的价格优势降低,国外品牌在质量上的优势添补了价格上的差异,从而对我国家电产品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受环境贸易壁垒影响,上海208月份小家电出口欧盟呈明显下降趋势,在欧盟实施《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后,上海小家电出口量降低到当年的最低水平。又如欧盟实施的《生态设计指令》的技术壁垒,进而对电气电子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到回收利用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突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这也将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构成较大的影响。

4.5.3纺织服装工业。

纺织服装工业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性产业,也是外向依存度较高的行业,我国加入WTO后,该行业受惠较大,但受环境贸易壁垒的影响,我国纺织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据案例了解,因服装没有达到生态纺织品标准而被处以罚款或被迫回销等情况常有发生。例如欧盟有关国家通过的OKO-TES100纺织品环保标准,就对进口服装的甲醛、重金属、防腐剂等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这些规定对中国服装出口形成了技术性的环境贸易壁垒。

篇11: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分析的论文

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分析的论文

[摘要]合同订立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随着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作为其基础和核心的电子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我们必须对其订立有关的法律问题有一些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文主要从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讨,以了解和认识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在外贸实践中正确有效地应用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关键词]电子合同;合同订立;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1、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电子合同的签订

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与普通合同比较,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因此,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充当“电子公证人”,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3.2生效地点的确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通信方式是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①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②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条约或协商等方式。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性,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协调是很必要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计算机的迅速普及,电脑网络将深入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前景广阔,电子合同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世界各国应加快制定有关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避免电子商务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维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1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1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胡康生,王胜明,孙礼海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M]1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篇12: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 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改变主意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XX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0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 in 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动。本案所涉XX吨小麦与k公司的1000吨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

二、货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张: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亦称romalpa clause),故货物所有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笔者认为,此主张不能支持。《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具体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给予确认。”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意愿。因此,根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情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

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w公司依据着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须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很显然,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

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如前所述,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情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免的先到先得情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后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承担。据此,w公司主张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捆绑处理,采取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鉴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w公司的主张不能支持,400吨受损货物的风险仍应由w公司承担。

专家点评

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加之买方市场的形成,造成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无法保证货款的回收。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口商利益,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当前,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观点较多,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则多见于各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新西兰《动产担保法》、中国《合同法》、加拿大《统一商法典》等。而在国际层面,不仅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买卖惯例《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与《汉堡公约》,和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我国1995年《海商法》等,都未对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作直接规定。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对保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安全与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现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为避免因各国规则内容的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尽量协调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

篇13:国际贸易与现代物流问题研究

1现代物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1有利于国际贸易成本的降低

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融入到物流行业中,这对于国际贸易活动成本的减少有着重要的作用,也让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运输难度明显下降。

国际贸易活动是跨地区或者跨国家的经济活动,商品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交流,与同国家之间交流有着较大不同。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物流模式,这也使得现代物流行业技术难度较大。

但是,在现代物流的发展大环境下,物流工具与设备得到更新,条形码技术的统一化,使得现代物流发展问题得到解决,国际贸易因此而变得快捷起来。

美国的物流业发展比较成熟,其具有较为完善且高效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货物从订单设定到发送只需要两三天的时间,这足以说明现代物流对于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1.2有利于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

现代物流行业的运输模式具有多样性,运输模式的品质对于物流系统的正常运行有着直接影响。

现代物流业主要是利用全球化联运以及分段式运输为主要模式。

全球联运模式的出现,给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国际化的多式运输,就是运用多种运输工具开展的混合运输,方便可靠。

一般来讲,国际运输是以集装箱运输为主,货容量大,运输安全。

不同的运输模式可以满足不足的国际贸易货物,有利于满足国际贸易的多元化需求,促进国际贸易的多元化发展。

1.3有利于国际贸易联系加强

国际贸易的升级发展,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物流行业也快速升级。

现代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提升了国际贸易的交易量,也加大了国际贸易信息量的传递,给相关国家贸易时效性的提高带来了动力。

现代物流行业中所应用的高级讯息技术,使得国际贸易物流的操纵流程更加完整,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物流运行周期缩短,提高了物流速度,加大了国际贸易的便捷性,从根本上加大了国际贸易量的增加。

物流的现代化发展,让国际贸易联系逐渐密切,发展潜力得到开发。

2我国发展现代物流的对策

2.1加快我国物流行业与国际物流接轨

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跨越式进步,使之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就要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物流企业的供应链。

加大物流行业的变革力度,做好流行行业的升级,对部分物流业务进行组织与重新定义,以此来提高物流行业的服务质量,降低流行的运行成本。

另外,物流企业要对物流服务的系统进行更新,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创新型物流系统的建立,从而提高物流行业的供应能力。

丰富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对物流经营的范围进行扩大,结合国际贸易活动的多种需求,进行物流服务内容的改革。

明确国家物流行业发展的标准,制定属于每一个物流企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物流企业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更能让我国的物流体系与世界国际化的物流体系和谐统一。

2.2加强物流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国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国家应当加大物流市场发展需求,以科学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对物流业的土地应用问题,税收问题进行有效审核,将企业发展的问题如实地反映给上级。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物流企业的税收问题上给予优惠,从而降低相关物流企业的运行成本。

在物流企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对于我国物流行业发展急需的机械设备进口,要适当地减免关税,通过政策支持,让物流的现代化发展更加稳妥。

2.3加大现代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

就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物流专业人才进行培养的教育系统。

虽然部分高等院校设立了物流管理专业,但学校内部教育思想的落后,使得培养出的人才并不能满足社会对于物流专业人才的需求,影响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我国的物流行业缺少高端人才,面对这样的情况,教育部门应当鼓励学校针对物流行业的发展,设置更加细化的专业,并将计算机或者电子商务课程融入到物流专业课程体系中。

只有这样,才能让物流专业人才具有综合性与实用性。

从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的管理部门要针对企业的发展实力与需求,从现代物流行业发展良好的国家请一些专业人士,在企业内进行一线培训,传递先进的物流思想与方法,让在职物流员工意识到丰富的物流管理模式。

社会更要结合物流行业的发展需求,建立满足物流探究需求的相关机构,吸引物流行业的行家聚首,讨论物流行业的发展方向与问题。

做好现代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促进现代物流服务于我国国际贸易活动的关键一步。

3总结

综上所述,发展现代物流业,是让我国具有国际贸易能力的重要实践。

现代物流对于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具有物流支持,才能促进商品交换行为的有效完成。

关注我国现代物流行业的滞后性,在政策与建设方法上进行调整,缩小我国现代物流行业发展程度与其它国家之间的差距,有利于我国融入到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的大环境中,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整体提升。

篇14:国际贸易与现代物流问题研究

1现代国际物流的相关概念

1.1国际物流的概念及发展

国际物流特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物流往来。

国际物流是基于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一种针对时间和空间方面的困难的物流服务。

在该物流的进行中,需要调动不同国家的人力、物力等资源,通过多方面的协调而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资源配置。

国际物流的发展始于二十世纪中期,在成长期的物流业的系统逐渐完善,配置渐多,虽然已经出现了跨国服务但是人们并没有将其放在重点发展的地位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国际物流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大,这就是国际物流发展的第二阶段,即20世纪末期的十年间,这个阶段中国际物流的发展出现了阶段性,发达国家的相关业务进展迅速,第三世界国家则相对来说慢一些。

现阶段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就是20世纪末期至今,经济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世界各国接受并且着重发展国际物流业,以期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现代国际物流的开端。

也正是因为此,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

1.2国际贸易的概念

国际贸易又称进出口贸易,是指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

在WTO的作用下,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国家之间通过这种贸易来调整供求关系,增加财政收入。

2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对内降低产品成本

对于现代的国际贸易来说,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将产品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行售卖,而是将整个的生产加工过程分散到各个国家来进行,这就需要国际物流的配合。

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就表现在降低产品的`生产成品上。

众所周知,产品的成本不仅仅以其原材料、加工等方面来作为依据,产品的运输费用也是其中一部分。

在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下,因为交通的迅速发展,降低了产品的运输费用,缩短了产品的运输时间,减少了产品的保存及管理费用,这些都是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内降低生产成本的表现。

2.2对外促进贸易发展

由于国际贸易的运输需要多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配合,无形之间就增加了双方的联系和贸易往来。

现代物流业的运输方式多样,经常会出现一种产品需要调动多种运输工具来完成调配,或者会出现一种产品需要多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不同零件来组装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使用现代国际物流的力量来进行。

换句话说,现代国际物流是贸易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推力。

2.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现代物流业最突出的一个优势就是提高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的速度,一方面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国际贸易中,能产生巨大影响的两个因素一是时间,二是质量。

现代国际物流业将产品的运输速度提高,减短了产品的保存时间,节省了人力和物力,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对策

3.1建立健全物流管理体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下,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

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依靠相关管理人员来进行,还要对其员工进行规范和约束。

建立有限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可以提高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还要依托于人才的引进,对于专业型人才要加大培养和引进的力度。

3.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储存部分的投入以及加强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学习。

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软硬兼施”,一方面是硬件的增加;另一方面则是对于技术方面软实力的增强。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速度,增强其服务项目。

3.3紧密国际合作,创建有效机制

现代国际物流业本身就是依靠多个国家和地区方面的配合来完成的一种物流活动,所以对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来说,也要注意增加国际间的合作,创建有关于物流业的机制或者机构,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模式。

4结语

现代国际物流业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一方面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现代国际物流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完善,给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中,二者都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中,要时刻注意二者的关系。

篇15:国际贸易政策中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分析的论文

关于国际贸易政策中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分析的论文

摘要:本文以国际贸易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学进行了重点研究和分析。首先从国际层面上和国内层面上简单介绍了贸易政策中对应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然后分别从研究DUP经济、选择贸易政策工具以及分析贸易政策决策三个方面对其具体应用进行了详细且深入地分析。

关键词: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国际层面;国内层面;应用

从本质上分析,贸易政策自由化的提出,可以切实保障世界范围内各个要素配置在效率上得到有效提升,从而不断增加各个国家在经济方面的福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贸易政策,尤其是基于政治经济学考虑的贸易政策,其强调的并不是立足于经济学理论上成本与收益的简单效率计量,而是与各种政治因素紧密联系的复杂性贸易决策或方针。由此可知,无论是国际层面上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还是国内层面上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就贸易政策的本质而言,其最终应用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国家内部利益的最大化。

一、贸易政策中国际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

就贸易政策而言,其国际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又可称为国际政治经济学。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时,其利用的方法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方法,而是国际层面上的现实主义方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际现实主义应运而生。这一主义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对经济大萧条时期,工业化国家以“以邻为壑”这一贸易政策为福利的举措进行了客观解释。以现实主义者为例,其主张的观点主要包括:1.国际层面上的政治经济学,其核心角色和主要分析单位是国家。2.理性占主导的国家所追求的是权利在自身层面上的最大化,但由于立足于国家整体而言,其整体利益更为重要,所以各个国家的政府便是保障这一整体利益的有效途径。3.成本与收益的基本分析,是国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和决策的主要依据。除此之外,有由金德尔伯格、库拉斯纳以及格尔潘等共同提出的“霸权安定理论”,是贸易政策在国际层面上较为有力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该理论认为:在国际政治经济之中,一个国家的地位能够直接决定这个国家对外部国家采取的经济政策。也就是说,一旦在国际这一综合体系中,出现了一个军事、经济以及政治等各方面力量超群的个体国家时,这一国家必然会要求并尝试构建一个相对开放的国际化贸易体制,从而通过报复、制裁等一系列强制手段进行相关规则、条例的执行和实施。

二、贸易政策中国内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

贸易政策,不单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作用、彼此交涉的结果,还是各个国家自身内部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因素整合影响和综合作用的最终结果。从这一角度理解,贸易政策便是各个集团利用政治进行利益决策的真实反映。在国内层面上,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主要包括以下理论:

1.人们在政治领域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益。作为政治这一市场的需求者,选民会直接投票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增进和扩大的候选人。而作为政治这一市场的供给者,无论是总统,还是议员,这些决策者都会尽可能追求当选或是连任。在贸易政策决定中,这一理论的应用,需要对经济市场进行假定,即竞争完全、收入二次分配可行、以简单多数的直接投票原则决定当选者、零投票成本以及决策者选择自由贸易政策。

2.斯托帕尔-萨缪尔森定理。该定理认为,当一个国家在劳动者数量上大幅度超过资本所有者数量时,如果其密集型劳动产品属于出口,而密集型资本产品属于进口,那么,政治层面的决策者便会以绝大部分劳动者的主观要求对贸易政策进行自由化开放。反之,如果这个国家的密集型劳动产品属于进口,而密集型资本产品属于出口,那么,自由化的贸易政策便会使得绝大部分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故此,该国家会产生自我保护的倾向。这就是国际贸易政策中经常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

三、贸易政策中综合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应用

(一)研究DUP经济

DUP,其实是与非生产性寻租直接的活动的简称。克鲁格表示,与经济学理论上单纯的寻求社会财富增加不同,这不是简单的寻利行为。虽然这种直接且不具备生产特性的寻租活动既不能直接增加商品的商业价值,也不能间接增加其劳务价值,但是,却可以通过特殊形式寻求并收获最大化的综合利益。在国际化贸易活动中,这一理论便有典型表现。通过一系列的院外活动,利益集团可以直接对相应产业实行两个贸易管理措施,以此确保集团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其一,最高规格关税的实行。其二,进口、出口配额的直接保护。通常情况下,这种院外活动的开展和进行的理由或原因包括三个,即某一政策的存在、某一政策的实施以及某一政策的结果。就关税政策而言,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保护整个民族工业的全面发展。但是,当国内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企业垄断现象时,其他企业便会失去提升质量、改进技术、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的能力和激励,故此,关税政策便会自然成为保护寻租行为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进口许可证制度、汇率高估管理制度、进口配额、外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伴随进口替代性政策制度存在的制度和条例,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租追求活动。从资源应用的角度分析,虽然这些活动属于对社会经济资源中有效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但是,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社会成本的贸易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为其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选择贸易政策工具

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广泛使用的贸易政策其实是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分析是相背离的。事实上,之所以让国外直接承担例如反倾销税、自愿出口限制、反补贴税等系列保护成本造成的大规模福利损失,而不直接运用在政策上可获得最优化经济效率或次优化经济效率的工具,是因为政治决策者考虑其影响因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时,不仅要从经济层面上深入考虑,还要从政治层面全面分析。

(三)分析贸易政策决策

综合分析发现,发达国家中,绝大部分在自身政府管理上,都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且彼此分离的政策性领域。其中,一个领域是产业部门,另一个领域是国民经济。按理说,政策焦点原本应该属于宏观理论上的国民经济管理,但实际上,却是偏向于单个且微观的.产业部门的。针对这一点,行政部门之间的一系列活动体现得较为显著。以行政部门之间的内部或外部妥协,以及行政部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争夺为例。这便是美国现行寡头政治最核心的特点,正是由于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彼此牵制,反而阻碍了代表大部分人利益的贸易优化政策的实施。在政治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就各大产业而言,其反对外国进行贸易竞争保护的具体程度和高低,可以切实利用经济计量这一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针对这一方面,已经有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研究试验。同时,这些丰富的文献和研究也为贸易政策中保护性政治经济学奠定了坚实可靠的理论基础。

四、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自由贸易政策,还是反对自由贸易政策,其最终决策都需要经过宏观和微观的综合分析。当然,利用科学有效的经济计量方法进行其他国家贸易保护的程度计算和预估,也是保障国际贸易双方基本利益必不可少的分析策略。也就是说,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升自我国家在要素配置和经济福利方面的收获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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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邬彩霞.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引入规模经济的中间选民模型[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06:66-69.

篇16: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摘要:从世界经济上角度来看,在中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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