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2023-01-15 08:25:0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慢慢”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8篇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供大家阅读参考。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篇1: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

引言:“翻番”与问题 新中国50多年,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农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业主产品供需基本可以保证总量平衡.大多数农产品的人均占有量达到或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尤其是在人口增长翻番、人均耕地面积相应减少了一半的.情况下,仍实现了粮食产量翻番:分别从1949年的410亿斤/4.5亿人,增加到近年来的1万亿斤/12.6亿人.

作 者:温铁军  作者单位:著名经济学家、<中国改革>杂志主编 刊 名:北方经济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年,卷(期): “”(8) 分类号:F3 关键词: 

篇2:企业文化与制度变迁

摘 要: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可以在制度变迁的进程中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正式制度的确立。

将制度变迁理论运用于企业文化建设的研究,阐述了企业文化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文化;制度;非正式制度;制度变迁

1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即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的创造过程。

制度变迁表现为一个更为有效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当潜在利润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通过内在化实现时,相关制度主体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试图克服种种障碍,变更旧的制度,创建新的制度,从而完成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

分析制度变迁理论的另一逻辑起点是从制度均衡的角度来探讨制度变迁。

制度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

从供求关系来看,为制度供给适应制度需求。

制度均衡的打破即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不一致,如制度供给不足或过剩,也意味着出现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无法取得的获利机会,人们为了捕捉这种新的盈利机会,就会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选择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这时就会出现制度变迁。

非正式制度由于处于文化的最深层次,因此变化很慢,它需要长期缓慢的培育才能形成,因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滞后于制度变迁。

非正式制度的变迁通常表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其缓慢的变迁过程会导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相容。

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进程虽然缓慢但是一经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 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2.1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最小化是制度变迁过程的基本趋势。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看来,交易费用就是制度的运行费用,它指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或者“一切不存在鲁滨逊一人世界中的费用,”包括信息搜集、谈判费用、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等。

交易费用的产生与人或经济组织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是分不开的。

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现实生活中行为主体不可能事先准确地计算所有的成本和收益,也不可能精确预计每一事件发生的概率,因此无论制度安排如何的完善,机会主义的行为不可避免。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文化能有效的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抑制经济组织的投机行为,从而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

2.2 文化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根据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它的建立和完善能降低交易费用,因而对制度变迁起着重要影响。

在人类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

非正式制度的建立和形成需要较长时间,但是它一旦形成就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非正式制度具有文化特征,在一定的背景中它们可能会对正式制度产生强大的斥能力。

同时,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在于传统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差得多。

因此,形成一种对制度变迁有利的文化是至关重要的。

篇3:企业文化与制度变迁

3.1 企业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企业文化是以价值观为核心,以知识为基础,以事业为共同追求而创造的独具特色的精神财富,包括思想道德、价值观念、人际关系、精神风貌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组织活动等,而且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还会有新文化的出现。

一个企业的文化变革能否成功,首先取决于企业的价值观是否符合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是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

其次,取决于企业的文化理念包括价值观能否得到员工的认同和严格遵循并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后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具有决定性意义。

企业文化重视人的因素,强调精神文化的力量,希望用一种无形的文化力量形成一种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凝聚企业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

3.2 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1)企业文化有助于降低制度的执行成本。

任何管理制度的推行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当一种制度不被认同时,员工就会从心底里拒绝这种制度。

要确保制度执行,就必须加大执行监督成本。

随着执行成本的提高,制度的效率就会大幅度下降。

企业文化的推进过程也就是企业员工对新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的具体制度由认知到认同,他律到自律的过程。

当员工对某项制度认同之后,他们就会自觉的遵守,这时制度的监督成本将大大减少。

(2)企业文化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

企业文化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的影响。

那些重视顾客需求、员工和股东利益等关键管理要素和重视各级管理人员领导艺术的企业,即那些贯彻以人为本的企业会比那些没有这种企业文化的企业经营业绩要好。

在现在乃至未来,企业文化很可能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

(3)企业文化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哈佛商学院著名教授约翰科特认为: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经营业绩有重大作用,未来十年内企业文化很可能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

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其核心是企业价值观,其灵魂是企业精神。

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成功企业一般都具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它可以使员工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在企业内部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使员工产生一种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

3.3 企业文化对制度变迁的推动作用

企业文化的建设是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但是它一经确立,就会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期初的成本和企业的最终收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企业通常会把企业文化建设放在及其重要的位置。

著名经济学家魏杰指出:“企业文化,就其形式来讲,它是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是指人的价值理念;而就其内容来讲,则是企业制度与企业经营战略在人的理念上的反映,是从内在上约束和激励人的价值理念。”

出类拔萃的企业都会将企业的核心理念和员工追求进步的努力融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设计之中,使其定格为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只能告诉企业员工不做什么,而企业文化却能告诉企业员工该做什么。

企业文化是对企业员工的自我内在约束,具有企业制度所不具备的调控功能。

因此,企业文化是企业实现法治和规范化管理的根本,是企业制度创立的理念基础。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把企业文化这一生产力中最活跃、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为管理的着眼点,追求物质管理与精神管理的有机融合,注重引导培育。

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把“追求卓越”作为企业文化的三大理念之一;惠普公司则强调“以世界第一流的高精度而自豪”;微软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不断淘汰自己的产品。”这些企业文化理念都把争创一流、永不落后、追求更高更新的技术和业绩作为员工和企业奋斗的目标,并以此来引导企业的制度建设与经营战略调整。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的功效【2】

一、企业制度是在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载体的功能

企业制度往往是以具体的有形规章、条例、标准等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形式体现出来的;相对于企业制度这种有形的表现形式,企业文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意识存在于企业员工及领导层面的头脑中,一般是通过有形的事物、具体的企业生产活动来体现的。

有形的企业制度可以折射出无形的企业文化,但是企业文化只能是通过有形的制度载体得以体现。

企业制度往往具有冰冷性、刚性的特点,一旦制定就必须成为企业上下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是一种硬性约束;但是当这种制度一旦被企业上下所共同接受时,就会演变成一种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更多的是强调一种软约束,强调的是企业上下一种无私奉献、遵守企业规章制爱岗敬业的自我管理。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讲,要想把企业所倡导的这种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的管理中、变成企业员工的自觉行动,那么企业制度就是很好的载体,通过企业制度的作用能够加速企业全体员工对企业所倡导的文化价值理念的认同与遵守,又通过这种认同与遵守催生更加合理与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制度来讲,它的演进更具有一种跳跃性;但是企业文化更具有一种渐进性。

企业制度于企业文化共同处于企业发展的进程中,二者之间的作用与地位处于不同的层面,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二者之间的作用与地位也不可能实现互换,但是在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与现代化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如果企业没有规范与严谨的企业制度,那么再好的企业文化业将失去赖于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企业员工的价值取向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度、奉献度必将会受到重大的负面影响,就不可能形成整齐划一的步调,企业的长远发展、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也就无从谈起。

从企业制度制定,到企业制度成为企业全体员工共同认同和遵守的价值规范,再到产生出新的制度,倡导新的企业文化,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二者之间始终相互交织并不断上升,共同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要想发挥企业制度于企业文化功效的最大发挥,就必须要实现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二者形成高度一致性

通过在第一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企业文化也为推动更加科学规范的企业制度发挥着至关重重要的作用。

在企业中,要想实现二者功效的最大程度发挥,就必须要实现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二者之间形成高度一致性,具体方法有:首先要企业要将企业文化理念作为制定企业更加科学规范的.企业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要将企业制度建设充分建立在企业文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已经形成的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行为准则,审视新建立的企业制度是否与现行的企业文化有相冲突的环节。

对于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出现冲突的环节和部分,必须要以现行的企业文化为基准,修订那些与企业文化不相容的部分;其次,要对企业制度进行经常化的反思与检验,看看企业制度是否真正在提升与促进更好企业文化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防止刚性的企业度对软性企业文化造成的伤害,避免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遭到重创。

再次,对于企业文化来讲,还要积极实现企业文化的升级改造,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及时调整企业文化价值理念,通过企业文化的软性约束,形成更加适合企业当前发展状态的凝聚力;在必要的条件下,要将企业倡导的最新企业文化理念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至执行。

实现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二者之间的协调性,还要通过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在调动广大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协调好广大员工的利益关系来实现。

在企业管理中,要想将企业所倡导的企业文化得到广大的员工的支持,在广大员工中更好的落实,首先要让员工充分了解到自己在企业制度、企业文化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通过引导企业员工努力构建与企业制度、企业文化相一致的行为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方法,通过多渠道让员工与企业制度、企业文化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理解、相互渗透的机制,让员工更加积极、更加拥护的新制度、新文化,扮演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一份子;其次企业要创建一种有利的、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能够让企业员工时刻了解到企业正在为员工做什么,员工有什么样的现实需求和现实困难。

在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企业制度,对相关政策的改变和调整一定要有利于员工的切实利益,通过照顾和服务于员工的切身利益的方式宣传企业新的文化价值理念,让企业员工了解到企业制度变化的系统性,有利于员工接受企业新的企业文化变革,更加心甘情愿的拥护新制度,扮演新角色,更好的投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

三、了解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的功效必须要深刻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首先是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企业制度强调的是一种刚性手段,是一种公开、透明的手段方式,重视规范与强制执行;企业文化是内在的精神,注重的是通过营造一种氛围的作用,协调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积极的环境,注重人格,更好的发挥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

对于企业员工来讲,员工价值价值取向与企业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更好的发挥企业员工积极性,单靠企业文化是不行的,因为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员工与企业价值目标予以高度协调一致;但是只靠制度也是不行的,只依靠制度就无法发挥企业员工内在的生产潜力。

制度在企业中更多的是一种刚性的监督与管理,是企业文化的底线;企业文化更多的是对价值观、理想信念的认同,强调员工的自律与自觉。

从这一点上讲,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存在一定的制约性。

其次,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二者相互依存。

对于有形的企业制度来讲,无形的文化需要它作为重要载体更好的发挥作用;对于无形的企业文化来讲,有形的制度需要它提供更好遵守与执行的条件和氛围,并通过有形的制度更好的激励企业员工生产积极性,形成更好的企业文化。

总之,研究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的功效,要对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二者之间存在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特点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充分二者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功效,通过发挥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相互融合的作用,调动广大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将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汇聚成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不断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篇4:西部农村标语变迁

西部农村标语变迁

走进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山区,记者注意到遍布农村的墙体标语中,宣讲式的口号少了,旨在普及健康生活理念的“顺口溜”多了。

“住院分娩不花钱,保你母子都平安”、“打疫苗,能防病,子女健康才是福”、“生孩子,有风险,住院分娩最安全”、“生吃瓜果要洗净,预防疾病保健康”、“不吸烟,少喝酒,心理平衡保健康”……沿蜿蜒的山区公路深入西海固地区之“海”的海原县70余公里,记者一路上看到村前屋后的墙体上遍布类似的标语。

而在以前,中国农村的墙体标语大多走的是“格式化”套路:在中小学附近,总能看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大力实施科教兴乡战略”等标语,乡镇卫生院附近的标语就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一类。如果追溯到30多年前,中国农村的标语则几乎都是政治口号。

45岁的海原县海城镇王井村村民李凤才说,几年前,村里的墙体标语多半写着“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之类的口号。

“‘生吃瓜果要洗净,预防疾病保健康’之类的标语离老百姓的生活更近,提醒大家怎么生活更舒坦。”李凤才指着他家对面墙上的标语说,“以前大家总说‘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现在出门看见标语,就想着提醒家里的娃娃们,吃山杏、果子前,要先打盆水洗一下呢!”

海原县卫生局局长张汉平说,长期以来,一些人不合理的生活习惯、不科学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得了不该得的病,尤其是肺病、肝炎等农村高发病,这和不良的生活习惯不无关系。

“乡镇卫生院的救治水平固然需要提高。但也有必要双管齐下,在提高救治水平的同时,普及健康知识,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生活理念,让人们知道如何防病。”张汉平说。

在西海固地区,妇女分娩多由当地的不懂医学、单凭经验积累的接生婆提供帮助。他们往往在处理难产等方面手足无措,用“土”办法接生也使不少妇女因此患上妇科病。

海原县经过几年的健康知识普及后,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已经达到98%以上。25岁的.海原县李旺镇妇女罗某与她的母亲相比无疑是个幸运者。她的母亲一生生了7个孩子,都是由当地的接生婆帮助分娩,可只有3个孩子活下来,母亲一辈子都在忍受着妇科病的痛苦直到病故。

,怀有身孕的罗某本来也准备在家里分娩,好为家里省点钱。她的丈夫看见村前的标语上写着“住院分娩不花钱,保你母子都平安”,将信将疑地将罗某送入镇卫生院。在镇卫生院,他们获悉,海原县为推广住院分娩理念,已经实行免费检查、免费B超、免费分娩、免费筛查新生婴儿是否有先天性疾病的政策。

“以前农村涂刷标语是为了形成对特定工作的宣传声势,而现在则更注重为农民提供服务。农村标语由空洞变平实,更加有针对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各级政府越来越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也体现出中国农村生活更加多元化。”长期关注社会变迁问题的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讲师杨霞评价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至20,宁夏农民群众的健康行为形成率从26.3%提高到72.09%。农村传染病、慢性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以乙肝发病率为例,20为十万分之一百四十五,年则下降到十万分之一百一十二。(记者张钦 耿欣)

篇5: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变迁及其改革策略研究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变迁及其改革策略研究

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可以划分为1979-1984年微观体制改革时期与1985年至今宏观体制改革时期两个阶段。 即联产承包变革取消以评工记分为主的农村微观分配制度取得成功以后,由于受城市改革滞后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的制约,农村第二步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总体来说是迄无成功。经过四十多年剪刀差方式的积累,我国目前从总体上看已经基本完成农业支持工业的阶段,正步入工业与农业平等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彻底改革以剪刀差为主的农村宏观分配制度,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旧体制双轨并存并行,势必加剧对经济剩余的动员和交易费用的消耗。农村分配关系秩序混乱所引发的农民负担严重、农业投资下降、发展结构失调等问题长期困挠着人们,研究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成本负担的制度变迁,并探讨改革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剪刀差:弱化与放量

剪刀差机制主要涉及公社、企业和财政三类经济主体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剪刀差积累机制已经被严重破坏。

1、农业生产与流通体制改革动摇了剪刀差机制基础

为了缩小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随后两年又继续提高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并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78-1981年间农付产品收购价格年均递增11.5%,远远高于1950-1978年间递增2.8%的速度,有效地改善了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和农村宏观分配结构的刺激功能。为农村分配领域的全面改革创造了条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只能解决剪刀差量的缩小问题,根本没有改变剪刀差作为分配杠杆的经济机制本身。联产承包变革改变了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农户具有了对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理性反应的能力。同时,农户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也已经能够直接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和集体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的轻重,市场价格的出现更使剪刀差方式暗拿明显化,在以后牌市差价较大时,定购遇到的抵制也越强烈。农副产品流通体制的价格补帖改革是以国家财政承担能力为限度的。由于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供需格局从供给制约转为需求制约,出现供过于求状况,国家财政农产品购销价格补贴从1979年的80亿元猛增到1984年的227.41亿元,财政不堪重负。这是农村微观分配结构经历联产承包变革之后,同“剪刀差”形式为特征的宏观分配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发生冲突的表现。从1985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对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实现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对其它农产品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突出表现为限产限购,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

2、国有企业改革加速剪刀差贡奉的耗散和放量

70年代末就开始的一系列的放权让利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虽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进激励机制,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生产率,但由于企业经营性和政策性业务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越放权让利,国有企业经营者越容易侵害所有者权益,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等超分配现象,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亏损日益严重,农业剩余已经不能通过国有企业这个环节转化为财政收入了。特别是国有粮食、外贸企业不但可以从牌市差价中获取超额利润,反而逆向调节,加重消费者和财政的负担。使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很难落实。另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实行双轨制,虽然制定了专营、限价和粮肥挂购政策,但由于没有财政补贴作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府实际已经很难控制了。这也是1989年以后剪刀差重新扩大,农民收入减少的重要因。1989-1995年间,农产品价格呈现先抑后扬格局,但其变动总是落后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价格的变动。自1985年政府开始放松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消对农用工业的补贴和对农产品的奖售,到1987-1989年间农业生产资料因供需缺口较大而价格猛涨。虽然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价格管制严厉,但受损的正是农民。尤其是1990和1991两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农民因价格减收增支354.6亿元。1988年前政策给农民的实惠两年之间就丧失殆尽,出现了农民收入负增长和增产不增收现象。1992年开始的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本来迅速增加的农业生产成本理应得到弥补,但已经开始企业化改革的国有粮食与外贸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行为,引起粮食流通秩序混乱,导致以粮食购销差价大幅上涨为特征的严重通货膨胀。在这场价格博奕中,农民并没有从所谓的“高价农业”中获益。正是农产品贸易条件的恶化,是80年代末以来农民收入持续停滞的直接原因。

3、通货膨胀是中央政府分享农业剩余的新形式

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泡沫现象值得注意。1978-1984年间,我国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7.9%和17.7%,差距仅0.2个百分点;1985-1988年间,农民收入名义递增11.3%,比实际增长率5.0%高6.3个百分点;1989-1991年间农民实际纯收入年均仅递增0.7%,而名义增长率为9.1%,差距为8.4个百分点。这间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呈阶段性减少趋势。1992-1995年间,农民名义收入年均递增22.0%,而实际仅递增4.8%,差距扩大到17.2个百分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是相互背离的,说明农民所得的虚增与贬值。我国的通货膨胀得到抑制,农民收入名义增长22.1%,扣除价格因素后,仍然实际增长10.4%,差距缩小到11.7个百分点。宏观经济环境的好转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见表1)。

表1:我国农民纯收入名义与实际增长

纯收入增长速度 纯收入增长速度 纯收入增长速度

年份 名义% 实际% 年份 名义% 实际% 年份 名义% 实际%

1979 19.91 19.2 1985 11.9 7.8 1991 3.2 2.0

1980 19.45 16.6 1986 6.58 3.2 1992 10.65 5.9

1981 16.78 15.4 1987 9.15 5.2 1993 17.56 3.2

1982 20.89 19.9 1988 17.81 6.4 1994 32.48 5.03

1983 14.68 14.2 1989 10.38 -1.6 1995 29.24 5.42

1984 14.71 13.6 1990 14.1 1.8  22.08 10.39

资料来源:农调总队历年农民收入资料

4、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并不等于农民剪刀差贡奉的减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以1988年为界,经历了直线缩小和波动反弹两大阶段。据测算:宁夏剪刀差差幅从1976年的71.53下降到1988年的15.74%,又扩大到1995年的34.51%,价格特别是农产品价格扭曲又回复到80年代初的水平。同时剪刀差贡奉额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也从27.85%下降到9.84%,又扩大到17.4%,暗拿农民的比例在90年代又有所提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从整体来看剪刀差幅度缩小了,但缩小剪刀差可以增加农产品供给能力和工业品购买力,在剪刀差机制没有消失之前,贡奉额随着城乡工农产品交换的范围、数量扩大而增加。1995年剪刀差差幅仅是1976年的48.2%,而其贡奉额却是8.1倍。每个农业人口负担的剪刀差贡奉额增长了5.1倍。农民剪刀差贡奉额增加现在也已经不能说增加了财政收入,部门利益不但侵害了国家益,更加重了农民负担(段庆林,1996)。

(二)、农业税:轻税到调整

1、轻税政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解放初期税收是国家参与农村经济分配的主要形式,在计划经济建立时期因转型成本剧增、过度动员农业剩余导致1959-1961年农业危机发生后,逐渐让位于剪刀差形式,相应采取了轻税政策。我国目前农业税收制度基本沿用1958年国家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征收对象是农业收入,牧业税仅在八个牧业地区征收。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不高于正税14%的附加税,轻税政策主要表现在:<1>为了在剪刀差积累机制下适当减轻农民负担,1961年我国农业税计征指标核减为108亿公斤,比1959年征收任务减少87亿公斤。并将这一征收水平一直稳定到1978年。为了促进不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发展,1979-1983年国家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制度,全国减免正税和附税共23.65亿公斤。1985年又对贫困地区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等。降低了农业税实际税率。<2>农业税的计征依据主要是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由于40年来没有再进行过查田定产,除了基本稳定的税额外,其它几项都严重不实,实际上变成了包税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全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经从1952年的12.2%下降到目前的3%以下,农业税越来越变得微不足道。

2、农业税种分化适应产业结构发展的要求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产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多种经营蓬勃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行业间在比较收益和耕地占用方面矛盾较多,为此,国家农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1>、调节农村各业收益。为了解决农业特产生产比较收益明显高于粮食生产,与粮争地的矛盾,并弥补农业税包税制不利于发挥调节功能的缺陷,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原包括在农业税中的农林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在1989年各地全面开征。1994年又将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农、林、牧、水产品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初步达到公开税负、调整结构的功效。<2>、调节耕地占用行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耕地,加强士地管理,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开征耕地占用税。全部作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农业税调整标志地方政府税权意识增强

农业税是我国农村的主体税种,在长期的统收统支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征税的积极性,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等计税依据严重不实,最终形成了包税制。但包税制也引起税收实际负担率过低和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突出表现在有一大批新开发的耕地已过免税期而没有征税,联产承包后老灌区的群众意见较大。为此,新疆、内蒙古、宁夏等省区80年代末开始对新开垦荒地依法征收农业税,列入附加税内。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加强了征收管理工作,从而使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和比重得到提高。农业税调整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缓解地方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所以真正有动力调整的主要还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当然,我国的“黑地”也主要分布在那里。1990年我国耕地概查面积比统计面积多出66024.5万亩,即实际耕地面积比账面高31.5%。误差较大的一是边远地区,那里新开发耕地较多,耕地分散,受自然灾害影响撞种地比重较大,搞准统计数据的技术成本很高;一是传统农业主产区,农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负担较重,隐瞒耕地面积是避税的需要,搞准统计数据的磨擦成本较高;而部分发达地区和非农业区误差较低,那里耕地面积一般较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达,没有调整的动力。在农业税下划的激励下,不发达地区调整农业税的意愿较强,但账外耕地分布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负相关,使调整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遇到农民负担问题,不可避免地使农业税负担累退现象加剧。目前农业税收政策仍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税收征收范围局限于种植业、集中于产粮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土地级差收益和行业比较收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调节。适合市场经济的农村税收制度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4、政府农业剩余积累机制的弱化是农业公共投资减少的根源

在十多年来对以中央计划与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分配体制从集权分配走向分权分配,在改善激励结构的同时,因传统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而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的10.9%。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86年的36.7%下降到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事权相应扩大,部分发达地区藏富于民。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正逐步扭转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的局面。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结果制约着再次分配,财政农业支出状况恶化尤其引人注目。农业税收(明税+暗税)具有积累资金的功能,其实际上是国家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科学技术推广等公共产品的成本,或者说是农民享受国家公共产品后支付的价格。由于剪刀差机制的弱化和税收功能的僵化,国家从农业上得到的资金积累现在已经相对减少,农业被认为是低效产业,资金积累大量流向工业和服务部门。财政农业支出比重从1980年的12.4%下降到1993年的8.4%,分税制后因中央财政支农状况好转而比重略有提高。由于没有界定各级政府发展农业的事权,地方政府投资非农化行为严重,致使农田水利设施严重老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面临“线断、网破、人散”局面,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使用费:创新未均衡

1、农民负担问题是公共产品供给过剩与分摊技术困难的体现

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新成立的乡政府相应设立了乡财政,但其支出范围在传统制度内非常有限,“收费”成为弥补农村公共品供给短缺的主要制度创新形式。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多次博奕的过程,农民负担问题反复引起关注就是各方讨价还价的表现。而农民压力集团的缺乏,使农村制度外公共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成了自上而下的单方意愿。从中央到村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权出台各种收费、集资、摊派项目,而其使用过程却根本不受监督,造成了部分公共资源的挥霍浪费。地方资本原始积累水平决定了区域间农村公共品成本分摊方式的迥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运作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有条件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而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各项事业越依赖收取税费运转,1996年我国农民人均负担集体提留摊派和上交集体承包任务,东部地带60.9元,其中上海、广东、天津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仅为3.41元、6.21元、12.78元。中部地带97.1元,其中黑龙江、河南、湖北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为172.73元、71.51元和70.51元,西部地带新疆负担上交和提留141.8元,其他省区27.3元。农业省份负担最重。目前被农民基本认可的是中央关于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的政策。然而不论是以乡还是村平均收入计提,在农民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都违背了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原因,还是乡村政府很难弄清千家万户的实际收入水平,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只能按田亩或人口或田亩与人口的结合来平摊税费。实际上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处于不利地位。出现了农村税费负担的累退现象(叶兴庆,19 97)。农民收入截面资料证实这一现象。1992年,全国农民收入十等份分组中,税收负担率从最低收入户的4.2%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1.2%;集体提留的负担率从低收入户的9.6%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2.3%。税收差异较小,而集体提留差异较大,急待规范。而从财政得到收入的比重则相对平均,说明财政对农村贫困农户的转移支付机制还远没有形成。最近农业部关于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统计“乡改村”的意见,初衷虽好却反而增加了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其可行性和科学性值得商榷。

2、农业税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公粮制的逆市场化性质

1993年以来,我国在安徽、河北、湖北、河南等七个农业省份50多个县市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经验是实行“公粮制”。主要内容包括:税费统筹、折实征收、依率纳粮、取消定购、午六秋四、两次交清、一定三年、不增不减、粮站收粮、财政结算、税归国库、费归乡村、费用包干、村有乡管、严格收支、帐目公开。一些学者则建议在公粮制的基础上“费改税”,即把乡统筹和村提留改为农业税或乡镇社会收益税,不一定折实征收,这比较适合于非粮食主产区的实际。还有涡阳等地的“税费大包干”形式,也是强调农业税费一并交纳,但在管理上实行“乡税村费制”,即打破乡财政和乡统筹的界限,将乡级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收支范围管理;纯集体资金由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行政村农民纯收入为税费征收的依据,在收取方式上实行“货币税现制”,分村核算,仍然保留粮食定购。以公粮制为影响最大。公粮制以及其它税费改革形式能够解决一些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其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国家为了弥补公粮与粮食储备需求间的缺口,至今每年仍然向农民下达粮食定购任务。但粮食定购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许多农民并不愿意把粮食卖给国家。为此,乡村干部每年要耗费大量精力到农户家中催粮。实行公粮制后,征收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资金也折征粮食,使得新公粮数量超过了定购任务量,有利于确保国家掌握粮源。然而公粮制并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农村经济分配关系。主要弊端是价格暗拿范围扩大。公粮制的基础是计划价格,由于农业税征实的结算价以及定购粮的收购价与粮食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强制性价格差。公粮制一方面放弃了农业税以外的定购部分,一方面却把更多的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以定购价折征实物,无疑会更多地套取差价款(增额即所谓“第三块资金”),暗拿农民部分收益。另外“公粮制”并没有改变税收制度。农业税收实际负担过低的状况依然如故,税收的调节功能根本不能发挥;农林特产税折实征收粮食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把税费合一按田亩平摊折实征收,将直接增加承包耕地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负担,不符合合理负担原则。折实征收也存在风险。公粮制恢复征收公粮,是为了实物保值。然而能否保值取决于粮食市场的供需状况。粮食紧俏时,价扬销畅,各方受益;粮食过剩时,价跌滞销,粮食部门难以变现,即使低价售出也往往公粮款少于原先的税费总额,国家税收、粮站差价、乡村提留三者提襟见肘,容易引起税费主体利益矛盾。

3、使用费是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

税外使用费征收制度是改革以后我国城乡普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中央统收统支体制未作根本改变情况下,适应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实际上使用费是许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受益人为交换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缴纳的费用,它有别于与具体支出项目无联系的强迫征收的税收,是比较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实行向大多数使用者或受益者按边际成本价格收费,有利于降低对公共产品低价和补贴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利于收回成本,也更便于群众监督(世界银行1988)。使计划经济体制下被人为压低了的公共产品价格得以逐步提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当然,收取规费虽然为地方政府增加公共投资发展经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也是区域经济同构、部门利益膨胀、腐败问题滋生的温床。关键是政府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转嫁其低效率,并依靠其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牟取私利。机构改革和引入竞争是治本之策。

我国目前使用费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仍然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为了规范集体提留而进行“费改税”,虽然有利于抑制费的膨胀,但也割断了费的来源和使用上的对应关系,加重农民负担的作法未尝不会以更为强制性的面目出现,实际上是减少了博弈的渠道。在过渡时期,改革随时会调整分配关系,“费改税”后肯定会降低其灵活性,使经济关系不能够及时调整。再说费的提取和分摊在地区间差别很大,很难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政策。而且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社会分层,一些公共产品会逐步转化为俱乐部产品,例如新兴的农业科技协会对相关农业技术的需求;甚至成为私人产品,如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我们也可以将一些外部性较大的公共产品转化为排他性产权,如一些地方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承包。总之,至少在两个转变还未完成的时期内,保留使用费形式是有利的。

4、抑制不合理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农村公共选择制度

扩大基层民主,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实现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达到由社区内部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叶兴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提高同意一致性的另一条作法是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推广农村集体提留三项制度,即预决算制度、监督卡制度和定向审计制度。并对贫困户免除税费负担,严禁不顾收入差异而平均摊派的错误作法。

二、

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村总体分配格局为:1996年在全国农村可分配净收入中,国家税收1536.7亿元,占7.3%;乡村提留统筹679.7亿元,占3.2%;农民经营所得15971.6亿元,占76.6%,加上从集体再分配收入农民所得总额为16237亿元。1995年乡镇统筹费68.1%由农民家庭经营负担,村提留63.9%由村组集体经营、33.9%由家庭经营负担,乡办和联户企业负担的提留统筹分别占8.2%和1.22%。我们根据农调总队和农业部有关资料推算,1996年全国农民家庭负担税收350.57亿元,上交集体承包任务259.09亿元,集体提留摊派377.69亿元,义务工和积累工折价最少455.15亿元(工价每个劳动日6.7元),农产品定购差价514.96亿元,可计算的农民负担总额为1957.46亿元,约占当年第一产业增加值的14.4%,其中税收仅占农民负担总额的17.9%;农民人均负担213元,占当年农民纯收入的11%。如果考虑剪刀差贡奉额可能已经超过1000亿元,则农民负担更重,而国家所得却寥寥。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与农民负担问题主要是协调价税费三方利益,突出表现在价税关系上。农村公共产品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区域分类、循序渐进。

(一)、循序渐进:宏观综合改革

宏观分配制度综合改革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突破口,其基本思路是:减购、放价、改税、规费,相应提高财政支援农业的比重 。

1、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我国粮食与棉花购销体制至今仍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不但通过征购和剪刀差方式分享农业剩余,而且已经企业化的粮食和供销部门通过逆向和滞后调节放大农产品市场波动,从中牟利。“九五”期间,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农民利益。(1),减少定购粮食数量,重点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口口粮和其它必保用粮的需求;价格随行就市,结合社会保障制度定向补贴贫困阶层。完善粮食专储制度,最后达到国家只管专储粮。通过减购放价减少国家和农民的负担,使农民通过市场获得更多的利益。(2),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的力度,从机构、人员、财务、管理、仓储等方面分离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建立国家粮食储备体系,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者。并且鼓励扶持农垦、农业、外贸及民营粮食企业发展,通过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减少垄断经营对农民利益的侵蚀。(3),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专储制度和粮食贸易体制,促进产销区粮食贸易的市场化,重点保护粮食主产区的利益,支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2、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根本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目前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代之以统一的农村“土地税+产品税”的税收模式。(1)、土地税。农村土地税的征税对象是使用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的行为。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行为;一方面是调节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该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调节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劣等地和优等地的使用。对从事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或绝收者应该减免税收。凡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征用的耕地,并已按规定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的,应从占有当年起依法核减农业税任务基数。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增农业税任务。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农村土地税的规模可参照目前农业税、农业税附加、耕地占用税以及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及其附加确定。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可以征实,或折收代金,以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结算。(2),产品税。农产品产品税的纳税对象是一切农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实行随售随征,多售多征,少售少征,不售不征的原则。主要为了调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的收益差别。其税率可以依据不 同农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实行差别税率。其征收规模可参照现有粮棉差价款或剪刀差贡奉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使原来由粮棉种植者负担的暗税转移到其他比较收益较高的农产品上来。考虑到目前规模较小的农业各税与土地价值不符,而剪刀差贡奉较大又不利于产品税的征收,在设计税制时可以适当调增土地税的规模(税率),相应降低产品税的规模(税率)。

农村宏观分配综合改革就是要通过彻底取消农产品定购制度,将剪刀差积累方式已经严重具有的外部性内部化,在降低农民负担的同时,适当提高财政农业收入和支出的比重。当然,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国家将有能力在公共预算范围内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和服务。

(二)、区域分类:四种分配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十分明显;经过地方主导型经济的发展,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差距更为扩大。一方面是传统体制形成的存量分配关系的影响依然普遍存在;一方面是增量改革所形成的新分配关系的作用日益增强,以至形成不同的地区分配模式。如何确保改革政策在不同区域内都具有可操作性,是农村改革的难点之一。为了搞清楚农村分配关系的地区差异,我们利用农调总队1996年住户调查分省资料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净收益水平及其农民家庭负担的税收、上交集体承包任务、集体提留和摊派、农产品(粮棉)定购差价和农民纯收入的分配结构6个指标,经过标准化处理和计算机SAS软件平均距离法聚类分析,根据新类的均方根标准偏差和聚类过程图判断,确定将全国农村经济分配划分为四种模式。

1、发达经济分配模式:一类地区包括广东、浙江、北京、福建、江苏、天津和上海7个地区,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作为改革前就是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地区,其税收、上交和定购任务绝对量一般较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比重已经 降到全国的最低水平。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耕地大量减少,农业生产萎缩,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缺粮省份,一些地区绝对负担水平也较低。改革后传统制度外新兴的公共产品的成本主要被发达的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支付。农民负担的集体提留摊派和社会集资罚款等较少。充裕的地方财政使农村分配关系十分宽松,往往藏富于民。虽然也存在少量的农村贫困人口,但是在“九五”期间将提前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农民收入水平及其占净收益的比重均很高。

2、特殊经济分配模式:二类地区包括云南、贵州、海南、广西、西藏、青海、甘肃、山西8个地区,地处我国南部边疆和北方次边缘区。受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制约,人均耕地虽多但生产力水平较低,粮食生产缺乏比较优势;山地较多在经济作物、林业、牧业方面各有所长,是我国第二大缺粮区域,粮棉定购贡献一般较低。由于是我国主要的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税收特别是上交和提留很低。虽然农民所得占净收益比重接近发达地区,但是收入水平却是全国最低的。

3、农业经济分配模式:三类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山东、河北、陕西、宁夏、四川、重庆11个地区,一般地处我国内陆,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农业主产地区。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其占全国总量的比重,耕地面积45.5%、乡村人口57.5%、粮食51.8%、棉花60.3%、油料67.3%、蔬菜56.0%、肉类产量56.8%。除个别地区外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由于承担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较重,而人地关系紧张,是我国农民负担矛盾最为突出的区域。

4、规模经济分配模式:四类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5个地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突出特点是边疆土地辽阔而人口密度较低,解放以后开发性农业发展迅速,农民人均拥有耕地面积近5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7倍。农业机械化水平高,取得了规模经济效益。东北与内蒙古是我国新兴的商品粮基地,每年有大量玉米、大豆等粮食调运南方;新疆是新兴的棉花产区,产量已占全国的22.4%,又都是我国北方主要的牧区或林区。按农民人均计算的税收、上交和提留均达70多元,粮棉定购差价更是174.2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倍。虽然农民所得仅占净收益的82.66%,但是纯收入仍然处于中上水平。规模经济弥补了分配偏差。(见表2)

表2 我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的地区模式 单位:元 %

农村家庭经济净收益(元) 国家税收 上交承包任务 集体提留摊派 农产品定购差价 农民纯收入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全 国 2089.47 38.13 1.82 28.18 1.35 41.08 1.97 56.01 2.68 1926.1 92.18

一类地区 3490.39 32.43 0.93 34.56 0.99 14.09 0.40 41.31 1.18 3368.0 96.49

二类地区 1451.69 23.75 1.64 8.13 0.56 10.07 0.69 17.25 1.19 1392.5 95.92

三类地区 1848.29 36.32 1.97 22.95 1.24 52.12 2.82 49.90 2.70 1687.0 91.27

四类地区 2262.13 72.22 3.19 70.18 3.10 75.54 3.35 174.24 7.70 1870.0 82.66

资料来源:据农调总队<<中国农村住户调查资料>>(1996年)计算

制定我国农村政策应该注意力求政策统一并兼顾区域特点:第一,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分工是客观经济规律,应该尽快彻底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取消粮棉定购任务和省际调拨计划,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大市场,减少农业主产区的利益流失。深化粮食省长负责制,消除阻碍农业生产区域分工的副作用,国家财政农业投资应该重点支持三类和四类地区。通过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东部发达地区转移。在全国粮食供需格局从供给制约向需求制约转变的过程中,应该真正落实粮食保护价制度,防止盲目进口冲击国内市场。第二,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地方政府参与企业分配的渠道会进一步规范,在乡镇企业自身经营也不太景气的情况下,尤其是发展已经滞后的不发达地区,靠随意提留以工补农希望不可太高,应该加强农村非农产业的税收工作。分税制亦可能不足以刺激发达地区提高农业税收和提留水平,中央应该采取与地方政府分享土地增殖收益的方式,适当放松东部发达地区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中资金增加中西部农业投资。第三,解决公共财政中严重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负向不对称”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对东部地带的各种优惠,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体系,相反应该根据能力原则提高东部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

篇6:《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读后感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读后感

企业班第三组  原国旗

选择读《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方面是学校有读后感的作业;另一方面是领军同学们组织了个读书会,会长制定了严格的“会规”(每月交一篇读书笔记),所以可以一稿两用。但要读此书是极具挑战性的一项任务,从九月份的第一天便开始行动,直到九月二十六号,才艰难地读完了全书,坦率地讲,对书中的数学模型及推理过程基本上未做深入研究,绝大多数的数学公式早已记不起来了,所以本着借鉴分析角度、结合生活实例,力争“知其然”,不深究“所以然”。

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相较于传统经济学主要是批评和修正了其一些不现实的假定,比如: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为零的假定;完全界定的私有产权等。此书分上下两篇,主要聚焦于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经济学模型的诸多变量中的产权功能和制度内涵两个变量。归结为学术派别的话是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

对产权及其重要性的初步认识,可以从小时候亲身经历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说起。记事起,村子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大家伙一起劳作,被划分成了若干个生产队,孩提时代最喜欢夏收和秋收,生产队的大大小小、男女老少都在农场上忙碌着,夏收主要是收小麦,秋收主要是小米和玉米,但热闹一过去后,令人印象很深的便是粮食的紧缺了,饿肚子在我小时候不是经常的事,但确实发生过,特别是快到了季节交替时(新的粮食分配未到位时),一个四合院(两层楼房和角楼)里住着十几户人家,经常会有人敲开邻居家的门,借上点米或面,等自家粮食分配到位后再归还。但在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偷着立下“生死状”,再到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地还是那些地,人还是那些人,产权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产权学派,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研究,着重探讨了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是新经济学代表人物,1991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书中分享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文中的主要思想被总结成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提出的论点是具有颠覆性的,它揭示了传统教条的错误,提出了“权利界定”和“权利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即庇古认为的外部性,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者说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这类问题时,往往考虑应该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办法无外乎要么要求A向B赔偿损失,要么向A课税,或者干脆要A停止工作。这些办法都不尽如人意,因为其结果尽管可能使B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A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

上述观点,真的是超出了我本人的认知范围。科斯为了阐述他的命题,举了在两块相邻的地上,因养牛人的牛跑到农场主的地上去吃农作物而引起纠纷的例子。他得出的结论是:因为在对有权利的最初明确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更进一步讲,即便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

书的下篇主要是新制度学派在将制度纳入经济模型后的分析进展,其基本思想是: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着重讨论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其中尤以舒尔茨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为代表,他将提供不同服务的制度进行了富有经验意义的归纳:(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和个人收入流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

任何经济学理论研究都要放到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筛选和检验,本书中提出的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应该说是站在前沿的学术论点,作为一名会计领军人才,要通读领会学习,同时作为一名实体经济的践行者,更要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去客观认识和学习,正如本书序言中所述:从理论上或在一个社会中被证明为比较有效的产权结构,在另一个社会中未必就有效或一定会被采纳。另一方面,大量的产权研究仍然集中于对私产制度结构下的不同产权安排的分析,要使这一学派具有更大的分析价值,还必须将视野扩展到那些不是以私有与市场制度为主的社会的研究。

篇7:《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读后感

企业班第三组  原国旗

选择读《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方面是学校有读后感的作业;另一方面是领军同学们组织了个读书会,会长制定了严格的“会规”(每月交一篇读书笔记),所以可以一稿两用。但要读此书是极具挑战性的一项任务,从九月份的第一天便开始行动,直到九月二十六号,才艰难地读完了全书,坦率地讲,对书中的数学模型及推理过程基本上未做深入研究,绝大多数的数学公式早已记不起来了,所以本着借鉴分析角度、结合生活实例,力争“知其然”,不深究“所以然”。

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相较于传统经济学主要是批评和修正了其一些不现实的假定,比如: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为零的假定;完全界定的私有产权等。此书分上下两篇,主要聚焦于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经济学模型的诸多变量中的产权功能和制度内涵两个变量。归结为学术派别的话是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

对产权及其重要性的初步认识,可以从小时候亲身经历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说起。记事起,村子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大家伙一起劳作,被划分成了若干个生产队,孩提时代最喜欢夏收和秋收,生产队的大大小小、男女老少都在农场上忙碌着,夏收主要是收小麦,秋收主要是小米和玉米,但热闹一过去后,令人印象很深的便是粮食的紧缺了,饿肚子在我小时候不是经常的事,但确实发生过,特别是快到了季节交替时(新的粮食分配未到位时),一个四合院(两层楼房和角楼)里住着十几户人家,经常会有人敲开邻居家的门,借上点米或面,等自家粮食分配到位后再归还。但在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偷着立下“生死状”,再到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地还是那些地,人还是那些人,产权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产权学派,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研究,着重探讨了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是新经济学代表人物,1991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书中分享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文中的主要思想被总结成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提出的论点是具有颠覆性的,它揭示了传统教条的错误,提出了“权利界定”和“权利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即庇古认为的外部性,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者说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这类问题时,往往考虑应该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办法无外乎要么要求A向B赔偿损失,要么向A课税,或者干脆要A停止工作。这些办法都不尽如人意,因为其结果尽管可能使B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A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

上述观点,真的是超出了我本人的认知范围。科斯为了阐述他的命题,举了在两块相邻的地上,因养牛人的牛跑到农场主的地上去吃农作物而引起纠纷的例子。他得出的结论是:因为在对有权利的最初明确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更进一步讲,即便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

书的下篇主要是新制度学派在将制度纳入经济模型后的分析进展,其基本思想是: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着重讨论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其中尤以舒尔茨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为代表,他将提供不同服务的制度进行了富有经验意义的归纳:(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和个人收入流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

任何经济学理论研究都要放到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筛选和检验,本书中提出的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应该说是站在前沿的学术论点,作为一名会计领军人才,要通读领会学习,同时作为一名实体经济的践行者,更要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去客观认识和学习,正如本书序言中所述:从理论上或在一个社会中被证明为比较有效的产权结构,在另一个社会中未必就有效或一定会被采纳。另一方面,大量的产权研究仍然集中于对私产制度结构下的不同产权安排的分析,要使这一学派具有更大的分析价值,还必须将视野扩展到那些不是以私有与市场制度为主的社会的研究。

篇8:个人选择与制度变迁

个人选择与制度变迁

个人需要制度,也在不断地选择制度.制度选择包括不同制度之间的选择和既定制度下个人行为方式的选择,其结果将引致制度的变迁.

作 者:庄培章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国际经济系,福建,泉州,36 刊 名:闽西职业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MINXI VOCATIONAL COLLEGE 年,卷(期): 6(4) 分类号:B80+D521 关键词:制度   个人选择   制度变迁  

篇9: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内容简介编辑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以成立于汉,并最终在隋唐演变为科举制的察举选官制度的七八百年变迁历程,作为研究对象。书中把官僚制理性行政、帝国政体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以及作为帝国官僚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作为制约察举制变迁的三个主要动因。由此出发,对大量相关史料进行了考订梳理,在此基础之上,对察举制中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及“以名取人”、“以族取人”因素的表现形式、相互关系及变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精到阐述。从而对这一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向科举制的演变,提供了一个独具特色的解释。

作者简介编辑

阎步克,1954年生,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专业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和政治文化史。著有《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从爵本位到官本位―― 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译著《官僚制》、《帝国的政治体系》,及论文90余篇,论文集3种。

目录编辑

引言

第一部分 两汉时期

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

一、察举诸科的渊源推测

二、儒生参政、“以德取人”与察举制之成立

三、“四科”之考析

四、察举与任子

附录察举诸科杂考

一、尤异与高第t

二、文无害

三、察廉、廉吏与孝廉

四、西汉秀才岁举的推测

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

一、“授试以职”考述

二、“以能取人”

三、儒生与文吏的冲突与融合

第三章 阳嘉新制

一、阳嘉新制考述

二、阳嘉新制的来源

三、等第与黜落

四、黄琼“四科

五、“以文取人”

第四章 汉末的选官危机

一、选官的腐-败

二、“以名取人”

三、“以族取人”

第二部分 曹魏时期

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

一、特科与岁科

二、“贡士以经学为先”

三、“四科”与“明法”

四、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第六章 “名实”问题与“清途”的兴起,

一、名实本末的对立

二、崇本责实之对策

三、从“黄散”看“清途”的兴起

四、“清途”与选官格局的变迁

第三部分 两晋时期

第七章 晋代察举之变迁

一、察举特科

二、秀才对策制度

三、察举考试之等第和任用

四、其他科目

五、学校试经人仕制度

附录魏晋的散郎

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

一、九品中正制与“清途”的配合

二、两种选官倾向的冲突

三、察举科目与乡品评定

附录甲午制始末

第九章 察举的低落

一、察举人仕者的社会成分

二、应察举者之仕途发展

三、察举的低落

第四部分 南朝时期

第十章 南朝察举之复兴及其士族化

一、察举与学校的复兴

二、察举学校入仕之途的士族化

三、“主威独运”与“安流平进”的新平衡

四、突破门第限制的努力及其局限

附录南朝“二学”考

第十一章 南朝策试制度及科举制的萌芽

一、南朝策试制度

二、“以文取人”的进一步强化

三、与举主关系的松弛

四、自由投考的萌芽

第五部分 北朝时期

第十二章 北方政权对察举制的'采用

一、十六国与北魏对察举制的采用

二、“门尽州郡之高

三、魏、齐策试制度

第十三章 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察举制的关系

一、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士族政治的衰落

二、考试制度对门第限制的突破

三、“有秀才之科而无求才之意

四、武功、吏能与文学、经术

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

一、北朝察举中科举制的萌芽

二、北朝学校中科举制的萌芽

三、科举制成立标准的讨论之评述

四、科举的成立

第十五章 结语

一、理性行政因素

二、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

三、知识群体因素

四、必然性与合理性

上一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  下一篇: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

篇10: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过程

从时刻上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经验了三个阶段,一是1987-实施的以农夫单方缴费为主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阶段;二是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阶段,三是2月开始推进的将新农保与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归并,构建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变。

2.1老农保制度的成立与失败

改良开放以及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实验之后,跟着农村集团经济的祛除,集团分派和五保户扶养制度逐渐失去经济来历;而劳动力活动、农村家庭局限小型化等题目的呈现,也导致家庭养老这一农村首要养老模式的职位开始松动。很长一段时刻内,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事变中的一个空缺。在这种气象下,处所当局开始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自主试探。20世纪80年月初,上海嘉定县就开始了社区养老尝试。民政部也于1987年在经济较发家的地域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事变。

直到1992年,民政部才在前期试点履历的基本上,出台了我国汗青上第一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基方案(试行)》(老农保制度)。该方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划定为:资金筹集僵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团补贴为辅,国度给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必然比例;集团补贴首要从州里企业利润和集团蕴蓄中付出;国度予以政策扶持,首要是通过对州里企业付出集团补贴予以税火线支浮现。缴费尺度设多档次,月交费尺度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差异的地域以及州里、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

然而这一制度在推广时并不顺遂。譬喻内蒙古的“老农保”事变从1992年开始试点,全面推开,至尾总共不到100万人参保,只占农牧民总数的7%。吉林省在19即开始呈现了新增参保人数降落,退保人数逐渐增多,农村养老保险泛起全面萎缩状态。因为老农保参保率越来越低,国务院于年7月指出今朝我国农村尚不具备广泛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抉择对己有的营业实施整理整顿,遏智宓?新营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叫停。

为什么试点期的的乐成不能有用推广到世界呢?学者说明以为有以下几个缘故起因:(1)中国农夫具有明明的务实性和履历特性,受传统文化和保守头脑的影响,他们很难熟悉到为晚年期举办储备的须要性。(2)老农保低下的保障程度对农夫缺乏鼓励性。跟着经济成长通货膨胀是种常态,2-20元的等差缴费档次恒久来看,无法使得农夫对将来有精采的养老保障程度的预期。(3)农夫承担过重。我国农村住民的收入1985年只有人均397.6元,1990也仅有686.3元,而老农保正式实验的时刻段里,农夫人均三项承担性(学杂费支出、医疗费支出和各类税费支出)支出额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均高达11%。在这种气象下,农夫显然无暇顾及对将来的养老举办投资。

2.2新农保的成立与顺遂实验

1999年国务院叫停老农保后,我国农村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布置又从头进入了空缺期。然而,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在不行否决的上涨,打算生养政策的实验又使得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严峻影响,同时,跟着市场经济改良的深化,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这些身分都欺凌中央当局重视农村的养老题目。另外,前后发作的金融危急也是新农保制度出台的重要外部身分。在金融危急的攻击下,海外市场走软,而我国海内凵コ潭仍缭诮鹑谖<鼻熬孟萑肓说兔宰刺,个中城乡收入差别庞大、农村住民收入太低、凵ナ侄尾环笫侵圃嘉夜海内市场凵ナ侄尾环蟮母天性缘故起因。因此,进步农村住民的收入和社会福利,既可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调和,又能发生大量内需,刺激经济,堪称一举多得。

因此,209月1日,国务院宣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抉择年在世界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往后每年增选10%的县市试行,至之前根基实现对农村适龄住民的全包围,并明晰了各级财务对新农保的补贴政策。新农保与老农保对比,最大的变革是明晰了当局对农夫养老的财务责任。新农保方案提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团补贴、当局津贴组成,个中个人缴费分为100,200,300,400,500元五个档次,处所当局对农夫参保补贴不少于每人30元,中央当局对60岁及以上农夫提供每月55元的免费基本养老金。

新农保政策颁布后,受到了农夫的热烈接待,山东省制止10月尾,全省国度首批新农保试点参保人数到达563.1万人,累计基金结余34.7亿元,均匀参保率为89.3%;江苏南通市新农保试点参保率为95.78%;南宁武鸣县一年来新农保参保率达85.11%。新农保之以是可以或许顺遂推广,强盛的当局财务投入对整个制度各方主体起劲性的盘活起到了要害性浸染。当局财务投入废除了农夫的短视生理,活动偏好及对当局的不信赖等身分。新农保制度中划定的年数高出60岁的农夫可以不消交费,只要其切合交费前提的后世参保,则其高出60岁的怙恃即可免费领取每年660元的养老金这一划定,对付农夫来讲是一笔极划算的帐。

与老农保对比,新农保的特性详细示意为:(1)新农保更具广泛性和社会性。新农保试点地域包围世界各大中小城镇的农村地域,参保工具为全部的农村大哥住民,而老农保的参保工具只是限制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度供给商品粮的农村生齿”,参保工具的范畴扩大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更具广泛性,有利于农村大哥住民在根基民众处事上实现均等化。(2)新农保更具互济性和福利性。新农保固然仍僵持个人缴费、集团补贴和当局津贴的情势,但不再限制各部门的缴纳比例,而是起劲勉励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辅佐参保人缴纳资费,中央当局和处所当局也采纳响应本领增进对当局津贴基金,大大减轻了农夫个人缴费的承担。(3)新农保凸显了当局的主体性。当局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履历主体,在“新农保”的奉行进程中包袱着研究方案、拟定政策、组织打点、财务投入、监视与处事的职责,对“新农保”的良性运行施展了不行更换的浸染。强盛的财务气力和财务投入表白了当局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供应主体的供应手段和供应意愿,这是新农保可以或许顺遂奉行的最重要身分之一。

然而,新农保政策也有它自己的弱点和题目。起首,相对付日益上涨的物价,每月55元的基本养老金的结果其实有限,以后种角度来说,新农保更像是社会福利津贴而非社会保障制度。在将来很长一段时刻内,家庭养老模式如故会是农村养老的最首要模式。因此,中央当局必需慢慢进步基本养老金数额,才气更好施展新农保的社会保障浸染。第二,固然当局划定新农保在筹资上实施“个人缴费、集团补贴、当局津贴”的方法,可是我国绝大部门地域的农村集团经济成份已归于零,指望靠集团来举办补贴也许性不大。而划定的每年30元的处所当局津贴,对付我国中西部数百个吃财务饭的贫穷县来讲,也有必然的承担。另外,新农保在运行进程中,怎样成立公道的统筹机制,怎样实现基金的公道运作、保值增值,怎样停止呈现“空账运行”征象,这些都必要过细研究、审慎筹划。

2.3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成立

20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集会会议抉择,归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成立世界同一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成立于,针对都市18岁到60岁处于事变年数但没有事变的住民,这个群体人数不多,世界仅几万万人,参保人数相对来说并不多。而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计划上很是相像,好比,都设立了个人账户、个人向账户里缴费、缴费公式也相同,两种制度养老金发放公式也相同。因此,将两者举办归并,有助于低落本钱、进步服从。更重要的是,成立同一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我国开始进入到冲破民众处事城乡二元制度、推进制度并轨的新阶段。

篇11: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读书笔记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读书笔记

0.1总体感受

作为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初学者,而且只是认认真真的看了一遍这本书,因此不敢对此进行什么评价,只能是谈谈自己的阅读感受。诺思的这本书对制度和制度变迁,以及其在经济绩效中的作用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构建了一个初步的分析模型。

虽然在读此书之前已经学过一些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但是认真的读完此书之后,还是觉得受益匪浅。从结构上看,,

整个内容从制度概念的介绍,以及制度内容的详细探讨开始,到制度实存的证明以及各种特征的分析,最后以将制度纳入经济史的研究之中结束。然而,在阅读每一章的内容时,总觉得结构与逻辑有些难懂。几乎每一章都需要两到三遍的阅读才能有所领悟。

我觉得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在理解能力上还有许多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英文的写作方式与中文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翻译的过程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如果有机会能再读一下英文的原版就更好了。从论证的观点,诺思在这本书中提出了很好制度方面的观点,也解决了不少经济绩效与经济史方面的问题,当然也还有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

0.2主要观点

诺思在这本书中提到的观点很多,难以将这些观点很有逻辑线索的串在一起,仅将其中令我印象深刻的罗列在下面,具体的论证与前后的逻辑关系可以参考下面的读书笔记,最好的是参考原文。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包括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与实施。新古典理论是在西方有效制度的背景下发展出来的,因此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这一理论就可能在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人类行为的分析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理论的基矗人类行为的分析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动机,二是对环境的辨识。制度通过改变个人信念的表达成本来改变人类行为的动机。非正式约束在短期可以通过观念与意识形态来影响制度在长期是路径依赖的根源。

-------------------华丽丽的分割线------------------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这一经济著作的作者,道格拉斯・C・诺思,他的生平中最为显赫的便是他与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此之后他的一席理论与发现得到更多的关注,并在经济学界得到传播。如今他的一些理论洞见已经成为耳熟能详的现代经济学常识了。而实际上,诺思最为显赫的成就应在于他在制度经济学这一领域的突破及贡献。政治经济学由T・凡勃伦、J・R・康芒斯、W・C・米切尔等为代表创立,以反对主流经济学为旗帜,强调立足于个人之间的互动来理解经济活动,此举可以说是在经济学史上投下了一块甚有分量的石头,激起层层的浪花。而诺思在继承了前人的成就之上,更为系统的阐述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并且在研究上做出了重大突破,使得制度经济学这一流派更具有科学性及说服力。由此,经济学中计量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两大流派鼎力的局面奠定,甚至更趋向于关注制度经济学,可以说诺思是这一流派的集大成者。

①在诺思的种种成就之外,我注意到他在加州大学读本科期间选的是政治学、哲学和经济学三学位,可以猜想在大学本科期间接受的教育,为诺思此后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或许在此之前诺思就对经济与政治及其相关性感兴趣,但不可否的是在大学本科的系统交易之后,诺思对制度与经济的理解更为具有权威性。诺思著作等身,《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是其中之一,在这一著作中诺思对制度给予了着重的关注及详尽的阐述,企图寻找出其与经济之间的关联,从而为经济发展寻找出一条发展之路。诺思的这本书十分清晰的建立了他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对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模型进行了有力的修正,将个人效用函数差异,信息不确定性等因素引入了古典经济学工具理性的基本假设,使之具有了更强的现实解释力,同时为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与分析框架。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制度经济学著名观点都能在这本书中找到出处。诺思格外地强调了非正式约束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正式约束的延伸与补充,而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正式约束的实施与贯彻。这等于说将文化分析引入了经济学,提升了文化这一在古典经济学模型中本不存在的因素的地位,从而解释了许多现实问题。诺思提出了由于制度边际报酬递增导致的路径依赖现象,这就意味着首先对于任何制度的观察必须放在一个整体的动态图景之中,解释现实的钥匙往往存在于过去,同时又说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因为这一时点的制度可能会决定未来很长时间维度内经济体的发展。因此制度因素万万忽视不得,也就是说,仓廪实的重要保障是礼节知,礼节知而仓廪方能长实。这又让我想起了那个关于后来者诅咒的故事:新兴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进最新技术以实现迅速的技术变迁,但如果制度的变迁不能跟上反而不会获得长期的发展甚至发展可能会失败。技术变迁是人类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但是技术变迁带来的潜在收益需要相应的制度才能得以发挥,同时有效的制度能激励技术变迁的发生。因此我看完这本书有个感受,就是制度作为人类智慧的最重要的产物之一,一切社会元素的综合,同时又决定着各元素的发展,在社会经济领域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③正如这部学术专著的题目《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所表示的。

上一篇: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  下一篇:贵州高考户籍制度

篇12: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

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变迁的重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国有经济比重下降,非国有经济比重上升;并由此决定了我国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按劳分配比例的下降,按要素分配比例的上升.这些特征体现在我国经济增长上,即市场经济、非国有经济、按要素分配等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受市场约束力更强,在资源配置中能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

作 者:荀关玉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马列教研室,云南,曲靖,655000 刊 名: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QUJING NORMAL COLLEGE 年,卷(期): 20(z1) 分类号:F061.2 关键词:市场经济   制度变迁   经济增长   制度创新   资源配置  

篇13:经济转型与制度变迁选择

经济转型与制度变迁选择

【摘 要】:不同国家在历史上的不同绩效从根本上说,受到制度变迁方式的影响。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的经济价值会不断提高,从而产生了对制度的新需求,相应于这些需求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调整却总是滞后,正是这些制度变迁的滞后产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社会问题,影响了历史的经济绩效…

【论文关键词】:经济转型、制度变迁、中国、WTO

不同国家在历史上的不同绩效从根本上说,受到制度变迁方式的影响①。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的经济价值会不断提高②,从而产生了对制度的新需求,相应于这些需求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调整却总是滞后。正是这些制度变迁的滞后产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社会问题,影响了历史的经济绩效。

本文将分析制度变迁的原因、方式及合法性等问题。试图通过引入体制外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将国际社会当作独立经济体的一个外生变量,纳入制度分析的范围之内,以探讨那些因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缺少动力机制或动力机制不健全,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又遇到层层阻挠困难重重的,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与经济体,结合当代国际关系,可能采用的制度变迁方式。这是当代中国经济转型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具有研究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作为规则人的行为的制度

在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以后,这个定义就一直为制度经济学家们所接受。舒尔茨认为,制度是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的一种行为规则。舒尔茨为了分析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影响方式,列举了如下四种制度: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项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助和劳动者的具体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

因此制度是一系列为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政府规定的正式约束所组成的规则网络,它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发展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解决人类面临的合作问题,创造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制度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在决策各方的初始力量给定时,规则的作用是便利交换。

制度之所以被设计出来,还因为制度经济学家已经开始注意到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非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制度经济学家从交易成本分析入手,把制度分析运用到政治经济学中。交易成本分析理论的分析核心是产生这些成本的经济交换和制度。如把交易成本分析推广到政治交换中,由此可探讨在政治经济发展中的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既然制度起因于解决减少交易成本和理性人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那么,当受制度所规制的人随着经济发展发生变化时,制度也必须随之改变。

二、制度变迁内在机制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一种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与无效率的制度消亡的交替过程。有效率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制度不均衡,则是导致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

要使组织有效率必须采取的措施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1)竞争机制。竞争可以减少构造性无知,使有用知识得以广泛的传播,控制知识的使用以确保错误不会长期存在,系统不会陷于瘫痪,刺激和创新和技术创新,而对竞争过程的政治干预则会削弱竞争性争胜并削弱承受创新成本的需要。

2)分散决策。市场的分散化决策可以降低政府集中决策的风险。

3)有效产权。产权的界定,对一个企业制度的运行至关重要,科思认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目的是对权利进行清晰界定,在此基础上权利的转让和重组能通过市场发生。”(coase,1959)

4)破产法。适者生存的进化论要求制度必须有适应效率,破产法对于淘汰僵化组织与制度是一种必要的制度装置③。

经济的发展使产品要素相对价格和偏好产生变化,相对价格的变化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而讨价还价能力的变化则导致了重新缔约的努力,新的制度不均衡出现使得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人力资本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舒尔茨指出,在美国已经出现和正在出现的人的经济价值的长期显著提高,是制度在执行其经济功能时的主要非均衡原因,(他同时还认为,相应于人的经济价格提高的制度变迁呼唤新的经济模型,本文将在后面用它分析当前中国的经济转型。)主要表现在许多作为适应由人的经济价值提高所致的制度压力与限制而作出的滞后调整的立法和法律。因为由于经济增长进程,这些法律条文与法律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因此,制度是对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的反应;是对人力资本投资报酬提高的反应;是对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应。也就是说,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取决于制度把努力与报酬联系起来的程度,取决于制度为专业化和贸易所提供的范围,以及制度允许寻求并把握住经济机会的自由④。

三、制度变迁方式与无效率

经济增长导致制度不均衡,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而制度变迁的方式却取决于制度变迁预期收益的大小及参与博奕的谈判各方力量对比。

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包括制度变迁后重新分配所得额外收益以及制度变迁主体期望获取的最大制度外收益。制度外收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收益;2)外部经济内在外的收益;3)克服对风险的厌恶所带来的收益;4)交易费用转移与降低带来的收益。

为了潜在收益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参与博弈的各谈判方主要有:1)体制内的共同体成员;2)对统治者构成威胁的'权势集团;3)作为统治者的政治企业家;4)作为政治企业家代理人的行政官员。通过谈判活动增加个人份额收益的竞争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方式。各方参与谈判的动机及谈判的立场取决于他从制度变迁中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而无论如何,谈判各方都得以最大化自己在总收益中的占份额来影响最终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善”⑤的过程,必然会伴随着相应的利益格局的调整。

当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群体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新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潜在获利机会时,且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并不威胁统治者的统治,也没有强势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时,诱致性制度变迁将会自发性的发生。

论文经济转型与制度变迁选择(第2页)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当政治企业家⑥发现有一个机会,能靠打破停滞和制度僵化循环的改革获得政治支持,提高历史与政治威望,他会全力推行新的制度与政策,甚至进行全面的宪法改革,建立新的宪法秩序,强制性制度变迁会自上而下的随之发生。

但是,当既有的权势集团认为新制度的推行将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者行政官员认为制度变迁将使政府的的税收减少或者制度变迁会降统治者的效用以至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时,制度变迁将成为不可能,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就会长期存在。

考察历史和现实的国际社会我们不难发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占主导的国家往往是市场比较发达,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得到了法律很好保护的国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占主导的国家政府在经济中往往起着主导性作用,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并且受到种种限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往往因为无效率的制度长期存在而影响经济的历史绩效,正如诺思所言,由于缺少进入有效法律约束和其它制度化社会的机会造成了今天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⑦。

既然现代经济增长进程被所有作为经济增长结果的非均衡方式所困扰,我们的分析也只有自经济均衡入手。上面我们已经提到舒尔茨的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舒尔茨在文中指出,制度变迁是作为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反应而发生的结果。制度被视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的供给者,正是经济增长进程改变了对服务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上的改变又导致了长期成本与收益衡量的供求之间的非均衡。

我们可以把舒匀茨的观点概括为两个原理:1)制度变迁理论:对制度所提供的由于经济增长所致的服务的需求的改变,导致了供求间的非均衡;2)新经济增长模型理论:由于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对制度所提供的服务的需求,会被新的经济增长模型所改变。

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经济会长期停滞不前。正是由于在响应作为经济增长结果的非均衡方式时制度调整的长期滞后,才导致即有的制度陷于无效率状态;正是由于新的经济增长模型迟迟没有出现导致了无效率的制度长期存在。

四、理论模型---一种制度变迁方式

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缺少动力机制或动力机制不健全,而强制性度变迁又遇到层层阻挠困难重重,为了使制度变迁在发展中国家成为可能并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引入体制外的制度环境与安排,将国际社会当作独立经济体的一个外生变量纳入制度分析的范畴,寻找潜在利益空间与获利机会,为制度变迁设置新的动力机制。而恰好当今国际关系的良好形势以及大量具有积极意义的国际性政治经济组织与制度的存在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前提与基础,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这些国际性组织与制度只会得到健康的发展,而不会退化或消失。

亚当·斯密的“人以可预期的方式对获利机会作出反应”是指导我们进行理论分析的经济学基本原理。为此,要使制度变迁得以顺利进行仍必须使新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激励在一个足够大的群体内产生影响,这个群体将会响应新的获利机会而结成一个强大的谈判对手参与制度变迁的谈判并最终战胜利益集团说服统治者进行制度变迁。当且仅当这个群体足够强大,新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产生的激励足够大,以至于原有的利益集团对此也不能无动于心,那么制度变迁将会获得合法性与广泛的支持。

经验告诉我们在独立经济体内权势集团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正是由于缺少能与之相抗衡的谈判对手。因为在长期的系统封闭中制度衍生出了许多与之存共荣的即得利益集团,他们利用现有体制把大量财富从共同体成员身上中转移到自己手中,而承担这些后果的共同体成员由于联合起来反抗的信息成本和组织成本太高而保持理性的无知,这会使处于衰退中的经济进一步恶化。今天中国手机双向收费之所以难以废除,燃油税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实施正是权势集团作用的结果。

篇14:制度变迁与中国现代化进程

制度变迁与中国现代化进程

制度变迁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浙江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何显明,浙江大学哲学社会学系  揭艾花

【内容提要】社会制度是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后发国家来说,由于追赶发展 的压力异常沉重,而技术、知识及人力资本等现代化动力因素又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 性进展,制度因素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从根本上讲,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核 心问题,就是建立同现代化相适宜的社会制度框架问题,而制度变革的成效往往直接决 定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次在建设性意义上实 现了制度变革的结构性突破,建构形成了容纳和支撑现代化变革的强有力的权威体系以 及实施大规模现代化建设的体制与组织架构。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重大 成就,则表明中国在此基础上初步建构形成了一个有效的社会激励结构,打破了现代化 建设动力长期不足的僵滞局面。

社会制度结构及其功能的革命性变迁,既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代 文明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扩张的重要根源。以形式合理性为圭臬的现代性社会制度,为 分工条件下的人类社会合作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期的规范秩序,提供了一种相互交流、合 作的机制,并使这种分工合作的范围不断得以扩展,使人们创造的文明成果得以为全人 类所共享,从而极大地加快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步伐。与此同时,理性化、功利化的现代 社会制度所构建的社会激励结构,极大地调动了每一社会个体从事社会生产实践,尤其 是创造性实践的积极性,使得现代社会的发展充溢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内在活力。现代 化的历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社会制度创新不断激发和调动技术创新、思维创新, 不断激发社会创造性活力,进而促进人类整个生存方式和生存世界日新月异变更的过程 。本文试从制度变迁的社会绩效角度,检视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现代化九死一生的坎坷 历程及其社会制度根源。

一、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与工业文明的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的扩张

社会制度是制约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关键性因素。在一定的技术和社会条件下, 制度的改进与创新,往往可以在短期内极大地改变社会的面貌。就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 、思维创新三者关系而言,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与思维创新的重要前提条件,制度创新 构成了技术创新与思维创新的社会动力保障。技术创新不是制度创新的简单派生物,但 技术创新只有在相应的制度体系的依托和支撑下,才能真正转变成为变革社会的现实力 量,而不至于沦为与社会生活实践无涉的“奇技淫巧”。同样,先知先觉者所取得的思 维创新成果,也只有获得制度条件的支持,落实为现实的社会制度安排,才能获得广泛 的社会认同,才能融入公众现实的生活实践。

在一定意义上说,一部文明史,就是一部社会制度的变迁史。社会制度的.每一次有 效的变革与创新,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新的文明成果。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的每一次质 的飞跃,无不都以社会制度结构的革命性突破为前提。现代工业文明的滥觞及其在全球 范围的迅速扩张,其最直接的社会动力正在于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马克思的生产关 系及上层建筑理论,韦伯“理性化”视野中的权威类型学说,哈耶克的“扩展秩序”理 论,伯尔曼和泰格独特的法律变迁学说,以及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都从各自不同的角 度,对现代文明滥觞的社会制度根源作了深入的探讨。制度因素作为现代文明关键性的 内生变量的作用,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认同。毫无疑问,西欧社会之所以成为现代化的发 源地,之所以能形塑出一种独特的具有无限扩张潜能的文明形态,是众多因素历史耦合 的产物。知识的积累、技术的创新、外部环境的变更,甚至某些偶然性的历史机缘,都 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变迁将社会各领域的变革以及 各种历史性机缘整合为一种变更整个社会生活的现实力量,16世纪以来西欧社会逐步积 累起来的新的文明因素,就很难凝聚成为一种崭新的文明形

[1] [2] [3]

篇15:制度变迁与西汉中期政治

考察西汉武帝前诸代君主虽有高后问高祖宰相代继事⑤,然皆无托孤、设辅臣事,其原因虽有汉初开国功臣巨大的影响力方面的原因,却也可以察知当时宰相制的稳固地位以及相权的相对独立性与完全性,即便帝幼,宰相虽非辅臣却可以是事实上的辅臣。逮至武帝末,综上文所述,宰相权力的过度削弱,使得宰相丧失事实上君主传继过程中原有的作用;而内朝所具有的特性也使得内朝不可能成为一个年幼皇帝用以加强专制统治的机构。是以设置辅臣成为武帝不得不做的选择。

通过武帝时期创置内朝、裁抑相权的一系列政治活动,将国家政治活动中的决策权较为完整地收归皇帝手中,使得以宰相为首的外朝逐渐退化成为一个大政方针政策的执行机构。正如上文所述,这样一个政权组织模式对领导者、也就是皇帝执政能力的依赖性较高,其执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效率。同时由于国内严峻的政治经济局势的影响,武帝在选择辅臣过程中,不仅要求选定者不能成为刘氏皇权的威胁,而且要求选定者具有较高的行政能力并较好地理解武帝末政治转折的必要性。因于这些要求,具有先天优势的外戚也就成为备选人员中的重要部分,当然武帝身边参与决策的内朝官员也是一股重要力量。

武帝托孤所设辅政大臣中,霍光、上官桀为外戚,金日磾、桑弘羊也都是随奉武帝多年的亲近臣子。其中霍光为人皆“沉静详审”、“资性端正”,行事“小心谨慎”。金日磾更是“自在左右,目不忤视者数十年”。桑弘羊则是在武帝身边数十年,且颇有治绩,自然也是武帝信重之人。然而四人中,金日磾早卒,上官桀、桑弘羊以谋反诛,四辅去其三余霍氏独大,且霍氏以外戚之贵重,以辅弼之尊崇,以功业之隆盛建立起巨大的政治威望,加以昭帝年幼,由是形成以霍氏家族为主的外戚专权。随着霍光专权日久,形成“党亲连体,根据于朝廷”⑥的态势,并严重威胁皇权、渐有不受控制的倾向,而终以族灭告终。

自武帝多有创制以来,西汉中期的外戚专权应该可以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我们又必须考虑到昭宣时期的特殊情况,即昭帝继位时不过八岁,在位十三年,且未曾亲政,昭帝皇后又是霍光外孙女,内外皆为霍氏控制,昭帝即便想削其权柄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霍氏家族的消亡,则不仅仅是因为霍光子孙们的愚蠢不肖,宣帝的政治才干及谨慎周密、外宽内忌的性格也有极大的关系。

关于霍氏家族的悲剧,前人多有论述,故不多谈。

从武帝末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上看,内朝设立后,整个机构的权力上行,汉初君臣间的均势被打破,以宰相为首的外朝权力下降,形成皇帝统领内朝,进而实现以内统外,君主的绝对权力得以强化,臣

子绝对权力进一步削弱,最后形成君强臣弱格局。武帝崩后,昭帝继位时权力格局则是两弱,整个朝廷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中外隔绝状态,出现权力真空。当其时,霍氏以主要辅政大臣的身份填补了这一漏洞,并凭借十余年的经营,形成昭宣时期的外戚政治也成为宣帝以后的外戚实现专权的范例。

如果把武、昭、宣三朝政治衔接起来看,我们可以把自武帝设内朝裁抑相权利用外戚加强皇权始,到昭帝及宣帝初期的外戚专权,再到宣帝时霍氏族灭、皇室恢复对外戚势力的掌控看作西汉中期政治的一个循环机制,并将宰相制、内朝、辅臣制以及以外戚为大司马大将军,总领百官内干枢机、外控军权四者联系起来研究的话,再加上传统伦理政治因素的影响,我们能够看到在西汉中期政治中,皇帝通过裁抑相权、并运用外戚力量来加强皇权的活动,但是由于缺乏在制度上对外戚权力的有效控制,并随着国势日衰,使得外戚与外戚政治成为西汉中后期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导致西汉末的刘氏失国,其毒害甚至绵延到东汉末年。

总之,虽然内朝的创置在中国古代官制史上具有重大影响,但是也使得中国古代政治在专制性的强化上越陷越深。同时,与之伴生的外戚政治以及宦官政治在两千余年的政治生活中也扮演了较丑陋的角色。西汉中期政治正是在完全抛弃三代共和政治,向中央集权专制政治转型的重要阶段,它不仅对西汉当时的政治活动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对以后各王朝制度与政治态势变更产生巨大作用。

注释:《西汉会要•职官一》/《史记•陈丞相世家》/罗义俊:《论汉武帝时代内朝的创置与健全》,上海社科院学术季刊,1988年第2期/《后汉书•百官志一》/《史记•高祖本纪第八》/《汉书•霍光金日磾传第三十八》/宋超:《“霍氏之祸,萌于骖乘”发微——宣帝与霍氏家族关系探讨》,《史学月刊》,.5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3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徐天麟.西汉会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

[5]秦学颀:汉代官制与外戚政治[J].南都学坛,1992第12卷第3期

[6]刘曙光:论汉武帝托孤[J].天津师大学报,1993.3

[7]冯佳:西汉外戚与西汉政治[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4

[8]李清川,熊啸:汉武帝朝丞相群体研究[J].法制与社会,.09(下)

[9]王鸣春:汉武帝时期丞相频更因由之分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6

[10]崔锐:论西汉三大外戚豪门[J].西北大学学报,.3第36卷第2期

篇16:制度变迁与西汉中期政治

摘要:自古治史者对西汉前期相权对皇权的制约以及西汉中期的外戚专权,尤其是霍光二十余年的秉国多有议论,然在达成外戚专权的原因方面论述颇少,且过于注重伦理政治方面的探究,而在政治制度层面与政权组织结构方面的研究稍显薄弱。本文拟从武帝时裁抑相权、设立内朝造成的中央集权强化方面,以及西汉中央政权权力结构层面对西汉中期政治进行解读。

关键词:西汉中期;政治;宰相制;内朝;外戚专权

考察西汉前期两种中央政权的组织模式,即宰相统领百官与武帝时期的以内统外,下就两种组织模式的优势与缺陷进行一一阐述。

西汉初高帝即位,承秦制,“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孝惠、高后时期分为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复置一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①其职权大抵如陈平所言:“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抚百姓,使卿大夫各任其职焉。”②据相关学者研究,将宰相的具体权力分为五个方面:选官权、督察百官并有一定的执法权、上计考课权、总领朝议与奏事权、封驳与谏诤权。③总的说来,宰相兼具一定程度上的决策、执法和监督权。从大一统中央集权制上讲,宰相兼具数权本身就是集权制的一种体现,而结合西汉前期的政治局势,宰相一度程度上的集权恰恰是有益于中央政权的统治的。从制度层面来看,宰相制的施行固然可以看做是上古三代共和政治体制的遗存,在排除西汉前期君臣间的相对和谐的特殊情况下,也是实际政治局势的要求。高惠二帝时期面临着异姓诸侯王对皇权的威胁,皇帝的关注点一直在剪除异姓诸侯王上,而文景时期,皇帝又面临着同姓诸侯王对皇权的威胁,当此情形,宰相集权恰恰可以整合中央政权各级官吏的凝聚力,并成为皇帝削弱诸侯王巩固皇权的相关战略的有力支撑。同时,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集团也可以使得皇帝免除后顾之忧,进而致力于巩固中央政权的活动中。宰相集权制的优势即在于此。

然而,矛盾总是相互转化的,一旦外部威胁逐一消除,宰相制的优势也渐渐转换成劣势。同样地,中央集权制的专制性不允许存在一个能够较大限度地对之形成制约的制度存在,虽然西汉前期的相权并未危及刘氏皇权的存继。当时至

武帝,由于外部威胁消除,而此时的宰相集权已经使皇帝颇为忌惮,进而对之裁抑。出于加强皇权、弱化相权的目的,武帝自亲政起设立内朝逐步对相权进行削弱,并通过频繁更换宰相以及以细事诛杀宰相来加强皇权、树立自身对中央政权的绝对控制。毫无疑问,内朝的设立在完成上述目的之后,在武帝统治期间对外战争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内朝作为一项制度其自身的就不是完善与成熟的。

内朝的设立,其先天上就有削弱与之对应的宰相为首的外朝的内在要求,同时由于内朝以皇帝为领导中心,其权威与权限与皇帝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内朝具有根源于皇权的巨大的依附性,脱离皇帝的领导,内朝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存在。同时,宰相不得过问内朝事务,也使得内朝成为政权内部一个相对于外朝的独立单位。其次,内朝发挥作用的大小也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威信与手段。组成内朝的人员来源复杂,虽然多为皇帝的侍从官员,但成分繁多,士人、军人、外戚,获得加官的外朝官吏以及宦官。内朝组成人员的繁杂虽然可以使皇帝在施政决策的时候能够兼顾各个集团、阶层的利益,从而施行最有利有效的方针政策,但是,也会造成内朝内部成员之间的争论与矛盾。当一个强有力的皇帝领导内朝时,内部纷争或许会被皇帝压制;当作为领导者的皇帝幼弱或怠政之时,往往也是内部矛盾凸显之时。再次,内朝作为一个直属于皇帝的行政中心,其官长设置也有一定程度上均衡政治的体现,例如武帝晚期,更设中书令,任用宦官,以与尚书令互相督察。总之,从中央集权的角度来看,内朝的设立增强了皇帝对朝政的控制权,使得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结合武帝时期国内外情势,个人认为,与宰相制相较,内朝制显然更适合武帝朝以数代之积对匈奴进行积极军事行动,且极易形成较大的成果。但是从一个政权内部权力机构的稳定传承上,一个稳定的中央组织更有利于整个王朝的继续发展。另一方面,出于裁抑相权的目的而对外朝的削弱,特别是对外朝首脑宰相职权的过分削弱,极容易形成外朝百官对皇帝的不信任,进而出于维护自身职位人身安全的考虑,在政府运作过程中也往往呈现“不作为”的状态。总之,内朝的设立在排除君主加强中央集权方面的设计外,却对中央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内在调节产生巨大的破化作用。

西汉中期政治的各种变化大多皆根源于武帝时期的“多有创制”④,然这些创制虽形成了一定的模式,但是由于临时性与不稳定性的限制,其可操作性依然依赖于君主的领导,因而不是一个可以相对地独立运行的政府机构。兼之原有行政模式的破坏,与长期战争对国计民生的影响,使得武帝晚年的西汉政权实际上处于较为危险的地带。而这恰恰也就迫使武帝不得不吸取秦二世暴虐而亡的教训,实行国策上的改弦更张、与民休息,以求得汉帝国的稳步传继。

篇17: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在现代法的体系中,民法与劳动法都是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从传统走来,日益实现现代化。尽管经历了“私法公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洗礼和挑战,但民法作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私法文化底蕴的法律部门,在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上都日益成熟和完善,正以昂扬的姿态步入21世纪。劳动法是诞生较晚但发展较快的法律部门(注:一般认为,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英国18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工厂立法”。),迄今为止,共产生三种类型劳动法制度:资本主义劳动法、社会主义劳动法和国际劳动法。尽管这三种类型劳动法在历史上并不是同时产生的,但现在却同时并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对于劳动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问题并没有人提出疑义,但对于劳动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问题,还不能说已完全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注:参见梁书文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1页。);也有人认为劳动法以前全属私法领域,现已纳入公法之内,成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注: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333-334页。)。上述认识都偏重于强调劳动法的某一方面:前者更关注劳动法的历史渊源和劳动契约;后者更着眼于劳动法的现实状况和劳动基准。本人认为,科学厘定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必须从历史与现实两个视角切入,同时应将劳动法律制度还原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从法律发展史来看,劳动法与民法有着极为密切的渊源关系。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如《法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归为租赁合同范围,称劳动力租赁;《德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纳入劳务合同关系中;《意大利民法典》则干脆将整个劳动问题规定为独立的一编。这样的立法现象,显然是建立在早期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的基础上的。但是随着近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扩张,劳工问题日益突出,劳资关系日渐紧张,劳动者相对于资本的弱势地位也暴露无疑。如何协调劳动关系,如何保护和救济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民法不能不寻求对策,但在保持民法品格限度内的努力却非常乏力。实现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必须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框架的束缚,寻求公共权力的积极介入。这种努力的结果导致大量以限制工时、确保最低工资和职业安全为基本内容的劳动立法的出现。劳动立法逐渐脱离民法视界而独立发展,是19世纪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的独立发展突出表现在,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上的作用日益合法化并得以强化。可以说,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多因其规律特殊的对象而日益自成体系。对此,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曾指出:“民法在我们的各类法律中起了基础学科的作用,法的其他门类曾以其为模式(行政法)或为某些类的关系使之完善(劳动法)。”(注:[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0-81页。)劳动法的发展史实质就是法律不断满足劳动关系特殊法律需求的历史。劳动法根植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就其通过立法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基准并求助于团体力量以实现契约双方力量平衡的努力方向,是对民法调整劳动契约关系功能不足的一种弥补。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劳动法具有限制资本的商品支配,修正市民法契约自由的机能。”(注:[日]木下正义、小川贤一:《劳动法》,成文堂1992年版,第10页。)但是,借口劳动法与民法在历史上的渊源关系和功能上的弥补关系,就将劳动法纳入民法体系或者认为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注:参见梁书文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版,第1页。),进而否定劳动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是无视现实的,也无益于劳动法和民法的健康发展。从立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法律调整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劳动法典,即便没有制定劳动法典的国家,也都努力制定大量的单行劳动立法。劳动法独立于民法而发展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潮流。

民法是主体平等法,其制度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并以维护平等为使命。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没有商品经济就没有民法。商品经济是最大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双方主体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彼此肯定和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与利益,这是交易实现的前提条件。民法必须为商品交换创造基本条件,基于平等而维护平等是民法的理念,一切具有平等基础的社会关系都可以进入民法的视野。如果劳资关系中的双方-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能够在事实上处于力量平衡的地位上,民法一直调整现代劳资关系也未尝不可。但是,产生于机器大工业的劳资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鲜明地体现为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关系。资本的巨大的支配力量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虽然获得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对自己拥有的劳动力能够在一定意义上予以左右,但在具体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性则突显出来。劳动者的弱者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劳动力要素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往往大于需求,就业机会稀缺形成“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结构中,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加剧,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和谈判能力都大为减弱。其二,劳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劳资双方处于利益共同体之中,但也存在着利益矛盾。资本利益是一种经营利益,劳动利益则为一种生存利益,二者相比,生存利益尽管更具有公理性,但在实现过程中却表现得十分脆弱,因为资本所有者可以放弃经营利益,但劳动力所有者却不能放弃生存利益。在二者的抗衡与较量之中,劳动者常常不得不做出让步。其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因素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混合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劳动组织(单位),必须接受单位的组织安排,居于一种单向服从的地位。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在劳动契约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都较为被动,为了生存常常不得不接受一些苛刻的劳动条件(如低工资、高工时或恶劣的工作环境等)。劳资力量的失衡,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人权状况恶化,社会关系紧张,劳动的非人道化和社会正义的丧失。对于这种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力量的失衡,国家立法必须予以正视,通过对劳动者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以寻求劳资关系的协调。国家对于劳资关系进行干预的合法性就在于劳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不能够真正地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象真的受到了强迫一样。为了维护这种平等,社会可以进行干预。”(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现代劳动法的保护功能主要通过三个制度层次来实现:第一个层次强调对劳动者人身、人格和财产利益的维护;第二个层次是对弱者中的弱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之保护;第三个层次,通过特殊保护实现平等保护。可见,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法不同于民法的部门法理念。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乃至整个私法的灵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成为

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的理论基石。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民法最充分地休现“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必须要肩负起弘扬和捍卫契约自由的重任。契约自由突出个体性、强调主体性、激励创造性,具有巨大的人文和社会价值。但是正如英国合同法专家阿蒂亚所言:“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甚至从一开始便存在着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倍地扩大了。……古典的‘契约自由’这一概念没有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去签定合同的社会和经济的压力”。(注:[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页、10页、2页。)不仅如此,过分地强调和恪守“契约自由”的信条,不仅会引发大量的破坏竞争机制的“契约自由”滥用行为,而且会束缚政府的手脚,使公共力量无所作为。因此限制“契约自由”又成为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以来法律发展的主旋律。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19世纪资产阶级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不断扩大合同自由,与此相反,逐步限制和缩小这种自由却正是20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注: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传统的绝对主义“契约自由”观念被相对主义“契约自由”观念所置换,民法的个人主义本位也开始注入社会本位的因素从而实现自我修正。但是,限制不等于否定,修正不等于抛弃。既然是合同法,既然是民法,既然是私法,由其固有的品格所决定,“契约自由”就是立法之本,是贯穿始终的灵魂基础。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不断地扩充经济生活的自由度,减少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心任务。但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过度的经济自由必然会酿成巨大的社会灾害,不仅有失经济公平和社会正义,也会影响和阻碍经济效率。因此,不论是“契约自由”,还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自由,都必须接受社会整体利益的检阅,受到适度的限制,使之符合秩序的要求。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制建设与西方国家法制建设呈现出不同的式样:西方是先扩充“契约自由”而后再限制“契约自由”;我国则是弘扬“契约自由”与限制“契约自由”并举,没有时间上的迟滞。中国未来民法的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举起这两面大旗。从历史上看。公共权力在寻求限制“契约自由”的过程中,不仅促进了民法的自我修正和发展,还在民法制度框架之外,诞生了劳动法和经济法。从这个角度看,劳动法是在劳动关系领域限制“契约自由”的一个法律发展的产物。在限制“契约自由”的力度上,劳动法走得更远。在劳动契的领域,传统的契约自由已经在诸多方面和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和社会力量的限制。表现在劳动法律制度上,国家强行立法与工会团体力量并行不悖,而且这两种力量还存在着此长彼消的互补关系:团体力量强大,国家力量就可以相对减弱;反之,社会团体力量尚未生成或力量不足,国家立法直接介入劳动关系的力度就要加大。我国目前尚属于国家力量主导型的劳动法制模式,逐渐培养和壮大社会团体力量,从而实现向社会力量主导型劳动法制模式的转变,是我国未来劳动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而后成为资产阶级法学对法体系进行功能划分的基本方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并非一致,存在着利益说、主体说、性质说等分歧。利益说认为直接规律公法者为公法,直接规律私益者为私法;主体说认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国家者是公法,反之是私法;性质说认为规律统制支配关系者为公法,规律平等关系者为私法。公法与私法不仅是一对概念,更是一种观念、一种文化。私法以私欲、私利为基点,通过肯定和鼓励个体追利行为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公法以公共利益为基点,为了实现整体利益而限制和约束个体行为。私法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灵魂,以鼓励和激发主体创造性为特点,以建立权利运行机制为使命;公法以贯彻“公共意志”和维护“公共秩序”为灵魂,以限制和约束主体行为为特点,以建立权力运行机制为使命。相对而言,私法的土壤是商品经济,公法的根基则是民主政治,私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公法则是关于政治国家的法。以这些认识为基础,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宪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是典型的公法。但是,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公”与“私”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并且随着新的法律部门的诞生,法律门类越分越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局限性。这些新诞生的法律部门以劳动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代表。以传统的或公或私的“两分法”,实难匡定这些法律部门。仅就劳动法而论,在西方是沿着“私法公法化”的路线孕育成长起来的,在我国则是通过“公法私法化”的道路创建起来的。不论是“私法公法化”,还是“公法私法化”,都表明同一个事实:劳动法是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兼而有之的新型的法律机制。面对这种法律发展的事实,法学界提出“社会法”的概念予以解说。“社会法”的概念传达了一种观念:从公私分野到公私兼顾是当代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一个趋势。对“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尽管还有不同的意见,“社会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都有待科学地界定,但法学适应现实生活的能动性的努力,却值得充分予以肯定。本人站在肯定“社会法”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都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的法律机能,它们是社会法的代表。一言以蔽之,民法是私法,劳动法是社会法。

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更是一个契约社会。从近代到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深层次上都表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转型运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实质就是这样一种社会转型运动。契约是工具,是制度,更是一种文明。仅就制度层面而论,契约是私法之精华,债之王子。契约制度在民法制度体系中是核心,契约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法的发展。对劳动法而言,劳动契约也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可以说,劳动法的每一个具体制度都为劳动契约服务或者与劳动契约密切关联。契约是民法和劳动法共同关心的主题,也是联系民法和劳动法的纽带。劳动契约与民事契约有着共同的基础: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经济伦理是道德基础。阿蒂亚断言:“有两个因素,即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或商业因素,对合同法发展的影响要比其余诸因素重要很多。”(注:[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页、10页、2页。)共同的基础,使得劳动契约和民事契约在制度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如强调自愿反对欺诈,强调交易便利又兼顾交易安全等。本文的主题是探讨劳动法与民法在制度上的发展与变迁问题,所以,对于相同性与继承性予以忽略,重在研讨差别性和变异性。劳动契约确立劳动组织内部关系,固定劳动者的职业安排,这种关系与民事契约所确立的外部关系比较,对稳定性和协调性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形式上劳动契约一般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契约关系确立一种职业依附关系,劳动者依据劳动契约成为用人单位内部的成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充分信任和相互理解是劳动关系融洽和顺畅的基础。所以劳动契约较一般民事契约更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正是基于这一点,劳动关系在内容上则要求劳资双方负有一般民事契约所不具有的特殊义务-保护与忠诚义务。诸如工作条

件条款、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都是这种义务的具体化。同时,在契约履行上更突出强调协作性,劳动契约离开双方的协作,履行目的就会落空。由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保护劳动者是整个劳动法制度都应该体现的精神。正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在劳动契约解除制度上也体现出两点明显的差异:一般民事契约,双方适用同一解除制度,但劳动契约则通常适用两套解除制度,两者比较,劳动立法的态度是严格控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宽松对待劳动者的解除行为;一般民事契约解除在后果上只有一个,即违法解除要赔偿损失,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即便是在合法的条件下,也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注:经济补偿不同于赔偿,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不同的。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而进行损失弥补;补偿则基于公平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劳动者的生活救济和精神慰藉。)劳动契约履行的过程,就是劳动力的释放过程,劳动力释放出去不可能通过返还而恢复原状,所以,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只能对未来发生效力,不能对已经履行部分发生效力,即劳动合同解除不能溯及既往。

近代工业文明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和职业伤害问题。尽管职业伤害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在致力于追求对遭受职业伤害劳动者进行充分赔偿的过程中,劳动法和民法制度都实现了较大的变迁,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在两大法系,促使民事侵权法实现从绝对责任向过错责任,再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发展的现实动因,主要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工业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职业伤害问题。从绝对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减轻资本投资的风险,避免在经营条件所固有的风险之上再加上新的风险,以鼓励人们为提高生产率而去冒险,建立一个重视个人首创精神的社会。在英美法系,1800以前,过失都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只是到了19世纪,以过失为基础的侵害诉讼才取代了不必对过失加以证明的侵害诉讼,法律根据过错来确定责任的规则才得到发展。(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在大陆法系,19世纪的民事立法也基本上以过错而不是简单地以行为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注:《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版,第189页。)在18《德国民法典》中虽然看不到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那样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性条款,但一些条款的内容也体现了过错责任的精神。如,第823条第1款、第2款和第826条(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版)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第2款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在整个19世纪,“由于强调社会对个人自由行动和自由决定的要求,以证明有过失为前提的责任原则完成了它对侵权行为法的征服。”(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在职业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客观效果上显然有利于雇主而通常情况下使工人的伤害得不到赔偿。正如伯纳得。施瓦茨所言:“一种把无过失即无责任的规则在法律上绝对化的法律,给产业工人造成了最沉重的压迫。”(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因为“受伤的工人要证明雇主的过失,还要证明任何同伴工人都没有过失以及伤害不是工人自愿承担风险的结果,这些要求结合到一起,就使工人在发生工业事故的情况下得到赔偿的权利成了脱离实际的空谈。”(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在利益考量上,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强者(雇主)而对弱者(工人)保护不利,这与法律追求正义的理想目标相悖,法律必须继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迫使资产阶级侵权行为法在劳资利益的天平上不得不向工人一边倾斜。于是,在侵权法律制度上,“在过错责任的范围内,有过错摊定的广泛运用;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外,则有无过错责任的大力推行。”(注:王卫国:《过错责任: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无过错责任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通过特别法的制定而发展起来的。这些特别法从内容上看,是民事侵权法,但从所规范的对象上看,则多属劳工立法。正式确立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乃是德国1884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法国通过18的《劳工事故赔偿法》确立了职业伤害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新的责任体制。英国从1897年起,制定了一连串的劳工赔偿法,由此创立了一种特殊的工业保险体制。美国从19以后,各州都采用了赔偿条例,确立了劳工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规定对于雇佣引起的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害都得赔偿。发端于劳工赔偿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向侵权行为法的整个领域渗透,到本世纪中期,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上进入了侵权行为法领域。劳工赔偿领域无过错责任的推行,便利了受害劳工的责任追偿,增大了赔偿成功的可能性。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利弊共存。无过错责任一方面加重了企业主的赔偿责任,给经营活动带来了某种不安全感,并且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开支,不利于资本主义再生产;另一方面,当企业主是小业主或经营状况不佳时,被害人就可能因雇主资力缺乏而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并且劳工伤害赔偿请求通常都得通过诉讼来实现,劳工法律知识的缺乏、诉讼费用的昂贵都会成为劳工赔偿请求实现的障碍。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超出‘要么损失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样的狭窄视界,不是把损害赔偿看作是一个单纯的私人纠纷问题,而是同时把它也看成一个社会问题。这样,就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在‘私法’领域有责任保险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劳工强制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出现,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注:王卫国:《过错责任: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页。)这种劳工赔偿责任“社会化”的过程不仅推动商法体系中的保险法的发展,更为令人瞩目的是促进了劳动立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的发达。

民法与劳动法的发展变迁是一个延续着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这个历史

变迁的过程,展示着这两个法律部门的成长轨迹,其间也昭示着二者之间若合若离、藉断丝连的紧密关系。我们很难通过上述六个方面的考察,就足以拨开云雾见晴天,但通过多视角的透视,我们可以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这些结论,对民法、劳动法,乃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劳动法在历史渊源上与民法同出一辙,现代的独立发展也并没有彻底否定对民法基本精神(如崇尚自由)的继承性。因此不论是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法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都存在一些共同的东西可相互借鉴。劳动法同民法的变异性决定了两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劳动法的变异过程实质就是“法律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过程。这些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法律运动,说明了法律必须适应生活,随着它所调整的那个社会运动的主流向前发展。满足现实生活的法律需求,是法律发展的动力,也是法律永葆青春和活力的关键所在。第二,一种法律概念、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如契约自由)往往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甚至相当于一种魔力,因为“难于用语言清楚表达的思考是法律赖以获得其生命力的隐秘的根基”。(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但是,任何法律概念、观念和原则都不是不可跨越的鸿沟,都可以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提出新概念,更新传统观念,突破既定的原则,为法律发展奠定观念基础,是法律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学研究的任务。第三,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和作用是相互的,法律的调整和整合功能也必须通过法律整体才能充分实现,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会在不同侧面对法律发展做出贡献。劳动法的诞生与成长不仅受益于民法,同时对民法乃至于整个法律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对此,我国的法学界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促进劳动法制建设,繁荣劳动法学研究,是中国法学面临的紧迫任务。

篇18:非正式制度变迁与二元经济结构转换

非正式制度变迁与二元经济结构转换

资源配置重心转移和制度创新是中国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重要条件;城乡非正式制度演变的'非均衡性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重要前提;城乡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城乡不同的制度演进路径;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现代化进程.推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必须推动农村非正式制度的创新.

作 者:冯先宁 杨继瑞 文峰 Fong Xianning Yang Jirui Wen Fong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刊 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ARTY COLLEGE OF SICHUAN PROVINCE COMMITTEE OF CCP 年,卷(期):2004 “”(2) 分类号:F121 关键词:制度变迁   二元经济结构   转换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相关文章:

1.农村宅基地制度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变迁作文800字

4.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5.海陆变迁地理教案

6.窗的变迁作文

7.《词语的变迁》教案设计

8.半个世纪:中国人,你忘记了痛作文

9.中国礼仪的变迁过程

10.梦想的变迁作文900字

下载word文档
《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