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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7月提请审议

2025-01-19 08:34: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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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7月提请审议

篇1:《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7月提请审议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7月提请审议

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了解到,《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将于今年7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目前,《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已通过报纸(公告全文详见本报今日 10、11版)和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介绍,随着国家和广东省层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日益重视,省内的广州、佛山、东莞等兄弟城市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条例和规定。同时,至今,中山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和制度难以适应当前实际情况。

5月,中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为促进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经过近半年紧锣密鼓的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草拟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今年4月26日至5月25日,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上月,市城乡规划局主持召开了相关专家论证会,并针对专家和部门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6月24日,《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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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送审稿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护原则等问题,并对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及其认定标准、制定和调整保护名录的程序、保护规划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内容深度、规划衔接等内容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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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个人最高罚20万

“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20日起向社会公布。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同时,中山拟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服务或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或以货币补偿方式收购历史建筑产权

自被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中山的社会、经济和城乡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也对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保障经费投入,该《送审稿》要求,中山须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学术研究、修缮补助、资助和奖励等方面。

同时,中山拟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服务、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市、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为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记者从《送审稿》上了解到,中山拟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出让或出租国有历史建筑、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本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其中,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在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前提下,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所有权人主动申请,可以由历史建筑所在地政府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历史建筑产权进行收购,但不得改变其传统风貌。

责任人保护不力或遭罚款

《送审稿》指出,中山历史城区的`“山—水—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烟墩山、莲峰山等山体和以石岐河为主体的河流水系,古代城墙遗址等已被中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重点保护内容。为保护这些珍贵的城市遗产,历史城区内将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以及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行为将被禁止。

此外,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存在“未做好防潮防蛀,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不正常使用,未保持整洁美观”等行为,该《送审稿》规定,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没收违法所得。若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行,但所需费用应由违法者承担。若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部门可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保护标志的,则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篇2: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传统风貌、景观视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山体水系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 市、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保护联动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保护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居民按照相关保护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市、镇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建筑构件,并及时向市、镇政府报告;

(五)对违反相关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市、镇政府报告。

第六条 市、镇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管理机构、指定一个部门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名城委),是市政府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决策的议事机构,其产生、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等由市政府制定。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市名城委组织下,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评审,为市名城委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镇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对镇区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服务、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向城乡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镇政府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媒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负责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建筑修缮、维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等;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依照下列规定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府纳入保护名录;

(二)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名城委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是否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对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 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山—水—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烟墩山、莲峰山等山体和以石岐河为主体的河流水系;

(三)古代城墙遗址;

(四)重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传统街巷、骑楼街和不可移动文物;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中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十五条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中山市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地段。

对于尚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或者历史文化名村的历史地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预先保护措施。

第三章保护规划

篇3: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重视,自2008年国家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来,国内多个城市城市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编制并实施,本次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面向中山市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管理需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本管理规定公布实施的同时,原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二、必要性和依据

随着国家和广东省层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日益重视,广东省内的广州、佛山、东莞、惠州等兄弟城市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条例和规定。同时,2009年至今,中山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和制度难以适应当前实际情况。2015年5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确定中山等九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为了促进中山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是在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意见协调情况

2015年12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初稿)》组织了局内部评审会,形成《关于<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局内部评审会意见的函》(中规函[2016]693号)。针对局内各科室及直属分局的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2016年3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共收到37个部门的33条反馈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2016年4月26日至5月25日,《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16年5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主持召开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了七位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参加论证。针对专家和部门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共六章四十三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护原则等问题。

第二章保护内容(共5条)。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及其认定标准、制定和调整保护名录的程序。

第三章保护规划(共5条)。包括保护规划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内容深度、规划衔接等内容。

第四章保护措施(共17条)。包括对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保护标志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包括有关主管部门、镇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对生效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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