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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

2022-10-19 08:38:2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长安月满琵琶心”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黑龙江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黑龙江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欢迎阅读!

黑龙江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

篇1:黑龙江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行署人事局考试中心(职称科),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出版考试合格证书,已由国家人事部下发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将有关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办法

1.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的在哈中、省直单位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1张2寸相片,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办理。

2.在各地、市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各地人事部门携带考试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和1张2寸相片,统一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办理。

二、发证时间

3月22日至205月22日每天上午,节假日除外。

地 址: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哈市南岗区鸿翔路98号省人才中心一楼)

网 址: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七年三月六

篇2:福建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

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资产评估师、价格鉴证师、外销员、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出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可以开始领取。省直考生从年1月9日(执业药师3月7日)起每周一、三上午半天(其余时间不办理领证事宜)到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科(福州市东大路36号人才大厦13层)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领取(代领必须携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考生准考证)。

篇3:浙江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

以下是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的证书领取时间,各市地的考生领证时间请跟当地人事部门联系。省部属单位的考生领证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办证窗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前来领证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

年执业药师领证时间(省部属单位考生)2月5日后

1、个人领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他人代领: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单位代领:凭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篇4:上海关于发放全国执业药师合格证书的通知

2006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证书已制作完成,现起下发到各报名点,请考生与各自报名点联系后领证。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认证一部

202月27日

篇5:吉林省执业药师合格证书领取通知

吉林省度执业药师合格证书1月25日开始领取

一、考生个人领取的,必须由本人持正式身份证和准考证领取,禁止他人代领。

二、单位统一领取合格(资格)证书,须开据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领取人姓名)并携带领证人正式身份证。

三、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由国家统一下发。领取证书后务必妥善保管,切勿丢失、损坏!由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证书已经放开使用年限,丢失不补。

四、 在省中直报名并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领取证书地点为省人事厅、省人才大厦办公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省中直报名点(西解放立交桥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建设街2766号)。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联系电话:0431—85650021.五、在各市州报名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篇6:黑龙江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

全国执业药师考试黑龙江考区的成绩已经公布了,考生可登陆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查看相关信息,具体查询路径为:来源:考试大

20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可查询

篇7:[无锡市]执业药师合格证开始发放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0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005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2005年审计专业资格证书已办好,请合格人员带好本人身份证(代领人员请带好本人及合格人员的身份证)及证书工本费10元,到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解放东路888号,四楼)。

篇8: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说明

使广大药学技术人员了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复习应考,现对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目的、时间、方法、科目、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性质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性质: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国家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了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格。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目的:加强对执业药师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以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三、考试时间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150分钟。

四、考试方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方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采用笔试、闭卷考试形式。

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

五、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六、考试要求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要求: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试题类型举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篇9:湖北省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滚动期限为两年,共设7个科目。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科 目考试型式1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2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3 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客观题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客观题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湖北省人事考试院

篇10:深圳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放通知

深圳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8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09年2月4日至2月15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2009年2月4日至2月15日(期间2月7、8日休息不上班,2月14、15日照常发放证书)。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13号窗(初级)。

三、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文件相关要求,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

(一)、经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核查,部分考生报名及证书资料有误或不全,因此证书未下发,请相关考生尽快于2009年2月15日之前补齐相关资料以便制作证书:

1、缺制证照片的:卓晔、钟雪英、刘金銮、曾志平、旷雁冰、曹丽燕、钟佳莉(以上人员级别为中级);唐玉琴、闫翠翠、黄月红、祝永辉(以上人员级别为初级)。以上人员需将一张一寸红底彩色照片帖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上,交本中心以便制作证书。

2、无报名发证登记表的:范懿丹、房赛平、郭晓丹(以上人员级别为中级);伍月华、陈紫红(以上人员级别为初级)。以上人员需补交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附件2下载后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到报名点签署审核意见)、一寸红底彩色照片贴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上,交本中心以便制作证书。

(二)、因工作安排,如合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请于2009年3月10日以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拨打电话83777159查询补领证书事宜。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1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考试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7年12月底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附件2 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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