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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条例

2022-12-09 08:30: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Mandarin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新婚姻法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新婚姻法条例,欢迎阅读与收藏。

新婚姻法条例

篇1:新婚姻法条例

新婚姻法条例

新婚姻法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篇2:新婚姻法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

2017新婚姻法规定

一、如果是男方婚前买的房,离婚的时候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2017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些财产不再平分! 现在农村小伙子结婚,女方一般都要求男方起码在县城里面买房,否则不结。而男方婚前在县城全款买的房,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女方是分不到的。

二、男方父母婚前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当然,在农村大多数情况是,男方结婚前父母已经给男方买好了房子。如果是结婚前男方父母给男方全款买的房,房产证是只写了男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女方也是分不到的。但是如果女方的父母也出钱了,就视为男女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这种情况下,离婚的时候就要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房屋。 樊胜美为何会如此介意王柏川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证是不写自己的名字,主要就是因为一旦不写自己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王柏川的个人财产,以后离婚的话,樊胜美是分不到这个房子的。 三、男方婚前付了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更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男方婚前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写的男方的名字,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离婚的`时候,房子还是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的时候房贷还没还完,那没还完的部分就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不用帮着还了。但是由于女方一起还贷,因此在男方拿了房子之后要给女方适当的补偿。

热点问题

0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0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房产证,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所购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计算,与当初购房金额无关。如果涉及贷款,需要将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独自偿还剩余的贷款。

3、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确能证明其还贷资金完全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那么该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房产证,此时,房屋仍旧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影响财产的权属划分,房屋依旧被划分为婚前财产部分和婚后财产部分。

5、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篇3:新婚姻法规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篇4:新婚姻法协议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新婚姻法解释:协议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解释】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从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二)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篇5:新婚姻法十八岁结婚?

“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22周岁,女不得小于20周岁。”,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林芝市鲁朗景区管委会援藏干部黄细花建议修改《婚姻法》,将法定结婚年龄降低至18岁。当时,多数人并不认为这是一条“实实在在”的建议。时隔5年,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黄细花重提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而且将建议“升级”成为议案。

“降低结婚年龄”,5年前提出和5年后提出,尽管说内容没有本质差别,但是由于时间节点不同,其意义还是有很大不同的。5年前,抛出这个建议的时候,执行的还是以往的计生政策,那个时候提倡“晚婚晚育”,是减少人口的需要。所以说,当时抛出这一建议显得不合时宜。

而如今则不同了,计生政策发生了风向转变,全面二孩时代已经到来,而且在政策利好之下,放弃生育二孩家庭逐渐增多。这就有了基本的社会现实的切合口。这个时候提出“降低结婚年龄”也就有了不同凡响的意义。人口红利已经终结,“限制人口”的政策也理应转换到“鼓励生育”。一方面,这是纾解人口红利终结困扰的办法,一方面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有人说,“降低结婚年龄”就是鼓励早恋。这种说法太过教条。“降低结婚年龄”不仅符合人口调整的需要,还符合社会现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体进化的发展。当初的结婚年龄已经不符合这一变化了。眼下,女子14岁、男子16岁左右就已发育成熟,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有了异性的需要,都有了爱情的需要,都有了婚姻的需要。

打开“结婚年龄”的死结,不是鼓励早恋,而是给“身体已经成熟”的年轻人一个选择的机会,让他们有更多选择空间,男女青年可以选择20岁、18岁的时候结婚,也可以选择22、20岁的时候结婚。因为,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现实是需要正视的。目前出现的年轻人“堕胎”、“同居”现象多发,是与“结婚年龄”没有与时俱进有扯不断联系的。

最为关键的是,还需要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在广大农村,其实严格依照现有“结婚年龄”步入婚姻的人并不多,很多人都是在规定的“结婚年龄”之前就结婚的。只不过是他们玩的是“先斩后奏”,办理了婚礼,住在了一起,成为了事实婚姻,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等到了法定年龄再去领证。这也造成了社会问题的.发生,很多基层法院办理的所谓“离婚案件”中,“先斩后奏”类型特别多,增加了法院判决难度。虽然没有结婚证,可是他们已经是事实婚姻。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定婚龄“史上最高”,导致“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不断增多,社会上反对意见较多,希望降低法定婚龄的呼声越来越热烈,这也是一种合理诉求。

“降低结婚年龄”,可以给婚姻一道多选题。是抛给社会问题的一个绣球,接准了,就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皆大欢喜。

篇6:新婚姻法十八岁结婚?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领取结婚证需满足法定条件:

双方均无配偶,申请人必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的申请;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我国法律对多少岁才可以领结婚证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修订婚姻法,关于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引发了许多的争议,有人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人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领结婚证最小年龄男方为二十二周岁,女方为二十周岁。

领结婚证需要携带的证明领结婚证双方需要携带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5、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有效吗

1、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2、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

篇7: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8: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身份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

2.表示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有约定;

4.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

5.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6.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

7.离婚协议书签署日期。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是______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______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______方所有。______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__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______生活、教育费______元,直至______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____,______公司股票(价值______),离婚后全部归______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____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孩子______由______方抚养,由______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元,在每月__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______教育阶段止。______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__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______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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