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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考条例

2023-10-09 07:48: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羊鸣豪v”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山西高考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山西高考条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西高考条例

篇1:山西高考条例

今天,高考生开始填报志愿。为了优化志愿设置和填报流程,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填报志愿将分两次进行。6月9日至14日考生填报本科(含三本及提前批专科)志愿,7月31日至8月3日考生填报专科(高职)志愿。预计高考成绩在本月26日揭晓。

所有院校均不设服从调剂志愿

对各批次按考生志愿和相关规定投档后完不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实施网上征报志愿。体育(文、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填报体育类院校和专业志愿,也可分别填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艺术(文、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填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才可分别填报艺术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省属院校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和主持与播音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按艺术类填报相应的院校专业志愿。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节目主持方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文史类填报院校专业志愿。

两所港校按我省志愿填报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报考香港高校内地招生的考生须按学校要求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填报志愿,其中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按我省填报志愿规定要求统一填报;澳门高校内地招生由考生直接登录澳门高校网站填报志愿并确认。

考生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必须严格按《山西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编号、院校名称、专业编号、专业名称,准确填写在志愿表上,并将所填报的院校编号和专业编号一一对应填涂在机读志愿卡上。考生填报的档案袋、考生简明登记卡、机读志愿卡的院校、专业志愿顺序必须保持一致,如因考生填涂不慎,出现不一致,以机读志愿卡所填涂志愿为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蓝、黑色钢笔填写志愿表

考生填报的志愿表(卡)是招生部门调配档案和招生院校录取的重要依据,须由考生亲自填涂,志愿表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志愿卡用2B铅笔填涂,填涂必须规范。志愿信息采集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改动,如发现私改志愿,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山西高考条例]

篇2:山西法律援助条例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保障接受法律服务的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解释条款]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

第三条 [政府责任及经费管理]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场所。

政府可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录用专业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机关团体、军事单位、乡镇、街道和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五条 [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机构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

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专线咨询电话等工作平台,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协助配合]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工作。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的捐款须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民事法律援助] 公民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刑事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一条 [指定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

第十二条 [指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或者发现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及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确定。

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公布。

申请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司法鉴定;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代理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属于非诉讼事项的,可以向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事项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

第十八条 [转交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九条 [免审经济困难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烈士遗属;

(二)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警察遗属;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孤儿、弃婴;

(六)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八)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十)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十一)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

(十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三)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审查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3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不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查证。

(三)涉及重大疑难事项的,在7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不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不得重复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回避情形]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函送达期限]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15日内将通知辩护公函、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由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15日将通知代理公函和强制医疗申请书或者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辩护公函等材料后3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并告知作出通知的人民法院。

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辩护、或者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并告知作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会见]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工作)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看守所应当保证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时间和次数。

第二十六条 [协助配合]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证据或配合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为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案件需要翻译的及时安排翻译人员。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使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免收复印费等。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 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书面告知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先行法律援助]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

(三)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受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承办该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30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标准向办案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第五章 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权利]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义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

(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告之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权利]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二)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受援人不予配合的,可以在征得法律援助机构书面同意后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政府责任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限期履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的;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审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过程中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七)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第三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责任]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受援人责任]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妨碍法律援助正常开展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冒充法律援助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1类人群申请法律援助可免于经济审查

1、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具体事项有:

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免于经济审查的11种情形: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获得司法救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3:山西省新拆迁条例

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

(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

(五)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

(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

(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

(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

(四)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第十二条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半年以内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过过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可以对委托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扩大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因拆迁人责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零点一元以上零点三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 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 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 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拆迁的重要意义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篇4:山西女职工保护条例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240多万女职工收到一个特殊的“礼物”:10月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对女职工特别增加了“更年期”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篇5:山西高考作文题目及

“如果,中国满眼望去都是超重的孩子,那我们就放心了。”

——唐纳德·川普

中华美食

鱼肚白未染天际之时,它就已从睡梦中醒来。

早起的摊贩,已经把大街小巷变成一条条流淌着香味的河流。

小明骑着小黄车,在这条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路上,叮叮的铃声就像他的心情一样轻快,可能今天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倍感压力的一天,毕竟父辈们口口相传的千军万马独木桥,讲的正是今天,没错,今天是,,6月7日。

但是小明未曾被关于高考的传言吓到,好像他从来都不知道为什么应该害怕,明明是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实现梦想的开始,为什么会害怕,难不成对自己那般不信任,那样的话,就什么事都不用做了。

“没错,就是害怕不起来”小明吞了一大口滋饭团,咸香柔滑的味道,从嘴里,直直得进到肚子里,“不轻狂,还叫年轻人嘛!”小明撸起袖子,将整根油条塞进嘴里,另一只手抄起豆腐花一饮而尽,“小明,饭量又见涨啦!”早餐摊老板娘将挂着油花的双手在围裙上蹭了蹭,笑的两眼眯成一条缝:“多吃点,长身体呢!”其实小明不傻,老板娘这么喜欢他,只是因为他吃得多,谁会不喜欢自己的大客户,但是自从他的体重一路走高,像老板娘这样愿意和他说这么多话的人,也越来越少。泱泱中华,五千年文明,最最精髓的,就是这中华美食,单单是包子,就有数不清楚的做法,小明有两个最最好奇的问题,第一个是世界上有没有外星人,第二个问题就是包子有多少种做法,想到这里,他幡然醒悟,今天想要考好,先得吃饱,他举起手大喊道:“老板,把没上过都上一遍!”

广场舞

“手抬高点,哎对!跟上节奏!”

从开始,人民广场的领舞,王大妈,已经带领她的团队走过了12个春夏秋冬,流水的明星,铁打的广场,从刀大郎,到薛小谦,都注定只是配角,从年少轻狂,到足智多谋,增加的不只是年龄,减少的也远不只是体重。

小明望着翩翩起舞的大妈们感叹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种集万紫千红一点绿于一身的现代行为艺术,一夜之间风靡全国,并大有推向全世界的趋势,大妈们虽没登上过时代周刊,但是却把广场舞跳到了时代广场,这种简单易学,学而不厌,厌故喜新,新陈代谢的现代舞蹈,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有氧运动崭新的呈现形式。“

想着想着,小明心里不是滋味。

小明的爷爷因为糖尿病并发症,在小明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奶奶经受不住打击,也一病不起。小明对于爷爷所有的记忆,从襁褓中开始,定格在一张生日照片,照片里的爷爷精神抖擞,威风凛凛,散发着独一无二的气质,而一天比一天大的肚子,也埋下了痛苦的种子,体重超标带来的'疾病,像树藤一样把爷爷牢牢的绑在了轮椅上,并发的肾衰竭和中风,冷酷而又迅速的将他带走。

如果,爷爷和奶奶也在广场和大家一起跳舞,是不是就不会体重超标,不会得糖尿病,小明是不是就可以像大家一样,拥有一双健康又开心的爷爷奶奶,他是不是也可以和他们一起,画很多画,唱很多歌…

小黄

想到这里,小明擦拭了一下湿润的眼睛,想要快点到家,他用力蹬了一下脚踏,但是车座却发出吱一声的哀嚎——这已经是第五辆被小明骑坏的小黄车了,没错,体重超标这个噩梦,现在又把魔爪伸向了无辜的小明,给小明带来了一言难尽的困扰,甚至连每天骑小黄上下学锻炼身体,现在都成了问题。

回到家,小明坐在床上久久不能释怀,不知道是不是家族遗传性肥胖,他的体重,随着年龄一路高歌,现在已经突破了两百斤,体重超标给他带来的困扰,是全方位的,除了运动能力下降,每天睡不够,这种大问题之外,甚至连系鞋带穿袜子这种小事,也在一天天的折磨着他的尊严,接下来就是大学生活,小明像所有人一样,希望在大学里,有一个与所有人都不一样的生活,他想成为的人太多,唯独不想成为他自己,肥胖这个问题,是他所有痛苦的开始,却不知道在哪里结束。

我们努力的学习,究竟是为了什么?应该不是为了见到,那个考进清华北大却的严重超标的自己,应该不是为了见到,那么多鲜美的姑娘对我们的冷眼嘲笑,应该不是为了见到,睡在我下铺的兄弟天天对床板心怀忧虑,寝食难安……我们更想成为的,恰恰应该是变瘦、健康、阳光的自己。

一转眼,已经到了午夜十二点,小明却没有丝毫困意。

窗外的汽车尾灯,在黑夜中划出一束束的红线,轮胎与马路摩擦发出的呼呼声,轮胎的压力来源于气泵,小明终于发现,自己的的压力并非来自高考,而是源于体重,他打开了电脑,想搜一下如何减重,其实他也知道绝大部分方法都是不管用或者是不现实的,不然哪里来那么多的胖子,但是被体重困扰的他现在已经方寸尽失,努力的保持冷静去尝试各种方法,比如年初尝试的节食减肥,由于这种方法从本质上就是不科学的,所以结果必然是反弹,而且体重甚至还超越之前,而半年前尝试的减肥药,效果确实明显,但是他现在学习任务很重,没有那么多时间待在卫生间拉肚子。

www.021sports.com这样一个神奇的网站,如春风般迎面显现在电脑屏幕上,小明一下子精神了许多,“巅峰减肥夏令营,全世界最大的减肥夏令营,在高考后的暑假,成就你的减肥梦想…”小明拿起电话拨通了报名热线400880.

抢到了最后仅剩几个夏令营名额,小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他满怀笑容的睡去,睡梦中,是那个阳光帅气的自己。

梦想,终究照进现实。

少年瘦,则国强。

“如果,中国满眼望去都是身材标准的青少年,那我们就完蛋了。”

篇6:山西高考作文题目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古人常以比喻说明对理想的追求,涉及基础、方法、路径、目标及其关系等。如汉代扬雄就曾以射箭为喻,他说:“修身以为弓,矫思以为矢,立义以为的,奠而后发,发必中矣。”大意是,只要不断加强修养,端正思想,并将“义”作为确定的`目标,再付诸行动,就能实现理想。

上述材料能给追求理想的当代青年以启示,请结合你对自身发展的思考写一篇文章。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评析】

全国乙卷的作文题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引导性。材料使用了一组比喻,分修养、思想、目标、行动四个方面,谈论理想实现的条件。虽然引用了文言,但之后的解说清晰明确,为考生提供了充分的引导。

考生可以集中一点,追求“深刻”,深挖实现理想的某个条件;也可以涵盖各个要点,追求“全面”,尝试将各个要素间的关系剖析清楚。但无论选择哪种写作思路,都需要关注“当代青年”这一身份,思考当今的我们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如何更好地实现个人的发展。

拓展:其他地区高考作文题目

全国甲卷

试题内容:

中国共产党走过百年历程。在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已经深深融入我们的血脉和灵魂。我们过的节日如“五四”“七一”“八一”“十一”,我们唱的歌曲如《义勇军进行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们读的作品如《为人民服务》《沁园春·雪》《荷花淀》《红岩》,我们景仰的革命烈士如李大钊、夏明翰、方志敏、杨靖宇,我们学习的榜样如雷锋、焦裕禄、钱学森、黄大年,等等,都给予我们精神的滋养和激励。我们心中有阳光,我们脚下有力量。我们的未来将融汇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我们处在一个大有可为的时代……

请结合材料,以“可为与有为”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全国新高考Ⅰ卷

试题内容: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194月,毛泽东在《新青年》发表《体育之研究》一文,其中论及“体育之效”时指出:人的身体会天天变化。目不明可以明,耳不聪可以聪。生而强者如果滥用其强,即使是至强者,最终也许会转为至弱;而弱者如果勤自锻炼,增益其所不能,久之也会变而为强。因此,“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吾生而弱乎,或者天之诱我以至于强,未可知也”。

以上论述具有启示意义。请结合材料写一篇文章,体现你的感悟与思考。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篇7:山西高考分数线参考

20xx年山西高考分数线公布,具体如下:

一本:文507,理493;

二本:文459,理441;

一本艺:文330,理320;

二本艺:艺文298,理287。

艺术控制线:美术205,音乐70,舞蹈60,播音76,广播电视编导300,表演75,书法73;

一本体:文406,理394;

二本体:文367,理353,体育控制线70。

以下是山西省20xx-高考分数线,供考生志愿填报参考使用!

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一本文507理493文539理530文543理570文533理536文548理547文545理546文580理572文561理552二本文459理441文492理476文496理520文492理491文507理505文510理511文553理539文528理515三本

取消取消文418理360文440理410文445理418文479理459文450理420专科

文390理370文390理370文425理400文461理425文471理442文468理438文424理430

篇8:山西高考分数线参考

【20xx年河南省高考录取分数线公布】6月24日下午,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xx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今年一本文科516分,理科484分;二本文科389分,理科342分;高职高专批分数线文、理科均为180分。

【20xx年山西省高考录取分数线公布】山西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划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二批本科C类院校)

(一)文史类文化成绩:第一批为518分;第二批为452分。

(二)理工类文化成绩:第一批为481分;第二批为400分。

(三)艺术类:

1、第一批:艺术(文)文化成绩为337分;艺术(理)文化成绩为313分。

2、第二批:艺术(文)文化成绩为294分;艺术(理)文化成绩为260分。

3、专业成绩控制线:省统考美术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为194.0分;音乐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为70.00分;舞蹈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为63.00分;表演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为76.00分;书法学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为73.00分。省联考播音与主持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为79.00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为311.00分。

(四)体育类:

1、第一批:体育(文)文化成绩为414分;体育(理)文化成绩为385分。

2、第二批:体育(文)文化成绩为362分;体育(理)文化成绩为320分。

3、体育专业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0分。

(五)第二批本科C类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待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录取基本结束时根据计划和考生志愿情况另行划定。

【20xx年山东省高考录取分数线公布】24日下午3点30分,山东省教育厅举行20xx年山东高考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发布会上公布了山东今年高招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本科普通批:文科为483分、理科为433分。自主招生:文科529、理科515。公安专科 文科463分、理科413分。高水平运动员 文科483分、理科433分。

录取批次方面,本科一批、二批合并为同一批次,增加了专科提前批,分为五个批次进行,依次为本科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普通批、专科提前批、专科(高职)批。自7月2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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