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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2025-01-15 10:09:4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binachen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证券公司从事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证券公司从事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希望大家喜欢!

证券公司从事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篇1:证券公司从事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我会已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07号)通过交换方式抄送你办。但是,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还未收到此通知。鉴于该通知事项的紧迫性,请你办将该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机构监管部

5月15日

篇2:证券公司从事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

[1] [2]

篇3:政策分析--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政策分析--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为委托理财行为立规,以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对证券公司在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业务范围、业务资格、双方权利义务、业务的运作与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评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终于使券商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有章可循,《通知》明确提出,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委托人有承担委托损失的义务。这样一来,原来流行的保底收益委托理财方式将失去存在的.合法依据。此外券商不能再和委托人进行简单的利润分成,其获得收益的方式只能是合同规定的佣金收益。可以想见,在《通知》正式实施后,一些信誉好、业绩好的综合类券商将受到青睐。

《通知》还给市场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对现有不符合规定而进行了委托理财业务的券商给予了两年的过渡期。这样原有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必急匆匆地套现离场,而新一批的合规资金可以陆续入场。这对稳定当前市场投资者的信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栏作者声明:仅代表个人观点,且声明在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无任何利害关系)

国信证券(12月7日)

篇4: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将审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由审计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一式2份,经主管审计机关审查属实签章,报审计署和证监会审查批准。符合条件者,审计署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及其注册审计师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均比照《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下简称《资格确认的规定》)执行。申报所用的具体表格由审计署、证监会制发。

四、审计事务所在对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应按照《资格确认的规定》和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五、从事证券业务时,注册审计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称会计事务所。有关事宜由审计署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六、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事务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证监会反映。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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