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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2023-09-25 08:32:0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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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篇1: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难点评析

(一)因特网证券欺诈的特点

因特网具有发布和交换信息的作用,这有利于信息的流动,同样也滋生了证券欺诈的繁衍。它提供了证券欺诈者一个有效欺诈投资者的利器,证券欺诈者可以建立表面可信的网页,并在网页上设立一些有关证券的信息,这些信息真假参半,个人投资者往往无法判断信息的真伪,从而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其次,因特网具有分散性、灵活性和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增加了证券欺诈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立法监管的难度。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系统,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可以控制因特网的中心,意味着无法对信息的发布者进行监管,容易产生虚假信息。最后,因特网还是一个匿名系统,欺诈者可以掩饰自己的真实姓名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行为,因而很难对欺诈者收集有效的证据。

(二)因特网证券欺诈的主要犯罪手段和表现

首先,欺诈者可以在因特网上散发证券要约的虚假信息,向公众销售过高估价的证券。由于因特网投资者对高科技的证券特别有兴趣,高科技股票的价格最难定价,因而欺诈者通常以高科技企业为诱饵,过分强调该股票的未来价值从而提高证券的价格。例如:美国就有一些欺诈者可以对投资者承诺网络证券交易有20%的回报率,但又只有很小的风险,而实际上该企业是皮包公司,最后的投资风险全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欺诈者还可以利用因特网操纵交易市场证券价格。这一方式已经成为美国证券欺诈者发布虚假信息的主要方式。欺诈者可以抬高证券的价格卖出证券或压低证券的价格买入证券。例如:“卡特案件”中,卡特试图通过在因特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来提高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证券价格,从中牟取暴利。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的证券欺诈犯罪情形,诸如欺诈者在其网页上创建一个与合法知名的机构相连接的超链接,一般投资者会误以为该证券是一良好的投资。同时,欺诈者还会给可能的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寄送“垃圾邮件”,或在BBS、讨论栏等言论栏目散发该证券将会上涨的直接或隐藏的虚假信息等。

纵横比较

美国对网上交易主要采取开放式监管,疏堵结合,允许新进入者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后开展网上交易,但当今世界对网上发行和交易监管最严密的当数美国,美国证监会SEC已经起诉了60多起利用因特网进行欺诈的案件。

美国国内对因特网上的证券欺诈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7条A款对证券欺诈作了规定,即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因特网上的信息具有大量性、匿名性的易个性修改性等特点,所以很难对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监管。美国证券委有70多个成员专门收集因特网上的欺诈信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美国证券委还对投资者进行因特网预防证券欺诈犯罪教育,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证券欺诈行为,介绍主要的证券欺诈类型,其中有一部分是专门介绍因特网上的证券欺诈的,并归纳了投资者在因特网证券投资决策前应了解的问题。这种面对广大投资者的直接教育的方式很能适应我国的国情和股民接受,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

提起诉讼是证券委对付证券欺诈的最后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根据美国证券法,证券委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诉讼,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和证监会10b-5规则对证券欺诈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各级联邦法院通过多年的司法判例对证券欺诈犯罪进行极富弹性的扩张解释和积累了大量案例,各州法院也时有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组成美国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美国证券委就对44家公司在因特网上证券欺诈犯罪、承销公司以及虚假陈述等证券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相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却将法院可以受理的证券欺诈民事案件限定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这种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权利,也与很多国家不断通过司法实践来扩展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诉讼权的国际惯例背道而驰,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些同样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危害的证券欺诈行为被摈除在民事责任之外。在很多情况下,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往往在一起案件中同时存在,如果只允许就虚假陈述提出民事索赔,法院根本不可能区分到底那些损失是由虚假陈述所引起的,那些损失是由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造成的。因此,最高院的这种排除性解释不但在法理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会有困难,应该尽快改变现状。

对策启示

今天,网上证券交易是电子商务尤其是金融电子商务中最活跃的'部分,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的主流交易形式,并将证券交易由手工阶段带入电子化、网络化时代,影响着证券交易模式、投资者结构、市场监管手段的发展方向。由于网上交易建立在计算机语言、软件和密码的基础上,加之因特网本身固有的虚拟性和快捷性,故难免存在着一些安全漏洞,因特网证券欺诈犯罪具有的复杂性、高风险性和多变性等特点,因此,证券市场的网络化又给证券监管带来了许多问题。

我们证券市场对网上发行和交易的主要监管措施只是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信息披露,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缺乏对因特网证券欺诈犯罪监管体系和监管法律法规,更没有因特网证券欺诈犯罪认定与处罚的经验。虽然近几年,证券监管部门致力于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来禁止因特网证券欺诈犯罪行为的发生,诸如信息披露制度、因特网发行与交易准则、禁止内部交易制度、禁止买空卖空和操纵市场等,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证券欺诈,但是,因特网证券欺诈犯罪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我们立法的节奏,矛盾的局面就对因特网的建设与证券欺诈犯罪的预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网络经济日益发展,投资者更多地从网络中获取的生活、工作、投资所需的信息,如何在网上去伪存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避免证券欺诈的主要挑战。

(1)尽快着手制定网上发行与交易预防违规犯罪法规,对《刑法》等相关部门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整,填补因特网证券欺诈违规犯罪在刑事法律上的空白。

(2)努力改变证券犯罪案件的民事赔偿处理方式。上述最高院的《通知》只是证券市场“司法一小步”,但对整个市场影响深远。正因为如此,有关部门在出台有关证券法律举措时,务必要深思熟虑,谋定而后动,而不可鼓噪一时,然后退避三舍,隔岸观望。在保证股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前提下严惩证券欺诈者。试想,如果不能状告上市公司,股民不能直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实际上只是一句空话。对个人的被告一般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例如:在银广夏案件中,除了银广夏赔偿外,银广夏高管还应该承担相当部分的赔偿责任,这样足以让银广夏高管倾家荡产,个人破产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并以此达到以遏制上市公司造假及二级市场证券欺诈之风。证券民事责任与诉讼要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而及时修订,可适当参考西方的证券民事责任和诉讼制度,从打击证券欺诈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责任和诉讼制度。

(3)针对因特网证券欺诈犯罪的跨国界和跨洲际的特点,还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当然,签订一个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证券欺诈问题的最根

本的办法,但如果单方面地实行域外管辖权会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对,因此,我们可以请求有关国家在认定与处罚方面进行合作,在执行和收集证据方面与有关的国家进行有效的合作,诸如签订谅解备忘录、双边法律协助协议与参加多边条约等形式。

一是谅解备忘录。证券监管机构与国外证券管理部门签订的没有约束力的文件,主要目的是和其他国家在证券欺诈犯罪收集证据方面进行合作,其主要内容是交换上市公司的有关文件、收集因特网证券欺诈犯罪证据、对欺诈者进行司法调查。在这方面,美国证券委至今已经与30个国家签订了备忘录,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准确的证券欺诈犯罪的信息和证据。这一点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二是双边法律协助协议。因特网是没有国界的,因特网上证券欺诈行为往往具有国际性,所以在提起诉讼时又会遇到诸如管辖权、调查取证和执行等问题。因此,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有约束力的双边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可以对证券欺诈的双边协助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管辖权问题、适用刑罚的程序、协助执行程序等。美国在这方面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截止,美国和2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对打击美国境内外勾结的证券欺诈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美国在因特网上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都值得我国今后在认定和处罚因特网上证券欺诈等犯罪方面很好地借鉴和认真吸取。

篇2: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难点评析

(一)因特网证券欺诈的特点

因特网具有发布和交换信息的作用,这有利于信息的流动,同样也滋生了证券欺诈的繁衍。它提供了证券欺诈者一个有效欺诈投资者的利器,证券欺诈者可以建立表面可信的网页,并在网页上设立一些有关证券的信息,这些信息真假参半,个人投资者往往无法判断信息的真伪,从而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其次,因特网具有分散性、灵活性和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增加了证券欺诈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立法监管的难度。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系统,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可以控制因特网的中心,意味着无法对信息的发布者进行监管,容易产生虚假信息。最后,因特网还是一个匿名系统,欺诈者可以掩饰自己的真实姓名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行为,因而很难对欺诈者收集有效的证据。

(二)因特网证券欺诈的主要犯罪手段和表现

首先,欺诈者可以在因特网上散发证券要约的虚假信息,向公众销售过高估价的证券。由于因特网投资者对高科技的证券特别有兴趣,高科技股票的价格最难定价,因而欺诈者通常以高科技企业为诱饵,过分强调该股票的未来价值从而提高证券的价格。例如:美国就有一些欺诈者可以对投资者承诺网络证券交易有20%的.回报率,但又只有很小的风险,而实际上该企业是皮包公司,最后的投资风险全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欺诈者还可以利用因特网操纵交易市场证券价格。这一方式已经成为美国证券欺诈者发布虚假信息的主要方式。欺诈者可以抬高证券的价格卖出证券或压低证券的价格买入证券。例如:“卡特案件”中,卡特试图通过在因特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来提高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证券价格,从中牟取暴利。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的证券欺诈犯罪情形,诸如欺诈者在其网页上创建一个与合法知名的机构相连接的超链接,一般投资者会误以为该证券是一良好的投资。同时,欺诈者还会给可能的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寄送“垃圾邮件”,或在BBS、讨论栏等言论栏目散发该证券将会上涨的直接或隐藏的虚假信息等。

纵横比较

美国对网上交易主要采取开放式监管,疏堵结合,允许新进入者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后开展网上交易,但当今世界对网上发行和交易监管最严密的当数美国,美国证监会SEC已经起诉了60多起利用因特网进行欺诈的案件。

美国国内对因特网上的证券欺诈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7条A款对证券欺诈作了规定,即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因特网上的信息具有大量性、匿名性的易个性修改性等特点,所以很难对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监管。美国证券委有70多个成员专门收集因特网上的欺诈信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美国证券委还对投资者进行因特网预防证券欺诈犯罪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证券欺诈行为,介绍主要的证券欺诈类型,其中有一部分是专门介绍因特网上的证券欺诈的,并归纳了投资者在因特网证券投资决策前应了解的问题。这种面对广大投资者的直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方式很能适应我国的国情和股民接受,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

提起诉讼是证券委对付证券欺诈的最后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根据美国证券法,证券委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诉讼,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和证监会10b-5规则对证券欺诈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各级联邦法院通过多年的司法判例对证券欺诈犯罪进行极富弹性的扩张解释和积累了大量案例,各州法院也时有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组成美国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19美国证券委就对44家公司在因特网上证券欺诈犯罪、承销公司以及虚假陈述等证券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相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却将法院可以受理的证券欺诈民事案件限定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这种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权利,也与很多国家不断通过司法实践来扩展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诉讼权的国际惯例背道而驰,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些同样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危害的证券欺诈行为被摈除在民事责任之外。在很多情况下,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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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简论网络犯罪与防范策略

简论网络犯罪与防范策略

论文摘要: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犯罪手段比较先进,因而较难防控,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文首先对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概念和基本特征),以及当前侦查网络犯罪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说明,进而提出了几点防范网络犯罪的策略。

论文关键词:网络犯罪 防范策略 犯罪立法 国际合作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负面作用,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现,便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正确认识网络犯罪,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予以防治,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及侦查网络犯罪的主要困难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运用计算机编程、加密等操作技术和手段,或通过利用互联网基本信息供应商,以及应用服务提供商等,在网络上或者计算机操作系统上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先进性。网络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借助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利用原有技术无法察觉的有利时机实施犯罪,因而具有先进性特点。

2.隐蔽性。网络犯罪活动能在几分钟甚至数秒内就可以完成,很难被察觉,因而具有很好的隐蔽性。

3.跨地域性。地球村的“建成”,网络四通八达地遍布于全球,使得网络犯罪不存在国界性,且跨国性的犯罪往往会牵涉到很多国家,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4.严重破坏性。网络犯罪在国外,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多达几十亿元,由于网络犯罪60%以上发生在金融行业,所以每次犯罪活动又往往涉及很大的金额,因而,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5.犯罪主体低龄化和内部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年龄在35岁以下的案件占了七成以上,这与计算机盛行的时间和熟悉计算技术人员的年龄有着很大关系.

(二)当前侦查网络犯罪存在的主要困难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出现较晚的特殊的犯罪形式,相比于普通的犯罪,由于其作案手段的高智能化以及作案方式的复杂化,因而更难以侦破,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1.网络犯罪法律体系不健全,侦查阶段在程序上、实体上无法可依。尽管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来,已先后又颁布数项行政法规对网络犯罪予以防治,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在又通过在新刑法第286、第287等条中专门增加利用计算机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相关条款,但总体而言,刑事立法还无法覆盖不断新型化的网络犯罪,致使犯罪分子往往成为漏网之鱼。尤其对网络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侦查程序进行说明,基本还参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第5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予以执行,由于依据这些法律进行的审查过程比较繁琐,对网络犯罪而言显然是不实用的,网络犯罪的证据很多可以销毁掉,很容易出现无法找到立案证据的现象,按照普通法律的审理程序,往往会贻误办案时机,致使案件很难破获。

2.网络犯罪十分复杂,犯罪主体不易确定。由于网络犯罪是利用高科技进行的犯罪,且犯罪手段多样,犯罪证据又可以被删改,因而使得网络犯罪十分复杂,较难处理。同时,犯罪分子在接触网上的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可以一直保持匿名状态,而且可以进行反复登录,直至达成犯罪目标,在整个过程中,侦查机关很难对犯罪行为提前监控到,因而,对真实的身份往往难以查认。加之侦查取证的过程一般需要按部就班一步步进行,客观上拖延了查找犯罪分子作案证据的有效时间,等到接近犯罪目标时,犯罪分子往往早已逃之夭夭。这种不利情况致使犯罪分子的漏网几率大大增加,给侦查机关办案带来很大困难。

3.跨国界网络犯罪不易有效侦破。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很多网络犯罪是在不同的国家间展开的,而国与国之间没有统一和完善的法律制约,对于这种犯罪就较难侦查,又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网络犯罪的定罪程度不一,判刑时限不一,致使很多案件处理起来十分复杂棘手,并难以最终定论。另外,对于部分国外犯罪分子侵入我国进行作案的情况,在我国法律中也较难找到判刑依据,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而《刑法》第285条又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在涉及判刑年限时,因存在一定冲突,使得对于以上网络犯罪情况如何进行定罪就难以确定。

二、网络犯罪的防范策略

网络犯罪具有很大的破坏性,给企业和国家均造成了很大危害,又鉴于以上在网络犯罪侦破上存在的困难,今后应认真分析网络犯罪的相关情况,切实做好网络犯罪的防治工作。

(一)完善网络犯罪立法体系,促进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首先,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应尽早予以完善,应使法律能覆盖到计算机犯罪的各个方面,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较之前对网络犯罪的犯罪领域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较之前的相关法律更加完善,但相对于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速度,我国的法律显然还是相对滞后,亟待完善的。其次,网络犯罪立法应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网络犯罪形式,基于网络犯罪的新型化速度很快,相关法律绝不应出现固化现象,以为制定时适用于当下,就可以束之高阁;同时,在立法时,要对犯罪方式进行全面充分了解,以保证所定法律法规能覆盖所有的网络犯罪领域,避免在侦查案件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再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视野要宽,涉及技术性的问题一定要经过相关专家的核定,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另外,还应注重细节问题,对于司法解释的语言使用一定要规范、严密,避免犯罪分子找到作案的法律漏洞。侦查程序和证据制度的法律需要建立和完善,可以考虑使电子证据进入法定证据,并解决电子证据的提取和鉴定问题,完善技术鉴定的相关法规,保证证据的真实有效;对于涉及隐私的证据,应同时设立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最后,基于网络犯罪主体的低龄化特征,以及网络犯罪一般牵涉金额较大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考虑将犯罪主体的定罪年龄适当放低,以避免具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给社会造成危害。

(二)加强网络犯罪的法律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合力以利于侦查工作开展

在健全网络犯罪法制建设的同时,应加大网络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促使人们依法上网,形成文明的上网风气;应让人们充分了解和认识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保持人们上网的警惕意识。同时,还应逐步培养起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律风气,给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通口布下“天罗地网”。另外,应加强社会的合力作用,以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加强政府对网络的行政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网络的安全性;检察机关在获悉案件情况时,应及早介入,尽量查找充足的证据资料,以方便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及时侦破;鉴于金融行业是网络犯罪的多发行业,应重点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对内部操作计算机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用网办公的意识;对于青少年也应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避免拥有熟练网络技术这种一技之长的青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不法之途。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风尚,人人树立起法律意识,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才能有效地防治和抵御网络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计算机防范设施和侦查技术设施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网络执法能力

网络犯罪的先进性和较高的科技含量,使得其具有比较复杂的特点,侦查网络犯罪必须采用相应的侦查技术,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提高其科技含量,加强网路安全技术的研发,在数据传输监视技术、网络定位技术以及陷阱识别技术和病毒隔离技术上,都应切实加强,以借助高科技手段,来维护网络的安全,降低网络犯罪几率;还应加快网络犯罪情报信息网等监控网络的建设,积极鼓励社会人员进行网络犯罪行为的举报投诉;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侦查技术,并进行深入研究,以不断提高计算机侦查技术设施建设的水平。同时,应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培养出一批适应时代发展的“网上警察”,增强他们发现网络有害信息的能力,以及对犯罪黑客进行调查取证的能力,尤其对网络犯罪的证据能够借助高科技手段来鉴定其真实性;执法人员还应借助网络,了解和熟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学问,如犯罪心理学、人类行为学等,以增强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作案行为和动机的研究,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的发生。

(四)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对国际犯罪的侦破力度

,欧洲理事会出台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对处理和防范国际间的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缔约国之外的国家预防网络犯罪,加强国际合作也有积极作用。各个国家应该联合起来,布置起全球性的“法网”,以加强对网络犯罪分子的防治和打击力度,减少使犯罪分子逃脱的法律漏洞。在与国外进行合作时,还应积极借鉴国外的互联网管理经验,尤其是美国、德国等一些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国家,以对网络犯罪设置更安全的防御线,尽量将网络犯罪扼杀在萌芽中。同时,因网络犯罪自上世纪60年代便在国外出现,所以国外的网络犯罪形式和领域更加多样和广泛,应全面了解国外网络犯罪的各种形式,以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制定起到更全面的指导作用。另外,对于国外犯罪分子在我国国内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尽早制定专门的法规,并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对于国外一些更高端科技下的网络犯罪能有力覆盖,以对网络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治,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

三、结语

网络犯罪是当今网络时代具有极强破坏力的一种犯罪形式,应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不断健全和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计算机侦查技术,以及执法人员的网络执法能力,同时,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并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合作侦查网络案件的力度,另外,应积极借鉴和学习国外管理互联网和打击网络犯罪的经验,以充分做好网络犯罪的防范工作,保证我国信息和财产的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定。

篇4:网络犯罪急剧增加与传统犯罪开始结合

记者从7日举行的第八届国际反病毒大会上了解到,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中国网络犯罪近几年急剧增加,并呈现出与传统犯罪结合的特点,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处长许剑卓介绍说,对近年来网络犯罪的分析表明,随着接触网络的人群日益扩大,并不是仅仅年轻人出现网络犯罪。统计显示,中国发生网络犯罪的人中,5%的人年龄在6岁以上,8岁-5岁的占5%,8岁以下的占%,

许剑卓指出,目前网络犯罪包括计算机技术犯罪,比如系统侵入或者是编制病毒、有关计算机设备的犯罪等。

传统的网络犯罪模式在中国主要包括,第一种是网络诈骗,比例占5%;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包括裸体表演等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

许剑卓指出,电脑犯罪和传统犯罪已经彼此交融。在网络访问当中,计算机网络漏洞得到充分的利用。“僵尸”病毒,会在这些网络漏洞当中产生。一些 通过偷窃身份、网上银行账户、网上证券账户、网上游戏账户来赚钱,这些活动对于因特网安全造成巨大的破坏。

篇5:基于网络的证券与期货专业开放式综合实训平台

摘要:当前国内高职高专院校证券与期货专业的实训环境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能完全满足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所要求的实时性、开放性、互动性、综合性。文章对证券与期货专业的实训模式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建设基于网络的证券与期货专业综合实训平台,即以互联网和校园网为依托,将原先分散的、相互独立的实训项目集成在一个平台上,并以该平台为基础,建立开放式、互动式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网络;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平台

高职高专证券与期货专业毕业的学生主要从事经纪和投资顾问业务,直接服务于广大投资者。随着我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对所获得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也在逐步提高,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宽泛的与投资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更要有将这些知识加以综合运用的能力,才能满足证券与期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市场的变化对证券与期货专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高职高专教育的方针,改善实训环境、提高实训质量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根据高职高专证券与期货专业特点和实训内容,以互联网和校园网为依托,探索一种途径或者方法,将原先分散的、相互独立的实训项目集成在一个平台上,并以该平台为基础,建立开放式、互动式的教学模式。

一、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环境现状与不足

通过调查国内几所高等院校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环境,我们发现各院校证券与期货专业软硬件实训实施虽然都较为完善,能开展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业务在内的专业实训项目,但普遍存在实训项目系统性整合不足的问题,使得专业实训实施还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满足学生对实验实训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实训项目分散,缺乏整合,在培养学生综合职业技能方面稍显不足。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种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使得社会和用人单位对掌握综合职业技能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大。目前证券与期货专业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实训课程彼此独立,各实训项目之间没有建立相关性链接,这些都不利于发挥实训设施整体性效果,不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二,开放式、互动式的实训教学模式还没有建立。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区别于其他专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实时性,因为我国证券交易或期货交易都是在某个设定的时间段,不在这个时间段学生就无法进行模拟实际交易情景的实训项目。这使得整个专业的实训环境应该是开放式的。此外,投资较大的软件资源并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学生只能在上实训课时在实训室使用,业余时间无法操作,且缺乏教与学的互动性。

二、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环境应达到目标

按照培养符合证券与期货市场对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要求,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环境应达到如下目标:

(一)实时性

实时性是证券与期货专业区别于其他专业的一个最显著特点。我国证券和期货交易所每天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瞬息万变的证券与期货市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实时处置交易的能力,因此,高质量的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环境应能满足学生的实时交易需求,能采用交易所实时的行情和交易信息,并能进行与专业相关的仿真实训项目。

(二)开放性

对于证券与期货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通过课堂实训还远远不能熟练掌握社会对其所要求的技能,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课后自我实践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此要求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环境应该具备开放性。开放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实训的形式是开放的,即学生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实训平台,进行相关的实训项目操作;实训的内容是开放的,即相关实训项目的要求、步骤、所需资料等都公开,便于学生正确操作。

(三)互动性

证券与期货专业大多数同投资有关的实训项目都是实时完成的,学生要根据金融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决策,这就要求指导教师能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学生的操作情况进行指导,因此,证券与期货专业的实训环境具备良好的互动手段和互动平台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综合性

证券与期货专业学生要掌握的核心技能包括股票分析与交易技能、期货分析与交易技能、基金分析与交易技能、债券分析与交易技能等。这些技能并不是彼此孤立的,本质上是互相关联的,是属于投资技能的一部分。因此,证券与期货专业实训环境应该是综合性的,集成式的,在一个操作平台上可以实现所有的核心技能实训,并且在各技能之间建立关联性,便于学生举一反三,掌握综合的投资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实训效果。

三、证券与期货专业综合实训平台的构建

根据目前各院校证券与期货专业已有的实训实施,遵循专业实训环境应达到的目标,证券与期货专业综合实训平台可从以下方面来构建。

(一)网络资源的利用

证券与期货专业在进行模拟交易实训或投资分析实训项目时,需要查阅大量的经济数据、浏览相关的财经网站及投资分析网站。因此,实训平台应能整合网络资源,方便学生查阅及教师实训指导,另一方面实训平台应具备将实训相关的重要数据与信息进行后台备份,这样日积月累逐渐会形成适合专业教学且使用方便的庞大数据信息流,有利于提高实训效率。

(二)现有软硬件资源的整合

要想建立一个综合实训平台,必需对现有软硬件资源进行整合,列出本专业开设的实训项目所对应的软硬件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为了节约成本,尽可能利用已有的软硬件设备,如对于实训软件来说,可以通过开发少量的接口软件就可以将原先的软件资源利用起来。

(三)综合实训环境的建立

将证券与期货专业所有的实训项目按功能划分为若干个任务,每个任务包含若干个实训子任务,每个子任务由若干个具体实训项目组成,并利用校园网,将上述任务集成在一个网络界面上,从而实现单界面下可进入所有实训项目。此外在相关联的实训任务及实训项目之间建立相互链接关系,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技能。

(四)开放式环境的建立

上述综合实训环境建立后,将所有具体的实训项目的全套资料和实训流程在网上公布,学生可按流程自行操作。同时,利用互联网,建立开放式的实训环境,学生无论在实训室还是在课余,都可以利用互联网随时登陆实训平台进行操作。

(五)互动式实训环境的建立

依托校园网和互联网,学生在实训中可随时请求指导教师的指导,指导教师也可利用实训平台随时了解学生实训情况并进行指导,达到教与学互动的目的,教研室也可利用平台掌握各年级学生整体实训情况来改进教学方法,正确评价教学效果。

(六)相关辅助功能的拓展

证券与期货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可利用综合实训平台进行网络培训,另外综合实训平台的部分功能还可以对全校开放,如利用该平台举行校园范围内的证券与期货投资模拟大赛等。

四、总结与展望

证券与期货专业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发展的背景下开设的一个新兴专业,实践教学是证券与期货专业的重要环节,实践课的教学对增进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综合能力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网络的证券与期货专业综合实训平台体现了专业实践教学特点,摒除了传统实训模式的弊端,对于改善实训环境,提高实训效果,提高学生综合职业技能水平,培养适应证券与期货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具有一定的意义。该平台的主要特色如下:一是改善实训环境、培养学生掌握综合职业技能。本研究设计建立的综合实训平台,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资源,将分散的实训项目集成在一起,操作界面友好、操作简单、极大地改善了学生的实训环境,且在各相关的实训任务及实训项目之间建立了相互链接关系,能有效培养学生掌握综合职业技能。二是实现开放式、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利用网络,学生无论何时何地都可登陆综合实训平台,完成实训操作,并可得到老师的指导,此外教研室、教师及学生都可通过综合实训平台了解教与学的情况,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式教学模式。

综合实训平台建成后,一般可容纳专业全部学生同时在线操作,全体专业教师可同时登录平台实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待该平台运行成熟后,可以逐步将学校中其他与投资有关的专业的实训项目移植到本平台,形成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赋予专业更加丰富而深刻的内容,形成一个可供全校学生使用的校内投资实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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