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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

2023-08-21 08:43: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堪堪”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

篇1: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

没有谁是一座孤岛。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学校作为学生,在家中身为父母子女,在街道福利院又成为志愿者。我们的角色丰富多样,暗含不同的期待。我认为:社会期待很大程度上成就了我们个体,同时我们也应当怀有自己生命的热度。

人的本质终究是社会性,我们在服务他人中成全了自我。在自我社会角色的设定中,我们是驱(趋)光的蛾,找到自己的定位,在不断接近光芒的同时,发掘出自己生命的意义。特蕾莎修女身为志愿者,捧出希望的热土,救赈接济贫民,传递真、善、美的种子,亦活出志愿者精神的内涵。**之际,以圣茹斯特为代表的热月党人,他们明确自己肩负开创法兰西时代的期待,传递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呼声,开创了法兰西共和国……无数的人物,无尽的人们,处于不同岗位,因为角色期待追逐完美,臻于至善,不仅活出了自己生命的完满和丰腴,更化身为里程碑为后世景仰,更为自己的角色增添亮色,诠释“完美”“追求”的意义。

从社会环境上说,不断增长的人才评判标准与素质考量让我们发挥主动,践行美好之事,让我们不再囿于自己的井,不限于一亩三分田,以宏大的视角和长远的视角谋划考量,同时在社会期待中学习更好的,潜移默化中提高自己。

的确,“物尽其用”的道理是对的,但我们万不可止于外界的角色期待。叔本华在《凡夫俗子批判》中如是说:“我们每个人看似在自我追求,却在为他人希望而追求。”诚然,“为他人而活”成为桎梏,便无法彻底彰显价值,而真正的勇者不困于自己的社会角色。苏轼一再被贬,当整个社会都放弃了对他有期待时,他买来“贱如泥”的猪肉甘之如饴,“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将被排挤被贬谪时谱写出生命的诗章,在最艰难时书写“一蓑烟雨任平生”的豁达辞章……从社会期待上升到自我期待,依自我内心的动力活出生命的期待,不甘于外界,执着于风花雪月的梦想,活出无与伦比的洒脱。

清醒于世,依自己又可以重新定义自我的角色。赛曼先生身为物理学家,一反人们普遍设定的“古板”形象,创造出诙谐风趣的科学家形象;巴斯德不甘于理论研究,以实验揭开新的实验生物学的面纱,因为自己改变设定,影响其他角色,便又活出了一层生命境界;超级女声舞台上的李宇春突破人们对女性形象的框定,用有个性有辨识度的形象为自己代言。

罗兰伯特・罗素在《我为何而活》中说:“我活于社会又奉献社会,因为他给了我人成为人的期待,但是,我又能改变传统,抬头观察星星为何会发光,渴求于毕达哥拉斯的力量。”是啊!当社会角色影响与自我动力相结合,便诠释了尼采口中“自有其哲学”的内涵。

篇2: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

人存在于社会之中,注定不会是一座孤岛,从而“被赋予”了不同的社会角色。这样印上了我们不同的身份标签,被贴在有人们的脑门上:医生、学生、志愿者、男人……这使得社会期待会根据这张标签上的字而对自己产生影响,但如何应对这种影响,权力仍在我们手中。

有一位经济学教授,最近因上热门辩论类综艺节目而遭到人们的诟病:“教授不好好做学问,居然跑来综艺节目娱乐大众?”一位网友如是评论道。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身为学者,社会期待对于该社会角色,必然认定为,教授就应该写论文、作报告、教育大学生。但是,这样传统的期待无异于限制了个人能力的发挥,使人压抑自己的天性与爱好,规定其必须向“被赋予”的社会角色的人生道路上发展。社会期待犹如一张无形的大网,有时捆住你我。

如何看待社会角色所蕴含的社会期待对自己的影响,我认为,是淡化影响本身,而让期待成为审视自己行为的一种视角。当代的青年人,早已不满足于受限一种社会角色,从而发明出“斜杠青年”一词。白天可以是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晚上可以是某酒吧的驻唱歌手。他们在两种或更多职业间来回转化。面对社会上人的非议或指责,他们“我行为素”;而对人们对他们的褒扬,他们一笑而过。为什么要让“期待”来定义自己的人生?为什么要让“角色”来限制自己的表演空间?我们是自己的主人,期待的影响或好或坏,但终究不应是我们自己人生道路上的行路守则。

我们青少年和为祖国的花朵,被赋予了“学生”“新青年”等社会角色,社会寄予了接班人的期待。尽管人生的掌舵手一起是我们自己,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执“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如此叛逆固执的态度行船。因为,我们有时并不能判断准确航线和天气,我们或许会陷入黑洞般的旋涡无法自持。社会期待是需要的一种角度、一种目光,来反思省察自我的行为,是否太过偏执,是否违反了道德标准,又是否是一场不切实际的青春期狂妄大梦?我们仍需要社会角色赋予的社会期待,包容并接纳异样的目光也是一种必要的成长。

就如村上春树写道:“我们注定不是草莓牛奶,在瓶上被打上永恒的标签。”我们是社会动物,被打上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的标签,但与其撕掉标签做自己,不如让那个标签贴在那儿,偶尔阅读一下上面的文字,用自己赋予的角色演绎出自己人生的这场大戏。

篇3: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800字

生活中,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不同的社会角色,而且不只一个。在家里,我们可能是父母,是儿女,在工作中,人们的社会角色更被不同的职业和职务细化。作为社会运转的一颗螺丝钉,扮演好自己所肩负的角色是不可矢否的责任,但应铭记,我们的使命是尽角色的本分,而不为角色所操控,时刻记得“我”是一个人,而不是没有温度的标签。

首先,我们应该对自己的社会角色有正确的认识,明白自己的责任与担当所在。身为父母,应该教育子女,赡养老人,这些就是每个人身上所被赋予的社会期待。正是因为这些被人们公认的社会期待,才有了和谐而安定的社会氛围,因为它正确地指导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了稳定的结构,从而能够安小家而定大家。满足这种最基本的社会期待,扮演好自己在家庭中各自的社会角色,就是我们每个人最基本的责任。故此,我们应将正确的、基础的社会期待归为一种义务,从而塑造自己为关怀家人,有温度的公民,只有先从最小的社会单元开始立身做人,才能在未来思他人所思,助他人所难。

正如正确的社会期待能对我们的人生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有些期待对我们来说过高而无法企及,这就会造成长期的挫败感而影响对生活的动力。人们往往对名校毕业生的期待浓缩为高薪、高学历,尽是无限的风光,这个社会对“名校毕业生”这一角色设定似乎有一条固化的路线,而有悖于这条路线的人就是大众眼中的失败者。其实不然,社会期待所反映的是大多数普通人的想法,所代表的是他人的意愿,而非我们自己的心中所想。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是一条人生道路,但绝非唯一。

切勿被自己的社会角色所绑架,误将普通的社会期待视作自己的全部,而忽略了自己真正热爱的东西。因为首先,外界对这个社会角色真正在承担的事务是存在认知偏差和不足的,芸芸众生们会主观臆断地将看到的表象视为全部,将自己理想化的东西放大,夸张化。其次,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个性,过分在意社会期待会让我们变得单一,失去热情,失去自我,失去独立思考的能力。比尔·盖茨逆潮流选择辍学创业,成为世界互联网的领头羊,正是他遵从自己对计算机的热爱胜过了那一纸文凭,超越了他人的期望定式,才有了今日的伟大。

我们应当做好自己的社会角色,但不被角色绑架成为木偶。

篇4:社会角色与社会期待作文800字

生而为人,便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因而无论你是谁,只要身处社会中,必然会有你的社会角色。

社会角色可以由亲属关系赋予,比如父子兄弟夫妻;可以由职业赋予,如老师医生律师;可以由阶层位置赋予,比如领导与下属,富裕者,中产或是工薪阶级……

而不同角色也必然肩负着不同的社会期待。比如儒家思想所概括的为臣要“忠”,为子要“孝”,为兄要“悌”;又如《菊与刀》中近乎苛刻的对于作为妻子的要求;当然也有对老师春风化雨,医生妙手回春,法官维护正义的期望。总之社会期待是从道德与技能两方面施加的,而社会期待的影响会使一个人更好的去接近于他的社会角色,但同时也应避免同质化的危害。

社会期待会给人带来社会角色所应具有的责任感,则相应地会带来约束力,使得社会人更为规范地拥有其社会角色所应具备的品行。同时由于这些期待是代代相传的全人类的通性共性,乃至被写入了四书五经成为了“修身”的金科玉律,期待成为了一个有目标有条条框框的.对象,使得人们既便于达成,却也不免在此过程中陷入了同质化的可悲。

正如鲁迅先生在《华盖集续篇(编)》中所言“中国人就是一群由头羊率领,只知走得更齐、更快的羊群”。当每个人的前进都是为了更好贴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被赋予的社会期待,那我们不就变为了鲁迅笔下那可悲的羊群了吗?没有个性,或是个性被期待的壁垒给剪除,而成了格式化的刻板单一产物。可见过分执念于社会期待而丢了自己属于人的本性,便会成为可悲的符号化社会角色。而个人单一化的叠加,则会使得社会变得固化,因缺乏流动而停滞不前。

因而面对社会期待的双刃剑,我们所需要做的便是“求同存异”,“同”为我们所应具有的社会角色的良好品质与技能,在自己现有的角色上做到受之无愧,担负得起身上的社会责任。但同时社会人也不能为了融入社会而放弃了人的多样性与个体差异,要不被角色及期待所禁锢。就如同马云,他不满足于成为一个英语老师的社会角色,而是明了自己内心的方向,向前进发。他没有被“老师就该在学校教书”的社会期待所禁锢,而是“不安分”地去创去干。而当他成为了举足轻重的互联网大佬,他也身体力行地去完成其新角色被赋予的期待。可见只有社会上有那么多敢跳脱也敢担当期待者,社会才会有流动与力量,才会不被期待单一化同质化。

敢闯敢担当,只有不囿于期待,方能推动社会的滚滚向前。

篇5:浅谈社会期待议论文

浅谈社会期待议论文

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因此,人们的社会角色也是不同的。作为学生,作为志愿者,作为教师,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期望也是不同的。我们应重视社会期望,同时亦不能在其中迷失自我。

何为社会期望?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应认真学习,增长知识;作为一名医生,我们应细致谨慎,救死扶伤;作为一名士兵,我们应听从命令,保卫国家。无疑,社会期望帮助我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并使人对自己的社会角色有更明确的了解,同时,社会也平稳地运行着。

若一个人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所蕴含的社会期望,找到自己的定位,便能从真善美的角度出发,如趋光的蛾一般接近属于自己的光芒,同时发掘出自己生命的意义。特蕾莎修女明白自己身为志愿者,应救助接济贫民,于是她便“从不为自己而活,而为千千万万穷者,病者,需要帮助者活着。”

社会期望虽然有着使个人能力提升,社会稳定发展等优点,然而我们也可能会被社会期望所约束、限制。

正如社会上的许多人,明明能力不足或志不在此,却为了达到社会期望,不惜压抑自己的.天性,伪装自己成为期望中的人。他们只停留于社会期望,却无视了社会期望背后人们希望的真善美。正如叔本华在《凡夫俗子批判》中说:“我们看似每个人在自我追求,却在为他人希望而追求。”过分追求社会期望,追求他人眼中完美的自己,却不明白为何而求,求之何意,便会逐渐丧失自我,活得茫然而无方向。”

而对另一些人来说,社会期望高与否并不重要,坚守自己的内心才是最重要的。正如苏轼,一贬再贬,这个社会对他的期望不再高,但他并不就此降低对自己的追求,仍能写出“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的诗句,表达出对自己的期望。

因为坚守内心,有些人能跳出社会期望的枷锁,重新定义自我价值。

叔本华曾说:“一个人自身拥有的越多,他人能给的就越少。”精神世界愈富足的人,无论社会期望大或小,他都能身担道义,向真而生,向善而行,向美而活。

由此看来,社会期望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理性地对待,一方面,我们应承担自己的那份责任,另一方面,切不可成为卡夫卡笔下的格里高尔,因社会期望带来的巨大压力而异化。

篇6:勿与社会期待随波逐流作文

勿与社会期待随波逐流作文

孔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换言之,要君守君道、臣守臣道,君臣,父子,各司其职,是受礼教熏陶的古人对他人的社会期待。

人,无时无刻不处于社会之中,每个人,都是这台时间机器上的一枚螺丝钉,为保证其正常运转,每个人都被社会赋予了期待。即使世异时移,等级制度被打破,社会角色更显参差多态,而社会期待却从未消失。然而,如何看待社会期待对自己的影响,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

于主观而言,个人的价值观不同,自然导致了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拥有“酒神精神”的人注重内在情绪的抒发,故走向内心,期望超越,不屑于社会对其的`期待;拥有“日神精神”的人,重视外在理性与秩序,故走向世界,尽力符合社会期待并以此来约束自己。

于客观而言,在过度宣扬“英雄主义”的今天,不少社会期待已经侵犯了人的权益,“年轻人就应该熬夜加班拼命”“科学家就应该守得住清贫”诸如此类。这类社会期待忽视了人性,因此也遭到了人们的抵触,更有慈善界的“道德绑架”事件,让人们不得不怀疑社会期待的利弊何在?在社会期待的包围中,我们该如何自处?

社会期待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们的行为,但同时若完全服从社会期待,又会丧失个性甚至扭曲人性。不管是脱离社会角色做“日神”,或是在社会期待下成为“酒神”,还是在适应社会后寻求个性化,都避免不了做出选择,也就意味着得舍。

高尔基说:“我们的使命是照亮整个世界,融化世上的黑暗,找到自己与世界之间的和谐,建立自己内心的和谐”。这种和谐,乃是在“日神精神”与“酒神精神”中找到和谐。

类比于儒道而言,表面看来,儒道是分离而对立的,一个入世,一个出世,但实际上他们刚好相互补充而协调。不仅前“兼济天下”与“独善其身”经常是后世士大夫的互补人生,“身在江湖”而“心存魏阙”也成为中国历代知识分子的常规心理。换言之,要找到自己与世间的和谐,乃是既承认社会期待的积极作用,但也规避不符合个性发展的期待。而建立自己内心的和谐,则要将“社会期待”进一步转化为“自我期待”。

所谓“自我期待”,是不将社会对自己的期待作为评判并自我约束的唯一标准,而是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所归纳出的,从人的内心出发对自己所作所为的评价。其评价标准既包含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良性发展,也包含了行为是否顺应人的个性需求。

人虽是社会性动物,但不应被动地在社会期待中随波逐流,而是在世界与内心,社会与自我之间建立和谐。

篇7: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1)

目 录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壹、方法论基础

贰、社会行为概念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三章 统治的类型

一、合法性的适用

二、设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型统治

三、传统型的统治

四、魅力型的统治

五、魅力的平凡化

六、封建制

七、魅力的民主的新解

八、合议和权力分立

九、政党

十、非统治型的团体行政管理和豪绅名士掌政

十一、代议制

第四章 等级与阶级

一、概念

(未完待续)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提示:这种开宗明主义的、不可或缺的、然而又难免显得抽象和远离现实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并不要求新颖。相反,它只力求-也可以说是希望-用比较有的放矢的、比较具体的(正因如此,自然会显得也许有些学究式的)表达方式,来表述任何经验社会学在谈及同样事物时,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东西。在应用似乎是不同寻常的或新的表达方式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与在《罗各斯》杂志第4卷上发表的论文[19版第253页等。(《科学论论文集》第3版第427页等)]相比,这里用的术语非常简单,因而在很多方面要有所修改,以求尽可能做到易于理解。当然,要求无条件地大众化和要求概念应该尽最大可能严密,并不是总能一致的,而且在必要时要为后者让路。

关于“理解”一词,请参阅K.雅斯帕尔(1883-1969,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通心理病理学》[亨利希。里克尔特(1863-1936,德国哲学家)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第2版(1913年,第514-523页)中的若干见解,尤其是盖奥尔格。齐美尔(1858-1918,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一著中的某些观点,也在参考之列].在方法上,正如已往常常提到过的那样,我在这里也要提一提F.戈特尔的《言词的统治》一文所描写的过程,自然,这篇论文有些晦涩难懂,而且也不是处处都把思想表达透彻;在实际内容上,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优秀作品《共同体与社会》。此外,还应该提到鲁道夫。施塔姆勒(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那部常常把人引入歧途的《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以及笔者发表在职《社会科学文献》第24卷[(《科学论论文集》19第3版的第291页等)]的论文,拙文在很多方面已经包含了下述论著的基础。在方法上,我与齐美尔(在《社会学》和《货币的哲学》中所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我尽可能地把所认为的意向与客观上适用的意向区别开来,齐美尔不仅不是总把二者分开,而且往往有意识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1)

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同时,“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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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5)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12)

实物计算可以以种种极为不同的组合形式出现。人们谈到货币经济,指的是一种典型地使用货币的即以货币估计市场行情为取向的经济,谈到自然经济,指的是没有使用货币的经济,人们可以据此按其货币经济性质和自然经济性质的程度,区分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经济。

然而,自然经济并非是十分明确的,而是可以具有极为不同的结构。它可能意味着:

a)绝对无交换的经济,或者

b)一种用实物交换而没有把使用货币作为交换手段的经济。

在第一种情况(a)时,它可能既是:

1)1.一种完全按共产主义方式经营的个体经济,2.一种按生产合作社式(计算分摊份额)经营的个体经济,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各个部分都没有任何的自由或自主的封闭的家庭经济,也可能是:

2)各种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自治和自主的个体经济的一种组合,大家负担着向一个(为了统治的需要、或为了生产合作社方式的需要而存在的)中心经济部门缴纳实物:实物缴纳经济(古希腊的“家族”,要严格交纳社区捐献的政治团体)。

这两种情况下,在这种类型纯粹(或者只要达到这种类型)的情况下,它只有实物计算。

在第二种情况下(b)时,它可能是:

1)没有使用货币和货币计算的纯粹实物交换的自然经济(纯粹的实物交换经济),或者

2)带有(偶尔的或典型的)货币计算的实物交换经济(典型地存在于古代东方地区,这是可资证明的,然而也传播很广)。

对于实物计算的问题,只有a项1)的两种形式令人感兴趣,或者a项2)在合理的企业单位要交纳社区捐献这种形态下也令人感兴趣,正如所谓的“充分社会主义化”,在保持现代技术的情况下,这是不可避免的那样。

一切实物计算,按其最内在的本质,是以消费即满足需求为取向的。不言而喻,在实物的基础上可能有些情况与“获利”完全相符合。要么这样,a)在毫无交换的.自然经济中:在计算的基础上把可支配的实物生产手段和劳动有计划地用于货物的制造或贩运上,在计算中把按这种方式所能达到的需求满足状况,与没有制造或贩运情况下,或者采用别的方式时所存在的需求满足状况相比较,从预算上看,前者被估计更为有利。或者要么这样,b)在实物交换经济中:通过严格的实物的换出和换入(也可能反复采取这样的行动),力争有计划地达到某种货物供应,它与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前存在的供应情况相比较,被认为对需求的供应较为丰富。然而,只有在对质上相同的货物的区分时,才能在这过程中,明确无误地和完全不带主观评价地用数字进行比较。当然,人们可以对典型的消费实物津贴进行编制分类,它们曾经是尤其在东方地区的实物薪水和实物俸禄的基础(而且甚至是交换流通物,如同我们的国家证券一样)。对类型上形式十分相同的货物(尼罗河谷的谷物),采用转帐流通办法进行储备(如在埃及),自然在技术上也是可能的,如同在银行货币中的银锭一样。同样地(而且这更为重要),可以用数字来计算出一个特定的生产过程的技术成就,并与其他方式的技术过程进行比较;或者在相同的最终产品,根据生产手段需求的方式和规模的性质进行比较;或者在相同的生产手段,根据-采取不同的程序-不同的最终产品进行比较。在这里,用数字进行比较,对于重要的局部问题并非总是可能的,然而往往是可能的。不过,一旦考虑不同方式和多种用途的生产手段或者质上不同的最终产品,单纯“计算”也就开始成为问题。

诚然,任何资本主义的企业经营,在计算中都在不断地进行实物计算的行动:例如:已知有一台某种 特定结构的织布机,某种特定质量的经纱和棉纱。必须确定:在机器的既定的生产能力、空气中既定的湿度、既定的媒耗、润滑油消耗、每班材料消耗等等情况下,每小时每一个工人的纬线数目-而且是对单个的工人-,并据此算出他在单位时间内应该力争生产的最后产品的单位数值。对于一些带有典型的下脚料产品和副产品而没有任何货币计算的工业来说,这类情况也是可以确定的,并且也是这样被确定的。同样,在既定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技术加工能力衡量,企业对原料的现存的、正常的年需要,建筑物和机器的使用周期,由于损坏典型地被弃置或其他的损坏和材料的损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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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3)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提示:下面的论述绝不是搞什么“经济理论”研究,而是仅仅给若干仍然很常用的概念下定义,并且指出在经济内部某些最最简单的社会学关系。给概念作界说的方式,在这里也纯粹受到实用的原因所制约。在术语方面,能够绕开“价值”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与K.毕歇尔(卡尔。毕歇尔,1847-1930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术语相比较,在这里的有关段落(关于劳动分工)里,也仅仅出现某些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似乎是值得的。-首先还不能有任何的“生动活泼”的描述。

(1)

一个行为,只要当它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时,就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而“合理的经济行为”应该叫做目的合乎理性地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经济”应该叫做一种自主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而“经济企业”应该叫做一个按企业方式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

1、上面(见第1章:第(1)节,第二,2,[原文]第11页)已经强调指出,经济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就是社会行为。

2、给经济行为下定义必须尽可能具有普遍性,而且必须显示出,一切“经济的”过程和对象都是由于人的行为赋予它们的意向-作为目的、手段、妨碍、附带成果-而获得其特征。-只是不许像偶尔有所发生地那样进行表述:认为经济行为是一种“心理”现象。货物的生产,或者价格,或者对货物的“主观上估价”,-如果它们不同于现实的过程的话-根本不会“想起”要保持一种“心理”状态。然而,这个引起误解的表述,也指出某些正确的东西: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的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的。-此外,“经济行为”必须这样界说,它也包括现代的赢利经济,因此不许首先从“消费需求”及其“满足”出发,而是一方面要从渴望有用效益这一事实出发-包括对赤裸裸的追求金钱的欲望也很中肯的事实;另一方面,要从通过一种(哪怕是原始的和扎根于传统的)照顾,试图保障满足这种渴望的事实出发-包括对纯粹的、十分原始的满足需求的经济也很中肯的事实。

3、与“经济行为”相反,任何这样的行为,a)主要以其他目的为取向,然而在行为过程中也考虑到“经济情况”(主观上认识到采取经济预防措施的必要性),或者,b)主要以此为取向,然而也应用现实的暴力作为手段,都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的行为”。也就是说,所有不是主要地或者不是和平地以经济为取向的、也受到经济情况制约的行为。因此,“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主观的和主要的经济取向。(主观的:因为重要的是相信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客观的必然性)。R.里夫曼正确地强调这个概念的“主观的”性质,认为行为的所认为的意向使它打上经济行为的烙印,然而,依我之见,他却不正确地认为所有其他人[作者]都持相反观点。

4、任何一种行为,包括暴力的(例如:战争的)行为(掠夺战争、商业战争),都可能以经济为取向。与此相反,尤其是弗朗茨。奥本海默(1864-1943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正确地把“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相对立起来。在实际上,把后者与“经济”分开是恰当的。暴力的应用与经济的精神-在一般意义上-是强烈对立的。因此,直接地现实地采用暴力方式夺走财物和用斗争的办法现实地直接强加一种外来的举止,不应该叫做经济行为。然而不言而喻,交换也不包括整个经济手段,而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哪怕是最重要的一种。显然,以经济为取向的、形式上和平的预防措施,以及采用暴力的手段并获得成功(军备、战时经济),也同样是“经济”,如同这种方式的其他行为一样。任何合理的“政策”,在手段上都利用经济的取向,而且任何政策都可以服务于经济的目的。同样地,虽然在理论上不是任何经济,但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在我们现代的条件下,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强制来保证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可能采用暴力的威胁以期获得和贯彻对形式上“合法的”支配权的保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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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2)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贰、社会行为概念

1、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的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复仇从前的进攻、抵御当前的进攻、对未来进攻的防卫措施)。“其他人”可能是单个个人和熟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例如,“货币”意味着是一种交换的财富,行为者在交换时所以接受它,因为他的行为以这样的期望为取向,即为数众多的、然而不认识的和人数不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乐意接受它)。

2、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包括外在的行为-都是这里的确定意义上的“社会的”行为。如果它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么外在的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比如,宗教行为如果是静身养性、孤寂的祈祷等等,也不是社会行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同时考虑了第三者的举止时才是社会行为。由于谋求第三者尊重自己对经济产品的实际支配权力,很普遍地而且在形式上就已经是一种社会行为。在实质方面,例如因为也同时考虑在消费时第三者未来对产品的渴求和自己的“节俭”的方式也以此为取向,或者在生产时把第三者未来的渴求作为行为取向的基础等等,也是社会行为。

3、并非任何方式的人与人的接触都具有社会的性质,而是只有自己的举止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具有社会的性质。例如,两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纯粹是一个事件,如同一个自然界的事件一样。但是,如果他们试图躲开对方,并在相撞之后谩骂、殴打或者平心静气地协商,这就是“社会行为”。

4、社会行为既不与a)若干人相同的行为相一致,也不与b)受其他人举止影响的任何行为相一致。a)如果在大街上有一大堆人在开始下雨时同时撑开雨伞,那么(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以另一个人的行为为取向,而是大家的行为都同样是以需要防备雨淋湿为取向。-b)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行为仅仅由于他处在一个地方狭窄拥挤在一起的“群众”中间,而受到强烈的影响(群众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比如勒邦(古斯塔夫。勒邦,1841-1931年,法国社会心理学家,以研究群众心理特殊性征著称)所撰写的那一类论文),是受群众制约的行为。分散的群众可能通过一种同时地或者逐渐地对个人(例如通过新闻的传播)产生作用的和很多人感觉到的举止,会群众性地制约着个人的举止。仅仅由于个人感觉到是“群众”的-部分的-事实,会使一些人产生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使另一些人的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变得困难。因此一个特定的事件或者人的举止会引起极为不同的.感觉:轻松愉快、愤怒、欢欣鼓舞、绝望和各种各样的激情,它们在单一的情况下,不会(或者不会这么容易)作为一种后果出现,-然而同时(至少在很多情况下),在个人的举止和他处于群众中间这一事实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意向的关系。一种这样的仅仅由于单纯受“群众”本身影响的事实,而在其过程中仅仅是反应性地引起或部分地引起的、不在意向上与此有牵涉的行为,在概念上并不是这里所确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当然这中间的区别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不仅比如在煽动时,而且往往也在听众本身,可能同时存在着与“群众”这一事实之间的一种程度上大小不同的和程度上可以作不同阐释的意向关系。

此外,纯粹“模仿”他人的行为(G.塔尔德(让。加勃里尔。塔尔德,1843-19,法国社会学家)很有道理地对模仿的意义予以重视),如果仅仅是反应性的,不发生自己的行为以别人的行为为取向,那么在概念上也不特别地是“社会行为”。界限是这样模糊,要区分往往显得几乎不可能。如果有人曾经看到别人有一种他感觉是很适当的安排,现在他自己也作这样的安排,仅仅这个事实也不是我们所指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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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与社会

法律与社会

摘要: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只是一套“秩序”,一套具有某种特定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在经验上有效实施的“秩序”。他把法律分为形式合理性法律、实质合理性法律、形式不合理性法律和实质不合理性法律,并认为只有形式合理性法律才能给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同时,他还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形式合理性的,而非西方世界国家的法律都是实质不理性的。韦伯的法律思想是一种理想类型,脱离了社会背景,忽视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彰显的只是西方社会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关键词:法律;社会;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

一、韦伯法律社会学的思想背景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公认的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

韦伯的学术生涯以法律研究为开端,虽然其后的学术重心日渐转向其他更加广泛的领域,但对法律的关注和研究却一直贯穿于其思想的始终。由于韦伯是德国人且一直生活在德国,德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的意识形态也一直贯穿在他的学术思想当中。

由于德国主张容克地主专制,主张走农业资本主义道路,成为德国工业发展的严重障碍,而德国中产阶级是经济上升的力量,但是领导和治理国家方面又缺乏政治上的成熟,韦伯基于审慎的观察和思考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出于对德意志民族国家的使命感和对历史的责任感,他自称在国家利益上是“经济的民族主义者”;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我期许“以政治为志业”[1](p3)。韦伯很清醒地认识到,现时代是一个理智化、理性化和“脱魅”的时代,已没有任何宗教先知立足的余地,他作为一个以政治为志业的人,只能依照责任伦理,即理性化的、充满意义的秩序去行动。

另外,卡尔马克思,作为19世纪中叶的德国思想家,其独特的智慧和思想体系对韦伯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马克思生于18,先于韦伯近半个世纪。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正式出版,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进入德国,并逐渐产生巨大影响。1894年《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当时韦伯30岁,正值他的学术兴趣从历史学转向经济学,受到了马克思《资本论》出版而引发的种种大讨论的影响。韦伯的主要思想观点和世界观是在19世纪后期形成的。作为一名社会学者,韦伯受到了几种思想体系的影响,他要创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不可回避地要与马克思进行“对话”,通过与马克思社会学思想的争论来明确自己的立场,确立自己的合理性。

韦伯关注合理化所带来的悖论,即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两者的共同点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人性的关怀。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形式上的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实质上的合理性;是一种目的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不是一种价值意义的合理性,西方世界对意义的追求将会产生出一种理性化的、充满意义的秩序[2]。

二、韦伯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合理性法律

对于法律,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的第二部分《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中开篇就写道:“当我们谈及‘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陈述’时,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法学着眼点和社会学着眼点之间的区别。”[2]他认为法理学家的着眼点在于法律构成的正确性,而社会学家则是从社会经济学角度来界定的,即法律指称对各种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的分配状况……这些支配的权力是以事实上的承认为基础的[3]。在韦伯看来,法律只是一套秩序,一套具有某种特定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在经验上实施的秩序。所谓“有保障的法律”指存在着一套强制性机构,存在着一个或更多的人,他们的特别任务就是为了实施规范的目的而时刻准备使用特别提供的强制手段(法律强制)[3]。

另外,在韦伯的法律研究中,法律是一个名为合法性秩序的代名词。法律与其他形式的规范秩序的区别在于它的强制性。

在给法律下定义时,韦伯很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道德箴言和原理可能是由特定的法律秩序加以陈述的,人们之所以将它们作为一种义务而加以接受,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事实上的强制。韦伯认为,法律应该是一个社会中的合法性权威的来源[3]。在韦伯的研究框架中,法律的最后一个维度就是“合理性”。

合理性一词是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关键概念。实际上,韦伯对西方社会理性化状况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对合理性的法律的考察进行的。

韦伯将合理性分为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两类。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用于表达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他把形式合理性主要界定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归结为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如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现代法律、官僚体制等都体现了这种纯粹形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从某种目的上看的意义合理性、价值、信仰等[4]。

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完全不同于实质合理性的法律。所谓合理的法律就是立法、执法、司法都是在一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下的活动;不合理则是相反情况。实质合理性的法律表现在有关法律的决定是依据一般的规则,而不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中的道德、宗教、伦理等法律之外的因素判断,体现了法律原则本身的道德、伦理和政治等因素。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则与上述情况不同,它主要指的是法律活动的形式符合理性或理智的一般要求,其形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秩序本身是由法律、法规支配的,法律、法规与道德伦理分离,这样,事物的实质内容和程序状态就都是合理性的。形式合理性的“形式”首先就是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同时,一切法律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也都是由法律法规支配和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明确的、普遍的并能够被证实的原则确定下来。

第二,法律的高度体系化。体系化就是法律思想发展的成熟阶段才能够出现的情况。它意味着通过人的理性活动和逻辑思维,把经过分析的法律判断统合为一个逻辑清晰、内在一致的严密的法律体系,使法的原则表现为一个完美无缺的系统。

第三,法律分析的逻辑形式。以往的法律实践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都要尊重事实的形式特征。一方面,事实要依赖一定的形式标准确定,如说过一句话、签过字等形式要件,对事实的确定都是重要的;另一方面,要用抽象的逻辑分析的手段,使法律关系抽象化,建立和运用固定的法律概念都要依靠逻辑方法。第四,立法与司法、程序

法与实体法、法律现象与一般事实分离。总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完全由人的理智控制的制度模式[4]。

借助于法律是如何制定以及如何产生的,韦伯将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泾渭分明的划分,即法律是既可以非理性地发现和制定,也可以是理性地发现和制定。他将法律划分为:形式非理性的、实质非理性的、形式合理性的、实质合理性的四种类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可能在“外在”的意义上或“逻辑的”意义上都是“形式的”[4]。韦伯对法律形态的分类采用的是他的理想类型的方式。

实质非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韦伯的称为“卡迪司法”的法律运作方式。这是一种通过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伦理、情感以及政治因素的综合考量来特别地对每个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运作方式,其实质性在于它并不在原则上区分裁决的法律与非法律依据,其非理性的方面在于裁决过程并不依赖任何规划或者普遍性原则。实质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韦伯所谓的“宗法制司法系统”,这种系统经常在与神学相关的法律教育中出现,它的特点在于通过统治者的立法来实施,具有伦理基础的政策。其实质性在于它的目的并非创设一个理性法律系统,而是体现了宗教或者伦理对个体与法律秩序的要求;其理性的方面在于它建构了一种纯粹理性的决疑法,更多地倾向于学者不受限制的理智主义需要,而非群体关心的实际需要。形式非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根据神喻宣判处理纠纷的程序。这种程序一般存在于早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其形式在于任何微小的对程序性规则的违背都会造成整个程序的无效,而其非理性的方面在于其神明宣判的特征。形式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由罗马法衍生的现代民法。韦伯认为,这类法律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每个具体的法律判决都是抽象的法律命题在具体的事实情境的应用;(2)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都可以通过法律逻辑由抽象的法律命题推演出判决;(3)法律必须在事实上或者形式上构成一个“无缝的”法律命题系统,或者至少被视为一个这样的系统;(4)任何不能用法律术语理性地解释的东西都是在法律上无关的;(5)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被视为对法律命题的应用或者违背,因为“无缝的”法律系统的结果必然是对社会行为的无缝的法律秩序化。显而易见,形式理性使法律能够像一台具有理性技术的机器一样运作,这与其他三种法律类型的运作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5](p381-403)。

同时,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形式合理性法律还是一定的法律发展在历史过程的一个链条。从理论上法律的发展阶段看,法律经历了:第一,由法律先知们向大众进行魅力型的“默示”阶段;这个阶段.由先知宣告法律的内容。第二,法律由一些“法律贵族”制定和发现阶段。第三,法律由世俗和神圣的权力强加于公众阶段。第四,由受过系统的专业法律教育的专家制定法律并依靠严密的逻辑分析适用法律阶段。所以,法律经历的这四个阶段,是法律的形式的品质从受魔法制约的形式主义和受默式制约的非理性的结合体中发展起来,经神权政治和世袭制度制约的实质理性和无形式的目的理性的道路,发展为法的专业化的系统性和形式理性[4]。

(二)形式合理性法律的意义和一般条件

形式合理性法律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有很大的意义。韦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形式的理性的法律具有相当高的可预计性与在内容上的预防能力。其中,可预计性最为重要,因为工业的资本主义必须指望法律秩序功能的稳定性、安全性与求实性,即法律辨认与行政理性的、原则上可预计的特性。否则,便会缺乏那些对大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不可或缺的可预计性的保证。换句话说,现代西方法律运作像技术性的手段,具有高度的可预计性,是现代西方工业的、企业的资本主义必不可少的支柱。它提供了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理性的行动者一个明确的游戏规则,让他可以计算自己的运作空间、法律后果与行动机会。而这种可预计性就是现代西方社会的特征,它体现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将整个世界除魅化[5]。

另一方面,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因此,法律的运作难免会与政治的支配形态产生关联,即政治的支配形态能给法律提供一个怎样的活动空间,这决定着法律的形式特征[6]。在韦伯的分析中,他认为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的特征是形式的、理性的,这刚好符合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需要。

韦伯认为西方国家是一个理性化国家,因为它是透过官僚制来行使支配的。而官僚制是专家化、技术化的组织,立基在形式的理性的实定法的基础上。也即是说,西方国家具有明显的形式理性化的特征,拥有高度的可预计性。

在韦伯的研究中,官僚制度与合乎理性的法律是资本主义工业化社会的两大基石。官僚制被用来指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的理想类型。在政治上,官僚组织是行政机构;在经济上,官僚组织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企业制度。同时,韦伯还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官僚组织还是一个具有技术专长的官吏阶级,具有形式合理性法律所需要的特征:

(1)保持个人自由,仅仅在职务范围内服从命令;

(2)处于一个等级化的职务体系中;

(3)有明确的权力及其范围;

(4)根据契约任职,担任官职是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5)任人唯贤……总之,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制度具有高度的形式主义特征,符合工具理性的基本需要,而且,非常注重行政技术效率,行政管理人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管理人员都是依据法律法规办事,不会在公务活动中夹杂个人好恶,排除了个人的感情因素,使一切事物都成为可计算、可预测、可控制的,形成了一个非个人性的具有高度形式合理性特征的官僚机制[4]。而且,这样一来,也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民主,而民主政治的要求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为形式合理性法律提供了一个可发展的空问。

按照韦伯的分析,也就是说形式合理性法律可以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提供绝对的保证和最大限度的自由,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状况也刚好满足了形式合理性法律生存的要求,能给形式合理性法律提供一个可发展的空间。

相反,在西方国家以外的非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社会状况就不符合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发展条件,这些国家的法律都是实质的非理性的法律。为此,韦伯还举例分析了许多非西方世界的国家的法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国社会的法律。

在韦伯的眼里,中国的帝王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近代的工业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理性的、可预计的行政与法律并不存在,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民事的私法相当缺乏,没有个人自由权与私有

财产权的规定,行政与司法定位分离,家长制的法律与司法,停留在“卡迪审判”的阶段,追求的总是实质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没有专业的法律阶层,没有系统的法学思想(如自然法思想),法律外的道德与政治的考量,始终超越法律内部的思考。从秦汉一直到明清,中国传统法律一直都没有多少改变,民间的'调解与长老的审判、伦理的考量重于法律的考量;在官方的家产制审判,重视的同样是实质的正义而不是形式的法律,为官者应视百姓为赤子,做个人民的父母官。所谓的“卡迪审判”,说明了父母官主导的中国法律与司法的运作,恰恰是建立在“考虑个案牵涉的人是谁”的原则之上,像所罗门王的审判一样,重视的是法律外伦理道德的智慧与公道,考虑当事人具体的个人状况与社会关系,而不是根据概括的、形式的法律来审判,法律与道德难分之外,法律与政治、行政也难分,中国传统法律司法始终没有独立运作的空间,具有实质的不理性的特征,充满自由裁量与不可预计性。中国的法律一直停留在西方中古社会的法律发展阶段[7](p7-8)。

三、分析

从韦伯对法律和形式合理性法律概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韦伯的法律思想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价值中立。韦伯比较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性,认为执法者在执法时不应带有任何的伦理判断或其他的价值判断。这在法律实践中无疑是不可能的,只能属于一种理想的追求。因为任何制度或法律都是一定意识形态下的产物,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视其结构背后的概念。

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法律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将法律等同于一整套规则。在韦伯看来,法律是一种秩序性的制度,即一定共同体成员主观上认可的整套观念,人们的行为符合这些规则就是守法,否则就会受到强制性措施。这一点与他的价值无涉似乎有点矛盾。因为既然是规则,就不可避免带有感情色彩,因为规则就是一定意识形态下的反映,是社会某种发展阶段的产物。

虽然韦伯非常标榜形式合理性法律,认为只有它才能给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最大的空间和自由,但实际上,形式合理性法律应该只能算是一个理想类型。在西方国家,尽管按照韦伯所说的是实行官僚制度,拥有专业的、技术的组织,具有明显的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基础,但是毕竟法律的实际运作是由其承担者来执行的。而且,在西方,完全的形式合理性法律也很有局限,它忽略了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因素,诚如韦伯自己所说,形式合理性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理论家的内在学术需要的产物,并不真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发展的直接后果和条件。

对于中国的法律,韦伯的评价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中国是一个注重礼的国家,所谓“乡土中国”,很多时候法律和政治处于无为的状态[8](p60-70);而且,长老统治在传统社会中确实是主要的,只要是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由长老们来裁决,很少交由司法部门(衙门)来管理的,除非是很严重的长老们也不能擅自做主的案件才上交到司法部门(衙门),这在当时也是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所然。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不可能突然出现,也不可能跳跃着前进,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像韦伯所说的完全凭一个人的好恶来解决纷争,长老们也是要依当地的习俗和惯例来判断是非,因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是依靠当地的习俗和惯例来进行维护的。到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与韦伯所评价的状况相比就相差甚远了,已经拥有了很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执法人员也都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像西方那样实行完全的形式的合理性法律。

四、小 结

就如前文所说,韦伯的学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时德国社会状况的影响,也受到马克思的影响,因此,他的思想在今天虽然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也为我们研究法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和模式。但是,毕竟韦伯所处的时代与我们很遥远了,他的思想与我们所处的社会也是有差距的。而且,韦伯在分析西方社会法律和非西方社会法律时,在方法上存在着文化内和文化间的比较的混淆。对于西方社会法律的发展,韦伯采用的是文化内的比较,突出了西方社会发展的独特性和先进性,而在分析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时,却是将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现在的法律相比,采取的是文化间的比较方法,这样做只能更加凸显西方国家的优越性和独特性,对于法律研究是没多大用处的。韦伯只是强调他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优越性,却忽略了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任何时候研究法律都不能脱离社会结构和状况,否则是无意义的。

实际上,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带有很强烈的彰显西方现代社会的法律类型的独特性和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先进性的色彩,尤其是他分析中国的法律时,把西方文化里长久以来的二元对立的思考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却忽视了法律是一定社会的法律,离开了社会基础,法律的研究是没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韦伯.法律社会学[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William.试比较马克思与韦伯社会学思想――以资本主义研究为例[EB/OL].

[3]董翔薇.论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基础[J].学术研究,,(7).

[4]葛洪义.理性化的社会与法律――略论韦伯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J].比较法研究,,(3).

[5]刘思达.经典社会理论中的法律:马克思、涂尔干、韦伯与法律社会学[A].高鸿均,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6]大卫M楚贝克.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EB/OL].时飞,译.

[7]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M].台北:三民书局,.

[8]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6.

篇12: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6)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16)

1.在技术方面[见第<15>节,1.],劳动效益划分方式的区分:

A.根据劳动效益的分配和结合。即:

1.根据同一个人承担的劳动效益的方式。这就是:

a)或者在同一个人手中

1)同时完成领导的和执行的职能,或者

2)只完成领导职能或只完成执行职能。

关于a):当然,对立是相对的,因为一个正常情况下,又完成领导职能者(如富农),偶尔也“一起干活”。此外,任何小农,或者手工业者,或者小船夫,构成1)的类型。

b)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1)技术上不同形式的和产生不同的最终结果的劳动效益(劳动效益的配合),即或者

(1)由于对技术的各部分缺乏劳动效益的专门化,

(2)在季节变化之时,-或者

(3)利用一些主要劳动效益没有要求的劳动力(附带劳动效益)。

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2)仅仅是特别形式的劳动效益,即或者

(1)根据最终结果单独分开出来:即同一个劳动效益的承受者完成所有为达到这一成果所必须的、技术上形式相互不同的、同时进行的和逐渐进行的劳动效益(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劳动效益的配合):劳动效益分类化。

(2)根据劳动效益的方式,在技术上专门化,因此,必要的话,可通过若干人的(根据不同情况)同时的或逐渐的劳动效益,实现最终产品:劳动效益专门化。

这种对立在很多方面是相对的,然而原则上是存在的,而且在历史上也是重要的。

关于b),1):(1)的情况典型地存在于各种原始的家庭经济中,在它们当中-除了男女不同性别的典型的劳动分工外(关于这个问题在第5章中论述)-,每个人都根据需要,做着种种工作。

对于(2)的情况来说,农业和手工业的冬季工作之间的季节变换是典型的。

对于(3)的情况,是城市工人的农村副业劳动和无数的-直至现代的机关-继承下来的“副业劳动”,因为有自由时间。

关于b),2):对于(1)的情况,中世纪的'职业划分的方式是典型的:大量的手工行业,它们工作实行分类化,各自为政,都是为了一种最终产品,然而,毫不考虑,在技术上往往是他治的劳动过程导致这种产品,即毫不考虑劳动效益配合的存在。(2)的情况包括着劳动的整个现代化的发展。但是,从严格的心理生理观点看,几乎不再有某一种即使是高度“专门化的”劳动效益,真正是彻底孤立的;其中总蕴藏着一种劳动效益的专门分类,只是不再像中世纪那样以最终的产品为取向。

此外,劳动效益的分配与结合的方式(见上文A.)是不同的:

2.根据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劳动效益相结合的方式。可能是:

a)劳动效益的累积: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的技术结合:

1)通过有条不紊的、技术上相互独立进行的、平行的劳动效益;

2)通过为达到一个整体效益在技术上社会化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

平行工作的割草工人或铺路工人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1)的情况。在古代埃及,很多为完成同一个劳动效益的人“驾”在一起(拉在绳子上),最大规模地(成千上万的强迫劳工)运输庞然大物,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2)的情况。

b)劳动效益的结合:为取得一项成果,质上不同的专门化的[见A.1.b)2)(2)]劳动效益在技术上的结合:

1)通过技术上各自独立进行的劳动效益,即

(1)同时进行的,即平行地-

(2)逐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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