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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3-11-16 08:00: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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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篇1: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粮食生产奖励、做优做强湘米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蔬菜产业发展、农垦系统富民工程、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部分采用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农委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粮食生产奖励,主要用于奖励我省粮食生产标兵县、先进县、先进村等方面;

2、做优做强湘米产业,主要用于对接米业龙头企业的.高档优质稻基地建设,扶持高档优质杂交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高档优质稻等方面;

3、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新技术研发推广、农业产业园建设、农业农村信息平台和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4、蔬菜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蔬菜设施基地、新扩专业基地、特色蔬菜基地、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完善运转蔬菜预警系统建设及“五新”成果推广等方面;

5、农垦系统富民工程,主要用于推进农业业务培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及支持新品种改良和新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等方面;

6、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用于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新建生产项目及原料收购与基地建设贷款贴息以及休闲农业企业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

7、农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提高农业企业职工素质,增强农业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农业企业职工进行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

8、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休闲农业等方面。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底前,省农委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要求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农委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计划。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九条 省直农业有关单位、市州和县市区农业或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项目审查后,以市州、县市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向省农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安排。按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竞争性项目资金,省农委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相关规定直接安排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财务系统核算,统筹安排。年初编制预算,应明确省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两大部分,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每年分两批安排(年底提前下达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70%以上,其余部分在翌年6月底前下达安排)。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抓紧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州、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篇3: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篇4: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48号)执行。

(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2010]2号)执行。

(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0]47 号)执行。

(十一) 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篇6: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33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六)旅游企业融资。主要用于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旅游贷款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旅游企业发行信托产品、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等。

(七)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八)旅游奖励。主要用于旅游创建、旅游改革和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贴费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补助等。

(二)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适用于补助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旅游景区升级、乡村旅游开发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 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市、县(市、区)旅游和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项目。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旅游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旅游项目列入省旅游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旅游项目资金。

第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与审核:省旅游局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需要奖励的项目和奖金额度,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奖励资金。

5A级景区奖励200万元,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20万元。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按照《安徽省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123号)执行。获得全国旅游系统大赛奖励按省旅游局《参加全国旅游系统大赛奖励实施办法》(皖旅﹝2011﹞106号)执行。

第八条 贷款担保风险补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29号)规定进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下达至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同级旅游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已补助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方法》(财预〔2009〕134号)等规定,实行跟踪问效,在重点旅游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评价报告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10〕335号)同时废止。

篇7: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本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9〕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旅游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和旅游宣传促销资金(以下简称“宣传资金”)两个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遵守规划、突出重点”。按照《黑龙江省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规划》(黑发[2009]12号)的部署,重点支持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适当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旅游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是补贴性、鼓励性、导向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支持,改善整体旅游环境,扩大旅游业的知名度,从而促进全省旅游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项目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内的道路、码头、电力、供排水、卫生、安全保障、环保设施的建设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完善项目;

(三)旅游名镇的的乡村旅游项目;

(四)全省及跨市(地)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省里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五)利用地方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项目。

(六)省本级的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费用。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分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各市县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无偿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旅游规划的、对改善旅游环境作用大、引导带动作用大、以非经营性为主的旅游建设项目和发展规划编制补助。对同一个项目的无偿补助原则上不连续超过3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旅游开发农户、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无偿补助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同时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下达通知。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省旅游局向有关各市县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各市县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报所在市县旅游局和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并由市县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经主管部门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批。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拨付资金。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县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单独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旅游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2、旅游项目所在景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4、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至第6项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项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各市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宣传资金

第十一条 宣传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在国内外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播发的全省综合性旅游宣传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及宣传设备购置;记者接待;省内重点大型旅游活动补助;组织国际国内客人入省、包机及专列奖励。

第十二条 宣传资金的使用形式为无偿补助。省旅游局负责宣传资金的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宣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宣传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省旅游局编制全年的宣传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宣传方案,向省财政厅申报。对审批通过的宣传项目,省财政厅依据宣传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省旅游局应向省财政厅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分项预算的超支或结余,及时提出预算调整计划,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调整计划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省和市县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县级申报项目除向省部门上报外,还需向所在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报备;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级及本级旅游项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统一汇总,对报备的县级项目要按照本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态势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到省级旅游和财政部门,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参考。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7]49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8:新《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新《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省级和市州及县(市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坚持科学规范、重点突出、注重示范、统筹安排、限期执行、节能保效的原则,优先安排节约(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申报的节能项目,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不涉及节能生产环节),主要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二)照明、锅炉、热水、空调、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三)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

(四)太阳能、空气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原则上,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至项目完工)不超过1年。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申报

第七条 每年年初或年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布下一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节能领域和节能项目,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总预算不低于50万元;

(二)申报项目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共机构;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在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预期节能目标、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项目预算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

(二)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及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的节能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下列程序组织申报: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主管部门遴选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以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审核遴选后,联合行文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对单位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查验,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评审意见,并确定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将年度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实施项目,及时下达指标文件;

(五)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实现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开展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单位节能专项资金支出进行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进行财政重点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或不予拨付专项资金,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截留、挤占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节能效果未能达能预期目标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资〔〕1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2月30日

篇9: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教育培训、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旅游产品丰富多元化、旅行商招徕奖励。其具体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等评定奖励。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划分与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06)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给予补助。

(二)民宿改造及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落户补助。民宿认定以达到中国国际青年旅舍基本标准为准,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指锦江之星、7天、如家、汉庭、格林豪泰、速8、莫泰等经济型连锁酒店。

(三)星级、风味等旅游餐馆评定补助。星级餐馆指按《餐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DB33/T500-2004)标准评定的餐馆。风味餐馆指按《永嘉县风味餐馆》评定办法评定的风味餐馆。休闲餐饮指反映地方特色或体现主题文化的餐馆,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

(四)传承老作坊、传统工艺旅游商品和旅游购物点等级评定补助。传统手工作坊指从事瓯瓷制作、做蔑、打铁、绸塑、木雕等器物类制作和粉干制作、素面制作、豆腐制作、米糖制作等食品类制作的手工作坊。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指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生产的.旅游商品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企业。旅游商品购物点指按《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3/T 527-2004)评定的购物点。

(五)旅游文化项目补助。景区演艺吧指开办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符合文化部门相关规定、能接待旅游团的演艺场所;文艺作品指摄影、报告文学、影视、小说、诗歌、散文、戏剧、歌词,文艺作品在省级、国家级媒体刊物上发布的分别给予创作者奖励。文化创意产业园指与永嘉文化关联的、产业规模集聚的、具有鲜明文化形象并对外界产生一定吸引力的集生产、交易、休闲、居住为一体的多功能园区。民间博物馆指按《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方案》(试行,浙江省文物局,2007年5月)评定的博物馆。

(六)体育养生旅游项目补助。高端运动休闲项目、体育训练基地和体育赛事以体育部门认定为准,对全市性、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分别给予组织者奖励。

(七)品牌旅行社落户补助。境外品牌旅行社指英国通济隆、美国运通、日本JTB佳天美等。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是指落户永嘉前五年内(不在永嘉)获得一次及以上全国百强或全省五十强荣誉的旅行社;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2008)认定的五星级旅行社。

(八)旅行社品质提升补助。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十强的旅行社认定以旅游局发文为准。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2008)认定的星级旅行社。旅行社信息化系统建设指系统建设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包含旅行社管理软件(MIS)、电子商务平台(B2C)、同业分销管理平台(B2B)、客户管理(CRM)、旅行社OA系统、导游助手等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

(九)导游讲解员补助。景区讲解员按《楠溪江景区(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补助。初级普通话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员、高级导游员指当年通过年审并从业于永嘉县内旅游企业的专职国家导游员。

(十)开设旅游专线、散客直通车和旅游停车场补助。

(十一)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补助。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指按《浙江省旅游强镇检查标准》、《浙江省特色旅游村检查标准》评定的强镇、旅游村。

(十二)旅游企业员工在旅游专业院系定向培养补助,定向培养专业方向为导游、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农家乐。

以上补助奖励标准以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委发〔2012〕3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填写《永嘉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经乡镇或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永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行业管理局。

(二)项目审批。项目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永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联合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永嘉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文件、照片、证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虚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依法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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