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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2022-12-01 08:30: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洛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1: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摘要:介绍了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及应用情况,综述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问题及其起因,并指出相应的对策,最后展望了食品添加剂的发展方向.作 者:胡慧媛    甘小平 作者单位:胡慧媛(华东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化学系,上海,41)

甘小平(安徽农业大学理学院化学系,安徽合肥,230009)

期 刊:农技服务   Journal:SERVES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年,卷(期):, 26(11) 分类号:X836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问题及对策   

篇2: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介绍了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及应用情况,综述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问题及其起因,并指出相应的对策,最后展望了食品添加剂的发展方向.

作 者:胡慧媛 甘小平 作者单位:胡慧媛(华东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化学系,上海,200241)

甘小平(安徽农业大学理学院化学系,安徽合肥,230009)

刊 名:农技服务 英文刊名:SERVES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年,卷(期):2009 26(11) 分类号:X836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问题及对策  

篇3:食品添加剂说明文

很多人觉得食品添加剂不是“好东西”,希望食品都能“零添加”;也有很多人觉得“天然成分”比“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更安全,所以要选择“纯天然”。但人们或许不知道,有些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危害健康,甚至加了比不加更有益;也有些食品添加剂本来就是“天然成分”,可谓食品添加剂中的“白富美”。

在这些有益健康的食品添加剂中,首先要说一说营养强化剂,它们是食品添加剂中的一大类,包括了人体所需要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钙、铁、锌、硒等)和其他营养物质(深海鱼油、乳铁蛋白等)。

对于某些特殊人群,营养强化剂是必需的,比如一些婴儿的母亲没有母乳,孩子需要吃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些乳粉就必须加入多种营养强化剂,配合乳清蛋白等其他成分就可以最大程度满足婴儿的`全部营养需求,使宝宝健康成长。

近年来,粗粮受到越来越多的追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粗粮富含对人体有益的膳食纤维。食品添加剂中有一大类叫增稠剂,一般是胶类、多糖类、糖醇类和改良淀粉类物质,其中有很多品种都是来自于天然食材的膳食纤维。比如,提取自豆类植物的刺云豆胶、槐豆胶、瓜尔胶、葫芦巴胶、决明胶、皂荚糖胶、田菁胶、大豆多糖;由微生物发酵产生的黄原胶,可得然胶;提取自海藻的卡拉胶、海藻酸钠、海萝胶;提取自其他植物的黄蜀葵胶、亚麻籽胶、沙蒿胶、阿拉伯胶、果胶;提取自动物皮、骨和结缔组织的明胶;还有近些年保健品中较为常见的甲壳素、葡聚糖、壳聚糖也都是膳食纤维。

另外,安全高效的抗氧化剂特丁基对苯二酚也是对健康有益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因为抗氧化剂具有清除自由基的能力。当然,对于那些听到化学名词就心里不舒服的“自然爱好者”,另一些抗氧化剂可能更适合他们的胃口,比如维生素C和维生素E。还有一些抗氧化剂是直接从植物中提取的,比如茶多酚、甘草抗氧化物、迷迭香提取物、竹叶抗氧化物等,它们也包含多种抗氧化成分,不过在食品中添加的量也比较少。

食品添加剂里面还有些品种听起来十分“高端”“洋气”,比如番茄红素、蜂蜡、石榴果汁浓缩物、薰衣草油、紫苏油等。甚至有些百姓厨房里的常见调料也算食品添加剂,比如八角、茴香、丁香、肉桂等。另外,目前中国人的饮食结构中90%是来自鲜活农产品,仅有10%左右来自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威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可怕,而且适当吃一些具有营养强化作用的加工食品,是有益无害的。

篇4:食品添加剂说明文

一提到甜味,让人第一个想到的是糖。诚然,糖作为最原始的甜味被应用于食品,它既可以增加食欲,又是营养成分。在以前困难时期,白糖水甚至用来招待宾客。那时候蔗糖的产量低且价高,人们希望找到一种替代品,于是就研制出了最早的甜味剂:糖精。

糖精是蔗糖甜度的200倍,无任何营养,且价廉被广泛用于食品中。但随着糖精的使用,人们也发现了它的危害性,它能导致血小板减少,引起出血,甚至造成脏器器官功能衰竭等事件。认识到糖精的危害性,人们又转向糖类这种原始的食品甜味。但具有讽刺性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蔗糖的广泛使用,使人类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许多与摄入糖类过多的疾病大量出现,如肥胖病,糖尿病,血管硬化导致的冠心病,脑溢血。于是人们又转而寻求糖类的替代品,糖精又被允许限制性的用于食品中。

糖精的怪味降低了口感。于是人们进一步研制出了新的甜味剂。像甜蜜素,安塞蜜,阿巴丝甜等,这些人工合成的甜味剂口感好,甜度高,但成本也有些高,它们与糖精相互配合作为甜味剂用于食品中。

人工合成的甜味剂无任何营养,并增加了器官的负担,食用过量肯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没有甜味的食品人们无法接受。所以人们又寻求那种天然的,对人体危害小的甜味剂。像甘草素,木糖醇和甜菊素等从植物中提取的甜味剂被应用到不适于摄入糖和人工合成甜味剂的特殊人群的食品中,像糖尿病人等。

人类不能没有甜味。没有食品添加剂就不会有食品工业。更直接的说是甜味剂支起了食品加工的半壁江山。但无论是天然的甜味剂还是人工合成的,都有其局限性。

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在吃的方面一定要有个度。我不是说让你完全拒绝有添加剂的食品,我的建议是最好少吃工厂化生产的食品少喝瓶装的饮料。这些东西有人称它们是垃圾食品,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多吃我们自己厨房加工的食品。我们自己做的东西既没有食品添加剂,又卫生,营养丰富,大部分都是天然的。你说是不是呢?

篇5: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篇6: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由食堂库房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入册登记制。

3、用后及时收检,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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