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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会议记录

2023-12-07 07:57:5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真伟恒”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会议记录,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会议记录,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会议记录

篇1: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会议记录

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云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

代表团团长陈豪参加审议,副团长阮成发主持,副团长李文荣、张百如等参加审议。

陈豪在审议中说,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突出了纲举目张、与时俱进、聚焦问题的特点,为更好维护个人权益、调整利益矛盾、规范民事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的先总则后分编的“两步走”工作思路,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符合立法规律。他说,做好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对一线代表名额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优化了代表结构,保证了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作出相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意义重大。我完全赞成审议的各项草案。

阮成发在审议中说,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对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都将发挥积极作用。这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既坚持问题导向,又立足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既注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立足于中国实际,传承我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了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其他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对各项草案表示赞同。

赵立雄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民法总则今后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单良鸿、段秀英、杨甫旺、陈科含、杨艳、陈爱林、高燕、寸茂鸿、范华平、何华、邓瑞、李光成代表,先后围绕民法总则草案部分条款修改、代表结构优化等提出意见建议。

10日下午,云南代表团进行分组审议。

篇2: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会议记录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川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表团团长王东明参加审议,省委副书记、省长、代表团副团长尹力主持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以四川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建议按法定程序和大会要求报大会秘书处。

代表们在发言中围绕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表示赞成这个草案,并结合实际提出一系列修改意见和建议。苏泽林代表建议调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扩大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的保护范围;黄新初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协议监护制度;王明雯代表建议完善诉讼时效规定和完善民事责任的规定;王海萍代表认为延长普通诉讼时效体现了更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价值取向;陈越良代表建议尽快启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徐建群代表建议适时启动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实现法治与改革协同推进;周喜安代表建议国家从政策上支持有品牌有市场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许海代表建议加快西部金融中心的建设支持力度;侯一平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刘强代表建议加快构建创新驱动的国家体系,把质量强国战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康永恒代表认为监护与被监护的法律关系涉及社会群体最广最多,建议作为专门章节来编写。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团副团长陈光志、黄彦蓉、黄新初、彭渝、刘道平参加审议。

篇3: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会议记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1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以及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10日各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重大意义。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草案的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全面规定了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民事基本制度。从总体上看,草案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能够起到统领民法典的作用。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和反复研究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法总则的关切,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代表们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大会秘书处及时收集、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今天的法律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以及“一决定两办法草案”的修改完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下一步,将按法定程序提交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再次提交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篇4:审议民法总则七大问题

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七大问题

问题1:出手救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偿?

【草案原文】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但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说。

草案同时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表示,与三审稿相比,草案在原来规定的“救助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作为需要救助人担责的前提。这相当于进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担责的条件,对救助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兼顾了受助人的利益。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赋予见义勇为者一种请求权。

问题2: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草案原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您好,请问您是车牌号XXXX的车主X先生吗?”“您好,您在XXX小区的房子考虑出售吗?”接到陌生人来电,却能准确报出你的个人信息,这里面就有问题。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许多企业根据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问题就在于要把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强调要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问题3:民事诉讼时效能否延长?

【草案原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一项提醒人们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制度。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要求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觉得增加到三年是合适的。”韩德云说,“如果诉讼时效进一步延长,对证据的保护要求也更高,让诉讼难度增加,法院也会面临更大压力。”

此外,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李建国表示,这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问题4: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草案原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不过,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认为,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问题5:“熊孩子”乱买东西算不算数?

【草案原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让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儿童买东西到底算不算数,一方面要看其年龄,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是否相适应。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规定的“六周岁”提出了意见,社会各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底线究竟定在几周岁,仍在讨论中。

全国政协委员韩兴旺认为,地处偏僻、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青少年信息接收渠道窄、启蒙教育起步晚,与东中部发达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的同龄儿有差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等。”

问题6:网游装备被盗法律管不管?

【草案原文】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人类生活,信息数据所承载的价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如“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这种背景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写入民法典,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表示。

问题7:村委会到底是什么民事身份?

“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这是来自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村支书王绍利的呼声。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针对这些情况,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其中就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赋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其权、责、利,切实解决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开展经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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