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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3-20 08:02: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咕咕鸡”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阅读与借鉴!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95号

发布日期:2013-12-2

生效日期:2013-12-2

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自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自保公司健康发展,现将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关于设立条件。自保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自保”字样,并明确财产保险性质。

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2.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3.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三、关于自保公司筹建和开业。设立自保公司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自保公司申请筹建,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特征、保险需求、已投保业务规模、设立自保公司的目的、运作模式、管理架构、外包服务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保险行业投资的,还应当说明现有保险子公司与拟设立自保公司的业务划分和功能定位。自保公司开业参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执行。

四、关于保险经营。自保公司经营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保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开展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上报异地承保理赔等方案。自保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应当恪守对其设立的自保公司做出的承担风险责任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五、关于监督管理。自保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独立运营,在人员、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母公司建立防火墙。除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专门准备金。自保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在资金方面的关联交易情况。自保公司业务统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统计口径。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对偿付能力不足的自保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时,母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自保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中国保监会

12月2日

篇2: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

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此外,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除德国以外,还有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

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都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发展。?

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诞生,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要点有四:(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子公司;(3)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相互兼职。),分业经营模式从此确立;此后几十年中,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终于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解散了财阀,实行“长短金融分离、银行与信托分离、银行与证券分离、银行与保险分离、内外金融分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原有的分业模式逐步开始瓦解。伴随着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过组建4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整合。?

由此可见,在后一类国家,极端的混业导致了极端的分业,而极端的分业又导致新的反弹。但迄今为止,这种反弹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纯粹的混业形态,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金融机构,吸收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之优点,摒弃二者之缺陷。

于是,我们可以从金融企业的所有权层次和经营权层次以及企业形态上,划分出“纯粹的分业”和“纯粹的混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3大基本模式。

首先,“纯粹的混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混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多种业务”。例如美国1929年大危机爆发之前,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持有银行的股票。?

其次,“纯粹的分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分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一种业务”,并且在不同业态之间建立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再次,“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所有权层次大体上是控股形式,但在经营权层次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纯粹控股公司”,其企业形态是“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有内部防火墙制度。另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德国全能银行”,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

此外,在上述两种主要模式之间,实际上还存在有诸如银行控股公司(以银行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信托控股公司(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等一些中间模式。?

表1 分业・混业与金融控股公司

二、国内最新动向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提出

从国内金融业界的最新动向来看,近年来,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各金融业态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创新业务相继推出。最近一个时期,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在国内也一再被人们提起,并引起广泛关注。?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

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创新产品主要有: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换贷款等。目前已有10家商业银行与5大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合作的范围包括:联合发卡、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保险融资业务、资金汇兑划转、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

(二)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

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证转帐等。一些商业银行还正在开拓电子银行服务,准备推出债券柜台交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业务。?

(三)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务中发展最快的是“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与证券融合的创新产品,“投资连结保险”诞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所谓“利差损”问题,以分散保险公司因银行连续降息所带来的风险。而该产品一经推出,即受到市场人士的普遍欢迎。?

(四)金融超市

近年来在我国上海、北京、大连、浙江等地,“金融超市”已经悄然兴起,但仍局限在银行服务方面,重点是服务方式的电子化和服务内容的综合化方面,尚未达到金融商品“一条龙服务”的水平。?

(五)金融控股公司

在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正处在呼之欲出的阶段。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2)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3)非金融机构控股,如山东电力集团。此外,其他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正在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三、研究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紧迫性

无论是从国际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内金融业的最新动向来看,不同业态之间的金融业务融合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当前实现业务融合的最佳模式。?

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各业将面临着来自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种挑战。尽管继续坚持分业体制尚有可能将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威胁拒之于国门外,但是却无法控制住其所带来的间接冲击。最近发生的“爱立信倒戈事件”已经十分

清楚地显示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后台背景的外资银行所处的优势地位和仍以分业经营为模式的中资银行所处的劣势地位,反映出外来冲击的现实性和采取应对之策的紧迫性。我国的金融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如不尽快作出适当调整,那么目前这种各自为战、手脚被束缚的中资金融机构很有可能在外来冲击之下不堪一击,而外资金融机构则有可能乘机长驱直入,迅速占领我国金融市场的各个制高点,控制住优质客户和优质金融资源。?

在这种背景之下,能否允许国内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合作,甚至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统一平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决策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所在

国内外之所以争先恐后地要大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究其原因还在于这种模式本身具有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从微观层次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经营上的优势:?

(一)规模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来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例如,扩大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吸收更多的存款。?

(二)范围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达到降低成本、获得范围经济效应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一个银行网点,同时销售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自然可以比分业设立网点节省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业务多元化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一站式金融服务”又称“金融超市”,就是将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者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还可以享受交纳各种税费等金融服务。?

无论是从组织架构来看,还是从所经营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多元化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都非常适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网络金融服务可以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够不受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使不同业态之间的业务切换迅速便捷。?

(四)风险分散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收益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当某一个地区的子公司因当地经济不景气而出现经营亏损时,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相对较好地区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同理,金融控股公司在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时,当某一金融行业不景气而导致该行业的子公司出现亏损时,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较好行业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均设有防火墙,因此,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也不至于传递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五)金融创新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还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此外,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仅限于国内购并)动机的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在金融同业内购并中,认为规模经济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80%;而在金融业态间购并中,认为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45%,认为比较重要的占35%,二者加起来也达到了80%。因此可以推论,提供一站式服务可能是金融控股公司追求的主要目标。

其次,从宏观层次上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减轻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讲,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际上是将业态之间的防火墙“内生化”,将业态之间的外部分业转变成金融机构的内部分业,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责任从金融监管部门转移至金融机构,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方法从依赖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转变为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表2 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动机问卷调查(%)

资料来源:Group  of  Ten。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大都放在了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循分业经营的各种管制和法律法规上面,因而无暇顾及金融风险的宏观控制和检查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支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防范系统风险主要是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防火墙和内控机制,加强管理和提高经营水平实现的,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到宏观监控上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上。?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用于以下目的:一是作为实现业务多元化的有效手段,推动关联金融机构的重组和金融自由化;二是作为公司分拆的一种便捷手段,对现存金融机构的经营组织进行重组;三是作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购并的手段。?

五、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外部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凡是金融机构就会存在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当然也不例外。一般来讲,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除了因资金在子公司之间的反复投资可能会导致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以外,最主要的一是内幕交易,二是利益冲突。?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大了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进行的利润转移。这些关联交易使得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相对比较容易,透明度较差,而一旦发生内幕交易,必然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利益冲突。例如,从投资者心理角度讲,到银行进行储蓄的客户大多是属于追求金融资产安全性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到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大多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喜好型”投资者,如果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将银行资金用于其他子公司的证券交易,这就违背了安全性原则,从而使银行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上述风险,因此除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以外,还必须加强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以防止因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或者因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等原因导致系统风险过大。?

通常,经营体制决定监管体制,有什么样的经营体制就应有什么样的监管体制。但是在中国,有时情况恰好相反,只有找到了被认为是有效的监管体制之后,政府才有可能

放开经营或允许试点。因此,要想在中国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必须先要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

考虑到目前我国依旧实行着分业监管体制,并且银行监管职能依然在中央银行内部的现实情况,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能似乎只好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下面,由其下属的某一个司局来负责具体实施。但是,这只应当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形式,长此以往则弊病甚多。?

首先,目前人民银行只是负责银行监管,由其负责牵头监管以银行为母体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许还比较适合,但是监管纯粹控股公司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显然有些不大合适了,因为后两者就其总部而言并不是银行,或者主业不是银行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法》或《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均不适用。?

其次,由3家平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一的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进行监管,监管力度显然太弱;如果3家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不够,还有可能影响到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

最后,从国内外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来看,将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国外看,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都已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从国内看,过去几年我们已经将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逐步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这种分离大大地提高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长远来看,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使中央银行更好地专职于货币政策,恐怕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一旦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之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就应当向伞式监管方向发展。?

所谓“伞式监管”,就是在假定银行监管已经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并且成立了银监会的情况下,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再组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中央银行则全心全意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所有金融机构(不仅仅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施检查。?

首先,从目前国际发展趋势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所谓“功能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所关注的重点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够发挥的基本功能,而不再是金融机构本身。但尽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千变万化,各有不同,其监管机构的设置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在监管部门的最基层,一般都有按照金融机构性质分业设置的监管机构,而在其上层则按照功能进行统合,各国的区别主要在于统合的层次有所不同。

日本改革以前的监管体制是在大藏省的下面按照分业设置银行局、证券局等,也就是说,统合工作是在省厅(部委)一级。?

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实际上是在部委之间进行分业,由国务院负责统合,因此,统合的层次最高,分业也更加彻底。但由于行政机构越往上管辖的`工作范围越宽泛,到了国务院一级,除了金融以外,还要管理其他经济领域乃至政治、外交、社会等其他方面,因此,统合的层次过高,实际上不利于金融监管工作本身的专业化。?

图1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国外来看,目前的趋势是统合的层次在逐步下降,分业的机构监管在弱化,统合的功能监管在强化。例如,日本目前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金融厅的监督局下面按照分业设置银行课、保险课、证券课(相当于我国的处级),外加负责监督协调的总务课。也就是说,统合工作从原来的省厅(部委)级下降到了局一级。?

韩国改革后的新体制是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按照功能设置,下面的金融监督院又分为监督支援管理、监督、消费者保护、检查、制裁及不正当竞争调查五大职能,在监督职能的下面按照分业原则设置银行监督局、非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等,外加监督调整室负责总体协调,统合工作实际上也是在部委的下面进行的。?

其次,从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说分业监管比较适合于分业经营,而集中监管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话,那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理想的监管模式似乎应当是伞式监管。?

在伞式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综合协调局)就可以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

伞式监管的好处是:既能够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对总部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施重点监管。

图2 日本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金融厅的1年》,日本金融厅,。

图3 韩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注:此图由韩国三星保险公司提供。

图4 理想的伞式监管体系

注:虚线表示监管。

最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还有利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对中资金融机构实行开放式保护。?

一方面,实行伞式监管,既可以保证伞下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证券公司及外资基金公司实行有效的分业监管和业务限制,还可以透过伞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的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提出各种合理的审查要求,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相互配合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实施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实行伞式监管,可以综合考虑各业态中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于某一行业中实力较弱的中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照顾,通过允许其在其他领域里拓展业务等办法来提高竞争能力,从而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实现对中资金融机构的适度合理保护,防止中资金融机构因在某一领域里准备不足而导致全线崩溃。?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其重点就是要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合并监管”。?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合并监管”的概念。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了“合并监管”的3项主要内容:(1)监管当局应能够得到银行集团的合并财务信息,并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2)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内部过于复杂的下属关系和结构,以避免这种状况影响集团合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3)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钻法律空子,建立国外分支机构。?

19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就多元化的金融集团的监管达成共识,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其基本精神是:(1)分别监管的要求仍然坚持,各个监管当局提出的单一资本要求仍然有效。(2)提出度量金融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5项原则与计算方法。(3)强调不同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当局。?

根据上述精神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似应集中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即:合并报表、关联交易、资金流动、防火墙设置、干部兼职以及透明度等,但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监控职能似应仍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

首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报表的检查属于非现场检查,位于伞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一方面可以从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获得合并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伞下的三大监管部门分别从金融控股公司各个子公司那里获得其各自的报表和信息。于是,通过对双重渠道获得的报表和信息进行对比核实,就可以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疑点。?

其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既需要通过非现场检查,也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进行,双重手段并用才能够找出报表上存在的问题,并发现报表中看不出来的问题。?

最后,对于防火墙设置、干部兼职情况以及透明度相关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抽查,方式类似于消防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总而言之,有了一定的监管机制和手段,我们就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但同时也应注意,我们既不能在监管方面毫无准备就完全放开不管,同时也不能期待着一切监管措施都设计得完美无缺之后再放开试点,因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历来就是一对矛盾,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应当允许试一试,因为在试点之前,谁也无法确保哪一种类型就一定能够成功,而另外一种就一定不行。只有通过试点才能够做出比较。一旦发现哪一种类型试点比较成功就应当迅速推广哪一种,以应对加入WTO带来的各种挑战。

篇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作为混业经营的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兴起的`趋势,我国必须未雨绸缪,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尽快着手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维护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 者:杨进华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学院金融系 刊 名: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ETROLEUM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XINJIANG 年,卷(期): 7(1) 分类号:F830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风险   监管  

篇4: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

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此外,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除德国以外,还有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

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都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发展。?

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诞生,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要点有四:(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子公司;(3)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相互兼职。),分业经营模式从此确立;此后几十年中,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终于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解散了财阀,实行“长短金融分离、银行与信托分离、银行与证券分离、银行与保险分离、内外金融分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原有的分业模式逐步开始瓦解。伴随着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过组建4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整合。?

由此可见,在后一类国家,极端的混业导致了极端的分业,而极端的分业又导致新的反弹。但迄今为止,这种反弹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纯粹的混业形态,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金融机构,吸收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之优点,摒弃二者之缺陷。

于是,我们可以从金融企业的所有权层次和经营权层次以及企业形态上,划分出“纯粹的分业”和“纯粹的混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3大基本模式。

首先,“纯粹的混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混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多种业务”。例如美国1929年大危机爆发之前,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持有银行的股票。?

其次,“纯粹的分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分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一种业务”,并且在不同业态之间建立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再次,“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所有权层次大体上是控股形式,但在经营权层次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纯粹控股公司”,其企业形态是“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有内部防火墙制度。另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德国全能银行”,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

此外,在上述两种主要模式之间,实际上还存在有诸如银行控股公司(以银行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信托控股公司(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等一些中间模式。?

表1 分业・混业与金融控股公司

二、国内最新动向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提出

从国内金融业界的最新动向来看,近年来,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各金融业态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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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监管员工作总结

尊敬的库主任、同事们:您们好!

一、掌握工作方向,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不断增强。

作为一名代储监管员,做好本职工作和协助科长做好工作义不容辞。代储管理工作事务繁锁,但为了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我严格要求自己,向领导请教、向同行学习,对有关代储管理的文件都要求自己在最短的时间内详尽地熟知,对所经手转发的每份文件内容都要求自己一清二楚。大胆开展对辖区代储库的数量、质量、粮食轮换和资金进行监管。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工作能力也相应地提高了,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不辱使命,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完成了江西分公司分配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

按照江西分公司的统一部署,我参加了江西分公司组织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历时二十三天。工作期间严格按分公司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做到有点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揭露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意见,不辱使命地完成了此项工作任务。

三、开拓创新,节省费用,保证政令畅通。

做好各类文件的上报与下发、如实地反馈代储管理情况,是代储监管的日常工作。为了使各类文件能准时传输,在代储库没有与我库内网联接的特定情况,我从工作时效上出发,采用了网络qq传输,这样不但时效快,零费用,也减轻了工作量。一年来,我没有经过传真机传输过一份文件,所有的工作都通过网络进行,及时、准确地把上级文件、本库发文和各储粮库点的有关文件、报表互传。

四、加强沟通,强化监管意识,促进代储工作最大能效。

我库监管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分布区域大,点多量少,加上各储粮库点仓储设施较为陈旧,以及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就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工作强度。为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我在每次的代储工作中,做到每点必到、每仓必进,有问题必处理,有情况必反馈,并加强以当地主管粮食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配合,强化监管意识,促进代储工作最大能效,提升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水平。

五、精心策划,防患未然,资金监管落到实处。

在国家启动最低保护价粮食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确保资金安全,我着手制定了《资金申请表》,其涵盖了进度、已下拨资金、待下拨资金、此次申请拨付资金等内容。每次收储库点要求资金下拨时,我都根据上报的《资金申请表》核实进度后签字,交科长审核,报主任签字后,最后发生资金运行,缺一不可。由于监管到位,资金拨付及时,没有发生过给农户“打白条”现象,确保了国家政策的执行。

六、严格遵照计量工作职责,确保数量真实和业务流程化作业率100%。

数量真实是“两个确保”的基础,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是一个计量员的工作职责。在这一年中,我经手的每一数据都是真实的,确保了数量真实。我所操作的每一笔数据都是按照业务信息系统工作流程进行的,确保了业务流程化作业率100%。

七、热爱本职工作,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虚心求教,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确保了工作的正常运转。

从十一月份起,代储管理工作由业务科划归仓储科管理,这就要求我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本库仓储管理工作。十二月份由于库里业务工作量大,又临时对我的工作进行了调整。一是主要负责从事代储工作,二是兼管一个仓库,三是值班期间代过磅。这样一来就等于担任了三个岗位的职责,但我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我虚心求教仓储管理人员,尽快使自己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确保了工作的正常运转。

热爱工作犹如热爱生活,中储粮事业是我的追求。我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的就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长年累计放弃了近20多个的休息日。为了使工作做得更好,我会在开展工作之前会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

但本人在也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性子直,快言快语之人,在任何情况下,会毫不隐瞒地表白自己的观点,这点一定要注意;二是个性要强,做事要求完美,在工作上要求上进,不会低调做人,这是一定要收敛的;三是与同事之间交流和沟通的少,不太喜欢参于大众活动,是个喜欢独自清静的人,不会积极主动地与人沟通,是一个能合群又是不合群的人,这方面要努力改进。

过去的已过去,我决不会陶醉于已取得的成绩,因为我知道作为一个中储粮员工只有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我会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将自己所有的精力和能力用在工作上,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做好!

篇6:公司监管员工作总结

20XX年,在您的领导下,我继续参与了公司的多项创新工作,在即将辞旧迎新的时候,我想将我对我们创新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明年创新工作的建议向您汇报如下,不足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融资创新工作的开展

我作为集团公司融资创新工作小组成员兼秘书,在您的指导和其他同事的配合下,全程参与并积极推进了中海信托、中投信托、中融信托、中泰信托等十多个信托计划,与您和大家多次前往北京、上海、深圳、无锡等地与信托公司、银行协调沟通,主要工作内容涉及交易结构的商谈、合作框架的拟定、交易文件的评审、收益成本预测、集团和项目的`尽职调查以及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后续监管等。

二、融资创新工作对我的促进和影响

融资创新工作推进的过程,我不仅是在学习,更是在实践着公司和您的想法,锻炼着自己的眼光和思考,可以相对独立的推进一个信托计划工作,从交易结构的探讨、尽职调查的执行、交易文件的讨论、与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具体工作的安排和推进,我都在尽可能的做我能够去做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也能感受到自己的进步,对于信托融资需要规避的房地产行业瓶颈、信托公司风险偏好、资金进入退出机制、资金募集模式、公司在信托融资方面的担保、监管和成本上的诉求等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在今年的工作过程中,我逐渐感悟到要充分调动个人主观能动性去开展工作,不要也不能被外部地种种不利因素所影响,在明确目标之后要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山万水、千辛万苦的去努力达成,执着地去追求,成功细中取,细节决定成败。

在今年的工作过程中,我养成了一些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凡事预则立,事情要分轻重缓急地做,与人沟通采取邮件、电话、短信、面谈中的哪些方式,文稿修订方法,商务谈判的小技巧等等。

当然,我也知道自己存在不少的缺点和不足,如法律知识不够、实际运作经验欠缺,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继续向您和其他同事学习。

三、对融资创新工作的理解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从年初的冰点到如今的沸点,公司牢牢抓住发展契机,众志成城,内外兼修,在实现销售额进入全国前列的基础上,积极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增加土地储备,同时全方位创新融资模式获取发展资金,为实现3-5年达到销售额全国前五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房地产开发仅仅在依靠开发贷款获取融资的单一融资模式,我们工作的目的是要开拓多渠道、多方式的融资,要寻找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拿地之前或拿地之后取得四证之前或已经取得开发贷款,还是否有其他的融资模式,以解决土地资金沉淀,更快的收回投资或快速扩张规模,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是在推广和宣传我们的公司。

但是,创新融资工作受到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限制、信托公司对政策的理解和风险把控、银行对政策的理解和募集资金能力、公司项目素质、公司领导对工作的认可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是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脑力才能去实现的。

我们的融资创新工作小组作为一个横跨多个部门的合作团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创新工作的拓展,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推动创新工作的开展,这种分工协作、各取所长的模式类似于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为公司今后实现轻公司的管理目标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目前来看,我们的工作还是做融资创新,但从长远来看,它应该向着一种业务模式的创新发展,我们寻找并引进更多的资金合作伙伴特别是个人的闲散资金投资到房地产项目,由绿城来负责项目的开发,实现投资商与开发商的分离,可以在短时间内推动绿城的开发规模更上一层楼,这也是一种非常有利的商业待建模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绿城的百年理想!

四、对今后融资创新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创新工作开展的对象,建立充沛人脉关系

只要不是使用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来进行投资,就尽量不要直接找信托公司,要直接与资金提供方,即银行、个人或其他公司,这样可以节约融资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并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功率。融资创新工作,要有选择地去做,毕竟人的精力有限,公司的项目资源也有限。

因此要加强与各大银行投行部或资产管理部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对个人潜在投资者的推介宣传,尤其使绿城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2.进一步理清创新工作的模式

目前我们在谈的模式有股权+债权、信托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转让、债权转让、委托贷款转让、并购贷款、融资性保函、成立平台公司、成立房地产投资基金等等,不管哪种模式,都是在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取得各方权益的平衡点;不管哪种模式,在资金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只要可以获取资金都可以尝试去做。但是,从长远考虑,为了形成规模上的效应,应该选取简洁、易操作而且具备复制能力、(原有模式基础上)拓展能力的模式,在形成一些固化模式可以使用的基础上,再去做一些新的尝试。

有一种合作模式,我认为很好:与大的金融机构合作成立平台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他们为了获取收益,不会干涉项目的开发经营,交易结构稳定,时间长,可以规避行业发展周期,而且可以获取金融机构不见断的金融支持,规模可以做到很大,如果能够向公众开放申购和赎回就更好了。

目前,最具备复制能力的融资模式是使用集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借道信托公司,从银行或市场上获取资金,这种融资模式,简便易操作,只要我们拿出项目公司的股权,评估价值可以协商,单笔的融资规模虽然不会太大,但是总体规模会比较可观,至于成本可以争取控制在9%以内,如果可以撇开银行来做,则成本会更低。

3.初步建立工作的组织保障

现有人员隶属7个部门,有各自的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精力上会有冲突,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工作的推进效率,最好能有相对专职的人员来共同从事本项工作,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4.制订必要的考核评价激励制度

创新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工作,前景并不明朗,没有现成的案例可以参考,涉及众多的人、事、法律法规、地方实际,纷繁复杂艰巨细致,没有必要的激励措施不行,现在参与人员本身有其他本职工作,需要激励措施来调动积极性,如果是专职来做,就更需要激励措施了。

5.提升项目自身的素质

优化项目拓展时的股权设置、地域分布、地价目标等,使之具备融资合作的基本条件。建议公司考虑有意识地根据信托融资的需要来拓展项目,而不是有了项目再来找信托融资。

篇7: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问题的通知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结合市场发展形势以及需关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在前期相关监管文件的基础上,以鼓励和引导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满足客户长期养老资金管理需求为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业务经营门槛、强化投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提高业务经营门槛要求。对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提出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净资产始终维持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资质要求,个人开放式业务门槛明确为不低于1000元。二是强化投资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结合保险机构开展另类投资的优势,加强了另类投资的监管;明确要求投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保监会针对各投资品种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设定了债券正回购的比例,防止过度使用杠杆;明确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三是对委托外部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接受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资质以及资金的独立性,具体投资行为也应遵守保险资金的相关规定。四是加强了产品备案监管。进一步明确对未按规定备案产品和实际销售的产品与备案产品主要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五是强化了业务信息报送。设计了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提出相应的报送要求。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稳定发展。《通知》将于发布日起施行。

附:

篇8: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问题的通知

保监寿险〔〕230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7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9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一)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

(二)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

(三)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

(四)其他开放频率开放式投资组合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应遵照保监发〔2015〕73号的规定执行。

三、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

四、80%以上的投资组合资产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为货币型投资组合。货币型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35%,但发生巨额领取、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30%以上,以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正回购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外。

五、巨额领取发生情形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放式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净领取申请超过上一日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10%。开放式投资组合建立初期,以及由于巨额领取或市场波动等因素引起产品规模变动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投资组合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六、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类型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投资组合,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建立内部偏离度管控机制,即当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投资组合估值与投资组合公允价值产生较大差异时,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及时修正组合估值至合理水平,有效控制组合异常波动风险。上述情形及处理方式应当在产品管理合同或投资组合说明书中约定并向客户履行相应风险揭示义务。

七、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不得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客户领取行为提供垫资。

八、开放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

九、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包括初始费、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解约费、投资转换费。管理费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

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批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十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

十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进行委托投资的,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规定以及针对各投资品种的相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投资管理人。

十三、接受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基金受托投资管理制度,并对其负责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接受委托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养老保障管理资产,并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投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各类资产投资的相关规定开展具体投资行为。

十五、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产类账户之间、或者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自身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类账户之间,可以约定公平的市场价格相互交易,但应按照保监寿险〔2016〕99号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避免利益冲突,严禁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的各种行为。

十七、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包括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月统计表,每季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上季度统计表,每年2月28日之前报送上年度业务专题报告。

十八、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在宣传、销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严格遵守保监发〔2015〕73号和保监寿险〔2016〕9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存在欺骗客户、隐瞒与合同有关重要情况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除了责令公司停止销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禁止其自违规行为认定日起3个月至1年内报备新的产品,并视情节轻重对其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合规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依法予以警告、撤销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

(一)销售未经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

(二)实际销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与该产品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管理费费率下调的情况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相关报告、报表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等措施。

二十一、本通知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是指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后,已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须在12月31日前调整至符合本通知要求,新报送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原有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统计

保监寿险230号附件.xls

中国保监会

月15日

篇9:网络借贷监管问题及加强对策

网络借贷监管问题及加强对策

【关键词】网络借贷;监管;民间借贷中介

【摘要】随着网络逐渐普及,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悄然出现,但由于国内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 to 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 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

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篇10:餐具消毒监管工作通知

餐具消毒监管工作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条件和人员,建立自检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餐饮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实施。

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和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工商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餐饮具经消毒后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予以处罚;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未进行索证管理,以及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饮具消毒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三)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篇11:工程安稳应急监管通知

工程安稳应急监管通知

年节即将来临,为做好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治维稳和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节日安定祥和,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节期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各单位要针对节日长假特点,做到早动员、早计划、早安排,要立足超前防范,认真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前做好工作部署,把安全工作的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针对重点环节,认真排查质量安全隐患。

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质量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查出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到人,狠抓落实,及时消除。重点检查脚手架、深基坑、模板支撑、洞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等重大危险源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文明施工、饮食卫生、及农民工及时工资发放情况,对查出的隐患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直至安全隐患消除。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切实防止因赶工期、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情况发生。

我局将结合《市区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建〔〕84号)、《市区建设局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建〔〕75号)、《市区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及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专项检查的通知》(建〔〕51号)的部署安排,在10月中旬对全区在建建设项目开展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根据检查结果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从严处罚。

三、强化综治维稳和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是节日期间要加强对建筑工人遵纪守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各项目部要积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建立联系,确保节日期间的治安稳定。二是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要按规定按时发放工人工资,防止发生劳资纠纷及工人上访事件。三是各单位要加强期间的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防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设备和队伍保障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节日期间劳逸结合,做好一线工人的慰问工作。

期间要合理安排假日休息,劳逸结合并对一线工人开展慰问工作。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应坚守岗位现场带班,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节期间尽可能避免土方开挖外运、建筑废土外运作业,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杜绝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期间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应提前通知区质安站责任监督员。

五、加强节假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进一步完善节假日值守制度,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履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各工程项目要及时掌握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预警信息,认真做好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建设系统事故快报制度,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类别要求,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如实上报,确保事故及时妥善处置。市区建设局值班电话,区质安站值班电话

篇12:区府土地监管通知

区府土地监管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遏制在、期间进行违法建设和违章搭盖等活动,确保我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执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区情严格依法管理土地,提高依法用地意识,同时要按照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加强领导,完善机制,采取措施,强化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和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严格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政77号)文件,严格管理和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在城市规划区、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建设控制等用地上禁止自建住宅,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要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镇街、国土、建设等区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能,组织巡查组,加强节日值班,加强动态巡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园路、涵大道、重点项目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点地段的巡逻管理,实行分片负责、责任到人,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保证节日期间土地管理不失控,确保土地管理秩序稳定。

四、要探索推行联合执法的有效机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狠刹乱占抢建歪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建筑行为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还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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