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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22-11-19 08:20: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素心”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篇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11号

【颁布日期】:2009-02-12

【生效日期】:2009-02-12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续 (一)

181.传票(存根)样式

××××人民法院

传 票(存根)

案 号

(××××) ×× 执×字第××××号

案 由

被传唤人

工作单位或住址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书记员×××

本联存卷

182.传票样式

××××人民法院

传 票

案 号

(××××)××执×字第××××号

案 由

被传唤人

工作单位或住址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书记员×××

××××年××月××日

本联送达被传唤人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传唤当事人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事项,可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号增写。

三、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末行年月日处。

191.拘传票(审批联)样式

××××人民法院

拘传票(审批联)

(××××) ×× 执×字第×× -×× 号

被拘传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或住址

应到时间

××××年××月××日

应到处所

拘传原因及理由:

审判员(执行员)×××

××××年××月××日

批准人×××

××××年××月××日

本联存卷

192.拘传票样式

××××人民法院

拘 传 票

(××××)××执×字第××××号

被拘传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或住址

应到时间

××××年××月××日

应到处所

执行人员宣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决定对×××予以拘传。

××××年××月××日

(院印)

本拘传票已于××××年××月××日××时××分送达被拘传人。

被拘传人×××

(签字或盖章)

执行拘传情况:

执行人×××

××××年××月××日

本联执行拘传后存卷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拘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拘传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文书样式

20.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制定,前一种供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用;后一种供中止执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用。

二、对于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需再作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

21.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5条的规定制定。

二、申请执行人单方面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制作终结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三、案件终结执行后必须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22.中止执行后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 ×× 执×字第×× -×× 号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以(××××) ×× 执×字第×× -×× 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现因……(简述法院查证或当事人提出恢复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4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时使用。

二、不予恢复执行的通知书,可参照本样式拟制。

三、本通知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其他执行用文书样式

23.确定执行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 执×字第××号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关于……执行一案,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依法确定和变更合议庭时使用。

24.变更合议庭审批表样式

××××人民法院

变更合议庭审批表

案号

案由

当 事 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其他)

变更内容(必添)

变更事由

(请在右

侧相应项

中画“√”)

□ 1.依法回避 □2.合议庭成员开会或外出公干

□ 3.合议庭成员考试、学习; □4.合议庭成员请病假;

□ 5.人员调岗; □6.属系列案需排同一承办人或

合议庭成员

□ 7.其他(不属于以上原因,请予以注明原因)

其他理由

原合议庭

变更后

合议庭

原承办人

变更后

承办人

原书记员

变更后

书记员

批准人及批准时间: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6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讨论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用。

二、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是否执行的审查;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制作参与分配方案;上级法院在协调、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裁定、决定等七个方面,均应组成合议庭讨论。

三、变更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案卷中记载,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25.申请回避决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申 请 回 避 决 定 书

(××××)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审查(执行听证)……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申请人要求执行法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要求其回避的理由)本院院长(或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或“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此句不写)。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引用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应法律条文。

26.申请回避复议决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申请回避复议决定书

(××××) ×× 执×字第×× -×× 号

本院在审查(执行听证)……(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职务及姓名)回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执×字第×× -×× 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后,申请人×××不服,于××××年××月××日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或“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法院对当事人有关回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27.调卷函样式

××××人民法院

调 卷 函

(××××) ×× 执×字第×× 号

×××× 人民法院(或行政、仲裁、公证机关等):

你院(或行政、仲裁、公证机关等)立案受理的(××× × )××字第××号……(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调卷的理由)。请你院(或行政、仲裁、公证机关等)于收到本调卷函之日起××日内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我院。

××××年××月××日

(院章)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适用于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中的督办执行案件。

二、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正式函件送交有关法院收执。

28.督办(转办)函样式

××××人民法院

督 办 (转办) 函

(××××) ×× 执×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受理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督办或转办的原因),本院现予以督办(转办)。请于××××年××月××日前,将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报我院。

附:有关材料×份。

××××年××月××日

(院章)

29.催办函样式

××××人民法院

催 办 函

(××××) ×× 执×字第×× 号

××××人民法院:

本院于××××年××月××日以(××××)××字第×× 号××函要求你院于××××年××月××日前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办理结果书面报告我院。但至今未见你院报来材料。请你院抓紧落实,务必于××××年××月××日前将该案办理的情况材料报送我院。

××××年××月××日

(院印)

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适用于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中的督办、催办或转办执行案件。转办函可比照督办函的样式拟制,注意在要求上有所区别,督办函要求报结果,转办函可根据情况不报结果。

二、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正式函件送交协助单位收执。

30.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样式

××××人民法院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 ×× 执×字第×× 号

××××(写明公安机关的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因×××……(写明具体事实)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依法处理。

附:案卷有关材料×份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针对妨害执行实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用。

31.司法建议书样式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年××月××日

(院印)

抄送:…… (写明抄送机关名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的书面建议时使用。

二、“存在的重要问题”要书写清楚,“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特别是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有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分别引用上述法条作为依据。

第二部分 执行实施类文书样式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执行金钱给付案件文书样式

32.金钱给付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 执×字第×× 号

×× ××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 (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号×× 判决(或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 (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 ×支付……款×× 元。

二、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以确定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申请执行、委托执行、移送执行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使用。

二、报请执行应包括下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执行和人民法庭向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执行的案件。

3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行政机关名称)因…… (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并于××××年××月××日,以(××××)××字第××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支付……(写明行政××书确定的金额) ××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元,其他申请费××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元,其他诉讼费用××元。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非诉行政案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需要列明的通知事项,可以按主文序号顺延列明。

34.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公告样式

××××人民法院

公 告

××××(被送达的有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确定的义务:

…… [列明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事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下落不明等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时使用。

二、送达执行通知书应与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一并公告。

三、本样式一式二份。拟稿应存入执行卷宗,并由执行员、书记员签字,并记明采取张贴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张贴的时间、地点等。

四、当事人下落不明,但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清楚的,可先采取控制性措施。

35.委托送达函样式

×××人民法院

委 托 送 达 函

(××××)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现委托你院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随函寄去……(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份,送达回证×件,请在收到后××日内代为向×××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我院。

附:(××××) ××执×字第××号(执行法律文书)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

二、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委托送达可以直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送达。

36.涉港、澳执行案件委托送达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委 托 送 达 书

(××××) ××执×字第××号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关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写明审判案号)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你区……(写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址)住所居住的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现委托你院将××××人民法院……(写明执行法律文书和字号)送达被执行人×××,并请将送达回证寄回我院。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为将辖区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委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送达时使用。

二、向香港、澳门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三、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五、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37.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执×字第××号

××××(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样式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及电话

被执行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及电话

举证内容包括:

银行开户、户名、账号和存款金额;动产、不动产(如房产、车辆、电器、

首饰等); 到期债权、可得利益(如以他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股票、知识产

权等收益); 分支机构或所属公司的资产情况; 其他财产情况(如保全财产的

状况、期限等)。

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需要法院核实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l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求申请执行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二、适用条件是权利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够执行标的的,可要求查报。

三、在执行中应注意区分拒不查报和不能查报,拒不查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中止执行;不能查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39.报告财产令样式

××××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使用。

二、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40.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样式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执×字第×× ××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被执行人:×××× ××××年××月××日

41.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执×字第××号

××××(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时使用。

二、比照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规定,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委托、公告等间接送达的方式。

42.履行债务证明书样式

××××人民法院

履行债务证明书

(××××) ××执×字第××号

兹证明,在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第三人×××于××××年××月××日已向本院(或权利人×××)履行对×××到期债务××元。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9条的规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向第三人出具证明书,并将证明书正本存入卷宗。

二、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

43.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执×字第××号

×××(写明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

关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机关)作出的(××××) ××字第××号……(写明法律文书的名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写明请求协助执行的原因),根据……(写明根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写明协助执行的有关事项)。

附:(××××) ××字第××号(生效法律文书)×份。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第l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时使用。

二、通知请予协助执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地加以表述。

44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 根)

(××××) ××执×字第××号

发往银行:

事由:因

查 询:

单位银行存款

查询人:

批准人:

填发人:

××××年××月××日

(院印)

44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 ××执×字第××号

银行:

兹因

须向你

行查询

单位的银行存款,特派我院

往你处,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附:可提供当事人银行存款线索:

存款单位名称:

账号:

其他:

××××年××月××日

(院印)

443.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回 执)

(××××)××执×字第××号

法院:

你院 字第 号查询通知书收悉。现将

单位的银行

存款情况提供如下: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时使用。

二、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调查询问有关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旨在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并为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作准备,尤其是储蓄实名制后,更要利用好这一执行措施。

三、查询的程序:查询时应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执行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四、本样式仍沿用过去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三联单”形式。

45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存 根)

(××××) ××执×字第××号

发往银行:

事由:因

关于

单位在

行(处)

账户的

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

结后,方可支付。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年××月××日

(院印)

45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 ××执×字第××号

银行:

兹因

关于

单位在你

行(处)

账户的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院印)

453.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 执)

(××××) ××执×字第××号

法院:

你院 字第 号冻结通知书收

悉。关于 单位在我行(处)的 账户

存款应冻结 元,已冻结 元,

未冻结 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用。

二、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本样式仍沿用过去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三联单”形式。

篇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本纪要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十四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有关审判人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奚晓明主持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出席会议并讲了话。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对目前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一些主要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原则问题。会议认为期货纠纷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如何公正、及时审理好前一阶段在期货市场盲目、无序状态下所形成的期货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非法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期货市场秩序,是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缺乏法律依据;这类纠纷案件与其它经济纠纷案件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因此,处理这类案件,应特别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法尚未颁布,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以民法通则作为基本依据,同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期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精神,但对这类文件不宜直接引用。还应当明确处理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期货代理纠纷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处理涉外、涉港澳期货纠纷案件,还应参照有关国际惯例。

(二)坚持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期货交易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人民法院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处理风险与利益的关系时,要按照期货交易的特点,既要依法保护期货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正确确定其应承担的风险,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风险而不享受利益。

(三)坚持过错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要坚持过错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四)坚持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约定,只要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期货交易的惯例,就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

会议还认为,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期货纠纷大多数是在前一阶段期货市场混乱无序,当事人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很不规范,有关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均应持慎重态度。有些纠纷可先通过行政或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确实解决不了必须通过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的,要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遇到难度大、涉及面广或其他有关社会稳定的案件,要主动听取期货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请示上级法院,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公正地处理。

二、关于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会议认为,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因此,一般应由被告所在地或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及领取营业执照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比较集中且审判人员素质较高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涉外、涉港澳期货纠纷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五章的规定确定管辖。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须报最高人民法

[1] [2] [3]

篇3: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基[]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师范大学:

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 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现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从9月起试行,并就贯彻实施《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抓好。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了解《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学习和理解《纲要》,以有效地依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和组织教育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贯彻实施《纲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本地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切忌搞“一刀切”。各地可采取先试点的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要认真、深入地学习《纲要》的精神,改革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和师资培养方式,并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纲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反映给我部。

1981年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篇4: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师范大学:

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 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现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从209月起试行,并就贯彻实施《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抓好。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了解《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学习和理解《纲要》,以有效地依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和组织教育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贯彻实施《纲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本地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切忌搞“一刀切”。各地可采取先试点的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要认真、深入地学习《纲要》的精神,改革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和师资培养方式,并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纲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反映给我部。

1981年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篇5: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内容的通知

6.1 血常规

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

6.1.1 红细胞总数(RBC)

【参考值】 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6.1.2 血红蛋白(HGB)

【参考值】 男性:130~175 g/L;女性:115~150 g/L。

血红蛋白减少或增多的临床意义基本同红细胞总数。

6.1.3 白细胞总数(WBC)

【参考值】 (3.5~9.5)×109/L。

生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剧烈运动、进食后、妊娠期等。另外,采血部位不同,也可使白细胞数有差异,如耳垂血平均白细胞数比指血要高一些。

病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尿毒症、白血病、组织损伤、急性出血等。

病理性白细胞减少常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某些传染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放疗、化疗、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6.1.4 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1.8~6.3)×109/L(40%~75%)。

嗜酸粒细胞:(0.02~0.52)×109/L(0.4%~8%)。

嗜碱粒细胞:(0.00~0.06)×109/L(0~1%)。

淋巴细胞:(1.1~3.2)×109/L(20%~50%)。

单核细胞:(0.1~0.6)×109/L(3%~10%)。

中性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大出血、严重组织损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安眠药中毒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病毒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等。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疹、支气管哮喘、过敏、一些血液病及肿瘤,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鼻咽癌、肺癌及宫颈癌等;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早期、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

嗜碱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伴有骨髓纤维化、慢性溶血及脾切除后;减少一般没有临床意义。

淋巴细胞增多常见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结核病、疟疾、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百日咳、某些病毒感染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白血病或破坏过多,如长期化疗、X线照射后及免疫缺陷等。

单核细胞增多常见于单核细胞性白血病、结核病活动期、伤寒、疟疾等;减少临床意义不大。

6.1.5 血小板计数(PLT)

【参考值】 (125~350)×109/L。

血小板计数增高多见于血小板增多症、脾脏切除术后、急性感染、溶血、骨折等;减少多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急性放射病、原发性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脾功能亢进、尿毒症、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篇6: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内容的通知

6.3 血生化

6.3.1 血糖(GLU) 糖尿病诊断指标。采用葡萄糖氧化酶法,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血后应尽快检测。

【参考值】 3.9~6.1 mmol/L。

空腹超过8小时采血血糖浓度≥7.0 mmol/L,或一天当中任意时候采血血糖浓度≥11.1 mmol/L,经复查仍达到或超过此值,诊断糖尿病;空腹血糖浓度介于5.6~6.9 mmol/L之间,应进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进一步确诊,OGTT 2小时的血糖浓度≥11.1 mmol/L者,诊断糖尿病。

6.3.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肝脏生化检查指标,采用酶法,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检测,可对病毒性肝炎等肝胆系统疾病进行早期诊断,并有助于判断疾病的程度、预后。

【参考值】 男:9~50 U/L,女:7~40 U/L。

6.3.3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肝脏生化检查指标,检测方法和意义同ALT。

【参考值】 男:15~40 U/L,女:13~35 U/L。

ALT和AST是反映肝细胞损害的敏感指标,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故有助于早期发现肝炎。ALT主要存在于肝细胞质内,而AST除了存在于肝细胞质之外,还有约一半以上分布在肝细胞的线粒体中。各种肝脏病变(如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损害、脂肪肝、肝硬化等)和一些肝外疾病造成肝细胞损害时,ALT和AST水平均可升高。

当肝损害较轻时,仅有胞质内的ALT和AST释放入血,故ALT的升高大于AST,一般认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说明肝细胞有炎症、坏死和肝脏损害;严重肝损伤时,线粒体被破坏,其中的AST大量释放入血,致使血清AST水平高于ALT。AST/ALT比值>1可以提示肝炎进展,有显著肝细胞坏死,因此,测定AST/ALT比值有助于判断肝损伤的严重程度。单项AST升高还要考虑心肌和骨骼的病变,特别是心肌梗死时AST/ALT比值常>3,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不难诊断。

除肝脏外,其他组织如心脏、脑、肾、肌肉等也都含有ALT和AST,这些脏器的病变同样可引起血清ALT和AST升高;某些生理条件的变化也可引起ALT和AST升高,如剧烈体育活动可有ALT的一过性轻度升高。由于血清ALT和AST升高的原因多种多样,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必要的其他检查手段,仔细分析才能明确诊断。

6.3.4 血尿素氮(BUN) 血尿素氮是机体蛋白质代谢的产物,测定血尿素氮的目的在于判断肾脏对蛋白质代谢产物的排泄能力,故血尿素氮的数值,可以作为判断肾小球滤过功能的一项指标。但血尿素氮易受饮食、尿量等因素影响,故虽可作为判断肾小球功能的一项指标,但不如血肌酐准确。血尿素氮检测采用脲酶法。

【参考值】 2.8~7.2 mmol/ L。

6.3.5 血肌酐(CR) 肌酐是人体肌肉代谢的产物,不易受饮食和尿量因素影响,能更灵敏地反映肾功能,是诊断肾功能衰竭的重要指标,其水平与肾功能的损伤程度成正比。血肌酐检测采用苦味酸法或酶法。

【参考值】 苦味酸法:男性44~133 μmol/L,女性70~106μmol/L。酶法: 男性53~97 μmol/L,女性44~80 μmol/L。

当血尿素氮和血肌酐都用“mmol/ L”为单位时,尿素氮/肌酐比值的参考值为25~40。当比值<25时,考虑蛋白质的摄入不足及肾小管急性坏死;>40时,考虑肾前性原因所致。

由于血尿素氮、肌酐的测定值容易受溶血、胆红素以及药物等因素影响,所以同时升高有诊断意义,肾脏实质性病变时血尿素氮升高的程度较血肌酐更明显。

三、将“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3.关于血液病”修订为: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 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3.1 条文解释

血液系统由血液与造血器官组成,造血器官包括骨髓、脾脏、淋巴结及分散在全身各处的淋巴组织和单核-吞噬细胞系统。血液系统疾病系指原发于和主要累及血液与造血器官的疾病(前者如白血病,后者如缺铁性贫血),俗称血液病。患其他系统性疾病而有血液方面改变者,只能称为系统性疾病的血液学表现,而非真正的血液病。

血液系统疾病一般可分为红细胞疾病、白细胞疾病、出血性疾病、造血干细胞疾病等,临床上可以表现为贫血、出血、发热或恶性细胞浸润所致的淋巴结、肝、脾肿大等,不同疾病又各有其特点。现仅就较常见的一些疾病做简要说明。

3.1.1 贫血 系指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于参考值的下限,同时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红细胞数量和红细胞压积减少。一般认为,在平原地区,血红蛋白含量成人男性<130 g/L, 女性<115 g/L,即可诊断为贫血。贫血可原发于造血器官疾病,也可继发于某些系统性疾病(如慢性肾病、慢性肝病、各种病原所致慢性感染、恶性肿瘤等)。贫血的病因学判断非常重要,病因不同预后各异,除某些原因造成的缺铁性贫血外,往往难以彻底治愈,属体检不合格。常见的贫血有以下几种:

1)缺铁性贫血:是最常见的一种贫血,系体内缺乏合成血红蛋白所必需的铁所致,其特点为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常见病因包括慢性失血(如月经多、痔出血、溃疡病、钩虫病等)和铁吸收不良(如胃大部分切除术后、长期腹泻、胃酸缺乏、嗜好浓茶等)。预后取决于病因能否消除,若能消除病因,贫血多能很快纠正。所谓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也是从病因角度而言,主要指不良饮食习惯或月经过多、痔出血等原因引起的贫血,此类贫血在血红蛋白含量男性不低于90 g/L、女性不低于80g/L时症状并不明显,病因易消除,对机体影响较小,病因消除后血红蛋白含量易恢复正常,预后较好,故可按合格处理。

2)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再障,是多种病因引起骨髓衰竭所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综合病征。常见病因有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等。再障分为急性型和慢性型两种。急性型起病急、进展迅速,临床主要表现为出血(如消化道出血、血尿、眼底出血和颅内出血等),容易并发感染,病死率高;慢性型起病缓慢,多以贫血为主要表现,病程较长,缓解、发作可反复交替,迁延多年不愈。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3)巨幼细胞性贫血:是由于叶酸和/或维生素B12缺乏致DNA合成障碍所引起的贫血。其特点为造血细胞体积增大,涉及红细胞、粒细胞、巨核细胞系列,临床上常表现为全血细胞减少及伴胃肠道症状。常见原因为长期素食、偏食、蔬菜烹调不当、不适当的节食、胃肠道疾病引起吸收不良、服用干扰叶酸和/或维生素B12吸收的药物等。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4)肿瘤性贫血:是由于血液肿瘤(如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或实体瘤浸润骨髓或骨髓增生异常(如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所致的贫血。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5)溶血性贫血:系因红细胞破坏加速、超过骨髓造血功能的代偿能力而发生的贫血,其主要特点为贫血、黄疸、脾大、网织红细胞增多及骨髓幼红细胞增生。溶血原因可由红细胞膜的结构与功能缺陷、酶缺陷等红细胞遗传缺陷所致,也可由感染、药物、理化、免疫、代谢等后天因素而引起。根据红细胞破坏的主要场所可分为血管内溶血和血管外溶血。两者均作不合格结论。

3.1.2 红细胞增多症 是指单位容积血液中红细胞数、血红蛋白含量和红细胞压积明显高于参考值,通常血红蛋白≥180 g/L、红细胞数≥6.0×1012/L或红细胞压积≥0.55即可诊断为红细胞增多症。其病因有多种,可以是血浆容量减少造成的相对性红细胞增多,也可以是组织缺氧导致的继发性红细胞增多,也有原因不明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也称原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者是否合格,需视病因情况而定。对一时性脱水所致血红蛋白含量及红细胞计数略超过参考值、经正常饮水可纠正者,可作出合格的结论;对其他病因所致者,均应根据原发病性质,作出不合格结论。

1)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各种原因引起的组织缺氧都可导致代偿性的红系细胞增生即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常见原因为吸烟过多、高原性红细胞增多症、青紫型先天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肿瘤、肾脏疾病、肥胖-肺通气不良综合征等。

2)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是一种以红系细胞异常增殖为主的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起病缓慢,其特点为皮肤黏膜暗红、脾大、红细胞数及血容量增加伴全血细胞增多,常有神经系统及血液循环功能障碍、血栓形成、心力衰竭等。本病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3.1.3 白细胞疾病 包括各类白细胞减少和增多性疾病。

1)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白细胞减少症是指外周血白细胞计数<3.5×109/L,其中以中性粒细胞减少占绝大多数,当中性粒细胞总数<0.5×109/L时称为粒细胞缺乏症。两者的病因大致相同。最常见的病因有药物(抗肿瘤药物、免疫抑制药、抗生素、抗甲状腺药物、抗心律失常药、抗组织胺药及镇静药等)反应、放射性和化学物质损伤、免疫介导的骨髓损伤、骨髓被异常细胞浸润(如肿瘤细胞)、某些细菌和病毒感染、粒细胞成熟障碍(如叶酸、维生素B12缺乏所致者)等。此外,在血池中分布异常、需求增加、消耗破坏加速也可引起此症。

由于大多数病因是后天因素,在病因未消除、白细胞总数或中性粒细胞数未恢复到正常并持续稳定前,作不合格结论。

2)中性粒细胞增多症:是指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7.0×109/L。其病因主要有急性感染、组织坏死、严重烧伤、中毒、药物反应、骨髓增殖性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某些恶性肿瘤等;也可因生理性原因如妊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发生。本病是否合格需视病因情况而定,对于可能为轻度炎症、运动或情绪因素所致,白细胞轻度升高且复查能恢复正常者,可作合格结论。

3.1.4 恶性淋巴瘤 是指原发于免疫系统(淋巴结或结外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其特点是淋巴细胞或/和组织细胞大量增生。临床上常表现为无痛性、进行性淋巴结肿大,发热,肝脾肿大,晚期可见恶液质和贫血等。本病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3.1.5 多发性骨髓瘤 为恶性浆细胞疾病中最常见的一种,其特点是单克隆浆细胞呈肿瘤性增生,从而破坏骨组织。临床上主要表现为骨痛、病理性骨折、贫血、高血钙、肾功能损害及易发生感染等。本病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3.1.6 脾功能亢进 是一种综合征,可由多种原发或继发病因所引起,如感染、淤血(心力衰竭、肝硬化、门静脉或脾静脉阻塞等)、异常免疫反应、骨髓增殖性疾病等。临床特点是脾脏肿大伴有血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单独或同时减少。本病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3.1.7 出血性疾病 正常的止血机制由血管、血小板及凝血机制三方面协同作用共同完成,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障碍都可导致异常出血,即出血不止或过多,称为出血性疾病。

1)血小板减少症:是指外周血中血小板计数低于100×109/L。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时可能会有出血,低于20×109/L时出血症状会加重,表现为皮肤黏膜出血点(直径<2 mm)、紫癜(直径3~5 mm)或瘀斑(直径>5 mm)、牙龈出血、鼻出血,重者可有内脏出血,如便血和尿血等。引起血小板减少的病因很多且复杂,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病因是难以纠正的,作为体检,也不必进行病因学诊断,血小板减少症一经诊断,一般作不合格结论。若确能证实为病毒感染、药物因素等所致血小板一时性轻度减少,无出血倾向,消除上述因素后复查血小板计数能恢复正常水平者,可按合格处理。

2)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属血小板减少症的一种类型,包括特发性、继发性及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其共同特点是有出血症状并伴血小板减少。本病根据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不难诊断,作为体检,无须再作分类诊断。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3)过敏性紫癜:是一种较常见的变态反应性出血性疾病,主要是由于机体对某些物质发生变态反应而引起毛细血管壁通透性和脆性增高,导致渗出性出血。主要病因有感染、药物、食物等因素。根据临床表现分为单纯型、腹型、关节型、肾型及混合型。本病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4)血友病:是一组因遗传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引起的出血性疾病,以阳性家族史、幼年发病、自发或轻度外伤后出血不止、血肿形成及关节出血为特征。本病是一种终身性疾病,尚无根治方法,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3.1.8 白血病 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约占癌症总发病率的5%左右。其特征是某一类型的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呈肿瘤性增生,并浸润体内其他器官和组织,正常造血受抑制,而产生相应的症状和体征。临床上常有贫血、发热、感染、出血和肝、脾、淋巴结不同程度的肿大等表现。本病一经诊断,作不合格结论。

3.2 诊断要点

3.2.1 缺铁性贫血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慢性失血史(如月经过多、溃疡病出血、痔出血等)及导致铁吸收障碍的原发疾病(如胃大部切除史、萎缩性胃炎、长期腹泻史等),注意寻找贫血的病因学证据;有无贫血的症状,如头晕、乏力、活动后心慌气短等。

2)查体要点:皮肤黏膜苍白是贫血的主要体征,一般以观察甲床、手掌皮肤皱褶、口腔黏膜、睑结膜较为可靠。注意有无其他体征如口角炎、舌炎、心率增快等。

3)辅助检查要点:

血常规:是诊断贫血的主要依据,可采用全自动血细胞仪进行分析,缺铁性贫血特征为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一般通过血常规检查并结合病史、体征,多可明确诊断。

网织红细胞计数:在贫血者中应作为常规补充检查。缺铁性贫血者网织红细胞计数大多正常。

不能确定贫血性质时,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进一步检测项目,如测定血清铁蛋白、血清铁、总铁结合力等,以确定是否为缺铁性贫血,并进一步寻找缺铁病因,以便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3.2.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病史询问要点:注意询问可能存在的病因(病毒感染,服用药物,接触放射线、毒素或化学品工作环境等)、起病时间、贫血症状(乏力、头昏、心悸、气短等)、有无易感染(经常发热)及出血史(鼻出血、牙龈出血、结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等)。

2)查体要点:注意皮肤黏膜有无苍白、出血点、瘀斑、血肿等,有无发热、感染等。

3)辅助检查要点:

血常规:主要表现为全血细胞(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如果仅红系细胞减少,则为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特点是呈正色素正细胞性贫血。

网织红细胞计数:显著减少。

对公务员体检而言,只要发现为全血细胞减少,即作不合格结论,一般无须再进行全血细胞减少的病因学诊断。

3.2.3 巨幼细胞性贫血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叶酸及维生素B12缺乏的常见病因(如烹调加热时间过长、偏食、完全性素食、慢性胃肠道疾病、服用干扰叶酸及维生素B12吸收的药物等),有无贫血症状(乏力、头昏、心悸、气短等),有无伴随的消化道症状(如食欲不振、恶心、腹泻等)。

2)查体要点:注意有无皮肤黏膜苍白(同缺铁性贫血)、舌乳头萎缩或消失,有无肌力异常、步行障碍等神经系统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

血常规:呈大细胞性贫血特征,白细胞和血小板也常减少。

若不能确定贫血性质,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进一步检测项目,如血清维生素B12、叶酸和红细胞叶酸测定等,以确立诊断及结论。

3.2.4 骨髓病性贫血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引起骨髓病性贫血的原发疾病史(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恶性组织细胞增生症及转移癌等),有无骨痛、骨折史。

2)查体要点:注意贫血、肝脾肿大及原发疾病的相关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血常规检查呈正常细胞性贫血。

对贫血、骨痛伴无确切原因可解释的肝脾肿大等可疑病例,必要时可组织会诊或做进一

步检查,如骨X线片有无骨质破坏,骨髓片有无瘤细胞,以及有无幼粒幼红细胞血像等,以明确诊断。

3.2.5 溶血性贫血

1)病史询问要点:血管内溶血为急性,多较严重,在体检中少见;体检中若发现本病,多为慢性血管外溶血所致,应询问苍白、乏力的起病时间,先天性者常为自幼起病,后天性者应询问有无输血、服用特殊药物或食物及相关原发疾病史。

2)查体要点:注意有无皮肤黏膜苍白、心率加快、巩膜黄染、肝脾肿大等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

血常规:呈正常细胞性贫血。

网织红细胞计数:多升高。

一般根据贫血特点以及兼有黄疸、脾大、网织红细胞升高即可诊断。可疑病例可做进一步检查,如血胆红素(本病的特征是以血清间接胆红素增高为主)、游离血红蛋白、血红蛋白尿、含铁血黄素尿等,以进一步确诊。

3.2.6 红细胞增多症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慢性缺氧性疾病(如肺原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严重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史及高原居住史、生理性脱水病史等。

2)查体要点:注意有无颜面红紫等多血质外貌,有无脾肿大、高血压等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180 g/L,红细胞数≥6.0×1012/L,白细胞和血小板数也多增高。

3.2.7 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导致本病的病因(如药物、中毒、感染、某些营养素缺乏等)及继发感染史。

2)查体要点:本病一般没有阳性体征,主要通过病史提示及血液检验来诊断。

3)辅助检查要点:血常规检查白细胞计数低于参考值下限,红细胞及血小板一般正常。根据白细胞减少程度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或粒细胞缺乏症。

3.2.8 中性粒细胞增多症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引起中性粒细胞增多的病因,如急性感染、组织坏死、严重烧伤、中毒、药物反应、骨髓增殖性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某些恶性肿瘤等。

2)查体要点:重点检查有无原发疾病的相关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血常规检查中性粒细胞绝对值>7.0×109/L,即可作出诊断。

3.2.9 恶性淋巴瘤

1)病史询问要点:以往有无淋巴瘤病史,对有浅表淋巴结肿大体征者应重点询问淋巴结肿大的进展情况以及有无疼痛、发热等症状。

2)查体要点:有无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若有注意其硬度、活动度、是否融合;有无肝脾肿大。

3)辅助检查要点:

血常规:可有贫血、淋巴细胞数量增多。

胸部X线片:可见纵隔阴影增宽、肺门淋巴结肿大。

腹部B超:除肝脾肿大外,可见腹膜后淋巴结肿大。

以淋巴结肿大为主要表现者,必要时可取淋巴结活检,以进一步明确诊断。

3.2.10 多发性骨髓瘤

1)病史询问要点:多发性骨髓瘤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早期主要表现为骨痛、易骨折,病史询问时应注意。

2)查体要点:本病体征一般不明显,有时可见贫血,诊断主要是依靠病史提示和有针对性的辅助检查。

3)辅助检查要点:对有骨痛或病理性骨折、贫血、反复发热等可疑病例,必要时可组织会诊或做进一步检查,根据骨骼X线片有无溶骨及骨质破坏、骨髓片有无异常浆细胞增多、尿本周蛋白是否阳性、血浆蛋白电泳有无M成分等作出诊断。

3.2.11 脾功能亢进

1)病史询问要点:既往有无慢性肝炎、血吸虫病等疾病史,注意寻找原发疾病的线索。

2)查体要点:查体可见脾脏肿大及原发疾病的相关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

血常规:全血细胞减少或白细胞、血小板减少。

腹部B超:显示脾脏肿大。

一般根据血液检查特点、B超检查提示脾脏肿大,结合原发疾病综合判断,即可诊断。

3.2.12 血小板减少症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反复的皮肤黏膜出血(如鼻出血或牙龈出血)史。

2)查体要点:注意出血的性状和部位,有无紫癜、牙龈出血点、口腔黏膜血疱等,有无肝、脾、淋巴结肿大。

3)辅助检查要点:血常规检查血小板计数低于参考值下限,即可诊断。

3.2.13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反复的皮肤黏膜出血史,如鼻出血或牙龈出血,有无家族出血史。

2)查体要点:注意有无紫癜、牙龈出血点、口腔黏膜血疱等,有无肝、脾、淋巴结肿大。

3)辅助检查要点:血常规检查血小板计数低于参考值下限。

有出血症状并伴血小板减少即可诊断。

3.2.14 过敏性紫癜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自发性的皮肤紫癜,尤其是两下肢皮肤反复出现紫癜,紫癜治疗情况,是否可自发消退;有无其他类型紫癜的相关症状如腹痛、关节痛、血尿等。

2)查体要点:单纯型过敏性紫癜病变仅表现在皮肤,紫癜的特点是分布于四肢、臀部,多在伸侧,多为对称性,皮疹分批出现,可高出皮面伴痒感;其他各型紫癜可在皮肤紫癜发生前或发生后出现相应体征,如腹型紫癜可有腹部脐周压痛,关节型紫癜可见关节红肿、压痛及功能障碍,肾型紫癜可有水肿、血压增高等,结合紫癜特点一般容易诊断。

3)辅助检查要点:

血常规:血小板计数正常。

尿常规:肾型紫癜可有镜下血尿、尿蛋白阳性。

3.2.15 血友病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家族史,有无皮肤黏膜自发出血或轻伤后出血不止史,或月经过多史,创伤或手术时有无异常出血史等。

2)查体要点:发作期可有关节肿胀和压痛等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本病主要通过病史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进一步做凝血时间、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等血液学检查确诊。

3.2.16 白血病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发热、出血、贫血等相关症状。

2)查体要点:检查有无皮肤黏膜出血点、瘀斑,有无贫血貌,有无肝、脾、淋巴结肿大及胸骨压痛等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总数可升高,分类可见各期白细胞;多呈正常细胞性贫血。

可疑病例应及时请血液科会诊,必要时作骨髓检查以明确诊断。

3.3 注意事项

3.3.1 血液病种类繁多,临床表现多种多样,体检中应尽量详细询问并记录病史(本人应如实反映),以寻找原发疾病线索;查体应认真全面,避免遗漏重要体征;除了血常规检查,必要时可增加实验室辅助检查项目。要综合分析病史询问、查体和辅助检查结果,尽可能地避免漏诊。

3.3.2 血液病多属于全身性、难治性疾病,对健康的影响大多较为严重,故原则上均按不合格处理。但有些血液病,其病因明确(如病毒感染、药物反应、炎症等)且易于纠正,对健康影响较小(如只引起血小板或白细胞一过性轻度减少或增高、轻度缺铁性贫血等),消除病因后复查能够很快恢复正常,可按合格处理。

3.3.3 血液病的病因复杂,有些病因体检中一时难以明确,且体检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病因寻找治疗方法,故应注意把握疾病的诊断,能够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即可。除贫血外,对其他一些血液病的病因学诊断、病名诊断不必过分深究,例如可作出血小板减少症、紫癜等初步诊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不合格结论,而没有必要作出是何种血小板减少症、何种紫癜的诊断。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

篇7: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内容的通知

1

6.1.1红细胞总数(RBC)

【参考值】男性:(4.0~5.5)×1012/L;女性:(3.5~5.0)×1012/L。

6.1.1红细胞计数(RBC)

【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2

6.1.2血红蛋白(HGB)

【参考值】男性:120~160 g/L;女性:110~150 g/L。

6.1.2血红蛋白(HGB)

【参考值】男性:130~175 g/L;女性:115~150 g/L。

3

6.1.3白细胞总数(WBC)

【参考值】(4.0~10.0)×109/L。

6.1.3白细胞计数(WBC)

【参考值】(3.5~9.5)×109/L。

4

6.1.4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杆状核为0.01~0.05(1%~5%),分叶核为0.50~0.70(50%~70%)。

嗜酸粒细胞:0.005~0.05(0.5%~5%)。

嗜碱粒细胞:0.00~0.01(0~1%)。

淋巴细胞:0.20~0.40(20%~40%)。

单核细胞:0.03~0.08(3%~8%)。

……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疹、支气管哮喘、食物过敏、一些血液病及肿瘤,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鼻咽癌、肺癌及宫颈癌等;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早期、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

嗜碱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伴有嗜碱粒细胞增高、骨髓纤维化、慢性溶血及脾切除后;减少一般没有临床意义。

淋巴细胞增多常见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结核病、疟疾、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百日咳、某些病毒感染等;减少常见于破坏过多,如长期化疗、X线照射后及免疫缺陷等。

单核细胞增多常见于单核细胞性白血病、结核病活动期、伤寒、疟疾等;减少临床意义不大。

6.1.4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1.8~6.3)×109/L(40%~75%)。

嗜酸粒细胞:(0.02~0.52)×109/L(0.4%~8%)。

嗜碱粒细胞:(0.00~0.06)×109/L(0~1%)。

淋巴细胞:(1.1~3.2)×109/L(20%~50%)。

单核细胞:(0.1~0.6)×109/L(3%~10%)。……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疹、支气管哮喘、过敏、一些血液病及肿瘤,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鼻咽癌、肺癌及宫颈癌等;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早期、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

嗜碱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伴有骨髓纤维化、慢性溶血及脾切除后;减少一般没有临床意义。

淋巴细胞增多常见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结核病、疟疾、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百日咳、某些病毒感染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白血病或破坏过多,如长期化疗、X线照射后及免疫缺陷等。

单核细胞增多常见于单核细胞性白血病、结核病活动期、伤寒、疟疾等;减少临床意义不大。

5

6.1.5血小板计数(PLT)

【参考值】(100~300)×109/L。

6.1.5血小板计数(PLT)

【参考值】(125~350)×109/L。

篇8: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内容的通知

6

6.3.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肝脏生化检查指标,采用酶法,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检测,可对病毒性肝炎等肝胆系统疾病进行早期诊断,并有助于判断疾病的程度、预后。

【参考值】 <40 U/L

6.3.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肝脏生化检查指标,采用酶法,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检测,可对病毒性肝炎等肝胆系统疾病进行早期诊断,并有助于判断疾病的程度、预后。

【参考值】 男:9~50 U/L,女:7~40 U/L。

7

6.3.3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肝脏生化检查指标,检测方法和意义同ALT。

【参考值】 <40 U/L

6.3.3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肝脏生化检查指标,检测方法和意义同ALT。

【参考值】 男:15~40 U/L,女:13~35 U/L。

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3关于血液病(第27-29页)

8

3 关于血液病

3 关于血液系统疾病

9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 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 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10

3.1条文解释

……

血液病一般可分为红细胞疾病(主要为各种贫血)、白细胞疾病、出血性疾病、造血干细胞疾病等,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贫血、出血、发热及恶性细胞浸润所致的淋巴结、肝、脾肿大等,不同疾病又各有其特点。现仅就较常见的一些疾病做简要说明。

3.1条文解释

……

血液系统疾病一般可分为红细胞疾病、白细胞疾病、出血性疾病、造血干细胞疾病等,临床上可以表现为贫血、出血、发热或恶性细胞浸润所致的淋巴结、肝、脾肿大等,不同疾病又各有其特点。现仅就较常见的一些疾病做简要说明。

11

3.1.1贫血系指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于参考值的下限,同时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红细胞数量和红细胞压积减少。一般认为,在平原地区,血红蛋白含量成人男性<120 g/L, 女性<110 g/L,即可诊断为贫血。……

2)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再障,是多种病因引起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及造血微环境损伤所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综合病征。常见病因有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骨髓增生异常等。……

4)骨髓病性贫血:是由于骨髓被肿瘤细胞或异常组织浸润而引起的继发性贫血,其特点为骨痛、骨质破坏,贫血伴幼粒幼红细胞血像。常见病因有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恶性组织细胞增生症及转移癌等。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5)溶血性贫血:系因红细胞破坏加速、超过骨髓造血功能的代偿能力而发生的贫血,其主要特点为贫血、黄疸、脾大、网织红细胞增多及骨髓幼红细胞增生。溶血原因可由红细胞膜的结构与功能缺陷、酶缺陷等红细胞遗传缺陷所致,也可由感染、理化、免疫、代谢等后天因素而引起。根据红细胞破坏的主要场所可分为血管内溶血和血管外溶血。两者均作不合格结论。

3.1.1贫血系指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于参考值的下限,同时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红细胞数量和红细胞压积减少。一般认为,在平原地区,血红蛋白含量成人男性<130 g/L, 女性<115 g/L,即可诊断为贫血。……

2)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再障,是多种病因引起骨髓衰竭所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综合病征。常见病因有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等。……

4)肿瘤性贫血:是由于血液肿瘤(如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或实体瘤浸润骨髓或骨髓增生异常(如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所致的贫血。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5)溶血性贫血:系因红细胞破坏加速、超过骨髓造血功能的代偿能力而发生的贫血,其主要特点为贫血、黄疸、脾大、网织红细胞增多及骨髓幼红细胞增生。溶血原因可由红细胞膜的结构与功能缺陷、酶缺陷等红细胞遗传缺陷所致,也可由感染、药物、理化、免疫、代谢等后天因素而引起。根据红细胞破坏的主要场所可分为血管内溶血和血管外溶血。两者均作不合格结论。

12

3.1.3 白细胞疾病包括各类白细胞减少和增多性疾病。

1)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白细胞减少症是指外周血白细胞计数<4.0×109/L,其中以中性粒细胞减少占绝大多数,当中性粒细胞总数<0.5×109/L时称为粒细胞缺乏症。两者的病因大致相同。……

2)中性粒细胞增多症:是指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7.0×109/L[白细胞参考值(4.0~10.0)×109/L,中性粒细胞占50%~70%,故其绝对值应≤7.0×109/L]。

……

3.1.3 白细胞疾病包括各类白细胞减少和增多性疾病。

1)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白细胞减少症是指外周血白细胞计数<3.5×109/L,其中以中性粒细胞减少占绝大多数,当中性粒细胞总数<0.5×109/L时称为粒细胞缺乏症。两者的病因大致相同。……

2)中性粒细胞增多症:是指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7.0×109/L。

……

13

3.1.5多发性骨髓瘤为恶性浆细胞增生疾病中最常见的一种,其特点是单克隆浆细胞在骨髓中呈肿瘤性增生,从而破坏骨组织。……

3.1.5多发性骨髓瘤为恶性浆细胞疾病中最常见的一种,其特点是单克隆浆细胞呈肿瘤性增生。……

14

3.1.7出血性疾病正常的止血机制由血管、血小板及凝血机制三方面协同作用共同完成,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障碍都可导致异常出血,即出血不止或过多,称为出血性疾病。

1)血小板减少症:是指外周血中血小板计数低于参考值下限(100×109/L)。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时可能会有出血,低于20×109/L时出血症状会加重,表现为皮肤黏膜出血点(直径<2mm)、紫癜(直径3~5mm)或瘀斑(直径>5mm)、牙龈出血、鼻出血,重者可有内脏出血,如便血和尿血等。

……

3.1.7出血性疾病正常的止血机制由血管、血小板及凝血机制三方面协同作用共同完成,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障碍都可导致异常出血,即出血不止或过多,称为出血性疾病。

1)血小板减少症:是指外周血中血小板计数低于100×109/L。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时可能会有出血,低于20×109/L时出血症状会加重,表现为皮肤黏膜出血点(直径<2mm)、紫癜(直径3~5mm)或瘀斑(直径>5mm)、牙龈出血、鼻出血,重者可有内脏出血,如便血和尿血等。

……

15

3.2诊断要点

3.2.1缺铁性贫血

3)辅助检查要点:……

不能确定贫血性质时,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进一步检测项目,如测定血清铁蛋白、血清铁、总铁结合力或红细胞游离原卟啉等,以确定是否为缺铁性贫血,并进一步寻找缺铁病因,以便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3.2诊断要点

3.2.1缺铁性贫血

3)辅助检查要点:……

不能确定贫血性质时,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进一步检测项目,如测定血清铁蛋白、血清铁、总铁结合力等,以确定是否为缺铁性贫血,并进一步寻找缺铁病因,以便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篇9: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商品经济,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加快资金的合理流动,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均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采用股票、债券的方式。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凡未取行法人资格的企业,股份企业不得发行股票。

第五条  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可以转让和继承、捐赠,也可以作为抵押品。

第七条  股份企业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一)股票不计息,依据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提足各种专项基金,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当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

(二)依约定利率付息。企业按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是否分红。集体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个人股 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二。

第八条  股份企业停止经营或者倒闭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偿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第三章  债  券

第九条  债券是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若信誉好,确有偿付本息的`资金来源并有充分担保的,也可发行少量债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二条  债券可以转让、继承、捐赠,也可以作为抵押品。

第十三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作为等价清偿债券。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发行内部债券。内部债券可以转让,但仅适用于本企业职工。内部债券持有人调离本企业,可以提前偿还债券本息。内部债券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本市金融管理机关

[1] [2]

篇10:印发《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日期】-01-09

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南京建设银行:

现将《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有价证券代理保管是一项新的业务,各行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对本试行办法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其修改意见,请告总行。

篇11:印发《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篇12:财政部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请欣赏:《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 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 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四、 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

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如果报表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分部报表的,企业应按规定编报分部报表;除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分部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分部报表。

五、 问: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

答: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 问: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应予抵销?

答: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无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恶化,均应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抵销。

七、 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是否需要将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纳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1)被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购买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2)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作为问题解答(一))的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即,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八、 问:企业应如何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应按总额披露还是分项披露?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时,应区分由于资产价值回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和由于其他原因(如出售该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所转出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两类信息。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改按以下格式编报:

九、 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或用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应结转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何进行结转?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

= 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十、 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对该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因存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金额。

十一、问: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本规定发布之后,企业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

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十三、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十四、问: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是否调整报告期的所得税费用?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是否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答: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十五、问: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而支付的罚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

十六、问: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租赁业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是否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财会[2001]7号)第39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第40条规定:“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在2001年1月1日无需作追溯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有关逾期租金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应予追溯调整。

对于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七、问: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十八、问: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九、问: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对该差额,债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

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问:如何正确理解“财会[2002]18号”文件中“关于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作了解答,为了便于理解和实务操作,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作进一步的解释: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诉讼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披露。

二十一、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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