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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2023-09-01 08:47: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噫咕哔咕”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行政制度,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后的行政制度,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行政制度

篇1:行政制度

内容简介编辑

《行政部管理制度范本大全》是“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本大全”丛书之一,由“时代光华管理培训研究中心”整体策划完成。《行政部管理制度范本大全》立足中国企业实际,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将枯燥的理论简单化、流程化、制度化,对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管理表格、文案等进行了介绍。《行政部管理制度范本大全》囊括了几乎所有的与企业行政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以及相关管理表格。

作者简介编辑

黄俊发,高级职业经理人,江河幕墙集团中东地区人力与行政总监,拥有多年国内行业标杆公司及知名跨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在教育培训、高新技术、生产制造、建筑工程等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上有独到的见解。先后供职于江苏双登集团、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斯威特通信公司、江河幕墙集团等知名企业。

目录编辑

前言 搞好服务,做好管家--写给行政管理者的.几句话

第一章 行政部组织架构和管理岗位

行政部的职能及组织架构

行政部的职能

行政部组织架构

行政部管理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行政总监岗位职责

行政总监任职条件

行政经理岗位职责

行政经理任职条件

第二章 日常办公事务管理

日常办公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日常办公主管岗位职责

日常办公主管任职条件

日常办公秘书岗位职责

日常办公秘书任职条件

办公设备管理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办公设备管理流程

办公设备管理表格

办公设备请购单

办公设备采购审批表

办公设备询议价情况报告表

办公设备验收单

办公设备入库登记表

办公设备明细表

办公设备领用表

办公设备报修单

办公设备报修记录表

办公设备报废清单

办公用品管理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办公用品管理流程

办公用品管理表格

办公用品申购单

办公用品验收单

办公用品申领表

办公用品订购进度控制表

办公用品领用记录表

办公用品使用情况汇总表

办公用品库存盘点表

办公用品报废清单

企业档案管理

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档案管理流程

企业档案管理表格

档案明细表

档案目录卡

归档案卷目录表

档案内容登记簿

机密文件保管备查表

档案调卷申请表

档案调阅情况记录表

阅档催还单存根

作废文件销毁清单

电子文件登记表

电子文件接收检验登记表

电子文件迁移情况记录单

企业印信管理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企业证照管理制度

企业印信管理流程

企业印信管理表格

印信刻制申请表

印章登记台账

用印审批单

印章使用登记表

印章废止申请表

印章废止登记表

公司证照使用记录表

图书资料管理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图书资料管理流程

图书资料管理表格

图书资料申购单

图书登记卡

图书目录表

图书借阅登记表

办公文书管理

办公文书管理制度

办公文书管理制度

机要文书管理制度

办公文书管理流程

办公文书的发文流程

办公文书的收文流程

办公文书管理表格

发文登记表

文件邮寄登记表

发文审批单

文件印制申请单

文件接收登记表

发文明细表

文件会签单

文件归档登记表

办公文书范本

计划

总结

通知

通报

请示

批复

报告

意见

条据

推荐信

慰问信

欢迎辞

欢送辞

答谢辞

倡议书

请柬

贺信

祝词

唁电

第三章 考勤出差事务管理

考勤出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考勤出差主管岗位职责

考勤出差主管任职条件

员工考勤管理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请假管理制度

加班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流程

考勤管理流程

请假办理流程

加班管理流程

员工考勤管理表格

员工签到卡

员工未打卡记录单

请假单

员工外出申请表

加班申请单

加班汇总表

加班费申请表

月度考勤统计表

员工休假情况汇总表

员工出差管理

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国内出差管理办法

国外出差管理办法

当日出差管理办法

长期出差管理办法

员工出差管理流程

员工出差管理表格

出差申请表

出差通知单

借款单

差旅费报销清单

出差业务汇报表

出差行程安排表

国外出差申请书

国外出差报告书

长期出差月度工作报告表

第四章 行政接待事务管理

前台接待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前台接待岗位职责

前台接待任职条件

前台接待管理

前台接待管理制度

前台接待工作规范

前台接待电话礼仪规范

前台接待管理流程

访客接待流程

来电处理流程

前台接待管理表格

来访登记表

函件签收登记表

函件寄送登记表

来电记录表

员工外出登记表

日常接待管理

日常接待管理制度

客户接待管理办法

参观接待管理办法

接待费用管理制度

日常接待管理流程

客户接待管理流程

参观接待管理流程

日常接待管理表格

客户来访接待记录表

客户来访通知单

接待申请表

接待费用申请单

月度接待情况汇总分析表

参观申请表

参观通知单

参观意见表

重要接待管理

重要接待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接待办法

媒体接待办法

涉外接待办法

重要接待管理流程

重要接待管理表格

贵宾接待申请表(一)

贵宾接待申请表(二)

贵宾接待通知表

贵宾接待汇报表

第五章 会议事务管理

会议事务管理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会议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会议事务管理任职条件

一般会议管理

一般会议管理制度

公司例会管理规定

提案管理制度

会议室管理制度

会议保密制度

会议礼仪规范

一般会议管理流程

例会管理流程

提案管理流程

一般会议管理表格

月度会议计划表

会议记录表(一)

会议记录表(二)

临时会议申报表

提案表

员工提案评定表

提案记录表

提案改善成果报告表

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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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政例会制度

1、每周五上午9:00~11:30为行政例会时间,行政人员必须按时主动出席,不接待来访客人,不处理其他工作。

2、每月第一周为行政扩大会议。

3、每次理会,利用半小时学习有关管理工作的经验,并结合本校实际工作进行讨论。学校行政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支部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原则。

4、到会者必须作好会前准备,简要汇报一周分管的工作,并提出下周的打算与建议。

5、研究工作时做到畅所欲言,解决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学习、工作而献计献策。行政会议通过的各项决策由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实施,并按时向校长室或行政会议通报。

6、为加强班子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例会内容详细记录后,不得随便外传。

7、行政会议由专人记录并存档。

篇3:行政例会制度

1、学校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行政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工作任务,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和途径与要求,交流、检查工作完成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计划进行。

2、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出席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

3、行政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4、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5、会议主要内容应事前通知,与会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并认真参加讨论,学校重大决定必须在行政例会上讨论决定。

6、布置的'各项工作应明确、具体,各部门应积极接受任务,按要求和时限保质保量并创造性地完成。

7、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认真做好传达或转达。

篇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5:行政审批制度透视

行政审批制度透视

一、行政审批: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①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②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③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④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生联系。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实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二、行政审批的价值预期

1.避免资源浪费,保持总量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括约整个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经济生活状况,需要理想化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理想化的条件并不存在。

我们并非一定要一个理想的市场秩序,其实只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秩序――确受保护的分立的财产所有权、自由的意志表示以及灵敏真实的价格机制――就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用,保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保证产业结构的动态性合理化趋向。

2.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

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的主张者看来,政府掌握着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所无法想像也无法掌握的无比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也拥有在众多复杂利益关系中进行精确的权衡比较和公正合理取舍的理性行为能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因素,有效拒斥那些被认为不具条件或无责任能力的人进入市场,这样就从根本上控制了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经营风险,并通过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来防止商业欺诈现象的发生。而政府的审批从源头上保证了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从而使恶性竞争成为多余,纵然发生恶性竞争也能及时制止。

然而,经营风险、商业欺诈、恶性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市场现象,是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本身造成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有逻辑地产生上述市场现象的可能性,行政审批制度非但无助于消除之,反而有可能使之更趋激烈。

第一,行政审批与经营风险,众所周知,经营风险来自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及其不可预测性变化。行政审批却剥夺了直接栖身于市场环境的利益主体的自主决策权,使其无法动用所掌握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地方性知识实现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且审批者远离市场环境,对市场环境没有类似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藉此之故,它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虽然可能更广泛、更大量,但也必然是更抽象更滞后,失去了信息价值之所在的具体鲜活性,这反而给审批同意的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行政审批与商业欺诈。

消除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不是降低交易对象的流动频率,而是建立使人有恒心的产权制度和有助于交易信息传播的市场制度,如消费者投拆、信用登记、信誉调查和资质认证。有了这些自生自以的市场制度安排,交易信息的传递将十分迅捷普遍,任何交易人的第一次欺诈都将是他经营生涯的最后一次交易,利益主体惧此后果而抑制自己的欺诈冲动并转向注重诚信建设,以求交易的可持续性。行政审批制度则不然。它是一项非市场制度,它不当介入会破坏上述市场制度的作用。在审批制度下,市场主体交易权利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其前期交易行为道德属性,而取决于政府意志。利益主体就没有兴趣和耐心去关心交易行为的合道德性,而是把自己的主要时间或精力(约占60%)以及相当一部分资源用于处理与政府各式审批机关的关系上。总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越不确定,坑蒙拐骗就越盛行。

第三,行政审批与避免恶性竞争。

在一个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恶性竞争并不普遍,因为私有产权的利益损失和自由的市场出入机制是恶性竞争的硬约束。但是在公有产权下,就很容易形成所谓的恶性竞争。对于抑制这种恶性竞争,政府行使审批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公有产权下,企业数量、经济产值都成了政府政绩的主要表现物,于是企业越办越多,远远超出市场需要。据说全国共有药厂63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超出医院数量)。如此众多的企业为求生存,怎能保证不出此恶性竞争之下策?此其一。其二,企业的成本、价格核算相当复杂,且我们据以生产某项产品的那个最低成本是我们要通过竞争去发现的东西,由此决定,从一般情形来讲,一个局外人是不可能对何谓“适当的”投资回报、何谓低价倾销作出客观判断。因此通过审批给出的价格很难说就是一个与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相近的公道价格,它虽然表面上抑制了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但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没什么民族利益。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恶性竞争。

3.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政府审批的实践效果表明:行政审批并不是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的理想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审批是一项高成本的管制性活动。为了实施审批,政府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提供经费。而行政相对人要自行或委托他人递交材料、开展寻租,这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经济成本。除此之外,行政审批还可能导致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次,行政审批使符合审批标准的外部性合法化。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政府在社会要求下针对某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制定一整套标准,据此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批,能够获得政府批准的交易行为具有了交易

的合法性。然而交易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消失,也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合理化。但市场主体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进一步控制外部性的兴趣和积极性。许多污染企业一旦交了排污费或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为不至于进一步增大生产成本,确实没有激励再进一步治理污染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是严格的管制与严重的污染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行政审批有可能驱使政府以审代管,以罚代治。在审批制度下,政府往往可能把复杂的管理工作简单化为审批和收费,以为只要按标准审批和收费,并对违规或超标的交易行为处以经济处罚就解决了交易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尤其当此种经济处罚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挂钩时,更易导致平时疏于管理,一俟违规行为出现则重施处罚,以求谋利。

三、行政审批的逻辑后果

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方面的立法基础与司法控制,我国的行政审批无论是项目设置、程序建构,还是审批监督,都尚处于非法治状态,并产生诸多严重负面问题。

第一,限制创业自由,抑制行为自主性,弱化社会的内源个体性活力。

一个有权威而没有自由的社会,可以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但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制系统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资源的配置――一种“本属个人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就此而言,任何一种行政审批都是对选择自由的限制,而选择自由恰恰是自由的最本质规定。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如果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心态,就不可能调动起他的所有潜能,就不可能对其所拥有资源作最佳分析判断和运用,也就不可能有被人视为“民族之灵魂”的创新。

第二,导致权力腐败。

政府不外是一批以某种名义合法地垄断着强制权的理性经济人的集合。由此决定了任何名义下的政府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体制的优劣就在于限制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的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授权政府的`制度,巨大的审批权在计划经济年代即已存在:仅仅因为缺乏交易对象和严格的控制机制而免于腐败。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行为模式迅速泛化并浸及政府行政管理。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腐败具有基于经济理性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这种交易对审批者和贿赂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而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则会成为消费者的额外负担,这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共同剥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

第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历史地看,市场机制的萌发和定型是一个缓慢发育的过程,其中政府的正当作用不是创制规则,而是确保市场本身所孕发的规则得到良好的遵循,或者说“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然而行政审批制显然超越了政府的这一职能定位。①行政审批就内容而言是资源的权力配置,它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而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又往往与社会、市场有别。一旦面临此种情况,政府就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旗号,利用强力压制社会、市场,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趋于萎缩。②在市场环境中,行政审批几乎与腐败相伴而形影不离,而以寻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最大破坏力量。它造就了一种以政府为圆心的差序性企业地位结构。③市场机制是依靠灵敏的信息传递发挥作用的,但审批制却阻断了市场信号与市场主体的直接联系,使之丧失原有的价值意义。当市场信号失灵,市场机制也就失效。因此,审批制度覆压下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审批制度不革命,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就断难建立。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构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科学概念的浮现,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重新考察,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

然而,审视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不难发现,由于改革理论上的不透彻、行政审批的制度惯性以及既得利益和控制权收益的阻梗,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目前的改革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和减量型的,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有的地方甚至玩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数字游戏。

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

在此过程中,首先确实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改革就可能异变为没有明确趋赴的盲动。

第一,审批范围最小化。

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尽管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时会损及公共利益,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审批规约市场主体的此种努力,为公共利益提供屏障。但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必须最小化。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政、事、企分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开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坚决裁撤。另外,审批范围也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主观确定,而必须立基于市场社会的内生要求。市场通过一个试错过程终将逐渐型构出一种妥适的制度安排。

第二,审批程序最简化。

行政审批往往直接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必须注重建立环节简省、侧重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和责任人员,告知提交审批所必须具备的有关要件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定逻辑次序和审批时限,建构有关审批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复议机制。

第三,审批过程公开化。

暗箱操作是现行审批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滋生腐败的适宜条件。因此,铲除腐败的一剂猛药是审批权力运行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力压缩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第四,行政审批法治化。

为了保障行政审批权的规范运用,就必须致力于行政审批的法治化,加强审批法律法规建设,通过严格的高层级的(省级人大和政府以上)立法程序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审批事项设置上的随意性。要依法确立审批主体、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保证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对除人大通过的审批法律之外的一切有关行政审批的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一切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与权利自由精神相悖反的非法管制行为,确保作为个人和社会活力之源的权利自主性。另外,还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全方位监督制度,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应负的责任,主办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应对违法审批、以权谋私审批、过失审批及延误时间的审批造成的后果负行政和法律责任。唯有如此,规范化的行政审批才有最终的保证。

篇6: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高凌华

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

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④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观点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但各有缺陷。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实际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质内容来归类。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但他们的不同之处更加显而易见:行政征用是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则正反之。另外,上述三种观点中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较窄。行政征用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物,⑤智力成果⑥以及劳务。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此观点从本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比较全面的阐述了其特征。

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制度。其本意在于“对于因公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实现正义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为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之调和”⑦行政征用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多种,特别牺牲说⑧逐渐占主导地位。该说认为,国家本来有使人民负担义务的权力,人民有服从国家命令的义务,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并非一般的负担而受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补偿,这合乎正义公平的原则。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立法水平、执行状况直接决定了行政征用制度的成功与否。我国有些行政征用制度常因补偿内容的不易执行而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⑨便充分说明了行政征用补偿的重要性。

(一)、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

第一、政征用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征用行为而引起的。这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同。这是对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权利或被限制权利者的损失补偿及利害调整。

第二、政征用补偿的对象是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只有特别损失才可以补偿,而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物中,使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承担了别人没有承担的义务,遭受了损失,是与“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原则相违背的。因而,行政主体要承担行政征用补偿的义务。

(二)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用补偿制度,从而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补偿原则。日本则实行“正当补偿”原则。美国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为一种对于“预期利益”之保护。⑩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规定。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小于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笔者认为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被剥夺或被限制权利者受到的特别损失予以尽可能补偿。同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使用不同的标准。如,征地建图书馆和建豪华别墅可采用不同的标准。后者标准可高一些。

第二、偿直接损失原则,指行政征用补偿仅补偿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如,因专利权被征用而不能专有专用的损失是直接损失。由于房屋拆迁被安置到离上班地点较远的地方居住,拆迁户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时间和车票费用,这些损失被认为是间接损失。

第三、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即行政征用补偿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损失,只补偿财产上的利益损失。这是因为行政征用行为是合法的且为了公共目的,不同于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行政赔偿。

第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只对已发生或将来一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

(三)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早,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陕甘宁地区地权条例》中已有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较为系统的有关行政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征用补偿的不足之处有:

第一、政征用无宪法依据。以宪法文件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并适当限制的原则,是近代工业国家一致的做法。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的有偿征收之“。而我国“重征用轻补偿或无补偿”的宪法模式,被建国后至今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采用。11尽管我国早已建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但却无宪法依据。

第二、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致使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排斥性,从而危害法律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很差。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很大,其行使权力便会因无界限而无休止。权力的无休止行使带来的是权利的被侵犯。

无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还导致无补偿方式的统一规定。以金钱补偿为主,其它形式为辅是各国通行的补偿方式。如,法国,除货币补偿外,还出现实物补偿方式(如,为家庭耕作土地被征之家庭成员提供同样条件和设备的土地)我国也有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安排就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形式。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补偿方式,体现了补偿的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对不同领域中相同或相似情况出现不同方式的补偿,或者对不同或相差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方式补偿,也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混乱。我国无序征用的现象较普遍。12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用行为均为无程序控制,或仅有非常简单的规定,如《戒严法》规定:“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13程序的混乱不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会加重人治色彩,从而权利会被侵犯的机率增加。一般的,行政征用补偿应先由当事人事先经协商达成协议,先补偿,后实施征用行为。

第四、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很多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目前,此状况亟待改变。一是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保护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权力,从而不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因为我国已是WTO成员国,我国必须遵守WTO协议。成员国的立法要设定向司法当局起诉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做出最后裁决后,法院不能再复议,这显然和WTO的规定相矛盾。

(四)完善我国新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议

本部分针对上部分中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中的问题做出对应的建议。

第一、善宪法中的征用补偿条款。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宪政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条款,并着重突出“补偿规定”,从而为行政征用补偿确立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第二、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或者在统一系统的行政征用法中转辟一部分规定补偿问题。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块,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的协调,使补偿标准更明确,补偿形式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第三、使行政补偿有序化。源于英国12《自由大宪章》的自然公正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它在普通法中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中一个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14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也应遵循这个重要基本规则。因为我国目前仍没有把听政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具体权利的不到落实,权力滥用不能很好的被管制。我国应对补偿的制定过程,补偿的具体执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途径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款上的笼统抽象与无序。

第四、应把司法救济作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济手段。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如果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15

篇7:医院行政值班制度

医院行政值班制度

医院行政值班是指在节假日、双休日期间,由部分行政人员组成的一种正常上班制度。

一、行政值班人员由院级领导、机关职能处室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分成若干值班小组,由院级领导担任组长。每个值班小组值班一天,实行轮转,长假期间不另行排班。

二、在节假日、双休日期间,由院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值班小组的组长,告知值班时间,值班组长通知组内人员。组长遇出差或有其它事情不能参加值班,要指定一名组内人员担任临时组长(事前告知院办),负责本组的值班工作。

三、值班小组在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当天医院的各种医疗业务和行政事务,包括适时地对临床科室的查岗检查。当天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事情应做好记录,在机关行政人员集体上班时进行处理。凡遇特殊紧急情况又必须在当天进行处理而本值班小组又处理不了的.,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和领导进行开会研究处理。

四、值班小组组长应委托一名组内人员做好当天的值班记录,并在当天值班结束时将值班记录本交到院总值班室,院总值班室人员负责将值班记录本送交到下一值班小组,下一值班人员在上班时也应主动到院总值班领取值班记录本,以此往下传递。院人员在上班时,应对值班记录本进行检查,对在值班期间没有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地提交到有关领导和科室或相关会议进行研究解决。

五、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处于预备行政值班状态,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医院总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遇有处理不了的问题,请示、通知到相关领导、相关科室人员时,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需要到场处理的,必须无条件地及时到场处理相关问题。

六、机关工作人员在休息时,凡医院遇有抗击各种自然灾害、重大医疗抢救等紧急情况时,无论通过哪种渠道了解到准确消息后,必须主动及时地赶到办公楼,视情况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七、行政值班人员无故不值班的,机关工作人员在院总值班人员请示、通知后无故推卸或不到场处理的,凡发现一次取消当月的管理津贴或奖金,并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的各种资格,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篇8:医院行政会议制度

医院行政会议制度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1、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全体院领导和有提案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全部参加,

2、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听取各职能科室汇报工作,研究讨论医院管理、行政事务、人事调动、调配等方面的问题。对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措施、人事奖惩等作出相应的决议。

3、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提交议案,根据政策依据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院长决定。

4、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汇总各部门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议。

5、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发出具体通知,送达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6、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7、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院领导碰头会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请示报告制度

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发现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传染病时。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患者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部门正在审查的患者。

6、收治有自杀倾向和疑是有精神病的患者。

7、遇有故意寻衅滋事,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破坏国有财产时。

8、遇有患者在院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时。

9、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

行政议事规则

为规范医院行政行为,保证医院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上级的有关决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医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医院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对于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院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其他副院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院长商量决定。

2、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医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的院领导召集和主持,全体院领导出席,有议题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部属医院行政工作;

(3)研究讨论医院管理、行政事务、人事调动和调配等方面的问题;

(4)讨论和审议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措施、人事奖惩等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需报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6)听取各职能科室汇报工作;

(7)其他重要事项。

4、院长办公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集中。院长办公会半数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半数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能对讨论的事项形成决议。

5、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提出,或由副院长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由院长决定。

6、院长办公会凡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7、院领导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院长或主持人请假,对在会议上形成的决议要认真执行。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讨论中不宜公开的情况要严格保密。

8、医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一般在前一天将院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送传讨论的有关资料,同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以及督促检查各科室、各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议。

9、医院行政决策接受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事关医院发展全局和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在作出决策前必须充分论证,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0、特殊情况下,院长可临时召开院领导碰头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例会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由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每周一次,周一进行。为便于沟通情况和及时交换意见,亦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副院长商定。各职能科室提请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可以填写议题单,提交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主任向院长汇报后,安排议程与时间。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院长与有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并及时向院长报告。

二、中层干部会议(科主任、护士长例会)

中层干部会议由院长主持,各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周三进行。中层干部会议由院办公室协助院长或副院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指示、开展政治学习、小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三、行政办公会

由分管院长主持,由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不定期举行。主要内容总结当前工作,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制度落实、服务态度、医德医风、财务管理等工作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和临时性紧急任务。

四、职工代表大会

每年举行一次,由医院工会负责筹备和主持,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听取院长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审议并通过次年工作计划,讨论通过有关重要的议案。

五、科务会

由科室负责人主持,全科人员参加,每周一次,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布置工作。

六、晨会

由科室主任或护士长主持,传达中层干部会议及医院各种会议精神,值班医护人员汇报急诊入院及危重病人的情况,进行交接班,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当日工作。

篇9:初级中学行政值班制度

初级中学行政值班制度

为了严格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根据学校实际制定龙城初级中学行政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

1、总值班:校级领导。

2、行政值班:各部门领导及年级长,采用轮换制,每天3――4人。

二、值班职责

1、校门口值班人员:每天上午7:10―7:25,下午2:00―2:15到校,检查学生仪容仪表和到校情况;中午放学11:55―12:10,下午放学5:30―6:00在校门口维持学生放学秩序,避免发生突发事件。

2、中午值班人员:中午12:10―2:00,下午放学5:30―6:00在学校值班,检查学生离校、午休情况,保证学生安全,避免发生突发事件。

3、巡视早读、午读教师的到位情况及学生的学习、纪律情况。

4、制止并纠正学生中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

5、课间操巡查各班学生的出操情况和级组长、班

主任到位情况;检查眼保健操情况。

6、检查值周班学生的值周效果和各班卫生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做好值班记录,值班领导和行政必须准时到岗

到位,确保通讯顺畅,并做好交接工作,值班记录交学校档案室存查。

篇10: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促进依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南昌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检查、收费、征收、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县监察局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处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最低限额为处罚标准。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抽样,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内设部门的检查予以联合,不得多部门、多次对同一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就地封存的,不得异地封存;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草率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强制管理对象接受自愿性质的服务。行政单位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履行公务时超出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要求管理相对人派车接送,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二)向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

(三)强迫管理相对人订购刊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四)要求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擅自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未按法制机构的批复检查和检查未按照规定登记;

(七)收费、罚款不使用专用票据。

(八)为单位、个人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向其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五)对有关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制办在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处理时,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县监察局,并同时建议县监察局对在执法中违反行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县监察局对县政府法制办的建议应当认真审查,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县监察局应当予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篇11:行政内控制度工作计划

行政内控制度工作计划

为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确保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和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

《内控规范》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重点强化机制建设,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是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内控规范》对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范围

从今年起在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全面实施《内控规范》工作。

三、总体目标

通过《内控规范》的贯彻实施,夯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基础工作,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达到进一步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内控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建立由局长为主任、分管局领导为副主任,局内相关科室、市直各部门(单位)为成员共同参与实施的工作联络机制,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各部门(单位)要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建立实施工作机制,制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负责本单位《内控规范》的实施和运行工作。

五、实施步骤

全市《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6月)。

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动员和培训会,组织各部门(单位)学习财政部通知精神,系统培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意义、内容、实质和精髓,为全面实施内控规范营造良好氛围和奠定基础;各部门(单位)按照内控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组织实施;做好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氛围;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尽早启动。

(二)建设阶段(207-11月底)。

各部门(单位)以《内控规范》为依据,以单位现有管理体系为基础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1、流程梳理:以各部门(单位)经济活动为基础,按照《内控规范》要求,对现有工作制度和业务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流程,形成本单位规范的经济业务流程目录;同时,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支出进行系统梳理,形成经济支出分类目录。

2、风险评估:在流程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管理现状,开展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潜在的经济活动风险点,形成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风险清单。

3、内控诊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内控规范》,对本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诊断,查找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遵循程度和现有内部控制体系的控制措施对风险的防控能力,诊断出目前内控体系的缺陷,形成诊断报告,编制缺陷清单。

4、管控设计:在内控诊断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八类控制方法,设计控制措施。

5、制度建设:根据本单位设计的控制措施,利用文字图表等形式,搭建本单位的单位层面、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制度框架。

6、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组织内控制度的实施。

7、信息化落地:根据内部管理需要,逐步构建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固化在信息系统之中,达到内部控制标准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约束的机控“自动”生成,实现内部控制在本单位的信息化落地。

(三)总结验收(年12月)。

各部门(单位)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后,及时编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结报告,作为2017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市财政局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法规科备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情况、工作进度以及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等。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全员学习《内控规范》,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单位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了解掌握《内控规范》、应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控制重点、监督程序和方法等。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既是本部门内控实施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也是本系统内控组织实施的管理者和指导者,要积极带头并组织本系统开展工作,形成内控管理范本,加强对本系统内控实施情况的督导和检查。要建立健全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确定内控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做到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

(三)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按时推进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确保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单位与单位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要相互交流沟通,形成互动;各部门(单位)要将每个时期主要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完成情况及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以文档形式报送市财政局法规科,以便组织相关人员到各部门(单位)进行交流指导,保证《内控规范》有效实施。

篇12: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

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724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

(1)停止由政府直接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由经核准认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实施。

(2)结合“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革”专项研究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实施,采取“电梯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针对电梯的检验逐步培育发展独立于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并探索实施电梯的监督检验制度;待电梯的检验制度改革取得成效后,总结经验,逐步扩展到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

(3)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还未成熟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现有法规要求,及时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申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停止实施对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审查制度。

(2)各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机构不再将此项审查作为定期检验的必备条件。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3、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4、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6、产品标识备案

上述四项工作(3、4、5、6项)涉及标准化备案、审查和评选工作,我局已于7月17日起停止受理有关业务,对该日之前受理的业务将抓紧办结。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1、特种设备节能审查(转移方案见附件一)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3、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2、3项内容转移方案见附件二)

4、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转移方案见附件三)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转移方案见附件四)

6、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7、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8、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6、7、8项转移方案见附件五)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各市质监局实施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8月份已向各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2、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广州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助力车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8月份已向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1)交接日期:自公告之日起。

(2)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3)相关措施:

省质监局正着手组织对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与监督办法》,以指导、规范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有效开展此项审批工作。在新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文件要求实施此项审批工作。

省质监局将随同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协调完成对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中该事项网上审批流程的.调整。在此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通过手工方式先行办理此项审批。交接日期之前已受理且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省质监局继续完成审批;尚未受理或者尚未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审批。

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下放方案见附件六)

5、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1)在公告公布30个工作日内,与各地市局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自月1日起,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全部由各地市局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确认活动实施必要的过程监督和跟踪。由于目前二级体系部分环节及三级体系全部工作已经由各地市局承接,因此,本次下放的具体事项为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审批和发证环节。

(2)审批要求

各地市局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GB/T19022-/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评价规范》等,实施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受理及现场考核。在此基础上,对现场考核合格、整改措施得当、申报资料齐全的单位予以审批通过。其中,申报资料包括申请表、现场考核报告、计量器具台账、整改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组织确认的单位应将申报及审批资料备案存档。

(3)证书编号

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统一为“粤〔年份〕+地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本地年度编号(四位)”,共十位数字。例如:“粤〔〕010035”中的2013代表年份,01代表广州市,0035代表第35个通过确认的申请单位。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沿用目前的编号方式。

(4)盖章发证

保证体系合格证书仍由省局统一印制,由组织确认的市局登记领取后,统一发放。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各地市局盖章发证。

(5)监管与评估

1、各地市局负责对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抽查,提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2、省局将对确认活动实施飞行检查、跟踪及评估。不定期听取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汇报,核查获证单位的存档资料,走访获证企业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各地委托的计量保证体系评审员须经省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篇13:广东行政审批制度全文

广东行政审批制度(全文)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

(1)停止由政府直接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由经核准认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实施。

(2)结合“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革”专项研究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实施,采取“电梯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针对电梯的检验逐步培育发展独立于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并探索实施电梯的`监督检验制度;待电梯的检验制度改革取得成效后,总结经验,逐步扩展到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

(3)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还未成熟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现有法规要求,及时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申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停止实施对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审查制度。

(2)各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机构不再将此项审查作为定期检验的必备条件。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3、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4、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6、产品标识备案

上述四项工作(3、4、5、6项)涉及标准化备案、审查和评选工作,我局已于年7月17日起停止受理有关业务,对该日之前受理的业务将抓紧办结。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1、特种设备节能审查(转移方案见附件一)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3、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2、3项内容转移方案见附件二)

4、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转移方案见附件三)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转移方案见附件四)

6、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7、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8、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6、7、8项转移方案见附件五)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各市质监局实施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2012年8月份已向各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2、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广州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助力车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20148月份已向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1)交接日期:自公告之日起。

(2)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3)相关措施:

省质监局正着手组织对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与监督办法》,以指导、规范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有效开展此项审批工作。在新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文件要求实施此项审批工作。

省质监局将随同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协调完成对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中该事项网上审批流程的调整。在此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通过手工方式先行办理此项审批。交接日期之前已受理且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省质监局继续完成审批;尚未受理或者尚未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审批。

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下放方案见附件六)

5、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1)在公告公布30个工作日内,与各地市局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自2012年10月1日起,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全部由各地市局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确认活动实施必要的过程监督和跟踪。由于目前二级体系部分环节及三级体系全部工作已经由各地市局承接,因此,本次下放的具体事项为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审批和发证环节。

(2)审批要求

各地市局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GB/T19022-2003/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评价规范》等,实施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受理及现场考核。在此基础上,对现场考核合格、整改措施得当、申报资料齐全的单位予以审批通过。其中,申报资料包括申请表、现场考核报告、计量器具台账、整改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组织确认的单位应将申报及审批资料备案存档。

(3)证书编号

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统一为“粤〔年份〕+地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本地年度编号(四位)”,共十位数字。例如:“粤〔2013〕010035”中的2013代表年份,01代表广州市,0035代表第35个通过确认的申请单位。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沿用目前的编号方式。

(4)盖章发证

保证体系合格证书仍由省局统一印制,由组织确认的市局登记领取后,统一发放。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各地市局盖章发证。

(5)监管与评估

1、各地市局负责对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抽查,提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2、省局将对确认活动实施飞行检查、跟踪及评估。不定期听取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汇报,核查获证单位的存档资料,走访获证企业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各地委托的计量保证体系评审员须经省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篇1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15: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16:市交通局行政会议制度

市交通局行政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

召开时间:一般每半年或一月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主持。

参会人员:局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中层干部局机关及重点办、质监站、造价站。

议题:传达上级文件或召开的'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局机关重要工作安排或其它重要问题。

会务工作:会议召开时间由局长安排,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并做好相应的资料准备或通知有关科室准备相应资料;安排落实会议室、服务人员,作好会议记录;根据局长安排出台会议纪要并督办落实,反馈信息。本网版权所有

二、局长办公会议

召开时间:一般每半月或一月召开一次,由局长、分管副局长主持。

参会人员:局长、副局长、研究工作所涉及的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局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议题:专题研究或协调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会务工作:会议召开时间由局长安排,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并做好相应的资料准备或通知有关科室、单位准备相应资料,安排落实会议室、服务人员,作好会议记录;根据民避长安排出台会议纪要并督办落实,反馈信息。

三、局长碰头会

召开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由局长主持。

参会人员:局长、副局长和不是正副局长的局党委成员。

议题:研究决定交通系统的各类问题,互通情况。

会务工作:会议时间由局长确定,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作好会议记录。

四、局机关职工大会

召开时间: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常务副局长主持。

参会人员:局机关全体职工,涉及创建、创卫、综合治理等内容还应通知在局办公大楼上班的直属单位职工和局机关离退休职工及遗孀。

议题:传达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交通工作情况,安排落实一些具体工作并提出要求。

会务工作:会议召开时间由局长确定,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安排落实会议室、服务人员,作好记录和会场照应工作。

篇17: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张晓芹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对行政公诉制度没有提及。所谓行政公诉,是行政公诉人代表国家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本文试就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存在的根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该制度基本模式之一的行政公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的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为了保持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权力能合理运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来制约行政权。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允许行政公诉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提请法院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第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这些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纠正惩治的措施。对此,可通过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行政公诉人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遏制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据

第一,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已建立行政公诉制度。19世纪末的德国巴伐利亚邦开始在行政法院内设立检察官,负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英国行政法规定,检察长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有责任代表公众利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决定并参加他认为涉及到联邦利益的任何行政诉讼案件。在日本,公民可在民众诉讼中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在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诉讼。前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有害于个人、联合劳动组织、其他组织或共同体,具有管辖权的检察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第二,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建立行政公诉制度也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刑事公诉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了绝大部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确立公诉制度,但确定了“支持起诉”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一方,其他团体、组织可予以援助,以保障其诉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行政抗诉制度。这些为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式。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较为有效的做法。,河南方城检察机关第一次提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到,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已达141起。行政公诉在一些地区已悄悄开展,如河南新野县检察院诉新野县司法局新甸铺法律服务所违法公证案。

二、行政公诉制度建立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什么人就什么事能够提起行政公诉,以及如何引起行政公诉程序的发生。

1、行政公诉人的设计

行政公诉人是指在行政公诉案件中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其特点是:它不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行政公诉人的设计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检察机关;第二种模式是公益性团体;第三种模式是自治组织。对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充当行政公诉人,本人不敢苟同,理由有二:一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的职责是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成员是一个特定的范围。当成员的权益遭受行政行为侵犯时,他们可以支持成员提起自诉,而没有必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诉;二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具有“私”性质,且不能令人确信其能代表公共利益。而行政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具有“公”性质。

检察机关担任行政公诉人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它是以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职责。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有多种形式,如提起诉讼、支持起诉、提起抗诉等。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由其担任行政公诉人是当然的,而且人民检察院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力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诉前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以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行政自诉的受案范围。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具体包括:

① 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机关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证照、对依法

应当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不予追究,或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

不具备法定奖励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奖励。

② 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决定兴建可能破坏古文物、自然风景的公共工程,或对某

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建筑未采取相应措施。除此,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及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应纳入行政公诉的范围。

③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有学者建议,将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放弃起诉,或不知道可以起诉或无力起诉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对此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而不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公诉。正如学者所言, 这样客观上鼓励那些并非不知或不敢起诉的行政相对人对将这种麻烦的讼累“转稼”给作为行政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同时不仅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诉讼意识,而且会扼杀公民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对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本人对此持否定态度。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规定,这一监督审查权只能由人大和政府行使,检察院与法院对此行使监督审查权没有法律依据。

3、公诉程序的启动

公诉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机关事务繁多,不易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对于检举,应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如属于则启动行政公诉程

序;如不属于则应书面告知检举人。检举人若有异议,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

三、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特殊规则

行政公诉除了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1、诉前程序

由于行政公诉人不同于行政相对人,因而在公诉案件中,不适用申请行政复议的诉前程序。但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应当设立由行政公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拒绝纠正的,可提起行政公诉。

2、举证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案件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由是:行政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在能力、水平、经济实力、社会关系、技术等方面与行政主体实力相当,具备相应举证能力。也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举证责任应以被告举证为原则,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有法律依据。本人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进行合理分配。对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行政案件采取以被告举证为主,对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案件以原告举证为主。

3、诉讼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由原告先预付。然而在公诉案件中,对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如在环境污染等新型案件中,涉及高科技知识和方式的综合运用,所需费用恐怕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可适当减少行政公益案件的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的预交可以按比例分期支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一次交清。

4、公诉与自诉的重合问题

在行政公诉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诉与自诉的重合情况,如某一行政行为既侵犯了某一特定相对人的权益,同时又侵犯了公共利益,若该相对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行政自诉,而行政公诉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又提起行政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权优于私权”的原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允许行政相对人作为当事人出庭,提起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中也包括特定相对人的权益;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是有利于鼓励诉讼,也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直观地倾听当事人的主张和感受当事人所受的侵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篇18: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最新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公示意义

实行执法公示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创建行业新风,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是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能够强化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和办事效率。

二、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权限和法定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

(二)具体工作中执法标准和执法时限;

(三)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中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应予公示的执法内容。

三、公示方式和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适应长期公示的内容,应采取固定的方法公示。

(二)其他公示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利用墙报、板报、简报或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的途径进行。

2、按照公示的内容、要求,可根据各自情况采用集中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文字要醒目,公示位置便于公众观看。

(四)利用板报、墙报进行公示内容,应经常检查公示内容的文字、数据的.保存和清晰情况,因风吹雨淋等自然原因,造成字迹模糊的,要及时修补、更换。

(五)公示前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公示内容认真检查,保证公示内容真实,公示数据准确。

(六)工作人员对于群众就公示内容进行咨询、了解的,应认真予以解答。

四、保障措施

(一)为更好地将此项制度落到实处,防止流于形式,大队和业务室要针对该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开展此项工作,或公示内容失实、数据错误的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其它相应处分。

一、大队执法人员针对辖区内法人(组织)、公民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办案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处罚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处罚相对人提出,执法办案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三、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大队财务室,财务室应在收到罚款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四、除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大队执法人员针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罚款均由处罚相对人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指定银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执法人员,大队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篇19: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能力,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本局执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信访案件的接待和调查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和正确处理,或者在信访接待和调查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造成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本局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到人,按责任追究的管理模式。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尽到法定的巡查职责,致使违法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成为事实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减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不热情和耐心接待来信来访群众,或对信访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造成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错案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违法案件难以发现的;

(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条出现偏差的。

(四)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五)执法监察人员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

第九条 对未尽到工作责任和造成错案的,应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后果严重的,可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予以赔偿,构成国家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处理后,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对不适合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人,收回其执法证件,调离执法监察工作岗位。

(五)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关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起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工作人员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篇20:医院行政总值班制度

医院行政总值班制度

医院行政总值班制度

一、凡机关行政职能科室中层干部都要参与行政总值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者,要经行政院长签字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准回家或到院外就餐。如因查岗暂时离开,必须在值班室门上贴有留言,告知去向,标明联系方式。值班期间,要认真负责地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工作,紧急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领导的指示意见认真办理。要认真规范填写值班记录,做到不漏项。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不空档。交班时应面对面进行交班,当班的事务原则上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确未处理完毕的'事情,要向接班的同志认真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总值班在凌晨1―4点必须履行夜间查岗职责,节假日、双休日上午8:00和下午上班时间各查一次,并做好查岗记录。除此之外,还要多次巡视办公楼,并对非正常工作时间进入行政楼的人员进行登记。

五、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内物品,严禁在值班室内酗酒、聚餐、打牌、聊天、留宿其他人员。交接班前要彻底打扫室内卫生,并当面交接室内物品。

六、对突发性、紧急性重大事项,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认真积极地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七、值班人员对一切涉及医院机密的特殊、重大信息要严格保密。

八、节假日值班实行院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与带班领导保持联系,带班领导有事外出也应告知值班人员自己的去向和联系方式。

九、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班者,必须提前认真做好调班事宜,原则上自行安排调整,但必须经行政院长签字同意,并将调班情况及时告知带班领导及院办公室备案。否则,出现的责任后果自负。

十、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公私财产安全。

十一:考核细则

1、无故不参加总值班者扣5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换班、调班及未到办公室备案者扣3分。不能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者扣5分;总值班期间,遇有紧急事项未能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或汇报后未按领导指示使及时处理者扣5分,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值班期间,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出现漏项者扣2分;对非正常工作时间出入办公楼的人员未进行登记的扣1分;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没有按规定巡视查岗者扣5分;在值班室内酗酒、聚餐、打牌、聊天、留宿其他人员者,出现一次扣2分;不打扫室内卫生者扣1分;必须坚持面对面交班,值班室物品出现丢失、损坏者,接班人员发现指出,由上一个班次人员赔偿;如接班人员没有发现,则有当班人员赔偿。

3、值班期间,若出现办公楼因未上锁而致物品被盗,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备注:每分值折合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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