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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解读

2022-07-06 08:18: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海盐焦糖”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解读,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解读

篇1:《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解读

为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我市对《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新办法呈现以下五个亮点: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主要内容不变,适用范围从就失业登记延伸到创业领域,明确是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二、简化《就业创业证》使用发放方法

实现《就业创业证》信息电子化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外的对象不再发放纸质的《就业创业证》,优化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事流程,减少业务经办环节。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时,均不再需要提供纸质的《就业创业证》。

三、放宽失业登记条件要求

新《办法》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要求。新《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一规定删除了原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失业登记“门槛”限制,实行居住地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有利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四、对灵活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参保有新规定

从事灵活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到居住镇(园区、街道)人社所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申请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程序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地户籍人员一致。

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领取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本地学籍的应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学校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非本地学籍的凭学生证向创业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篇2:《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篇3: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通知

人社部发出通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人社部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通知指出,各地要落实新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人社部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通知指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 (乡镇)、社区(村)人社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人社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

篇4: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3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人员个人也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3.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创业成功后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4.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 农村没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亩/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村户籍),毕业后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在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民合作社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一)发放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在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3.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所需资料。

1.必备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1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2.补充材料:

(1)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5)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出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6)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由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颁发的《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

(8)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三、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本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市、区(市)县就业局具体负责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指定委托当地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失业登记和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变卖或违规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违规转让、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就业扶持资金行为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业登记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篇5:失业登记证明书

关于失业登记证明书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 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失业登记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并且证件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盛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五类人须“就业登记”

新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上岗30日内须办证

据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XX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XX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登记证》、被录用人员一寸照片两张。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榷登记证》。

先登记失业 再享受帮扶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书》。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对象范围

什么人可以申请办这个证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就业难度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国家文件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矗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六)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七)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九)我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各地要按照我部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尚未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统

一标准和格式,组织做好数据上报和更新工作。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五、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本《暂行办法》下发后,我部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 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六、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十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 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 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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