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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

2023-07-09 08:20: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原一”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方便大家学习。

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

篇1: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

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

法律自然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它表现为如下特征:在立法上,以自然法则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据,使法律合乎自然法则;在司法上,以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程序合乎自然现象的变化。

法律自然主义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典型表征是:把“天”或“天道”当成立法的根据,此谓“则天立法”;把四季变化和自然灾异当成执行刑罚的前提,此谓“顺天行罚”。

法律自然主义在战国时期就有了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后经汉代儒家的努力,它又被转化为一种制度形态,并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

在西方文化中,同样存在着法律自然主义这一文化现象,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就是证明。自然法学所谓“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一种道德化了的自然法则。

本文的研究,是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布迪和莫里斯《中国帝国的法律》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的。

一、帛书中的法律自然主义理论

在中国,法律自然主义观念并非自帛书《黄帝四经》(出土于马王堆汉墓)始,但《黄帝四经》可说是迄今所知最早比较系统论述该问题的。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尉缭子》增载梁惠王“黄帝刑德,可以百胜”之语,说明黄帝之学注重探讨刑德问题。作为黄帝之学的代表作,帛书《黄帝四经》确实是以刑德问题为其理论核心的,并且把刑德与阴阳结合起来,以阴阳作为刑德的自然根据。《黄帝四经》认为,阴阳是由“道”派生的,“道”既是万物的本源,同时又是宇宙的普遍规律。

在《黄帝四经》(含《经法》、《十六经》、《称》、《道原》)中,宇宙论(自然论)与政治法律思想有密切关系,宇宙论实际上为其政治伦理思想提供了自然的根据。《称》中所言“凡论必以阴阳[明]大义”即以阴阳(自然法则)来揭示、辨明其理论大义。《黄帝四经》还以阴阳论作为其刑德思想的`自然根据。《十六经。姓争》云:“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天地已成,黔首乃生。胜(姓)生已定,敌者生争,不谌不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央(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所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之“天”是指天道(自然法则)而言,天道包括阴阳两个方面,是阴阳运行的规律。照《十六经》的作者看来,阳为德,阴为刑,德刑乃治理国家的根本,须配合适当,若适用不当,也会给国家带来灾难。《十六经》还把“德”称为“天德”,把“刑”称为“天刑”,无非是为了抬高德与刑的地位,使之神圣化永恒化。

《十六经。观》又说:“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这同样是强调了刑德之于治国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春夏、秋冬的先后顺序提出了“先德后刑”的观点,认为这是合乎天道的。《观》的作者还指出,为政者若不按“先德后刑”的顺序去治国,则是逆天道而动,就会给自身和国家招致灾祸。他说:“其时赢而事绌,阴节复次,地尤复收。正名修刑,执(蛰)虫不出。雪霜复清,孟谷乃萧(肃),此(灾)□生,如此者举事将不成。其时绌而事赢,阳节复次,地尤不收。正名施(弛)刑,执(蛰)虫发声,草苴复荣。已阳而有(又)阳,重时而无光,如此者举事将不行。”大意是说,在春夏万物生长之时,行秋冬严急之政即动用刑罚,就会使秋冬再现,地气收缩。若春夏行刑,则会出现蛰虫不出、霜雪寒冷、植物枯萎等反常现象,灾祸就发生了。反之,如果在秋冬万物肃杀之时却行春夏之德政,就会使春夏再现,地气不收。若秋冬不用刑罚,则会出现蛰虫发声、枯草复荣等反常现象。可见,统治者必须按照春夏秋冬的先后顺序治理国家,先德后刑,决不可先刑后德,若先刑后德,必然带来灾祸。这种思想与《管子。四时》所反映的思想颇为一致,请比照观看:“是故阴阳者天地之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四时则福,生诡则生祸。”“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乡,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两相比较,何其相似。这说明,把阴阳四时与刑德问题结合起来的理论,在战国时期已相当流行了。正是这种理论,对汉代的董仲舒产生了至为深刻的影响,并把它改铸为“大德小刑”、“前德后刑”的德主刑辅论。

让我们打开《春秋繁露》,摘引几段相关材料,以供参照。《阳尊阴卑》:“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

[1] [2] [3]

篇2: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朝代更替频繁,每个新朝建立后都要在前朝的基础上修订、制定新的法律,持儒家思想的大臣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将儒家思想糅杂到法律里。

通过长期的过程,儒家思想得以在系统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比较系统地吸收到封建法律制度中去;儒臣们对法律的注释更侧重于立法解释,他们对法条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内容越来越丰富,体系也越来越精密,儒家化的法律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成果突出表现在“八议”的入律,“官当”的出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等。

“八议”之说最早源于《周礼》“八辟”。

“以八辟(法)丽(附)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准五服治罪,始于晋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废除。

此外,改周之“八辟”为“八议”,直接入律,“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晃钳答”。

《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

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制度的滥筋。

?(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到了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准乎礼”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特点。

指导思想上维护封建三纲、更多的条文由礼而来、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礼教“义理”等使礼与律融为一体。

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

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认为“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服刑以为助”,“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

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定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自从隋唐时代起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之后,中国社会的各项制度和中国人的一言一行无不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其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今天的我们不但要从中汲取有益的成分,也要摒弃那些封建糟粕,使得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

(一)法律儒家化的积极影响?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会了十分积极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

从秦汉至明清,无论朝代如何更替,中国社会的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都处于一种超稳定的状态。

这种社会的超稳定系统的存在不得不归结为作为宗教精神般的儒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土壤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推动封建社会的满荣做出过重要贡献。

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

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诚如完备的封建法制成为盛极一时的大帝国。

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作用。

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二)法律儒家化的消极影响?从长远看,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的隐蔽性的严重理由也在封建社会后期越发不可收拾。

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开的走向反面,加之其行为之过火,造成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阻力。

首先,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开的走向了主观化。

这样的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客观但无疑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巨大影响。

而“原心定罪”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

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

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

而这“讲礼不讲理”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民智难开。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贪腐。

而今日中国若要富强,则必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摆脱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缚,主张“天下为公”、维护民主共和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方可振兴自强。

参考文献:

[1] 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月第1版。

[2] 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5月第1版。

篇3:中国古代法律名言

1)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尚书·大禹谟》

2) 有治人,无治法。——荀子

3) 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国语·晋语七》

4) 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慎到

5)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6)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

7) 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

8) 用赏贵信,用刑贵正。——《鬼谷子·符言》

9)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苏轼

10)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11) 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

12)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董仲舒

13)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14) 言出为箭,执法如山。——李绿园《歧路灯》

15)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

16) 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欧阳修《纵恶论》

17)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18) 宪律制度必法道。——《管子·伍法》

19) 先王以明罚敕法。——《易传·象传·噬嗑》

20) 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篇4:中国古代法律名言

1) 五权宪法。——孙中山

2)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3) 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4)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5)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野叟曝言》

6)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夏敬渠《野叟曝言》

7)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李悝(kui)

8)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9) 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明末清初)

10)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11)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

12) 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

13) 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诸葛亮《论斩马谡》

14) 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

15) 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八观》

16) 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八观》

17)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18) 守法为官,一生平安;守法做人,清白本分;守法处事,达理明志;守法致富,根基稳固。——田桑

19)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史襄哉《中华谚海》

20) 视时而立仪。《管子·国难》

篇5:论法律_

论法律_650字

何谓法律,好的秩序,无法不成社会,无法不形生活。

法律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没有人说的明白。或许法律就像守护人间的天使,俯瞰着大地,滋养着众生。法律让世间万物有了容身之处,让世间万物和谐共生,让奔跑在草原上的动物免遭杀害,让遨游于海底的生物拥有纯净的空间,让我们有得新鲜的呼吸条件。法律,无时无刻,在我们身边。

法律到底体现于哪里?生活的细节之处。所谓“红灯停,绿灯行”不仅是人们的道德意识,更是有着法律的支撑。倘若红灯不停,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就由法律出面解决了。法律规定的.东西,总有人会不遵守,不遵守法律相继而来的就是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面前,人与人之间起了纠纷,警察的到来意味着法律的到来,此刻的警察代表着法律代表着正义,不会偏袒于一边也绝不会恶意将责任推向一边。一切源于法律也都止于法律,这个世界,因法律变得奇妙。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不止于对成年人的管控,更是对青少年有着相应的力度。学生间,总会有着勾肩搭背的友谊,也总喜欢因为自己仗义而替朋友打抱不平对以对方拳脚相加。这种“无脑”行为,在法律上,简直就是我们所谓的“流氓”行为,这不是所谓的仗义,这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边界,这叫做“群殴”,总是在不冷静中行事,在冷静中却又后悔莫及,然而一切已经为时已晚。更有甚者,在法律之下,引诱无知少年吸下毒品,从而酿成滔天大祸。这一切的一切,都被法律看在眼里,所做的一切,终有一天会被法律所制裁。

又或者,当我们头脑不清醒时,我们要理智行事,我们要记得,我们的生活里,还有法律存在,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一根草去,生活处处是法律,人生,需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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