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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

2025-01-02 08:51: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yukiche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

篇1: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

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

[摘要]校园网作为一个局域网,学校只提供了一个存储空间,学生可自行上传、下载及在线观看存储在网站上的信息,当学生将侵权作品上传至校园网上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文章从校园网版权侵权承担责任的现状、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条件、范围来分析讨论这个问题。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教育模式在不断改变,各个学校纷纷建立起了校园网站。校园网在加强师生交流,提高教学质量等等方面起了不可抹灭的作用。但近年来,学校却因校园网版权侵权频频惹上侵权官司。校园网作为一个局域网,学校只提供一个存储空间,里面的内容由学生自行上传下载,当学生将侵权作品上传至存储空间时,学校是否应当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那么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二、校园网版权侵权责任承担的现状

近年来,校园网版权侵权的案件并不少见。据不完全统计,有近80%以上的校园网存在有类似的侵权情况。校园网逐渐成为版权侵权的高发地带。但对于此类校园网版权侵权的案件,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

第一,权利人很难找到具体信息传播者。网络版权侵权的主要责任者为具体的信息传播者,这点无需质疑。但是校园网上的内容都是由用户自行上传下载,每个学生都有自己单独的校园局域网账号,要想找到上传者无异于大海捞针。

第二,学生是一批没有特定收入的特殊群体,就算找到了信息传播者,权利人也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学校往往成为了权利人起诉追偿的首选对象。但学校只是提供一个存储空间,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只有在明知或应知上传作品侵权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这点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根据笔者对此类案件的了解,审判时法院大多承认了学校的侵权性质,但往往判赔的额度会非常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三、校园网版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在网络侵权中,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定和追究网络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履行审核监控义务,在他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系统或网络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时,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不予阻止时才承担责任。显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模式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1]学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四、学校对校园网版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学校对学生上传侵权作品承担责任的条件

校园网本是为师生提供一个更为集中、自由而又有序的信息交互平台,但侵权作品充斥于校园网成为该项网络服务的弊端。如果只要有侵权作品存在,学校即应承担责任,则会扼杀该种服务的存续空间。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归责则,但对“过错”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目前关于规范此类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2月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二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我国在20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

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解释》认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明知或者收到警告后仍不删除才承担责任,《条例》则认为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需要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虽然两个法律条文规定有所差异,但总的看来,判断学校是否应该对学生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学校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可以说是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1.对“明知”的判断。所谓“明知”,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人提供相关服务或帮助的同时,已经意识到侵权事实及侵权性质。证明学校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最为有效的证明方法便是学校对侵权警告置之不理,

具体体现为学校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对相关作品仍不予以删除。这种不予删除的放任状态,可以认定为其明知作品侵权而为其继续存在提供了帮助,扩大了侵权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应知”的判断。所谓“应知”,是指虽然没有亲自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是从其他渠道获得了足以使人合理推断出侵权行为存在的间接信息。这实际是以一种客观标准即相同情况下其他人都能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来推断网络服务者不可能不知道侵权行为。判断学校是否对侵权行为“应知”,笔者认为可以从涉案作品自身的知名度来考虑,比如影视作品,如果该影视作品正处于公映时间,其应当知道该作品热播期间是不可能在网络上授权个人免费传播的,故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学生上传侵权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3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全部责任,第2款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侵权人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素有争议,有全部责任说、市场份额说,还有责任区别说。[2]《侵权责任法》采纳的便是责任区别说,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依其是直接侵权抑或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分。既考虑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方式,也注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时的归责原则,此外也平衡了在出现网络侵权事件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有违过错原则,也有失公平。因此,该条第2款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是较为合理的。因此学校在承担责任时,只要求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的责任。此外,笔者认为学校承担责任所应赔偿的额度还应考虑到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学校在侵权过程中是否营利和当地法院的经济水平等等因素。

[参考文献]

[1]刘西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界定[j].电子知识产权,.8.

[2]开蕾,姚金菊.网站提供存储空间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12.

[作者简介]徐亚英、刘瑾,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课题:我国高等院校在校园侵权事件中责任问题研究(编号:lxy125)阶段性研究成果。

篇2: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

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

王亚明       一、案例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朱某在学院球场打篮球时,不慎被同学姜某戳伤左眼,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学院根据省人民医院建议同意朱某转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晓庄学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篮球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姜某不慎戳伤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残,属意外伤害,朱某、姜某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责任由双方分担。被告晓庄学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学校人员构成复杂,学生人数众多,学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再加上体育活动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各种民事侵权纠纷的出现难以避免。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纠纷呢?      二、案例分析       1、学校的照管义务      我国的学校多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的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管理责任当然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也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不同。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其经费由国家拨款,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私立学校则由民间资本筹建,它不像公立学校那样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营利因素,私立学校的各类学杂费也比公立学校高得多。私立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但其独立性更强。然而这些区别并没有免除私立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为学校,私立学校自然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照管义务。      2、学生的类型      学校照管义务的对象显然是学生,但学校并非对每一个学生都承担完全一致的照管义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学校所承担的照管义务轻重不同。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中学、小学的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生的预知、判断能力比较差,法律为之设定了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中小学生在校时,学校及其教师应像中小学生的监护人那样尽照管义务。当然这并不是监护义务的转移。      大学则不同,大学生一般都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完整的预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只要尽到一般的照管义务即可,不需加以特殊注意。上述案例中,原告朱某、被告姜某均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篮球运动有一定的危险因素,朱某、姜某应该预知。晓庄学院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为被告处理伤口、垫付部分医药费、协助办理转院事宜,已尽到了照管义务。       3.照管义务的时间限制      学校的照管义务,概括地说,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具体地说,对于不同的情况,学校照管义务的时间也不同。      中小学生缺乏判断、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从学生入校时起,至学生出校时止。而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仅限于课堂时间,课余活动安全由学生自己负责。      有些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往往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学生必须住宿学校,周末时回家、回校都有专门校车接送。有些学校则既有住宿生,又有走读生。对于走读生,学校的照管义务依前述时间限制。对于住宿生,学校的照管义务则应相应延长,学生住宿学校期间,学校均应负责,如有校车接送,照管义务还应延长至在校车上的时间。      上述案例中,侵权行为发生在课余活动期间,不属于晓庄学院(大学)的照管义务责任期间内。       4、特殊情况下的照管义务      学校为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往往会利用节假日时间组织许多娱乐活动、体育活动。这些活动有时在校外进行,活动时间也不在上述的时间限制之内,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应由谁负责呢?这些活动既然由学校组织,那么活动时间也应视为学校的责任时间,学校理应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照管义务。如果学校要求活动中有学生家长陪同,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共同承担这种照管义务。      有些学生患病或体质较差,如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应向学校如实告知学生的身体状况,以使学校承担一般照管义务以外的特殊照顾义务,当然这种义务的履行应在学校能力范围之内且不过分加重学校的负担。       5、归责原则      学生在校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时,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学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是否尽到照管义务,应以什么为标准呢?如果以无过错原则为标准,只要学校中发生了学生间民事侵权行为,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严格责任会加重学校的负担,目前我国教育事业还处于发展阶段,教育经费不足,如果实行严格责任,学校的经济负担、精力负担都会大大加重,会阻碍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过错原则,学校在履行照管义务时如果有故意或过失,导致未能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则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晓庄学院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即晓庄学院没有过错,所以晓庄学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      学校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学校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照管义务。学校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规则,加强保卫工作等措施减少民事侵权行为在学校中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学校可以设法转嫁风险,如学生入校时为学生投学生平安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由保险公司理赔,这可以大大减轻学校经济负担。

篇3: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

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

王亚明

一、案例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朱某在学院球场打篮球时,不慎被同学姜某戳伤左眼,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学院根据省人民医院建议同意朱某转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晓庄学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篮球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姜某不慎戳伤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残,属意外伤害,朱某、姜某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责任由双方分担。被告晓庄学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学校人员构成复杂,学生人数众多,学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再加上体育活动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各种民事侵权纠纷的出现难以避免。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纠纷呢?

二、案例分析

1、学校的照管义务

我国的学校多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法定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学校的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管理责任当然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也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不同。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其经费由国家拨款,接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私立学校则由民间资本筹建,它不像公立学校那样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营利因素,私立学校的各类学杂费也比公立学校高得多。私立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管理,但其独立性更强。然而这些区别并没有免除私立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为学校,私立学校自然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照管义务。

2、学生的类型

学校照管义务的对象显然是学生,但学校并非对每一个学生都承担完全一致的照管义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学校所承担的照管义务轻重不同。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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