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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大预测

2023-10-15 08:32: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chinact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大预测,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大预测,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大预测

篇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大预测

在过去两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分值均为50分,第四卷案例分析题分别为12分和25分,的总分值有所上升。从命题内容来看,司法考试在注重对重点法条本身内容的记忆与运用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加对诉讼理论的考查,表现在法条理解型的题目有所增加,部分题目还必须借助一定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法这一部门法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90%以上的题目都可在刑事诉讼法典和高法解释中找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通常不会发生理解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只要熟练掌握几个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法条和主要考点,在这一部门法上拿到高分是完全可能的。

从历届考题来看,具有下列特征的法条往往是重点法条:一是涉及刑事诉讼法基本问题的一些法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二是与诉讼法理存在一定冲突的法条,比如高检规则第262条和263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程序倒流”;三是具有明显的价值含量或价值取向的法条,比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而纯粹的手续性的规定,比如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等,考的几率微乎其微;四是新近颁布的法条或者是新近发生变化的法条,一般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法条。近两年颁布的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主要有高法等机关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是内容复杂,涉及考点较多的法条,特别是与刑事诉讼法前后知识点相互连接的法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此外,由于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考点重复率较高,因此,以往考题中考察过的法条也是重点法条。

上述标准对于那些对刑事诉讼法法条内容尚不熟悉的考生而言还欠缺可操作性,为此,以下将结合考试大纲和历年考试规律,就今年可能的考点及考法与各位考生一起交流:

从宏观上看,20的命题形式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在考察内容上,主要分值将集中在以下六个主要考区:(1)辩护制度;(2)强制措施;(3)证据制度;(4)侦查程序;(5)一审程序;(6)二审程序。这六个考区将占到80%左右的考分。

从微观上看,以下考试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1)新增考点中,重点注意五个考点: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比较;超期羁押;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辩论原则。这些将是考察的热点。

(2)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特别是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方式。

(3)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案件,尤其是涉税案件与贿赂犯罪;移送管辖,尤其是《高院解释》第4条的内容;财产犯罪中的共同管辖;漏罪和新罪的管辖。

(4)回避:不得复议的回避;回避人员所作出的诉讼行为与获得证据的法律效力;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5)辩护与代理: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包括当事人当庭拒绝与重新开庭后的再次拒绝以及律师拒绝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责任;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行使的条件和具体内容;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

(5)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据四种分类的综合运用;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6)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强制措施中的救济;逮捕的条件、主体与逮捕后的讯问;拘留的执行权;取保候审期间与监视居住期间义务的区别;保证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8)期间: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之比较。

(9)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10)侦查:讯问程序;勘验、检查程序;鉴定及其期间;侦查羁押期限。

(11)提起公诉:三种不起诉之比较,尤其是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差异;酌定不起诉时,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重复起诉问题。

(12)审判概述: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审判长的选任。

(13)一审程序:刑诉法第150条“主要证据”的范围;证人不出庭的情形;检察院的重新起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撤诉;法院改变罪名等问题。

(14)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伤害的刑事案件的公诉、自诉可选择性;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性;一事不再理;诉的合并;自诉中的调解与和解。

(15)简易程序:简易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简易程序的审限。

(16)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全面审查原则;抗诉与上诉在主体及形式上的差别;二审中的撤诉;审理方式;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17)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共同犯罪的复核程序;二审改判死刑案件的复核。

(18)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死刑复核的申诉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限。

(19)执行:死缓期间犯罪的处理;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减刑程序;暂予监外执行。

(20)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21)涉外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尤其注意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原则;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

篇2:考生必看: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点大预测

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在内的理论法学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似乎无足轻重,但绝非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三个小学科在20的司法考试中有56分的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将近占到总分的10%,而且论述题“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基本上就是一道理论法学的题目。历年的最后一道论述题都牵涉到法理的因素,显然,这样的考察方式已经凸显了司法考试对“纯粹法条主义的超越”,更加注重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要能够做到“think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所以没有对法学一些基本概念的掌握,就很难用纯正的“法言法语”来构建所谓“法律人”的思考,从考试的角度来说 ,也难以通过最后一道论述题的考察。理论法学表面上看起来过于抽象、琐碎,事实上重点还是比较突出,接下来我就对相关的知识点给予一些梳理和预测。

一 、法理学:法理学的客观题占到18分,单选6道6分,多选3道6分,任选3道6分。年是23分,单选7分,多选6个12分,任选2个4分,总共23分,大概占总分的4%。法理学的复习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牢固掌握基本概念: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重点,大量的基本概念的考察都出自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内容,这是无论哪一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2、注意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结合:这是近几年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在2005年表现的尤其突出,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是在个案中考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一个概念、一个个案”的复习方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里所举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举一些例子来帮助理解。因为司考有了重视实践这样的特点,所以第二章法的运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的内容,要结合《立法法》来复习,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两部分属于雷打不动的重点。

3、注意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2005年大纲在法的价值里边增加了利益这一部分,结果单选第一道题目就是考查法和利益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一下新大纲有哪些新内容。大纲新增了4个知识点,分别是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我觉得“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的可考性非常大,因为这同时符合了我们上边所讲的司考的两个特点:基本概念兼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法律责任的竞合要注意教材中列举的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可以出一个多项选择题,让辨析下列哪些个案属于法律竞合的情况,就需要紧扣这个特点来作答,这个知识点需要全面复习,比如为什么会发生责任竞合?责任竞合的情况应该怎么样承担责任都要把握。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是传统重点和新考试趋势的结合,这就更需要理解一些基本原理,并能够熟练的在个案中应用。像最先使用文义解释最后使用目的解释这样的一般规则要熟悉,书中所列的具体个案可以加深我们的理解。新大纲中的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大家也需要注意一下,虽不排除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但这样的知识点对于论述题来讲更为合适。

4、教材的后两章是法的演进以及法与社会,这不是客观题考查的重点,但是有个别一些内容客观题很容易出,法的产生、法系、法治、法与道德、宗教、科技的关系都是传统的重点,法与人权已经被预测很多年了都没有考,大家还是要注意一下。后两章对于回答论述题来讲非常重要,不用整块时间复习,经常翻一下会有很大收获。

二、宪法:宪法学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和法理学差不了多少,20占到20分,2005年占到23分。

1、传统重点要花大功夫。例如国家机构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法、宪法修正案、选举法、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像这些内容的熟练掌握是复习预测考点的前提。宪法部分从法条到法条的考察比较常见,《宪法》、《立法法》是重中之重,这两部分的法条占到每年考试分数的一半以上。其次是《选举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法条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宪法基本理论在2005年的考试中有所加强,注意一下宪法的分类、注意新大纲增加的宪法发展的趋势、理解宪法和宪政。教材最后一章宪法的实施及保障,因为事关宪法的司法化等一直在探讨的热点问题,所以要引起注意。

3、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第三章第一节新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这符合我预测重点的标准:传统重点加大纲新增知识点,所以一定要认真看。新增加的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制宪权符合了考察宪法理论的趋势,新增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同时还有一些变化是措辞上的变化,要留意一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设置它的意义。宪法修改的程序中的“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也需要注意一下。

三、法制史:法制史进入司法考试,占到10分,年和2005年各占到12分,其中中国法制史9分,外国法制史3分。法制史的考察在2005年出现了应用题,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和“翻异别勘”都是用个案来考查的。

1、重点集中在立法方面,历代法典的沿革变化是重点。像《法经》、《魏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新刑律》以及近代的一些宪法文件都是传统的重点内容。

2、关于古代的刑罚制度比较重要,而且以前考的比较少 ,需要综合复习。

3、新大纲在唐至明清时期法制里增加了律例关系、死刑复奏、司法制度里由御史台变为御史台与督察院、提点刑狱司变为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注意教材的变动关于唐宋至明清刑罚原则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关于清末的预备立宪也有了进一步的阐述。

4、关于有可能出个案考察的一些点:八议(比如对前朝皇室后代的优待叫“议宾”)、公室告、“十恶”(一些罪名容易混淆)、活卖、准五服以制罪、“立继”等,要了解这些相关的名词指的是什么。

5、清末的司法制度要重点看。

6、外国法制史当中传统重点是罗马法和两大法系,罗马法一定要非常熟悉,关于英、美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关于德、法两国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要掌握。日本的和平宪法注意一下。

篇3:考生必看: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大预测

司法考试发展到今天,“三国”法的复习和备考已经成为广大考生颇为头疼的部分。原因无外乎复习量很大,考的分值不多;若花时间认真去学习,收效甚微,全面放弃“三国”法又于心不甘,毕竟这几十分还是很有份量的。所以,准确找出“三国”法到底考什么,对于考生减压复习,有效备考是十分有意义的。根据统计表明,司法考试每年的考点重复率都在80%以上,所以总结并掌握历年考点对考生就有很实际的意义。下面就今年司法考试中的考点为大家做一个基本的预测。

一、国际公法宏观上无重点篇章,但每一章中还是有重点的。

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般考察一道题目。主要考点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要重点掌握我国的作法。在国际法的原则中要注意每个原则都不是绝对的,都有例外,尤其强调“民族自决原则”,我们认为应严格适用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而不能用来支持民族分裂主义。

2.国际法的主体。该部分每年都会涉及,考点集中在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身上,再细分的话是分别集中在国家的管辖权与豁免、国家领土的变更、国家的承认和继承上。

3.国家法律责任。该部分每年都考,考点集中在国家责任的构成和非不正当行为的国家责任上.

4.国际海洋法。该部分每年至少考一题。建议考生重点掌握领海和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再要注意公海上的挂旗制度,登临制度和紧追制度。

5.国际空间法。该部分包括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两部分。国际航空法迄今尚未考过,但建议考生掌握国际民航责任制度和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在外层空间法中,考查重点是外空法律地位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外空活动的赔偿制度与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交叉部分是常考的考点。

6.国际法上的个人。该部分每年有一至两道题。考点集中在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条件等内容上。

7.外交与领事关系法。该部分每年考一道题。包括外交机关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两部分。考点集中在外交机关基本概念和组成;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外交人员的义务上。

8.条约法。该部分不是每年都考,预计考查题目在一道题。重点要掌握条约的效力和条约的解释。

9.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该部分每年考一道题,难度不大。在传统解决方式中掌握报复和反报;在现代解决方式中掌握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判决。

10.战争法。一般而言,当年大纲中若列入战争法内容则会考一题,否则不会考查该部分。重点掌握战犯的惩办原则和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其他部分考生基本可以凭借常识作答。

二、国际私法重点集中,难度不大,应集中复习以拿到大部分分数。将国际私法分为基本理论、总论、分论和程序四部分,分而述之。

1.基本理论。该部分为非重点,但要掌握四点,即当事人国籍冲突的一般解决;我国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当事人的住所积极冲突;我国法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具体法条应细看《民法通则意见》182、183、184条。

2.总论部分。该部分的考点集中在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要掌握其概念和特点,五大制度即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法条参阅《民法通则意见》193、194两条。

3.分论部分。该部分考点集中在七大涉外民商事关系上,即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和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家庭、继承。

4.程序部分。该部分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两部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要重点掌握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国际司法协助。

三、国际经济法难度最大,分值最高,重点也比较集中。可将其分为国际贸易法、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领域四大部分。各部分地位不同,下面分而述之。

1.国际贸易法。该部分是国际经济法的重中之重,无论怎么样下工夫都不过分。该部分考点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上。

在国际货物买卖部分要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文件。

国际货物运输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提单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分类、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函效力几个方面。

国际货物保险部分的考点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在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保险中,平安险是重点。

国际贸易支付包括汇票、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四种方式。四种方式中,信用证仍是重点,仍应加大复习投入,汇票、托收和国际保理了解其概念和基本流程即可。

2.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该部分预计会逐渐加大考查力度,成为热点。考点集中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三个方面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上。

3.世界贸易组织。重点掌握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其中,争端解决机制又是重中之重。

4.其他领域。该部分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部分掌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几方面。国际金融法重点掌握项目贷款。国际税收重点掌握几种税收抵免办法规定,并会计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预计会成为一个热点,应重点掌握相关几个公约的名字、保护范围、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三国”法的复习仍然有章可循,考生只要按照如上体系认真复习,拿到“三国”法部分绝大部分分数应是合乎情理的。

篇4:考生必看: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大预测

20国家司法考试在即,万国学校基于多年培训经验的积累,对本年度考试做出如下预测,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出题风格和方法的总结

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出题方法和出题思路一直在变化,但是在这些变化的内容背后,往往又有着可以探寻的“痕迹”,将这些细微的“痕迹”综合起来就形成了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趋势。06年的司法考试将维持下列命题趋势:

1、注重理论考查。司法考试对理论性知识的考查逐年加强,的整个第三卷中,没有法条依据,直接考查考生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试题占9道,分值较高。06年将继续这种重视理论知识的考查方式。具体而言,06年司法考试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加强对基本理论性知识,特别是对民法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和灵活运用的考查。同时理论题的分量有较大提升,如果考生只是机械地记忆法条,缺乏一定的民法理论功底,将很难应付这种局面。因此,大家在备考过程当中注意紧抓民法基本概念、基础理论。

2、命题“顾后而瞻前”。司法考试的命题者在设计司考题目时,一般有这样的一个特点:首先考查近年的考试知识点,再以这些已考考点为出发点,定位其在民法体系当中的“上位概念”,然后再立足于这个“上位概念”,确定其所包含的其他考点,最后从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考点,作为本年度司法考试的命题内容。如、以及05年都考查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个上位概念,不同的只是每年考查的情形不同。面对这种命题方式,考生要注意:(1)重视历年来的考试真题;(2)在对于各个知识点分别地了解、掌握之后,应当将其放入民法体系的背景之下,进行再次认识;(3)训练体系化横向联系的复习习惯。

3、重视新增考点。司法考试历来重视新增的考点,例如,《合同法》新出台,当年在400分满分的前提下考查了60分以上的相关内容;05年司法考试大纲《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列入大纲范围,结果当年就有四道题对这一内容进行了考查。05年大纲将《道路交通法》选入,结果该法的第76条毫无悬念的被考查了。重视新增考点是司法考试历年来恒定不变的趋势,06年必然也会延续这种趋势。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4、综合性考查增强。司法考试仍然会重复考查一些知识点,但是对于这些考点不再是以就题出题的方式简单考查,而是注重以多种事实和法律关系叠加的复杂方式考查,并以此增加迷惑性,提高司法考试的难度。这种综合性体现在:(1)法律事实的复合,即在案例中不再设计单一的事实,而是将多项法律事实揉杂在一起;(2)法律制度的复合,即不是考查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多项法律制度的区别中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例如05年第2题考查动物侵权,无偿帮工的转承责任以及一般的过失侵权;第52题,考查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考生的应对方法主要是,冷静分析、分离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找到对应考点,得出结论。

二、年的考点分析

针对司法考试的上述命题特点和趋势,分析历年的考试真题、分析近年的考试大纲,我们提示如下考点,希望能引起考生的重视。

1、民法总论需要重点掌握:权利的分类,特别注重形成权体系;自然人的监护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代理制度,特别是与责任承担相关的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特别掌握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效力。

2、物权法重点掌握: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登记取得所有权的适用范围;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责任性质;抵押权的设定条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灭失的风险;质押权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权利质押;留置权的相关问题;担保的竞合与担保的竞存。

3、合同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包括:抗辩权和合同的保全,其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关问题要引起特别注意;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的体系,以及各种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例如“三金”之间的适用关系);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特别需要关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和所有权转移规则,特种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和解除权;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不定期租赁以及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时,转让金是否返还;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生效时间。

4、婚姻法需重点掌握:婚姻效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5、担保法部分,除上述在物权法中已经详细列举的担保物权各项考点外,担保法部分还需要重点掌握如下制度:担保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保证合同与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特别是其司法解释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结合良好的物权法理论功底加以记忆。

6、继承法需重点掌握:死亡时间的判断;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范围;遗产处理和被继承人债务承担。

7、人身权法及侵权行为法需重点掌握: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权,以及该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共同侵权;各种形式的特殊侵权;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篇5:司法考试民诉法与仲裁制度考点大预测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民法、刑法、刑诉等成为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占到13%-15%左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一部《仲裁法》(才80个条文)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每年都占2%-3%左右,特别是达到3.5%,考了20多分,因此,仲裁法不愧为一部在所有司法考试指定法律法规中考分“性价比”很高的法规。预计在2006年司法考试中,仲裁制度的分值将会稳定在20分左右,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引起重视。

民事诉讼法虽然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较多,但是综观以往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20/80法则”永远管用。预计2006年其考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上诉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而其他相关程序以及制度,每年仅以极少量的分值考查部分知识点。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法条型考题中“细节决定成败”,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仲裁法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法律条文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上面已经分析,仲裁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部大法。从题型看,本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并重,注重考察考生灵活适用法条的能力。但案例分析题一般会与民事诉讼法结合命题。从往年的司法考试看,仲裁法的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有: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财产及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仲裁监督。在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对这些考点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估计2006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的命题趋势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反映命题者偏好,理论性逐渐增强。考题理论性加强不仅与当前我国法律建设日益完善、司法考试水平日益提高有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命题专家的身份。从近两三年司法考试拼题组专家名单看,拼题专家90%以上是来自各大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授、博导,这些专家大都理论素养很强,在出题时不自觉地将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估计2006年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2)试题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增强。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另外,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3)命题将紧跟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结合今年司法界的动态与前沿,2006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有四:证据问题(如偷拍偷录)、简易程序问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2006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预测考点列举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常考的几个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清偿的顺序。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2、执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查封、扣押与冻结;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代位执行;执行竞合。

13、其它重要考点:裁定与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庭记录补正与判决错误处理;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自愿仲裁的理解;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比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的适用。

篇6:考生必看:司法考试商经法考点大预测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

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很多 “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如20第90题和第9题。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第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考点预测

1. 公司法。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10月27日公司法进行大面积修改之后,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比如,第26条,81条,确立了新的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和分期缴纳出资的新规定。第27,28,31条,确定了出资方式、比例和出资责任。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有了例外情形。第167条,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只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等。这些变化都是今年司法考试值得重点关注的考点。另外,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几项股东权利包括第34条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可以查阅帐簿的权利;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第1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这些权利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立的特别权利,意义不凡,所以也要引起高度关注。另外,一些反映公司法修改精神的制度,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54、55条新增加的监事会权利等,也是关注对象。

2.合伙企业法。本法中的考试热点集中在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的考查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除31条规定外,还有14条,修改合伙协议,21条,对外转让份额,24条,以合伙财产对外出质,44条,入伙。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最能反映合伙企业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属性和合伙企业的人合属性。

3.保险法。保险法试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对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考查,和对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制度的考查,都是热点。

4.劳动法。劳动法中最常见的考点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考查,即24到32条。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这两种形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差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要求比较严格,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比较宽松,反映了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其他热点问题,比如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工时制度、劳动争议问题等,仍然是复习的重点。

5.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本部分历年试题考查内容也十分集中。一是侧重对农用地保护制度的考查。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征收征用审批权限问题和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制度等。二是侧重对特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考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行政干预特征,其规则更具经济法色彩,所以比出让土地使用权考查的多。后者主要是一种民法上的用益用物权。

6.证券法。证券法要关注反映本次证券法修改精神的相关内容。如第2条关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变动和第6条,第42条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现货交易原则的松动;第11条新增的保荐人制度; 第43条,45条,47条关于限制交易的规定;第180条关于证监会职权的规定等。

7.其他“小法”。其它“小法”的复习,由于内容太多,分值不高,所以应首先掌握历年来形成的热点制度内容。然后再根据时间精力安排其他复习。这里根据统计,列举一些热点内容,再结合其他因素,提出预测性的考点:第一,破产法中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第二,票据法中对票据无因性构成限制的规定,即第10条,12条,13条,21条,87条;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特殊的背书;追索权问题。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特别要注意某些非经营者也可从事的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如果主体不是具有同行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税收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特别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个税的免税范围和特殊的税率。第五,环境法中的预防性制度和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消费者法中的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条到39条规定的几个连带责任。第七,特殊物的拍卖和强制拍卖、拍卖规则和对中标人分包项目的限制。第八,银监会的职责权限,商业银行法第36条,40条,46条等确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破产规则等。

篇7: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诉法》考点大预测

行政法的分值在50—60分之间,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10%。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所占比重较大,与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是紧密联系的。从试题的类型看,行政法考查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事例分析题。对于行政法而言,从命题形式上看,考试大纲规定的题目形式都可能出现。从试题考查的角度看,行政法的试题偏重于从案例到法条、从案例到理论、从法条到法条的出题形式。不少题目的题干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正确选出答案就是准确运用法条来解答,很多时候还需要理论理解作为辅助。

从题目的难度看,总体上行政法比较难,试题的综合性强,是司法考试中失分较多的部门法。行政法难就难在:整个知识体系庞大、零散;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杂;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甚至专业性强,令大多数应试者感到陌生;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现行法条规定不一致,导致凭习惯和经验做题错误率高。首先,应试者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试题的特点来调整和确定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方法。其次,应试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行政法的考点所在。

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必读法条,参考行政法的学科特点和实践发展,对200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点进行预测。行政法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所涉的考点由三部分构成,即传统考点、新增考点和理论考点。

第一部分是传统考点,传统考点即所谓的重点内容,最大特征就是出题的频率高,是每年试题都会涉及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部分:中央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机构和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权限,地方行政机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行为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特殊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特别是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异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当事人的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特殊要求。

行政复议法部分:行政复议范围中可附带审查的行为;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赔偿决定的特殊规定和附带审查决定的适用条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是行政诉讼法中必须掌握的内容。具体包括: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复议改变案件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政起诉时限,诉讼受理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撤诉与缺席的程序处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要求,一审、二审补充举证的规定,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证据的质证规则以及证据的效力规定;《行诉解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规定》、《反倾销案件规定》、《反补贴案件规定》对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变更判决适用的限制,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再审发回重审裁定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措施和申请执行期限,非诉执行中申请期限、执行管辖、权利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部分: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以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和时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和处理程序;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的方式与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第二部分是新增考点,根据立法发展的新形势所新增加的考点,其考察的几率比较高。

2006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主要是考察新增加的两部法律。一是公务员法,包括公务员的录用、回避、辞职和申诉的规定;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治安处罚中的民事责任的处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殊适用和特有程序。

第三部分是理论考点,掌握这些理论考点是应试的基础。

行政法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部门法,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要求是:“全面、准确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处理国家行政事务,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决不能忽视理论考点。这些理论考点主要包括:关于对行政法中行政概念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理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重复处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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