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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疑问

2022-12-25 08:04: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早早早早”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关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疑问,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关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疑问,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关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疑问

篇1:关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疑问

基本情况:

北京地区,7月刚参加工作,但公司找种种理由不给上社保,所以自

己去档案所在的人才中心上社保了。上的是缴费基数为1993元的档次,每个月存折中就被划走养老保险费398.6、失业39.87、医疗162.76元,合计

601.23元。

现在手里有四样凭证:

1.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2.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我作为缴费人员,类别是“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3.北京是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缴费卡。

4.北京是医疗保险手册(蓝皮本)。

想请教的问题:

(可能问题有点多,但真的想弄明白,希望能详细回答,谢谢)

1.

个人缴纳社保后,手里拿到的四样凭证是否齐全?

2-1.

凭证2有什么用?

2-2.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是什么意思?和享受医疗补助有什么区别?

2-3.

如果要想变更成享受医疗保险补助,需要每月再交多少钱?

3-1.

凭证4中生效日期是01月28,是代表在此日期之后我去定点医院看病就可以社保报销了吗?

3-2.

如果是,那普通门诊能报销吗?还是必须得住院才能报销?

3-3.

报销的起付线是多少?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是多少?

4.

假设一直是个人缴费,要缴费到什么时候?或是缴费多少年?

5.

社保养老保险从哪年开始可以领取养老金?

请尽量不要粘给我网址,尽量能针对问题回答就好,谢谢了!

1.关于医保的问题求解答

2.社保补缴新政策

3.关于街道清洁工退休和退休金问题

4.一个人能办几张社保卡吗

5.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6.我是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入合适

7.“社会保险”问题终于可以劳动仲裁了

8.20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9.个人能买养老保险吗

篇2: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1、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

2、乙方除支付社会保险全额费用外,年5月1日至6月30日每月需额外支付甲方100元服务费,服务费跟随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及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银行信息:,户名 ,账号,如当月20号之前乙方仍未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有权于当月25日前停缴乙方当月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每年6月国家统一调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7月起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如乙方需要变更缴费基数,则在6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5、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后,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求相应权利;

6、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除工伤保险事项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事项,例如乙方生育所产生的生育保险事项;

8、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

9、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0、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其他事项:;

12、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甲方(公章): 乙方:

法人: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3:西安市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纳和需要缴纳多少?

如题,关于西安市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纳和需要缴纳多少?

[西安市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纳和需要缴纳多少?]

篇4: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请问哪部法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之后的实际所得;

好像目前的法律只是规定公司缴纳的部分应该扣除,而没有说个人的部分:

举例而言:

佛山最低770/月,

个人交保险:155元,

请问扣除个人社会保险后公司应该发770元还是615元,

哪个合理呢?

如果是770元,请指出能证明的相关法律来.谢谢!

[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篇5: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

于xx年xx月xx日加入江西省xxxxxx(以下简称公司)

在入职后,公司主动并明确告知我,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本人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原因,具体为:。

A:已参加新型农村保险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B:在其他单位参保

C:外地参保未转移

D:其他个人原因

基于以上原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本人对本承诺书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本承诺书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书无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6:实习生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S公司与李小姐于2008年10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式一份正式劳动合同。S公司以李小姐要在2009年6月才正式毕业为由,未及时为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随后也一直没有给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2009年7月15日起,李小姐再没有到S公司上班。

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小姐的仲裁请求包括:1、S公司为李小姐补缴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2、S公司向李小姐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S公司则辩称:1、S公司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实习关系,S公司与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为了消除李小姐对毕业后就业的后顾之忧,因此,S公司不需要为李小姐购买社会保险;2、S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实习生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但李小姐从未提交过毕业证复印件;3、李小姐自2009年7月15日起一直未到S公司上班,既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辞职信,连续旷工多日,依照该公司制度已经构成自动离职;4、李小姐从未以S公司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

庭上,李小姐确认仅仅签有一式一份劳动合同,不确认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且从未收到签订后的劳动合同,确认此前没有书面辞职。

本期问题:

1、实习期是不是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中,公司是签订的一式一份正式劳动合同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2、S公司没有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其理由能成立吗?

3、此案中,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4、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管理实习关系?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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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期到底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须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很简单,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在这里双方签订的所谓“正式劳动合同”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只能认定是一种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该案中,在签署这份“正式劳动合同”时,李小姐还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二、S公司没有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在李小姐毕业之前,由于李小姐的学生身份,双方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S公司是不能为其办理用工手续,也无法交纳社会保险的。但是在李小姐毕业之后,双方之间从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建立后,S公司就需要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恶意为之,有些是由于企业的操作失误或是由于劳动者拖延、拒绝提供某些材料而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在实务操作中,六月份毕业的话,一般七月份才能缴纳社保,而且由于李小姐跟S公司有着补充约定,约定李小姐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李小姐并未提供毕业证复印件,S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恶意,因此,笔者认为,S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李小姐要求S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在李小姐毕业后的这段时间,是否需要补缴,还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操作,要看李小姐的具体毕业时间,不可一概而论。

三、有关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

在本案中,S公司并没有单方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李小姐的行为也不构成推定解雇,因此,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四、依法管理实习关系应做好:

由于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属于学生身份,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一定意义上的雇主责任,在使用实习生期间也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例如实习期间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以化解在使用实习生期间的法律风险。实习生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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