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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3-03-25 08:36:4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消失”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篇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三、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前述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

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五、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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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证监会一九九三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今年各地上报我会复审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应按照以下产业政策原则掌握:

一、鼓励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企业;

二、暂不受理金融企业;

三、控制房地产业的企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最多只可以报送一家商业企业。

篇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补充计算机问题信息披露的通知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关于计算机问题的信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6月30日期间,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拟发A股、B股、H股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其它重要事项”一节就以下问题做出说明:

一、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年问题;

二、2000年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引起哪些风险;

三、公司在防范计算机2000年问题风险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具体包括:

1.是否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

2.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实际进度;

3.是否制定了应急计划、设立了应急指挥中心和进行应急演习;

4.新购置的设备是否有已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承诺书或相关合同条款。

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篇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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