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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要抓“刑法和民法”

2022-12-15 08:57: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肉小鸽鸽”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要抓“刑法和民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要抓“刑法和民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要抓“刑法和民法”

篇1: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要抓“刑法和民法”

一、复习法条三阶段

我认为看法条时间分为三个阶段,介绍如下:

第一个阶段,了解查询阶段,当遇到不太清楚知识点,要善于查法条,这时候做好能够理解并记忆,对于感觉非常重要法条要用笔标记一下。第二阶段,专项训练阶段。要找一本权威并适合自己的法条进行系统复习,最好看完法条再听一下老师讲课,这样最好了。第三阶段,记忆阶段。到了考试之前,一定要再把重点法条浏览一遍,特别是一些容易忘记的重点法条要强迫式记忆一下。所以,我认为五月份进入看法条第一时间阶段。

二、少背多理解,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

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也就是说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看书,带着思考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位置和内容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也不要求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并非背书可以解决。

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整体性,所以写得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挑重点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点就需要在看书时将重点划上线,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

另外,还有人曾提出过这样一种观点,只看分数较多的法规就行了,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完全可以放弃。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我们确实需要突出重点,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不能轻言放弃,

备考资料

一来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各个小法加起来总数并不少,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查得都比较简单,白白放弃,实在可惜。那些重点法律确实考查得多,比如刑法,你明明知道会考未遂既遂,或明知会考一罪数罪,可能答题时仍然不会。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在重点法律上多下功夫不错,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法律的重点部分。

三、看法条一定要细致,善于总结、综合、对比

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看过好几遍,考试时却只知道个大概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 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 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 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

法条的特色在于简练具体,就某个问题可能会涉及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法条,甚至于会涉及不同法律的条文,所以在学习法条的过程中格外需要我们自己总结、综合、对比。

比如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属于出题重点,但也非常容易混淆,总结出来就容易分清了。又如受贿又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从一重处,而受贿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数罪并罚。暴力阻碍缉私是妨害公务罪和 罪并罚,而暴力阻碍缉毒或组织运输偷越国边境又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则是从一重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需要我们在看书过程中细心总结。

有些只看条文的字面意思就可以,而有些还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问题

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是考查点细致但不难,三分之一的题看熟法条即可,三分之一的题要理解法条并做好归纳总结,还有一部分则需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例如刑法部分主观方面、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等内容的条文都非常简练,但是在考试中反复出现这部分的题目,而且我们还会答错,就是因为这些条文背后有理论,不深入理解而只看条文本身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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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考经验司法考试重点抓刑法和民法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及备考策略如下: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

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及策略介绍如下: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至司法考试中民法就一直占到了97分左右,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备考资料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

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

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

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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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涵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涵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概念 居所的概念) 住所与户籍 决定住所的标准 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

第四节 监护

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立(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概念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个人合伙的终止(个人合伙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机关的构成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第四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种类(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资格的取得)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注销登记 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法人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物

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概念 物的特征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物以有体物为限)] 物的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货币的概念 货币作为民法上物的特殊之处)

第二节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分类(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内涵 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要件 特别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标的须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形式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的产生和内容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处分权限的欠缺 代理权的欠缺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广义的代理 狭义的代理)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与相关概念(代理与传达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行纪 代理与委托 代理与代位权) 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的限制)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的产生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的概念和适用 指定代理的概念)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的概念 再代理的特征 再代理的产生)

第三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授权行为的性质 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其他原因)]

第四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的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狭义无权代理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与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 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 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概念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涵义 物权的产生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概念 房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 先占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添附(附和 混合 加工)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共有的种类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典权

典权的概念 典权的特征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 典权人的义务)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权利 出典人的义务) 典权的消灭(回赎 找贴 绝卖)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终止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第三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要素

债的概念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 债的标的)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缔约上的过失 单独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第三节 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选择之债的履行(选择之债通过合同的特定 选择之债通过选择而特定 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种类之债的履行 多数人之债的履行(按份债务的履行 按份债权的受偿 连带债务的履行 连带债权的实现)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概述(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的种类 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保证(保证概述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合同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比较 保证担保的范围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关系 保证责任的消灭) 定金(定金的概念 定金的种类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定金与违约金)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让与的条件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承担的种类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 清偿费用) 抵销(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方法 抵销的效力) 提存(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效力) 免除(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涉他合同 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 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 招标投标 拍卖) 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点)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内容 [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定条款] 合同解释(概念 原则 文义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诚信及交易惯例解释)

第十九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 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他方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三节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变更原因 变更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程序(主体与客体 解除权行使的方法) 合同解除的效果

第二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 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 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 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时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行为类型(履行不能 履行迟延 履行不当 履行拒绝) 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自己有过失 约定免责事由) 方式(强制实际履行 违约金 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给付价金 受领标的物 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 孳息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

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赠与人义务 受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

第四节 借款合同

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

第五节 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义务 出租人义务 承租人义务)

第二十三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义务 定做人的义务) 承揽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之禁止)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四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二节 保管合同

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仓储合同

概念和特征 仓单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 委托合同

概念和特征(概念 类型 特征)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权)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 行纪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居间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技术合同订立原则 内容)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定额支付 提成支付 定额与提成相结合) 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的归属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 风险的负担)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概念和特征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之效力 权利丧失时转让金的返还及赔偿)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概念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 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第三人返还义务)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管理人之义务 管理人之权利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别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第二十八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 作品的种类 不予保护的对象(违禁作品 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 继受人 外国人)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概念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 表演权 播放权 展览权 发行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行使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移转) 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有效期)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第五节 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念 出版者的权利(版式、装帧设计专有权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报刊出版者的其他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利的内容) 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利的内容) 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利的内容)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人及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登记 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的单位 合法受让人 外国人

第二节 专利权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公开的方式 公开的时间界限 公开的地域界限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创造性 实用性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审批(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复审 专利的无效宣告)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 转让权 实施许可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专利权的限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政处理 司法解决) 诉前临时措施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三十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的概述

商标的概念 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驰名商标)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构成的条件)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使用权 禁止权 许可权 转让权 商标权的期限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撤销程序及裁决机构) 争议商标的撤销 不使用或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撤销 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

第五节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保护?/p>

第三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离婚登记的撤销)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债务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节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二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继承的概念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篇4:备考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

备考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

1、形成权(判断何为形成权);

2、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之日与次日的区别)、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的恢复与否,涉及继承的有关问题等);

3、个人合伙(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4、民事行为中的无效(类型)、可撤销(类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效力待定(类型、追认权与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

5、代理中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6、特殊诉讼时效(具体类型、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起算点)与中断(事由、后果);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况、与效力待定的关系);

7、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承担责任主体、免责事由);权利能力的开始及胎儿利益的保护;

8、监护人的职责;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9、知识产权:

(1)著作权中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2、4、6、9、10、11项的规定是重点);法定许可(种类及许可的具体内容);邻接权(种类及保护期限)等。

(2)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权利归属(注意与合同法第326、339、340条的联系);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权的转让(生效条件)与许可;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类型(63条);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62条)等。

(3)商标的定义(可视性标志)、申请人(自然人可以申请、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原则、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注意第10条与11条的.区别)、驰名商标的保护(注意注册与未注册的区别)、商标优先权(两种类型)、商标转让与续展、侵犯商标权的类型(52条、实施条例第50条、司法解释第1条)。

10、担保法:

(1)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担保;

(2)保证: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保证合同成立的情形、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等;

(3)抵押权:可以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抵押权与出租、出卖的关系等。质押:各种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转质、质押物孳息;

(4)定金:成约定金、定金的效力(部分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适用的条件)。

11、合同法:

(1)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缔约过失;

(2)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合同(类型、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期限)、无效合同;

(3)合同的履行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注意代位权);

(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定解除;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尤其是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6)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尤其注意简易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路货交易中的风险负担)。

(7)分则合同中尤其注意: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的相关内容。

12、婚姻继承:

(1)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如何行使。

(2)继承:死亡时间的确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确定

篇5:抵押权:司法考试民法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抵押权。本文中,国家司法考试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抵押权的知识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网(www.cnsikao.com)相关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用益物权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共有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诉讼时效 一、抵押财产 1、性质 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2、种类 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 3、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二、重点记忆1、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2、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3、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不能适用67条规定。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法律 育 网 4、约定留置: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5、抵押权人享有竞买权。 6、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物权中才有,且法律规定。 7、一般登记到公证部门,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三、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抵押人。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能烧、吃)。法律上的处分受限制:转让必须告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不能依照合同法,要依照担保法。追及性的前提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同意了就没有抵押权了。一是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二是不动产登记取得限制。四、抵押人的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不能抛弃抵押物,不能不合理的使用抵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提存或提前清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抵押。这时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转变为普通之债。五、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效力: 1、抵押权能不能及于从物?及于从物。 2、抵押权的效力及不及于孳息?一般不及于孳息。有例外:在法院扣押期限产生的孳息。 3、房与地的问题:土地抵押了,房子能不能卖?可以,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果房子设定抵押权,卖房时土地也要卖掉,但土地使用权所卖的价金不能适用抵押。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都要进行登记。 实现抵押权的顺序: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适用多个抵押,但不能重复抵押(超过价值)。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一天登记,不同地方的,是以同一天登记同一顺序。58条。 如果都没有登记,合同签订在前的先清偿,签订在后的后清偿。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篇9:司法考试民法简答题考点

1.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①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②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③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④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⑤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2.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

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①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②民事主

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③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④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3.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①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②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4.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②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③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5.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②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③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④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②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③受价值规律支配。

7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主体的地位平等②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8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①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③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9.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0.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

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

②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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