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

2025-01-05 08:05: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蓝刺”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后的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

篇1: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

前不久,笔者接触了一起案件。

一天夜里,某村几个男青年酒后窜入邻村一家杂货店。当时已是深夜,店主已关门休息,这几个青年将店主用电线捆绑后,又踢又打,并抢走店中钱物。他们走后,店主挣脱捆绑,向村长报告了这件事。当时,店主与这几个青年互不相识。村长经过调查,确定此事系邻村几个青年所为,于是他们通过某村的村长,与这几个青年的家长达成协议,由家长们拿钱赔偿店主的损失,私下了结这件事。后来,这几个青年又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告发。

目前,在我国民间,私了现象十分普遍。一般老百姓有了纠纷往往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笔者曾在公共汽车站向一些过往旅客提出“假如你与他人发生纠纷,你要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回答几乎都是“当然是自行解决,实在解决不了,找居委会或派出所”;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事案件以私了方式解决的,达到了30%,而民事、经济案件的私了率则更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一规定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是专门对民事纠纷而言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除少数自诉案件外),则不能以“私了”方式解决。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损害的是国家、社会、集体和人民的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必须依法论处。任何人都不得以各种方式、理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是,为什么在我国,形形色色的“私了”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呢?我想,这个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我国千百年的传统思想密切相关。我国有许多古话,比如“民不举,官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家丑不可外扬”等等。这些无一不在反映着大多数人的心态。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与磨擦是在所难免的.。在一般情况下,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化解矛盾,也是极为正常的。但是这种方法有时却被用在帮助触犯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不可不说是一种遗憾。纵观“私了”事件的类型,我们不难发现,最常见的一类是涉及隐私方面,如男女关系方面的隐私的“私了”。受害者怕扩大影响,造成下半生的困扰,只能忍气吞声,犯罪者借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另一类却是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不向司法机关求助,反而用一些非常的手段,私下了结,有时甚至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罪行。笔者接触过几例故意伤害罪、投毒罪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本身权益受侵害后,不寻求有效途径帮助,而采取其它手段,伺机报复,将自己由可怜的受害者变为可悲的犯罪分子。

其次,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自封建社会以来,人们脑中的“人治”思想。公元前221年,这个第三者,在当地往往是较为德高望重的长者。象在本案中的某村村长等人。这类人集调解、见证于一身,通过他的调停,受害人得到了某些补偿,害人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可是一旦受害者一方反悔,或害人者觉得这样的惩罚不足为戒而继续为恶,就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本案中的那几个青年人,如果在第一次的犯罪中就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得到教训,或许他们就不会再犯下后来的罪行。由此可见,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存在无数隐患,有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是在姑息养奸,助长罪恶。

无论采取哪一种“私了”,我们都不难看出,之所以会采用“私了”方法解决纠纷,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公民们对国家法律的无知与漠视!我国制定法律的最基本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可是有些公民,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被侵害时,不寻求司法保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私了”,求助于“第三者”。这些当事人,无疑是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弃之不顾,足可见其何等无知!充当“第三者”的人,俨然将自己拥有的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可见其对国家法律又是何等的漠视!我们决不能允许这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否则,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法律将失去威严。这类事件,也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走向“法治”的一大障碍。

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因此,从群众入手,加强普法教育

[1] [2]

篇2: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

   前不久,笔者接触了一起案件。

一天夜里,某村几个男青年酒后窜入邻村一家杂货店。当时已是深夜,店主已关门休息,这几个青年将店主用电线捆绑后,又踢又打,并抢走店中钱物。他们走后,店主挣脱捆绑,向村长报告了这件事。当时,店主与这几个青年互不相识。村长经过调查,确定此事系邻村几个青年所为,于是他们通过某村的村长,与这几个青年的家长达成协议,由家长们拿钱赔偿店主的损失,私下了结这件事。后来,这几个青年又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告发。

目前,在我国民间,私了现象十分普遍。一般老百姓有了纠纷往往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笔者曾在公共汽车站向一些过往旅客提出“假如你与他人发生纠纷,你要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回答几乎都是“当然是自行解决,实在解决不了,找居委会或派出所”;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事案件以私了方式解决的,达到了30%,而民事、经济案件的私了率则更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一规定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是专门对民事纠纷而言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除少数自诉案件外),则不能以“私了”方式解决。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损害的是国家、社会、集体和人民的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必须依法论处。任何人都不得以各种方式、理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是,为什么在我国,形形色色的“私了”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呢?我想,这个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我国千百年的传统思想密切相关。我国有许多古话,比如“民不举,官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家丑不可外扬”等等。这些无一不在反映着大多数人的`心态。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与磨擦是在所难免的。在一般情况下,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化解矛盾,也是极为正常的。但是这种方法有时却被用在帮助触犯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不可不说是一种遗憾。纵观“私了”事件的类型,我们不难发现,最常见的一类是涉及隐私方面,如男女关系方面的隐私的“私了”。受害者怕扩大影响,造成下半生的困扰,只能忍气吞声,犯罪者借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另一类却是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不向司法机关求助,反而用一些非常的手段,私下了结,有时甚至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罪行。笔者接触过几例故意伤害罪、投毒罪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本身权益受侵害后,不寻求有效途径帮助,而采取其它手段,伺机报复,将自己由可怜的受害者变为可悲的犯罪分子。

其次,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自封建社会以来,人们脑中的“人治”思想。公元前221年,这个第三者,在当地往往是较为德高望重的长者。象在本案中的某村村长等人。这类人集调解、见证于一身,通过他的调停,受害人得到了某些补偿,害人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可是一旦受害者一方反悔,或害人者觉得这样的惩罚不足为戒而继续为恶,就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本案中的那几个青年人,如果在第一次的犯罪中就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得到教训,或许他们就不会再犯下后来的罪行。由此可见,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存在无数隐患,有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是在姑息养奸,助长罪恶。

无论采取哪一种“私了”,我们都不难看出,之所以会采用“私了”方法解决纠纷,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公民们对国家法律的无知与漠视!我国制定法律的最基本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可是有些公民,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被侵害时,不寻求司法保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私了”,求助于“第三者”。这些当事人,无疑是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弃之不顾,足可见其何等无知!充当“第三者”的人,俨然将自己拥有的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可见其对国家法律又是何等的漠视!我们决不能允许这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否则,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法律将失去威严。这类事件,也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走向“法治”的一大障碍。

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因此,从群众入手,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加大审判与执法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审判质量年”、“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法院、法官”三大活动,反映了我们法院系统对于建立和加强法律机制的决心。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在根本上接受“法治”的观念,消除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求助于司法部门,不再通过“私了”解决问题,而将寻求司法保护作为第一选择。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请注明出处!

篇3:一件小事引发思考[论文]

偶然看了这样一条新闻:姚悦平时和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和所有的421家庭的一样,她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极宠爱她,几乎满足她能提出的一切要求。常常就是往超市一领,鼓励孩子想要什么就买什么。孩子小时候也没觉察到问题所在,毕竟成人自己在超市都会有莫名的购物欲望,何况一个小孩子面对琳琅满目的新鲜玩意呢。姚悦就这样养成了习惯,每次去超市,除了吃喝的,就是买贴纸之类的小东西,回家往墙上一贴,一揭一块掉漆,墙面不美观也就算了,她还禁不得批评,觉得爸爸妈妈不爱她。要是在超市不给她买这些,更不得了,当场就发脾气叫大人下不来台。

会花钱、舍得花钱,已经成为当今许多学生共同的特点,但当问学生,钱是怎么挣来的,很多学生却并不知道。因为他们没有挣钱的经历,当然不知道大人赚钱的辛劳。因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生活教育,让学生认识生活,在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是十分必要的。

人们只知道有狭义的学校教育;而对终身的社会大教育有所忽视。如果以一个人百岁计算,从七岁进入小学,大约有十六年是属于在学校的学校教育时间,而在学校教育期间,仍然要受到家庭、社会教育的影响。那就是说,狭义的学校教育只能占到大约百分之十六,而广义的社会大教育、家庭教育要占到百分之百。家庭、社会教育属于大全的终身教育,是随生命的开始而开始,活到老、学到老的大教育。孰重孰轻这还不明显吗?不是说学校教育不重要,而是说

社会教育、家庭教育非常重要而忽视它是很不应该的。要知道,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即使你在学校学得好、受到应有的教育,而在离开学校的百分之八十四以至百分之百的时间放弃学习、受不到很好的教育,那你就不可能进步反而要落后倒退,甚至会发生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逐年增加,父母给孩子的钱也在增多。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不仅需要学校老师教育,家长更要言传身教,自己也要有正确的金钱观,否则“己之不正,焉能正人?”。 故事里姚悦的妈妈是这样教育姚悦的:一天,妈妈和姚悦一起去超市,她又是直奔玩具区,看看这个,摸摸那个,很快就提出要买一个拼图。妈妈爽快地答应了,她也立马就笑起来了。之后态度大大地好了,很耐心地陪妈妈逛了一圈,拿好了要买的东西。在付款排队的时候,妈妈“惊讶”地发现:钱包忘记带了!姚悦很得意地说她的钱包倒在口袋里呢!还买不买呢?姚悦说她是要买的,反正有钱。妈妈和她商量:“妈妈给你买了那么多次东西了,你给妈妈买一次总可以吧?”她想了想,倒没一下子拒绝,妈妈马上表扬她乖啊!售货员扫描的时候,她伸长了脖子,努力看着数字的改变,怯生生地问:“要很多钱啊?”看到自己的钱包迅速地瘪下去,脸色也变了。出了门,门口最喜欢的肉丸也不买了,一路上直唠叨“没钱了”,到家还心疼得不行。妈妈借机告诉她,每次购物都是爸爸妈妈付的帐啊,大人每天上班挣的钱除了这样花掉,还要供你上学买衣服、买房子呀!??用的地方多了去了!爸爸不厌其烦地把每

天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数,教她知道家庭收支情况等。妈妈也告诉她:“并不是爷爷他们无条件地给你买东西就是对你好,爸爸妈妈每天接送你上学放学,带你出去玩、教育你,都是爱你。”经过反复多次的教育,她懂事多了。

现在的孩子多数是独生子女,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家庭生活更是以孩子为中心,几个大人围着孩子转,以致孩子认为自己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一员,这既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又给家长社会造成极大的负担。故事里姚悦的妈妈,创造时机,对孩子进行必要的生活教育,可谓十分明智。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可采取的方式有:

1、让学生听一听父母的讲述,了解大人工作的辛苦;

2、节假日和同学一起,到街头巷尾,看看处在工作中的人们,体会赚钱的紧张和劳累;

3、算一算自己一年的花销需要父母用多少时间多少汗水才能获得;

4、利用自己的假期,打一份零工,亲身体会一下劳动的艰辛,生活的不易。从而懂得珍惜别人的劳动,懂得尊重家长和他人。 我个人认为,对高中生来说,第4种方法,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对学生成长最为有利的做法。常听到一些家长诉苦说,现在的孩子不能吃苦,而花钱却如流水,根本不知道父母供养他们读书的不容易。其实,这些依赖思想的养成,与家长的娇生惯养不无关系。如果我们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艰苦奋斗精神,在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不妨让孩子吃点苦,受点累,放手让孩子做一些有益于自身健康成长的事,这对孩子的终生都会有很大益处。

同时,对学生来讲,参加实践的机会非常难得。在现在的教育里,多是理论教育,这也算难得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与人沟通协作,领会团队精神,这正是很多独生子女所极度缺乏的。

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开阔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甚至可以改变学生的生活态度。

“通过打工才知道,看起来容易的事情,其实自己做起来是那么不简单。打工了才知道,原来父母挣钱是那么不容易。”学生这样跟我说。

当以后的生活遇到困难或挫折,想想自己打工的不容易和那些为了生活日夜奔波的人,自己必然会选择坚强。如果能够这样,那么,可以说是收益良多。

最后送给我们80后和90后的高中生学生们一个小故事,希望有所启发。

小蜗牛问妈妈:为什么我们从生下来,就要背负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我们的身体没有骨骼的支撑,只能爬,又爬不快。所以要这个壳的保护!

小蜗牛:毛虫姊姊没有骨头,也爬不快,为什么她却不用背这个

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毛虫姊姊能变成蝴蝶,天空会保护她啊。

小蜗牛:可是蚯蚓弟弟也没骨头爬不快,也不会变成蝴蝶他什么不背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蚯蚓弟弟会钻土,大地会保护他啊。

小蜗牛哭了起来:我们好可怜,天空不保护,大地也不保护。 蜗牛妈妈安慰他:“所以我们有壳啊!”

我们不靠天,也不靠地,我们靠自己。

篇4:乘客须知引发的思考论文

一则乘客须知引发的思考论文

世上有两物,爱好者不当去观察其制作过程。两物者,一为香肠,一为法律。

――俾斯麦

那天,为赶去南京的火车,和友人在街上随便拦了辆出租车。不想大清早上海的道路就开始拥挤起来,车开得有些艰难。我不经意地看到贴在司机防护隔离板上的乘客须知(或许是出于一种法律人的敏感?)。读来,觉得这其中的一些条文还是值得做些思考的。

尤其是以下几条,原文肯定记不全了,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司机(1)不得在车厢内抽烟,(2)不得向车窗外吐痰,(3)必须按乘客要求调节空调,(4)要按乘客要求播放音乐或广播,(5)在乘客上下车时必须使用“您好”、“再见”等礼貌用语……否则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而当天的情况是,司机在我们上车时没说“您好”直接是问“到哪”;气温还是有蛮低的,司机没开空调,倒开着车窗;他竟然放F4的歌;吃红灯的时候明明还朝外面吐了一口痰。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此拒付车费呢?由于得赶火车,我们没多想还是乖乖地付了车费。但之后,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我们如果提出拒付的要求,司机会有怎样的反应?我们是否可以不付车费?或者,我们是否可能不付车费?再进一步,这个规则是否保护了我的利益?或者,这个规则是否是有效率的呢?

很显然,按照那个乘客须知,答案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都深知,实际和理想往往是有很大出入的。字面上的规则和人们生活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的(或许正因为这些差距推动着法律不断进步!)。为了解答以上的这些疑问,我想分两个维度来谈。

法律(在本文的语境下法律和规则可以替换使用)的生命在于实行,纸上的法律是死的。法律的实行大致可分两种。一种是行为前和行为中的实行。这时,法律的价值体现在行为人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另一种实行是行为后的。法律此时的价值体现在对违反规则之人的惩罚。这就牵涉到一个证明的过程。只有证明行为人确实违反了规定,才允许对他施以法律上的责任。而这一点正是那个乘客须知很难做到的。设想我们对那个司机基于上述事实提出不付车费。他一定会反问我们“你说我朝外吐痰,没用礼貌用语……你有证据伐?”,若碰上一个脾气不好的还会加上一句“少跟我来这一套,拿钱来!”。是啊,我凭什么说他违反这违反那的呀?至于礼貌用语和音乐根本就没留下什么物理痕记,唯独那口痰还有些价值。要是我们再原路返回找到那口痰做个DNA鉴定什么的,或许还能证明司机确实违反了规则。但且不说这样的成本会很高,即使真的这样做,是否能找到那口痰也并非肯定。所以,结论是我们无法证明司机违反规则。规则在此是无效的。

难道司机就真的可以不受规则约束了吗?朋友告诉我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出租车公司反映啊。我对此是持怀疑态度的。首先,不管向消费者协会还是出租车公司反映都会面临举证上的尴尬。其次,出租车公司此时并不是一个中立的裁决者,一旦查实司机确有上述违规行为,其声誉一定会受到影响。我相信每一个理性的经营者都会胳膊朝里拐。肯定有人问,自己定的规则都不遵守,那还去定它干嘛?其实这正是商人的经营策略啊!他们把规则当广告使呢(当然这只是我的`主观猜测)!

综上得出的结论是,由于规则的内在缺陷,很难在事后切实维护乘客的利益。那么规则在事前能否对司机的行为构成一定约束呢?如果命题成立,这个规则还是有效率的,因为仍然保障了乘客的利益。我们在此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假设有司机A和乘客B 。A按照规则行为需花费一定成本,因为他不得不改变自己的一些习惯,如果开空调还意味着更多的汽油钱,总的记作成本X。而A收到的车费Y可看作他的收益。A遵守规则其净收益为Y-X,反之为Y。按照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般规律,A一定会选择不遵守规则,这是他的最优选择。B的行为是在A行为的基础上发生的。既然A无论如何都会不遵守规则,B只能选择付钱。因为,一旦B选择拒绝就意味着辩论、举报等时间和精力上的额外支出。因此,付钱并保持沉默是B的最优选择。以上分析也确实和我们在现实中的行为相吻合。

当然上述分析抽象掉了一些因素,比如说荣誉感。司机完全有可能出于企业形象的考虑选择遵守规则。但仅就一般而言,原本是维护乘客权利的规则,却促成了司机对其的违反,非但起不到保护乘客的作用,还间接让乘客的维权意识变得越来越淡薄。

[1] [2]

篇5:国有股重组引发的思考论文

国有股重组引发的思考论文

不久前,山东电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720)发布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由山东泰山国际电缆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山东泰山国际电缆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持有的山东电缆的国家股权和部分实物资产作为出资与山东鲁能投资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山东电缆的第一大股东变为以鲁能集团为后盾的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类似此类重组标志着我国的上市公司重组避开了传统的“输血”式重组,开始向“造血”式重组的方向转变。

一、此次重组创造出1+1〉2的协同效应

我国上市公司的重组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内部重组,即控股公司拿出部分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置换出上市公司的等值不良资产。这种方式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业绩。但是,却给控股公司带来了效益下降、职工下岗等一系列的问题,就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整体来说,资源配置效率并没有提高。因此,这种传统的重组方式可以称为“输血”式重组。

山东电缆大股东重组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造血”式重组的模式,即其控股公司在通过重组求大的过程中,避开了“拆掉东墙补西墙”的经营策略,而是采用强强结合的求大方式来运做企业。

二、为国有股配股提供了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操作模式

众所周知,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从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特征。

由于上市公司在成立之初,母公司就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投入到上市公司之中。当满足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打算制定配股方案时,国有股东往往面临两种窘境或者说两大难题:一、母公司在改制之后已经没有经营性的资产再次投入到股份公司之中;二、母公司在改制之后已经没有与股份公司主业相同或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如果以实物资产配股,母公司不得不把与股份公司关联性不强的资产填充到上市公司之中,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稀释。

山东电缆第一大股东的重组不仅避免了上述国有股东在控股上市公司配股时的窘境,而且可以通过配股把依托鲁能为背景的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质实物资产源源不断地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这种重组大股东的操作模式将上市公司配股增资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真正地实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注资扶持,保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说,该操作模式对国有股配股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三、国有股东的重组行为是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的方式之一

由此案例联想开来,我们可以发现,该案例也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的好办法。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通过发行上市达到筹集资金再发展目的的仅仅是少数。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向900家大关的迈进,随着每年数百家上市公司配股方案的实施,股票市场扩容的压力在逐渐加大,未能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直接发行股票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如果这些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能够在上市公司中寻找到与自己主业密切相关,而其大股东又面临配股难题的目标公司,就可以按照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路子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参照此方式为自己寻找有雄厚实力的“靠山”。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参与撮合工作非常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讲,中介机构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这种双向选择的成功与否。

四、以大带小,实现本产业内资产的整合

产业内,大型企业寥若晨星,而小企业星罗棋布。有许多小企业自身具有某种专利技术,但却苦于规模过小,无论从资金方面还是从政策方面,都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如果这些小企业能够从本企业长远发展的立场出发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起走吸收合并的路子,就可以实现自身的发展,同时给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大股东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收购

山东电缆大股东的重组模式保证了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在该股东协议出让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时,避免了收购方与多方股东谈判的局面,降低了收购方的谈判成本。这种上市公司容易被有实力的收购方选中,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从而可以提高自己在谈判中的地位。客观上说,降低了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1] [2]

篇6: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思考 论文

内容提要: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笔者结合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作者简介:范爱金,现为大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其撰写的案例曾被最高法院收录。调研文章被省、市法院刊物刊登。

篇7: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思考 论文

范爱金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法院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法院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法院都是相互独立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法院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一般由基层法院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法院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法院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起诉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则法院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

[1] [2]

篇8:剖析自己所引发的思考论文

剖析自己所引发的思考论文

摘要:面对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任其发展。在教育的芳草地上,不能一方暴风骤雨,而一方又晴空万里,要普降甘霖,润物无声。

关键词:导师,朋友

发火是教师最无能的表现,而最近又接连发脾气,甚至自己都怀疑自己是否还能胜任教师的职业。虽然在教学上表现得挺出色,能够做孩子们的导师和朋友,在教学中把主体地位还给孩子们,让孩子们有所得,是个合格的教书匠。但接连的几次冲动给育人事业画上了几道浓浓的败笔,静坐思己过,受益非浅,为以后的教育教学事业敲响警钟。

上次,因为医药箱事件,我打了李全一巴掌,为此,我自责、难过,并向孩子道了歉。发誓这样的错误永不再犯,可今天我又一次犯了同样的错,而且同样是对李全同学。第二节一上课,同学便向我反映,说李全狠狠的打了张卓同学一个耳光,看着张卓同学火红的半边脸,我便有些气恼,但一直控制反……绪,只想调查一下原因,也许当时我过于严肃,我反……全是怎么回事,他却只字不答。一分钟、两分钟……我终于忍无可忍,的对他恶语重伤,并说他简直是流氓……他哭了……回想起那情景,真感觉自己不配作教师,更不配享受阳光下最光荣的职业这一称呼。也许那一刻在学生心中,老师就像老虎一样凶,而且不讲道理,根本不考虑学生当时的感受,也许他早被老师的威严吓坏了。

都说孩子犯了错误,上帝都会原谅。

孩子犯错是他们的天性,而且不能用大人的标准去衡量孩子们的.世界,更不能跟孩子寻找心理平衡,因为没有哪一个妈妈会和自己的孩子计较是非,只要让孩子能够辨别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并拥有一颗善良美好的心即可。

不知道我对李全同学的伤害有多深,如果可以挽回,那么我宁愿不惜一切。我也曾经是孩子,也曾经犯过错误,也曾经感受过那种恐惧和无助,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不会再这样冲动和无知。我要时刻提醒自己我的工作是引导孩子们认识美与丑、真与假,并知道该怎样去做,而不是用威严压制学生。也许老师的一句话,一个动作,甚至一个眼神,都会影响学生的一生。虽然作为教师的一生,放弃一两个学生不是新闻,但对被放弃的学生来说,那将是一生的命运,甚至更多。

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许久了,但在我的脑海中却仿佛发生在昨日,因为我无法忘记因为无知和冲动所带来的伤害。那么在孩子稚嫩的心灵深处,又将留下怎样的烙印呢?我不能想象。这件事就像警报一样经常在我的耳边鸣响,告诫我应该怎样去做。教育更多的是心与心的撞击,只有用心才能擦亮理想的火花。如果每位教师,面对学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不是把他们当作负担处理,而是能够运用恰当的方法,把它们当作教育的素材,通过冷静思考,把脉开方,针对问题展开教育,让孩子们真正认识到错误,并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现代教育人们追求的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口号喊得很响,但当真正剖析自己的教育行为时,又有几人能够做到问心无愧呢?当然,这一矛盾与现行的教育体制是分不开的。现代教育要求要新、要活、要改、又要分,几乎没有给教师们喘息和失败的机会。是的,教师们都在改革,但不管怎样改,大部分教师还是要保证质量,保证高分,在这两个保证下,许多的改已经失去了意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于孩子的培养和塑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要求教育者既要有信心又要有耐心。学生成绩却是立竿见影,容易考察和体现的,而且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考核学生和教师的重要手段,为课程改革的进程设下重重障碍。值得教育家们思考。

面对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任其发展。在教育的芳草地上,不能一方暴风骤雨,而一方又晴空万里,要普降甘霖,润物无声。只有这样,若干年后,祖国才能收获茁壮的栋梁之才!

篇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处罚同时,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处理。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存在着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带来困惑。笔者想结合审判实践,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法院受理条件和责任认定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上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称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一种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身而言笔者没有异议,但是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应如何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正是笔者要提出来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涉及赔偿部分常常久调不结,也不宣告调解终结,或者没有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起诉。造成法院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助议,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这就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起算时间,既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终止时间的规定,就相当含糊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后,从该规定上看,无法确定调处达不成协议具体时间。因而,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给法院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带来因难。实践中,不易于操作。由于《治安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调处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无从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时间问题。从适应审判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对此应早日作为规定,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对治安赔偿案件进行调处。即公安机关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在规定结案期内做出裁决或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期限。这样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计算和确认问题,不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关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条件问题。

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进行处罚,尚能容易做到。但对损失或伤害赔偿部分常有久调不结现象,表现在人为地将案子长时间搁浅一边,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虽有告知,也不规范,而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又不愿向法院起诉,这就造成了给当事人认为,案件已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只有找公安机关解决的假象。实践中,受害人欲寻求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较难打赢官司。所以,当事人只好长时间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直至最后向法院起诉为止,

[1] [2] [3]

篇10:我不喜欢上幼儿园引发的思考论文

我不喜欢上幼儿园引发的思考论文

案例背景:

开学一段时间了,大部分幼儿都能高高兴兴的来幼儿园,能适应集体生活了。但是我们班凝凝每天总是到了九点多才来幼儿园,而且眼圈泛红,拉着爷爷奶奶的手舍不得放开。每当这个时候我都会微笑的走过去说:“凝凝,早上好!小朋友们已经在玩游戏了呢。”边说边让凝凝和爷爷奶奶说早上好,并将书包送到书包柜。等凝凝去厕所挂毛巾时,我并问凝凝奶奶,为什么凝凝情绪看着不太好?凝凝奶奶说“她在家不愿意起床,说不喜欢上幼儿园。”

案例描述:

对于凝凝这种说不喜欢上幼儿园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为了了解清楚为什么凝凝不喜欢上幼儿园,于是在闲暇时,我走到凝凝身边,抱着凝 凝 说“ 凝凝,我好喜欢你啊!那喜欢程 老 师 吗?”凝凝害羞的说“喜欢!”于是我说:“真希望每天都能在幼儿园看 到 凝 凝呢。”接着我问到“听说凝凝不喜欢上幼儿园,你能悄悄告诉老师,为什么不喜欢上幼儿园吗?”“因为我不喜欢睡觉,在家里都是妈妈和我一起睡觉的。”原来是这样,了解原因后我舒了一口气,说道“那今天中午老师和妈妈一样陪你睡觉好吗?”凝凝睁大眼睛,惊喜的看着我,“真的吗?”“当然!因为程老师也像妈妈一样爱你呀!”到了中午进寝室准备午睡时,凝凝用期待的眼神一直看着我,于是我走到她身边说“老师过来啦。”她对我害羞的笑了笑,说“老师,你能抱抱我吗?”“当然可以!”我俯下身轻轻地抱了抱她,“老师喜欢你,会像妈妈一样陪你,等睡醒了,再玩一个游戏,奶奶就来接你啦!”她便带着甜甜的笑闭上了眼睛,过一会儿她会偷瞄确定我还在不在,然后不出5分钟她就睡着了。等到了第二天早上,她早早的来幼儿园,并能笑着和老师打招呼,后来她悄悄的告诉我:“老师,我好喜欢你,我好喜欢上幼儿园。”

案例分析: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四二一家庭模式普遍存在,家庭对幼儿的关注度过高,导致幼儿以自我为中心意识过强,所以小班幼儿刚从家庭走进幼儿园,他们依恋的父母及亲人、熟悉的家庭环境和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习惯一下子消失了,取而代之的陌生的幼儿园、陌生的集体生活、陌生的老师以及陌生的小朋友。这种巨大的变化使他们有一种被抛弃的恐惧感,心理失去平衡,从而感到焦急、不安、不愉快,产生了分离焦虑。俗话说,“春困秋乏夏打盹儿”,所谓打盹儿就事短时间的睡眠,多指午睡。可见午睡的重要性。但很多幼儿对午睡会有一种恐惧,一是因为睡觉的环境不同于家里,二是在家睡觉时习惯了家长的'安抚,渴望被老师关注,三是怕睡着了,家长不来接了。由于以上多种可能性,所以教师应与家长进行沟通,帮助孩子减少对睡觉的恐惧。

案例措施:

为使凝凝克服焦急、不安、不愉快产生的分离焦虑,消除午睡障碍,我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

一、开展快乐的游戏活动,帮助幼儿熟悉老师、小朋友、班集体和幼儿园

(1)“参观幼儿园”活动,目的是让幼儿尽快熟悉环境,消除紧张感。

(2)认识教室,知道教室和家里一样,每个小朋友都有自己的水杯、毛巾、书包柜、板凳和床,消除幼儿的孤独感。

(3)《找朋友》和《爱我你就抱抱我》的音乐活动,前者让幼儿感受找朋友的乐趣并体验与同伴配合完成游戏的快乐;后者让幼儿懂得爱,并学会表达爱。

(4)组织亲子活动,共同制作亲情树,建立幼儿的安全感。

二、为幼儿创设和谐、愉快的午睡环境,克服幼儿睡前的焦虑心理

(1)为幼儿解决睡前准备工作,例脱衣、铺被等。

(2)很多幼儿在家睡觉习惯了家长的安抚才能睡着,所以我便扮演了妈妈的角色,轻轻拍着凝凝入睡。并让凝凝知道睡醒后再玩一个游戏,奶奶就会来接她了。

篇11: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发布、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

[1] [2] [3]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相关文章:

1.鼠标引发的思考

2.从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引发的思考论文

3.一件事引发的思考作文

4.一封农民工简历引发的思考

5.水溶C100引发的思考

6.餐桌上引发的思考作文800字

7.由0是自然数引发的思考

8.由教师课堂提问引发的思考

9.一道数学题引发的思考初一作文

10.疫情带来的深刻思考作文_疫情引发的思考作文

下载word文档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