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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3-02-01 08:16:2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小拐同学”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1: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最新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公示意义

实行执法公示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创建行业新风,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是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能够强化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和办事效率。

二、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权限和法定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

(二)具体工作中执法标准和执法时限;

(三)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中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应予公示的执法内容。

三、公示方式和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适应长期公示的内容,应采取固定的方法公示。

(二)其他公示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利用墙报、板报、简报或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的途径进行。

2、按照公示的内容、要求,可根据各自情况采用集中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文字要醒目,公示位置便于公众观看。

(四)利用板报、墙报进行公示内容,应经常检查公示内容的文字、数据的.保存和清晰情况,因风吹雨淋等自然原因,造成字迹模糊的,要及时修补、更换。

(五)公示前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公示内容认真检查,保证公示内容真实,公示数据准确。

(六)工作人员对于群众就公示内容进行咨询、了解的,应认真予以解答。

四、保障措施

(一)为更好地将此项制度落到实处,防止流于形式,大队和业务室要针对该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开展此项工作,或公示内容失实、数据错误的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其它相应处分。

一、大队执法人员针对辖区内法人(组织)、公民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办案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处罚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处罚相对人提出,执法办案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三、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大队财务室,财务室应在收到罚款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四、除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大队执法人员针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罚款均由处罚相对人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指定银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执法人员,大队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篇2:城管局行政执法文书改革工作方案

城管局行政执法文书改革工作方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为依据。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要求,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性、要素齐全性、说理充分性为目的,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推行行政执法文书改革是本局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工作标准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为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20xx年9月-10月)

本局将在20xx年9月份对一线执法队员进行培训,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进行讲解。同时由局法制科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说理充分的标准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和制作规范并下发各执法单位。

(二)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11-12月)

各执法单位根据下发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和制作规范的要求,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加以运用,局法制科负责进行具体指导。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说理充分的基本要求。在此阶段,本局将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工作评选优秀行政执法文书,并作为示范文本下发各执法单位。

(三)检查提高阶段(20xx年1-2月)

本局将以案件评查的方式对各执法单位推行行政执法文书改革的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结果。通过检查和总结,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有条件的执法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先行试点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文书改革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文书改革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有效举措,是消除执法机关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效缓解行政争议,全面衡量办案质量,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升本局执法形象的有效途径。各执法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文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确保行政执法文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行政执法文书改革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执法单位要加强领导,措施到位,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在推行中遇到问题、或总结出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与局法制科联系。

(三)统筹兼顾,逐步提升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篇3:制度公示

阳光工程公示制度

校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及时向农民公布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要在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向学员公布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培训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并把培训相关内容公布到校园网。

潘集区职业教育中心

20xx年x月x日

篇4:制度公示

关于公司薪酬制度、考勤制度公示的通知

全体员工:

经过深入调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及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薪酬管理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以上两项制度在全体员工中进行公示(见附件一:《薪酬管理制度》、附件二:《考勤管理制度》,公示期为两周(xx月xx日-20xx月xx日-)。如果您有不同意见,请向公司人事科提交书面报告,如果超过二十名员工对某项制度有不同意见,我们将进一步组织修订、完善!公示期结束后,上述两项制度将正式实行。

x公司

年 月 日

篇5:制度公示

学校公开公示制度

学校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学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提出“三个满意”的口号(即“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满意”),为了便于家长及时准确掌握学校教育工作动态,为家长和社会对教育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结合教育工作实际,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公示内容:

1、教育收费公示

开学前学校就按上级下发的收费公示表按照收费的标准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通知上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的政策也进行公开。在此基础上,学校要认真执行学生代收费的使用规定,每学期将代收费使用明细在学期结束时发到每一位学生家长手上,接受家长监督。

2、学校重大事项公示

凡涉及学校工作重点、学校建设和发展等重大事项,及时与学校和村委沟通。村委会家长若有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与学校联系,学校采纳后及时公开。

3、学校重大活动公示

凡涉及学校教育教学各项重大活动,如六一儿童节、田径运动会、各种总结表彰会。

4、学校教学成果公示

学校新课程的开发开设、进程,定期向家长展示课程开发成果。

5、学校重大事故公示

一切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卫生事故。

篇6: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能力,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本局执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信访案件的接待和调查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和正确处理,或者在信访接待和调查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造成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本局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到人,按责任追究的管理模式。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尽到法定的巡查职责,致使违法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成为事实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减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不热情和耐心接待来信来访群众,或对信访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造成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错案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违法案件难以发现的;

(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条出现偏差的。

(四)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五)执法监察人员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

第九条 对未尽到工作责任和造成错案的,应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后果严重的,可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予以赔偿,构成国家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处理后,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对不适合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人,收回其执法证件,调离执法监察工作岗位。

(五)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关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起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工作人员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篇7: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进行内部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

(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

(四)扣发年底奖金;

(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上列处理决定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

(三)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查处执法过错责任,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本责任制第五章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旗局应当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大、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五十条  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8: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9:五项公示制度

一、安全生产承诺

主要负责人向社会、供应商和从业人员做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等。

二、安全运行天数

安全生产运行天数及计时起始日期,每天更新。

篇10:五项公示制度

三、安全生产禁令

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制定的安全生产禁令

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员工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 人员,严禁无证上岗;

3.严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岗位;

4.严禁未经审批,未落实防范、监护措施,进行危险作业 ;

5.严禁未落实安全措施,进行设备检修工作;

6.严禁发现事故隐患后未及时消除或未落实防范措施,继续作业;

7.严禁安全设施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四、领导带班制度

明确带班领导范围、带班领导安全职责等。

1.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作业现场环境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人员的状态、安全操作情况、物料存放使用情况等)。

2.监督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认真落实作业现场 安全检查,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环节的检查巡视。严格制止“三违 ”现象。

3.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当班无法解决 处理的应立即上报。

4.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危及员工生命 安全的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并及时上报。

5.若值班当日发生事故,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并提出有 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值班领导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带)班,须提前 完成调班,并及时将调换班情况向有关部门、岗位告知。

7.做好值班交接工作,认真填写值(带)班记录,包括值(带)班时发现的异 常情况及处置措施。

8.领导值班所涉及的合理化改进建议和事故隐患问题交由EHS部门进行整理汇总和监督落实。

五、入厂安全须知

明确企业主要风险因素、进入厂区安全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要求、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等。

入厂安全须知

1.进出厂区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充分了解本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重 点危险区域。

2.车辆进入厂区限速20公里/小时。

3.厂区内为非吸烟区,禁止一切烟火。

4.在限制区,严禁使用手机。

5.厂内禁止饮酒和非法使用违禁药物,以及进行违法行为。

6.未经许可不得摄影、拍照;遵守厂内所有警示标识的要求。

7.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餐厅、接待室外的其他建筑;进入危险区域,须 由本公司人员陪同。

8.未经许可或取得工作许可证,不得操作公司内任何设备设施,不得 从事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

9.任何事故或未遂事件必须告知您的联系人,遇有紧急情况服从公司 指挥,到指定地点集合。

10.遵守公司其他安全规定。

篇11: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同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个体工商户,工商总局已于底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并将明确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2]。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取代年检;企业只需要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由企业自己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同时,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月1日以来,和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先后在全国实施。截至6月30日,全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全部结束。全国应当公示20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392.37万户,累计公示20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219.03万户,年报公示率为87.55%;全国应当公示20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741.62万户,累计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482.49万户,年报公示率为85.12%。

从总体情况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后,新旧制度过渡衔接平稳,年报公示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大多数企业存续状况良好,两个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率都高于商事制度改革前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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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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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财务公示制度

1、公开内容全面真实

①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等。

②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③年末综合公布各项收入、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全年情况。

④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重大收支事项随时公开。

⑤村级每月的财务公开榜由中心记账员按照统一的格式,根据原始凭证、现金日记账、明细账及其他原始资料逐村逐户,逐笔逐项填写,达到项目清楚,内容完整,数据真实以及账单与张榜公布的数量和金额相一致的规定要求。

2、公开程序规范

村级财务公开榜由中心负责人审核后,记账员送达村,由支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加盖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中心公章和签名后张榜公布。对经程序复核不合格的公布榜要退回中心重新抄写,直至村级认可后方可张榜公布。

3、公开形式多样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公开地点要选择在群众便于观看的地方,公开形式可采用固定公开栏、书面明白通知单、张榜、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其它有效形式。

4、公开时间统一

各村要按统一规定的财务公开日,把财务公开榜贴在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内。全县统一规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8日为公开日;年初(4月8日)公布当年财务预算,年中(7月8日)公布上半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年末(2月8日)公布上年财务决算、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三资”清查等财务总情况;各项收入与支出每季度公布一次,重要财务事项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5、意见反馈及时化

村级财务公开后,要挂意见箱,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轮流安排一定的时间接待群众对有关事项的询问,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和答复,对群众认为不真实,不详细,看不懂的公开榜,“三资”管理中心要派人对有关事项及金额进行核实后重新张榜公布。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由村委负责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讨论通过,报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批准备案,形成决议,张榜公布。

2、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3、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4、预算编制的收入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它支出。年中,预算需要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报“三资”管理中心批准。

5、年度终了时各村应当根据该年度该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将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结果,报乡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6、预算一经批准,村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篇13:公司财务公示制度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学校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4、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6、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7、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发布信息媒体;

4、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五、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学校财务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篇14: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运输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次年两个月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年底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局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单位的报告程序。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对不执行本制度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单位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运输主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15: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2、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 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6、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责任,对已立案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7、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8、对本机关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9、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10、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1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16: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要充分认识文化市场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既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化市场稽查机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力举措。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业绩和工作作风的考核范围,形成制度,不断完善。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的采集范围主要包括:检查人次、检查经营单位(家)、收缴物品、案件办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其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又充分考虑到基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汇总既反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工作量,也体现工作的结果和质量。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报送时间以季度工作为单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本省各地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汇总后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第四季度结束后加送年度报告。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情况数据的采集和报告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不报的,一经发现要提出严肃批评或在本地区通报,情节严重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文化市场执法数据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源和工作秘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对所得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问题,改进管理工作。要适当掌握数据的知情范围,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报告工作须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未建立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数据汇总表加盖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或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公章后上报。

五、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定期数据报告制度自第四季度起施行。

篇17:城管局管理执法优化报告

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打造“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年”目标,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环境治理声势浩大

(一)健全机制,网格化管理稳步推进。认真履行城区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监督作用。4月28日,召开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千人动员大会,建立健全责任及考核机制,并于5月、6月召开了两次社区“一月一考核”工作推进会,积极推动市、区、街道办、社区“四级联动”和“网格化”管理实施,激发街道、社区参与热潮。

(二)攻坚克难,遗留问题得到逐步解决。我局将党组成员全部安排进社区参与指导,下派干部68名到34个片区进行联系、指导。经过前期治理,清除建筑垃圾21000吨,对空地打围8100米,基本解决了一环东路、苏湖路、一环南路的煤炭占道老大难问题;拆除了32家违章占道和乱搭建棚子;对自发形成的集贸市场加强了规范管理,对市场内的违规设施进行了清理;纠正了多年杂乱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问题;断头路问题也纳入了市政府项目计划。城区环境明显改善。

(三)典型带动,示范街表率作用明显。指导各牵头单位有序推进10条示范街工作,由我局牵头打造的“秀美街”示范街,注重卫生和秩序,突出美化特色,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受到了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

(四)宣传引导,形式多样掀起热潮。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地对城区环境综合治理进行跟踪报道。截止6月,共发放“门前三包”、“院内四自”宣传资料5万余份,张贴“门前三包”绿色温馨提示牌2万个,出动宣传车150辆次,开辟宣传专栏40余个。6月29日,牵头开展喜迎“七一”治理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门市业主3000余人再次上街义务劳动,再掀环境综合治理热潮。

二、管理执法齐头并进

(一)加强“四化”管理。改进作业方式,变“大道式”清扫为“庭院式”清洗路面,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共填埋处理生活垃圾10.86万余吨,无害化处理达100%。雨季来临前清掏下水管道35万余米,维修道路(含人行道)3.3万平方米,疏通雨水口3118座。检修路灯3300处,及时恢复地下电缆1200余米,处理路灯地下电力电缆故障270处。增植、补植、调整各类乔木200株,灌木10万株,草坪2万平方米,全城投放各类草花10万盆。

(二)依法行政执法。与交警、路政等部门共同组建了治抛联合执法队,建立长效机制,24小时不间断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展噪音扰民、油烟污染、乱倒建筑垃圾等专项治理5次;中高考期间的每个晚上都安排了集中治理,为广大学生提供安静的学习环境。截止6月底,我局共承办各类保障10余次,圆满完成任务。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5件,简易程序案件563件,无一起错案,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优化窗口服务。城管热线24小时值班,坚持接电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共接办各类投诉295件,办结率99%。简化程序,提升效能,共受理、办结行政许可申请1059件,与去年同比增长6.2%,平均办结时间依然保持在0.69天,确保项目集中率、窗口受理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内部满意率“五个100%”。

三、项目建设高潮迭起

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解决基础设施问题,扎实推进1号生活垃圾压缩站建设、高压走廊绿化工程、市政人行道改造和车行道维修、城区锈蚀路灯第二期改建及路灯地下网络改建工程等13项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污染治理。

四、其他工作有序推进

在系统内部树立优秀典型,示范带动。上半年共收缴党费1.8万余元,开展了“唱响红歌,党在心中”歌咏比赛,290人参赛共庆党的九十岁华诞。看望慰问了联系帮扶村盘鳌村8名困难党员。认真开展城区防汛摸排,组织防汛演练。

篇18:城管局管理执法优化报告

xx企联合会审检查、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为企业服务专项治理、权力清单公开制度等集中整治活动,全区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三项重点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工作

一是完成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去年9月份,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政府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区政府57个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997省市下放权力事项),其中行政审批322项,行政处罚2876行政强制197项,行政征收44项,行政给付40项,行政裁决10项,行政确认48项,行政奖励34项,行政监督240他权力186项。今年3月10日,以区政府文件(xx发〔20xx〕3号)进行公布,并在区政府进行公开。二是完成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今年xx月份,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全区40个部门共梳理主要职责330条、厘清部门职责边界144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30条、明确公共服务事项147条。今年7月23日,以区政府文件(xx发〔20xx〕16号)进行公布,并在区政府进行公开。三是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制工作。8月22日区编办下发了《关于做好编制和的通知》(xx编办发〔20xx〕11号),明确编制容和围、原则要求和时间安排。为确保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制的规性、有效性,组织召开了全区推.

.进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制工作业务培训会,向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编制工作的人员详细讲解了《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截至目前,全区所有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已编制完成,并在上进行公示。为健全目录管理制度,搞好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或变更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搞好衔接落实,实时更新目录信息。截止目前,共承接上级下放至区级部门审批事项34项,对应上级部门取消事项31项,各部门(单位)都已落实到位。四是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管理由重视事前审批转为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我区印发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xx政办字〔20xx〕34号),明确了监管容、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容,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取消的审批事项、承接下放的事项,督促部门(单位)积极出台相应监管制度,逐项编制具体的监管方案,搞好后续监管工作。同时,将监督举报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截至目前我区各部门、单位都已制定了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五是是积极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区政务中心已进驻部门(单位)21个,窗口35个。已进驻的审批服务项目全部在大厅办理,各窗口均有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凡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全.

.部在中心收取。为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办事效率提速50%以上,全年办理审批服务事项10692多件,现已全部办结,群众满意率100%。

二、规涉企收费和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市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今年以来,由物价部门牵头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进行了全面清理规。一是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明令取消和暂停的,予以取消和暂停;

凡国家、省市有上下限幅度的收费标准一律执行下限标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区开展了“价格服务面对面活动”,主动送价格政策到企业、基层。组成专门工作组,宣传涉企收费政策,征求企业对涉企收费单位意见建议,受理企业咨询举报。二是严格涉企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由主管部门严格把关,涉企社会团体只准收取合理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三是密切配合抓好监管。严格实行涉企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由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涉企执收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从9月份开始,组成两个检查组,开展了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对项目不公开、政策不透明、标准不落实,擅自多收费、乱收费的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同时,畅通涉企收费投诉举报渠道,更新完善了两级价格举报中心,接入国家价格举报网络,配齐配强了价格举报机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登录价格举报平台或直接拨打“12358”价格举报服务进行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为打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我区进一步完善了入企检查联合会审制度,严格入企检查审批,坚决取消可查可不查、无检查依据的入企检查。今年以来批准的入企检查单位减少到只有区国税局、区住建局2税局按照省市局关于对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区实际,拟选47家企业进行检查,并报送了检查计划,实际检14家,如期报送了检查情况汇报。区住建局下属单位xx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报送了入企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申请,申请检查9家,实际检查9家,按时间要求如期报送了入企收费情况回复。经过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控制涉企检查次数,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清理中介组织工作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促进中介机构规化、法制化发展,我区按照“清理、整顿、规、发展”的工作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四个到位”,从9月15日开始,在全区围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全面规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切实解决中介机构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问题,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是开展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理摸底工作。由区编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开展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理摸底工作。凡是区直部门、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全部纳入清理围,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证明、审查报告、培训、设施设计、咨询等。二是部门联动,严格审核。由区编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审核组,联合办公、集中审核,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对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逐项逐条审核与反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省市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x政办字〔20xx〕x号)公布的区级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凡未列入通用目录相对应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列入清单;

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列入清单。9月份编制完成《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共清理出15直部门的38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43个部门(单位)零报告。三是全面公开公示。印发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x政发〔20xx〕x号),同时,在区政府和区机构编制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四、积极引进中介组织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积极引进涉及企业“六评一审”的中介组织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对入驻的中介组织设置了窗口,并在窗口显要位置摆放了桌牌,公布了联系人、联系和业务围。

今年以来,我区虽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在此,恳请考核组各位领导为我们留下宝贵指导意见,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机制,抓好贯彻落实,努力营造快捷、高效、公平、开放的一流营商环境。

篇19:城管局管理执法优化报告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市城市管理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和精神,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助推城市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作用,以新的视角审视城市治理,以新的思路谋划城市发展,以新的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为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供了坚强保障。现将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市城市管理局召开会议传达相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全面组织、部署和领导。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法,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采取措施,重点突破。一是压缩审批时效,优化办事流程。以提质提速为目标,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减少办事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申请资料,优化办事流程。二是优化服务环境,事项全部在办案中队统一办理,实现“一窗办、并联办、一起办、一次办”。三是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服务意识。引导干部勇于担当负责,强力推进作风转变,提高服务效率,严查违纪违规行为,提升城管部门良好的服务形象,坚持服务跟着群众走,服务跟着事项走,努力为行政审批提速,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整治市容,美化环境。各网格执法大队走上街头,采取徒步巡查的方式,逐条街道、逐个门店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杂物、户外广告牌、流动摊点、乱贴乱画、乱停乱放、油烟污染、污水垃圾私拉乱倒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城区市容市貌秩序明显改善。执法人员不间断巡查监管,坚决杜绝乱拉乱倒、沿途撒漏扬尘等问题。开展城区运输扬尘整治行动,对运输散装货物不密封、扬尘撒漏等运输车辆进行严查,维护良好的空气质量,多措并举打造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四)文明执法,营造氛围。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切实将标准化执法程序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营造和谐的.营商环境和文明的城市氛围。坚持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做到文字记录完善、音像记录规范、记录实效强化;

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讲解法律知识;

同时开展军事化训练,增强城管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组织纪律性,坚持做到文明执法,提升城市质量,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领导机构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是领导班子决策时,有时只局限于完成全局中心工作,对一些城市管理领域优化环境、服务发展方面的难点、焦点问题的部署考虑还不够精准;

三是“721”工作法执行还不够彻底,存在重处罚轻服务、以罚代管情况,未能全面落实好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城管惠企为民服务宗旨;

四是宣传还不到位,广大经营者对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还不够全面,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改进措施

(一)改进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学习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相关精神,让全体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提高服务水平、打造优质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百姓城管”理念,积极构建“服务无借口、办事零障碍”、“马上就办”的工作机制,推行一线工作、错时工作、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柔性执法等一批行之有效的工作法,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展。

(二)勒实基础,深化作风建设。按照“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城管队伍,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民生服务。深入开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三)创新机制,优化投资环境。深入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给广大市民和投资商创建干净的生活环境、整洁的市容环境、优美的休闲环境。把优化营商环境的观念、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创新之举干“实”,把惠民之事做“实”,努力打造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佳的和谐城管。

(四)突出以民为本,努力打造便民通道。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精简办事流程,落实“最多跑一次”。实施即来即办、一次办结等改革,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只跑一次”,大幅压缩行政审批办理时限,为群众提供无差别、多渠道、全业务、全过程的便捷服务。

四、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

首先,非常欢迎和感市考核组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为方便各位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现在我把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今年以来,为全面营造快捷、高效、规、透明的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体系,推动经济加快发展,我区从健全机制、夯实基础、优化流程、专项整顿等几个方面入手,全力推动审批服务、涉企收费和检查、中介组织清理等重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初经济工作会后,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门组织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组织,健全机制。我区充实调整了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明确区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党风政风监察室为牵头部门,分别牵头做好优化审批服务、规涉企收费和检查、清理中介组织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提高工作实效。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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