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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2022-09-01 08:28: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香菜绝好吃”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河道管理职责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篇1: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 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 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 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篇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制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九条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篇3:河道管理倡议书

尊重的,西河附近居民,关心和支持公民社会福利事业:

“十五”期间,我们所有的公共福利获得伟大的进展,市政建设蒸蒸日上,熙和,natinghe城市治理在大坝的所有方面的政府和公众支持,面貌焕然一新。

强大的路堤、整齐、河畔的树木,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了宏伟的一页。

现在,在“十一五”计划的圈,而且是我们当前建设的辉煌的明天大纲蓝图。

然而,我们也损害了看,为了自己代表自己,然后,一些随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和废物、污染排放,偷了银行在将砍树,非法采矿破坏路堤填海河等不健康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

尤其是非法人工采砂和复垦河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河,并且要小心安全,同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两边的安全威胁。

随着河流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我们从未姑息,决定停止和攻击临沧市临翔区水利局整治河道倡议书,同时,我们呼吁大家行动,垃圾,可选为一个污染排放,砍伐树木,在银行的砂开采损害等不法行为河堤上,复垦应坚决抵制,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母亲河,建设之间的和平而努力。

我部门举报电话:21xxxxx,21xxxxx

这个!

的圆形水域

20xx年12月

篇4: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规定

1 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贯彻

1.1 在经理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生产总经理审定后,总经理批准颁发实施。

1.1 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安全教育

2.1 负责对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中的一级教育与考核,并监督检查二、三级教育考核执行情况。

2.2 配合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作业证的发放和复审工作。

2.3 负责组织每年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3 安全检查

3.1 在分管经理领导下,组织做好综合安全大检查以及季节性和节假日的安全大检查。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采购定购中,把好供货方资质关、质量关,确保供货质量,做到技术资料齐全。

4 、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行政部经理安全职责

1 、在分管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人事安全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 、制定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计划。

5 、做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建档工作。

6 、组织特种人员的健康查体、预防职业病发生。

7 、合理安排上岗人员、杜绝职业禁忌证人员上岗。

五、技术部门经理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检修、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 、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工作。

5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6 、组织制度或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7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及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质量指标。

8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9 、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0 、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11 、参加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12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教育计划和考核工作,审批特殊动火证,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采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生产部经理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加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 、在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 、负责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工作。

5 、在按排生产计划、任务时,同时安排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发生。

3.2 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发现违章操作,有权制止或令其停止工作。

3.3 总结安全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经理汇报。

3.4 参加有关专业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 建立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由安全 科填写,生产副经理审批),监督检查各生产车间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或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做好防范措施。

3.6 建立各种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和审批制度。负责动火、高处、罐内等作业许可证(票)的审批、监督。检查各票、证的贯彻执行情况。

3 、 7督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做好监控工作。

4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4.1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地方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贯彻执行。

4.2 负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监督有关部门按标准发放。

4.3 监督检查并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4.4 负责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配备工作。

5 事故管理

5.1 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发全伤亡事故后 ,立即向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2 参加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

5.3 配合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中,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执行。

八、保安部经理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管理工作。

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 、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4 、组织火灾的扑救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抢修核实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做好治安、保卫及车辆进出、停放的安全管理。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采购定购中,把好供货方资质关、质量关,确保供货质量,做到技术资料齐全。

4 、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行政部经理安全职责

1 、在分管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人事安全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 、制定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计划。

5 、做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建档工作。

6 、组织特种人员的健康查体、预防职业病发生。

7 、合理安排上岗人员、杜绝职业禁忌证人员上岗。

五、技术部门经理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检修、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 、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工作。

5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6 、组织制度或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7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及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质量指标。

8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9 、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0 、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11 、参加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12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教育计划和考核工作,审批特殊动火证,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采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生产部经理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加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 、在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 、负责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工作。

5 、在按排生产计划、任务时,同时安排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发生。

、严格限制外来人员及未成年人员非班上人员进入生产区内。

九、供应、销售部经理安全职责

1 、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技术资料齐全有验收记录,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 、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 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4 、销售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十、财务部经理安全职责

篇5: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进一步提升城河水质、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形象、倡导城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和河岸工程设施、绿地是城区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保安、净化环境、美化市容的综合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河道管理用地,不得损害河岸工程设施和绿地,不得擅自在河道内搭建河埠头、瓜棚等违章建筑和设施,不得恶意阻扰对河岸及河道配套设施的修缮、改造和建设施工。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拆除、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污水及其他脏物,不得实施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不得在河里实施电捕鱼、放置地笼等违法捕鱼行为。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视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自觉爱护河水、爱护河道、爱护水环境,不在城区河道内洗涤衣物、拖把等,不在城区河道随意停放船舶,并积极参与沿河洗涤和抛洒陋习的现场劝导,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社会风尚。

特此通告。

越城区人民政府

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xx市公安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建设局

xx市水利局

xx市城管执法局

xxxx年12月4日

篇6: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盐河故道、中干渠等重点河道堤段发现有坟场、养殖场、鱼塘、房屋等违建和河道种植树木、倾倒垃圾等破坏河势稳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河道规范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一)私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私自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三)移动或者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四)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五)挤占河道。

二、禁止围垦河道。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限期清除;逾期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和防汛抢险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或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拒绝行政处理的,移交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年三月

篇7: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河长制”,保护河道生态,全面深化“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相关工作,并为加快推进本乡创建“美丽乡村示范乡(镇)”的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现将加强河道(含池塘、水库,下同)综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安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全乡辖区内河道综合管理,由乡水利站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综合管理,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等方式,细化各类涉河涉渔具体行为损害赔偿、补偿标准;村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河道管理规定,维护河道清洁面貌,保护河道渔业资源,积极参与涉河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举报、举证、处理等。乡、村两级组建河道综合管理巡查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配合相关行政主部门开展涉河涉渔执法活动。

二、禁止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违禁渔具,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禁止在石鼓水库库区、集镇溪域范围内垂钓,禁止放生、放养外来有害水产品种。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平台等与河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向河道内弃置、倾倒石渣、泥土、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河道的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取石、采砂、制砂、建桥、筑坝、修路;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养殖、制砂等生产、生活污水;禁止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农药等有害废液;禁止在河滩挖掘、开垦、种植、烧烤、野炊等活动。

六、违反上述二至五条规定,情节轻微的按《村规民约》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如实举报违法违规现象的人员给予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七、举报电话:保安乡综治办:xxxxxxx 队:xxxxxxxxxxx

本通告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xx市保安乡人民政府

xx市公安局峡口派出所

xx市水政渔政监察大队

xxxx年4月5

篇8: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过境河流、行洪沟道)的管理。

第三条 嘉峪关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河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河道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河道管理经济指标考核,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制定河道防汛计划和河道治理规划,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积极开展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的经济效益。

(四)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河道有关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批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缴。

(五)加强河道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管好水利工程,勇于向损毁河道及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道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保护

第七条 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水务局会同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第九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河岸、护岸、堤防、闸坝等水工建筑物,以及有关防汛、水文等测量、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损害堤岸和行水的建筑设施。不得在河道内倾倒、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各种危及河岸、堤防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应报市水务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务局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防汛指挥部组织进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四条 在河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之前,应征得市水务局的同意。

第十五条 禁止在河道两岸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河道的活动。如遇紧急情况,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可就近采石取土进行抢修。

第十六条 凡对堤防、护岸或其它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河岸线的界线,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市水务局需要使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主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环保、公安、规划、园林、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水务局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控制河势稳定、有偿使用、有序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开采区、禁采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

(一)城市供水取水口、跨河公路和铁路桥梁、河道堤坝和自然边坡、水下跨河供水管道、天然气管道、供电及通信缆线、渠首引水工程、排砂渠等建筑物及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内;

(二)有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河道、水利工程、防汛排洪工程设施和其它河道基础设施安全的区域。

前款所指有效保护范围和安全区域,由市水务局会同国土资源、供气、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划定方案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河道内采砂应先取得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后方可采砂。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依照《嘉峪关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办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还应申领采矿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对各自所发证书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数量及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进行;

(二)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工程建设;

(三)在七、八、九三个月的防汛主汛期内,禁止在主行洪河道内进行采砂作业

(四)采砂作业结束后,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维修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河道堤防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国家、集体、群众多渠道多方面筹集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共同承担。在汛期,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乡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三十条 市水务局收取的河道管理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取的各项费用,要遵循“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的原则,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河道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市水务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水务局和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视其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水务局或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9: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加强河道和堤防管理,确保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防洪堤坝的抗洪能力,在坝面泥泞期,除公安、救护、消防、防汛车辆可以行驶外,其它车辆禁止通行。

二、为保证行洪需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开挖河道,改变原有流势;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植造阻水林木、倾倒灰渣、垃圾,滥采乱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内修筑工程挖河改道,必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河道内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继续扩建,并由设障单位作出清障方案,市、县防汛指挥部监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内、背水面五十米内范围为护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护堤地内从事开荒种地、放牧、采砂取土、开顺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护堤防、涵闸、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滥扒道口,堆放货物,取土挖洞和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除防汛抢险船只外,任何船只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码头停泊或装卸货物。对破坏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堤防管理部门和护堤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

五、严禁滥砍盗伐护堤林木和护岸林木。违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加管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遵照执行。

xxxx

年月日

篇10: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境内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此通告: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禁止在河道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内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阻水障碍物,由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723794。

特此通告。

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年三月二十日

篇11: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各院系、各单位:

6月1日零时起,申城进入长达三个月的汛期,根据上海市教委和杨浦区20xx年防汛防台会议精神,校防汛防台领导小组要求各院系、各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我校防汛防台工作实际,现就我校20xx年防汛防台工作要求如下:

一、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高度,切实重视防汛防台工作

1、防汛防台工作要在思想上和认识上高度重视,决不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要充分估计困难、周密考虑措施、细致做好工作。

2、各院系、单位应确定防汛防台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并成立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小组,落实好汛台期间抢险救护队伍和物资的准备。汛期和台风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期间的突发事件。

3、根据学校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做好人员队伍安排。各校区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校区防汛防台工作会,统筹安排落实校区防汛防台工作。(请各单位及时将今年变动的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名单、联系电话上报各自校区防汛防台值班室或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OA账号: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管理员一)。

二、按照学校防汛防台会议精神迅速开展自查和巡查工作

各院系、单位在使用或管辖范围内,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深入的检查,不留死角。

(一)加强对危房、简屋的自查

各单位应对所属或使用的房屋(特别是老旧、危房)进行检查和维修,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部门,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

有基建、修建任务的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有关防汛防台安全协议;施工泥浆不准排入下水道,下水道要及时疏通和清扫。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对脚手架、吊车等进行加固,对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

(三)加强对教室、实验室、宿舍、地下室、危险品仓库的管理

1、各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人,负责在下班时切断电源、煤气等,防止隐患。

2、各单位要在下班时,特别在台风期间,关好门窗,防止门窗玻璃损坏伤人。

3、各单位要检查和加固窗外的空调等悬挂物,防止高空悬挂物掉落伤人。

4、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实验室及危险品仓库进行防涝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5、要开展重点部位的防汛防台工作。注意各类地下空间的防雨水倒灌、渗水和防触电工作,要提前落实有关预防措施。

(四)加强对公共设施安全检查

1、对污水管道、大楼平顶明沟、落水管等进行彻底疏通。

2、对各校区内生活水泵房、变电站进行检修。

3、对食堂及锅炉房进行安全检查。

4、校内及周边建筑物上设有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对广告牌进行加固,并对用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清理检查年久失修、弃置不用的广告牌、墙面标志等设施。

5、保卫处负责对全校的消防安全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检查。重点做好对九十年代以前老旧建筑的防雷安全检测和隐患整治工作,对防雷安全检测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切实消除汛期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事故。

6、各责任部门按工作范围对室外电视天线、路灯、高压线、空调室外机组、玻璃、大树老树、新栽(移植)树木等室外设施进行防倒塌、坠落检查和加固,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7、汛期要加强对锅炉房、配电间、图书馆、机房、水电煤管线、通讯信息管线、地下车库、人防工事等部位的实时监控,防止发生事故。

三、密切关注汛期气象预报动态,认真做好汛情信息报送和强化值班制度

安排各校区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汛台期间负责浏览或收听气象预报,及时、准确地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有关事宜,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校防汛防台领导小组汇报。在上海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校区的值班人员要迅速到位、严阵以待,及时与校区防汛防台值班室保持联系,一旦发生险情,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到第一线指挥抢险救灾。

校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将定期检查各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复旦大学防汛防台领导小组

20xx年6月9日

篇12:河道安全的管理方案

河道安全的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河的安全管理,按照水体功能要求,根据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制定治理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障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宣传发动、部门协作、整体联动等途径,在河河全线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隐患,防治生活垃圾流入河,并通过完善制度,建立起河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加强河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胡建锋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河道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并通力合作,确保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调查河道道水体安全的基本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冈沟河航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安全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集中管理环境;

(二)集中管理阶段

加大了对沿河周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力度。对周边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特别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经营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了重点督察,要求及时清除生产、运输、储存、处理、处置等环节中的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河流环境安全。组织领导对河道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

1、开展河文明安全河道创建活动,力争在年底前建成文明安全河道。

2、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措施,建立水上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服务全镇经济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要依法行政。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要以教育和疏导为主,依法打击为辅,确保集中治理达到预期目标。

二要优化服务。对申办行政许可项目,要优化服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公平执法,防止出现“三乱”现象。

三要做好保障。为保证河河道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保证人员到位,同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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