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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6日)

2024-02-15 07:46: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kkhao323”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6日),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6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6日)

篇1: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6日)

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下列管辖法院(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D项正是对级别管辖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篇2: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7日)

单项选择题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三、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没有合法依据,包括受益自始欠缺法律上的根据和嗣后丧失法律上的根据两种。

对于A: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其债务,乙受益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乙受益根据的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B: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而受益,甲大学并没有任何损失,因此居民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乙的受益与遗失人的受损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只有D项中乙的受益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入选。

篇3: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日)

多项选择题

工程师赵某发明了一种制造饼干的方法并获得专利。下列行为中,哪些侵害了工程师赵某的专利权?

A.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B.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销售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C.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出口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D.某研究所为了试验使用该方法制造少量饼干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司法站收集整理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据《专利法》第11条认为:C是“经营出口”不在法律对专利侵权的界定范围之内,故C并未构成侵权。但我认为11条的表述应当这样来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这是法条的主干,即只要不在另有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即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展开的列举阐述,列举是不可能全尽所有可能的,所以在列举中没有提到的行为,也未必就不能构成侵权了。而第63条是《专利法》的另有规定,其中并没有讲“为了出口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法律不认为是侵权,所以,个人认为C当选。

篇4: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5日)

多项选择题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成立且生效

C.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予支持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双方约定公证有效,虽然后来没有公证,但是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但因解除而导致对方的损失要赔偿,承揽人可以请求违约金,但是不能请求履行合同。

篇5: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0日)

多项选择题

以下关于合同履行说法正确的是:

A.甲从商场购得洗衣机一台,先行支付一半价款,待运货上门再支付另一半,商场送货人员失误弄丢说明书,甲可暂时拒绝支付另一半价款。

B.甲乙签定购销合同,约定甲在三日后发货,乙则应于当日寄出汇票。三日后乙得知甲并未发货,故也未寄汇票。一周后甲向法院起诉乙违约,则乙可提出履行抗辩。

C.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甲交付时因其过失致A物灭失,则乙可暂时拒绝交付B物。

D.甲将A车出卖乙,而甲将其对乙的价金请求权合法转让给丙,在丙向乙请求履行时,若甲未履行过户登记,则乙可以拒绝自己的价金履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需有对价性和牵连性,A项中,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一般不具有牵连性,因此除非基于诚信的例外情况,不得因为未交付单证而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A不选。同时履行抗辩的行使需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B项中乙作为义务的一方并未明确提出自己履行,因此不得行使同时抗辩,甲乙构成双方违约。B不选。同时履行抗辩的牵连性,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C项中,乙对甲不能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的履行请求权可发生同时抗辩,C应选。同时履行抗辩还可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发生,丙对乙的请求权与乙对甲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抗辩,D应选。

篇6: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4日)

单项选择题

王亚与赵林之间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亚对欠赵林500元表示认可,但表示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当认定王亚欠赵林500元的事实

B.法院应当认定王亚欠赵林500元的事实,并推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息

C.法院可以要求赵林继续对借款500元的事实举证

D.王亚表示认可后就不能再否认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撤回自认是有条件限制的,而并不是说绝对不允许撤回。

篇7: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7月16日)

多项选择题

甲去云南出差,好友乙托其帮忙买一副大理石砚。三个月后甲将价值1000元的大理石砚送至乙家时,发现乙在甲出差期间病逝,财产已经由乙子继承。乙的儿子A.被代理人乙已经死亡,甲代理行为无效

B.甲不知道乙死亡,代理行为仍有效

C.乙子应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支付价款

D.乙子不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不用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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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8月16日)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案属于相邻权纠纷,三家毗邻而居,道路是三家共有的以供出行的公共通道,应当彼此给予通行的便利。但是,在各自的院内,属于私人物权范围,未经允许不得侵占,因此乙和丙都有权拒绝或同意甲在其院内摆放建材。因此,A说法不正确,属于权利的滥用,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摆放建材。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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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2日)

单项选择题

下列何种措施的采取并不需要经过院长的批准?( )

A.缺席判决

B.罚款

C.拘留

D.拘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A项并无法律依据要求其经过院长批准,这应当是案件审判人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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